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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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蘊義。
有見中,眼境我者,我為眼境也。
今彼此設遮計等,随義準知。
彼雲:計色塵是我眼境。
今解:是眼之境,名為有見,非我眼境也。
非眼境我,與上相翻。
有對中,一、有見有對,即諸有見者皆是有對;二、無見有對,謂種類故,三因所明是;三、無見無對,即損害之依處是。
不可言諸有見是前有見,門中法門是此有對。
此中說于損害依處下,言有如是義故,一切是有對故。
然六十五唯約有無見有對說,故雲體。
論雲:謂所以複言?為所礙者,為建立光明等色是有對故。
此中但說光明及等,取闇影像。
迥色等唯所礙者,即應法處,不對法極迥,以唯為所礙,通光明故。
今解:其光明色亦是能礙,以闇影故。
以雖亦能礙,于積集形等色不能為能礙,故略言?為所礙。
又解:舉光明體等,取迥色等業,以光明亦為能礙闇影等故。
迥色但為所礙,體即光明而不能礙,故于法處但名極迥,不名極光及極明等。
以諸色性為能礙等,自性如是,故言種類是自性義。
此中三因明無見有對故,除定境色,以是無見無對故。
平等心諸天者,彼名天。
淨居諸天,佛在世時,佛邊聽法,住一毛端,量無數億,不相障礙。
如涅槃會上,他方無邊身所生之處,如錐頭針蜂。
以因平等故,名平等意。
又解:即諸靜慮皆然。
就此諸相境,并是前種類、積集二因中收。
以定境色,舉平等天色,以喻于彼不修治者,所以非此天之色。
又解:此非定力所生,即亦除平等心天色,以修治定為因故。
此雖即是前二因收,然非第三因也。
決擇分雲:有等心天,曾于人中盡磨瑩心,故一毛端空量地界。
又正法念經六十四卷,于一手等量五百天,不相妨礙,亦不迫隘。
即是諸天有此功能。
損害依處者,若有漏、無漏能生損者,皆是處,或是依。
不遍行我者,以我有對,故非遍行。
有漏中,漏相屬眼等所依,即通根境,依起漏故。
不爾,攝法不盡。
六十五雲:相有漏,如瑜伽大好解漏所縛,唯以自所緣及同時第七漏故。
然總名有漏及漏種類,但可前有漏種子所生名種類,不可為他緣故成有漏。
如唯識第五第七識中難。
等漏所随者,不由他漏種故,自地成有漏。
但由彼餘地,漏還随餘地。
如未至定識,還為根本地。
煩惱随故随增,名有漏識。
是此中意。
漏随順謂決擇分善等者,泰法師等雲:有漏中所有無漏性,此如唯識第二破分别論者說。
此中三釋:一新熏,此善體有漏,能為增上,或因緣生見道故,建立為無漏性。
加行道等,名道谛體有漏,故修道斷。
二唯本有此位無漏增長之種,名無漏性。
現行及因緣聞熏等,是有漏故,粗重随修道斷。
有漏從無漏種故,加行道等,名道谛體有漏修道斷。
新舊互用,類此應知。
此中六種,初二攝一切盡,瑜伽五種,有二攝盡為性。
分别更離後四,瑜伽六十五亦爾。
無漏中六十五,說有五種:一離纏名無漏,即諸善無記心心所,及所依所緣諸色。
二随眠斷故名無漏,謂已斷見修惑所有善,及一分無記造色等。
言一分造色,以餘報色業所生故,不名無漏。
無記心中,應言一分,據實而言,理應報色,亦是以一分造勝故,偏說一随眠斷故。
二不從漏生故,此由未了,應更思之。
此中五無漏攝一切無漏盡,當知廣如彼說。
此中言十五界全有漏等,佛地唯識第十二說,此但依二乘等說。
有诤中以執杖為诤因,貪等為诤性。
六十五以三苦為有诤事,貪等為诤因。
此中釋論解诤因及性,彼解有诤自性及诤因不相違。
又此論據疏因,彼據親因。
又此據成滿,執杖為因;彼據方便,貪等為因。
又此中貪等為性,以貪等時三苦各增上,不相違也。
又彼第二複次五因釋,即與此同。
有染中據三毒,前第一卷有味唯貪。
前據潤生内愛,此據潤生三毒。
