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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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何等名為心不相應行? 述曰:大文第二,随别解釋所标行中,上來初辨心相應行,已下後辨不相應行。
若依論本,文别為二:初标别名,後随别釋。
若科釋論,文别有三:初二如前,第三總辨依處建立。
标别名中,初問,次答。
此初也。
前卷總标中雲:又即此思,除受及想,與餘心所,并心不相應行,總名行蘊。
故為此問。
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
謂非有所緣,及性有變礙,名不相應。
故瑜伽論五十三雲:何因緣故,名不相應?此是假想,于諸事中,為起言說,于有色等二種俱非,于有見等二種俱非,唯識但名不相應行。
故不相應言,簡餘有為法。
今獨名心不相應者,心是主故。
如唯識言,行謂遷流,簡無為法,顯唯得等是不相應行。
謂得(至)和合等。
述曰:列二十三不相應名,等言等取不和合性。
瑜伽、顯揚等皆說二十四,意顯同彼,故說等言。
然不别列不和合者,論師顯彼體即非得,既不對得别立非得,故不對和合别說不和合。
又顯設言不和合者,說不相應亦未周盡,聖性遲緩等皆不對說故。
故置等言,顯更有多。
故顯揚雲:複有諸餘如是種類差别應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是(至)地故。
述曰:此釋論師五門建立得等差别。
依處故者,顯得等法,必有心心所色現種,而為所依,依實立故。
自體故者,體通三品。
假立故者,明體非實。
作意故者,顯由鄰近加行。
引生地故者,顯所依地,唯依一地,得地名故。
二、無心定(至)餘唯初三。
述曰:總明得等具義多少。
無想滅定具足五門,并依能厭善心等種立,體通三品,心等無位假施設立。
能厭心等作意引生,依第四禅及有頂故。
無想異熟唯除作意,具餘四門,唯依無記諸心心所滅種上立。
通三品果唯假施設,在第四禅,不由加行作意心引,任運心等滅種子上立。
餘二十一唯具初三,非近加行引,非唯一地故。
至下當知。
得者(至)獲得成熟。
述曰:下别解釋,有十八段,四相為一段,名、句、文三為一段故。
此初明得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善(至)顯依處。
述曰:釋中有三:初解論本,具初三義,後例屬餘。
此顯初義。
所依有三:一、依所得,謂有為得,與所得法相屬相應,随增減故;二、依俱道,謂擇滅得,及六行諸非擇得,與俱時道性相應相屬,随三品轉故;三、随所依,謂除擇六行,餘非擇得,畢竟緣阙,及暫不生,無别相屬,随所依本識,及緣阙法故。
此三得中,初通三性,次得唯善,後應分别。
随本識者,唯善、無記;随緣阙者,或通三性。
今論總言初顯依處,如章中解。
若增若滅(至)下品信等。
述曰:解第二義,理實三性皆有增減。
但言信等,舉難得故,略示法故,或難起故,或等通等。
餘二性法但言增減,不說中者,例可知故,或不定故,不别說之。
随二所攝,如十力中,根上下智,力五十二。
言增盛之因名為得者,彼約用說,要增盛位方能得故。
由此彼言生緣攝受名之為得,此依體說,故不相違。
又增減品皆增盛位建立于得,若不增盛,立非得故。
假立(至)顯假立。
述曰:解第三義。
顯揚論第十八說:不相應行,皆是假有。
假有六種門:一者屬主,相應言論配屬于主,方解相故。
此誰之得?謂色之得,乃至廣說。
由起彼言,故假立此不相應行。
又以二因破實有,至下當辨,故非實有。
如是于餘(至)建立當知。
述曰:第二、例餘具五門義。
二、定具五,無想天四,餘唯初三,皆準此說,故言随應。
論文解得,且有三門:一、依處,二、辨體,三、假實。
今更略以五門分别:一、辨内外,二、世所攝,三、彰大少,四、曾未曾得,五、問答分别。
如章中說。
無想定者(至)假立無想定。
述曰:于中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此中有四: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者,顯地;出離想等者,顯作意;于不恒行心、心所滅者,顯依處;假立無想者,顯假立。
