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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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比丘死随更互直取者。
案十誦雲。
佛語諸比丘言。
有住處。
一守戒比丘。
一被擯比丘共住。
若守戒比丘死。
衣物屬被擯比丘。
若被擯比丘死。
衣物屬守戒比丘。
若擯比丘來不應與。
如是一守戒二被擯共住亦爾。
一守戒三被擯亦同上。
二守戒一被擯。
二守戒二被擯。
二守戒三被擯四被擯亦爾。
三守戒一被擯。
三守戒二被擯。
三被擯四被擯亦爾。
四守戒一被擯。
乃至四被擯亦爾。
次将被擯作頭亦然。
文中但明二種人。
不明學悔。
撿上下文。
不見此義。
鈔意未詳。
立雲。
守戒謂清淨比丘也。
但為三人同住。
互不相足。
不得作法。
即是現前直爾取也。
此三人同住。
一人身死。
衣物直屬二人。
若納餘部。
滅擯人死物。
入所親白衣。
以生時不同僧利故。
今無白衣。
故屬當時現人。
又若守戒人死。
其學悔滅擯同共見者。
各分取半分入己。
學悔等死例然。
三入同見僧如邪正二部者。
立明。
即調達為邪部。
正部可知。
若有人死。
随其邪正自分。
不合同法。
砺疏。
引四分雲。
若背正向邪。
物入邪部。
原其本心。
邪正路乖。
為是衣缽随意所往處得。
若從邪向正。
物入正部。
律文無此句。
是略耳。
又直據随身衣。
如前所判。
已外之物。
或可不定。
十誦雲。
受法比丘。
不受法衆中死。
其衣缽物。
喚受法比丘還之。
若彼不來取者。
即不受法衆中。
作四方僧卧具。
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
反說可知(受法者。
謂受五邪法耳)。
立明。
邪部歸正。
正部向邪。
未至中其所路而死。
屬所向之處。
以心決故。
若至彼部。
同不須論。
一向入彼。
私若邪部人。
背邪向正。
衣物猶在邪部。
物則屬正。
正向邪亦爾。
四入功能僧乃至入同羯磨舉僧等者。
砺雲。
此被舉人死者。
佛言随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
諸師解此語不同。
一釋謂同被治人。
所以爾者。
治舉已後财法不同。
何因死誰。
又一解雲。
入賞勞僧。
亦名功能僧。
亮問。
此被舉人于己無潤。
何得望僧僧。
是功勞僧既治他。
乃成損他。
何名賞勞功能也。
解雲。
約僧中自是功勞。
非望所治稱有功勞也。
以如法僧治罰功故。
但令當時預舉羯磨。
即有物分。
故言随所同羯磨舉僧應與。
僧祇不爾。
故彼律第二十六雲。
彼舉比丘病。
不應看得。
語親裡看。
若無常者。
僧不應分其衣缽。
不應與。
燒身取其所眠床。
以屍着上。
衣缽系咽。
曳床而出。
唱是言。
衆僧事淨。
衆僧事淨。
棄野田中。
于此人。
不應起惡心。
何以故。
乃至燋炷不應起惡。
應作是念。
莫令後人習此邪見。
若施牛人。
斫材人。
持此衣來施者。
即作彼檀越物故。
受之無犯。
五入二部僧者。
立明。
即大僧及沙彌。
為一部。
尼家三衆為一部。
下文雲。
五衆前來者得與。
即其事也。
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等者。
砺雲。
四分比丘在無住處死。
彼有信樂優婆塞。
若守園人。
被應賞錄。
若出家五衆。
前來者得。
以物在俗處。
恐用而獲罪。
故入五衆先來者得。
無問重輕。
入先來人。
但輕物入己。
重物非屬人物故。
随先來者處分。
還入常住。
以其先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
身亡之後。
還入二部。
若無前來。
送與近處二衆。
唯取近處。
不簡僧尼。
賓雲。
古今諸師皆言。
輕物入先見者。
重物則随先見者處分。
還入常住。
今詳不然。
文雲五衆先來者得。
何處令入常住。
但輕重盡入己。
于理無失。
若道路死。
獨住死。
私莊死。
類如判。
若互在僧尼二處。
即不同此。
故十解互寄死者。
有住此一比丘死。
是比丘衣物寄尼精舍。
佛言。
比丘僧處應分。
皆送與亡者本寺。
若不知處。
送與随近大僧。
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用。
下尼寄比丘亦爾。
又住處一比丘尼死。
物先寄僧精舍。
佛言比丘尼僧應分。
以其二衆并知法故。
不同俗處。
恐白衣損用僧物。
故五衆互得。
今此二衆知法是不同。
故須還依死處同類分之。
又以死處有比丘故複異。
獨住死者。
有人問曰。
五衆先來得衣作以不。
有人雲。
不須作法。
若須法者。
一人前至未得作法。
須臾複有人來亦得其分。
何得名先來者。
故知無法。
有人解雲。
作法為善。
文令與先來者。
随先作法者與之。
若爾既言五衆。
下三衆有法以不。
答有戒沙彌。
義合作法。
若無戒者。
義無有法。
若準鈔意。
不須作法。
又可亦須作法。
六入面所向處僧者。
立明。
彼有比丘。
将衣缽行向彼寺。
未至彼。
于二界中間死。
佛言。
随所去處僧得。
雖未至彼。
以決心去故。
謂所向處僧界中得分此物也。
又一解。
取死者死時屍面看東西之向也。
恐此解非。
忽然仰面死。
義即敗也。
祇中沙彌死衣物入師和上者。
案祇雲。
舍衛城有沙彌死。
諸比丘問佛。
此衣物應屬誰。
佛言應屬和上。
文齊此述。
鈔中解雲。
謂令和上分别财體等語者。
此非祇文。
後人義述耳。
首疏引僧祇疏雲。
言入和上者。
令和上分别師物入己。
沙彌物。
應入僧作法。
不必一切入師。
賓破此解雲。
文中判和上即令與僧。
亦應五分糞掃想取應非自入。
今詳僧祇判令屬和上者。
蓋是賓師息訓也。
若爾比丘身亡。
亦應聽其師取。
以同有息故。
答理亦應開。
且就無教。
判為不與。
注雲十誦判問比丘者。
立謂。
沙彌死。
衣物屬僧分之。
同大僧死法也。
莫問有戒無戒。
莫非形同法同。
皆須依僧法也。
以同僧利養故。
砺雲。
沙彌死者。
此律無文。
祇文入和上。
五分十誦同比丘法。
今人行事多集大僧。
同大僧法。
分之無妨。
十誦憍薩羅國。
有沙彌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所著内外衣。
應白二與看病人。
餘輕物僧應分。
重物不應分。
準此下三衆類皆同。
然行事住依一部。
注雲五分亦爾者。
案五分雲。
沙彌死者。
若生時已與人應與。
若不與現前僧應分。
滅擯比丘死衣缽付生緣者。
砺雲。
此是犯重人死。
有其三别。
若未擯者。
多論雲同于常判。
賓曰。
同清淨僧死也。
二若已作法擯。
