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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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差。
言差别故者,聖言等二,情有順違,言成差别。
由此五因所建立故,聲有十一,非增非減。
相者,謂耳根所取義。
述曰:下逐難釋。
初釋五因,後别釋聲。
前色相因,屬青等四;今聲相故,耳根所取。
明與色别,故釋此言。
此有何因?色、味别相,體性易知;聲、香、觸三,别相難取。
或色與味皆有隐顯,顯稱相故。
餘三類同,相屬根取,根取即是三根本故。
為成差别,因釋不同。
說差别者(至)如其所應。
述曰:因第三中,說差别者,屬世成等。
說依人别,類配餘因,但舉其中,義彰初後。
三隅既返,故如所應,屬前因已,别釋雲何? 因受大種者(至)手鼓等聲。
述曰:可意等三,同前色處妙不妙等,故略不釋。
此中語聲說衆生數,林樹說法,理非因受,且彰少分亦不相違。
因俱聲中既許多大,生一造色,故弦聲等;依二大生,如和香等。
此林等聲能生名等,皆如唯識第二卷說。
所共成者(至)外道所說。
述曰:世俗所說,谛非谛語,共所許故,名世所共成。
成是滿義,成滿谛智,諸聖共許。
因成起說,名成所引。
外道執心,稱為遍計。
因彼言說,名遍計起。
此中即依世俗勝義,有執分三。
古有難言:色中遍計,法處所收。
遍計起聲,應非聲處。
彼自答言:教聲帶質起,許聲聲處攝。
色非教體不帶質,遍計起色法處收。
第二月等,非眼見故。
此釋難知,應随質言。
聲有教體,聲處所收。
香等非教,許應法處。
若俱法處,何獨名色?彼若非者,色何獨然?法處計色唯色處,可不同聲别處攝。
法處計色通根境,何容聲色别處所收?為顯執法起聲诠,故唯聲處說遍計。
執法不起色诠表,遍計根塵法處收。
又顯尋聲别計法,遍計之聲聲處收。
不有尋色計諸法,遍計起色法處攝。
又所計色聲,法處所攝。
因計聲起,聲處所收。
又耳俱起明了意識所取之聲,遍計聲攝。
獨生意識不明了者所取之聲,亦法處收。
色雖有此,非教性故,不别建立遍計色處。
聖非聖言(至)八種言說。
述曰:此中聖者,所言不虛,契實名聖,非證果聖。
梵雲阿弗多、阿笈摩,此雲至教量,或雲聖言量,即是可信至實之言,稱見聞等起言說故。
非聖翻此。
八言說者,或依見等聖、非聖言,各二成八;或依見等四各有八,如前已辨。
此聲略以四門解釋:一、顯數不同,二、廢立有異,三、辨假實四界有無。
一、顯數不同者,五蘊論說,唯說因、受等三。
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三、擊手、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
瑜伽第一說有三類:初有十八,謂螺、鼓等;次類有三,謂因、受等;後類亦三,謂可意等。
此論十一。
且顯揚論可意等三,與此無别。
擊手、谷響、扣弦三種,如次即是因、受等三。
世俗、宣法、養命三種,如次即是世成等三。
聖、非聖言,即可意等依谛、非谛差别義分。
由此顯揚略而不說。
雖前說九,攝亦不盡。
因執受聲,非唯擊手,乃至第九遍計所起,非唯養命。
由是彼論皆粗略舉。
瑜伽論中說三類者,可意、因、受各有三種,如自名顯。
初類十八,依事别說,非約總類以辨聲殊,後二類中攝已盡故。
此世成等五,即随應十八,開合有異,并不相違。
二、廢立有異者,依因差别,因、受等三攝聲皆盡,故五蘊論說唯說此三。
然依情境劣勝差别,故依因、受等上立。
可意等三攝法皆盡,故瑜伽等唯說此六。
今此論中唯依因、受及可意等三之少分人别,建立世成等三;想語順違别,故建立聖、非聖言。
