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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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雲何建立受蘊(至)意觸所生受。
述曰:九門第五建立蘊中,上建立色,下建立受。
初舉五位,列七類受。
後逐難釋,以四因成。
此即初位唯識第三。
受謂領納,唯以領境是受自性。
非自性受,如彼廣說。
總束自體,随别所依,分成六種非理決定。
受言身者,自體積集,即名為身。
若随所依,便違分說。
彼依非五依,名心受故。
或所依止,總名為身,如說三身攝五蘊故。
本随所依,故言身受。
下據類别,分成身心。
所依義同,不相違也。
此受自性,三和故生。
何故如此中但說觸起?成唯識說:以觸生受,近而勝故,唯說觸生。
又顯揚第五卷,瑜伽論五十三,說一切受十六觸生:眼等六種,有對、增語、順樂等三,愛、恚、明、無明、非明非無明。
此由根境建立初六,及有對觸分别境故,建立增語;領納境故,立順樂等三;由染淨故,建立餘五。
此觸别故,受生亦别。
故從近勝,但說觸生。
若樂、若苦、若不苦不樂, 述曰:即第二位。
此依行相,類别分三。
領受義通,以三攝五;根生義局,離出喜、憂。
何故三受名标苦、樂,而不以彼憂、喜為名?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
有釋:樂、苦皆通六識,苦、憂但屬意識非餘。
又苦與樂,行相明利;憂、喜不爾,不應為責。
何故苦、樂各分二種?身、心、舍、受,定守一名。
成唯識論第五卷說:苦、樂二受各分二者,适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輕微有差别故。
舍不分者,非适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别故,平等轉故。
何緣此受名苦、樂、舍?領順境相,适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或各分三,見所斷等,無學苦受非所斷故。
又三皆通學等三種,随應苦受順學等故。
或總分四,善、不善等。
或各分四,純受苦處,意有苦根,憂唯二性,非無記故。
若說五受、五識俱悅,恒名為樂。
意俱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在二根本名喜、名樂;第三靜慮近分根本,恒名為樂。
五識俱迫,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有義通二,人、天唯憂,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别故。
廣如唯識所引教理。
在識有、無,至後當說。
若在佛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所餘義門,如唯識疏。
複有樂身受(至)不樂心受。
述曰:即第三位,别分行相,總顯所依。
故于身心,各有三種。
此舍心受,攝餘三識。
依五根受,随根各别。
何因總以身受為名?由此五根,體皆色性。
若爾,眼等應并名身,自體生識,相狀各異。
若由相異,不并名身,随别受生,應非身受。
由眼等四不離于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不離于身,并應名身,不說心受。
欲、色、眼等定不離身,無色、意根離身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分二種。