入親近白衣(即此鈔列此也)。
賓述唐三藏雲。
西方至今。
猶行擯法。
寺中若有一人。
出外作重罪已。
不許入寺。
但令别人還其房。
取衣缽送出門外與之。
若在寺中作過。
被人舉至僧中。
勘問得實。
更不許還房。
即遣别人至房。
取衣物還之。
驅出寺門。
大衆盡上門樓望之。
欲勵其後人也。
然西方人。
執見心重。
一切道俗。
知此僧被擯已。
盡不共語。
不與往還。
兄弟父母亦不耐見。
乞食亦不得。
設複還俗取婦。
世人男女不共婚嫁。
女不嫁之。
但其被擯者。
衆人自作田業而覓活(雲雲)。
三學悔死。
十律入死時現前僧也。
四分雲。
若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
四羯磨人。
及别住之例。
同清淨人死判之。
謂能寄人所寄處等者。
立雲。
欲明亡比丘本住處。
名能寄人。
言所寄者者。
即阿難處也。
言寄物處者。
即阿難送寄之處也。
佛言屬阿難處僧等者。
案十誦雲。
有一比丘死。
是衣物本寄阿難。
其亡比丘在異處死。
阿難在異處住處。
寄衣物又在異處。
其死處。
及阿難所住處。
并受寄衣物處。
各言合屬我住處。
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内現前僧應分。
立謂。
此比丘将衣物寄阿難。
阿難出行去。
将此衣送寄餘處比丘。
後時本衣主死。
三處共诤。
謂本亡者住處。
及阿難身處。
又阿難所寄之處共诤。
佛判屬阿難身處僧得。
由當時寄人故也。
若寄處不寄人者。
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爾分之者。
深雲。
其十種分法不同。
前九不須羯磨。
直爾得取。
即難雲。
如入同見二部及寄衣處。
則有多僧。
理有羯磨之法。
豈得直入此處。
而别合有羯磨分法也。
第十一和清衆死者。
砺雲。
謂是一部和合清淨人死也。
言一部者。
簡其五衆前來者得之文也。
言和合者。
簡非邪正二部也。
言清淨者。
簡非上來滅擯被舉人等也。
三同活共财者。
此是二義。
言同活者。
謂不同己他多少者。
如兒想以己之物。
還如彼有也。
言共财者。
則是互出互用。
但共同一處。
若死後各半分也。
立明。
若同活死。
其亡者随身衣。
必定屬僧。
若餘物住在人多少分處。
将與僧分也。
若共财者。
謂無與師契。
雖有此物。
若死若罷道。
當對半分。
今若互死。
其随身衣物。
固然屬僧。
所有貯畜。
各須半分。
實非假冒者。
立明。
實非同活共财。
假冒雲是也。
别活返道者。
謂各自作活及罷道也。
準俗制道己着之衣服己用之器物者。
立明。
俗中法式亦然。
若共财之人。
若是亡者。
随身衣服器物屬僧。
餘物半分。
妄言取分能所俱犯者。
立明。
且如亡師臨終時。
與弟子相知。
我亡之後汝可雲共活。
令汝多得我物。
既作斯計。
弟子依之。
今若得物。
師弟俱犯。
若得重物夷。
得輕物蘭。
和上生前。
不合斷他死後之事。
由亡後屬僧已定。
預斷不成。
師弟俱犯。
故言能所。
師是能弟子是所。
善生經中亦有兩斷并據輕物者。
立明。
彼經中亦斷得夷得蘭。
然約輕物上斷之。
若羯磨竟。
攝入現前。
則望僧滿五得重。
若未羯磨。
望僧不滿五得蘭。
四囑授是非四句者。
砺雲。
囑有善不善。
不囑亦有善不善。
故有四句。
俗态者意也。
又解。
秉常志不改曰态。
五百問中。
比丘愛銅碗事者。
撿彼論雲。
昔有一比丘。
貪着一銅铙。
死後作餓鬼。
衆僧分物竟。
便來其身絕大黤黮。
如純黑雲。
諸比丘驚怪。
此是何物。
衆中有得道者。
言此是比丘貪着此铙。
故堕餓鬼中。
今故貪惜欲來索之。
諸比丘即以铙還。
既得便捉。
舌?放地而去。
比丘還取而臭不可近。
複使更鑄作器。
猶臭不可用。
以此推之。
故知貪為大患。
及悭衣事者。
案彼論雲。
昔有一比丘。
喜作好衣。
晝夜染着。
得病困笃。
自知将死。
便舉頭視衣。
内起毒想。
言我死後誰敢着此衣者。
不久便命終。
作化生蛇。
還來繞衣。
衆僧輿屍。
出埋訖。
遣人往取衣物。
見蛇纏衣。
延咽吐毒。
不敢近之。
即還白衆。
具說所見。
諸比丘便共往看之。
無敢近者。
有一比丘得道。
便入四等觀。
毒所不中。
即往近之。
語言。
此本是汝衣。
今非汝有。
何以護之。
蛇即舍去。
去不遠入一草中。
毒出火然草。
還自燒身命終。
即入地獄火燒。
一日之中三過被燒。
皆猶貪害。
注雲如氍氀布帛之例等者。
深雲。
謂在匮中。
不可得授。
但得是囑。
義同于授。
故曰是囑是授。
三人物互現者。
立明。
或時人在病者邊。
物在餘處。
或時人在餘方。
物在病人邊也。
或俱不現是囑非授者。
謂所囑人。
在餘方。
物又非現前。
但得囑。
此是人物俱不現也。
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授與衆多人最前者得者。
有雲。
計理而論。
最後者得。
但是違契屬病人故。
準此決犯等者。
謂亡人先囑此人。
遂不與。
更囑與餘人。
亡人犯重。
授亦如是。
已授與前人。
更奪便重。
同前浮漫者。
深謂。
若言死後則不成。
事同前文中與我死後造經像等不成。
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者。
立謂。
未死不得離三衣。
若将與人阙衣。
則得關衣壞威儀二罪。
若生前與他犯此二罪。
若言死後與汝。
又複不成。
以死後屬看病人。
看病人若無德。
則屬四方僧。
僧祇若未付财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并不成者。
砺疏雲。
祇律有三句。
初囑未與。
謂病人語比丘。
看我。
當與長老衣缽。
死後僧集分衣。
看病者言。
是人在時。
言與我衣缽。
白佛。
佛言不應與。
次句與已而未說淨。
還置病人邊。
佛言不應與。
次句與即說淨。
佛言應與。
五分若生時已與乃至應白二與之者。
砺雲。
五分若生時已與。
而未持去者。
僧應白二與之。
此律不論無問将與不将。
及淨與不淨。
若成一向與。
不同僧祇但成直付。
又異五分。
立謂。
五分令僧白二者。
以亡者與前人物已成。
但在亡人邊未将去。
今将去今将與但恐人疑。
故白二與之。
又複上來預是囑授。
皆須白二與之。
以取當時僧和故(未詳)。
不同共僧之法者。
謂常住先負亡人重物。
今将輕物還。
此物還追入常住。
不得同現前僧分之。
若常住負亡人輕物。
今将重物還。
要易取輕物分之。
前句不同此句。
故曰不同共僧之法也。
若全無可得便止者。
謂常住既貧。
雖負亡者物。
無人為還。
又無覓處。
便止不還無犯也。
十誦若比丘生時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者。
