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論本五六)
關燈
小
中
大
見正見分别。
瑜伽第一有續善根,及俱舍說阿颠底迦畢竟義,不得涅槃處生死也。
一闡底迦樂欲義,樂生死故;阿闡底迦不樂義,不樂涅槃故。
如所緣緣種子,三解如常。
等無間緣中無間隔。
等無間者,此中準唯識三釋。
一雲:五識唯一念,自他前後不相續故,自他相望,皆非此緣。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以意識為此緣。
第六識以前六識為無間緣,七八二識,唯自類為緣。
釋此文雲:中間但無随一識間,故是此緣。
此師之意,前念一識,與後六識為緣,前六識與後一識為緣。
第二師意,五識相續,自他相望,俱得為緣。
第六意識,以前六及七八為緣。
出定等心,由七八引故。
釋此中雲:入定心望出定心,不以此為證,師子覺文故。
七以六七二為緣,八以六七八三為緣。
第三護法正義,唯自類為緣。
此中言無間隔者,無自類識為間。
雖不取釋文為證,然解此釋雲:中間無異心隔者,非餘七識名異識,但與此刹那識異,即後自類異識。
如第一念,非與第三念為緣,中間有自異第二念識故。
不爾,如何下文入定與出定心為緣,中間有七八間故?瑜伽第一說:退有五緣:一、性軟根,是總句,此引發力;二、數思惟形相故,即此憶念、作意二力;三、受行順退法故,即此境界力;四、煩惱所障故,即此因力。
此中但有自緣,無彼惡友攝故。
或彼受行亦攝此引發力,受者境界,行者習行,故引發力。
其彼性軟根,即此五本性。
此文不足,無種性及惡友。
然此五即彼,若縱性軟及逢惡友,無引發力等,亦不退故。
彼思形相,此開為二境,有曾得、未得别故,開彼總是思惟故。
合相續力中,何故第七有分齊,唯緣一處故?第八無分齊,緣多處故?此依正義,若餘師義,随應可說。
有異無異中,五識同故不說,唯意别故說。
有無事中,但略舉見慢。
明人我中,取我見慢。
其法執中,即邪見或邊見等,及非五見。
餘一切邪慧,餘無明愛等。
在相應中,一處解成差别境,非真慮起,證真智不成故。
随三慧轉,引三慧故。
此言安立,謂境假施設,非後得智安立說也。
等餘二類,二類取定境類及幻等類。
若義義性成,或二一物,或初是境,後是道理成就。
簡擇者等,攝論雲:得奢摩他修法觀者,總是一人。
今簡擇,謂入真無漏有智得定,謂得後得智修法觀也。
或初是聞思位,後兼修慧位。
增上中有九:初三通增上,後六别增上。
一切為依止緣,總名任持。
勢力相招,彼名引發。
同時助力,名俱有。
餘者可解。
此出三緣,不攝增上。
此中五識、五根,及随彼心所解同分、彼同分,可知之。
其意識與五同緣者,名同分。
不與五同緣者,望五識是彼同分,即此意識自心、心所緣餘境故。
不起定已,起必有同,亦名同分。
望五根識,境緣别故,名彼同分。
其第七識,準五識一向彼同分,第八識于五亦同彼同分,同緣用、不同緣用故。
其第七、八識,自類一切非為同分,俱起故。
其意識與五識俱通緣境者,望同五識可名同分,望緣餘境一切是彼同分。
六望七同緣者同分,不同緣者亦名彼同分。
第六望第八,亦緣第七、八,一切非同分,唯彼同分。
由此互為依作用同者,可名同分故。
縱今諸根互用,五識雖同境,亦非同分,不相似依。
彼唯現在有同分,彼同分非過去,無體故。
問:苦苦體,即逢苦緣所生苦受及根相應等,總為苦苦體,其義可知。
其壞苦體,即樂自相及根境等為體,其此樂無後苦。
三苦中是何苦?苦苦相易知故,逼迫生故。
