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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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疲、息、勇、觸,十一唯情,餘通二種。
有義力劣,亦唯情有;非情此二,即靳軟故。
有饑、飽、渴,方有二故。
如上所說五外色境總略,應以四門解釋:一、有漏無漏,二、三性分别,三、異熟等分别,四、識緣有異。
一、有漏無漏者。
有義,此五皆唯有漏。
此論下說十五界等唯有漏故,佛身功德非有非無,非蘊界等法門攝故,或佛所有根境等色,妙定所生法界攝故。
如實義者,此五皆通有漏無漏。
論下但依粗淺境說,非為盡理,舍有漏蘊得無漏故。
如唯識第十卷、佛地論第七卷等,具廣成立。
二、三性分别者,五十四卷,彼自問言: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緣,成善等性,非餘色耶?答:由暖中上三種思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
由此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依上品思,成善等故。
又顯揚論第十八說: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随能發心,假說善惡。
第六十五成業唯識,佛地論等,皆說同此。
故有漏位,五唯無記,表善惡故。
色聲二種,假說通三,在無漏位,一切唯善。
三、異熟等分别者,此五皆通寬遍、增盛二種長養。
除聲皆有四種等流及初相續二種異熟,聲處定有長養、變異、本性、等流,并如前說。
聲異熟者,五十四說:諸聲界有異熟、非聲。
此界有二:一、種子,二、四大。
生造聲故,立聲界名。
彼是異熟,而聲體非。
如菩薩地四十九說:常修谛語、愛語、時語及法語故,感得梵音,言詞哀雅,乃至雷震如天鼓聲。
又涅槃經二十九說:若菩薩布施時,心不疑故,感聲柔軟;不論彼短,不謗法故,感梵音聲。
此文即顯聲是異熟,從業生故,二處相違。
有義,現聲亦通異熟,彼決擇分随經部宗非真實理。
不爾,如何說從業感?或由現聲非覺受性,體虛疏故,說非異熟。
非由間斷異熟便無,心等刹那有異熟故。
又有聲種子即許業果,現行聲處何獨不然?由此二文不相乖返。
有義不爾,無文顯說是異熟故。
有漏諸法皆異熟生,許通三性,非此例證。
此由業故,感因大種生彼勝聲,顯果藏因說聲業感,實非異熟,故決擇說聲界非聲。
由此諸文亦無違返。
雖申兩意,難照是非。
詳究二宗,初說為善,諸餘相好皆業所生,修行感聲甯非異熟?又不見彼聲非異熟相故。
此在因位,非說佛果。
向之三門,應随别類一一對說。
何者通無漏乃至等流?恐厭煩文,故略不說。
四、識緣有異者,于此義中,諸師異釋。
有義:五識唯緣實境,取自相法,唯現量得,無分别故。
觀所緣論,破經部言: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既許和合無體,不能生五識者,五中假色,理亦應然。
五識不取,故但緣實。
問:若爾,形色、谷響、假觸,應非彼處?答:獨生意識,緣不明了,彼非五處,是法處收。
與五同時,緣境明了,以假從實,總名五處。
據理對根,非五處攝。
以手尋杖,暗知形色,形色豈成身根所取?如第八境,從五識說,亦名五境。
彼實對根,是法處色。
有義:五識緣假實境,無唯緣假,不緣實故。
如緣形色,假實合取,必兼本顯,緣義得成。
然明了緣,不生分别,如無漏識,證境知故。
假實合取,名為現量。
緣自相者,自相有三:一、處自相,二、事自相,三、自相自相。
依處自相,說五緣自相,非後二也。
如闇見形,形猶故爾,非無顯也。
觀所緣中破經部說,唯緣假境無體生心,假實合緣理無。
前難不爾,共相緣義應無離實,緣假可無緣義,緣假兼實緣義定成,頓變彼假本即實故。
又識之假依他實故,不同經部離識之假,故不相違。
由斯假境亦五處收。
有義假法略有二種:一者無體,如忿恨等,依他分位施設自名。
二者相待,如悔眠等,從癡相說名世俗有。
長等假色相待名假,心緣變時頓變彼相,從緣生故并是依他,故能生心是五識境。
此義不然,即依嗔等假立忿等,依顯等分位立形等假,二義既齊,兩假何别?非離實性别有假體,如何相待立彼假名?此難非理,彼諸假色或離實體無,或離實體有,緣無體者即是實色,緣有體者别有假性,故知五識通緣假境。
此釋不然,且迥表色即是形顯,如何緣彼相待假成?餘煙雲等離本顯色應别有性,由相待故說之為假,乃至諸觸假義亦然,是故當知初二說善。
法處所攝色者(至)自在所生色。
述曰:解所造中,方勢有三,解五根及五境訖。
今辨法處,曲有二文。
此論本師标列五種,今且總以五門分别: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釋名字,四、分别假實,五、顯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說一,謂法處所攝色。
五蘊論說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果。
瑜伽第三說亦同彼。
顯揚第一說有三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
第五十四初說三同此。
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柝。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此論說五,如文自列。
顯揚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就,三無見,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屬心,七世間,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
百法一者,處類說故。
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極迥,體即極微。
柝粗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以細從粗,故于法處更不别說。
遍計所起不明了意,獨緣根境構??所生熏種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随質,亦于法處不别說之。
諸無表色,相隐同類,總合建立,名一無表。
定自在果,雖通假實,俱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說二非多。
顯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不善者名不律儀。
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即彼類,更不别開。
不說所餘,準前應說。
故顯揚等但說有三。
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本質,随質從果,法處不立。
極微無質,故别立之。
極迥類同,故不開也。
此說五者,獨頭意識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
法處所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
善慧分柝,此有二類:一互礙,二礙一。
唯成所觀,名極略、極迥。
若無漏心所緣假實,并名定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
