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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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别屬,辨前已說。
稱五十五,顯類同也。
成唯識說:雖說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别,一切心中定可得故。
遍謂周遍,行者起義,周遍心起立遍行名,亦遍亦行名為遍行,所緣事境多不同故,能有别境立别境名,唯善心中可得生故,順益名善。
此非六釋,無離合故,無簡擇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煩性即惱故名煩惱,唯是煩惱分位差别等流性故。
煩惱之随名随煩惱,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如無貪等。
非六釋攝。
此中唯有持業、有财、依、主三釋。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随惑俱是染故。
複以四一切辨五差别,謂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刹那俱義。
地有二說:一謂九地,二謂三地,即有尋等。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别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别,各得自名,不增不減。
然義猶濫,唯識所說名義最勝。
如其次第(至)應知。
述曰:别屬勸知。
初五遍行,文雖列二,行與非行,類别說五。
次五别境:十一是善,十是煩惱,二十是随煩惱,四是不定。
然唯識論第五、六、七,一一廢立,六位增減,廣引教理,皆如彼說。
此諸心所,如瑜伽第一、第三、第八、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顯揚第一、五蘊論等說,一一并如唯識疏解。
上列名已,下随别釋。
又此(至)當廣分别。
述曰:别釋有三:初釋論師生起下說,次本釋師别釋體用,後釋善染共相作業。
此則初文。
相者,體也,顯心所體。
業,用也,顯心所用。
思者(至)役心為業。
述曰:下别釋中,随位成六。
初位有三,二已說故。
以下所明一切心所,初明體業。
此論本文重釋體業,此釋師解,更不煩指,學者當知。
上來論本,下釋論文。
自下心所,準此應悉。
前明蘊主說作心所,今論别釋但說作心,互相顯說,或心勝故。
此中偏說思是意相應業,鄰近釋名能作心故。
于心造作(至)此辨其業。
述曰:釋師恐複不閑體業,别牒屬當,例餘心所。
以于所作(至)發起心故。
述曰: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今觀論意,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
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于彼善等役心。
不爾,體、業二應無别,體性亦以作用顯故。
作意者(至)持心為業。
述曰:發動者,警覺義。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發動。
不唯警覺心,唯言發心者,心是主故,即義相警。
舉種子者,因中起用。
如薩婆多:未來用起舉種,能警釋現行名。
于所緣(至)名得作意。
述曰:此釋前業作意。
作業通散定位。
說定加行,但說持心。
舉顯了業,彰其作用。
說于此境,數引心故。
唯識但言引心為業,即遍作用。
觸者(至)受所依為業。
述曰:根、境、識三,更相随順,名三和合。
觸依合彼,是故經說觸謂三和。
今論本師不說合彼,但說依起,故說觸者依三和合。
三設未和,但住本性。
後三和位,各有順起心所功能,用與舊殊,皆名為異。
然三變異,勝者唯根,所依相續鄰近勝故。
不唯前三能生心所,觸、想、心所皆亦能生,依和合觸最勝故。
觸雖領似三變異生,然最似根生心所力,故言分别根之變異。
此分别者,是領似義。
如子似父,名為分别,顯受從生,不從他故。
但說受依,近而勝故,如前已說。
此論未說觸别行相,即令心所同觸一境,是觸自性。
于境功能,論師别顯。
和合分别,經文自說。
今且依經,故無别行。
謂識生時(至)分别觸生。
述曰:識未起時,根住自性。
識若生位,根相異舊,能有順生諸心所力,因順果故,名随順生。
随此諸根生受行相,有領似彼分别觸生。
且學諸根有能生力,故受位别。
由觸近生,起盡經說。
識、觸、受等,皆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廣如唯識第三卷說。
諸文同異,伏難相違,不能煩引,如彼疏釋。
既遍諸心,無别門義。
上解遍行,下釋别境。
欲者(至)希望為體。