唯緣内道三界,餘如前說。
耽嗜出離體性,如第一卷。
解無為中,攝論第九法身有為無為無二為相,亦有此義。
此示現變化等變故,無無為相。
此中但說無取五蘊,據實通餘無為。
世出世間中有三對:一、性有起盡名世,無為是出世;二、有相顯名世,即此文是後得似世間相故;三、有漏有對治名世,翻此名出世。
世間出世間中,如唯識、佛地二智有相見等三說。
二乘唯除常等颠倒,菩薩除一切二乘。
無漏心非有治,出觀後心為所治。
有說亦所治,以無漏心有法執故。
如佛地第十中對治三界者,應言對治三界颠倒分别故,是無分别出世間義。
為解對治三界,言無颠倒故。
又無我法分别,名無分别出世間義。
又無分别,是無分别出世間義。
應知此三可能變質。
瑜伽說五長養,加避不平等。
約長養有四,以事粗故,世共了故。
說食有攝,四别義故。
飲通二種,通二義故。
餘三長養義不攝别義,不名為食。
餘之三食,非事粗故。
非世共了,同此不說。
非常我者,是法執或我所也。
遊戲忘天等者,此中但以欲界第五、第六之天。
大論第五,謂欲界天名遊戲、忘念、意相、憤怨。
俱舍等亦爾。
此解不爾。
違即通六天,或唯有此二天。
今且據勝天,有多放逸故。
戲忘忿恚天,于境是自在,于定自在。
色、無色界,其地居二天,不清淨攝,以有殺害等事故;或清淨等,攝化生故。
今攝勝故。
清淨者,謂作處資具相似故,無種已生。
如唯識第四及攝論第二。
合解二十四中,或分為十二對義。
準義有文:初三今後緣,次三住退分,次二升墜異,次二白黑殊,次一業來往,次二有無因,次一質影别,二時長促,次一即異分,次一凡聖,次二内外,次四時分。
或分為三門:初别明内色,次明内外色,後唯内色四有差别。
初中有十影像自在示現者,或第一假想八解脫等色,二定境實色,第三佛色。
或初方便色,觀未成故;次根本色,觀已成故。
後同前。
初假想色;次真實果,除定障,得名解脫所生。
此二依實法,後一示現。
能取中不至能取者,謂眼、耳、意。
五十六雲:十八界中,六合能取,謂鼻、舌、身根、識;四不合能取,謂眼、耳根、識;五及一少分非能取,謂色等五及法界少分一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謂意界。
此論約法界自境辨意,故不合能取,彼論便依諸根取境義說。
若合不合俱能取,彼論便依諸根取境。
然諸根所藉多小,如唯識第七解。
然此至能取,不如小乘有極微性,觸便相入。
今能觸相,名至俱有,不名至無極微故。
此中以識從根說。
言眼等不至能取,瑜伽約界以辨,根、識别說。
然佛諸根互用為至,根取、不至取合。
二解:一、即眼處有餘識用,不壞法相,此中通因、果位說;二、說若壞法相,即眼能聞聲等,此中唯因位說。
四種中,前二如是,後二以根從識取。
自相有三:一、處自相,同小乘;二、事自相;三、自相自相,西方緣假、實二義。
若緣假者,依處自相;唯緣實者,依自相自相,不依餘義。
意識名一切時者,約多相說故。
又七識若處自相,亦一切時;若自體義,即非自共相。
第八識法體唯緣自相,處即通自共,色等種子有二類故。
第三、又由和合等者,此出取體,如前第二、五、十六釋。
外門中證等流法者,教教謂名等,證教謂真理,教教法是證教之種類。
此聞思等是彼等流等,或聞思等能緣涅槃,以涅槃為因故。
樂等諸釋可知。
即于是處者,謂于信等。
處者,五十五說十一善于六時起,謂于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善品時有三善根精進,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有不放逸,舍攝衆生時有不害。
染污中謂遍行意相應煩惱。
等者,謂等取欲界身邊二見及俱有法等,色無色界系等。
等取彼染污業,欲界無有覆業故。
三世中戀為染相舍為淨相者,謂貪縛為染,于斷舍縛為淨。
未來中準可知。