體通三品,彼所引故,略不說之。
已離遍淨欲(至)已上衍貪。
述曰:第三靜慮第三天,名遍淨上欲,謂貪欲諸煩惱中勝故。
偏說全離第三靜慮貪欲,未離上貪欲諸外道等能起此定,亦顯此定第四禅系。
成唯識說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
出離想(至)為前加行。
述曰:瑜伽論第十二: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
唯謂無想寂靜微妙,計當無想為真解脫,起出離想作意為先,遠加行故。
如六行法而入此定,以生死中想為因緣,故解脫想為前方便,非不滅餘。
成唯識說:想滅為首,立無想名。
不恒行者,轉識所攝。
述曰:成唯識言:彼無六識,由間斷故,名不恒行。
遍行别境,并善十一,遠五近意,名不恒行。
有漏觀粗,所厭唯此,故唯滅此。
滅者(至)所依位差别。
述曰:釋不恒行心等滅言,正顯定體。
由前方便,第四定心厭逆心等,故所引不恒行諸心心所,随其勢力暫時間滅。
由此滅故,所依之身與前有心分位差别。
由謂無想寂靜微妙,于無想中持心而住。
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滅即是定,令身位異,名入彼定。
成唯識說: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以能滅,故名滅。
述曰:此顯能滅與心等異,故說是言。
成唯識說:謂修定時厭患粗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微漸細。
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
由此損伏心等種故,粗動心等暫不現行。
依此分位假立無想,故以假定能滅名滅,不恒心等為所滅故。
假實既殊,能所滅異,故以能滅為此定體。
論文已有五門分别:一依地、二行相、三滅數、四體性、五假實。
今者更以十門釋之:一釋名、二修異、三性攝、四順受、五業攝、六起處、七起人、八曾未曾得、九二得攝、十釋疑難。
如章中解。
滅盡定者(至)立滅盡定。
述曰:下第三段釋滅定中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四:超過有頂以上,顯地暫;息想作意為先,顯作意;于不恒行等,顯依處假立;滅盡定,顯假立唯無自體。
許通三品修,故成三修。
略而不說,應勘瑜伽、唯識及别章。
恒行一分滅。
難:安慧三乘無學,八地已去無第七,何言入滅定者此一分無?先無故。
答:據餘位故。
難:護法既有人法執并淨智,何故言入滅定者恒行一分無?答:據除佛外,所餘半染令染無故。
言一分無已,離無所有處欲者,明二乘得,非菩薩得,菩薩不離欲而得定故。
無想異熟(至)無想異熟 述曰:第四段中,唯有本論。
于中有三:已生無想有情天中者,顯地不恒行。
心心所滅者,顯依處假立。
無想異熟者,顯假立唯無自體。
因三品故,果亦三品,如唯識第七等及别章。
命根者(至)假立壽命。
述曰:第五段,文有其二。
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三:于衆同分顯依處。
此中同分,即總五蘊現持種子、種類同分。
依此總中,本識種子有持色心令壞之力,假立命根。
或雖同分通五、四蘊、界、趣、生,本唯第八識,此通現種。
今依彼種假立命根,依引唯識文。
又此同分非唯命根,依說于言故,說是命根所持之法,令彼住故。
如顯揚雲:先業所引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故名同分是命所持,不同小乘依彼而有。
以下論雲:令衆同分常得安住。
先業所感住時,決定顯自體,随業分限有,故假立命根。
顯假立 衆同分者(至)諸蘊相續。
述曰:下釋師解,有二:初解依文,後解自體。
此初也。
然舉總同分,依之别立命根,不舉異熟本識。
同分别不離總,故義亦不遮。
有前二解,應引瑜伽通一切及同分文。
住持決定者(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釋自體。
瑜伽五十二說定不定命根等,應引如彼。
餘門分别,如别章。
衆同分者(至)假立衆同分。