述曰:所樂受者,顯欲所緣。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于可猒事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可欣不望,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于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于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翻亦無欲。
此三廣如唯識論釋。
以下心所,同者不述,異者叙之,不煩指論,學者應悉。
彼彼者境,所見聞等四境别故。
五十五雲:于彼彼境随趣希樂,是名欲故。
引發即是于境欲得見等之義,所作是即見等作用。
此言意顯于彼彼境欲得見等引發所作,此之希望是欲體性。
正勤所依為業。
述曰:此說善業生正勤故。
彼彼引發(至)一切作用故。
述曰:謂于諸境,欲起見等一切作用,故言彼彼引發所作。
此之希望,是欲體性。
勝解者(至)引轉為業。
述曰:決定事者,顯此所緣。
不定境等,此不生故。
随所決定(至)決了勝解。
述曰:此釋前體。
印謂印可,是事必爾。
持謂決了,不猶預故。
由勝解故(至)不能引轉。
述曰:此釋前業,由邪正等,若教若理若證之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
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故猶預境,勝解全無。
非審決心,亦無勝解。
念者(至)不散亂為業。
述曰:串習事者,此通體類。
不爾,無漏記應不念,由聞彼名既能念者,故串習事亦通類名。
初無漏智曾未得真而有念者,即是曾名,類故有也。
如是一切皆應知,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此顯法迹三學之依,故能生定。
于曾未受體類境中,設曾所受不能明記,亦無念起。
串習事者(至)令心不散。
述曰:設緣未來而生念者,先所受或體或類,如念佛等。
念緣三世不散者,定依善業說。
三摩地者(至)為業。
述曰:三摩地者,此雲等持,平等持心令至境故。
三摩缽底,此雲等至,由定前心引起定位,等所至至于等,定位安和離沉浮故。
前唯有心通散及定,後唯在定通有無心。
由此應成四句分别:有等持非等至,謂欲界專住一境。
有等至非等持,無想、滅盡二無心定。
有等持亦等至,靜慮、無色各四等持。
非等至非等持,欲界等不專注。
三摩呬多,此雲等引,等所引引于等,由定安和離沉浮故。
唯色、無色諸有心定,對前二門應準分别。
如瑜伽論第十三說:所觀事者,實唯慧境,或聞等俱同一境界,故境名觀。
念定皆不唯令心起,由心是主,故但說心。
智所依業,依四法迹及三學說。
令心專一者(至)知如實故。
述曰: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随能住,非唯一境。
論言:一境是一一境,非前後境總是一境。
不爾,見道曆觀諸谛,前後境别,應無等持。
若不專注,便無定起。
慧者(至)斷疑為業。
述曰: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慧便不起。
斷疑者(至)得決定故。
述曰:雖疑心俱,有猶預慧。
此說決斷得定斷疑,非是遍彰慧之作業。
此五略以四門分别:一、俱别生,二、何識有,三、受俱轉,四、性界等。
一、俱别生者,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随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四境生故,故非定俱。
四境别起,應說有五。
随境起二,有十二句。
随境起三,有十三句。
随境起四,合有五四句。
随境起五,但有一句,總别合有三十一句。
二、何識有者,果位八識,一切皆通;因中第八,五皆非有。
末那有義,一切皆無。
有義有三,染、念、定、慧許彼俱故。
有義,此五染分皆俱,十随煩惱遍染心故。
如實義者,除慧一數,四皆不俱,癡分念等可與彼俱,此染分者不可俱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第六意識決定容俱。
三、受俱轉者,有義,欲數喜、樂、舍俱,餘四除苦。
有義,此五容五受俱,若教若理,皆不違故。
四、性界等者,皆通三性,皆通三界及非界攝,皆通有學、無學等三,皆通見斷、修斷、非斷。
如是等門,皆應思準。
如唯識第四、五卷,廣引理教,不能煩引。
上五别境,下善十一。
信者(至)所依為業。
述曰:于體德能信所緣境。
忍謂勝解,即信之因。
希望謂欲,即信之果。
淨者信體,能淨心故。
成唯識說信别有三: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即此論說有體忍可。
若谛非谛諸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
此言意顯,設信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緣有始方有信。
舉信忍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
