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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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問于不可記事(至)或一切。
述曰:論本第二,問答十四不可記事。
六十四說有四因緣皆不可記:一者無故,謂有問言:我于諸蘊異不異等。
二者引無義故,如升攝波葉喻經說:我所說法,爾所未說,彼法不能引義利故。
三甚深故,謂有問言:我是有耶?此不應記,勿彼執我即離蘊故。
問我意耶?亦不應記,勿于世俗言說士夫起損減執,如來死後為有無等,皆由甚深不可記别。
四法爾故,問言:真如于一切法實異不異耶?此不可記,法相法爾不可定故。
有此等問,皆應答言:但言佛說此不可記。
複有四因,佛說不可記:妄宣說故,不如理故,引無義故,诤論依故。
此十四種不可記事,當初四中,無故不可記;當後此四中,初二不可記。
又處處說有四種記: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别記,三應返诘記,四應舍置記,十四當此舍置記攝。
雲何複名不可記耶?但言佛說此不可記,非為不記名不可記,但應舍記名舍置記。
如涅槃經三十五說,大智度論涅槃三十九,俱舍第十九廣說。
十四不可記事者,一我及世間俱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五我及世間為有邊,六無邊,七亦有邊亦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九如來死後為有,十非有,十一亦有亦非有,十二非有非非有,十三為命者即身,十四為命者異身。
此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我後生故,計後無故,有邊等四,皆是邪見,不計常斷故。
死後有等是常見,非有等是斷見,身與神異是常見,身與神一是斷見,神者是我,身神異故,由身雖死,而神不滅,故是常見,斷見翻此。
此中常見,攝三見全,四見少分,斷見亦攝三見全,四見少分,如是邊見,總攝十見,邪見攝四見全,身神一異,應我見攝。
今意欲問死後常斷,我見後起,故成邊見,不問死後我之有無,但是我見故。
答:自性是二見攝,依我見生故,執我為勝故,随順執戒故,由此餘三見,皆是眷屬攝,若展轉相資,五見俱眷屬。
二者(至)眷屬故。
述曰:此釋論師總釋前答,如前已說。
自體自攝,名自性攝。
互相資生,名眷屬攝。
不爾,眷屬但應有三。
問薄伽梵(至)诽毀計我。
述曰:此第三段,釋經毀我。
雖綜衆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
相謂相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诽毀。
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
經雖略說此五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答(至)過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别答,釋成五相。
今且總答觀執我者,理有五失,由此世多以五相毀。
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謂異相(至)解脫過失。
述曰:此列五名。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十執。
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
非異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
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
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
至下當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異相過失(至)異我相故。
述曰: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
蘊體非常、非一、非異,故即蘊我與我相異。
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
又内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續故,待衆緣故,如聲、電、光、不相應行。
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
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别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别量破。
