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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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思。
定道戒等,下當分别。
五問答分别者,問:于欲界諸色聚中,幾物可得?瑜伽第三說:或有聚中,唯有一大,如石末尼,江河池沼,火炎燈燭,有無塵風。
或唯二大,如熱末尼,雪濕樹等。
或唯三大,如濕熱樹,或樹搖濕。
或四大俱。
或唯有色,如離輪光。
或唯有聲,離質聲等。
或唯有香,孤行香等。
若有味觸,必有觸味香色。
或唯有四,外器除聲。
或唯有五,外器有聲等時。
或有身根,并色等四。
或唯有六,随有眼等,并身等五。
有聲為七,如上造身。
增地為六,眼等增為七,加水火風為八為九為十,增聲十一,離輪光等。
随其所應,增四大種,成其多少。
六十四等說:于此聚中,有大造可得,當知有此大種造色。
若彼大造,自相都無,當知此處,無有彼法。
諸廣問答,皆如彼說。
此中說相,或有或無,若約界攝,随應皆有,廣如彼論第三卷說。
六十六說:欲界有地,亦有色香味,色界唯有色,色界系除香味及無色界。
色随應有,說彼可得,恐猒煩文,故略應止。
問:于欲界身,起色界大種,彼諸大種,與下界色,同異處耶?答:如水處沙,非異處住。
由本識内有二類種子,一純生、二雜生,引彼大起純滅雜生,故非異住。
有義,此為随順理門。
大現同處,如異類大,此二之色本不相礙,何須間住?故随順門。
問:大種造色有對同處,既無障礙,雲何不說無對性耶?答:互相順生,不相礙故。
又此類業增上所生,諸根遍彼共受用故。
如中有等,雖有對性而不相礙,此亦應然。
問:大種造色雲何而住?為有上下、為内外處、為雜亂耶?六十五說:俱時而有,互不相離。
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加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麨、稻、末尼等聚。
又此有三:一同處、二相雜、三和合不相離。
相應品中當廣分别。
且依瑜伽第三說:諸色處有二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二和雜不相離。
同處不相離者,如一離根阿拏色,四大阿拏與造色阿拏,随應所有并相涉入合成一處,無别處所。
即一阿拏色中有八阿拏,加聲為九,加身為十,随餘根為十一。
或眼身地色香味觸七阿拏,一因一果同在一處互相涉入,非如薩婆多宗極微各别各成阿拏,亦不同經部合成阿拏。
今者大乘本無極微,如色極小,至阿拏時,随其所應多少,同在一處。
由諸根于彼能遍受用,以心知境故爾,由境生心故然,名同處不相離也。
和雜不相離者,即前同處不相離阿拏色。
能造所造相涉入者,雖在一處,同處而住,而不相入,合為一體,諸根于境各各異故。
然不可說如胡麻豆等聚可分析得,故名和雜不相離。
又解:大造同類相望,同一處住,名同處不相離。
異類大造相望,亦同在此一處住,名和雜不相離。
非如他宗,同類異類,極微各别,非同一處。
問:異熟有時增長廣大,何故異熟非即長養?答:由彼長養能攝能持異熟相續現增長等,猶如外墎防援内城,故非即彼。
問:為一四大造一造色,為造多耶?為多四大造多造色,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
造一造多,理皆無妨。
攝決擇說,要大種生,先據處所,後造色起,不離彼處,名為造故。
日輪光等,即少生多;因俱聲等,即多生少。
如是等類,皆應準知。
既無極微,故容皆得。
四大種者(至)輕動性。
述曰:上總問答,顯大造體。