身根為依,多法積聚,獨立身稱,非餘眼等。
眼等依之,總名身也。
如瑜伽論五十三說: 複有樂味受(至)無味受。
述曰:即第四位第四五類,依緣由身染淨行相,境同類異,行别建立。
下解無味,即無漏受。
苦唯有漏,雲何無味?無漏引故。
憂引無漏,名無味受,非所行故。
然顯揚論或立一受,皆苦性故;或立二受,身、心别故;或立三受,樂等異故;或立四受,系、不系别故;或立五受,樂、喜等異故;或立六受,所依别故;或立十八,喜、憂、舍三,近行異故。
此前初位即彼第六,前第二位即彼前第三,前第三位即彼第二,此依、所依行相别故。
身、心各三,彼俱依依,開合二六,平等平等。
以喜、憂、舍依緣六識,行相通廣,别立近行,體即三受,故此不說。
複有樂依耽嗜受,(至)依出離受, 述曰:即第五位第六七類。
依緣外境染淨行相,緣同類異,行别建立。
此依三受,以樂苦為名。
依行準理,即三十六師句。
受義通故,不說憂喜。
此樂依耽嗜,即六依耽嗜喜。
此苦依耽嗜,即六依耽嗜憂。
此舍依耽嗜,即六依耽嗜舍。
此樂依出離,即六依出離喜。
此苦依出離,即六依出離舍。
此中皆依三六出離,吐害舍除。
三六耽嗜,依出離喜,除耽嗜喜。
乃至憂,依出離舍,除出離喜。
三十六句,大師所說,故以為名。
此依三世,成一百八受。
廣如顯揚第五卷說。
然本論師,為欲分别有味無味,耽嗜出離,内外境别,染淨行殊。
或依三受,如名行相。
下依五欲,釋耽離别。
準義知文,即是師句。
或增此釋,義亦無違。
内愛行相,性類輕微,說受與俱,名有味等。
外愛行相,性類重顯,說受依生,名依耽嗜等。
又内愛由受故起,外受由愛故生,故二差别。
身受者(至)意識相應受。
述曰:上舉五位,列七類受。
下逐難釋,以四因成。
文複有二:初逐難釋,後以因成。
此釋前說第三門義。
五識名身,義如前釋。
此言心者,攝餘三識。
今依三受,同一依心,但說意識,不說餘二。
不爾,此門攝法不盡。
有味受者(至)不相應受。
述曰:味是着義,即自體愛,受與彼俱,名有味受。
即通三界,唯緣自身愛相應受。
無味翻此。
愛緣順境,苦從迫生。
雲何此無苦有味受?又瑜伽論第五十八下第七說:不相應故。
此如唯識第六卷釋:染迫相違,苦愛俱起;戚欣相返,貪恚俱生。
于此難中,亦應思擇。
顯揚論說:有味受者,謂欲系受,通緣自身及五欲境愛相應受,彼說無味。
上二界系及不系受,與有味受相違。
準釋,有味受通不善有覆,無味唯善,亦通無漏。
依耽嗜受者(至)不相應受。
述曰:下緣五欲愛相應受,說名耽嗜。
出離翻此。
顯揚論說,耽嗜同此。
出家所引散地善受,名出離受,猒五欲故。
彼有味受,通緣欲界内外俱愛,俱彼耽嗜受,複緣五欲,總之别故。
無味、出離,翻此應知。
彼論有味,境寬界狹;此論有味,境狹界寬。
無味翻此,論其寬狹,各據一門,不相乖返。
下第六卷,更當重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是建立(至)清淨故。
述曰:下以四因成前五位受,不增不減。
所依故者,即六受身,依六所依,辨受别故。
自體故者,謂樂等三,依三位别,顯自體故。
集所依者,謂身、心受。
染淨故者,餘二位受。
此中(至)建立心受。
述曰:二因難了,故更重釋。
集者,總也。
總攬别法,為一名故。
集五色根類,總名為身。
集三心根類,總名為心。
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由雜染故(至)無味等。
述曰:有味耽嗜,皆名雜染。
無味出離,皆名清淨。
各攝二門,故雙言等。
此愛不相應(至)随順離系。
述曰:釋所雙牒,無味、出離、不相應無,更重解釋。
離系,即前無味受體,由離二縛,故不愛身。
随順離系,謂出離受,出家俗善,順離系故。
