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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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申食、不知量、不作意、不應理、心下劣、抵突、諀訿、不純直、不和軟、不順同分、欲尋、恚尋、害尋、親裡尋、國土尋、不死尋、輕懱尋、家勢尋、愁歎憂苦。
随煩惱等二十九種,同前所說。
更增四十一法,添六十三,總一百四。
雖法蘊足,雜事品中說七十三諸随煩惱,非大乘義,故略不叙。
百法論等說五十一者,菩薩地說,初地菩薩成十百法。
百法門者,謂識有八,心所有五十一,色有十一,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
雖心所等更有衆多,依初地證說五十一。
瑜伽第一說五十三者,說四無為,除不動想、受。
由别境染分為障處深故,說忘念等随惑所攝。
由此瑜伽說十随惑,遍通粗細二性染心。
百法等中,以遍行等通三性法,各别有位,不說為随。
忘念、惡慧、散亂三種癡分等者,說為随惑,非别境分。
又設此三是别境分,染念能障念根、念力、念支、正念,其染定分障四神足、定根、定力、定支、正定,其惡慧分障四念處、慧根、慧力。
擇法、正見為障處深,所以偏說;欲解不爾,故不說之。
又對法說五十五者,無邪欲解,義同前說。
本煩惱中惡見行相,以各增猛損害處深,為令生猒别開為五。
然百法等以深推求,俱染慧分總合為一,開合雖别而不相違。
六十二中增說十種随煩惱者,彼自說言: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四種随惑:慢、緩、猥雜、趣向前行、舍遠離轭。
又由忘念、散亂、惡慧增上力故,當知發起三種随惑:不敬學處、不顧沙門、惟希活命、不為菩提而求出家。
由此準彼,不定即是散亂差别,矯詐即是诳谄差别。
故六十二所增十種,即二十中七種分位。
八十九中所增四十一種随煩惱者,五是随煩惱分位,三十六是等流。
五是随分位者,謂現相、不純直二谄诳分位,??瞢、頻申二種是睡眠沉分位,不作意一種放逸分位,三十二種根本煩惱分位,随其所應諸随煩惱等流。
一十八種是貪分位,謂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希欲、耽嗜、遍耽嗜、非法貪、執着惡貪、不樂食、不知量、不應理、欲尋、親裡尋、國土尋、不死尋、家勢尋。
七是嗔分位,謂憤發、惡說、不忍、抵突、諀訿、恚尋、害尋。
五是慢分位,謂傲、不敬心、下劣、不和耎、輕蔑尋。
一是貪癡分位,謂惡友。
一是貪嗔癡分位,謂不順同分。
四是受分位,謂愁歎憂惱,随其所應諸有随煩惱等流。
由此義故,唯識又言:善可對除諸随煩惱。
雖義有别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别立。
何故六十二唯說十八諸随煩惱,更不說餘?彼論自說三處違犯,故唯爾所。
一同住處起初四種,二犯戒處起無慚無愧,三犯心慧學處起所餘種。
不信懈怠依俱犯起,忘念散亂依心犯起,惡慧依慧犯起,餘慢緩等由五所起,如前随惑等流中說,亦通心慧依二犯起。
八十九中唯說七十諸随煩惱,不說餘者,五十八若在欲界說,依十二處轉故,謂執着惡行處起貪嗔癡,乃至第十二衆苦所集處起愁歎憂苦,廣如彼說,故唯七十不減不增。
雖心所法有此衆多,依初地所證五十一為正。
此論雖說五十五種,體非增益,故不相違。
二、體數多少者,有義,五十五諸心所中二十七是實,謂遍行别境各有五種,善法有八,除不放逸、舍及不害,根本煩惱五,除五惡見,随煩惱四,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餘二十八皆是假有。
有義,此中三十二法體是實有,随煩惱中加掉舉、惛沉、散亂三種,不定、悔、眠,餘二十三皆假有。
說實有者,各别種生,離他有用,别有行相,随其所應,實與識俱轉,實聖道所斷。
說假有者,随其所應,或别或總,依他施設,無别種生,離他無實用,無别實行相。
瑜伽一說邪欲勝解至自說苦者,如此一切随其所應,或随所依實有體法前後分位,或一刹那義假安立。
二起位有無者,今依此論,五十五心所中略為六例:一者有五法,起一必五俱,謂遍行五。
二者有九法,起一必六俱,謂别境五、不定四。
随一起時,必有遍行故。
遍行既遍,一切心中下應皆說。
三者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謂無明及惛沉等八大随煩惱,此九必俱故。
四者有二十一法,起一必十五俱,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慢、疑、五見、谄、诳、憍。
善起十必俱,貪等染法随一起時,必有無明八大随惑故。