下廣别釋,文有其二:先辨大種,後釋造色。
此釋真、大、假四大者,此略不論,餘文易解,故皆不釋。
地、水、火三,各彰自體。
如何風大,舉輕以顯?由經說輕,是所造觸故。
五蘊論說:輕等動性,相似名等。
舉風業用,以顯自體,性難知故。
此動等輕,故言輕動,略無等字。
所造色者(至)所攝色。
述曰:下辨所造,初總,次别,此即總文。
眼根者(至)清淨色為體。
述曰:别釋所造,文勢有三:初五根,次五境,後法處色。
解五根中,義各有三:大種所造,舉因顯果;識所依者,舉果顯因;清淨色者,顯根自體。
又大所造,簡勝論執,五大即根;清淨色言,簡大衆部,五根即以肉團為性。
眼識所依,顯成根義,非現量得。
舉果比因,顯以第二解五根名大好。
此中眼、耳通肉天攝;鼻、舌、身三,無天唯肉;修果名天,餘生名肉;天唯長養,肉通異熟及長養二;欲天之眼,唯肉非天,非修果故。
有異論師言:說一切有部,身在下地,起天身通,說有餘根,有十事故。
此亦不然。
欲有餘根,定成十事,不說起天眼定成色身根。
又違發智婆沙所說,恐文煩廣,故略應止。
問:根言大造,非種唯現,如何眼界亦通種子?答:持因稱界,種得界名;增上名根,種非根攝。
問:現行生識,現得根名;種增識種,應亦根攝。
如下論雲:由根種生,識種方起。
答:大造增上,現得根名;種非大造,故非根攝。
問:現眼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為眼種依,如何根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非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
攝決擇說,眼等五根通現種故。
如唯識疏,具廣分别。
此上諸文,皆唯論本。
下解外境,方有釋文。
色者(至)空一顯色。
述曰:下釋五境。
此初辨色。
初顯色相,後建立因。
辨色相中,大種所造,舉因顯果。
眼根所行,舉未自在。
别相對根之所取義,謂青、黃等,顯色差别。
下文準此,更不别科。
瑜伽第三解五境增減,大好。
成業論說:諸色聚中,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諸面滿,便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坳凹,便起下覺;見面齊平,起于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
日焰名光,餘焰名明。
影暗翻此。
屈申等色,表自内心,開示于他,故為表色。
上釋長短、高下之色,橫豎皆成。
或釋長短橫望相形,高下二色豎望相待,故成差别。
餘色易了,故不别釋。
瑜伽第一卷廣解顯形表異。
此複三種(至)俱相違。
述曰:是前共相。
瑜伽但說顯色共相,就明了說,非為盡理。
或依情辨,或依境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此青等(至)一一一。
述曰:總以六因辨前廢立。
相故者,即初四色,青、黃、赤、白,諸色本體相顯了故。
安立故者,次長等十,長、短、方、圓、粗、細、高、下,若正若不正。
瑜伽論說:唯有衆色積集差别,又必相待而施設故。
損益故者,謂次八色,光、影、明、暗、雲、煙、塵、霧,此八随應作利害故。
作所依故者,謂次迥色,能與諸色作所依故,或此能作有情依故,此色亦名鄰阿伽色。
作相故者,謂次表色,能屈申等造作相故,或此能表心之相故。
莊嚴故者,謂空一顯色,由此莊嚴空世間故,無别分段。
或唯有顯,無形名一,即青等故,稱之為顯。
遍依空故,名空一顯。
故雲如其次第配屬,如應當知。
且依六因所建立故,二十五色非增非減,非定唯爾。
然可意等不說因成,以别相多釋其差别,總相少故隐而不論。