然此通依種現及唯識三世,已明諸憶念分别相是唯識故。
瑜伽第三有種子法三世,但是道理三世。
此卷前六通中,宿命等為神通三世,如唯識第三。
此中唯約小三世,六十六中亦有大小内外等異,因顯經中三種言事,謂阿毗達磨經也。
若此卷初一切皆待名言,即涅槃亦有名,七十三一切法不可言,三世亦離名,何故此中及涅槃二十三卷雲是大涅槃,強而立名對,不言諸法?以言依與言同,有為世攝相似,故說三世為言依。
唯識第三及七十三等,說不得法自體,言一切法皆不可言,不相違也。
如俱舍第一解。
諸假中以五門分别:一、列名字,二、出體性,三、彰廢立,四、辨相攝。
五、諸門分别:一、三性,二、有漏無漏,三、三界,四、見斷等,五、五聚法。
十三智以五門分别:一顯增減,謂或說二智,謂如理如量,亦名真俗谛智。
或三,謂三慧及加行等。
或說四,謂四智品義。
或說十,如顯揚第二。
或說十一,如瑜伽六十九。
或說十三,如此中說。
二出體,三辨差别,四廢立。
五諸門分别:一三性,二世出世,三漏無漏,四相攝,五修差别,六三解脫門等。
攝廢立者,十智謂應但分别二,謂俗真。
俗中别開二,謂他心、世俗。
以記心輪勝故,别開他心解諸境智等,一切并名世俗智。
于勝義中亦應二,謂法、類、初得、後得。
此有下上,體名寬故,緣理緣智。
故對法雲:法智品真如為境,類智品法智為境。
或依緣下界上界六十九說,見道對治,法智斷欲界諸惑,類智斷色無色界。
或說别異名,此不總名,即如三心見道。
然以四谛理差别,随境說名四谛智。
即此真俗諸智,在果位勝,名盡無生。
然緣境有無,以分為二。
六十九中,以此十智通三乘有,依不共智後立十力智。
對法以俗智境有差别故,别聞思修。
以一切真智對俗智立,總名勝義智。
以盡無生同在無學,合名究竟智。
以十力智,行唯利他。
諸智差别者,六十九說,謂有五品所知差别,及此五品所知作業,一假立故名所知,二勝義故名所知,三所作究竟所知,四他心淨不淨行所知,五一切種别所知。
世俗智能知假立,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有罪無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
又了言說遊行世間,随因随緣而起衆行。
法類四谛智,能知勝義所知,能證見修所斷法。
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心得決定無有疑惑,于自斷中離增上慢。
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如實了知所有意樂界及随眠。
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别所知,能正于他教授教誡,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于色趣界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
十三智中,勝義智即法等六智,大乘智即十力智。
然通二利,十力智唯利他,合盡無生二為究竟智,開世俗智為聞思修,其聞思修如後當說。
其法類四谛智差别觀,非正斷惑,是見修遊觀道,乃至十三智無有差别觀而斷惑者。
若于真斷道中,義說為法類四谛智等,亦無過失。
由彼法類差别觀者,略有四例,所謂别總觀、劣勝觀、如智境、初後得起。
即對法十三智雲:下智者于谛初觀故,上智者後觀故。
此如觀别總境,及觀欲界劣境、色無色勝境、觀如及智境。
此下上言通故,即顯真無間道名法初起故,真解脫道名類後起故。
前之類故,唯識抄等但有三文三例。
今以理徴,此文複總。
故分别盡無生智,當知唯于漏盡中生。
若不分别盡及無生,謂我已得諸漏永盡,我未來苦不複當生者,唯是無漏,唯出世間。
若作如是分别者,唯是無漏世出世間,世俗智攝,亦非自利。