問:若爾,樂無後不生苦,其樂應非壞苦?答:種類故是。
又如菩薩等,樂無不生苦,設有苦受,當為利起,故非苦苦及壞苦。
今據體性,并是何妨?故菩薩受苦是苦苦,雖無彼報,亦有彼體,故入變壞心,初樂受相應。
此變已與憂相應,或愛不相應,但有憂起,亦有壞苦。
愛苦根非定苦苦,樂喜根定壞苦,即三禅下有随心簡。
四禅顯揚十五,初二苦唯欲界,後一通三界,以八苦攝三苦故。
愛離求不得,唯在欲故。
生等四苦雖通三界,彼無外緣,俱行苦故。
下界有外緣,通苦苦攝。
問:若順苦受境亦苦苦者,緣樂為境,壞已苦生,此樂何苦收?答:體壞苦相,從苦苦苦,受等亦爾,一切應思。
行苦中但是第八釋論,論師據勝一切位中定故。
下答中二門中,除三界少分,一切皆苦,故十五界全行苦也。
此依二乘等說,佛則不爾。
故勘瑜伽論,談說三苦,匆匆不果。
勘之食中,後四句略無。
欲界異生依欲界離欲者,今第二為明顯故,已證大威德菩薩依第四食入第三句,依于三食入第四句,故攝論不違。
複次蘊界處差别略有三種,謂遍計所執相差别等者,中邊第二倦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且色蘊中有三義者,一所執義,色謂色遍計所執性。
二分别義,色謂色之依他起性,此中分别以為色故。
三法性義,色謂色之圓成實性,正立此同。
此中下文雲:當知此中依三自性及多分依數取趣無我理說三種相者,辨中邊雲:為除十我見故說十善巧,以謂一執一性,二執因性,三執受者性等。
此中标名說蘊等法各有三相,故依三性體說三義相。
既破我見,故依數取趣無我理說此三義相。
别義依總理,故能執别,故說所執三科差别。
據實所執,實無差别,體實無故,有當情現故。
所分别相者,色等離名,分别安立為三科故,名所分别。
或所遍計故,名所分别。
此中相者,義也,體也,非相狀相分真如無故。
四差别中相者,體也,分别義也,依止身也,依身辨異故。
相續者,刹那起盡也。
初破我執,次破聚想,謂一合執,破衛世師一合執。
或謂法體但随一聚實有,今分别之,非一聚實。
第三若一切有情蘊等無别,不作便得,雖作而失他受思故。
攝聚有二:初明攝,後明攝利。
初中有二:初頌本釋論依法、體、義合釋十一攝,後釋師依事及法别明六種攝。
初中有三:初總攝舉數,次随别解,後釋論師諸所明攝。
然十一攝中分為五:一、體用相以攝,初三門是;第二、相從随順攝,次二門是;第三、依假辨體攝,次二門是;第四、全半體用攝,次二門是;第五、世俗勝義攝,次二門是。
瑜伽五十四,初明蘊、處、界互攝,即此第十。
彼論後明十攝,此餘十總十一攝。
彼論相攝,以自共相所攝,以二相攝三别法。
今以體攝,體自共相不離體故,各據一義。
彼論界攝現行,為種所攝。
此論第八識攝,界明現行,即種所攝。
餘八皆同。
種類攝者,中、邊、第二三義解蘊,一非一義,其十一種故。
二、總略義,如是一切略為一聚。
三、分段義,說名色蘊等,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界、處等皆有解者,如彼義說。
伴攝者,如一切有色等,是互眷屬,便無彼事。
第四、破安立住想,謂常相安住不滅故。
故知四中,第一、破我;第二、破法;第三、破順世等計,界同四大,起盡常住,還于四大不作而得,作已不得;第四、破僧佉等常住之計, 六種中有二:初二依界别,後四依身别。
凡身一類,總立為一,聖有衆多,故開三種。
其等持既法非外門,便内門攝,勝彼理故。
或此通二句,界系異順,理故通二。
六種攝中,不流散攝,諸三摩地攝。
餘心、心所與觸何别?令心、心所同觸境故。