無常過失者(至)我應無常故。
述曰:瑜伽于此,雙設兩徴。
若由住蘊,應同無常。
異蘊無常,亦不可得。
若我體常,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
諸趣轉易,當來變故。
苦樂等易,現在變故。
今此但有初無常難,于中唯有随所依失。
所依五蘊,既體無常,我亦應爾。
量雲:汝所執我,應是無常。
許依蘊故,如瓶瓫等。
所以者何? 述曰:此義難詳,寄徴重釋。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述曰:非所依蘊,體是無常,而能依我有是常相。
或非我所依,其體已無,如死懷等,而能依我常住是有。
若爾,便非我依蘊住。
既恒依者,起滅同故。
量雲:終盡死滅位,我應随無常,所依蘊滅故,如破瓶甕等。
不自在(至)不能自在轉故。
述曰:執我異蘊住異蘊中,既于蘊等不相關預,便于蘊等無自在轉,故不應觀我有色等。
量雲:汝我于蘊應不自在,非即住故,如虛空等。
又不應觀我有色等,不自在故,如石女兒。
瑜伽又言:離蘊有相尚不可得,何況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實知了石女兒頂系空華鬘,彼頂既無,鬘亦非有,所依無故,我體亦無。
無身過失(至)應無身故。
述曰:彼第四計我相異蘊,非住蘊中亦非蘊外。
既爾便成我無身相,由離諸蘊無身相故。
由此受想善惡等性,受用境界一切皆無。
雖蘊希求此相無故,舉身為首,四蘊亦爾。
量雲:汝我離蘊應無身相,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故論破言:非離色等外,異處有我等。
所以者何(至)不可得故。
述曰:執我即身,尚不可得。
離身計我,理定不成。
由無身故,誰是我耶?汝我應非我,無身相故,如虛空等。
不由功用(至)應解脫故。
述曰:前第四句,正破我無。
此句設遮我有成失。
設有如是邪分别執,離蘊我相,理亦不成。
無蘊之我,不假勤勞,應成解脫。
所以者何(至)任運解脫。
述曰:我不解脫,本為身縛。
我既無身縛,任運應解脫,不待勤勇求解脫縛故,由我與蘊不相應故。
量雲:汝未離縛我,亦應成解脫,無身縛故,如已解脫我。
瑜伽及此雖叙四執,設作五徴,仍言除此更無計者,唯遮外道,非破小乘。
百論第二、唯識第一同說有三:一者即蘊,四中初計;二者離蘊,即後三計;三者與蘊非即非離,或體非蘊,即住蘊中亦是初計。
犢子等宗非四所攝,即蘊之我世間其許,住蘊之我獸主無慚,住異蘊法及俱不住。
僧佉等計,如唯識等廣叙宗破。
古德多說僧佉、衛世、尼幹若提我為四句,違百論等,複無誠說,未可依叙,且順所宗。
問于五取蘊(至)幾我所見。
述曰:此第四段,我我所别。
于中有二:初總問答我我所數,後别問答我所數因。
此總問言:于一一蘊,計皆有四:一是我,二我有,三屬我,四我在中。
如是總成二十句見。
幾是我見?幾我所見?今論但以色識二蘊,各為四句。
例中三蘊,四句亦然。
何義故成二十句見?由分别行緣蘊,不分别所起處,故成二十。
分别者,解釋義。
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二種行相。
緣謂緣曆,二種行相,皆緣蘊故。
所謂我所,即我所見。
今解釋我我所見二種行相,緣曆諸蘊,一一皆有,不别解釋。
此我所見,從計何蘊我見後生?諸我所見,一切皆從我見起故。
我見不從我所後起,是根本故。
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
此三我所,不說從彼何蘊我見之所從起,但總與我同一蘊說。
五蘊各四,故成二十。
答(至)是我所見。
述曰:論主略答我、我所數,下釋論師顯此二别。
謂計色是我(至)是我所見。
述曰:此于五蘊各四句中,初一句皆是我見,所餘三句皆我所見。
執我但一,不須為問。
我所見既多,故應問解。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 述曰:論本第二問我所數,何因我見蘊各唯一,其我所見有十五耶? 相應我故(至)不離我所故。
述曰:論主略答:我體一常,蘊各唯一,所有多類,故成十五,由一一蘊各有三故。
法界有情,計我通說有五我見,非一有情計有五我。
我所不然,一有情計可成多故。
相應我所者(至)說有彼故。
述曰:下釋論師釋我所相,即初答中我有蘊句。
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
由我與蘊不乖相順,故說彼蘊是我之所。
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者,顯我有蘊遍五蘊生,成五句義。
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者,以相應義釋成我有,如璎珞等不乖我故。
随轉我所者(至)是我所故。
述曰:即初答中蘊屬我句。
随謂随順,轉謂轉動。
由蘊随我,有舍役等,故名随轉。
如僮仆等,故名屬我。
色屬我等者,顯遍緣蘊,成五句義。
若彼由此等者,正釋随轉屬我之義。
舉喻成言,如彼仆[(匕/示)*餘],由此君主自在力轉,舍之則藏,役之即行。
世間說彼所舍役者,主之臣故。
所役舍物,是我所故。
今蘊亦然,由我舍故,息諸事業。
由我役故,作諸事業。