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俱,謂輕安、無慚、無愧。
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并無明八大随惑故。
六者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謂嗔、忿、恨、覆、惱、嫉、悭、害。
随一起時,必有無明、無慚、無愧八大随惑,遍行五故。
此依正義,準成唯識說決定俱。
定不俱者,一切善法定不與三十染法俱,貪定非嗔、疑俱,嗔定非見、戒取、覆、诳、谄俱,慢定非疑俱,疑定非五見俱,五見展轉定不俱,忿等初十自定不俱,亦定不五見、疑俱,忿、恨、惱、嫉、害定非貪、嗔俱,憍定非貪、嗔、慢俱,尋定非伺俱,悔、眠定非輕安俱,悔除嗔、癡、邪見定非慢等七本惑俱。
論雖說九,非決定故。
悔定非忿等,少十俱。
此依唯識所說。
決定不相應者,此所除外,容得相應。
若依五十一及五十三心所,說即必定。
應說頌言:五法五俱起,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相應,智者應當學。
四界地短長者,界謂三界,地謂十地。
三界短長者,五十五心所中,欲界具五十四,除輕安。
有義,具五十五,前說為正。
色界有四十三,無色界有三十九。
十二法唯欲界系,謂嗔、忿等七,無慚、無愧及悔、眠。
二法唯二界系,謂谄、诳。
十八法唯三界系,謂九根本,或憍八大随煩惱。
三唯二界系及不系,謂尋、伺、輕安。
二十法三界系及不系,謂遍行别境,善除輕安。
諸經論等,具有誠文,易不煩引,如唯識疏。
十地短長者,理趣等經說:一、淨觀地,二、種姓地,三、第八地,四、具見地,五、薄地,六、離欲地,七、已辦地,八、獨覺地,九、菩薩地,十、如來地。
此說三乘共行十地,攝法周盡,漸悟、頓悟,定、不定姓,皆此攝故。
非唯一乘所行十地,唯聖非凡,因非果故。
初二地中,略有二釋:有義,淨觀地唯在聲聞解脫分位,及順決擇分前三位中;種姓唯在世第一法。
有義,淨觀地唯在解脫分等,未為谛觀,種姓未定,但淨修心,觀身、受等,名淨觀故;種姓通在順決擇分燸等四位中,至此位中,種姓方定,不可轉故。
第八地謂預流向,即住見道前十五心回向果中,從阿羅漢向前數故。
具見地者,謂預流果,具足見道十六心故。
薄地謂一來果,已于欲界九品惑中,能倍離欲,斷六品故。
離欲地謂不還果,決定全離欲界惑故。
已辦地謂阿羅漢果,生已盡,梵行立,所作辦,無後有故。
獨覺地謂麟角部行一切獨覺。
菩薩地謂十二住。
如來地謂在佛位。
淨觀地中具五十五,其種姓地、第八地、具見地、薄地,唯有五十一法,除邪見、疑、見取、戒取。
成唯識言:加行位中,分别二取皆已伏故。
離欲地唯有四十法,前所除外,又除十一:嗔、忿、恨、覆、惱、嫉、害、悭、無慚、無愧、悔。
已辦地、獨覺地,唯成就二十四法,前所除外,又除貪、慢、疑、身邊見及谄、诳、憍八大随惑。
前所除者,皆煩惱障,若所知障。
八位皆具五十五法,由此聖教說有彼習。
菩薩地中十二住者:一、種姓住,謂住菩薩本性種姓;二、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初地,已後十住各是一地;三、極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四、增上戒住;五、增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增上慧住;七、諸谛相應增上慧住;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慧住;九、無相有功用住;十、無相無功用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
其初二住皆具五十五,此說頓悟。
若漸語者,随何位入所具多少,如本住說。
雖華嚴經第十卷十住中言: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
緣起經言:無明有四:一、共;二、不共;三、纏;四、随眠。
外法異生所有諸業,我說皆以此四為緣。
内法異生若放逸者所有諸業,我說皆以三無明為緣。
不放逸者所有諸業,我不說為無明緣行。
成唯識論第九卷言:資糧位中,于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證菩薩行。
故于二取所引随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又加行位,唯能伏除分别二取一切皆盡,不說十住一切煩惱皆悉能斷。
但可應同緣起經說,因邪教友不共相應四種無明及此伴類,十住中伏行相粗故,自分别起發分别業四種無明等,乃至暖位方能伏盡。
不爾,便違唯識等說,亦非内法一切異生一切無明悉皆不起,故知但應如前分别。