定攝流散,觸來對塵,故二别也。
本地出體三科,故通無為。
後之三品辨差别所以,不通無為,無為體非差别故。
其相應品有二:初釋相應,後解勝利。
初中,初标列,後随釋。
六中,初三辨色聚相應,體用相順故;第六辨心、心所聚相應,具四等故。
中間二種五蘊相應。
俱有相應者,一身五蘊同起盡故,或大四相,或刹那相。
諸有為五蘊是起盡,必同必無。
心法正生,色法正滅,必無此事,勢用等故,極迅速故。
今且舉一身作事相應者,異五蘊作業同故,亦說相應。
五蘊皆然,以相順故。
如五根同觀,二業齊作,五塵令用色。
三相應中,第一是同處不相離,第二和雜不相離,第三相雜不相離。
如瑜伽第三、五十四、六十五說。
同行相應中有十五種,初是相應之中體義具四等故,後十四别。
十四别中分二:初之四個相應,一切心心所通相應道理,必須他性非相違,同合同類方相應故。
後之十相應随增義說,然分為五:初三是定不定相應;次一依三受顯相應;次二依位相應,有心無心無心之時非相應,謂相應之法為他間故,非前後相應;次二依界;後二依曾未曾相應。
同行者,行相也,依本質同一故。
又行者,緣也,同緣一境故,即通一切無為及本質所緣故。
相應中曾未得者,此中依種類而說,一切有漏種類皆曾得,一切無漏皆未曾得。
若依勢增名未曾,修舊名曾得,有漏别脫定俱戒等名未曾。
諸佛第二念已去無漏皆曾得,是修舊故。
前分位相應唯取心心所,不取餘蘊,此中上下同故。
能念染淨識蘊,此四執皆名執着,今皆舍之。
此乃偏釋心心所,不論初五相應,以勝故前同是餘 得品亦有二:初别解得非得,後辨勝利。
初中有二:初明得非得,後釋善根斷非得。
初中有二:初标,後釋。
标中有二:初指前相,後列差别。
種子成中有二:初體用合說成不成,後唯辨染法體成不成。
初中有三,三界
瑜伽第一有續善根,及俱舍說阿颠底迦畢竟義,不得涅槃處生死也。
一闡底迦樂欲義,樂生死故;阿闡底迦不樂義,不樂涅槃故。
如所緣緣種子,三解如常。
等無間緣中無間隔。
等無間者,此中準唯識三釋。
一雲:五識唯一念,自他前後不相續故,自他相望,皆非此緣。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以意識為此緣。
第六識以前六識為無間緣,七八二識,唯自類為緣。
釋此文雲:中間但無随一識間,故是此緣。
此師之意,前念一識,與後六識為緣,前六識與後一識為緣。
第二師意,五識相續,自他相望,俱得為緣。
第六意識,以前六及七八為緣。
出定等心,由七八引故。
釋此中雲:入定心望出定心,不以此為證,師子覺文故。
七以六七二為緣,八以六七八三為緣。
第三護法正義,唯自類為緣。
此中言無間隔者,無自類識為間。
雖不取釋文為證,然解此釋雲:中間無異心隔者,非餘七識名異識,但與此刹那識異,即後自類異識。
如第一念,非與第三念為緣,中間有自異第二念識故。
不爾,如何下文入定與出定心為緣,中間有七八間故?瑜伽第一說:退有五緣:一、性軟根,是總句,此引發力;二、數思惟形相故,即此憶念、作意二力;三、受行順退法故,即此境界力;四、煩惱所障故,即此因力。
此中但有自緣,無彼惡友攝故。
或彼受行亦攝此引發力,受者境界,行者習行,故引發力。
其彼性軟根,即此五本性。
此文不足,無種性及惡友。
然此五即彼,若縱性軟及逢惡友,無引發力等,亦不退故。
彼思形相,此開為二境,有曾得、未得别故,開彼總是思惟故。
合相續力中,何故第七有分齊,唯緣一處故?第八無分齊,緣多處故?此依正義,若餘師義,随應可說。
有異無異中,五識同故不說,唯意别故說。