述曰:此第六段,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三:如是,如是,有情,顯依處。
唯依内處立故,不通非情。
于種種類,自體相似,顯自體。
謂随何品類,自體相似。
假立同分者,顯假立。
又如是,如是,有情者,顯衆義非一故。
于種種類者,顯分義。
分者,分類故。
自體相似者,顯同義。
即多分類相似,名衆同分。
于種種類(至)一種類性。
述曰:此釋師解。
種種類是總,自體相似是别。
雖總有多類差别,于中一種類相似上立同分故。
餘勘唯識、瑜伽五十二及别章。
生者(至)假立為生。
述曰:第七段中有二:初别解四相,後釋論師當知。
此中下,總料簡上。
若論本文,唯别解四生中有二:初論本,後釋師以問答。
以對外成壞大勝分說,故依一期以辨四相,非無刹那。
又舉顯而為論。
又順正量部師為論,如唯識第二有二四相,應勘于彼。
餘文思審可知。
勘顯揚生異,二相有因緣。
名身者(至)假立名身。
述曰:第八段中有三,解三法故。
然釋論即為二:初、解三法,後、解異名。
初中又二:初、别解,三、後、總釋。
三、初三中有二:初、論本,後、釋師。
此論本也。
增言者,即名是言。
言即音聲,诠辨法故。
法體無名,故謂為增。
增謂增益。
又增者,勝義。
名等诠法,勝于言聲。
言聲能與合名等,不如名等故。
又欲發言者,必依名等方發。
由名增長于言,故略言謂增言。
又言者,音聲,法之自性,于中屈曲,假立名等。
于言增故,名曰增言。
增者,加也。
義雖亦然,而體非言,不诠法故。
不具二義,不名增言。
又自性差别(至)總攝一切。
述曰:此釋論師後釋。
又爾,彼同顯此想者,想者,名也。
說因為名,由彼照了等,同顯此眼名故。
不流變者,流謂轉義,變謂異義。
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異、改移。
流轉以下,皆依前後因果以釋名。
得一刹那,皆說有為,非無為。
流轉唯依相續,可非刹那。
不解間斷者,彼義隐故,略不說之,非非流轉。
此中相續言,顯非一刹那;不斷言,顯非間斷。
方中二解:一、唯依色蘊上立方,前方所示現等因,寬狹相似故。
恐體即色處收方,顯于色蘊中施設,不唯一色處故。
二雲:此依五蘊因果上立,以色處中顯。
釋師除此說,然通五蘊,随依說故。
如非色功德,随所依色身,亦得說遍十方。
此亦應爾,随依可說有十方故。
寬于色蘊上,方方有三:一、色處,二、色蘊,三、五蘊。
若不爾者,說何為此?後十法文中,流轉、勢速、次第、時四法,唯依前後因果以辨。
餘定異、相應、方數、和合六法,通三世立。
定異之中,雖以妙行、惡行各招自果為其定異,然俱生法亦能為因生受、想等,豈非定異?故通三世。
論舉一隅,相應中雖舉布施感富财等,亦舉一隅,現在亦有相稱因果。
故方中文,且顯唯說現在,據實通三世,世世皆有十方故。
若準依色有此方者,色中有方所,别說不相應;受中有領納,别說不相應。
于此義中,應審思擇。
和合文中,應假唯論現在,如依滅、依緣,未來境亦和合,故通三世也。
文言總故,亦不遮也。
根不壞境現前等中,且如五識,必四根具,随一境現,不待一切自作意起,更不待餘。
餘識随應,當思。
準問:五識依四根,缺一不能起;眼識必緣顯形,阙一不能生。
答:依是體增上,與力阙不生;境為疏所緣,随對即能起。
作意難亦爾,皆應思。
準勘瑜伽決擇及本地第三建立識蘊中,初問,後答。
答中,初略,後廣。
廣中,初解心有二:一、釋異名,二、證誠。
有釋異名中,初論本解心,舉異名;後習氣者,釋論能解前義,舉異名。
習氣所熏,總也;一切種子等四名,想也。
以能積集諸習氣故,成前心義。
本識衆名中,頌曰:無沒本宅藏,種無垢持緣,顯現轉心依,異識根生有。
此衆名中,唯藏一名在阿賴耶,其轉異熟了别事窮生蘊有分識五名,唯在異熟識,餘十一在阿陀那,謂無沒本宅種子執持無垢顯現心依根本識等。
此中阿那識者,謂能數數令生相續。
即唯識雲:及能執取結生相續,持諸根等令不壞故。
即唯識雲: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
二義合一處說,總名執持。
彼論約能生覺受及不生義以分後二,此約内處總名執持。
五因破執受中分二:初一因總破,六體非後說,四别破三性,六識非後四。
因中分四:初一破善惡性,後三破異熟,無記取唯識,第三末十證,第四證大好。
此中容有等,唯識、瑜伽各有等等威儀工巧變化,此中文略。
