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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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故非實有。
仍從緣起,性是依他,成所緣緣。
而體少有,複非全僞,無實用故,我所依故。
不同二執,故名移轉。
又心外無,橫執為有,可言虛僞,不同有執。
内影像有,彼撥為無,非全虛僞,不同無執。
為遮實執定有定無,故訓釋詞,表成移轉。
于五取蘊等者是見,所緣蘊等者是。
等有二種:一者平等,五蘊皆執故。
二謂所等。
所等有二,下皆準知。
一者等有,謂界處等。
二者等無,謂離蘊等。
緣蘊處等,與離蘊等,計為我故,為所緣境。
随此所緣,或總或别,二三合等,執我我所,以為所執,以随境也。
忍謂忍可,體即勝解。
欲謂希望,體即是欲。
此二是果,故立果名。
覺謂尋求,觀謂思察,此二即是粗細行别。
見謂推構,此五皆是見之行相,一體異名。
今舉行相,顯自體故。
五取蘊等,是所遍計。
諸忍欲等,是能遍計。
我及我所,即是遍計,所執性成。
今能遍計,是此見體。
舉前二種,取能計故。
此所遍計,言取蘊者,顯親所緣,非無漏故。
取處取界,亦類此知。
舉忍等五,緣五門法,而起見故。
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見者,六十二見等。
趣謂所趣。
諸見糾紛,皆趣我故,此屬我見。
趣或趣況,諸見趣況,由執我故,此屬諸見。
與彼為依,是此作業。
五見作用,通障正慧。
今舉别用,不說通業。
邊執見者(至)觀見為體。
述曰:邊有二義:一者邊側,障中道故;二者邊鄙,障勝行故。
薩迦耶見執我等已,此邊執見随于前蘊而執斷常。
諸忍欲等為此見體,所遍計等三種如前。
移轉見後,計執斷常,方邊見攝,餘者邪見。
故論言:随先随我見,後随執蘊。
五十八說執釋梵等為常為恒,苦邪見故。
障處中行(至)緣起正智。
述曰:緣起者,境諸因果法,因故非常,果故非斷。
緣因果智,名緣起智,是處中行,亦是勝行。
勝行即出離,正智通因果,證智非因,故言出離。
或出離即滅谛,障正智生,不稱出離。
彼障此故,立邊見名。
見取者(至)為體。
述曰: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見取之境,雖此見取取見非見,要取見為首方名見取,但取非見法非見取故。
理準實應名見等取,略等言故但名見取。
要緣見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見取體。
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及唯識言: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見取。
此中但說非勝計勝,不說得淨,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
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滅計滅,應非邪見。
雖本地分第八卷雲:不淨計淨名為見取。
彼意要計見取眷屬諸不淨法為勝能淨,得見取名,非唯計不淨名為見取。
雖五十八說妄取迷苦所有諸見為第一等名為見取,意說見取非定一心緣見非見方得取名,唯緣諸見執勝因亦見取故。
設合緣者,見為首故,略無餘蘊。
不爾,便違顯揚等說。
然但緣非見為勝能淨者,不名見取,名見取故。
彼但邪見,非惑業故。
最勝上妙四差别者,有說同于滅靜妙離。
此釋不然,非滅計滅非見取故,此四但是勝之異名。
或計為勝,同滅四行,能超惡趣及三界别,或是三界成無漏善,如其次第是四差别。
見及所依是所遍計,諸忍欲等是能遍計,為最勝等所執性成,準前應說。
執不正見,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鬥诤依此生故。