其第三住乃至第九住中,皆具五十一,除疑、邪見、見取、戒取。
此中所無,皆通煩惱所知障。
雖說有餘諸煩惱等,故意力有,非不能除。
雖說四地斷身見等,此說少分,非一切無。
餘三種中具三十五法,前所除外,又除嗔及邊見、少十随惑、無慚、無愧、惡作、睡眠,其貪、慢、癡、身見及八大随惑、第七識俱,法執有故。
此說尋伺遍無漏者,若說尋伺唯有漏者,彼三住中唯有三十三法,其佛地中唯有二十一法。
如上說有,皆說現行可得起者,不說種子。
若說種子,義不定故。
斷不起義,前六位中各已别釋,故今但應說具不具。
五、與心一異者,唯識第七自問答言: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别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别?若離心體有别自性,便違五教;若即是心分位差别,便違三教。
若依世俗,應說離心有别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皆無有失。
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今依初勝義,王臣别故,行相差别故,有無異故,不可定即;幻事性故,難了知故,依緣起義皆可同故,不可定離。
第二勝義,事差别故非定即,理無二故非定離,又因果性非定即離。
第三勝義,中诠有異故非定即,自無異故非定離。
第四勝義,内證所知,心言俱寂,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複次(至)障自能治為業。
述曰:釋心所中,自下第三,解善染心所共相作業。
于中有二:上來論本,下釋師解。
善法力強,稱斷所治;惡法性劣,名障能治。
又善法可欣,與能斷稱;惡法可厭,與障道名。
問:以善違于惡,即言斷惡種;以惡違于善,應言斷善種?答:善能證理勝順益,稱斷于惡種;惡法不證理損害,不能斷善種。
如信慚等(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釋别義。
前雖總舉,未别指示。
今指善染各别治障,令法分相,各如自名,說障治法。
當知忿等(至)對治亦爾。
述曰:善中,總舉斷自所治。
染中分二,根本已說。
此說随障,唯如自名,各障自善。
今言忿等能障于慈,據其通障。
顯揚第二說:慈是不害,悲是無嗔,喜是不嫉。
正障慈者,即害随惑。
言忿能障,說是嗔分。
據通障等,亦不相違。
此等如名,可自體攝。
如成唯識第六卷說: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随煩惱等二十九種,同前所說。
更增四十一法,添六十三,總一百四。
雖法蘊足,雜事品中說七十三諸随煩惱,非大乘義,故略不叙。
百法論等說五十一者,菩薩地說,初地菩薩成十百法。
百法門者,謂識有八,心所有五十一,色有十一,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
雖心所等更有衆多,依初地證說五十一。
瑜伽第一說五十三者,說四無為,除不動想、受。
由别境染分為障處深故,說忘念等随惑所攝。
由此瑜伽說十随惑,遍通粗細二性染心。
百法等中,以遍行等通三性法,各别有位,不說為随。
忘念、惡慧、散亂三種癡分等者,說為随惑,非别境分。
又設此三是别境分,染念能障念根、念力、念支、正念,其染定分障四神足、定根、定力、定支、正定,其惡慧分障四念處、慧根、慧力。
擇法、正見為障處深,所以偏說;欲解不爾,故不說之。
又對法說五十五者,無邪欲解,義同前說。
本煩惱中惡見行相,以各增猛損害處深,為令生猒别開為五。
然百法等以深推求,俱染慧分總合為一,開合雖别而不相違。
六十二中增說十種随煩惱者,彼自說言: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四種随惑:慢、緩、猥雜、趣向前行、舍遠離轭。
又由忘念、散亂、惡慧增上力故,當知發起三種随惑:不敬學處、不顧沙門、惟希活命、不為菩提而求出家。
由此準彼,不定即是散亂差别,矯詐即是诳谄差别。
故六十二所增十種,即二十中七種分位。
八十九中所增四十一種随煩惱者,五是随煩惱分位,三十六是等流。
五是随分位者,謂現相、不純直二谄诳分位,??瞢、頻申二種是睡眠沉分位,不作意一種放逸分位,三十二種根本煩惱分位,随其所應諸随煩惱等流。
一十八種是貪分位,謂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希欲、耽嗜、遍耽嗜、非法貪、執着惡貪、不樂食、不知量、不應理、欲尋、親裡尋、國土尋、不死尋、家勢尋。
七是嗔分位,謂憤發、惡說、不忍、抵突、諀訿、恚尋、害尋。
五是慢分位,謂傲、不敬心、下劣、不和耎、輕蔑尋。
一是貪癡分位,謂惡友。