下乃至味,别相或無或極少故,所以因立不應齊責。
迥色者(至)方所可得。
述曰:逐前難釋,離餘礙觸諸有色處,于其方所而可得此。
瑜伽論說闇色明色,說名空界及孔隙故。
闇相續者,世界中間。
明相續者,光明天中。
餘名間斷。
此顯非形,離礙方得。
空一顯色者(至)青等顯色。
述曰:青等現空,故成顯色。
此色略以四門分别:一彰數不同,二形顯差别,三假實有異,四三界有無。
一、彰數不同者,此論說有二十五種,如文自列。
五蘊論說:色謂顯形及表色等。
瑜伽、顯揚各第一卷,初說亦三:顯形、表色。
瑜伽複說有二十四,二十五中唯除迥色。
顯揚後說亦二十四,二十五中除迥、表二增影像色。
五蘊論等初說三等眼識所取色性惟一,由相顯了積集差别業用異故,攝法周盡。
總類分三,理實唯應立此三種。
或總立二,表即形故,餘色但是二之差别。
瑜伽後說有二十四除迥色者,彼第三雲:暗色、明色說名空界。
空界分二:一、迥,二、空,一、顯空,一、顯攝迥。
故略不說。
顯揚後說有二十四除迥、表二加影像者,無迥所由,如瑜伽說。
或彼顯揚亦說迥色,說四顯下有等言故。
不爾,等言便成無用,光影等色彼自列故。
此中有義,影像即表,由思發動思業影故。
不爾,便違初三表色,别列影像非表色故。
有義,影像即是迥色,明暗顯色之影像故。
表色即是形色差别,故略不說。
此釋不然,初三總色應非别色,以彼影像非表色故。
不見餘文,不說表色,說迥色故。
由此可同瑜伽所說。
或同此論有二十五,此亦不然。
即彼顯揚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一表、二形、三影像等。
表色之外别說影像,故知影像非即表色。
此難不然,七中影像即水中月、鏡中像等,法處遍計所起色攝,非即色處影像之色。
所以者何?顯揚初三既說表色,故知别釋影像即表。
不爾,何因别釋顯形,不釋表色?彼卷下說:法處色有十二,謂影像等。
七中影像定非色處,即是法處似定所變似解脫等色。
複有異說:色處影者,意識所緣,不同五八識變有實用故。
此亦不然,應法處攝。
有義:此影眼識所緣,餘第八境之影像故。
理亦不然,五境皆應說有影像,七事假中五識諸境應假故。
由此應知初說為善。
此論周備說二十五,故諸論說皆不相違。
二、形顯差别者,瑜伽論說:顯有十三,青、黃、赤、白、影、光、明、暗、雲、煙、塵、霧、空一顯色。
形色有十,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色。
表謂取、舍、屈、申、行等。
顯揚論說:青、黃、赤、白,此等顯色,長、短、方、圓,乃至明、暗、空一顯色。
若彼影像,是名為色。
有釋:顯揚唯說四顯二十色形,煙、雲等色亦是形攝,與瑜伽異。
瑜伽依彼顯差相門,十三色顯,十色為形。
顯揚依彼假實相門,四色是顯,餘是形色。
彼第十八說七假色:一、表,二、形,三、影像,四、響音,五、所造觸,六、律儀,七、不律儀色。
不别說煙等顯色為假,故知煙等色是形所收。
有義不然,彼論但說全類假法,顯色類中亦有實故,略而不說。
即彼初說青等顯下,既有等言,故知顯色不唯四種。
又說長等總名為色,不說煙等皆是形色,故知形色不攝煙等,煙、雲等九無形義故。
彼初但依假實義别,分成二類:青、黃等四,實故名顯;餘色皆假,不辨顯、形。
但總名色,顯置等言,彰煙等九亦是顯色;餘總名色,彰青等四唯是實有。
文互影說,二論影顯,實不相違。
二十五中,十四色顯,瑜伽十三更加迥色。
十色是形,或十一種,表色亦是形差别故。
三假實有異者,青黃赤白四是實有,餘皆是假。
顯揚第二說長短粗細方圓高下及正不正光影明暗,如是等類假色所攝。
彼論又雲:七事無實,謂表形等。
瑜伽第一說顯色中光影等及形,表色皆是色差别故。
決擇又說長等形色皆是假有,積集性故,相待性故。
決擇又說一切表色皆是假有,故除四顯餘皆非實,餘色但依四安立故。