有無事中,但略舉見慢。
明人我中,取我見慢。
其法執中,即邪見或邊見等,及非五見。
餘一切邪慧,餘無明愛等。
在相應中,一處解成差别境,非真慮起,證真智不成故。
随三慧轉,引三慧故。
此言安立,謂境假施設,非後得智安立說也。
等餘二類,二類取定境類及幻等類。
若義義性成,或二一物,或初是境,後是道理成就。
簡擇者等,攝論雲:得奢摩他修法觀者,總是一人。
今簡擇,謂入真無漏有智得定,謂得後得智修法觀也。
或初是聞思位,後兼修慧位。
增上中有九:初三通增上,後六别增上。
一切為依止緣,總名任持。
勢力相招,彼名引發。
同時助力,名俱有。
餘者可解。
此出三緣,不攝增上。
此中五識、五根,及随彼心所解同分、彼同分,可知之。
其意識與五同緣者,名同分。
不與五同緣者,望五識是彼同分,即此意識自心、心所緣餘境故。
不起定已,起必有同,亦名同分。
望五根識,境緣别故,名彼同分。
其第七識,準五識一向彼同分,第八識于五亦同彼同分,同緣用、不同緣用故。
其第七、八識,自類一切非為同分,俱起故。
其意識與五識俱通緣境者,望同五識可名同分,望緣餘境一切是彼同分。
六望七同緣者同分,不同緣者亦名彼同分。
第六望第八,亦緣第七、八,一切非同分,唯彼同分。
由此互為依作用同者,可名同分故。
縱今諸根互用,五識雖同境,亦非同分,不相似依。
彼唯現在有同分,彼同分非過去,無體故。
問:苦苦體,即逢苦緣所生苦受及根相應等,總為苦苦體,其義可知。
其壞苦體,即樂自相及根境等為體,其此樂無後苦。
三苦中是何苦?苦苦相易知故,逼迫生故。
問:若爾,樂無後不生苦,其樂應非壞苦?答:種類故是。
又如菩薩等,樂無不生苦,設有苦受,當為利起,故非苦苦及壞苦。
今據體性,并是何妨?故菩薩受苦是苦苦,雖無彼報,亦有彼體,故入變壞心,初樂受相應。
此變已與憂相應,或愛不相應,但有憂起,亦有壞苦。
愛苦根非定苦苦,樂喜根定壞苦,即三禅下有随心簡。
四禅顯揚十五,初二苦唯欲界,後一通三界,以八苦攝三苦故。
愛離求不得,唯在欲故。
生等四苦雖通三界,彼無外緣,俱行苦故。
下界有外緣,通苦苦攝。
問:若順苦受境亦苦苦者,緣樂為境,壞已苦生,此樂何苦收?答:體壞苦相,從苦苦苦,受等亦爾,一切應思。
行苦中但是第八釋論,論師據勝一切位中定故。
下答中二門中,除三界少分,一切皆苦,故十五界全行苦也。
此依二乘等說,佛則不爾。
故勘瑜伽論,談說三苦,匆匆不果。
勘之食中,後四句略無。
欲界異生依欲界離欲者,今第二為明顯故,已證大威德菩薩依第四食入第三句,依于三食入第四句,故攝論不違。
複次蘊界處差别略有三種,謂遍計所執相差别等者,中邊第二倦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且色蘊中有三義者,一所執義,色謂色遍計所執性。
二分别義,色謂色之依他起性,此中分别以為色故。
三法性義,色謂色之圓成實性,正立此同。
此中下文雲:當知此中依三自性及多分依數取趣無我理說三種相者,辨中邊雲:為除十我見故說十善巧,以謂一執一性,二執因性,三執受者性等。
此中标名說蘊等法各有三相,故依三性體說三義相。
既破我見,故依數取趣無我理說此三義相。
别義依總理,故能執别,故說所執三科差别。
據實所執,實無差别,體實無故,有當情現故。
所分别相者,色等離名,分别安立為三科故,名所分别。
或所遍計故,名所分别。
此中相者,義也,體也,非相狀相分真如無故。
四差别中相者,體也,分别義也,依止身也,依身辨異故。
相續者,刹那起盡也。