戒禁取者(至)為體。
述曰:戒者性戒,禁者遮戒,或戒内道禁外道戒,此及所依五取蘊等戒禁取境。
雖此戒禁取緣戒禁及非戒禁,要緣戒禁為首,方名戒禁取,但取非戒禁非戒禁取故。
理實此應名戒禁等取,取戒禁為首。
故略等言,要緣戒禁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戒禁取體。
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等言:謂于随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戒禁取。
此中但說為清淨等,非因計因,不說最勝,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
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道計道,應非邪見。
雖本地分中第八卷言:于苦計樂,名戒禁取。
彼意要計戒禁眷屬所有諸苦,以為樂法為勝能淨,得戒禁取名,非唯計苦名戒禁取。
雖五十八說妄取順見所受戒禁為第一等,名戒禁取,意說戒禁取,非定一心緣戒非戒,方名戒取,唯緣諸戒執為勝因,亦戒取故。
設合緣者,戒為首故,略無餘蘊,不爾便違顯揚等說。
若但緣彼非戒禁法,不名戒禁取,名戒禁取,故彼皆取見非見等故。
清淨解脫出離别者,有說同自性有,無餘涅槃。
此釋不然,非道計道,尚為邪見說計戒取為涅槃耶?計為彼三因體是最勝,可是戒禁取,最勝能淨,方是此故。
或此但是最勝異名,離諸漏名清淨,絕二縛名解脫,超生死名出離,略無因義。
或超三界因,或此但是彼因異稱,略無勝義。
所遍計等,準前應說。
勞而無果,所依為業。
述曰:下文自釋。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
述曰:顯戒禁取随見取生,非除戒禁。
因見受戒,執為勝因,故說戒禁惡見為先。
此若執見,應是見取。
執見等為勝,非因非見取攝。
要計勝為因,方成見取故。
非滅計滅,是邪見故。
但執戒等為因,非勝非戒取攝。
要計為因勝,方成戒取故。
非道計道,是邪見故。
故成唯識會此等雲: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随轉門。
不爾,雲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勞無果者(至)得出離故。
述曰:由無義利而行勤苦,雖設劬勞,終無果滿。
邪見者(至)為體。
述曰:因果等者,是見所緣。
諸忍等者,是見自性。
五十八說:謗因者,迷集邪見。
謗果者,迷苦邪見。
謗作用者,一分迷苦,一分迷集。
壞實事者,謗阿羅漢。
實事有二:一智,二斷。
謗斷者,迷滅邪見。
謗智者,迷道邪見。
邪分别者,通迷四谛。
謂謗苦谛,決定無有自在等,常邊無邊等,是苦邪見。
計自在等,為生者等,及謗集谛,是集邪見。
說現法涅槃,及謗滅谛。
計邪解脫,是滅邪見。
謗智為首,有為無漏,及謗道谛。
計無利行,是真行道,能盡諸苦,是道邪見。
不死矯亂,通迷四起。
故邪分别,通四谛生。
此謗因果,或别或總。
别有四句:一依因謗果,謂雖有因,而無異熟。
二依果謗因,謂雖有果,而無惑業。
三不依因而謗于果,謂無三世。
四不依果而謗于因,謂無煩惱生死因緣起。
合謗因果,總為一句。
謂諸法空,無因無果。
如是等義,皆應準知。
斷善根為業(至)善不生起為業。
述曰:由邪見故,能斷善根。
諸不善根,由此堅固。
既無因果,不善便生。
惑業既增,善不生起。
行相最廣,損壞處深。
難得涅槃,長埋生死。
故說此業,别開四門。
斷善根用,要唯上品。
所餘三業,通九品見。
謗因者(至)無惡行等。
述曰: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無施與者,無正布施。
無愛樂者,無所愛樂法而可尊重,故能愛樂度無能。
無祠祀者,無以财食供養三寶。
所生妙行、惡行翻此。