八證中,第一證總破諸部,第二及第三除大衆等部,彼許六識俱故。
第四破經部及大衆部,設許經部從彼熏習,許大衆等六俱六識不得受熏。
種子證中,瑜伽雲: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故知此中心相續長時間斷,相續經久流轉不息,相續者色身雜故。
又引四業用證,此以比量唯識道理,成一一念必須有此四用。
命終識證中,唯識第三破六轉非此事,而瑜伽及此論唯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據定有識為論,五識前将死時已無故。
諸命終位,三性心乍可無潤,生心決定須有凡夫,以現種潤故。
意者(至)滅識為意。
述曰:第二段解意有二,此論本文。
下釋師解,本中有二:初解第七意,後解六識,亦以無間意為依。
初中準下文有四段,以即四門分别唯識,第四十門分别。
此中文有四,舉名唯有五,無行相所依,及餘俱性攝。
系界五門。
四門者,一所緣唯識,第四有四師解,如彼勘叙。
此中據因位未轉依,說思度為性者,彼雲思量,量即度故。
此即行相,識以思量為行相故。
不說餘俱,如出唯識。
釋論中有二:初解第七,後解滅意。
初中又二:初以四義釋前所明,後辨釋前生起之時。
于中有二:以何故後必不起?定無有故,略而不說。
聖道中随何乘聖智者,一分全分,諸師異說,在因非果。
然八識中有三類:一染淨俱粗,謂前六;二染淨俱細,謂第八;三染粗淨細,謂第七。
所以滅定聖道,随其所應,有滅不滅,違定别故。
無間滅意者,如古抄釋,解六識中,依不共依,未解依位,具分别耳。
第二建立界,論本中有二:初略建立,後問答辨蘊不攝法。
問:何故蘊合色,識開心所,處開于色非心所,界開心色非心所耶?二十唯識雲: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十,如化生有情。
以愚有三:唯愚色為我,及唯不解說十二處;愚色及心為我,及不解說界;唯愚心所為我,及不了為說蘊。
俱舍雲:愚根樂三故。
初中有二:初略明建立,後問答分别。
第二問答中,問界法蘊不攝,以前說蘊即十八界故。
恐界蘊無差别,故為此問。
于中有二:初問,後答。
答中又二:初略舉列名答,上唯論本,下通二師;後随列别釋答。
答中有二:初釋論師料簡釋妨,後别别解釋。
釋中
何等名為心不相應行? 述曰:大文第二,随别解釋所标行中,上來初辨心相應行,已下後辨不相應行。
若依論本,文别為二:初标别名,後随别釋。
若科釋論,文别有三:初二如前,第三總辨依處建立。
标别名中,初問,次答。
此初也。
前卷總标中雲:又即此思,除受及想,與餘心所,并心不相應行,總名行蘊。
故為此問。
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
謂非有所緣,及性有變礙,名不相應。
故瑜伽論五十三雲:何因緣故,名不相應?此是假想,于諸事中,為起言說,于有色等二種俱非,于有見等二種俱非,唯識但名不相應行。
故不相應言,簡餘有為法。
今獨名心不相應者,心是主故。
如唯識言,行謂遷流,簡無為法,顯唯得等是不相應行。
謂得(至)和合等。
述曰:列二十三不相應名,等言等取不和合性。
瑜伽、顯揚等皆說二十四,意顯同彼,故說等言。
然不别列不和合者,論師顯彼體即非得,既不對得别立非得,故不對和合别說不和合。
又顯設言不和合者,說不相應亦未周盡,聖性遲緩等皆不對說故。
故置等言,顯更有多。
故顯揚雲:複有諸餘如是種類差别應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是(至)地故。
述曰:此釋論師五門建立得等差别。
依處故者,顯得等法,必有心心所色現種,而為所依,依實立故。
自體故者,體通三品。
假立故者,明體非實。
作意故者,顯由鄰近加行。
引生地故者,顯所依地,唯依一地,得地名故。
二、無心定(至)餘唯初三。
述曰:總明得等具義多少。
無想滅定具足五門,并依能厭善心等種立,體通三品,心等無位假施設立。
能厭心等作意引生,依第四禅及有頂故。
無想異熟唯除作意,具餘四門,唯依無記諸心心所滅種上立。
通三品果唯假施設,在第四禅,不由加行作意心引,任運心等滅種子上立。
餘二十一唯具初三,非近加行引,非唯一地故。
至下當知。
得者(至)獲得成熟。
述曰:下别解釋,有十八段,四相為一段,名、句、文三為一段故。