此有味等,立義有無,皆應思準。
恐煩且止,此論下文及六十五,皆說有味、耽嗜二種,通諸煩惱。
何故今說二體唯愛?愛增集谛,能發潤生,與受為因。
複由異熟及境界受,能生二愛,故唯說愛為此二體。
别标總稱,理亦何失? 雲何建立想蘊(至)意觸所生想。
述曰:初标三位,列七種相。
後本釋師,展轉随釋。
故顯揚雲:相有三種:一、所依别,二、作意别,三、境界别。
今此初位,總束自體,随六所依,故分成六。
成唯識說:取像為性。
說觸生者,分别三和,生諸心所,觸最勝故。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皆觸為緣。
如唯識論,釋違廣說。
由此相故(至)或了無相。
述曰:第二位,此即前想作意異故,分成二種。
或了小大(至)無所有處。
述曰:即第三位所依,餘曰相。
境界别故,分成四種。
顯揚論第二說:無小所有者,于識處上境界推求之時,無小所得。
除無所有,無别境界。
此即境名無小所有,能證彼以名無所有處。
有相想者(至)前所除想。
述曰:下本釋師展轉随釋,文中有二:初本論師逐前難釋,後釋論師更随别釋。
此釋第二作意差别。
除欲界中心嬰孩等類,及除上地一切無漏緣涅槃心,并除非想。
所餘諸想,緣有相生,名有相想。
前三所除,名無相想。
明了分别,亦名有相,返此名無相。
小相者(至)無所有處想。
述曰:釋第三位境界差别。
欲色二界,依身及器,分成小大。
空識無邊,行相緣廣。
了彼諸想,名為無量。
行緣諸境,無小所有,名無所有處。
緣彼諸想,名無所有處想。
上本論文,下釋師解。
不善言說者(至)故名無相想。
述曰:非唯不了,此名為色。
唯言色者,舉此攝餘境。
非無相行不能了,名無相想。
無相界定想者,(至)名無相想。
述曰:相謂相狀。
此有十種:五境、男、女、生、異、滅相。
或說十三。
涅槃經三十一說:涅槃離十或十三相,加苦、樂、舍。
涅槃無此相,立無相名。
緣彼想名無相想,非彼相無境無相故。
有頂定相者(至)名無相想。
述曰:頂者,極義。
三有之極,故名有頂。
彼想不明,不能圖??諸境相故。
雖彼散心,亦無相想。
今從定說,非更無餘。
要具明了、分别二種,方名有相。
無相界定,雖複明了,而不分别。
有頂定等,雖複分别,而不明了。
嬰孩俱無,并名無相。
返此名有。
若依此義,緣有為無漏想,亦無相故。
論據根本,不說餘心。
若依涅槃,得無相名。
緣有為定,有相所攝,依五十三諸有漏心,皆無相故。
小者(至)小大無量。
述曰:上釋作意三無相想,下釋境界三相差别。
今釋論師依地勝劣以釋小大,以行無邊釋前無量,無所有處易不釋之。
然五十三小大無量名有相想,有頂、有學、無學諸想名無想,無不善言境有相故。
或别分六,除所依故。
或總分二,世、出世間二類别所。
又涅槃經三十七有三複次釋小大無量,如彼廣說顯揚三因,即此諸想易可知故,不說因成。
雲何建立行蘊(至)意觸所生思。
述曰:下第四文,建立行蘊。
大文有二:初總略标行蘊之體,後随别解前所标法。
就初有二:先标蘊主蘊所攝法,後釋論師重釋前義。
初複有二:初标蘊主,後顯餘法。
此六思身,即蘊主也。
由此思故(至)分位差别。
述曰:行蘊衆多獨标思者,由思最勝,能作心等令善等故。
又由作此令分位别,方依建立諸不相應,故但說思以為行蘊。
此釋說思獨稱蘊義。
又即此思(至)總名行蘊。
述曰:此顯餘法亦是行蘊。
諸心所中,除受及想,所餘一切心所有法,心不相應,皆行蘊性。
除受、想者,别稱蘊故。
外道計此為生死因。
修禅、無色,此二最勝,别成二蘊,故非行攝,實亦思作令成善染。
顯揚論第五說:行别有三:一、勝差别,謂思能作成染淨故,即此前說思稱蘊義;二、依差别,謂六思身;三、施設别,此有三種,即此染淨分位差别。
有依此文,科前為三。
六思身者,即依差别;作善等者,即勝差别;餘行蘊者,即施設别。