既随我轉,攝于我故,成我所 不離我所者(至)随行故。
述曰:即初答中我在蘊中句。
不離者,恒在義。
由恒居蘊,故名不離。
我在色中等者,顯我遍在蘊,成五句義。
彼計實我等者,正釋不離我在中義。
由我恒遍處蘊體中,随行不舍,故名我所。
如窟宅等,故我所攝。
此上三句,如次即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宇。
不别分别我所起處,故成二十。
亦分别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
謂計色為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
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
色蘊為我,四蘊為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
蘊各有十二我所見,并我十三,五蘊各然,成六十五。
五句我見,六十我所。
如計蘊為我,有二十句。
六十五句,計處界等,分别行緣,不分别所起,亦分别所起,有句多少。
因此複生邊見、見取、戒取、邪見,體數多少,皆準應知。
二十句等八十八說,皆分别起。
唯見道斷,從構畫生,非任運故。
唯即蘊計,非離蘊。
離蘊計中,但總十五,是我所見,無計蘊我。
問(至)了不了耶。
述曰:此即第五,明我見緣難執人法。
不唯此見,餘邪見等亦能起執。
此定實勝,故偏說之。
舉此為問,例餘亦爾。
事有二種:一者,事物有為有漏,緣此為境,我見方生;二者,事體通無為,即顯此見迷理事起。
問:能緣見,于前事物親所緣境,為了不了?于後事體通親疏境,了不了耶? 答(至)妄起蛇解。
述曰:依初問答,事即依他,我見皆緣取蘊起故。
于此事物親所緣緣,我見不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
攝大乘說:繩喻依他起性,蛇喻遍計所執,解喻我見不了,依他起妄見故。
依後問答,事通無為,即是依他圓成實性,我見通迷理事起故。
于此親疏二所緣境俱不解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
非唯不了假繩自性,于實四塵亦不能了,故生我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于事不(至)虛妄我見。
述曰:釋師将解不了義喻,先翻顯示于境決了。
若依初事,實相即是依他自體,對彼所執稱之為實。
相者,體也。
若依後事,實相即遍有無為境。
若能于此二所緣境決了實相,虛妄我見亦不應生,如實知故。
攝大乘說:于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
問于不可記事(至)或一切。
述曰:論本第二,問答十四不可記事。
六十四說有四因緣皆不可記:一者無故,謂有問言:我于諸蘊異不異等。
二者引無義故,如升攝波葉喻經說:我所說法,爾所未說,彼法不能引義利故。
三甚深故,謂有問言:我是有耶?此不應記,勿彼執我即離蘊故。
問我意耶?亦不應記,勿于世俗言說士夫起損減執,如來死後為有無等,皆由甚深不可記别。
四法爾故,問言:真如于一切法實異不異耶?此不可記,法相法爾不可定故。
有此等問,皆應答言:但言佛說此不可記。
複有四因,佛說不可記:妄宣說故,不如理故,引無義故,诤論依故。
此十四種不可記事,當初四中,無故不可記;當後此四中,初二不可記。
又處處說有四種記: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别記,三應返诘記,四應舍置記,十四當此舍置記攝。
雲何複名不可記耶?但言佛說此不可記,非為不記名不可記,但應舍記名舍置記。
如涅槃經三十五說,大智度論涅槃三十九,俱舍第十九廣說。
十四不可記事者,一我及世間俱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五我及世間為有邊,六無邊,七亦有邊亦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九如來死後為有,十非有,十一亦有亦非有,十二非有非非有,十三為命者即身,十四為命者異身。
此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我後生故,計後無故,有邊等四,皆是邪見,不計常斷故。
死後有等是常見,非有等是斷見,身與神異是常見,身與神一是斷見,神者是我,身神異故,由身雖死,而神不滅,故是常見,斷見翻此。
此中常見,攝三見全,四見少分,斷見亦攝三見全,四見少分,如是邊見,總攝十見,邪見攝四見全,身神一異,應我見攝。
今意欲問死後常斷,我見後起,故成邊見,不問死後我之有無,但是我見故。
答:自性是二見攝,依我見生故,執我為勝故,随順執戒故,由此餘三見,皆是眷屬攝,若展轉相資,五見俱眷屬。
二者(至)眷屬故。
述曰:此釋論師總釋前答,如前已說。
自體自攝,名自性攝。
互相資生,名眷屬攝。
不爾,眷屬但應有三。
問薄伽梵(至)诽毀計我。
述曰:此第三段,釋經毀我。
雖綜衆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