或初二無妙行、無祠祀者,無惡行别,别此三總,即妙行及惡行等。
瑜伽論第八及五十五,說皆同此。
五十八雲:無妙行、惡行,名謗作用者,此謗體無,彼謗無用;此謗無思業,彼謗無身語;此謗為因果未生位,彼謗其用果将生起。
然用及因,實非即離,各據一義,理不相違。
涅槃經三十五,謗因五句,阙無愛樂。
此謗因中,複言等者,謂無贊誦、毆擊等業。
謗果者(至)異熟等。
述曰:等言顯示增上等流,如短命等、殺生等流,果味辛少,邪見增上,如是等果。
謗作用者(至)有情等。
述曰:此有三類:一者、世間,二者、父母,三、化生等。
诽謗異世(至)作用故。
述曰:瑜伽第七空論中,複有差别,應勘叙之。
謗無從此世間死沒,生彼世間,或複翻此,故謗無此,是謗異世間往來作用。
母能任持父為種子,故謗無此,名謗任持種子作用。
諸趣中有,名化有情。
先業所招,能續後有,故謗無此,名謗相續。
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續。
五十八說:無父無母,名壞實事;謗無第一可敬福田。
此說謗無任持相續,名謗作用,故不相違。
亦由父母殺成重逆,故彼謗無,名壞實事。
化生有情,亦有二類:一者異生,二者有學。
此謗異生,名謗作用。
五十八中,說謗聖者,名壞實事。
又謗體無,名壞實事;謗用無者,名謗作用,亦不相違。
謗作用中,複言等者,等諸法中一切作用。
水土能生,等 壞實事者(至)阿羅漢等。
述曰:有學無學,堪為福田。
實法所成,皆名實事。
論言等者,等有學也。
瑜伽不同,如前已會。
邪分别者(至)分别倒見。
述曰:此前已說迷四谛起有無邪見,皆邪分别。
斷善根者(至)非一切種。
述曰:上解見體,此釋見業。
要唯欲界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見八品,義顯餘業通九品見。
五十八說身見等四名為增益,此名損減,彼邪見中但說因果作用實事,無分别者故。
又對法諸見,四是增益,此雖有增,但對名減,非說邪見唯損減攝,說邊無邊等皆邪見攝故。
斷善根義,後當廣說。
此中諸論違者前引,所餘同者皆不引之。
如瑜伽論第八、五十五、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第六,涅槃經三十五說。
此十略以十八門分别:一、假有實有,二、俱生分别,三、自類相應,四、與諸識俱,五、受俱轉,六、别境俱起,七、三性所攝,八、三界所系,九、上下相起,十、上下相緣,十一、學等所攝,十二、見所斷等,十三、迷谛總别,十四、有無事境,十五、有無漏緣,十六、名事所緣,十七、有異熟等,十八、所障廢立。
一、假實有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是慧分故;餘五實有,别有性故。
二、俱生分别者,四唯分别起,謂疑、邪見、見取、戒取,要邪教友強思生故;餘六通二,内外二緣俱得生故。
邊執見中通二種者,有義斷見許通二種,常見粗故;有義常見亦通二釋,見禽獸等集資具故,諸論皆說邊見通故。
三、自類相應者,依論次第一行門說,貪與嗔、疑定不俱起,行緣别故;與餘七種皆得俱生,不相違故。
嗔與二取定不俱起,執為勝道,不憎彼故;與餘六種皆得相應。
慢類、疑行相别,無俱起義;與餘六種定得相應,然與斷見定不相應,境行别故。
疑與五見必不俱起,疑不審決,見審決故;五見定不俱無,二慧俱故;行相各猛,不并生故。
癡與九種定得相應,然獨行癡無俱起義。
四、與諸識俱者,第八諸位一切皆無,末那因中與四俱轉:我見、我愛、我慢、無明。
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嗔、癡。
五受俱轉者,貪、嗔、癡三,俱生、分别皆五受俱。
有義慢四,不與苦俱。
有義通五,意有苦根,如前已說。
此說俱生非分别者,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皆四受俱,非苦俱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喜、樂、舍俱,不在五識,唯無記故;分别二見皆四受俱,欲界不善與憂俱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亦苦受俱,意有苦故。