然科作二,稍順此文。
思作善等,釋前因故。
五十三說:由境界,謂六思身。
此顯依根能取境義,非依六境名六思身。
上論本師标行蘊主蘊所攝法,下釋論師重釋前義。
雖除受蘊(至)是故偏說。
述曰:釋論師将解思獨稱行,先牒已成,方顯獨義。
雖除以下,牒前已成。
然思以下,顯獨稱蘊。
謂由此思,導引諸行,行蘊之主,是故偏說。
為顯此義(至)造善法等。
述曰:舉前論本造善等文,證成前說,得名行義。
或以論本,證成自說思導首義。
或以自說思導首義,釋成論本造善等文。
初解為正。
善者(至)少分煩惱。
述曰:釋前造作善染等體。
善謂信等,當說十一。
雜染多種,貪等十一。
或忿等十種諸煩惱分,無慚等十少分煩惱,别依總依,假實異故。
或忿等十,名少分故。
無慚等十,名分位故。
或少分者,即煩惱分,下釋上故。
諸随煩惱,名分少分,體類同故。
雖思亦作心遍行等,今說性類,但說善染。
又思亦能造無記性,無别體類,故論不說。
分位差别者(至)心不相應行。
述曰:由思所發諸善染等,心所别故,依之施設心不相應。
雖心不相應,亦依心色。
今說行蘊,不說依餘。
又說不相應依思所發行,不唯說心所為不相應依,故此論文亦無過失。
問何等(至)惡作尋伺。
述曰:上總略标行蘊之體,下随别解前所标法。
大文有二:初辨與心相應行蘊,後辨心等不相應行。
初中有二:初列五十三心所别名,後釋五十三諸心所法。
此心所法有五十五,受、想二數蘊中已說,标行蘊主複已說思,故列名中無此三法。
雖标行蘊,已顯思名,未釋體用。
為彰體用,故于别釋有五十三。
何故此等名心所法?成唯識說:恒依心起,共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
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師資作模填彩。
所餘門義,至下當知。
就列名中,文意有二:上本論師辨列心所,下釋論師六位别配。
如是思等(至)不定。
述曰:此列位名,後
雲何建立受蘊(至)意觸所生受。
述曰:九門第五建立蘊中,上建立色,下建立受。
初舉五位,列七類受。
後逐難釋,以四因成。
此即初位唯識第三。
受謂領納,唯以領境是受自性。
非自性受,如彼廣說。
總束自體,随别所依,分成六種非理決定。
受言身者,自體積集,即名為身。
若随所依,便違分說。
彼依非五依,名心受故。
或所依止,總名為身,如說三身攝五蘊故。
本随所依,故言身受。
下據類别,分成身心。
所依義同,不相違也。
此受自性,三和故生。
何故如此中但說觸起?成唯識說:以觸生受,近而勝故,唯說觸生。
又顯揚第五卷,瑜伽論五十三,說一切受十六觸生:眼等六種,有對、增語、順樂等三,愛、恚、明、無明、非明非無明。
此由根境建立初六,及有對觸分别境故,建立增語;領納境故,立順樂等三;由染淨故,建立餘五。
此觸别故,受生亦别。
故從近勝,但說觸生。
若樂、若苦、若不苦不樂, 述曰:即第二位。
此依行相,類别分三。
領受義通,以三攝五;根生義局,離出喜、憂。
何故三受名标苦、樂,而不以彼憂、喜為名?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
有釋:樂、苦皆通六識,苦、憂但屬意識非餘。
又苦與樂,行相明利;憂、喜不爾,不應為責。
何故苦、樂各分二種?身、心、舍、受,定守一名。
成唯識論第五卷說:苦、樂二受各分二者,适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輕微有差别故。
舍不分者,非适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别故,平等轉故。