相謂相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诽毀。
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
經雖略說此五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答(至)過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别答,釋成五相。
今且總答觀執我者,理有五失,由此世多以五相毀。
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謂異相(至)解脫過失。
述曰:此列五名。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十執。
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
非異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
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
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
至下當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異相過失(至)異我相故。
述曰: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
蘊體非常、非一、非異,故即蘊我與我相異。
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
又内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續故,待衆緣故,如聲、電、光、不相應行。
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
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别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别量破。
無常過失者(至)我應無常故。
述曰:瑜伽于此,雙設兩徴。
若由住蘊,應同無常。
異蘊無常,亦不可得。
若我體常,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
諸趣轉易,當來變故。
苦樂等易,現在變故。
今此但有初無常難,于中唯有随所依失。
所依五蘊,既體無常,我亦應爾。
量雲:汝所執我,應是無常。
許依蘊故,如瓶瓫等。
所以者何? 述曰:此義難詳,寄徴重釋。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述曰:非所依蘊,體是無常,而能依我有是常相。
或非我所依,其體已無,如死懷等,而能依我常住是有。
若爾,便非我依蘊住。
既恒依者,起滅同故。
量雲:終盡死滅位,我應随無常,所依蘊滅故,如破瓶甕等。
不自在(至)不能自在轉故。
述曰:執我異蘊住異蘊中,既于蘊等不相關預,便于蘊等無自在轉,故不應觀我有色等。
量雲:汝我于蘊應不自在,非即住故,如虛空等。
又不應觀我有色等,不自在故,如石女兒。
瑜伽又言:離蘊有相尚不可得,何況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實知了石女兒頂系空華鬘,彼頂既無,鬘亦非有,所依無故,我體亦無。
無身過失(至)應無身故。
述曰:彼第四計我相異蘊,非住蘊中亦非蘊外。
既爾便成我無身相,由離諸蘊無身相故。
由此受想善惡等性,受用境界一切皆無。
雖蘊希求此相無故,舉身為首,四蘊亦爾。
量雲:汝我離蘊應無身相,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故論破言:非離色等外,異處有我等。
所以者何(至)不可得故。
述曰:執我即身,尚不可得。
離身計我,理定不成。
由無身故,誰是我耶?汝我應非我,無身相故,如虛空等。
不由功用(至)應解脫故。
述曰:前第四句,正破我無。
此句設遮我有成失。
設有如是邪分别執,離蘊我相,理亦不成。
無蘊之我,不假勤勞,應成解脫。
所以者何(至)任運解脫。
述曰:我不解脫,本為身縛。
我既無身縛,任運應解脫,不待勤勇求解脫縛故,由我與蘊不相應故。
量雲:汝未離縛我,亦應成解脫,無身縛故,如已解脫我。
瑜伽及此雖叙四執,設作五徴,仍言除此更無計者,唯遮外道,非破小乘。
百論第二、唯識第一同說有三:一者即蘊,四中初計;二者離蘊,即後三計;三者與蘊非即非離,或體非蘊,即住蘊中亦是初計。
犢子等宗非四所攝,即蘊之我世間其許,住蘊之我獸主無慚,住異蘊法及俱不住。
僧佉等計,如唯識等廣叙宗破。
古德多說僧佉、衛世、尼幹若提我為四句,違百論等,複無誠說,未可依叙,且順所宗。
問于五取蘊(至)幾我所見。
述曰:此第四段,我我所别。
于中有二:初總問答我我所數,後别問答我所數因。
此總問言:于一一蘊,計皆有四:一是我,二我有,三屬我,四我在中。