說十二者,唯說定果,若假若實,諸相差别,異于餘類,更不說餘十二種相,并解定果之差别義,非盡理門。
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微,并獨散意,構??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
二者無表,若定若散,若善不善,此皆不能表示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
三者定果,有漏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
故五蘊等,說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粗,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别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随實,非色從色,不别說之,唯說定果。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
然今本論,說有五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緣根境,水月鏡像,此等皆粗,柝諸根境,至極微位,非粗唯細,雖同影像,粗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别,故離遍計,别立極微。
有對色中,略有二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迥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
二能礙他,亦為所礙,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礙故。
由此二類,粗色不同,拆至極微,細亦差别。
拆非能礙,以至極微,名極迥色。
拆後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
由此類别,細分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随應粗細,開合亦别。
粗色易知,合名影像。
細色難解,别開二門。
故論說五,不可減增。
綜貫諸文,的當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說,極微為體,即五色根,除迥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
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性。
二極迥色,論自說言,即此離餘礙觸色,以空界色,極微為體。
論說迥色,即明暗色,當知光影,亦迥色收,日焰名光,餘焰名明,影暗翻此,豈唯明暗是迥色耶?唯說明暗,但舉少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别,分成迥色,及空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拆至極微,總名極迥,建立所以,如前應知。
三受所引色者,論自說言,謂無表色。
有義唯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便無表故。
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
此第八等,說業有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
五十四說色用差别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無表,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
何緣唯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說三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
故受所引定通三種,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别解脫無表,即七衆戒。
二定俱無表,八等至俱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
三無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若别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
四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散意,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境色為體,五十三說勝定力故,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即以定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
極者,至也,窮也。
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衆色,柝至極微,名極略色。
二者少義,析諸根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
故稱極略,不名極微。
略是總者,略色之極。
略是少者,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
依士持業,二釋随應。
今此色者,五種通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
極迥色者,迥色即是色處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極迥即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
二釋随應。
色既通名,初後解勝。
雖明暗等,亦是所柝。
明等是别,迥色是總。
處所寬廣,能為依,不名極明等,但稱極迥色。
然此迥色,與空一顯,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
名極迥者,恐監虛空,亦是色性。
又迥色虛通,空色唯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受所引色者,受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
引謂發起,受之所引,名受所引。
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
散合二名,即成兩釋。
雖定道戒,得不從他,然方便時,亦從師教。
不律儀戒,自邀期,或從他受。
由此總說,名受所引。
又别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随心,定道相從,亦名受引。
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表類同,皆名受引。
亦有由受,得定得道,由此總名,受所引色。
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所起即色,名所起色。