何緣此受名苦、樂、舍?領順境相,适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或各分三,見所斷等,無學苦受非所斷故。
又三皆通學等三種,随應苦受順學等故。
或總分四,善、不善等。
或各分四,純受苦處,意有苦根,憂唯二性,非無記故。
若說五受、五識俱悅,恒名為樂。
意俱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在二根本名喜、名樂;第三靜慮近分根本,恒名為樂。
五識俱迫,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有義通二,人、天唯憂,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别故。
廣如唯識所引教理。
在識有、無,至後當說。
若在佛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所餘義門,如唯識疏。
複有樂身受(至)不樂心受。
述曰:即第三位,别分行相,總顯所依。
故于身心,各有三種。
此舍心受,攝餘三識。
依五根受,随根各别。
何因總以身受為名?由此五根,體皆色性。
若爾,眼等應并名身,自體生識,相狀各異。
若由相異,不并名身,随别受生,應非身受。
由眼等四不離于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不離于身,并應名身,不說心受。
欲、色、眼等定不離身,無色、意根離身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分二種。
身根為依,多法積聚,獨立身稱,非餘眼等。
眼等依之,總名身也。
如瑜伽論五十三說: 複有樂味受(至)無味受。
述曰:即第四位第四五類,依緣由身染淨行相,境同類異,行别建立。
下解無味,即無漏受。
苦唯有漏,雲何無味?無漏引故。
憂引無漏,名無味受,非所行故。
然顯揚論或立一受,皆苦性故;或立二受,身、心别故;或立三受,樂等異故;或立四受,系、不系别故;或立五受,樂、喜等異故;或立六受,所依别故;或立十八,喜、憂、舍三,近行異故。
此前初位即彼第六,前第二位即彼前第三,前第三位即彼第二,此依、所依行相别故。
身、心各三,彼俱依依,開合二六,平等平等。
以喜、憂、舍依緣六識,行相通廣,别立近行,體即三受,故此不說。
複有樂依耽嗜受,(至)依出離受, 述曰:即第五位第六七類。
依緣外境染淨行相,緣同類異,行别建立。
此依三受,以樂苦為名。
依行準理,即三十六師句。
受義通故,不說憂喜。
此樂依耽嗜,即六依耽嗜喜。
此苦依耽嗜,即六依耽嗜憂。
此舍依耽嗜,即六依耽嗜舍。
此樂依出離,即六依出離喜。
此苦依出離,即六依出離舍。
此中皆依三六出離,吐害舍除。
三六耽嗜,依出離喜,除耽嗜喜。
乃至憂,依出離舍,除出離喜。
三十六句,大師所說,故以為名。
此依三世,成一百八受。
廣如顯揚第五卷說。
然本論師,為欲分别有味無味,耽嗜出離,内外境别,染淨行殊。
或依三受,如名行相。
下依五欲,釋耽離别。
準義知文,即是師句。
或增此釋,義亦無違。
内愛行相,性類輕微,說受與俱,名有味等。
外愛行相,性類重顯,說受依生,名依耽嗜等。
又内愛由受故起,外受由愛故生,故二差别。
身受者(至)意識相應受。
述曰:上舉五位,列七類受。
下逐難釋,以四因成。
文複有二:初逐難釋,後以因成。
此釋前說第三門義。
五識名身,義如前釋。
此言心者,攝餘三識。
今依三受,同一依心,但說意識,不說餘二。
不爾,此門攝法不盡。
有味受者(至)不相應受。
述曰:味是着義,即自體愛,受與彼俱,名有味受。
即通三界,唯緣自身愛相應受。
無味翻此。
愛緣順境,苦從迫生。
