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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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牙相生難,顯功能決定相似相生故。

    第十釋小乘等一因一身果等難。

    今顯多因于一身一類果生,如五無間果一身受。

    一因于多身多類果生,如生報等多身受。

    從初為名,名生報業。

    一因生一果,多因業于多身之類果生,成四句義。

    準此釋文,即便易解。

    第十一釋:既爾,不定業應名何報等難。

    顯定生唯生,定後唯後。

    若不定者,可有轉義。

    初六破外道,次二破小乘,後三釋妨難。

    雖非無因作用等,非從一切一切果生,非從一因唯一果生,于餘相續亦不得受果論。

    是故如是說,即瑜伽第十說。

    甚深中,十地論有二、一、三、四句,與此第三複次同。

    差别八門,如大論第十。

    有漏三性等義可知。

    彼以十二支攝二一分、一全分。

    順逆中,如大論第十三。

    複次,釋涅槃經說:逆除無明、行、識,觀餘九識業故,非未來集因,故不說觀。

    或逆觀十菩薩為太子時,觀生老病死乃至識支,不觀餘二,如九十三說。

    或觀十一,如四十四智等中說,以無因故。

    涅槃經說:為生婆羅門,除生一法,說十一支。

    應彼機故,四緣應為十。

    據立親、疏、前、後、俱時、俱緣、不緣者, 二十能作中,初十能作有辨中邊第一卷障品,文大精,應勘之。

    善菩提、攝受、有慧、無記、無亂、障、回向、不怖、悭、自在名善等。

    論随說因,此及諸論不同,如唯識會。

    然彼雲:謂見、聞、覺、知。

    此中且但有見,略也,以瑜伽第五有聞、見等後起言說故。

    此義不然。

    若爾,見應非執着。

    此初通說三性:因、體、觀、待,此唯無記;招引、生起,唯染;生起與唯識等别,此謂鄰近,說生近果,名生因;攝受、引發,此唯無記;定别,唯染;同事相違、不相違,唯無記。