一是貪嗔癡分位,謂不順同分。
四是受分位,謂愁歎憂惱,随其所應諸有随煩惱等流。
由此義故,唯識又言:善可對除諸随煩惱。
雖義有别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别立。
何故六十二唯說十八諸随煩惱,更不說餘?彼論自說三處違犯,故唯爾所。
一同住處起初四種,二犯戒處起無慚無愧,三犯心慧學處起所餘種。
不信懈怠依俱犯起,忘念散亂依心犯起,惡慧依慧犯起,餘慢緩等由五所起,如前随惑等流中說,亦通心慧依二犯起。
八十九中唯說七十諸随煩惱,不說餘者,五十八若在欲界說,依十二處轉故,謂執着惡行處起貪嗔癡,乃至第十二衆苦所集處起愁歎憂苦,廣如彼說,故唯七十不減不增。
雖心所法有此衆多,依初地所證五十一為正。
此論雖說五十五種,體非增益,故不相違。
二、體數多少者,有義,五十五諸心所中二十七是實,謂遍行别境各有五種,善法有八,除不放逸、舍及不害,根本煩惱五,除五惡見,随煩惱四,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餘二十八皆是假有。
有義,此中三十二法體是實有,随煩惱中加掉舉、惛沉、散亂三種,不定、悔、眠,餘二十三皆假有。
說實有者,各别種生,離他有用,别有行相,随其所應,實與識俱轉,實聖道所斷。
說假有者,随其所應,或别或總,依他施設,無别種生,離他無實用,無别實行相。
瑜伽一說邪欲勝解至自說苦者,如此一切随其所應,或随所依實有體法前後分位,或一刹那義假安立。
二起位有無者,今依此論,五十五心所中略為六例:一者有五法,起一必五俱,謂遍行五。
二者有九法,起一必六俱,謂别境五、不定四。
随一起時,必有遍行故。
遍行既遍,一切心中下應皆說。
三者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謂無明及惛沉等八大随煩惱,此九必俱故。
四者有二十一法,起一必十五俱,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慢、疑、五見、谄、诳、憍。
善起十必俱,貪等染法随一起時,必有無明八大随惑故。
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俱,謂輕安、無慚、無愧。
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并無明八大随惑故。
六者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謂嗔、忿、恨、覆、惱、嫉、悭、害。
随一起時,必有無明、無慚、無愧八大随惑,遍行五故。
此依正義,準成唯識說決定俱。
定不俱者,一切善法定不與三十染法俱,貪定非嗔、疑俱,嗔定非見、戒取、覆、诳、谄俱,慢定非疑俱,疑定非五見俱,五見展轉定不俱,忿等初十自定不俱,亦定不五見、疑俱,忿、恨、惱、嫉、害定非貪、嗔俱,憍定非貪、嗔、慢俱,尋定非伺俱,悔、眠定非輕安俱,悔除嗔、癡、邪見定非慢等七本惑俱。
論雖說九,非決定故。
悔定非忿等,少十俱。
此依唯識所說。
決定不相應者,此所除外,容得相應。
若依五十一及五十三心所,說即必定。
應說頌言:五法五俱起,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相應,智者應當學。
四界地短長者,界謂三界,地謂十地。
三界短長者,五十五心所中,欲界具五十四,除輕安。
有義,具五十五,前說為正。
色界有四十三,無色界有三十九。
十二法唯欲界系,謂嗔、忿等七,無慚、無愧及悔、眠。
二法唯二界系,謂谄、诳。
十八法唯三界系,謂九根本,或憍八大随煩惱。
三唯二界系及不系,謂尋、伺、輕安。
二十法三界系及不系,謂遍行别境,善除輕安。
諸經論等,具有誠文,易不煩引,如唯識疏。
十地短長者,理趣等經說:一、淨觀地,二、種姓地,三、第八地,四、具見地,五、薄地,六、離欲地,七、已辦地,八、獨覺地,九、菩薩地,十、如來地。
此說三乘共行十地,攝法周盡,漸悟、頓悟,定、不定姓,皆此攝故。
非唯一乘所行十地,唯聖非凡,因非果故。
初二地中,略有二釋:有義,淨觀地唯在聲聞解脫分位,及順決擇分前三位中;種姓唯在世第一法。
有義,淨觀地唯在解脫分等,未為谛觀,種姓未定,但淨修心,觀身、受等,名淨觀故;種姓通在順決擇分燸等四位中,至此位中,種姓方定,不可轉故。
第八地謂預流向,即住見道前十五心回向果中,從阿羅漢向前數故。
具見地者,謂預流果,具足見道十六心故。
薄地謂一來果,已于欲界九品惑中,能倍離欲,斷六品故。
離欲地謂不還果,決定全離欲界惑故。
已辦地謂阿羅漢果,生已盡,梵行立,所作辦,無後有故。
獨覺地謂麟角部行一切獨覺。
菩薩地謂十二住。
如來地謂在佛位。
淨觀地中具五十五,其種姓地、第八地、具見地、薄地,唯有五十一法,除邪見、疑、見取、戒取。