故諸論中有說不說。
今詳本論,應唯說三,或唯說六。
然由前義,更分後五,三六十一,等皆平等。
平等三辨假實者,可意等三各有少分及因不受,少分是假,餘皆是實。
故顯揚論第十八說:響聲是假,不說餘聲。
有說:六實,後五皆假,于前六中所施設故。
即于是義,設有難言:可意等三依因受等所施設故,亦應非實。
又形待顯積集差别,體可非真。
世成等五不待前六分位施設,如何後五是假非真?此難非理,前六設至刹那極微,自相不失,故實非假。
後五要待前六屈曲相續差别名等依止施設方成,理如形色非實唯假,刹那極微失彼相故。
有義:随應皆通假實,因受之聲表業聲假故,不受之聲谷響假故,從聲等合理非實故。
所餘一切皆通假實,遍計所起等理非實故。
雖有是義,未見誠文。
佛一念聲亦能說法,如何聖言及成所引一向非實?雙設兩途,随應取舍。
四界有無者,非聖言聲,唯下二地有诳謟處,彼方有故,未見說彼有音聲等。
有因俱等,相亦難知。
若依此義,唯有因受、無因不受及因俱非聖,所餘可有。
所餘諸聲雖通五地,成業性者唯欲初禅,此說業生大種因聲通欲色界。
若定等變法處所攝界地有無,随應多少,皆應思準。
問:表聲為實為假?答:實,以一念聲亦诠表故。
若爾,何故說身語為假耶?聲上诠表,故 香者(至)變異香。
述曰:此本論師舉香因及能,取列差别。
下釋師解。
初三,依情及境别立。
依境立者,好香即香,如沉、麝等;惡香即臭,如蒜、薤等;平等雙非,如塊、石等。
依情辨者,即前三種,一一有三。
何故蒜等名香非臭?俗中所說,香亦稱臭。
言臭如蘭,真與俗異。
臭亦名香,故不應責。
當知此香(至)差别故。
述曰:此以三因,成前六香。
相故者,屬前鼻根所取,如聲中釋。
損益故者,謂好等三。
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
若依情說,香臭俱有益損之義。
差别故者,俱生等三,即前三香之差别故。
由此六香,不增不減。
俱生香者(至)謂熟果等。
述曰:逐前難釋,才生随有好惡等三,與生俱故,名俱生香。
旃禅那等,指事成義,即舊所雲旃檀香也。
如香茅等,此類非一。
變異香者,謂熟果等,于熟變時,方增香故。
此香略以三門解釋:一、增減不同,二、假實有異,三、廢立問答。
一、增減不同者,瑜伽五蘊,說但有三,謂好、惡等。
顯揚論說,略有二類,好、惡等三,俱生等三。
六種同此,瑜伽不說。
俱生等三,即好等故。
初三攝盡,不說後三。
二、假實有異者,此六皆實,無文說香,亦通假故。
積顯以成形形表皆稱假積香成和合和合應非真。
前因俱聲,為難亦爾。
相待形便失形表皆成假待餘香尚在和合故成真。
積短為長,失本短,長短非實。
柝彼俱生成和合,二香應假。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
三、廢立問答者,問:好、惡等三,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三?答:事類不同,立初三種;起用時别,複立後三。
或将境就心,立初三種;忘心說境,複立後三。
由是義門,分别成六種。
味者(至)若變異。
述曰:苦酢等六味之差别,可意等六是彼共相,準前應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建立此味,應如香說。
述曰:三因廢立,義準前香。
香準于聲,相故根取。
此亦準前者,苦等應無因相故。
既成舌根,所取苦、酢等六無因成故。
應知此意,因三同香。
若用别成,與前香異相故,即是苦、酢等六味根本故,如香等四。
所餘二因,準前香說,不可别屬,義并同香。
前色處中已略顯示,故十二味不增不減。
此味略以三門分别:一、廢立,二、假實,三、問答。