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解。
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為自在。
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所生即色,名所生色。
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
二釋如前。
四分别假實者,下第六雲:極微無體,由慧分柝。
顯揚第五雲:慧柝粗色至最細邊,建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
瑜伽論第三雲:于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粗色。
唯識亦雲:至色邊際假立極微。
五十四等皆說同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
成唯識言:謂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
成業亦雲: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此證甚多,故知受所引亦是假有。
顯揚論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有。
五十四說:堕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成唯識說: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堕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是實有。
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
顯揚論說七事假中,但說律儀不律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
瑜伽但說法處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皆是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
有義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處諸假想色實用都無。
若非此收,何色所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表。
彼解脫等定非遍計,由此複非前四種色。
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盡。
複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心皆成構??,無漏心等無假想耶?佛智具能現諸影故。
此論亦雲:靜慮解脫所行境色,名定所生色。
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
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
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說定所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
又顯揚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
又法處色有十二相,第一影像。
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色何色所收?故知
有義力劣,亦唯情有;非情此二,即靳軟故。
有饑、飽、渴,方有二故。
如上所說五外色境總略,應以四門解釋:一、有漏無漏,二、三性分别,三、異熟等分别,四、識緣有異。
一、有漏無漏者。
有義,此五皆唯有漏。
此論下說十五界等唯有漏故,佛身功德非有非無,非蘊界等法門攝故,或佛所有根境等色,妙定所生法界攝故。
如實義者,此五皆通有漏無漏。
論下但依粗淺境說,非為盡理,舍有漏蘊得無漏故。
如唯識第十卷、佛地論第七卷等,具廣成立。
二、三性分别者,五十四卷,彼自問言: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緣,成善等性,非餘色耶?答:由暖中上三種思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
由此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依上品思,成善等故。
又顯揚論第十八說: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随能發心,假說善惡。
第六十五成業唯識,佛地論等,皆說同此。
故有漏位,五唯無記,表善惡故。
色聲二種,假說通三,在無漏位,一切唯善。
三、異熟等分别者,此五皆通寬遍、增盛二種長養。
除聲皆有四種等流及初相續二種異熟,聲處定有長養、變異、本性、等流,并如前說。
聲異熟者,五十四說:諸聲界有異熟、非聲。
此界有二:一、種子,二、四大。
生造聲故,立聲界名。
彼是異熟,而聲體非。
如菩薩地四十九說:常修谛語、愛語、時語及法語故,感得梵音,言詞哀雅,乃至雷震如天鼓聲。
又涅槃經二十九說:若菩薩布施時,心不疑故,感聲柔軟;不論彼短,不謗法故,感梵音聲。
此文即顯聲是異熟,從業生故,二處相違。
有義,現聲亦通異熟,彼決擇分随經部宗非真實理。
不爾,如何說從業感?或由現聲非覺受性,體虛疏故,說非異熟。
非由間斷異熟便無,心等刹那有異熟故。
又有聲種子即許業果,現行聲處何獨不然?由此二文不相乖返。
有義不爾,無文顯說是異熟故。
有漏諸法皆異熟生,許通三性,非此例證。
此由業故,感因大種生彼勝聲,顯果藏因說聲業感,實非異熟,故決擇說聲界非聲。
由此諸文亦無違返。
雖申兩意,難照是非。
詳究二宗,初說為善,諸餘相好皆業所生,修行感聲甯非異熟?又不見彼聲非異熟相故。
此在因位,非說佛果。
向之三門,應随别類一一對說。
何者通無漏乃至等流?恐厭煩文,故略不說。
四、識緣有異者,于此義中,諸師異釋。
有義:五識唯緣實境,取自相法,唯現量得,無分别故。
觀所緣論,破經部言: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既許和合無體,不能生五識者,五中假色,理亦應然。
五識不取,故但緣實。
問:若爾,形色、谷響、假觸,應非彼處?答:獨生意識,緣不明了,彼非五處,是法處收。
與五同時,緣境明了,以假從實,總名五處。
據理對根,非五處攝。
以手尋杖,暗知形色,形色豈成身根所取?如第八境,從五識說,亦名五境。
彼實對根,是法處色。
有義:五識緣假實境,無唯緣假,不緣實故。
如緣形色,假實合取,必兼本顯,緣義得成。
然明了緣,不生分别,如無漏識,證境知故。
假實合取,名為現量。
緣自相者,自相有三:一、處自相,二、事自相,三、自相自相。
依處自相,說五緣自相,非後二也。
如闇見形,形猶故爾,非無顯也。
觀所緣中破經部說,唯緣假境無體生心,假實合緣理無。
前難不爾,共相緣義應無離實,緣假可無緣義,緣假兼實緣義定成,頓變彼假本即實故。
又識之假依他實故,不同經部離識之假,故不相違。
由斯假境亦五處收。
有義假法略有二種:一者無體,如忿恨等,依他分位施設自名。
二者相待,如悔眠等,從癡相說名世俗有。
長等假色相待名假,心緣變時頓變彼相,從緣生故并是依他,故能生心是五識境。