又唯在果,不在于因。
今顯位通心,分即兼識,故說十三。
然此諸智,依識辨智,緣真者總名
有見中,眼境我者,我為眼境也。
今彼此設遮計等,随義準知。
彼雲:計色塵是我眼境。
今解:是眼之境,名為有見,非我眼境也。
非眼境我,與上相翻。
有對中,一、有見有對,即諸有見者皆是有對;二、無見有對,謂種類故,三因所明是;三、無見無對,即損害之依處是。
不可言諸有見是前有見,門中法門是此有對。
此中說于損害依處下,言有如是義故,一切是有對故。
然六十五唯約有無見有對說,故雲體。
論雲:謂所以複言?為所礙者,為建立光明等色是有對故。
此中但說光明及等,取闇影像。
迥色等唯所礙者,即應法處,不對法極迥,以唯為所礙,通光明故。
今解:其光明色亦是能礙,以闇影故。
以雖亦能礙,于積集形等色不能為能礙,故略言?為所礙。
又解:舉光明體等,取迥色等業,以光明亦為能礙闇影等故。
迥色但為所礙,體即光明而不能礙,故于法處但名極迥,不名極光及極明等。
以諸色性為能礙等,自性如是,故言種類是自性義。
此中三因明無見有對故,除定境色,以是無見無對故。
平等心諸天者,彼名天。
淨居諸天,佛在世時,佛邊聽法,住一毛端,量無數億,不相障礙。
如涅槃會上,他方無邊身所生之處,如錐頭針蜂。
以因平等故,名平等意。
又解:即諸靜慮皆然。
就此諸相境,并是前種類、積集二因中收。
以定境色,舉平等天色,以喻于彼不修治者,所以非此天之色。
又解:此非定力所生,即亦除平等心天色,以修治定為因故。
此雖即是前二因收,然非第三因也。
決擇分雲:有等心天,曾于人中盡磨瑩心,故一毛端空量地界。
又正法念經六十四卷,于一手等量五百天,不相妨礙,亦不迫隘。
即是諸天有此功能。
損害依處者,若有漏、無漏能生損者,皆是處,或是依。
不遍行我者,以我有對,故非遍行。
有漏中,漏相屬眼等所依,即通根境,依起漏故。
不爾,攝法不盡。
六十五雲:相有漏,如瑜伽大好解漏所縛,唯以自所緣及同時第七漏故。
然總名有漏及漏種類,但可前有漏種子所生名種類,不可為他緣故成有漏。
如唯識第五第七識中難。
等漏所随者,不由他漏種故,自地成有漏。
但由彼餘地,漏還随餘地。
如未至定識,還為根本地。
煩惱随故随增,名有漏識。
是此中意。
漏随順謂決擇分善等者,泰法師等雲:有漏中所有無漏性,此如唯識第二破分别論者說。
此中三釋:一新熏,此善體有漏,能為增上,或因緣生見道故,建立為無漏性。
加行道等,名道谛體有漏,故修道斷。
二唯本有此位無漏增長之種,名無漏性。
現行及因緣聞熏等,是有漏故,粗重随修道斷。
有漏從無漏種故,加行道等,名道谛體有漏修道斷。
新舊互用,類此應知。
此中六種,初二攝一切盡,瑜伽五種,有二攝盡為性。
分别更離後四,瑜伽六十五亦爾。
無漏中六十五,說有五種:一離纏名無漏,即諸善無記心心所,及所依所緣諸色。
二随眠斷故名無漏,謂已斷見修惑所有善,及一分無記造色等。
言一分造色,以餘報色業所生故,不名無漏。
無記心中,應言一分,據實而言,理應報色,亦是以一分造勝故,偏說一随眠斷故。
二不從漏生故,此由未了,應更思之。
此中五無漏攝一切無漏盡,當知廣如彼說。
此中言十五界全有漏等,佛地唯識第十二說,此但依二乘等說。
有诤中以執杖為诤因,貪等為诤性。
六十五以三苦為有诤事,貪等為诤因。
此中釋論解诤因及性,彼解有诤自性及诤因不相違。
又此論據疏因,彼據親因。
又此據成滿,執杖為因;彼據方便,貪等為因。
又此中貪等為性,以貪等時三苦各增上,不相違也。
又彼第二複次五因釋,即與此同。
有染中據三毒,前第一卷有味唯貪。
前據潤生内愛,此據潤生三毒。
唯緣内道三界,餘如前說。
耽嗜出離體性,如第一卷。
解無為中,攝論第九法身有為無為無二為相,亦有此義。
此示現變化等變故,無無為相。
此中但說無取五蘊,據實通餘無為。