成唯識言:加行位中,分别二取皆已伏故。
離欲地唯有四十法,前所除外,又除十一:嗔、忿、恨、覆、惱、嫉、害、悭、無慚、無愧、悔。
已辦地、獨覺地,唯成就二十四法,前所除外,又除貪、慢、疑、身邊見及谄、诳、憍八大随惑。
前所除者,皆煩惱障,若所知障。
八位皆具五十五法,由此聖教說有彼習。
菩薩地中十二住者:一、種姓住,謂住菩薩本性種姓;二、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初地,已後十住各是一地;三、極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四、增上戒住;五、增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增上慧住;七、諸谛相應增上慧住;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慧住;九、無相有功用住;十、無相無功用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
其初二住皆具五十五,此說頓悟。
若漸語者,随何位入所具多少,如本住說。
雖華嚴經第十卷十住中言: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
緣起經言:無明有四:一、共;二、不共;三、纏;四、随眠。
外法異生所有諸業,我說皆以此四為緣。
内法異生若放逸者所有諸業,我說皆以三無明為緣。
不放逸者所有諸業,我不說為無明緣行。
成唯識論第九卷言:資糧位中,于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證菩薩行。
故于二取所引随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又加行位,唯能伏除分别二取一切皆盡,不說十住一切煩惱皆悉能斷。
但可應同緣起經說,因邪教友不共相應四種無明及此伴類,十住中伏行相粗故,自分别起發分别業四種無明等,乃至暖位方能伏盡。
不爾,便違唯識等說,亦非内法一切異生一切無明悉皆不起,故知但應如前分别。
其第三住乃至第九住中,皆具五十一,除疑、邪見、見取、戒取。
此中所無,皆通煩惱所知障。
雖說有餘諸煩惱等,故意力有,非不能除。
雖說四地斷身見等,此說少分,非一切無。
餘三種中具三十五法,前所除外,又除嗔及邊見、少十随惑、無慚、無愧、惡作、睡眠,其貪、慢、癡、身見及八大随惑、第七識俱,法執有故。
此說尋伺遍無漏者,若說尋伺唯有漏者,彼三住中唯有三十三法,其佛地中唯有二十一法。
如上說有,皆說現行可得起者,不說種子。
若說種子,義不定故。
斷不起義,前六位中各已别釋,故今但應說具不具。
五、與心一異者,唯識第七自問答言: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别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别?若離心體有别自性,便違五教;若即是心分位差别,便違三教。
若依世俗,應說離心有别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皆無有失。
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今依初勝義,王臣别故,行相差别故,有無異故,不可定即;幻事性故,難了知故,依緣起義皆可同故,不可定離。
第二勝義,事差别故非定即,理無二故非定離,又因果性非定即離。
第三勝義,中诠有異故非定即,自無異故非定離。
第四勝義,内證所知,心言俱寂,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複次(至)障自能治為業。
述曰:釋心所中,自下第三,解善染心所共相作業。
于中有二:上來論本,下釋師解。
善法力強,稱斷所治;惡法性劣,名障能治。
又善法可欣,與能斷稱;惡法可厭,與障道名。
問:以善違于惡,即言斷惡種;以惡違于善,應言斷善種?答:善能證理勝順益,稱斷于惡種;惡法不證理損害,不能斷善種。
如信慚等(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釋别義。
前雖總舉,未别指示。
今指善染各别治障,令法分相,各如自名,說障治法。
當知忿等(至)對治亦爾。
述曰:善中,總舉斷自所治。
染中分二,根本已說。
此說随障,唯如自名,各障自善。
今言忿等能障于慈,據其通障。
顯揚第二說:慈是不害,悲是無嗔,喜是不嫉。
正障慈者,即害随惑。
言忿能障,說是嗔分。
據通障等,亦不相違。
此等如名,可自體攝。
如成唯識第六卷說: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