初破我執,次破聚想,謂一合執,破衛世師一合執。
或謂法體但随一聚實有,今分别之,非一聚實。
第三若一切有情蘊等無别,不作便得,雖作而失他受思故。
攝聚有二:初明攝,後明攝利。
初中有二:初頌本釋論依法、體、義合釋十一攝,後釋師依事及法别明六種攝。
初中有三:初總攝舉數,次随别解,後釋論師諸所明攝。
然十一攝中分為五:一、體用相以攝,初三門是;第二、相從随順攝,次二門是;第三、依假辨體攝,次二門是;第四、全半體用攝,次二門是;第五、世俗勝義攝,次二門是。
瑜伽五十四,初明蘊、處、界互攝,即此第十。
彼論後明十攝,此餘十總十一攝。
彼論相攝,以自共相所攝,以二相攝三别法。
今以體攝,體自共相不離體故,各據一義。
彼論界攝現行,為種所攝。
此論第八識攝,界明現行,即種所攝。
餘八皆同。
種類攝者,中、邊、第二三義解蘊,一非一義,其十一種故。
二、總略義,如是一切略為一聚。
三、分段義,說名色蘊等,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界、處等皆有解者,如彼義說。
伴攝者,如一切有色等,是互眷屬,便無彼事。
第四、破安立住想,謂常相安住不滅故。
故知四中,第一、破我;第二、破法;第三、破順世等計,界同四大,起盡常住,還于四大不作而得,作已不得;第四、破僧佉等常住之計, 六種中有二:初二依界别,後四依身别。
凡身一類,總立為一,聖有衆多,故開三種。
其等持既法非外門,便内門攝,勝彼理故。
或此通二句,界系異順,理故通二。
六種攝中,不流散攝,諸三摩地攝。
餘心、心所與觸何别?令心、心所同觸境故。
定攝流散,觸來對塵,故二别也。
本地出體三科,故通無為。
後之三品辨差别所以,不通無為,無為體非差别故。
其相應品有二:初釋相應,後解勝利。
初中,初标列,後随釋。
六中,初三辨色聚相應,體用相順故;第六辨心、心所聚相應,具四等故。
中間二種五蘊相應。
俱有相應者,一身五蘊同起盡故,或大四相,或刹那相。
諸有為五蘊是起盡,必同必無。
心法正生,色法正滅,必無此事,勢用等故,極迅速故。
今且舉一身作事相應者,異五蘊作業同故,亦說相應。
五蘊皆然,以相順故。
如五根同觀,二業齊作,五塵令用色。
三相應中,第一是同處不相離,第二和雜不相離,第三相雜不相離。
如瑜伽第三、五十四、六十五說。
同行相應中有十五種,初是相應之中體義具四等故,後十四别。
十四别中分二:初之四個相應,一切心心所通相應道理,必須他性非相違,同合同類方相應故。
後之十相應随增義說,然分為五:初三是定不定相應;次一依三受顯相應;次二依位相應,有心無心無心之時非相應,謂相應之法為他間故,非前後相應;次二依界;後二依曾未曾相應。
同行者,行相也,依本質同一故。
又行者,緣也,同緣一境故,即通一切無為及本質所緣故。
相應中曾未得者,此中依種類而說,一切有漏種類皆曾得,一切無漏皆未曾得。
若依勢增名未曾,修舊名曾得,有漏别脫定俱戒等名未曾。
諸佛第二念已去無漏皆曾得,是修舊故。
前分位相應唯取心心所,不取餘蘊,此中上下同故。
能念染淨識蘊,此四執皆名執着,今皆舍之。
此乃偏釋心心所,不論初五相應,以勝故前同是餘 得品亦有二:初别解得非得,後辨勝利。
初中有二:初明得非得,後釋善根斷非得。
初中有二:初标,後釋。
标中有二:初指前相,後列差别。
種子成中有二:初體用合說成不成,後唯辨染法體成不成。
初中有三,三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