案十誦雲。
有比丘。
屬塔物自貸用。
此比丘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衣缽物還計直輸塔。
餘淺僧應分。
又有一比丘。
衣缽物為塔用。
此比丘。
乃至佛言僧物計直還取現前僧分。
又有一比丘。
貸取四方僧物私用。
此比丘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财物還計直輸四方僧。
餘殘現前僧應分。
又有一比丘衣缽物貸與四方僧用。
此比丘死。
乃至佛言應取四方僧物計直還。
現前僧應分。
客比丘舊比丘亦如是。
文中直作如此說。
注雲依本而斷者。
謂依本貸時。
為是重物。
為是輕物。
今索得來。
依本重斷也。
若賒酒等者。
案十誦雲。
有一比丘。
賒沽酒未償。
便死。
酒主從諸比丘責償。
諸比丘答言。
此比丘在時。
何以不責。
酒主言。
汝不償酒價者。
出汝惡名聲。
釋子沙門飲酒。
不肯償價。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
是比丘有衣缽物應用償。
若無物應取僧物與償。
何以故。
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
賓雲。
律文雖此說。
不言常住現前之異。
今以義求。
取現前僧物。
還之為勝也。
又債息異處有五句者。
即十誦?難陀債負出息。
合有五句也。
一衣缽寄在餘處身在餘處者。
謂比丘将衣寄東寺。
身在西寺死。
二處共诤。
佛判物處僧得。
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者。
有别人負亡人物。
今既亡後。
死處與負債處共诤。
佛判負債處僧得。
三死處出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者。
謂比丘生錢與他。
他得比丘錢。
此得錢處名為出息處。
又有保人。
今比丘。
死後三處共诤。
佛判屬保任處僧得。
不屬取錢處。
又不屬死處。
由今時出息。
若不還者。
保人代出。
今若死後。
故屬保任處僧分。
有人雲。
此是出息與俗人。
焉有别住處比丘為保。
即屬此保任比丘住處僧分之耳。
四死處質物處等者。
此謂是亡人生時質。
生時質處。
名為質物處。
前人将物來質覓錢。
名為取錢處。
今比丘在餘處死。
三處共诤。
佛判物屬本質庫處僧得也。
有解雲。
謂亡比丘有物。
與别住處比丘收質。
即收質比丘處僧應分。
然取錢處。
疑是俗人取錢。
若是僧處。
彼應合得。
五死處取錢處等者。
謂此句與前第三句同。
準保任處。
當其執券書處。
前則屬保任。
此屬執券書。
券字體。
半下作分。
曰半分(去願反)五句之中。
義猶未了。
故鈔家自簡(雲雲)。
砺亦雲。
以理推究。
或不同彼。
若白衣家出息物。
在彼人邊未得者。
容準十誦。
或依券書等債之。
若物在僧住處。
比丘亡後。
并應随處所在僧得。
恐不得。
依券書等。
互攝此物。
以其彼此俱是僧故。
容将此僧物。
以屬于彼。
如初句斷者。
謂随物處僧得。
不可屬于券書處也(雲雲)。
如十誦五斷者。
謂若也多人來诤不決。
可依前五句斷之。
或同前入處二寄者。
立謂。
如上阿難受寄之文。
或寄處不寄人。
或寄人不寄處。
随寄斷屬。
皆謂多人來诤不決。
可依此斷(雲雲)。
不信證者不應與者。
謂既非可信。
又無好人為證。
故不得與。
已下定其輕重義也。
諸部未融随情難信者。
立明。
如四分中一切器皿入重。
十誦明鬥量。
兩分輕重。
為此等例。
名為未融。
今則取亡人随何律受戒。
依部而判。
則随别住何部行事者謂不委也者。
是何部受戒。
則随今此等常所行事用何部。
可随此部斷重輕也。
此由貪故犯非由教是罪者。
立明。
教中雖斷輕重不同。
今則依當宗受體則是。
若曲情依别部。
斷割知事。
則親常住。
引輕從重。
别人則私自利引重從輕。
此乃自招罪罰。
非是教中有罪失也。
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者。
謂上卷古來持律有六師各執也。
今束此六以為三階。
一則唯用四分。
有則依之。
無則不明。
二者先用四分。
餘部義類兼明。
三者通用律藏。
廢立正文。
如先統師。
多依第一門。
如砺師斷輕重中。
一切甕瓶不同。
十誦以量限約。
不問大小。
鹹斷入重之。
部部不同。
非為此部不了。
十三章門者。
輕重儀中。
具依律錄。
今此不出(雲雲)。
俱夜羅器者。
謂鍵??小缽子等也。
此一家正斷亦無與二者。
立明。
此師依一部偏斷。
亦通無有差二也。
不可道他是。
不可道他非。
不可抑奪者。
謂不可判将作。
莫抑他理奪他理也。
私雲。
此人依律所列。
輕者斷經。
餘不列重。
元不取外宗以會通。
喚不取外宗。
名為無與二也。
既依律斷。
亦無由抑奪其理也。
七種分之者。
應是下文七門收束也。
擗揲徐擔等者。
擗(必麥反)說文雲。
擗撝也。
撝裂也。
廣疋擗分。
或可是襞(畢赤反)。
說文雲韏衣也(音丘阮反)。
廣疋屈也毗尼母并取衣物在僧前遣一人分處可分不可分乃至别相如彼說者。
案母論雲。
何故名重衣。
重有二種。
一者價重。
二者能遮寒。
故名為重。
又雲畢陵伽。
為國人所重。
或施羅網。
或象馬車乘。
及作小寺等施者。
佛聽受之。
如是等物。
屬四方僧。
何故複名重物者。
前明重物。
就衣得名。
今明重物。
就物得稱。
既有七門。
今即是初。
坐褥卧褥入重者。
立明。
此不問大小。
但使兩邊是布絹。
中盛氈毛等。
入于重攝。
氍氀長五肘入輕等者。
立明。
此要是純色。
得為三衣者故輕。
若有班色。
無問大小入重。
若非班色堪為袈裟者。
雖未成袈裟卅入輕。
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卧具者。
立明。
此皆約邊方無布絹處故着之。
死後入輕分。
若如此土。
皮三衣還合入重。
故輕重儀中雲。
若至布鄉。
還不許服等(雲雲)。
绫羅入輕者。
私雲。
如砺師将羅入重。
今不然。
下文令着大價疏衣。
及得鵝文衣令着。
故知羅衣入輕。
文中不明了者。
有人雲。
天人正明此義。
言貴價衣。
還是袈裟但價貴耳。
非俗人服也。
二種腰帶者。
立謂。
一是禅帶。
如上雲善助者是也。
一是腰帶也。
毛??者。
字合并邊着毛(布莽反)。
謂毛布也。
字林雲。
罽之方文者。
曰??氍。
二形同。
字苑作氍?(強朱反)。
下(雙朱反)聲類雲。
毛廗也。
釋名作裘被。
通俗文織毛蓐曰[(夾-(人*人)+((人/人)*(人/人)))*毛]毹。
細者謂毾?。
廣疋雲。
毾?毛有文章也。
釋名雲。
施之大床。
前小榻上。
所以登上床。
因以為名。
若真绯等判入重黃白不應入輕等者。
立謂。