此依實義粗相應思,下第七卷當更分别。
六、别境俱者,貪、嗔、癡、慢容五相應,疑及五見唯四俱起,疑除勝解,見非慧俱。
七、三性所攝者,嗔唯不善,餘通二種俱生:身、邊及上界一切,唯無記攝。
八、三界所系者,嗔唯欲界,九通三界。
九、上下相起者,未離下染,不起上惑,要得根本定,方起上煩惱。
下地容起上界,一切上界,地唯地下。
嗔、邪見、貪、癡四種,或亦起慢,謗涅槃故,我、愛俱故。
十、上下相緣者,下地十種,皆得緣上。
嗔緣上,理極成故。
上地煩惱,五得緣下,謂愛、慢、癡、身見、邊見。
有義:餘四上不緣下,無行相故。
有義:此四亦得緣下,能遍緣故。
十一、學等所攝者,此十皆非有學、無學,此明唯染故。
十二、見所斷等者,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唯見所斷,唯分别故。
餘六通見及修所斷,以通分别及俱生故。
并非非斷,唯染性故。
十三、迷谛總别者,十種皆通迷四谛起。
有一一起别迷四谛,有緣二、三四谛等起。
然總有二:一者、數總,四谛各有十煩惱故;二者、行總,總緣四谛,起行相故。
别亦有二:一者、數别,苦谛具十三谛,皆唯有八種故。
别空、非我,唯苦谛行所對治中,于餘三谛隐不說有身、邊二見。
二者、行别,此十一一或各唯緣一一谛起。
今依數總、别行相說,故四谛中各有十種。
若依數别及行别說,苦谛具十,餘谛各八,即不得成百一十二。
若依行總、别,數總、别,或亦難成二十八等,亦不得成百一十二。
皆如理思。
下第七卷,當更分别。
十、皆親迷四谛相起,身見等纏行相深故。
緣則不爾,身、邊見等不能親緣,滅谛等故。
十四、有、無事境者,親所緣緣,決定皆有;疏:所緣緣,有、無不定。
即蘊計我,皆有所依,故名緣有事;離蘊計我,皆無所依,故名緣無事。
諸煩惱中,随應廣說。
十五、有漏、無漏緣者,親所緣緣,定唯有漏;疏:所緣緣,親迷谛者,皆通無漏。
若重緣起,行相不深,非緣無漏。
十六、名、事所緣者,他界無漏緣者,皆不能親緣取,但緣其名,名緣名境,不似質故。
自地緣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别所起事、境。
十種皆通緣名及事。
五十八、雖說貪、嗔、慢三唯緣一分,所餘七種通緣一切,
仍從緣起,性是依他,成所緣緣。
而體少有,複非全僞,無實用故,我所依故。
不同二執,故名移轉。
又心外無,橫執為有,可言虛僞,不同有執。
内影像有,彼撥為無,非全虛僞,不同無執。
為遮實執定有定無,故訓釋詞,表成移轉。
于五取蘊等者是見,所緣蘊等者是。
等有二種:一者平等,五蘊皆執故。
二謂所等。
所等有二,下皆準知。
一者等有,謂界處等。
二者等無,謂離蘊等。
緣蘊處等,與離蘊等,計為我故,為所緣境。
随此所緣,或總或别,二三合等,執我我所,以為所執,以随境也。
忍謂忍可,體即勝解。
欲謂希望,體即是欲。
此二是果,故立果名。
覺謂尋求,觀謂思察,此二即是粗細行别。
見謂推構,此五皆是見之行相,一體異名。
今舉行相,顯自體故。
五取蘊等,是所遍計。
諸忍欲等,是能遍計。
我及我所,即是遍計,所執性成。
今能遍計,是此見體。
舉前二種,取能計故。
此所遍計,言取蘊者,顯親所緣,非無漏故。
取處取界,亦類此知。
舉忍等五,緣五門法,而起見故。
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見者,六十二見等。
趣謂所趣。
諸見糾紛,皆趣我故,此屬我見。
趣或趣況,諸見趣況,由執我故,此屬諸見。
與彼為依,是此作業。
五見作用,通障正慧。
今舉别用,不說通業。
邊執見者(至)觀見為體。
述曰:邊有二義:一者邊側,障中道故;二者邊鄙,障勝行故。
薩迦耶見執我等已,此邊執見随于前蘊而執斷常。
諸忍欲等為此見體,所遍計等三種如前。
移轉見後,計執斷常,方邊見攝,餘者邪見。