如是總成二十句見。
幾是我見?幾我所見?今論但以色識二蘊,各為四句。
例中三蘊,四句亦然。
何義故成二十句見?由分别行緣蘊,不分别所起處,故成二十。
分别者,解釋義。
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二種行相。
緣謂緣曆,二種行相,皆緣蘊故。
所謂我所,即我所見。
今解釋我我所見二種行相,緣曆諸蘊,一一皆有,不别解釋。
此我所見,從計何蘊我見後生?諸我所見,一切皆從我見起故。
我見不從我所後起,是根本故。
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
此三我所,不說從彼何蘊我見之所從起,但總與我同一蘊說。
五蘊各四,故成二十。
答(至)是我所見。
述曰:論主略答我、我所數,下釋論師顯此二别。
謂計色是我(至)是我所見。
述曰:此于五蘊各四句中,初一句皆是我見,所餘三句皆我所見。
執我但一,不須為問。
我所見既多,故應問解。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 述曰:論本第二問我所數,何因我見蘊各唯一,其我所見有十五耶? 相應我故(至)不離我所故。
述曰:論主略答:我體一常,蘊各唯一,所有多類,故成十五,由一一蘊各有三故。
法界有情,計我通說有五我見,非一有情計有五我。
我所不然,一有情計可成多故。
相應我所者(至)說有彼故。
述曰:下釋論師釋我所相,即初答中我有蘊句。
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
由我與蘊不乖相順,故說彼蘊是我之所。
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者,顯我有蘊遍五蘊生,成五句義。
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者,以相應義釋成我有,如璎珞等不乖我故。
随轉我所者(至)是我所故。
述曰:即初答中蘊屬我句。
随謂随順,轉謂轉動。
由蘊随我,有舍役等,故名随轉。
如僮仆等,故名屬我。
色屬我等者,顯遍緣蘊,成五句義。
若彼由此等者,正釋随轉屬我之義。
舉喻成言,如彼仆[(匕/示)*餘],由此君主自在力轉,舍之則藏,役之即行。
世間說彼所舍役者,主之臣故。
所役舍物,是我所故。
今蘊亦然,由我舍故,息諸事業。
由我役故,作諸事業。
既随我轉,攝于我故,成我所 不離我所者(至)随行故。
述曰:即初答中我在蘊中句。
不離者,恒在義。
由恒居蘊,故名不離。
我在色中等者,顯我遍在蘊,成五句義。
彼計實我等者,正釋不離我在中義。
由我恒遍處蘊體中,随行不舍,故名我所。
如窟宅等,故我所攝。
此上三句,如次即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宇。
不别分别我所起處,故成二十。
亦分别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
謂計色為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
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
色蘊為我,四蘊為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
蘊各有十二我所見,并我十三,五蘊各然,成六十五。
五句我見,六十我所。
如計蘊為我,有二十句。
六十五句,計處界等,分别行緣,不分别所起,亦分别所起,有句多少。
因此複生邊見、見取、戒取、邪見,體數多少,皆準應知。
二十句等八十八說,皆分别起。
唯見道斷,從構畫生,非任運故。
唯即蘊計,非離蘊。
離蘊計中,但總十五,是我所見,無計蘊我。
問(至)了不了耶。
述曰:此即第五,明我見緣難執人法。
不唯此見,餘邪見等亦能起執。
此定實勝,故偏說之。
舉此為問,例餘亦爾。
事有二種:一者,事物有為有漏,緣此為境,我見方生;二者,事體通無為,即顯此見迷理事起。
問:能緣見,于前事物親所緣境,為了不了?于後事體通親疏境,了不了耶? 答(至)妄起蛇解。
述曰:依初問答,事即依他,我見皆緣取蘊起故。
于此事物親所緣緣,我見不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
攝大乘說:繩喻依他起性,蛇喻遍計所執,解喻我見不了,依他起妄見故。
依後問答,事通無為,即是依他圓成實性,我見通迷理事起故。
于此親疏二所緣境俱不解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
非唯不了假繩自性,于實四塵亦不能了,故生我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于事不(至)虛妄我見。
述曰:釋師将解不了義喻,先翻顯示于境決了。
若依初事,實相即是依他自體,對彼所執稱之為實。
相者,體也。
若依後事,實相即遍有無為境。
若能于此二所緣境決了實相,虛妄我見亦不應生,如實知故。
攝大乘說:于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