雲何此無苦有味受?又瑜伽論第五十八下第七說:不相應故。
此如唯識第六卷釋:染迫相違,苦愛俱起;戚欣相返,貪恚俱生。
于此難中,亦應思擇。
顯揚論說:有味受者,謂欲系受,通緣自身及五欲境愛相應受,彼說無味。
上二界系及不系受,與有味受相違。
準釋,有味受通不善有覆,無味唯善,亦通無漏。
依耽嗜受者(至)不相應受。
述曰:下緣五欲愛相應受,說名耽嗜。
出離翻此。
顯揚論說,耽嗜同此。
出家所引散地善受,名出離受,猒五欲故。
彼有味受,通緣欲界内外俱愛,俱彼耽嗜受,複緣五欲,總之别故。
無味、出離,翻此應知。
彼論有味,境寬界狹;此論有味,境狹界寬。
無味翻此,論其寬狹,各據一門,不相乖返。
下第六卷,更當重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是建立(至)清淨故。
述曰:下以四因成前五位受,不增不減。
所依故者,即六受身,依六所依,辨受别故。
自體故者,謂樂等三,依三位别,顯自體故。
集所依者,謂身、心受。
染淨故者,餘二位受。
此中(至)建立心受。
述曰:二因難了,故更重釋。
集者,總也。
總攬别法,為一名故。
集五色根類,總名為身。
集三心根類,總名為心。
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由雜染故(至)無味等。
述曰:有味耽嗜,皆名雜染。
無味出離,皆名清淨。
各攝二門,故雙言等。
此愛不相應(至)随順離系。
述曰:釋所雙牒,無味、出離、不相應無,更重解釋。
離系,即前無味受體,由離二縛,故不愛身。
随順離系,謂出離受,出家俗善,順離系故。
此有味等,立義有無,皆應思準。
恐煩且止,此論下文及六十五,皆說有味、耽嗜二種,通諸煩惱。
何故今說二體唯愛?愛增集谛,能發潤生,與受為因。
複由異熟及境界受,能生二愛,故唯說愛為此二體。
别标總稱,理亦何失? 雲何建立想蘊(至)意觸所生想。
述曰:初标三位,列七種相。
後本釋師,展轉随釋。
故顯揚雲:相有三種:一、所依别,二、作意别,三、境界别。
今此初位,總束自體,随六所依,故分成六。
成唯識說:取像為性。
說觸生者,分别三和,生諸心所,觸最勝故。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皆觸為緣。
如唯識論,釋違廣說。
由此相故(至)或了無相。
述曰:第二位,此即前想作意異故,分成二種。
或了小大(至)無所有處。
述曰:即第三位所依,餘曰相。
境界别故,分成四種。
顯揚論第二說:無小所有者,于識處上境界推求之時,無小所得。
除無所有,無别境界。
此即境名無小所有,能證彼以名無所有處。
有相想者(至)前所除想。
述曰:下本釋師展轉随釋,文中有二:初本論師逐前難釋,後釋論師更随别釋。
此釋第二作意差别。
除欲界中心嬰孩等類,及除上地一切無漏緣涅槃心,并除非想。
所餘諸想,緣有相生,名有相想。
前三所除,名無相想。
明了分别,亦名有相,返此名無相。
小相者(至)無所有處想。
述曰:釋第三位境界差别。
欲色二界,依身及器,分成小大。
空識無邊,行相緣廣。
了彼諸想,名為無量。
行緣諸境,無小所有,名無所有處。
緣彼諸想,名無所有處想。
上本論文,下釋師解。
不善言說者(至)故名無相想。
述曰:非唯不了,此名為色。
唯言色者,舉此攝餘境。
非無相行不能了,名無相想。
無相界定想者,(至)名無相想。
述曰:相謂相狀。
此有十種:五境、男、女、生、異、滅相。
或說十三。
涅槃經三十一說:涅槃離十或十三相,加苦、樂、舍。
涅槃無此相,立無相名。
緣彼想名無相想,非彼相無境無相故。
有頂定相者(至)名無相想。
述曰:頂者,極義。
三有之極,故名有頂。
彼想不明,不能圖??諸境相故。
雖彼散心,亦無相想。
今從定說,非更無餘。