五十四說色蘊前九及觸一分是實物有。
六十四說一切色香味觸實者,皆總相說,非實理門。
此依勝境四句亦成,無顯有形謂身表業,無形有顯謂離輪光,亦顯亦形謂餘色聚,依勝分别理應無妨。
四、三界有無者,光既日焰,色界定無,影從光生,故亦非有。
又既常明,亦無暗色,乃至腑藏,亦常明故。
塵霧煙三,因昏昧有,昏昧既無,亦無煙。
塵霧表色,唯在欲界初禅,所餘随應通在五地。
此依異熟業等為因,定力所生,随通三界有無多少,法處所攝。
問:變現以解色蘊中總别俱名色,領納以解受蘊中總别俱名受?答:受中無别類,少唯總名為受。
色中有别類,總别俱名色。
問:識中有别類,亦應别名識?答:心意識三,即别名識。
問:識中有總别,别識名識,兼他稱;色中有别名,兼他名自色?答:心有所依,從根名識;色無所依,不從他稱。
問:六識有所依,從依名根識;心根有所依,從依名心受?答:六受者,六根之受,身受、心受,從依名也。
問:識色有多類,總别俱色識;行法有衆多,總别從名行?答:别思名行,支論有色識故,故亦應從依名。
不六思身,從依名也,思之為得。
聲者(至)非聖言所攝。
述曰:此本論文。
十一種聲,位分為四。
可意等三,義如前說。
因受等三,依因以辨。
受有二種:一者、覺受,唯是身識覺苦、樂故;二者、領受,諸心、心所領為身故。
諸根大造,并依身根,皆從所依,名有覺受。
若依此受造聲四大,與身根俱,名有執受。
聲因此生,故名因受。
聲體非受,不能覺故。
下論自說四外一分有執受故。
若依後受領為身者,非唯因大名有執受,所生之聲亦執受攝,決擇說五外一分有執受故。
此如唯識第二卷論,并彼疏解。
世成等三,依人以顯。
聖言等二,依想、語說,至下當知。
如是十一(至)言差别故。
述曰:下釋論師以四種因明前廢立,并逐難釋,此即廢立。
其相故者,下文自釋非建立聲。
損益故者,可意等三,由境勝劣,情有順違,故損或益。
可意者益,不可者損,俱者通二。
或依初後,皆有損益。
因差别故者,因受等三,因大别故,聲成差别;或因别故,聲有受等。
說差别者,世成等三,其言雖同,依人成别;或人别故,說
定道戒等,下當分别。
五問答分别者,問:于欲界諸色聚中,幾物可得?瑜伽第三說:或有聚中,唯有一大,如石末尼,江河池沼,火炎燈燭,有無塵風。
或唯二大,如熱末尼,雪濕樹等。
或唯三大,如濕熱樹,或樹搖濕。
或四大俱。
或唯有色,如離輪光。
或唯有聲,離質聲等。
或唯有香,孤行香等。
若有味觸,必有觸味香色。
或唯有四,外器除聲。
或唯有五,外器有聲等時。
或有身根,并色等四。
或唯有六,随有眼等,并身等五。
有聲為七,如上造身。
增地為六,眼等增為七,加水火風為八為九為十,增聲十一,離輪光等。
随其所應,增四大種,成其多少。
六十四等說:于此聚中,有大造可得,當知有此大種造色。
若彼大造,自相都無,當知此處,無有彼法。
諸廣問答,皆如彼說。
此中說相,或有或無,若約界攝,随應皆有,廣如彼論第三卷說。
六十六說:欲界有地,亦有色香味,色界唯有色,色界系除香味及無色界。
色随應有,說彼可得,恐猒煩文,故略應止。
問:于欲界身,起色界大種,彼諸大種,與下界色,同異處耶?答:如水處沙,非異處住。
由本識内有二類種子,一純生、二雜生,引彼大起純滅雜生,故非異住。
有義,此為随順理門。
大現同處,如異類大,此二之色本不相礙,何須間住?故随順門。
問:大種造色有對同處,既無障礙,雲何不說無對性耶?答:互相順生,不相礙故。
又此類業增上所生,諸根遍彼共受用故。
如中有等,雖有對性而不相礙,此亦應然。
問:大種造色雲何而住?為有上下、為内外處、為雜亂耶?六十五說:俱時而有,互不相離。
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加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麨、稻、末尼等聚。