一、廢正者,五蘊論中有此初六,無此後六;顯揚論中有此後六,無此初六;瑜伽論中有此初六,并可意等無俱生等。
總即别故,五蘊不說此後六種;别即總故,顯揚不說此初六種。
總、别義具,瑜伽不說俱生等三,可意等總已攝盡故。
此依情事起用時别,可意等外立俱生等,總别周悉最無違诤,故諸論文廢立有别。
二假實者,無文說假故皆實有,難和合等應如香說。
有義和合香味二種,如後五聲亦假非實,待他成故,分柝彼時失彼相故。
三問答者,何故聲香唯總無别,所觸一分唯别無總,色味兩種申總别相。
觸例色味相應兼總,以後準前略而不說。
故瑜伽言:好惡俱觸聲香三種。
總即别相,法性本殊不應齊責。
何故香味有俱生等,色聲觸中無此三種?香味相少别說此三,色等相多略而不說。
又于三位香味相增,說和合等色聲觸三,彼位相隐略而不說,理實皆有。
故顯揚雲: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觸。
又長等形色,因俱等聲即是所合,因擊有聲無俱生等。
由業生香味唯欲界系,定力變者法處所攝,故香味二不說界系。
所觸一分者(至)疲息勇。
述曰:此論本師列二十二觸相差别。
然觸有三: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此皆能觸;三者、觸處。
為簡前二,故言所觸。
所觸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已說;今辨所造,故言一分。
此所觸一分(至)界平等故。
述曰:此釋論師七因,立前二十二觸相,因别屬身根取故。
雖觸别相,已有衆多,無别所依可稱相故,但于根取相故釋之。
此與聲、香三事皆爾,唯色與味各有所依,體相異餘,故稱相故。
摩故者,謂滑、澀。
攝決擇分五十四,說大種清淨位假立滑性,于不清淨位假立澀性。
稱故者,謂輕、重。
彼說大種堅實位立重性,不堅實位立輕性。
小乘輕不可稱,可稱名重,此俱可稱,是故名假。
彼可稱之物,對重仍輕,不知是何。
觸故者,謂軟性。
彼說大種慢位立軟性。
以上五觸,此論彰名位,彼論舉依因。
執故者,謂緩、急,彼無此二。
雜故者,謂冷、黏,下文自釋,彼論同此。
界不平等故者,謂饑、渴、劣、悶、癢、病、老、死、疲。
界謂四大。
彼說由??任持不平等故,立饑、渴及劣;由穢飲食不平等故,立悶;由血有過患不平等故,立癢;由變異錯亂不平等故,立病;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立老;由命根變異不平等故,立死;由往來勞倦不平等故,立疲。
界平等故者,謂力、息、勇。
彼說由無所??界平等故,立力;由遠離勞倦界平等故,立息;由除病垢等離萎悴故,立勇。
此說強名力,弱名劣。
彼論名強力、弱力。
此說飽由界平等、不平等因。
彼論但說界平等因,勝資養故,不說惡飽。
彼依大種六位别故,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
随其所應,建立前觸,不增不減,或開為八,若八若六,平等平等相故,屬總執故。
彼無是故平等 水風雜故冷,地水雜故黏。
述曰:下逐難釋顯雜。
故因瑜伽名和合位,即冷、黏、觸,雖餘大種,彼位非無,二二相增,偏言彼雜。
界平等故息力勇。
述曰:顯此一因,即前三觸。
息者,憩息。
顯不平等,即是餘九。
勇者無畏, 述曰:勇義難知,更别解釋。
翹健曰勇,勇故無畏,無畏即是心無怯懼。
彼能生觸,舉因顯果,故稱無畏。
或無畏者,即觸之體。
飽由二種 述曰:飽由平等,及不平等。
食等資身,界平等飽。
氣疾等飽,因不平等。
瑜伽但說為界平等。
界不平等故,有饑等餘觸。
述曰:此總有九,如前應知。
此觸略以四門分别:一、辨廢立,二、彰假實,三、顯界有無,四、辨情非情。