二信有德,謂于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說有德清淨。
若德若非德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德始方有信。
不爾,若信外道無德,信應不起。
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
今以信體于德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
三信有能,謂于諸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論說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斷,皆有信生。
非要有能方有信起。
不爾,信諸惡是可斷法,應信不生。
舉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
成唯識說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又染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
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此中且舉三殊勝境顯信所緣,于無等中實亦生信。
此說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為業。
成唯識說所除行相,言治不信,樂善為業。
謂于實有(至)希望行信。
述曰:此别屬前三境三相。
有體寬遍,說生忍可。
有德可尊,但言清淨。
有能可獲,故說希望。
理實三境可更生相,行微劣故,從勝用說。
不爾,境同,行應不遍。
然此清淨即是信體,偏言于德起據,實通三境,唯我有德,起信樂故。
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述曰:顯于有情,起希望信,無為可得,有為可成,道克生長,二類别故。
慚者(至)為業。
述曰:諸過者境,自羞者緣,羞者又體,慚共相故。
成唯識說:崇重賢善,是慚自相。
于過惡境,自羞為緣,起崇重者,是慚體故。
止息惡行,慚之通業。
别對除者,正違無慚。
愧者(至)業,如慚說。
述曰:境、緣、共相,義并同慚。
成唯識說:輕鄙暴牾,拒抗惡法,是愧體故。
通、别作業,準慚應知。
此慚、愧體俱說羞者,舉二通相,假說别體,由二種羞不俱生故。
慚自羞者,自身及法内故,名自王法。
俗論:世間名他。
或崇善名自,饒益己故;拒惡名他,損害己故。
同前所緣,顯自、共相,皆如唯識第六卷說。
無貪者(至)為業。
述曰:有謂三有,即三界果。
具謂資具,即三有因。
緣生三有,皆名有具。
染緣無漏,亦有具攝。
于此谛中,無染著者,是無貪性。
此說通業,惡行不轉。
轉者,起也,别除貪着。
無嗔者(至)為業。
述曰:有情苦者,三界行苦,或苦壞苦。
唯舉有情,顯勝嗔境。
憎疾滅道,亦生嗔故。
不爾,無嗔翻成境狹。
言苦具者,謂三苦因緣無為等,有無嗔故。
及通别業,皆準前說,或無貪嗔。
言有等者,待有等立,非要緣彼。
如前慚愧,觀善惡立。
不爾,此二應不遍善。
無癡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于說理事,明解為性。
有義:報等性即無癡,無癡體即決擇性。
故論言由者,顯因四位所有決擇,是此體故。
四位非唯有慧,故言由也。
有義:無癡别有自體,舉報等因果,顯無癡性。
故論言:由無癡若起,必四慧俱勝品,從劣生劣,複生勝慧。
故舉因果,顯無癡性。
通、别對除,亦準前說,前三但舉通對除故。
慚等易了,故不重釋。
述曰:此釋論師解,不重釋慚等四因。
報教證智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以四種慧配前報等。
生得善法,宿習為因,才生即得,自體名報。
或與報俱,從依名報。
聞所成慧唯緣教生,從境名教。
思所成慧能生于修,從果名證,修慧現量證解法故。
修所生慧說名為智,自體為名。
故言如次七十七說。
聞所成慧依止于文,未善意趣,未能領受成解脫義。
思所成慧且依于文,且善意趣,亦未能領受成解脫義。
修所成慧今依于文,亦不依文,能善意趣,已能領受成解脫義。
此顯聞慧多緣教生,少緣于義。
思所生慧通緣教理。
修所生慧多緣于義,少緣于文。
誦習經典不善意趣,生得善與聞慧何别?明暗既異,緣義亦殊。
聞慧緣文或少緣義,生得誦文全不解義。
辨中邊說。
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天親解言:前八聞慧,第九思慧,第十修慧。
若誦經等唯生得善,應此不能獲福無量,故非八法生唯生得善攝。
聞思修體皆性非慧,因三所生智體名慧。
故今論說聞所成等,此依主或鄰近釋,不可但言聞思修慧。
此中聞思唯散有漏,修在定亦通無漏。
十地經說八地菩薩能堪能思。
天親釋言:聞思慧者即一修慧,義别說之,非聞思攝。