故論言:随先随我見,後随執蘊。
五十八說執釋梵等為常為恒,苦邪見故。
障處中行(至)緣起正智。
述曰:緣起者,境諸因果法,因故非常,果故非斷。
緣因果智,名緣起智,是處中行,亦是勝行。
勝行即出離,正智通因果,證智非因,故言出離。
或出離即滅谛,障正智生,不稱出離。
彼障此故,立邊見名。
見取者(至)為體。
述曰: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見取之境,雖此見取取見非見,要取見為首方名見取,但取非見法非見取故。
理準實應名見等取,略等言故但名見取。
要緣見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見取體。
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及唯識言: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見取。
此中但說非勝計勝,不說得淨,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
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滅計滅,應非邪見。
雖本地分第八卷雲:不淨計淨名為見取。
彼意要計見取眷屬諸不淨法為勝能淨,得見取名,非唯計不淨名為見取。
雖五十八說妄取迷苦所有諸見為第一等名為見取,意說見取非定一心緣見非見方得取名,唯緣諸見執勝因亦見取故。
設合緣者,見為首故,略無餘蘊。
不爾,便違顯揚等說。
然但緣非見為勝能淨者,不名見取,名見取故。
彼但邪見,非惑業故。
最勝上妙四差别者,有說同于滅靜妙離。
此釋不然,非滅計滅非見取故,此四但是勝之異名。
或計為勝,同滅四行,能超惡趣及三界别,或是三界成無漏善,如其次第是四差别。
見及所依是所遍計,諸忍欲等是能遍計,為最勝等所執性成,準前應說。
執不正見,所依為業。
述曰:一切鬥诤依此生故。
戒禁取者(至)為體。
述曰:戒者性戒,禁者遮戒,或戒内道禁外道戒,此及所依五取蘊等戒禁取境。
雖此戒禁取緣戒禁及非戒禁,要緣戒禁為首,方名戒禁取,但取非戒禁非戒禁取故。
理實此應名戒禁等取,取戒禁為首。
故略等言,要緣戒禁俱五取蘊等,執為最勝上妙之法,及能得清淨解脫出離,起此行相諸忍欲等,是戒禁取體。
故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等言:謂于随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名戒禁取。
此中但說為清淨等,非因計因,不說最勝,影顯定有,與瑜伽論第八卷同。
若不爾者,瑜伽論說非道計道,應非邪見。
雖本地分中第八卷言:于苦計樂,名戒禁取。
彼意要計戒禁眷屬所有諸苦,以為樂法為勝能淨,得戒禁取名,非唯計苦名戒禁取。
雖五十八說妄取順見所受戒禁為第一等,名戒禁取,意說戒禁取,非定一心緣戒非戒,方名戒取,唯緣諸戒執為勝因,亦戒取故。
設合緣者,戒為首故,略無餘蘊,不爾便違顯揚等說。
若但緣彼非戒禁法,不名戒禁取,名戒禁取,故彼皆取見非見等故。
清淨解脫出離别者,有說同自性有,無餘涅槃。
此釋不然,非道計道,尚為邪見說計戒取為涅槃耶?計為彼三因體是最勝,可是戒禁取,最勝能淨,方是此故。
或此但是最勝異名,離諸漏名清淨,絕二縛名解脫,超生死名出離,略無因義。
或超三界因,或此但是彼因異稱,略無勝義。
所遍計等,準前應說。
勞而無果,所依為業。
述曰:下文自釋。
戒禁者,謂惡見為先。
述曰:顯戒禁取随見取生,非除戒禁。
因見受戒,執為勝因,故說戒禁惡見為先。
此若執見,應是見取。
執見等為勝,非因非見取攝。
要計勝為因,方成見取故。
非滅計滅,是邪見故。
但執戒等為因,非勝非戒取攝。
要計為因勝,方成戒取故。
非道計道,是邪見故。
故成唯識會此等雲: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随轉門。