一辨廢立者,瑜伽、顯揚各第一卷,數與此同。
決擇分中五十四說,唯二十種無緩急,緩即軟故,急即地大,堅靳性故,略不說之。
既有軟觸,何不立靳?即地大故。
既有冷觸,不立暖者,即火大故。
既有渴觸,應有不渴,即是飽也。
既有悶觸,應立不悶、不癢、不黏、不病、不老、不死、怯弱,為問亦爾。
此皆相微,故不别立。
息觸亦然,何須别立?生極樂故,相增于彼。
何故生住不立觸耶?有釋:由生有因緣故,不立生觸,住觸微隐,亦不立之。
何故有因不立為觸?以觸假故。
此皆不然,寒熱等緣亦有病故,既不立生,應非假故。
初生等位,身識尚微,覺觸義隐,略無生觸,住觸亦爾,無别勝相。
此中老死非異滅相,然以彼名顯此觸體,衰朽名老,将死名死,滅依無立,死非滅相。
老死有三:一老死相,依五蘊立,唯行蘊攝,通有無漏;二老死支,以相名顯,通五蘊性,唯是有漏;三老死觸,以相名顯,唯依觸處四大上立,體唯色攝。
今是第三,故與前别。
此上廢立,且依一義。
然依瑜伽第一卷雲:如是等類,有衆多觸。
故應對此更立衆多。
是中且依七因六位說二十二,非唯定爾,如随煩惱雜事等中說有衆多,此亦如是。
二彰假實者,此所造觸皆是假有,五十四說即于大種假施設故。
彼卷又說諸色蘊中九種實有,觸所攝中四大實有,所餘皆假,堕法處色有實有假。
六十四說滑澀等觸,當知皆是大種差别,随諸大種品類分位,于彼假設滑澀等性。
顯揚論說七事假中,第五即是所造觸故。
三、顯界有無者,饑、渴、飽、悶、癢、病、疲、觸。
色界系無饑渴飽,由段食起故。
六十五說:色界諸天無饑渴故,穢食勞倦令悶觸生,血有過患不等故癢,變異錯亂故病,勞倦不等故疲,故色界天此皆非有。
餘十五種通欲色界,或澀與黏,彼亦非有。
此說異熟。
若依定變,随其所應,通三界有。
老有二種:一者時分變異故老,謂發白等;二者根大衰朽故老,謂法變異。
初色界無,後通欲色。
成唯識說:将終皆有衰朽行故。
諸說有無,随此門釋。
定變随應界地多少。
四、辨情、非情者。
饑、渴、飽、悶、癢、病、老
言差别故者,聖言等二,情有順違,言成差别。
由此五因所建立故,聲有十一,非增非減。
相者,謂耳根所取義。
述曰:下逐難釋。
初釋五因,後别釋聲。
前色相因,屬青等四;今聲相故,耳根所取。
明與色别,故釋此言。
此有何因?色、味别相,體性易知;聲、香、觸三,别相難取。
或色與味皆有隐顯,顯稱相故。
餘三類同,相屬根取,根取即是三根本故。
為成差别,因釋不同。
說差别者(至)如其所應。
述曰:因第三中,說差别者,屬世成等。
說依人别,類配餘因,但舉其中,義彰初後。
三隅既返,故如所應,屬前因已,别釋雲何? 因受大種者(至)手鼓等聲。
述曰:可意等三,同前色處妙不妙等,故略不釋。
此中語聲說衆生數,林樹說法,理非因受,且彰少分亦不相違。
因俱聲中既許多大,生一造色,故弦聲等;依二大生,如和香等。
此林等聲能生名等,皆如唯識第二卷說。
所共成者(至)外道所說。
述曰:世俗所說,谛非谛語,共所許故,名世所共成。
成是滿義,成滿谛智,諸聖共許。
因成起說,名成所引。
外道執心,稱為遍計。
因彼言說,名遍計起。
此中即依世俗勝義,有執分三。
古有難言:色中遍計,法處所收。
遍計起聲,應非聲處。
彼自答言:教聲帶質起,許聲聲處攝。
色非教體不帶質,遍計起色法處收。
第二月等,非眼見故。
此釋難知,應随質言。
聲有教體,聲處所收。
香等非教,許應法處。
若俱法處,何獨名色?彼若非者,色何獨然?法處計色唯色處,可不同聲别處攝。
法處計色通根境,何容聲色别處所收?為顯執法起聲诠,故唯聲處說遍計。
執法不起色诠表,遍計根塵法處收。
又顯尋聲别計法,遍計之聲聲處收。
不有尋色計諸法,遍計起色法處攝。
又所計色聲,法處所攝。
因計聲起,聲處所收。
又耳俱起明了意識所取之聲,遍計聲攝。