論說欲界唯有聞思,色界無思,上唯修慧,思現觀等皆唯有漏。
若許聞思通無漏者,上地應有,亦非唯散,便違論說。
有義聞思實
稱五十五,顯類同也。
成唯識說:雖說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别,一切心中定可得故。
遍謂周遍,行者起義,周遍心起立遍行名,亦遍亦行名為遍行,所緣事境多不同故,能有别境立别境名,唯善心中可得生故,順益名善。
此非六釋,無離合故,無簡擇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煩性即惱故名煩惱,唯是煩惱分位差别等流性故。
煩惱之随名随煩惱,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如無貪等。
非六釋攝。
此中唯有持業、有财、依、主三釋。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随惑俱是染故。
複以四一切辨五差别,謂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刹那俱義。
地有二說:一謂九地,二謂三地,即有尋等。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别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别,各得自名,不增不減。
然義猶濫,唯識所說名義最勝。
如其次第(至)應知。
述曰:别屬勸知。
初五遍行,文雖列二,行與非行,類别說五。
次五别境:十一是善,十是煩惱,二十是随煩惱,四是不定。
然唯識論第五、六、七,一一廢立,六位增減,廣引教理,皆如彼說。
此諸心所,如瑜伽第一、第三、第八、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顯揚第一、五蘊論等說,一一并如唯識疏解。
上列名已,下随别釋。
又此(至)當廣分别。
述曰:别釋有三:初釋論師生起下說,次本釋師别釋體用,後釋善染共相作業。
此則初文。
相者,體也,顯心所體。
業,用也,顯心所用。
思者(至)役心為業。
述曰:下别釋中,随位成六。
初位有三,二已說故。
以下所明一切心所,初明體業。
此論本文重釋體業,此釋師解,更不煩指,學者當知。
上來論本,下釋論文。
自下心所,準此應悉。
前明蘊主說作心所,今論别釋但說作心,互相顯說,或心勝故。
此中偏說思是意相應業,鄰近釋名能作心故。
于心造作(至)此辨其業。
述曰:釋師恐複不閑體業,别牒屬當,例餘心所。
以于所作(至)發起心故。
述曰: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今觀論意,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
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于彼善等役心。
不爾,體、業二應無别,體性亦以作用顯故。
作意者(至)持心為業。
述曰:發動者,警覺義。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發動。
不唯警覺心,唯言發心者,心是主故,即義相警。
舉種子者,因中起用。
如薩婆多:未來用起舉種,能警釋現行名。
于所緣(至)名得作意。
述曰:此釋前業作意。
作業通散定位。
說定加行,但說持心。
舉顯了業,彰其作用。
說于此境,數引心故。
唯識但言引心為業,即遍作用。
觸者(至)受所依為業。
述曰:根、境、識三,更相随順,名三和合。
觸依合彼,是故經說觸謂三和。
今論本師不說合彼,但說依起,故說觸者依三和合。
三設未和,但住本性。
後三和位,各有順起心所功能,用與舊殊,皆名為異。
然三變異,勝者唯根,所依相續鄰近勝故。
不唯前三能生心所,觸、想、心所皆亦能生,依和合觸最勝故。
觸雖領似三變異生,然最似根生心所力,故言分别根之變異。
此分别者,是領似義。
如子似父,名為分别,顯受從生,不從他故。
但說受依,近而勝故,如前已說。
此論未說觸别行相,即令心所同觸一境,是觸自性。
于境功能,論師别顯。
和合分别,經文自說。
今且依經,故無别行。
謂識生時(至)分别觸生。
述曰:識未起時,根住自性。
識若生位,根相異舊,能有順生諸心所力,因順果故,名随順生。
随此諸根生受行相,有領似彼分别觸生。
且學諸根有能生力,故受位别。
由觸近生,起盡經說。
識、觸、受等,皆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廣如唯識第三卷說。
諸文同異,伏難相違,不能煩引,如彼疏釋。
既遍諸心,無别門義。
上解遍行,下釋别境。
欲者(至)希望為體。
述曰:所樂受者,顯欲所緣。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于可猒事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可欣不望,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于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于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翻亦無欲。