此是難破古人義也。
古人獨判绯紫入重。
今引黃白等來難(雲雲)。
若爾氍氀佛制入輕不雲色等者。
立明。
此是為古師作難意也。
汝既不許真绯等入重者。
然氍氀律中唯明量。
不明其色。
汝何故将班绮者入重。
純色者輕。
故知班者入重。
我今绯紫。
如何非重。
故知但是得着入輕。
不得着用者入重。
故将非紫類。
其班氍一種。
俱不得着。
何判一輕一重。
此是古師有此計也。
含稭者。
立雲。
稭(皆音)謂是麻苎帶巠也。
應師雲。
稭(公八反)或作禾邊着吉。
或草邊着木。
說文雲。
稭禾[亭-丁+木]去其皮祭以為廗。
連袋者。
私雲。
如北地驢馱上袋是也。
兩頭縫塞中央開孔者是也。
長袋者。
盛??塵用也。
一切俗服裙襖之類已壞色坼破入輕者。
謂雖是俗衣。
既先坼破。
又如法染竟故入輕。
此謂先坼竟。
非今始坼。
須知。
繡绮缽袋者。
近見大德内中多得出。
純以繡作。
直五六貫也。
皆合入重。
并謂純造物具乃至非謂所造之物等者。
立明。
此言破昔人執義雲。
一切作器。
及所作者皆入重。
今不同之。
言入重者。
謂是能作之器具。
若所造者通輕重也。
戶?者。
字合木邊作非(蒲皆反)。
謂木闇門戶者也。
筐者今時俗婦績器也。
筥者又作[竺-二+旋]同(力與反)。
又作(紀與反)字林雲。
筥箱也。
飯器受五鬥。
入楞伽為割截畜四寸刀子者。
立謂。
西國南海有楞伽山。
此經從山作名也。
佛入此楞伽山中說此經。
文中開用刀子。
頭如月刃也。
數珠入輕别屬等者。
此物随身助道有益。
念誦錄心不散。
所以開許入輕。
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常住者。
立謂。
亡人在生時。
若依衆房三時各分此房。
不合處斷。
既生時畜别房。
不通三時。
名無法也。
死後僧家摘取。
赭土者。
字合赤邊着赤(即也反)。
三蒼赭赤土也。
土邊作者睹。
非此義也。
簏韋者。
生皮曰革。
熟皮曰韋。
謂熟鹿皮也。
下熟韋則是雜熟皮也。
平靴斜靴者。
立謂。
是俗人靴。
一向入重。
平靴雖頭平而??大深者。
亦入重也。
紙筆墨者。
立謂。
若本拟附道。
記錄經論則輕。
若本為俗務。
或積之博販。
一向入重。
唯是器用者。
私雲。
若輕可随身入分。
若重大與常住。
若随房用者。
更無改轉。
非人畜所須者。
器皿資具本拟供身。
人既不須。
何勞貯積也。
僧伽藍人者。
立明。
如畢陵伽别有小寺子也。
比丘若死。
此淨人等入重。
所有私物不問輕重并入私己者。
立明。
即是入其奴私己也。
若僧家奴婢死者。
此下泛明僧家奴婢亡其物所屬等也。
衣物與其親屬者。
謂入其亡奴親屬也。
若無者。
謂其亡奴。
若無親屬者。
物入常住。
私奴死者。
上是明僧家常住奴。
今下明此常住之奴。
有私即是奴奴。
若同衣食所須乃至随任分處等者。
謂其主奴先與其奴活命。
如既死。
所有衣物。
任其主奴自取也。
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者。
謂是上課奴婢也。
其奴若死物。
屬其妻子。
言直爾主攝者。
謂常住奴雖别養。
然但令上功即是輸課奴婢也。
無者同僧院内無主物者。
謂此奴奴若無妻子。
同無主物。
此物追入常住。
事同客僧遺物。
名無主物。
合入常住。
注雲若僧供給則不同之者。
謂常住僧先來供給此奴奴也。
名為僧供給。
則不得将物入親。
須入僧也。
母論若有奴婢應放去者。
此謂比丘生前養奴。
比丘身在。
可須放也。
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者。
謂先若不放。
死得入常住。
名為作僧祗淨人也。
注準此放去謂賜姓入良等者。
謂解上應放令去文也。
注雲後終依律者。
私雲。
謂若賜姓入良則放去也。
若不然者。
比丘終後依上祇律後文。
斷入常住。
作僧祗淨人。
故曰後也。
指前祇文後語也。
請食己命過同衣分法者。
此食還入重。
但是同其亡人衣物來僧中。
分别重輕耳。
三者通用律藏者。
正是第三師所行也。
文義廣括如别卷述者。
立明。
如重輕儀中也。
且依第二者。
立明。
依上三師斷中第二師也。
正取四分兼用他部。
依此一師足得行事也。
上來長科七門。
是第二師義也。
上來七段不同。
總釋第六衣物輕重門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七具德賞勞之義也。
四分六物者。
三衣盛衣器幞等者。
立雲。
此六物。
諸師解不同。
若并部願師。
合三衣為一。
盛衣幞為二。
缽是三。
袋是四。
坐具是五。
針筒是六。
今南山不然。
雲盛衣貯器自屬三衣缽也。
勿數。
但開三衣為三。
并缽坐具針筒是六也。
若準十誦。
論水囊除針筒。
故十誦律二十八雲。
六物者。
三衣。
缽。
漉水囊。
尼師壇也。
砺雲。
此上約僧明六。
尼應有八物。
亦有解雲。
合五衣為一。
離盛衣并貯器為二。
及缽坐具針筒是六。
此即同僧數也。
若離五衣為五。
盛衣貯器随衣缽合論者。
并坐具針筒。
此則僧六尼八。
任意兩取。
德物具缺。
四句者。
一德物俱具賞。
二德具物缺。
三德物俱缺。
此二句。
随意商度。
四德缺初具不合賞。
随德有無取物量行(去聲)。
謂量其看病人德行如何。
為具不具。
和僧量準與也。
事情通敏者。
敏由達也。
欲明看病有勞雖不具德。
若都不優及。
量賞少許。
後則無人看病。
情事擁塞。
無人行也。
今既優恤而賞之。
事情兩通。
故曰通敏也。
又解。
亦可德雖不具。
和與者。
事情得通。
無德不和而與者。
情事則不通也。
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者。
謂尼病有七衆看。
但尼及式叉沙彌尼三人得。
僧及沙彌俗中二衆。
此四不合。
此謂勞不滿故。
僧及沙彌無按摩等勞。
俗無有說法勞也。
應與一人而屏處分者。
謂有衆多人看病。
齊有功夫。
不知賞誰。
今科與一人。
令自于屏處分之。
按祇文。
亦将衣缽賞勞。
并與所受殘藥。
外界看者亦須賞之者。
雖是外界安居。
來此看病。
勞不賞。
事絕優矜。
其人德具。
理合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
已下第八正明分之時節也。
十誦諸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衣者。
按十誦雲。
憍薩羅國有一住處。
一比丘死。
僧在死比丘屍前分衣缽。
是比丘動起。
語諸比丘言。
諸大德上座。
莫分我衣物。
諸比丘不知雲何。
因白佛。
佛言莫即于死屍前分。
若死屍已去。
若僧在異處應分。
如上依法集僧分之者。
如上卷集僧法中也。
濟雲。
此分亡人物羯磨文中稍繁。
謂第四句中還牒緣。
複牒本。