世出世間中有三對:一、性有起盡名世,無為是出世;二、有相顯名世,即此文是後得似世間相故;三、有漏有對治名世,翻此名出世。
世間出世間中,如唯識、佛地二智有相見等三說。
二乘唯除常等颠倒,菩薩除一切二乘。
無漏心非有治,出觀後心為所治。
有說亦所治,以無漏心有法執故。
如佛地第十中對治三界者,應言對治三界颠倒分别故,是無分别出世間義。
為解對治三界,言無颠倒故。
又無我法分别,名無分别出世間義。
又無分别,是無分别出世間義。
應知此三可能變質。
瑜伽說五長養,加避不平等。
約長養有四,以事粗故,世共了故。
說食有攝,四别義故。
飲通二種,通二義故。
餘三長養義不攝别義,不名為食。
餘之三食,非事粗故。
非世共了,同此不說。
非常我者,是法執或我所也。
遊戲忘天等者,此中但以欲界第五、第六之天。
大論第五,謂欲界天名遊戲、忘念、意相、憤怨。
俱舍等亦爾。
此解不爾。
違即通六天,或唯有此二天。
今且據勝天,有多放逸故。
戲忘忿恚天,于境是自在,于定自在。
色、無色界,其地居二天,不清淨攝,以有殺害等事故;或清淨等,攝化生故。
今攝勝故。
清淨者,謂作處資具相似故,無種已生。
如唯識第四及攝論第二。
合解二十四中,或分為十二對義。
準義有文:初三今後緣,次三住退分,次二升墜異,次二白黑殊,次一業來往,次二有無因,次一質影别,二時長促,次一即異分,次一凡聖,次二内外,次四時分。
或分為三門:初别明内色,次明内外色,後唯内色四有差别。
初中有十影像自在示現者,或第一假想八解脫等色,二定境實色,第三佛色。
或初方便色,觀未成故;次根本色,觀已成故。
後同前。
初假想色;次真實果,除定障,得名解脫所生。
此二依實法,後一示現。
能取中不至能取者,謂眼、耳、意。
五十六雲:十八界中,六合能取,謂鼻、舌、身根、識;四不合能取,謂眼、耳根、識;五及一少分非能取,謂色等五及法界少分一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謂意界。
此論約法界自境辨意,故不合能取,彼論便依諸根取境義說。
若合不合俱能取,彼論便依諸根取境。
然諸根所藉多小,如唯識第七解。
然此至能取,不如小乘有極微性,觸便相入。
今能觸相,名至俱有,不名至無極微故。
此中以識從根說。
言眼等不至能取,瑜伽約界以辨,根、識别說。
然佛諸根互用為至,根取、不至取合。
二解:一、即眼處有餘識用,不壞法相,此中通因、果位說;二、說若壞法相,即眼能聞聲等,此中唯因位說。
四種中,前二如是,後二以根從識取。
自相有三:一、處自相,同小乘;二、事自相;三、自相自相,西方緣假、實二義。
若緣假者,依處自相;唯緣實者,依自相自相,不依餘義。
意識名一切時者,約多相說故。
又七識若處自相,亦一切時;若自體義,即非自共相。
第八識法體唯緣自相,處即通自共,色等種子有二類故。
第三、又由和合等者,此出取體,如前第二、五、十六釋。
外門中證等流法者,教教謂名等,證教謂真理,教教法是證教之種類。
此聞思等是彼等流等,或聞思等能緣涅槃,以涅槃為因故。
樂等諸釋可知。
即于是處者,謂于信等。
處者,五十五說十一善于六時起,謂于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善品時有三善根精進,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有不放逸,舍攝衆生時有不害。
染污中謂遍行意相應煩惱。
等者,謂等取欲界身邊二見及俱有法等,色無色界系等。
等取彼染污業,欲界無有覆業故。
三世中戀為染相舍為淨相者,謂貪縛為染,于斷舍縛為淨。
未來中準可知。
然此通依種現及唯識三世,已明諸憶念分别相是唯識故。
瑜伽第三有種子法三世,但是道理三世。
此卷前六通中,宿命等為神通三世,如唯識第三。
此中唯約小三世,六十六中亦有大小内外等異,因顯經中三種言事,謂阿毗達磨經也。