此三廣如唯識論釋。
以下心所,同者不述,異者叙之,不煩指論,學者應悉。
彼彼者境,所見聞等四境别故。
五十五雲:于彼彼境随趣希樂,是名欲故。
引發即是于境欲得見等之義,所作是即見等作用。
此言意顯于彼彼境欲得見等引發所作,此之希望是欲體性。
正勤所依為業。
述曰:此說善業生正勤故。
彼彼引發(至)一切作用故。
述曰:謂于諸境,欲起見等一切作用,故言彼彼引發所作。
此之希望,是欲體性。
勝解者(至)引轉為業。
述曰:決定事者,顯此所緣。
不定境等,此不生故。
随所決定(至)決了勝解。
述曰:此釋前體。
印謂印可,是事必爾。
持謂決了,不猶預故。
由勝解故(至)不能引轉。
述曰:此釋前業,由邪正等,若教若理若證之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
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故猶預境,勝解全無。
非審決心,亦無勝解。
念者(至)不散亂為業。
述曰:串習事者,此通體類。
不爾,無漏記應不念,由聞彼名既能念者,故串習事亦通類名。
初無漏智曾未得真而有念者,即是曾名,類故有也。
如是一切皆應知,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此顯法迹三學之依,故能生定。
于曾未受體類境中,設曾所受不能明記,亦無念起。
串習事者(至)令心不散。
述曰:設緣未來而生念者,先所受或體或類,如念佛等。
念緣三世不散者,定依善業說。
三摩地者(至)為業。
述曰:三摩地者,此雲等持,平等持心令至境故。
三摩缽底,此雲等至,由定前心引起定位,等所至至于等,定位安和離沉浮故。
前唯有心通散及定,後唯在定通有無心。
由此應成四句分别:有等持非等至,謂欲界專住一境。
有等至非等持,無想、滅盡二無心定。
有等持亦等至,靜慮、無色各四等持。
非等至非等持,欲界等不專注。
三摩呬多,此雲等引,等所引引于等,由定安和離沉浮故。
唯色、無色諸有心定,對前二門應準分别。
如瑜伽論第十三說:所觀事者,實唯慧境,或聞等俱同一境界,故境名觀。
念定皆不唯令心起,由心是主,故但說心。
智所依業,依四法迹及三學說。
令心專一者(至)知如實故。
述曰: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随能住,非唯一境。
論言:一境是一一境,非前後境總是一境。
不爾,見道曆觀諸谛,前後境别,應無等持。
若不專注,便無定起。
慧者(至)斷疑為業。
述曰: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慧便不起。
斷疑者(至)得決定故。
述曰:雖疑心俱,有猶預慧。
此說決斷得定斷疑,非是遍彰慧之作業。
此五略以四門分别:一、俱别生,二、何識有,三、受俱轉,四、性界等。
一、俱别生者,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随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四境生故,故非定俱。
四境别起,應說有五。
随境起二,有十二句。
随境起三,有十三句。
随境起四,合有五四句。
随境起五,但有一句,總别合有三十一句。
二、何識有者,果位八識,一切皆通;因中第八,五皆非有。
末那有義,一切皆無。
有義有三,染、念、定、慧許彼俱故。
有義,此五染分皆俱,十随煩惱遍染心故。
如實義者,除慧一數,四皆不俱,癡分念等可與彼俱,此染分者不可俱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第六意識決定容俱。
三、受俱轉者,有義,欲數喜、樂、舍俱,餘四除苦。
有義,此五容五受俱,若教若理,皆不違故。
四、性界等者,皆通三性,皆通三界及非界攝,皆通有學、無學等三,皆通見斷、修斷、非斷。
如是等門,皆應思準。
如唯識第四、五卷,廣引理教,不能煩引。
上五别境,下善十一。
信者(至)所依為業。
述曰:于體德能信所緣境。
忍謂勝解,即信之因。
希望謂欲,即信之果。
淨者信體,能淨心故。
成唯識說信别有三: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即此論說有體忍可。
若谛非谛諸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
此言意顯,設信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緣有始方有信。
舉信忍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
二信有德,謂于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說有德清淨。