不爾,雲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勞無果者(至)得出離故。
述曰:由無義利而行勤苦,雖設劬勞,終無果滿。
邪見者(至)為體。
述曰:因果等者,是見所緣。
諸忍等者,是見自性。
五十八說:謗因者,迷集邪見。
謗果者,迷苦邪見。
謗作用者,一分迷苦,一分迷集。
壞實事者,謗阿羅漢。
實事有二:一智,二斷。
謗斷者,迷滅邪見。
謗智者,迷道邪見。
邪分别者,通迷四谛。
謂謗苦谛,決定無有自在等,常邊無邊等,是苦邪見。
計自在等,為生者等,及謗集谛,是集邪見。
說現法涅槃,及謗滅谛。
計邪解脫,是滅邪見。
謗智為首,有為無漏,及謗道谛。
計無利行,是真行道,能盡諸苦,是道邪見。
不死矯亂,通迷四起。
故邪分别,通四谛生。
此謗因果,或别或總。
别有四句:一依因謗果,謂雖有因,而無異熟。
二依果謗因,謂雖有果,而無惑業。
三不依因而謗于果,謂無三世。
四不依果而謗于因,謂無煩惱生死因緣起。
合謗因果,總為一句。
謂諸法空,無因無果。
如是等義,皆應準知。
斷善根為業(至)善不生起為業。
述曰:由邪見故,能斷善根。
諸不善根,由此堅固。
既無因果,不善便生。
惑業既增,善不生起。
行相最廣,損壞處深。
難得涅槃,長埋生死。
故說此業,别開四門。
斷善根用,要唯上品。
所餘三業,通九品見。
謗因者(至)無惡行等。
述曰: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無施與者,無正布施。
無愛樂者,無所愛樂法而可尊重,故能愛樂度無能。
無祠祀者,無以财食供養三寶。
所生妙行、惡行翻此。
或初二無妙行、無祠祀者,無惡行别,别此三總,即妙行及惡行等。
瑜伽論第八及五十五,說皆同此。
五十八雲:無妙行、惡行,名謗作用者,此謗體無,彼謗無用;此謗無思業,彼謗無身語;此謗為因果未生位,彼謗其用果将生起。
然用及因,實非即離,各據一義,理不相違。
涅槃經三十五,謗因五句,阙無愛樂。
此謗因中,複言等者,謂無贊誦、毆擊等業。
謗果者(至)異熟等。
述曰:等言顯示增上等流,如短命等、殺生等流,果味辛少,邪見增上,如是等果。
謗作用者(至)有情等。
述曰:此有三類:一者、世間,二者、父母,三、化生等。
诽謗異世(至)作用故。
述曰:瑜伽第七空論中,複有差别,應勘叙之。
謗無從此世間死沒,生彼世間,或複翻此,故謗無此,是謗異世間往來作用。
母能任持父為種子,故謗無此,名謗任持種子作用。
諸趣中有,名化有情。
先業所招,能續後有,故謗無此,名謗相續。
然父及母,各有二德:一者可敬福田,二者任持相續。
五十八說:無父無母,名壞實事;謗無第一可敬福田。
此說謗無任持相續,名謗作用,故不相違。
亦由父母殺成重逆,故彼謗無,名壞實事。
化生有情,亦有二類:一者異生,二者有學。
此謗異生,名謗作用。
五十八中,說謗聖者,名壞實事。
又謗體無,名壞實事;謗用無者,名謗作用,亦不相違。
謗作用中,複言等者,等諸法中一切作用。
水土能生,等 壞實事者(至)阿羅漢等。
述曰:有學無學,堪為福田。
實法所成,皆名實事。
論言等者,等有學也。
瑜伽不同,如前已會。
邪分别者(至)分别倒見。
述曰:此前已說迷四谛起有無邪見,皆邪分别。
斷善根者(至)非一切種。
述曰:上解見體,此釋見業。
要唯欲界上品邪見能斷善根,非餘見八品,義顯餘業通九品見。
五十八說身見等四名為增益,此名損減,彼邪見中但說因果作用實事,無分别者故。
又對法諸見,四是增益,此雖有增,但對名減,非說邪見唯損減攝,說邊無邊等皆邪見攝故。
斷善根義,後當廣說。
此中諸論違者前引,所餘同者皆不引之。
如瑜伽論第八、五十五、五十八,顯揚第一,唯識第六,涅槃經三十五說。
此十略以十八門分别:一、假有實有,二、俱生分别,三、自類相應,四、與諸識俱,五、受俱轉,六、别境俱起,七、三性所攝,八、三界所系,九、上下相起,十、上下相緣,十一、學等所攝,十二、見所斷等,十三、迷谛總别,十四、有無事境,十五、有無漏緣,十六、名事所緣,十七、有異熟等,十八、所障廢立。