又此有三:一同處、二相雜、三和合不相離。
相應品中當廣分别。
且依瑜伽第三說:諸色處有二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二和雜不相離。
同處不相離者,如一離根阿拏色,四大阿拏與造色阿拏,随應所有并相涉入合成一處,無别處所。
即一阿拏色中有八阿拏,加聲為九,加身為十,随餘根為十一。
或眼身地色香味觸七阿拏,一因一果同在一處互相涉入,非如薩婆多宗極微各别各成阿拏,亦不同經部合成阿拏。
今者大乘本無極微,如色極小,至阿拏時,随其所應多少,同在一處。
由諸根于彼能遍受用,以心知境故爾,由境生心故然,名同處不相離也。
和雜不相離者,即前同處不相離阿拏色。
能造所造相涉入者,雖在一處,同處而住,而不相入,合為一體,諸根于境各各異故。
然不可說如胡麻豆等聚可分析得,故名和雜不相離。
又解:大造同類相望,同一處住,名同處不相離。
異類大造相望,亦同在此一處住,名和雜不相離。
非如他宗,同類異類,極微各别,非同一處。
問:異熟有時增長廣大,何故異熟非即長養?答:由彼長養能攝能持異熟相續現增長等,猶如外墎防援内城,故非即彼。
問:為一四大造一造色,為造多耶?為多四大造多造色,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
造一造多,理皆無妨。
攝決擇說,要大種生,先據處所,後造色起,不離彼處,名為造故。
日輪光等,即少生多;因俱聲等,即多生少。
如是等類,皆應準知。
既無極微,故容皆得。
四大種者(至)輕動性。
述曰:上總問答,顯大造體。
下廣别釋,文有其二:先辨大種,後釋造色。
此釋真、大、假四大者,此略不論,餘文易解,故皆不釋。
地、水、火三,各彰自體。
如何風大,舉輕以顯?由經說輕,是所造觸故。
五蘊論說:輕等動性,相似名等。
舉風業用,以顯自體,性難知故。
此動等輕,故言輕動,略無等字。
所造色者(至)所攝色。
述曰:下辨所造,初總,次别,此即總文。
眼根者(至)清淨色為體。
述曰:别釋所造,文勢有三:初五根,次五境,後法處色。
解五根中,義各有三:大種所造,舉因顯果;識所依者,舉果顯因;清淨色者,顯根自體。
又大所造,簡勝論執,五大即根;清淨色言,簡大衆部,五根即以肉團為性。
眼識所依,顯成根義,非現量得。
舉果比因,顯以第二解五根名大好。
此中眼、耳通肉天攝;鼻、舌、身三,無天唯肉;修果名天,餘生名肉;天唯長養,肉通異熟及長養二;欲天之眼,唯肉非天,非修果故。
有異論師言:說一切有部,身在下地,起天身通,說有餘根,有十事故。
此亦不然。
欲有餘根,定成十事,不說起天眼定成色身根。
又違發智婆沙所說,恐文煩廣,故略應止。
問:根言大造,非種唯現,如何眼界亦通種子?答:持因稱界,種得界名;增上名根,種非根攝。
問:現行生識,現得根名;種增識種,應亦根攝。
如下論雲:由根種生,識種方起。
答:大造增上,現得根名;種非大造,故非根攝。
問:現眼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為眼種依,如何根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非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
攝決擇說,眼等五根通現種故。
如唯識疏,具廣分别。
此上諸文,皆唯論本。
下解外境,方有釋文。
色者(至)空一顯色。
述曰:下釋五境。
此初辨色。
初顯色相,後建立因。
辨色相中,大種所造,舉因顯果。
眼根所行,舉未自在。
别相對根之所取義,謂青、黃等,顯色差别。
下文準此,更不别科。
瑜伽第三解五境增減,大好。