望餘羯磨。
第四句準單牒本。
不重牒緣。
唯亡人物羯磨中則雲。
誰諸老忍比丘某甲命過等。
計理。
應言誰諸長老忍。
僧今持是衣物。
與比丘某甲等。
思之可解。
此蓋應是譯家阙前削也。
若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者。
砺雲。
若五人已上。
具用三法。
謂賞勞白二。
差分衣人白二。
付衣攝物白二。
律文但有兩個白二。
無有差分衣人白二。
今準義合有。
如分粥等。
亦有差人羯磨。
若四人者。
直行一法。
三人已下對首心念可知。
又若四人已下。
随作對首心念三法竟。
然以衣賞勞。
無别有法。
直将衣付也。
又此分亡人物。
約人多少者。
謂僧衆多人一人也。
僧中複有二别。
謂四人五人法即随也。
若四人者正得用直分一法者。
私雲。
不得差分衣人法羯磨中。
則除持是衣物與某甲等。
但得作直分三人口和賞勞等耳。
若作僧法。
雖作法已。
衣未離處。
更有人來。
仍須更改作法。
若一人心念已後。
人來則不得也。
前集财已後鳴鐘召等者。
此分亡物。
及非時僧得施羯磨。
與餘法有異。
若結界說恣不作相者。
止得失法之??。
但使界無别衆法得成就。
若食僧食。
要必作相。
縱界不集。
亦無過。
今此一法。
義須兩其。
要須鳴鐘。
又須盡集。
不同常住。
注雲律明六物準論不必須集者。
立謂。
此多論文也。
下文自出。
勝雲。
準律中舍文。
列三衣六物名舍。
若準多論。
三衣六物餘處者。
索來此賞。
若此德不具。
即随彼分處。
故曰準論不必須集。
有集不集。
故言不必。
如上處分者。
有則相當還。
無則交落還也。
此乃自伐其功者。
案尚書注雲。
自功曰伐。
自賢曰矜。
有雲。
自尊自高名為伐德。
若結不結随意者。
謂僧得自在故也。
與衣則是語。
不與衣是不結也。
此言出于四分說戒犍度中。
初制結說戒堂。
說戒時。
有住處。
布薩日大僧集。
而說戒堂。
小不相容。
諸比丘念言。
世尊制戒不結說戒堂。
不得說戒。
今當雲何。
佛言僧得自在。
若結不結随得說戒。
今取彼文證。
若與不與在僧中也。
注雲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者。
立謂。
是亡人平常服。
三衣及缽袋者。
與賞也。
注雲若三衣盛三幞得與者。
立謂。
一衣有一幞子。
今盡将三幞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
已下明分于輕物也。
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者。
私雲。
諸師不許此義。
要須差分衣人等。
故律房舍法中。
差分房舍人。
後雲差分衣等亦爾。
故知須差。
砺疏。
亦令作法(雲雲)。
今言違法通得者。
求律文意。
須作羯磨。
差分衣人。
今若臨時口差者。
不作羯磨。
但是違法。
理通得成。
故曰也。
賓雲。
南山言。
不須差分衣人羯磨。
計理亦成。
今章雖不許。
自是一意。
計理并通。
差亦無失。
不差亦成。
古來羯磨中。
唯出一個分衣白二也。
大疏中不許。
雲要先白二差分衣人也。
沙彌法等者。
立明。
謂此人無德。
不合用羯磨差之。
但得依沙彌口法差之。
令分衣也。
謂如差沙彌時。
不得秉羯磨也。
注雲故須通博用和現前者。
立謂。
博換也。
亡人三衣六物。
既在餘處。
今看病者不具德。
不須追彼物來。
但和取現在物賞之。
謂将此現在物賞之。
謂将此現在之物。
以博換彼六物處也。
濟又解雲。
通博者。
謂看時機進否。
量功勞。
合賞不合賞等。
須追情地。
須善閑通塞。
博達時務也(前解非)。
十誦沙彌死所有内外衣者。
立謂。
上下二衣。
一當郁多羅僧。
一當安陀會。
故雲上下二衣也。
注雲律中文少不具者。
私雲。
律中不出此分亡物羯磨。
但于分房舍羯磨下。
注雲分亡人輕物。
加雲僧今持是衣物。
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等。
今故準用非時僧得施文也。
依此鈔文。
但令知事人互跪僧前。
作分衣人等。
凡智不過聖心者。
謂凡夫智慮豈勝聖人之心也。
若私營佛法不合者。
出外乞藥。
多為病人。
供僧使役。
此緣衆事。
雖身在内。
理合與他。
私自經營。
灼然不合。
次明與沙彌淨人四分若僧和合等乃至四中與一者。
砺雲。
若僧和合。
應等與可知。
或應與半者。
謂比丘得全。
沙彌得全中一半也。
言三分與一者。
比丘得三。
沙彌得三中之一也。
賓雲。
沙彌得全中一半者。
大僧得二十。
沙彌得十也。
乃至四中與一者。
約四十文。
沙彌得十。
大僧得三十也。
有人迷此語。
乃言但約三十文作之。
大僧得二十。
沙彌得十。
與前得半何殊也。
故五分雲。
一比丘與三沙彌。
亦同此也。
又前與非時施中雲。
分作四分。
三分與比丘。
第四分與下三衆。
即是一比丘。
與三沙彌也。
淨人五中與一者。
砺雲。
僧伽藍民。
雖可非僧。
于僧勞故亦須與。
道俗差故。
複異沙彌故。
四分與一。
或都不與。
即不應分。
此四分文明斷。
雲若不與淨人不應分。
其女淨人。
若與不與。
解亦不同。
或言僧寺不合畜女淨人。
故不應與。
或言既一種供僧有勞。
何為不與。
任時和僧。
古師皆言。
僧得施物。
淨人合得分者。
約分時在界内者得。
出界不合與分。
賓雲不然。
處其本意。
為供僧有勞故。
佛令與。
今為僧使。
出界有勞。
判言不得。
在界安座。
倒令與分。
故理不當。
故今正斷。
無問界之内外。
有勞皆得也。
至時誼笑一何顔厚者。
是耐羞之貌也。
不惟終始等者。
立雲。
不思惟佛元制意。
名不惟始。
不悟自身。
卻後當無常。
名不惟終也。
注雲有人無想不成者。
有人在界合召。
齊來衆集。
衆集在房。
豈成法事。
上釋僧法分衣義竟。
已下正明對首之法也。
毗尼母雲。
一相應法者。
私雲。
隻是心念法也。
無妨彼此俱攝者。
立明。
律中不顯非衣之名。
今古諸師各執。
有言是幡蓋。
或雲革屣囊缽囊等。
或雲是衣财段。
今則通會。
亦應無在。
既非衣俱攝得上物也。
謂非衣之名。
俱攝二邊之物。
故言彼此也。
故律中比丘取尼衣犯提。
開取尼非衣。
謂袈裟之外曰非衣也。
又律下文雲。
比丘多得衣。
不知與尼何等衣。
佛言聽與尼非衣者缽囊也。
又白色三衣戒下雲。
非衣不作淨者吉羅。
革屣囊缽囊帽襪等。
亦不得尼衆分也者。
謂既是寺莊物。
屬本寺僧分。
不同在無住處。
五衆中先來者得。
以是俗處。
恐俗損僧物。
随五衆先具者得。
注雲寺無僧法者。
謂無衆食布薩三時分房等(雲雲)。
五衆先來得者。
恐俗人外道。
浪用損費僧物。
失本施主之福。
以五衆俱是福田。
佛開先見者取。
以不損本主福故。
若比丘與尼同主随所同衆各分之者。
上雖五衆先來者得。
今若僧尼同至。