此初明得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善(至)顯依處。
述曰:釋中有三:初解論本,具初三義,後例屬餘。
此顯初義。
所依有三:一、依所得,謂有為得,與所得法相屬相應,随增減故;二、依俱道,謂擇滅得,及六行諸非擇得,與俱時道性相應相屬,随三品轉故;三、随所依,謂除擇六行,餘非擇得,畢竟緣阙,及暫不生,無别相屬,随所依本識,及緣阙法故。
此三得中,初通三性,次得唯善,後應分别。
随本識者,唯善、無記;随緣阙者,或通三性。
今論總言初顯依處,如章中解。
若增若滅(至)下品信等。
述曰:解第二義,理實三性皆有增減。
但言信等,舉難得故,略示法故,或難起故,或等通等。
餘二性法但言增減,不說中者,例可知故,或不定故,不别說之。
随二所攝,如十力中,根上下智,力五十二。
言增盛之因名為得者,彼約用說,要增盛位方能得故。
由此彼言生緣攝受名之為得,此依體說,故不相違。
又增減品皆增盛位建立于得,若不增盛,立非得故。
假立(至)顯假立。
述曰:解第三義。
顯揚論第十八說:不相應行,皆是假有。
假有六種門:一者屬主,相應言論配屬于主,方解相故。
此誰之得?謂色之得,乃至廣說。
由起彼言,故假立此不相應行。
又以二因破實有,至下當辨,故非實有。
如是于餘(至)建立當知。
述曰:第二、例餘具五門義。
二、定具五,無想天四,餘唯初三,皆準此說,故言随應。
論文解得,且有三門:一、依處,二、辨體,三、假實。
今更略以五門分别:一、辨内外,二、世所攝,三、彰大少,四、曾未曾得,五、問答分别。
如章中說。
無想定者(至)假立無想定。
述曰:于中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此中有四: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者,顯地;出離想等者,顯作意;于不恒行心、心所滅者,顯依處;假立無想者,顯假立。
體通三品,彼所引故,略不說之。
已離遍淨欲(至)已上衍貪。
述曰:第三靜慮第三天,名遍淨上欲,謂貪欲諸煩惱中勝故。
偏說全離第三靜慮貪欲,未離上貪欲諸外道等能起此定,亦顯此定第四禅系。
成唯識說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
出離想(至)為前加行。
述曰:瑜伽論第十二: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
唯謂無想寂靜微妙,計當無想為真解脫,起出離想作意為先,遠加行故。
如六行法而入此定,以生死中想為因緣,故解脫想為前方便,非不滅餘。
成唯識說:想滅為首,立無想名。
不恒行者,轉識所攝。
述曰:成唯識言:彼無六識,由間斷故,名不恒行。
遍行别境,并善十一,遠五近意,名不恒行。
有漏觀粗,所厭唯此,故唯滅此。
滅者(至)所依位差别。
述曰:釋不恒行心等滅言,正顯定體。
由前方便,第四定心厭逆心等,故所引不恒行諸心心所,随其勢力暫時間滅。
由此滅故,所依之身與前有心分位差别。
由謂無想寂靜微妙,于無想中持心而住。
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滅即是定,令身位異,名入彼定。
成唯識說: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以能滅,故名滅。
述曰:此顯能滅與心等異,故說是言。
成唯識說:謂修定時厭患粗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微漸細。
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
由此損伏心等種故,粗動心等暫不現行。
依此分位假立無想,故以假定能滅名滅,不恒心等為所滅故。
假實既殊,能所滅異,故以能滅為此定體。
論文已有五門分别:一依地、二行相、三滅數、四體性、五假實。
今者更以十門釋之:一釋名、二修異、三性攝、四順受、五業攝、六起處、七起人、八曾未曾得、九二得攝、十釋疑難。
如章中解。
滅盡定者(至)立滅盡定。
述曰:下第三段釋滅定中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四:超過有頂以上,顯地暫;息想作意為先,顯作意;于不恒行等,顯依處假立;滅盡定,顯假立唯無自體。