獨生意識不明了者所取之聲,亦法處收。
色雖有此,非教性故,不别建立遍計色處。
聖非聖言(至)八種言說。
述曰:此中聖者,所言不虛,契實名聖,非證果聖。
梵雲阿弗多、阿笈摩,此雲至教量,或雲聖言量,即是可信至實之言,稱見聞等起言說故。
非聖翻此。
八言說者,或依見等聖、非聖言,各二成八;或依見等四各有八,如前已辨。
此聲略以四門解釋:一、顯數不同,二、廢立有異,三、辨假實四界有無。
一、顯數不同者,五蘊論說,唯說因、受等三。
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三、擊手、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
瑜伽第一說有三類:初有十八,謂螺、鼓等;次類有三,謂因、受等;後類亦三,謂可意等。
此論十一。
且顯揚論可意等三,與此無别。
擊手、谷響、扣弦三種,如次即是因、受等三。
世俗、宣法、養命三種,如次即是世成等三。
聖、非聖言,即可意等依谛、非谛差别義分。
由此顯揚略而不說。
雖前說九,攝亦不盡。
因執受聲,非唯擊手,乃至第九遍計所起,非唯養命。
由是彼論皆粗略舉。
瑜伽論中說三類者,可意、因、受各有三種,如自名顯。
初類十八,依事别說,非約總類以辨聲殊,後二類中攝已盡故。
此世成等五,即随應十八,開合有異,并不相違。
二、廢立有異者,依因差别,因、受等三攝聲皆盡,故五蘊論說唯說此三。
然依情境劣勝差别,故依因、受等上立。
可意等三攝法皆盡,故瑜伽等唯說此六。
今此論中唯依因、受及可意等三之少分人别,建立世成等三;想語順違别,故建立聖、非聖言。
故諸論中有說不說。
今詳本論,應唯說三,或唯說六。
然由前義,更分後五,三六十一,等皆平等。
平等三辨假實者,可意等三各有少分及因不受,少分是假,餘皆是實。
故顯揚論第十八說:響聲是假,不說餘聲。
有說:六實,後五皆假,于前六中所施設故。
即于是義,設有難言:可意等三依因受等所施設故,亦應非實。
又形待顯積集差别,體可非真。
世成等五不待前六分位施設,如何後五是假非真?此難非理,前六設至刹那極微,自相不失,故實非假。
後五要待前六屈曲相續差别名等依止施設方成,理如形色非實唯假,刹那極微失彼相故。
有義:随應皆通假實,因受之聲表業聲假故,不受之聲谷響假故,從聲等合理非實故。
所餘一切皆通假實,遍計所起等理非實故。
雖有是義,未見誠文。
佛一念聲亦能說法,如何聖言及成所引一向非實?雙設兩途,随應取舍。
四界有無者,非聖言聲,唯下二地有诳謟處,彼方有故,未見說彼有音聲等。
有因俱等,相亦難知。
若依此義,唯有因受、無因不受及因俱非聖,所餘可有。
所餘諸聲雖通五地,成業性者唯欲初禅,此說業生大種因聲通欲色界。
若定等變法處所攝界地有無,随應多少,皆應思準。
問:表聲為實為假?答:實,以一念聲亦诠表故。
若爾,何故說身語為假耶?聲上诠表,故 香者(至)變異香。
述曰:此本論師舉香因及能,取列差别。
下釋師解。
初三,依情及境别立。
依境立者,好香即香,如沉、麝等;惡香即臭,如蒜、薤等;平等雙非,如塊、石等。
依情辨者,即前三種,一一有三。
何故蒜等名香非臭?俗中所說,香亦稱臭。
言臭如蘭,真與俗異。
臭亦名香,故不應責。
當知此香(至)差别故。
述曰:此以三因,成前六香。
相故者,屬前鼻根所取,如聲中釋。
損益故者,謂好等三。
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
若依情說,香臭俱有益損之義。
差别故者,俱生等三,即前三香之差别故。
由此六香,不增不減。
俱生香者(至)謂熟果等。
述曰:逐前難釋,才生随有好惡等三,與生俱故,名俱生香。
旃禅那等,指事成義,即舊所雲旃檀香也。
如香茅等,此類非一。