    皆略舉一,準餘可知。

    性,故不可言。

    能作因言自性差别,顯餘因皆能作差别,立二十種别差别為是後五。

    俱有因雲助伴,顯非同一果及互為果,唯助伴故。

    相應因者,顯非辨體,但行同境,亦顯種因更皆為因。

    同類因言增益者,顯與等勝為因,非劣故。

    遍行因言障礙者,非唯遍行煩惱,但障聖道為此攝故。

    異熟因不同餘宗,唯據内自體有異熟因也。

    俱有因,彼雲:二門分别:一、成立義。

    依俱舍必具四義:一、生、住、滅,一世、一果、一性,即十随轉。

    然彼師不解,極依分别,然應思準。

    二、約法分齊,小乘可知。

    今大乘一切皆有為法共有而生,即是此因體性寬于小乘。

    然衆多種子生一現,即同得一果,立俱有因。

    若種子等所有現行法為因,名俱有因,非同一果義。

    六、釋釋名相應因。

    等行所緣,名等行中同一所緣,不同行相等,應如唯識。

    二、解本質影像。

    然唯現行為因,乃至增上緣。

    若種子與相應心等法為因,名因緣。

    同類因五蘊互相望皆得,謂無表色等。

    或準小乘,善、不善五蘊皆得。

    無記五蘊,一總、二别。

    總中如俱舍等有四說。

    然準迦延四大,于心、心法所緣緣增上,不言有因,故第四說色非四因好。

    或解色不為四因,四為色因,第二師好,乃至十時皆如理知。

    四無記相望應知。

    然準此文,唯與勝為因,不與等劣為因,唯言增勝故。

    或唯同小乘與等為因,論言能為相似因故。

    若現行相望,皆增上緣。

    若種望種,自類望現行自類,皆因緣。

    遍行因中,彼師立苦、集下各十煩惱為體,增益五門惑故。

    此論雲:由貪等、嗔等增故。

    今言四谛下皆是有一煩惱,通迷四谛,見四谛斷,能為因故。

    如迷谛相,修道不能,不通迷故,無力不能增長諸惑。

    若遍緣行在五門,名遍行因,即增上緣,唯現行望現行故,此同小乘。

    今大乘若貪與貪為遍行因,何等亦是所增煩惱?通因緣、增上緣攝,自類、他類二各别故。

    若種子與現遍行法為因,即唯因緣、異熟因。

    彼以二門:一、止諸部,二、品數,感果不同。

    如可信弟子部,三善根中除無癡,但餘二善無心定體是報,亦能得三不善根。

    前二唯欲界,癡通三界,感果亦爾。

    正量部,欲界身起上二界業,受二界報,以無漏業得無漏報。

    譬喻師,離思無報因,離受無報果。

    複有說,報熟因亡,未熟因在。

    大衆部,唯心、心所成報,非餘法。

    薩婆多,三業皆報因,一業感一果,不得多身等。

    依雲:今大乘四蘊為報因,五蘊為果。

    然無表既是色蘊,五蘊今為因。

    品數者,瑜伽五十九,此論第七雲:上中下業果,乃至如瑜伽等問答分别(如五十九、六十,大論第九等分别)。

    今大乘唯增上緣。

    應問:七支三業,何者感總、别、現俱一思,同感一果耶?然顯揚論不破異熟因,不壞因果故。

    如大乘,餘五因皆增上緣攝。

    今依攝論第二卷,相應與異熟遍行即阿賴耶識,似解是因緣,是異熟因因緣所攝。

    今解但許彼因即第八識,非許異熟因亦因緣攝。

    如上所說,亦有因緣義,唯除異熟,因從多分,故認彼也。

    以異熟因,即本識種子故。

    雜染順者,瑜伽第十有三,複次釋九十四中,亦說三世順。

    次雜染逆者,此中依四谛理說。

    九十三中說:世尊在昔菩薩時,棄前所得諸世俗智,及棄世諸師,處菩提座,為欲悲愍利樂有情以為上首,自于諸谛起正觀察。

    爾時為欲曆觀苦谛,由老死支苦谛所攝,故于緣起逆曆觀察,有三種相等,乃至廣說異常大精。

    唯說至愛取二谛周已,複觀集谛乃至識二谛已,及善方便觀滅谛道谛,觀道谛至無明,欲令盡無故,此為世間見。

    故安立谛是雜染攝。

    清淨順者,此依現法從他聞音,斷緣起支次第。

    如九十三初染次第生起已,次雲:若于現法中,從他聞善,乃至能于二種果性,乃至發生正見道勝。

    前染逆觀已,又于諸谛漸次獲法,乃至無學清淨知見,斷無明等,是清淨順。

    次逆次第者,依斷滅已重觀而說。

    此中染順是生死法,染逆是斷生死法,方便清淨是正斷,清淨逆是重觀已。

    斷九十三大好,應取彼文。

     義中十門:初一、破不平等因;第二、破無因論;第三、破我即蘊相;第四、第五、顯有功能緣、無作用緣;第六、第七、顯體無常非常住,不同僧佉等,此二破常見;第八、破斷見,因果不斷故;第九、破因果互通生;第十、破諸一因唯一身受果計;第十一、釋此十因多身受果妨難。