若德若非德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德始方有信。
不爾,若信外道無德,信應不起。
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
今以信體于德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
三信有能,謂于諸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論說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斷,皆有信生。
非要有能方有信起。
不爾,信諸惡是可斷法,應信不生。
舉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
成唯識說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又染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
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此中且舉三殊勝境顯信所緣,于無等中實亦生信。
此說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為業。
成唯識說所除行相,言治不信,樂善為業。
謂于實有(至)希望行信。
述曰:此别屬前三境三相。
有體寬遍,說生忍可。
有德可尊,但言清淨。
有能可獲,故說希望。
理實三境可更生相,行微劣故,從勝用說。
不爾,境同,行應不遍。
然此清淨即是信體,偏言于德起據,實通三境,唯我有德,起信樂故。
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述曰:顯于有情,起希望信,無為可得,有為可成,道克生長,二類别故。
慚者(至)為業。
述曰:諸過者境,自羞者緣,羞者又體,慚共相故。
成唯識說:崇重賢善,是慚自相。
于過惡境,自羞為緣,起崇重者,是慚體故。
止息惡行,慚之通業。
别對除者,正違無慚。
愧者(至)業,如慚說。
述曰:境、緣、共相,義并同慚。
成唯識說:輕鄙暴牾,拒抗惡法,是愧體故。
通、别作業,準慚應知。
此慚、愧體俱說羞者,舉二通相,假說别體,由二種羞不俱生故。
慚自羞者,自身及法内故,名自王法。
俗論:世間名他。
或崇善名自,饒益己故;拒惡名他,損害己故。
同前所緣,顯自、共相,皆如唯識第六卷說。
無貪者(至)為業。
述曰:有謂三有,即三界果。
具謂資具,即三有因。
緣生三有,皆名有具。
染緣無漏,亦有具攝。
于此谛中,無染著者,是無貪性。
此說通業,惡行不轉。
轉者,起也,别除貪着。
無嗔者(至)為業。
述曰:有情苦者,三界行苦,或苦壞苦。
唯舉有情,顯勝嗔境。
憎疾滅道,亦生嗔故。
不爾,無嗔翻成境狹。
言苦具者,謂三苦因緣無為等,有無嗔故。
及通别業,皆準前說,或無貪嗔。
言有等者,待有等立,非要緣彼。
如前慚愧,觀善惡立。
不爾,此二應不遍善。
無癡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于說理事,明解為性。
有義:報等性即無癡,無癡體即決擇性。
故論言由者,顯因四位所有決擇,是此體故。
四位非唯有慧,故言由也。
有義:無癡别有自體,舉報等因果,顯無癡性。
故論言:由無癡若起,必四慧俱勝品,從劣生劣,複生勝慧。
故舉因果,顯無癡性。
通、别對除,亦準前說,前三但舉通對除故。
慚等易了,故不重釋。
述曰:此釋論師解,不重釋慚等四因。
報教證智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以四種慧配前報等。
生得善法,宿習為因,才生即得,自體名報。
或與報俱,從依名報。
聞所成慧唯緣教生,從境名教。
思所成慧能生于修,從果名證,修慧現量證解法故。
修所生慧說名為智,自體為名。
故言如次七十七說。
聞所成慧依止于文,未善意趣,未能領受成解脫義。
思所成慧且依于文,且善意趣,亦未能領受成解脫義。
修所成慧今依于文,亦不依文,能善意趣,已能領受成解脫義。
此顯聞慧多緣教生,少緣于義。
思所生慧通緣教理。
修所生慧多緣于義,少緣于文。
誦習經典不善意趣,生得善與聞慧何别?明暗既異,緣義亦殊。
聞慧緣文或少緣義,生得誦文全不解義。
辨中邊說。
謂書寫供養施他聽,披讀受持正開演。
諷誦及思修,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天親解言:前八聞慧,第九思慧,第十修慧。
若誦經等唯生得善,應此不能獲福無量,故非八法生唯生得善攝。
聞思修體皆性非慧,因三所生智體名慧。
故今論說聞所成等,此依主或鄰近釋,不可但言聞思修慧。
此中聞思唯散有漏,修在定亦通無漏。
十地經說八地菩薩能堪能思。
天親釋言:聞思慧者即一修慧,義别說之,非聞思攝。
論說欲界唯有聞思,色界無思,上唯修慧,思現觀等皆唯有漏。
若許聞思通無漏者,上地應有,亦非唯散,便違論說。
有義聞思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