變異香者,謂熟果等,于熟變時,方增香故。
此香略以三門解釋:一、增減不同,二、假實有異,三、廢立問答。
一、增減不同者,瑜伽五蘊,說但有三,謂好、惡等。
顯揚論說,略有二類,好、惡等三,俱生等三。
六種同此,瑜伽不說。
俱生等三,即好等故。
初三攝盡,不說後三。
二、假實有異者,此六皆實,無文說香,亦通假故。
積顯以成形形表皆稱假積香成和合和合應非真。
前因俱聲,為難亦爾。
相待形便失形表皆成假待餘香尚在和合故成真。
積短為長,失本短,長短非實。
柝彼俱生成和合,二香應假。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
三、廢立問答者,問:好、惡等三,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三?答:事類不同,立初三種;起用時别,複立後三。
或将境就心,立初三種;忘心說境,複立後三。
由是義門,分别成六種。
味者(至)若變異。
述曰:苦酢等六味之差别,可意等六是彼共相,準前應知。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建立此味,應如香說。
述曰:三因廢立,義準前香。
香準于聲,相故根取。
此亦準前者,苦等應無因相故。
既成舌根,所取苦、酢等六無因成故。
應知此意,因三同香。
若用别成,與前香異相故,即是苦、酢等六味根本故,如香等四。
所餘二因,準前香說,不可别屬,義并同香。
前色處中已略顯示,故十二味不增不減。
此味略以三門分别:一、廢立,二、假實,三、問答。
一、廢正者,五蘊論中有此初六,無此後六;顯揚論中有此後六,無此初六;瑜伽論中有此初六,并可意等無俱生等。
總即别故,五蘊不說此後六種;别即總故,顯揚不說此初六種。
總、别義具,瑜伽不說俱生等三,可意等總已攝盡故。
此依情事起用時别,可意等外立俱生等,總别周悉最無違诤,故諸論文廢立有别。
二假實者,無文說假故皆實有,難和合等應如香說。
有義和合香味二種,如後五聲亦假非實,待他成故,分柝彼時失彼相故。
三問答者,何故聲香唯總無别,所觸一分唯别無總,色味兩種申總别相。
觸例色味相應兼總,以後準前略而不說。
故瑜伽言:好惡俱觸聲香三種。
總即别相,法性本殊不應齊責。
何故香味有俱生等,色聲觸中無此三種?香味相少别說此三,色等相多略而不說。
又于三位香味相增,說和合等色聲觸三,彼位相隐略而不說,理實皆有。
故顯揚雲: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觸。
又長等形色,因俱等聲即是所合,因擊有聲無俱生等。
由業生香味唯欲界系,定力變者法處所攝,故香味二不說界系。
所觸一分者(至)疲息勇。
述曰:此論本師列二十二觸相差别。
然觸有三: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此皆能觸;三者、觸處。
為簡前二,故言所觸。
所觸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已說;今辨所造,故言一分。
此所觸一分(至)界平等故。
述曰:此釋論師七因,立前二十二觸相,因别屬身根取故。
雖觸别相,已有衆多,無别所依可稱相故,但于根取相故釋之。
此與聲、香三事皆爾,唯色與味各有所依,體相異餘,故稱相故。
摩故者,謂滑、澀。
攝決擇分五十四,說大種清淨位假立滑性,于不清淨位假立澀性。
稱故者,謂輕、重。
彼說大種堅實位立重性,不堅實位立輕性。
小乘輕不可稱,可稱名重,此俱可稱,是故名假。
彼可稱之物,對重仍輕,不知是何。
觸故者,謂軟性。
彼說大種慢位立軟性。
以上五觸,此論彰名位,彼論舉依因。
執故者,謂緩、急,彼無此二。