不得依前。
若亡者是僧。
物屬僧。
亡者是尼屬尼。
情遠近者。
謂随情送遠近常住處也。
便将衣别受不與同界比丘者。
立明。
有比丘為他持衣在道行。
衣主命過。
彼蘭若界内有僧。
不共分。
而将入己犯越。
祇文如此。
準四分合犯盜。
下注雲不成有比丘無想者。
謂同界有比丘。
須作法分。
今自入己不成法也。
言不與同界者。
随作法自然界内有僧。
不共分也。
又解。
有比丘無法者。
謂界内既有比丘。
不喚來共作法。
但自攝入也。
不與他共作法。
故曰無法也。
若作羯磨已量影。
乃至客來。
知在羯磨前後者。
砺疏。
于此分亡物。
或俱死。
或值羯磨。
有四句料簡。
是中值羯磨。
或俱值應得。
餘二句不得物分。
若遣人來應與分者。
深雲。
此四分許得。
諸部不得。
故知須自往取方成。
故下注引祇雲。
為往取者。
應是同活耳。
諸部結犯不雲得成者。
首所引十雲。
若持僧得施物。
出界犯吉。
應與異比丘共分。
五分雲。
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羯磨受。
佛言不應。
犯吉羅。
現前僧應分。
若準僧祗第三卷盜戒雲。
比丘持亡人衣出界心念。
或三語取。
佛言越毗尼。
注雲祇受衣如法或是同意者。
立謂。
引祇文。
決上四分文。
若遣人來應與者。
謂是同活等人。
不忍自來。
令人來取自己衣分也。
非謂将輕物依次分也。
或可先在界内。
合得衣分。
今為移向餘處。
遣取應得也。
上言諸部結犯。
不雲得成者。
謂但遣使取不得成。
不廢僧法自成也。
問将亡人物入界内比丘不知還将出界等者。
謂如有俗人。
持無住處亡比丘物來。
送與僧界内。
有一比丘。
見問言。
是何物。
答亡比丘物。
比丘知已。
名為先見者。
即引之出界。
不使界内人知。
至内蘭若處。
或道中。
如法集僧分之得成也。
由當界内不知。
又往蘭若處。
如法同集。
故成也。
分時同法者。
立謂。
向彼處當界。
依法集僧分之。
故得成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末
案十誦雲。
佛語諸比丘言。
有住處。
一守戒比丘。
一被擯比丘共住。
若守戒比丘死。
衣物屬被擯比丘。
若被擯比丘死。
衣物屬守戒比丘。
若擯比丘來不應與。
如是一守戒二被擯共住亦爾。
一守戒三被擯亦同上。
二守戒一被擯。
二守戒二被擯。
二守戒三被擯四被擯亦爾。
三守戒一被擯。
三守戒二被擯。
三被擯四被擯亦爾。
四守戒一被擯。
乃至四被擯亦爾。
次将被擯作頭亦然。
文中但明二種人。
不明學悔。
撿上下文。
不見此義。
鈔意未詳。
立雲。
守戒謂清淨比丘也。
但為三人同住。
互不相足。
不得作法。
即是現前直爾取也。
此三人同住。
一人身死。
衣物直屬二人。
若納餘部。
滅擯人死物。
入所親白衣。
以生時不同僧利故。
今無白衣。
故屬當時現人。
又若守戒人死。
其學悔滅擯同共見者。
各分取半分入己。
學悔等死例然。
三入同見僧如邪正二部者。
立明。
即調達為邪部。
正部可知。
若有人死。
随其邪正自分。
不合同法。
砺疏。
引四分雲。
若背正向邪。
物入邪部。
原其本心。
邪正路乖。
為是衣缽随意所往處得。
若從邪向正。
物入正部。
律文無此句。
是略耳。
又直據随身衣。
如前所判。
已外之物。
或可不定。
十誦雲。
受法比丘。
不受法衆中死。
其衣缽物。
喚受法比丘還之。
若彼不來取者。
即不受法衆中。
作四方僧卧具。
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
反說可知(受法者。
謂受五邪法耳)。
立明。
邪部歸正。
正部向邪。
未至中其所路而死。
屬所向之處。
以心決故。
若至彼部。
同不須論。
一向入彼。
私若邪部人。
背邪向正。
衣物猶在邪部。
物則屬正。
正向邪亦爾。
四入功能僧乃至入同羯磨舉僧等者。
砺雲。
此被舉人死者。
佛言随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
諸師解此語不同。
一釋謂同被治人。
所以爾者。
治舉已後财法不同。
何因死誰。
又一解雲。
入賞勞僧。
亦名功能僧。
亮問。
此被舉人于己無潤。
何得望僧僧。
是功勞僧既治他。
乃成損他。
何名賞勞功能也。
解雲。
約僧中自是功勞。
非望所治稱有功勞也。
以如法僧治罰功故。
但令當時預舉羯磨。
即有物分。
故言随所同羯磨舉僧應與。
僧祇不爾。
故彼律第二十六雲。
彼舉比丘病。
不應看得。
語親裡看。
若無常者。
僧不應分其衣缽。
不應與。
燒身取其所眠床。
以屍着上。
衣缽系咽。
曳床而出。
唱是言。
衆僧事淨。
衆僧事淨。
棄野田中。
于此人。
不應起惡心。
何以故。
乃至燋炷不應起惡。
應作是念。
莫令後人習此邪見。
若施牛人。
斫材人。
持此衣來施者。
即作彼檀越物故。
受之無犯。
五入二部僧者。
立明。
即大僧及沙彌。
為一部。
尼家三衆為一部。
下文雲。
五衆前來者得與。
即其事也。
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等者。
砺雲。
四分比丘在無住處死。
彼有信樂優婆塞。
若守園人。
被應賞錄。
若出家五衆。
前來者得。
以物在俗處。
恐用而獲罪。
故入五衆先來者得。
無問重輕。
入先來人。
但輕物入己。
重物非屬人物故。
随先來者處分。
還入常住。
以其先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
身亡之後。
還入二部。
若無前來。
送與近處二衆。
唯取近處。
不簡僧尼。
賓雲。
古今諸師皆言。
輕物入先見者。
重物則随先見者處分。
還入常住。
今詳不然。
文雲五衆先來者得。
何處令入常住。
但輕重盡入己。
于理無失。
若道路死。
獨住死。
私莊死。
類如判。
若互在僧尼二處。
即不同此。
故十解互寄死者。
有住此一比丘死。
是比丘衣物寄尼精舍。
佛言。
比丘僧處應分。
皆送與亡者本寺。
若不知處。
送與随近大僧。
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用。
下尼寄比丘亦爾。
又住處一比丘尼死。
物先寄僧精舍。
佛言比丘尼僧應分。
以其二衆并知法故。
不同俗處。
恐白衣損用僧物。
故五衆互得。
今此二衆知法是不同。
故須還依死處同類分之。
又以死處有比丘故複異。
獨住死者。
有人問曰。
五衆先來得衣作以不。
有人雲。
不須作法。
若須法者。
一人前至未得作法。
須臾複有人來亦得其分。
何得名先來者。
故知無法。
有人解雲。
作法為善。
文令與先來者。
随先作法者與之。
若爾既言五衆。
下三衆有法以不。
答有戒沙彌。
義合作法。
若無戒者。
義無有法。