要具明了、分别二種,方名有相。
無相界定,雖複明了,而不分别。
有頂定等,雖複分别,而不明了。
嬰孩俱無,并名無相。
返此名有。
若依此義,緣有為無漏想,亦無相故。
論據根本,不說餘心。
若依涅槃,得無相名。
緣有為定,有相所攝,依五十三諸有漏心,皆無相故。
小者(至)小大無量。
述曰:上釋作意三無相想,下釋境界三相差别。
今釋論師依地勝劣以釋小大,以行無邊釋前無量,無所有處易不釋之。
然五十三小大無量名有相想,有頂、有學、無學諸想名無想,無不善言境有相故。
或别分六,除所依故。
或總分二,世、出世間二類别所。
又涅槃經三十七有三複次釋小大無量,如彼廣說顯揚三因,即此諸想易可知故,不說因成。
雲何建立行蘊(至)意觸所生思。
述曰:下第四文,建立行蘊。
大文有二:初總略标行蘊之體,後随别解前所标法。
就初有二:先标蘊主蘊所攝法,後釋論師重釋前義。
初複有二:初标蘊主,後顯餘法。
此六思身,即蘊主也。
由此思故(至)分位差别。
述曰:行蘊衆多獨标思者,由思最勝,能作心等令善等故。
又由作此令分位别,方依建立諸不相應,故但說思以為行蘊。
此釋說思獨稱蘊義。
又即此思(至)總名行蘊。
述曰:此顯餘法亦是行蘊。
諸心所中,除受及想,所餘一切心所有法,心不相應,皆行蘊性。
除受、想者,别稱蘊故。
外道計此為生死因。
修禅、無色,此二最勝,别成二蘊,故非行攝,實亦思作令成善染。
顯揚論第五說:行别有三:一、勝差别,謂思能作成染淨故,即此前說思稱蘊義;二、依差别,謂六思身;三、施設别,此有三種,即此染淨分位差别。
有依此文,科前為三。
六思身者,即依差别;作善等者,即勝差别;餘行蘊者,即施設别。
然科作二,稍順此文。
思作善等,釋前因故。
五十三說:由境界,謂六思身。
此顯依根能取境義,非依六境名六思身。
上論本師标行蘊主蘊所攝法,下釋論師重釋前義。
雖除受蘊(至)是故偏說。
述曰:釋論師将解思獨稱行,先牒已成,方顯獨義。
雖除以下,牒前已成。
然思以下,顯獨稱蘊。
謂由此思,導引諸行,行蘊之主,是故偏說。
為顯此義(至)造善法等。
述曰:舉前論本造善等文,證成前說,得名行義。
或以論本,證成自說思導首義。
或以自說思導首義,釋成論本造善等文。
初解為正。
善者(至)少分煩惱。
述曰:釋前造作善染等體。
善謂信等,當說十一。
雜染多種,貪等十一。
或忿等十種諸煩惱分,無慚等十少分煩惱,别依總依,假實異故。
或忿等十,名少分故。
無慚等十,名分位故。
或少分者,即煩惱分,下釋上故。
諸随煩惱,名分少分,體類同故。
雖思亦作心遍行等,今說性類,但說善染。
又思亦能造無記性,無别體類,故論不說。
分位差别者(至)心不相應行。
述曰:由思所發諸善染等,心所别故,依之施設心不相應。
雖心不相應,亦依心色。
今說行蘊,不說依餘。
又說不相應依思所發行,不唯說心所為不相應依,故此論文亦無過失。
問何等(至)惡作尋伺。
述曰:上總略标行蘊之體,下随别解前所标法。
大文有二:初辨與心相應行蘊,後辨心等不相應行。
初中有二:初列五十三心所别名,後釋五十三諸心所法。
此心所法有五十五,受、想二數蘊中已說,标行蘊主複已說思,故列名中無此三法。
雖标行蘊,已顯思名,未釋體用。
為彰體用,故于别釋有五十三。
何故此等名心所法?成唯識說:恒依心起,共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所。
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師資作模填彩。
所餘門義,至下當知。
就列名中,文意有二:上本論師辨列心所,下釋論師六位别配。
如是思等(至)不定。
述曰:此列位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