許通三品修,故成三修。
略而不說,應勘瑜伽、唯識及别章。
恒行一分滅。
難:安慧三乘無學,八地已去無第七,何言入滅定者此一分無?先無故。
答:據餘位故。
難:護法既有人法執并淨智,何故言入滅定者恒行一分無?答:據除佛外,所餘半染令染無故。
言一分無已,離無所有處欲者,明二乘得,非菩薩得,菩薩不離欲而得定故。
無想異熟(至)無想異熟 述曰:第四段中,唯有本論。
于中有三:已生無想有情天中者,顯地不恒行。
心心所滅者,顯依處假立。
無想異熟者,顯假立唯無自體。
因三品故,果亦三品,如唯識第七等及别章。
命根者(至)假立壽命。
述曰:第五段,文有其二。
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三:于衆同分顯依處。
此中同分,即總五蘊現持種子、種類同分。
依此總中,本識種子有持色心令壞之力,假立命根。
或雖同分通五、四蘊、界、趣、生,本唯第八識,此通現種。
今依彼種假立命根,依引唯識文。
又此同分非唯命根,依說于言故,說是命根所持之法,令彼住故。
如顯揚雲:先業所引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故名同分是命所持,不同小乘依彼而有。
以下論雲:令衆同分常得安住。
先業所感住時,決定顯自體,随業分限有,故假立命根。
顯假立 衆同分者(至)諸蘊相續。
述曰:下釋師解,有二:初解依文,後解自體。
此初也。
然舉總同分,依之别立命根,不舉異熟本識。
同分别不離總,故義亦不遮。
有前二解,應引瑜伽通一切及同分文。
住持決定者(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釋自體。
瑜伽五十二說定不定命根等,應引如彼。
餘門分别,如别章。
衆同分者(至)假立衆同分。
述曰:此第六段,有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初中有三:如是,如是,有情,顯依處。
唯依内處立故,不通非情。
于種種類,自體相似,顯自體。
謂随何品類,自體相似。
假立同分者,顯假立。
又如是,如是,有情者,顯衆義非一故。
于種種類者,顯分義。
分者,分類故。
自體相似者,顯同義。
即多分類相似,名衆同分。
于種種類(至)一種類性。
述曰:此釋師解。
種種類是總,自體相似是别。
雖總有多類差别,于中一種類相似上立同分故。
餘勘唯識、瑜伽五十二及别章。
生者(至)假立為生。
述曰:第七段中有二:初别解四相,後釋論師當知。
此中下,總料簡上。
若論本文,唯别解四生中有二:初論本,後釋師以問答。
以對外成壞大勝分說,故依一期以辨四相,非無刹那。
又舉顯而為論。
又順正量部師為論,如唯識第二有二四相,應勘于彼。
餘文思審可知。
勘顯揚生異,二相有因緣。
名身者(至)假立名身。
述曰:第八段中有三,解三法故。
然釋論即為二:初、解三法,後、解異名。
初中又二:初、别解,三、後、總釋。
三、初三中有二:初、論本,後、釋師。
此論本也。
增言者,即名是言。
言即音聲,诠辨法故。
法體無名,故謂為增。
增謂增益。
又增者,勝義。
名等诠法,勝于言聲。
言聲能與合名等,不如名等故。
又欲發言者,必依名等方發。
由名增長于言,故略言謂增言。
又言者,音聲,法之自性,于中屈曲,假立名等。
于言增故,名曰增言。
增者,加也。
義雖亦然,而體非言,不诠法故。
不具二義,不名增言。
又自性差别(至)總攝一切。
述曰:此釋論師後釋。
又爾,彼同顯此想者,想者,名也。
說因為名,由彼照了等,同顯此眼名故。
不流變者,流謂轉義,變謂異義。
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異、改移。
流轉以下,皆依前後因果以釋名。
得一刹那,皆說有為,非無為。
流轉唯依相續,可非刹那。
不解間斷者,彼義隐故,略不說之,非非流轉。
此中相續言,顯非一刹那;不斷言,顯非間斷。
方中二解:一、唯依色蘊上立方,前方所示現等因,寬狹相似故。
恐體即色處收方,顯于色蘊中施設,不唯一色處故。
二雲:此依五蘊因果上立,以色處中顯。
釋師除此說,然通五蘊,随依說故。
如非色功德,随所依色身,亦得說遍十方。
此亦應爾,随依可說有十方故。
寬于色蘊上,方方有三:一、色處,二、色蘊,三、五蘊。