若準鈔意。
不須作法。
又可亦須作法。
六入面所向處僧者。
立明。
彼有比丘。
将衣缽行向彼寺。
未至彼。
于二界中間死。
佛言。
随所去處僧得。
雖未至彼。
以決心去故。
謂所向處僧界中得分此物也。
又一解。
取死者死時屍面看東西之向也。
恐此解非。
忽然仰面死。
義即敗也。
祇中沙彌死衣物入師和上者。
案祇雲。
舍衛城有沙彌死。
諸比丘問佛。
此衣物應屬誰。
佛言應屬和上。
文齊此述。
鈔中解雲。
謂令和上分别财體等語者。
此非祇文。
後人義述耳。
首疏引僧祇疏雲。
言入和上者。
令和上分别師物入己。
沙彌物。
應入僧作法。
不必一切入師。
賓破此解雲。
文中判和上即令與僧。
亦應五分糞掃想取應非自入。
今詳僧祇判令屬和上者。
蓋是賓師息訓也。
若爾比丘身亡。
亦應聽其師取。
以同有息故。
答理亦應開。
且就無教。
判為不與。
注雲十誦判問比丘者。
立謂。
沙彌死。
衣物屬僧分之。
同大僧死法也。
莫問有戒無戒。
莫非形同法同。
皆須依僧法也。
以同僧利養故。
砺雲。
沙彌死者。
此律無文。
祇文入和上。
五分十誦同比丘法。
今人行事多集大僧。
同大僧法。
分之無妨。
十誦憍薩羅國。
有沙彌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所著内外衣。
應白二與看病人。
餘輕物僧應分。
重物不應分。
準此下三衆類皆同。
然行事住依一部。
注雲五分亦爾者。
案五分雲。
沙彌死者。
若生時已與人應與。
若不與現前僧應分。
滅擯比丘死衣缽付生緣者。
砺雲。
此是犯重人死。
有其三别。
若未擯者。
多論雲同于常判。
賓曰。
同清淨僧死也。
二若已作法擯。
入親近白衣(即此鈔列此也)。
賓述唐三藏雲。
西方至今。
猶行擯法。
寺中若有一人。
出外作重罪已。
不許入寺。
但令别人還其房。
取衣缽送出門外與之。
若在寺中作過。
被人舉至僧中。
勘問得實。
更不許還房。
即遣别人至房。
取衣物還之。
驅出寺門。
大衆盡上門樓望之。
欲勵其後人也。
然西方人。
執見心重。
一切道俗。
知此僧被擯已。
盡不共語。
不與往還。
兄弟父母亦不耐見。
乞食亦不得。
設複還俗取婦。
世人男女不共婚嫁。
女不嫁之。
但其被擯者。
衆人自作田業而覓活(雲雲)。
三學悔死。
十律入死時現前僧也。
四分雲。
若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
四羯磨人。
及别住之例。
同清淨人死判之。
謂能寄人所寄處等者。
立雲。
欲明亡比丘本住處。
名能寄人。
言所寄者者。
即阿難處也。
言寄物處者。
即阿難送寄之處也。
佛言屬阿難處僧等者。
案十誦雲。
有一比丘死。
是衣物本寄阿難。
其亡比丘在異處死。
阿難在異處住處。
寄衣物又在異處。
其死處。
及阿難所住處。
并受寄衣物處。
各言合屬我住處。
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内現前僧應分。
立謂。
此比丘将衣物寄阿難。
阿難出行去。
将此衣送寄餘處比丘。
後時本衣主死。
三處共诤。
謂本亡者住處。
及阿難身處。
又阿難所寄之處共诤。
佛判屬阿難身處僧得。
由當時寄人故也。
若寄處不寄人者。
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爾分之者。
深雲。
其十種分法不同。
前九不須羯磨。
直爾得取。
即難雲。
如入同見二部及寄衣處。
則有多僧。
理有羯磨之法。
豈得直入此處。
而别合有羯磨分法也。
第十一和清衆死者。
砺雲。
謂是一部和合清淨人死也。
言一部者。
簡其五衆前來者得之文也。
言和合者。
簡非邪正二部也。
言清淨者。
簡非上來滅擯被舉人等也。
三同活共财者。
此是二義。
言同活者。
謂不同己他多少者。
如兒想以己之物。
還如彼有也。
言共财者。
則是互出互用。
但共同一處。
若死後各半分也。
立明。
若同活死。
其亡者随身衣。
必定屬僧。
若餘物住在人多少分處。
将與僧分也。
若共财者。
謂無與師契。
雖有此物。
若死若罷道。
當對半分。
今若互死。
其随身衣物。
固然屬僧。
所有貯畜。
各須半分。
實非假冒者。
立明。
實非同活共财。
假冒雲是也。
别活返道者。
謂各自作活及罷道也。
準俗制道己着之衣服己用之器物者。
立明。
俗中法式亦然。
若共财之人。
若是亡者。
随身衣服器物屬僧。
餘物半分。
妄言取分能所俱犯者。
立明。
且如亡師臨終時。
與弟子相知。
我亡之後汝可雲共活。
令汝多得我物。
既作斯計。
弟子依之。
今若得物。
師弟俱犯。
若得重物夷。
得輕物蘭。
和上生前。
不合斷他死後之事。
由亡後屬僧已定。
預斷不成。
師弟俱犯。
故言能所。
師是能弟子是所。
善生經中亦有兩斷并據輕物者。
立明。
彼經中亦斷得夷得蘭。
然約輕物上斷之。
若羯磨竟。
攝入現前。
則望僧滿五得重。
若未羯磨。
望僧不滿五得蘭。
四囑授是非四句者。
砺雲。
囑有善不善。
不囑亦有善不善。
故有四句。
俗态者意也。
又解。
秉常志不改曰态。
五百問中。
比丘愛銅碗事者。
撿彼論雲。
昔有一比丘。
貪着一銅铙。
死後作餓鬼。
衆僧分物竟。
便來其身絕大黤黮。
如純黑雲。
諸比丘驚怪。
此是何物。
衆中有得道者。
言此是比丘貪着此铙。
故堕餓鬼中。
今故貪惜欲來索之。
諸比丘即以铙還。
既得便捉。
舌?放地而去。
比丘還取而臭不可近。
複使更鑄作器。
猶臭不可用。
以此推之。
故知貪為大患。
及悭衣事者。
案彼論雲。
昔有一比丘。
喜作好衣。
晝夜染着。
得病困笃。
自知将死。
便舉頭視衣。
内起毒想。
言我死後誰敢着此衣者。
不久便命終。
作化生蛇。
還來繞衣。
衆僧輿屍。
出埋訖。
遣人往取衣物。
見蛇纏衣。
延咽吐毒。
不敢近之。
即還白衆。
具說所見。
諸比丘便共往看之。
無敢近者。
有一比丘得道。
便入四等觀。
毒所不中。
即往近之。
語言。
此本是汝衣。
今非汝有。
何以護之。
蛇即舍去。
去不遠入一草中。
毒出火然草。
還自燒身命終。
即入地獄火燒。
一日之中三過被燒。
皆猶貪害。
注雲如氍氀布帛之例等者。
深雲。
謂在匮中。
不可得授。
但得是囑。
義同于授。
故曰是囑是授。
三人物互現者。
立明。
或時人在病者邊。
物在餘處。
或時人在餘方。
物在病人邊也。
或俱不現是囑非授者。
謂所囑人。
在餘方。
物又非現前。
但得囑。
此是人物俱不現也。
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授與衆多人最前者得者。
有雲。
計理而論。
最後者得。
但是違契屬病人故。
準此決犯等者。
謂亡人先囑此人。
遂不與。
更囑與餘人。
亡人犯重。
授亦如是。
已授與前人。
更奪便重。
同前浮漫者。