若此卷初一切皆待名言,即涅槃亦有名,七十三一切法不可言,三世亦離名,何故此中及涅槃二十三卷雲是大涅槃,強而立名對,不言諸法?以言依與言同,有為世攝相似,故說三世為言依。
唯識第三及七十三等,說不得法自體,言一切法皆不可言,不相違也。
如俱舍第一解。
諸假中以五門分别:一、列名字,二、出體性,三、彰廢立,四、辨相攝。
五、諸門分别:一、三性,二、有漏無漏,三、三界,四、見斷等,五、五聚法。
十三智以五門分别:一顯增減,謂或說二智,謂如理如量,亦名真俗谛智。
或三,謂三慧及加行等。
或說四,謂四智品義。
或說十,如顯揚第二。
或說十一,如瑜伽六十九。
或說十三,如此中說。
二出體,三辨差别,四廢立。
五諸門分别:一三性,二世出世,三漏無漏,四相攝,五修差别,六三解脫門等。
攝廢立者,十智謂應但分别二,謂俗真。
俗中别開二,謂他心、世俗。
以記心輪勝故,别開他心解諸境智等,一切并名世俗智。
于勝義中亦應二,謂法、類、初得、後得。
此有下上,體名寬故,緣理緣智。
故對法雲:法智品真如為境,類智品法智為境。
或依緣下界上界六十九說,見道對治,法智斷欲界諸惑,類智斷色無色界。
或說别異名,此不總名,即如三心見道。
然以四谛理差别,随境說名四谛智。
即此真俗諸智,在果位勝,名盡無生。
然緣境有無,以分為二。
六十九中,以此十智通三乘有,依不共智後立十力智。
對法以俗智境有差别故,别聞思修。
以一切真智對俗智立,總名勝義智。
以盡無生同在無學,合名究竟智。
以十力智,行唯利他。
諸智差别者,六十九說,謂有五品所知差别,及此五品所知作業,一假立故名所知,二勝義故名所知,三所作究竟所知,四他心淨不淨行所知,五一切種别所知。
世俗智能知假立,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有罪無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
又了言說遊行世間,随因随緣而起衆行。
法類四谛智,能知勝義所知,能證見修所斷法。
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心得決定無有疑惑,于自斷中離增上慢。
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如實了知所有意樂界及随眠。
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别所知,能正于他教授教誡,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于色趣界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
十三智中,勝義智即法等六智,大乘智即十力智。
然通二利,十力智唯利他,合盡無生二為究竟智,開世俗智為聞思修,其聞思修如後當說。
其法類四谛智差别觀,非正斷惑,是見修遊觀道,乃至十三智無有差别觀而斷惑者。
若于真斷道中,義說為法類四谛智等,亦無過失。
由彼法類差别觀者,略有四例,所謂别總觀、劣勝觀、如智境、初後得起。
即對法十三智雲:下智者于谛初觀故,上智者後觀故。
此如觀别總境,及觀欲界劣境、色無色勝境、觀如及智境。
此下上言通故,即顯真無間道名法初起故,真解脫道名類後起故。
前之類故,唯識抄等但有三文三例。
今以理徴,此文複總。
故分别盡無生智,當知唯于漏盡中生。
若不分别盡及無生,謂我已得諸漏永盡,我未來苦不複當生者,唯是無漏,唯出世間。
若作如是分别者,唯是無漏世出世間,世俗智攝,亦非自利。
又唯在果,不在于因。
今顯位通心,分即兼識,故說十三。
然此諸智,依識辨智,緣真者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