    準下甚深,初複次解,此為五段。

    準下甚深中,第二、緣次、難四,是此中五義破他。

    餘類此中第七、第五、第三、第一,如下次配。

    下四總顯有因,即遮第二無因,故合為五。

    餘之五門,對破他以顯自宗,通明緣起。

    八門分為二:初六明染法,後二明淨法。

    前六門又分三:初二唯内别總法,次二唯外别總報,後二内外二緣法唯内别法,愛非愛内外通法。

    故瑜伽雲:十二支攝識生,愛非愛二各一分攝,内死生全,餘不相攝,其清淨順無漏故不說。

    又自性故,乃至是因緣義。

    唯識雲: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此乍同小乘能作因,生等五因是因緣故。

    下文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差别,即似小乘,故大乘中假說因緣義。

    涅槃經明二因:一生因,二了因。

    生因攝四緣或三緣,業煩惱為生因,如有望生老死現異熟因,雲何有等無間緣?二了因唯增上緣,望佛法及涅槃為了因故。

    應更勘經,菩薩地說二因能生方便。

    成實論說三因,謂生因、依因、習因。

    生因是報因,依是共有因,習是自分因。

    大乘是增上緣,或習是因緣,現行望種子為習故。

    此既從勝,義應不爾,彼宗不說種子。

    故涅槃經、瑜伽,此論五因,謂生因、依因、建立因、持因、養因,并增上緣。

    有六因,能作因等十因等果,如唯識解。

     善習氣等中,有三宗釋。

    三宗護月釋:真如為所緣,從果為名。

    今解:即見道前聞緣,彼法為增上緣,勢力增長,本有種子,後生出世,故言由彼所緣生,非從果也。

    十離欲中,古說前四通善、染污、無記中,今解不然。

    初自性通三性,損害、愚癡唯染污,任持及增上唯無記,後五唯善。

    其自性及後五通無漏,其對治及無上不通有漏,或唯對治不通有漏,損害、任持、增上、愚癡唯有漏。

    後五及自性能斷惑,餘四不能滅定,似涅槃靜寂故。

    非學非無學種子有進趣,是學無學。

    此中據所依種說,瑜伽、唯識據别及别義說,不相違也。

    諸學、無學、無記諸法,亦是俱非者,法執品類亦在其中。

    見圓滿我者,先雲:見謂見道,圓滿謂所斷,具攝十八界等,故名圓滿。

    彼皆計見所斷為圓滿我故。

    今解:執我能見本理圓滿,今其要無漏見斷、見所斷,方見圓滿,非我也。

    此中能作因攝一切法,若親若疏,現行及種,望果不障,或能助力,皆能作因。

    解自性中雲: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

    又雲:差别者,謂能作因差别,略有二十種,遂說十位。

    謂善、菩提、攝受、有慧、無記、無亂、障、回向、不怖、悭、自在名善等,及十因故。

    初言七故。

    六因、俱因緣義,唯識第七會雲: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俱有因論雲:謂諸法共有而生,必無缺減,即一切俱有法相依俱起有力者,皆是此因。

    如四大種及所造色,随其所應。

    釋論仍雲:非一切聚定有四大種及色等所造,若于是處有爾所量,必俱生?不相離為因,非餘故。

    下相應因中雲:此但略舉綱要,即四大望造色相依俱有故,亦是此因。

    無性攝論第二雲:若說五因為因緣者,即異門說阿賴耶識俱有因義,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

    此文即顯本轉二識?為俱有因,以在因中?為因緣故,及俱有依止故。

    故無性雲:若離如是俱有因攝内外種子,阿賴耶識所餘因緣定不可得。

    此中總說本識七識?為此因,即因緣俱有因。

    今以義詳,然有差别。

    若在果位,七以八為因,八不以七為因,非能熏故。

    若非因緣者,唯以七為俱有依故。

    若在因位,前之七識皆以八為因,八以七識為因,除六識中異熟果者,非能熏故。

    前六以七為因,七不以六為因,不依六現故。

    五識以六為因,不以五為因。

    前之五識?以不為因,于一一識聚中,相應心心所更?為因。

    其所緣相有二說:一雲:八識相緣,本識相分,随所立七識為因,非七為八因,七相非六因,六相非七因,六相非五因,五相非六因,五相相望亦爾。

    其本識中,心王相分與心所相分為因,非心所相分與王相分為因,不仗托故。

    餘之七識,心王心所相分既雖複俱有,而?為因,相仗生故。

    有義,諸相分雖由餘故有,餘非俱有因。

    俱有因者相親依,而俱有者仗諸相分相望,皆非種故。

    與見分既非親合,非俱有因,見自證等,其現亦非,非異體故。

    于相分中,大種與造色為因,造色與大種同聚者為因,必無阙減,互不相離,說為因故。

    大種望大種,造色望造色,随所應有,皆得為因,不同餘宗不阙十随轉,反更為果,立俱有因故。

    其種子如異性異熟因種,名言種子為因,名言與業種非因。

    大種與造色為因,非造色與大種為因,不托生故。

    眼種與眼識種為因,非種識與眼為因。

    餘相仗者皆如是。

    若托為因,唯同地因;若俱者,通他地。

    此中依因緣為俱有因,唯本識等增上緣。

    如此中,次相應因中,唯心心所同行一境為因。

    此論依現行相望為論。

    無性雲:相應因者,心與心所更互相待,受用境界有自功能,猶如商侶非離功能。

    阿賴耶識能依種起,即與相應法為因,是因緣種。

    此通因緣、非因緣、同類因。

    界唯自界,色唯色蘊,四唯四蘊,善不善無覆唯自性。

    其有覆身邊見等,亦與不善煩惱為因,由習增故。

    其不善煩惱不現,增俱生身邊見故。

    非因或與等非因,不增勝故。

    異性非因,不相似故。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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