若不爾者,說何為此?後十法文中,流轉、勢速、次第、時四法,唯依前後因果以辨。
餘定異、相應、方數、和合六法,通三世立。
定異之中,雖以妙行、惡行各招自果為其定異,然俱生法亦能為因生受、想等,豈非定異?故通三世。
論舉一隅,相應中雖舉布施感富财等,亦舉一隅,現在亦有相稱因果。
故方中文,且顯唯說現在,據實通三世,世世皆有十方故。
若準依色有此方者,色中有方所,别說不相應;受中有領納,别說不相應。
于此義中,應審思擇。
和合文中,應假唯論現在,如依滅、依緣,未來境亦和合,故通三世也。
文言總故,亦不遮也。
根不壞境現前等中,且如五識,必四根具,随一境現,不待一切自作意起,更不待餘。
餘識随應,當思。
準問:五識依四根,缺一不能起;眼識必緣顯形,阙一不能生。
答:依是體增上,與力阙不生;境為疏所緣,随對即能起。
作意難亦爾,皆應思。
準勘瑜伽決擇及本地第三建立識蘊中,初問,後答。
答中,初略,後廣。
廣中,初解心有二:一、釋異名,二、證誠。
有釋異名中,初論本解心,舉異名;後習氣者,釋論能解前義,舉異名。
習氣所熏,總也;一切種子等四名,想也。
以能積集諸習氣故,成前心義。
本識衆名中,頌曰:無沒本宅藏,種無垢持緣,顯現轉心依,異識根生有。
此衆名中,唯藏一名在阿賴耶,其轉異熟了别事窮生蘊有分識五名,唯在異熟識,餘十一在阿陀那,謂無沒本宅種子執持無垢顯現心依根本識等。
此中阿那識者,謂能數數令生相續。
即唯識雲:及能執取結生相續,持諸根等令不壞故。
即唯識雲: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
二義合一處說,總名執持。
彼論約能生覺受及不生義以分後二,此約内處總名執持。
五因破執受中分二:初一因總破,六體非後說,四别破三性,六識非後四。
因中分四:初一破善惡性,後三破異熟,無記取唯識,第三末十證,第四證大好。
此中容有等,唯識、瑜伽各有等等威儀工巧變化,此中文略。
八證中,第一證總破諸部,第二及第三除大衆等部,彼許六識俱故。
第四破經部及大衆部,設許經部從彼熏習,許大衆等六俱六識不得受熏。
種子證中,瑜伽雲: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故知此中心相續長時間斷,相續經久流轉不息,相續者色身雜故。
又引四業用證,此以比量唯識道理,成一一念必須有此四用。
命終識證中,唯識第三破六轉非此事,而瑜伽及此論唯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據定有識為論,五識前将死時已無故。
諸命終位,三性心乍可無潤,生心決定須有凡夫,以現種潤故。
意者(至)滅識為意。
述曰:第二段解意有二,此論本文。
下釋師解,本中有二:初解第七意,後解六識,亦以無間意為依。
初中準下文有四段,以即四門分别唯識,第四十門分别。
此中文有四,舉名唯有五,無行相所依,及餘俱性攝。
系界五門。
四門者,一所緣唯識,第四有四師解,如彼勘叙。
此中據因位未轉依,說思度為性者,彼雲思量,量即度故。
此即行相,識以思量為行相故。
不說餘俱,如出唯識。
釋論中有二:初解第七,後解滅意。
初中又二:初以四義釋前所明,後辨釋前生起之時。
于中有二:以何故後必不起?定無有故,略而不說。
聖道中随何乘聖智者,一分全分,諸師異說,在因非果。
然八識中有三類:一染淨俱粗,謂前六;二染淨俱細,謂第八;三染粗淨細,謂第七。
所以滅定聖道,随其所應,有滅不滅,違定别故。
無間滅意者,如古抄釋,解六識中,依不共依,未解依位,具分别耳。
第二建立界,論本中有二:初略建立,後問答辨蘊不攝法。
問:何故蘊合色,識開心所,處開于色非心所,界開心色非心所耶?二十唯識雲: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十,如化生有情。
以愚有三:唯愚色為我,及唯不解說十二處;愚色及心為我,及不解說界;唯愚心所為我,及不了為說蘊。
俱舍雲:愚根樂三故。
初中有二:初略明建立,後問答分别。
第二問答中,問界法蘊不攝,以前說蘊即十八界故。
恐界蘊無差别,故為此問。
于中有二:初問,後答。
答中又二:初略舉列名答,上唯論本,下通二師;後随列别釋答。
答中有二:初釋論師料簡釋妨,後别别解釋。
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