雜故者,謂冷、黏,下文自釋,彼論同此。
界不平等故者,謂饑、渴、劣、悶、癢、病、老、死、疲。
界謂四大。
彼說由??任持不平等故,立饑、渴及劣;由穢飲食不平等故,立悶;由血有過患不平等故,立癢;由變異錯亂不平等故,立病;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立老;由命根變異不平等故,立死;由往來勞倦不平等故,立疲。
界平等故者,謂力、息、勇。
彼說由無所??界平等故,立力;由遠離勞倦界平等故,立息;由除病垢等離萎悴故,立勇。
此說強名力,弱名劣。
彼論名強力、弱力。
此說飽由界平等、不平等因。
彼論但說界平等因,勝資養故,不說惡飽。
彼依大種六位别故,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
随其所應,建立前觸,不增不減,或開為八,若八若六,平等平等相故,屬總執故。
彼無是故平等 水風雜故冷,地水雜故黏。
述曰:下逐難釋顯雜。
故因瑜伽名和合位,即冷、黏、觸,雖餘大種,彼位非無,二二相增,偏言彼雜。
界平等故息力勇。
述曰:顯此一因,即前三觸。
息者,憩息。
顯不平等,即是餘九。
勇者無畏, 述曰:勇義難知,更别解釋。
翹健曰勇,勇故無畏,無畏即是心無怯懼。
彼能生觸,舉因顯果,故稱無畏。
或無畏者,即觸之體。
飽由二種 述曰:飽由平等,及不平等。
食等資身,界平等飽。
氣疾等飽,因不平等。
瑜伽但說為界平等。
界不平等故,有饑等餘觸。
述曰:此總有九,如前應知。
此觸略以四門分别:一、辨廢立,二、彰假實,三、顯界有無,四、辨情非情。
一辨廢立者,瑜伽、顯揚各第一卷,數與此同。
決擇分中五十四說,唯二十種無緩急,緩即軟故,急即地大,堅靳性故,略不說之。
既有軟觸,何不立靳?即地大故。
既有冷觸,不立暖者,即火大故。
既有渴觸,應有不渴,即是飽也。
既有悶觸,應立不悶、不癢、不黏、不病、不老、不死、怯弱,為問亦爾。
此皆相微,故不别立。
息觸亦然,何須别立?生極樂故,相增于彼。
何故生住不立觸耶?有釋:由生有因緣故,不立生觸,住觸微隐,亦不立之。
何故有因不立為觸?以觸假故。
此皆不然,寒熱等緣亦有病故,既不立生,應非假故。
初生等位,身識尚微,覺觸義隐,略無生觸,住觸亦爾,無别勝相。
此中老死非異滅相,然以彼名顯此觸體,衰朽名老,将死名死,滅依無立,死非滅相。
老死有三:一老死相,依五蘊立,唯行蘊攝,通有無漏;二老死支,以相名顯,通五蘊性,唯是有漏;三老死觸,以相名顯,唯依觸處四大上立,體唯色攝。
今是第三,故與前别。
此上廢立,且依一義。
然依瑜伽第一卷雲:如是等類,有衆多觸。
故應對此更立衆多。
是中且依七因六位說二十二,非唯定爾,如随煩惱雜事等中說有衆多,此亦如是。
二彰假實者,此所造觸皆是假有,五十四說即于大種假施設故。
彼卷又說諸色蘊中九種實有,觸所攝中四大實有,所餘皆假,堕法處色有實有假。
六十四說滑澀等觸,當知皆是大種差别,随諸大種品類分位,于彼假設滑澀等性。
顯揚論說七事假中,第五即是所造觸故。
三、顯界有無者,饑、渴、飽、悶、癢、病、疲、觸。
色界系無饑渴飽,由段食起故。
六十五說:色界諸天無饑渴故,穢食勞倦令悶觸生,血有過患不等故癢,變異錯亂故病,勞倦不等故疲,故色界天此皆非有。
餘十五種通欲色界,或澀與黏,彼亦非有。
此說異熟。
若依定變,随其所應,通三界有。
老有二種:一者時分變異故老,謂發白等;二者根大衰朽故老,謂法變異。
初色界無,後通欲色。
成唯識說:将終皆有衰朽行故。
諸說有無,随此門釋。
定變随應界地多少。
四、辨情、非情者。
饑、渴、飽、悶、癢、病、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