成業論說:諸色聚中,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諸面滿,便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坳凹,便起下覺;見面齊平,起于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
日焰名光,餘焰名明。
影暗翻此。
屈申等色,表自内心,開示于他,故為表色。
上釋長短、高下之色,橫豎皆成。
或釋長短橫望相形,高下二色豎望相待,故成差别。
餘色易了,故不别釋。
瑜伽第一卷廣解顯形表異。
此複三種(至)俱相違。
述曰:是前共相。
瑜伽但說顯色共相,就明了說,非為盡理。
或依情辨,或依境釋。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此青等(至)一一一。
述曰:總以六因辨前廢立。
相故者,即初四色,青、黃、赤、白,諸色本體相顯了故。
安立故者,次長等十,長、短、方、圓、粗、細、高、下,若正若不正。
瑜伽論說:唯有衆色積集差别,又必相待而施設故。
損益故者,謂次八色,光、影、明、暗、雲、煙、塵、霧,此八随應作利害故。
作所依故者,謂次迥色,能與諸色作所依故,或此能作有情依故,此色亦名鄰阿伽色。
作相故者,謂次表色,能屈申等造作相故,或此能表心之相故。
莊嚴故者,謂空一顯色,由此莊嚴空世間故,無别分段。
或唯有顯,無形名一,即青等故,稱之為顯。
遍依空故,名空一顯。
故雲如其次第配屬,如應當知。
且依六因所建立故,二十五色非增非減,非定唯爾。
然可意等不說因成,以别相多釋其差别,總相少故隐而不論。
下乃至味,别相或無或極少故,所以因立不應齊責。
迥色者(至)方所可得。
述曰:逐前難釋,離餘礙觸諸有色處,于其方所而可得此。
瑜伽論說闇色明色,說名空界及孔隙故。
闇相續者,世界中間。
明相續者,光明天中。
餘名間斷。
此顯非形,離礙方得。
空一顯色者(至)青等顯色。
述曰:青等現空,故成顯色。
此色略以四門分别:一彰數不同,二形顯差别,三假實有異,四三界有無。
一、彰數不同者,此論說有二十五種,如文自列。
五蘊論說:色謂顯形及表色等。
瑜伽、顯揚各第一卷,初說亦三:顯形、表色。
瑜伽複說有二十四,二十五中唯除迥色。
顯揚後說亦二十四,二十五中除迥、表二增影像色。
五蘊論等初說三等眼識所取色性惟一,由相顯了積集差别業用異故,攝法周盡。
總類分三,理實唯應立此三種。
或總立二,表即形故,餘色但是二之差别。
瑜伽後說有二十四除迥色者,彼第三雲:暗色、明色說名空界。
空界分二:一、迥,二、空,一、顯空,一、顯攝迥。
故略不說。
顯揚後說有二十四除迥、表二加影像者,無迥所由,如瑜伽說。
或彼顯揚亦說迥色,說四顯下有等言故。
不爾,等言便成無用,光影等色彼自列故。
此中有義,影像即表,由思發動思業影故。
不爾,便違初三表色,别列影像非表色故。
有義,影像即是迥色,明暗顯色之影像故。
表色即是形色差别,故略不說。
此釋不然,初三總色應非别色,以彼影像非表色故。
不見餘文,不說表色,說迥色故。
由此可同瑜伽所說。
或同此論有二十五,此亦不然。
即彼顯揚第十八說:七事無實,一表、二形、三影像等。
表色之外别說影像,故知影像非即表色。
此難不然,七中影像即水中月、鏡中像等,法處遍計所起色攝,非即色處影像之色。
所以者何?顯揚初三既說表色,故知别釋影像即表。
不爾,何因别釋顯形,不釋表色?彼卷下說:法處色有十二,謂影像等。
七中影像定非色處,即是法處似定所變似解脫等色。
複有異說:色處影者,意識所緣,不同五八識變有實用故。
此亦不然,應法處攝。
有義:此影眼識所緣,餘第八境之影像故。
理亦不然,五境皆應說有影像,七事假中五識諸境應假故。
由此應知初說為善。