此義不然,即依嗔等假立忿等,依顯等分位立形等假,二義既齊,兩假何别?非離實性别有假體,如何相待立彼假名?此難非理,彼諸假色或離實體無,或離實體有,緣無體者即是實色,緣有體者别有假性,故知五識通緣假境。
此釋不然,且迥表色即是形顯,如何緣彼相待假成?餘煙雲等離本顯色應别有性,由相待故說之為假,乃至諸觸假義亦然,是故當知初二說善。
法處所攝色者(至)自在所生色。
述曰:解所造中,方勢有三,解五根及五境訖。
今辨法處,曲有二文。
此論本師标列五種,今且總以五門分别: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釋名字,四、分别假實,五、顯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說一,謂法處所攝色。
五蘊論說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果。
瑜伽第三說亦同彼。
顯揚第一說有三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
第五十四初說三同此。
又彼卷中廣說極微,唯覺慧柝。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此論說五,如文自列。
顯揚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就,三無見,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屬心,七世間,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
百法一者,處類說故。
五蘊、瑜伽各說二者,極略極迥,體即極微。
柝粗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以細從粗,故于法處更不别說。
遍計所起不明了意,獨緣根境構??所生熏種為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随質,亦于法處不别說之。
諸無表色,相隐同類,總合建立,名一無表。
定自在果,雖通假實,俱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說二非多。
顯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說三者,諸無表色,相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不善者名不律儀。
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即彼類,更不别開。
不說所餘,準前應說。
故顯揚等但說有三。
說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本質,随質從果,法處不立。
極微無質,故别立之。
極迥類同,故不開也。
此說五者,獨頭意識所緣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
法處所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
善慧分柝,此有二類:一互礙,二礙一。
唯成所觀,名極略、極迥。
若無漏心所緣假實,并名定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
說十二者,唯說定果,若假若實,諸相差别,異于餘類,更不說餘十二種相,并解定果之差别義,非盡理門。
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微,并獨散意,構??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
二者無表,若定若散,若善不善,此皆不能表示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
三者定果,有漏無漏,若假若實,俱由定起,同立一門。
故五蘊等,說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粗,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别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随實,非色從色,不别說之,唯說定果。
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應說三,非可增減。
然今本論,說有五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緣根境,水月鏡像,此等皆粗,柝諸根境,至極微位,非粗唯細,雖同影像,粗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緣亦别,故離遍計,别立極微。
有對色中,略有二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迥色,下第三說,非能礙故。
二能礙他,亦為所礙,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說,能互礙故。
由此二類,粗色不同,拆至極微,細亦差别。
拆非能礙,以至極微,名極迥色。
拆後俱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
由此類别,細分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随應粗細,開合亦别。
粗色易知,合名影像。
細色難解,别開二門。
故論說五,不可減增。
綜貫諸文,的當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說,極微為體,即五色根,除迥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
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為極略性。
二極迥色,論自說言,即此離餘礙觸色,以空界色,極微為體。
論說迥色,即明暗色,當知光影,亦迥色收,日焰名光,餘焰名明,影暗翻此,豈唯明暗是迥色耶?唯說明暗,但舉少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别,分成迥色,及空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拆至極微,總名極迥,建立所以,如前應知。
三受所引色者,論自說言,謂無表色。
有義唯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要猛利思,便無表故。
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
此第八等,說業有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若布施等,若毆擊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此所收。
五十四說色用差别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說布施等,為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無表,說表無表律儀等三為色作用。