一、假實有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是慧分故;餘五實有,别有性故。
二、俱生分别者,四唯分别起,謂疑、邪見、見取、戒取,要邪教友強思生故;餘六通二,内外二緣俱得生故。
邊執見中通二種者,有義斷見許通二種,常見粗故;有義常見亦通二釋,見禽獸等集資具故,諸論皆說邊見通故。
三、自類相應者,依論次第一行門說,貪與嗔、疑定不俱起,行緣别故;與餘七種皆得俱生,不相違故。
嗔與二取定不俱起,執為勝道,不憎彼故;與餘六種皆得相應。
慢類、疑行相别,無俱起義;與餘六種定得相應,然與斷見定不相應,境行别故。
疑與五見必不俱起,疑不審決,見審決故;五見定不俱無,二慧俱故;行相各猛,不并生故。
癡與九種定得相應,然獨行癡無俱起義。
四、與諸識俱者,第八諸位一切皆無,末那因中與四俱轉:我見、我愛、我慢、無明。
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嗔、癡。
五受俱轉者,貪、嗔、癡三,俱生、分别皆五受俱。
有義慢四,不與苦俱。
有義通五,意有苦根,如前已說。
此說俱生非分别者,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皆四受俱,非苦俱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喜、樂、舍俱,不在五識,唯無記故;分别二見皆四受俱,欲界不善與憂俱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亦苦受俱,意有苦故。
此依實義粗相應思,下第七卷當更分别。
六、别境俱者,貪、嗔、癡、慢容五相應,疑及五見唯四俱起,疑除勝解,見非慧俱。
七、三性所攝者,嗔唯不善,餘通二種俱生:身、邊及上界一切,唯無記攝。
八、三界所系者,嗔唯欲界,九通三界。
九、上下相起者,未離下染,不起上惑,要得根本定,方起上煩惱。
下地容起上界,一切上界,地唯地下。
嗔、邪見、貪、癡四種,或亦起慢,謗涅槃故,我、愛俱故。
十、上下相緣者,下地十種,皆得緣上。
嗔緣上,理極成故。
上地煩惱,五得緣下,謂愛、慢、癡、身見、邊見。
有義:餘四上不緣下,無行相故。
有義:此四亦得緣下,能遍緣故。
十一、學等所攝者,此十皆非有學、無學,此明唯染故。
十二、見所斷等者,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唯見所斷,唯分别故。
餘六通見及修所斷,以通分别及俱生故。
并非非斷,唯染性故。
十三、迷谛總别者,十種皆通迷四谛起。
有一一起别迷四谛,有緣二、三四谛等起。
然總有二:一者、數總,四谛各有十煩惱故;二者、行總,總緣四谛,起行相故。
别亦有二:一者、數别,苦谛具十三谛,皆唯有八種故。
别空、非我,唯苦谛行所對治中,于餘三谛隐不說有身、邊二見。
二者、行别,此十一一或各唯緣一一谛起。
今依數總、别行相說,故四谛中各有十種。
若依數别及行别說,苦谛具十,餘谛各八,即不得成百一十二。
若依行總、别,數總、别,或亦難成二十八等,亦不得成百一十二。
皆如理思。
下第七卷,當更分别。
十、皆親迷四谛相起,身見等纏行相深故。
緣則不爾,身、邊見等不能親緣,滅谛等故。
十四、有、無事境者,親所緣緣,決定皆有;疏:所緣緣,有、無不定。
即蘊計我,皆有所依,故名緣有事;離蘊計我,皆無所依,故名緣無事。
諸煩惱中,随應廣說。
十五、有漏、無漏緣者,親所緣緣,定唯有漏;疏:所緣緣,親迷谛者,皆通無漏。
若重緣起,行相不深,非緣無漏。
十六、名、事所緣者,他界無漏緣者,皆不能親緣取,但緣其名,名緣名境,不似質故。
自地緣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别所起事、境。
十種皆通緣名及事。
五十八、雖說貪、嗔、慢三唯緣一分,所餘七種通緣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