此論周備說二十五,故諸論說皆不相違。
二、形顯差别者,瑜伽論說:顯有十三,青、黃、赤、白、影、光、明、暗、雲、煙、塵、霧、空一顯色。
形色有十,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色。
表謂取、舍、屈、申、行等。
顯揚論說:青、黃、赤、白,此等顯色,長、短、方、圓,乃至明、暗、空一顯色。
若彼影像,是名為色。
有釋:顯揚唯說四顯二十色形,煙、雲等色亦是形攝,與瑜伽異。
瑜伽依彼顯差相門,十三色顯,十色為形。
顯揚依彼假實相門,四色是顯,餘是形色。
彼第十八說七假色:一、表,二、形,三、影像,四、響音,五、所造觸,六、律儀,七、不律儀色。
不别說煙等顯色為假,故知煙等色是形所收。
有義不然,彼論但說全類假法,顯色類中亦有實故,略而不說。
即彼初說青等顯下,既有等言,故知顯色不唯四種。
又說長等總名為色,不說煙等皆是形色,故知形色不攝煙等,煙、雲等九無形義故。
彼初但依假實義别,分成二類:青、黃等四,實故名顯;餘色皆假,不辨顯、形。
但總名色,顯置等言,彰煙等九亦是顯色;餘總名色,彰青等四唯是實有。
文互影說,二論影顯,實不相違。
二十五中,十四色顯,瑜伽十三更加迥色。
十色是形,或十一種,表色亦是形差别故。
三假實有異者,青黃赤白四是實有,餘皆是假。
顯揚第二說長短粗細方圓高下及正不正光影明暗,如是等類假色所攝。
彼論又雲:七事無實,謂表形等。
瑜伽第一說顯色中光影等及形,表色皆是色差别故。
決擇又說長等形色皆是假有,積集性故,相待性故。
決擇又說一切表色皆是假有,故除四顯餘皆非實,餘色但依四安立故。
五十四說色蘊前九及觸一分是實物有。
六十四說一切色香味觸實者,皆總相說,非實理門。
此依勝境四句亦成,無顯有形謂身表業,無形有顯謂離輪光,亦顯亦形謂餘色聚,依勝分别理應無妨。
四、三界有無者,光既日焰,色界定無,影從光生,故亦非有。
又既常明,亦無暗色,乃至腑藏,亦常明故。
塵霧煙三,因昏昧有,昏昧既無,亦無煙。
塵霧表色,唯在欲界初禅,所餘随應通在五地。
此依異熟業等為因,定力所生,随通三界有無多少,法處所攝。
問:變現以解色蘊中總别俱名色,領納以解受蘊中總别俱名受?答:受中無别類,少唯總名為受。
色中有别類,總别俱名色。
問:識中有别類,亦應别名識?答:心意識三,即别名識。
問:識中有總别,别識名識,兼他稱;色中有别名,兼他名自色?答:心有所依,從根名識;色無所依,不從他稱。
問:六識有所依,從依名根識;心根有所依,從依名心受?答:六受者,六根之受,身受、心受,從依名也。
問:識色有多類,總别俱色識;行法有衆多,總别從名行?答:别思名行,支論有色識故,故亦應從依名。
不六思身,從依名也,思之為得。
聲者(至)非聖言所攝。
述曰:此本論文。
十一種聲,位分為四。
可意等三,義如前說。
因受等三,依因以辨。
受有二種:一者、覺受,唯是身識覺苦、樂故;二者、領受,諸心、心所領為身故。
諸根大造,并依身根,皆從所依,名有覺受。
若依此受造聲四大,與身根俱,名有執受。
聲因此生,故名因受。
聲體非受,不能覺故。
下論自說四外一分有執受故。
若依後受領為身者,非唯因大名有執受,所生之聲亦執受攝,決擇說五外一分有執受故。
此如唯識第二卷論,并彼疏解。
世成等三,依人以顯。
聖言等二,依想、語說,至下當知。
如是十一(至)言差别故。
述曰:下釋論師以四種因明前廢立,并逐難釋,此即廢立。
其相故者,下文自釋非建立聲。
損益故者,可意等三,由境勝劣,情有順違,故損或益。
可意者益,不可者損,俱者通二。
或依初後,皆有損益。
因差别故者,因受等三,因大别故,聲成差别;或因别故,聲有受等。
說差别者,世成等三,其言雖同,依人成别;或人别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