何緣唯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說三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
故受所引定通三種,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别解脫無表,即七衆戒。
二定俱無表,八等至俱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
三無漏無表,八等至俱諸無漏戒,若别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故唯識說,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成業論說,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定俱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說,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
四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說言,謂影像色獨生散意,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為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說言,以解脫靜慮境色為體,五十三說勝定力故,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即以定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
極者,至也,窮也。
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衆色,柝至極微,名極略色。
二者少義,析諸根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
故稱極略,不名極微。
略是總者,略色之極。
略是少者,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
依士持業,二釋随應。
今此色者,五種通名,二釋雖成,持業為勝。
極迥色者,迥色即是色處迥色,離礙方顯,立以迥名,極迥即色,迥色之極,迥之極色。
二釋随應。
色既通名,初後解勝。
雖明暗等,亦是所柝。
明等是别,迥色是總。
處所寬廣,能為依,不名極明等,但稱極迥色。
然此迥色,與空一顯,上下類殊,俱空界色,不名極空。
名極迥者,恐監虛空,亦是色性。
又迥色虛通,空色唯上,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受所引色者,受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
引謂發起,受之所引,名受所引。
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
散合二名,即成兩釋。
雖定道戒,得不從他,然方便時,亦從師教。
不律儀戒,自邀期,或從他受。
由此總說,名受所引。
又别解脫,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随心,定道相從,亦名受引。
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表類同,皆名受引。
亦有由受,得定得道,由此總名,受所引色。
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所起即色,名所起色。
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解。
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為自在。
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所生即色,名所生色。
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
二釋如前。
四分别假實者,下第六雲:極微無體,由慧分柝。
顯揚第五雲:慧柝粗色至最細邊,建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說極微無生無滅。
瑜伽論第三雲:于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粗色。
唯識亦雲:至色邊際假立極微。
五十四等皆說同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
成唯識言:謂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
成業亦雲: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此證甚多,故知受所引亦是假有。
顯揚論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有。
五十四說:堕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成唯識說: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堕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是實有。
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五實。
顯揚論說七事假中,但說律儀不律儀假,不說定果亦是假有。
瑜伽但說法處色中威德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皆是假有,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
有義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脫勝處遍處諸假想色實用都無。
若非此收,何色所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表。
彼解脫等定非遍計,由此複非前四種色。
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盡。
複不可說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心皆成構??,無漏心等無假想耶?佛智具能現諸影故。
此論亦雲:靜慮解脫所行境色,名定所生色。
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勝故。
瑜伽唯說彼為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說。
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說定所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
又顯揚第十八七色假中說影像假。
又法處色有十二相,第一影像。
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色何色所收?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