深謂。
若言死後則不成。
事同前文中與我死後造經像等不成。
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者。
立謂。
未死不得離三衣。
若将與人阙衣。
則得關衣壞威儀二罪。
若生前與他犯此二罪。
若言死後與汝。
又複不成。
以死後屬看病人。
看病人若無德。
則屬四方僧。
僧祇若未付财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并不成者。
砺疏雲。
祇律有三句。
初囑未與。
謂病人語比丘。
看我。
當與長老衣缽。
死後僧集分衣。
看病者言。
是人在時。
言與我衣缽。
白佛。
佛言不應與。
次句與已而未說淨。
還置病人邊。
佛言不應與。
次句與即說淨。
佛言應與。
五分若生時已與乃至應白二與之者。
砺雲。
五分若生時已與。
而未持去者。
僧應白二與之。
此律不論無問将與不将。
及淨與不淨。
若成一向與。
不同僧祇但成直付。
又異五分。
立謂。
五分令僧白二者。
以亡者與前人物已成。
但在亡人邊未将去。
今将去今将與但恐人疑。
故白二與之。
又複上來預是囑授。
皆須白二與之。
以取當時僧和故(未詳)。
不同共僧之法者。
謂常住先負亡人重物。
今将輕物還。
此物還追入常住。
不得同現前僧分之。
若常住負亡人輕物。
今将重物還。
要易取輕物分之。
前句不同此句。
故曰不同共僧之法也。
若全無可得便止者。
謂常住既貧。
雖負亡者物。
無人為還。
又無覓處。
便止不還無犯也。
十誦若比丘生時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者。
案十誦雲。
有比丘。
屬塔物自貸用。
此比丘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衣缽物還計直輸塔。
餘淺僧應分。
又有一比丘。
衣缽物為塔用。
此比丘。
乃至佛言僧物計直還取現前僧分。
又有一比丘。
貸取四方僧物私用。
此比丘死。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财物還計直輸四方僧。
餘殘現前僧應分。
又有一比丘衣缽物貸與四方僧用。
此比丘死。
乃至佛言應取四方僧物計直還。
現前僧應分。
客比丘舊比丘亦如是。
文中直作如此說。
注雲依本而斷者。
謂依本貸時。
為是重物。
為是輕物。
今索得來。
依本重斷也。
若賒酒等者。
案十誦雲。
有一比丘。
賒沽酒未償。
便死。
酒主從諸比丘責償。
諸比丘答言。
此比丘在時。
何以不責。
酒主言。
汝不償酒價者。
出汝惡名聲。
釋子沙門飲酒。
不肯償價。
諸比丘不知雲何。
佛言。
是比丘有衣缽物應用償。
若無物應取僧物與償。
何以故。
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
賓雲。
律文雖此說。
不言常住現前之異。
今以義求。
取現前僧物。
還之為勝也。
又債息異處有五句者。
即十誦?難陀債負出息。
合有五句也。
一衣缽寄在餘處身在餘處者。
謂比丘将衣寄東寺。
身在西寺死。
二處共诤。
佛判物處僧得。
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者。
有别人負亡人物。
今既亡後。
死處與負債處共诤。
佛判負債處僧得。
三死處出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者。
謂比丘生錢與他。
他得比丘錢。
此得錢處名為出息處。
又有保人。
今比丘。
死後三處共诤。
佛判屬保任處僧得。
不屬取錢處。
又不屬死處。
由今時出息。
若不還者。
保人代出。
今若死後。
故屬保任處僧分。
有人雲。
此是出息與俗人。
焉有别住處比丘為保。
即屬此保任比丘住處僧分之耳。
四死處質物處等者。
此謂是亡人生時質。
生時質處。
名為質物處。
前人将物來質覓錢。
名為取錢處。
今比丘在餘處死。
三處共诤。
佛判物屬本質庫處僧得也。
有解雲。
謂亡比丘有物。
與别住處比丘收質。
即收質比丘處僧應分。
然取錢處。
疑是俗人取錢。
若是僧處。
彼應合得。
五死處取錢處等者。
謂此句與前第三句同。
準保任處。
當其執券書處。
前則屬保任。
此屬執券書。
券字體。
半下作分。
曰半分(去願反)五句之中。
義猶未了。
故鈔家自簡(雲雲)。
砺亦雲。
以理推究。
或不同彼。
若白衣家出息物。
在彼人邊未得者。
容準十誦。
或依券書等債之。
若物在僧住處。
比丘亡後。
并應随處所在僧得。
恐不得。
依券書等。
互攝此物。
以其彼此俱是僧故。
容将此僧物。
以屬于彼。
如初句斷者。
謂随物處僧得。
不可屬于券書處也(雲雲)。
如十誦五斷者。
謂若也多人來诤不決。
可依前五句斷之。
或同前入處二寄者。
立謂。
如上阿難受寄之文。
或寄處不寄人。
或寄人不寄處。
随寄斷屬。
皆謂多人來诤不決。
可依此斷(雲雲)。
不信證者不應與者。
謂既非可信。
又無好人為證。
故不得與。
已下定其輕重義也。
諸部未融随情難信者。
立明。
如四分中一切器皿入重。
十誦明鬥量。
兩分輕重。
為此等例。
名為未融。
今則取亡人随何律受戒。
依部而判。
則随别住何部行事者謂不委也者。
是何部受戒。
則随今此等常所行事用何部。
可随此部斷重輕也。
此由貪故犯非由教是罪者。
立明。
教中雖斷輕重不同。
今則依當宗受體則是。
若曲情依别部。
斷割知事。
則親常住。
引輕從重。
别人則私自利引重從輕。
此乃自招罪罰。
非是教中有罪失也。
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者。
謂上卷古來持律有六師各執也。
今束此六以為三階。
一則唯用四分。
有則依之。
無則不明。
二者先用四分。
餘部義類兼明。
三者通用律藏。
廢立正文。
如先統師。
多依第一門。
如砺師斷輕重中。
一切甕瓶不同。
十誦以量限約。
不問大小。
鹹斷入重之。
部部不同。
非為此部不了。
十三章門者。
輕重儀中。
具依律錄。
今此不出(雲雲)。
俱夜羅器者。
謂鍵??小缽子等也。
此一家正斷亦無與二者。
立明。
此師依一部偏斷。
亦通無有差二也。
不可道他是。
不可道他非。
不可抑奪者。
謂不可判将作。
莫抑他理奪他理也。
私雲。
此人依律所列。
輕者斷經。
餘不列重。
元不取外宗以會通。
喚不取外宗。
名為無與二也。
既依律斷。
亦無由抑奪其理也。
七種分之者。
應是下文七門收束也。
擗揲徐擔等者。
擗(必麥反)說文雲。
擗撝也。
撝裂也。
廣疋擗分。
或可是襞(畢赤反)。
說文雲韏衣也(音丘阮反)。
廣疋屈也毗尼母并取衣物在僧前遣一人分處可分不可分乃至别相如彼說者。
案母論雲。
何故名重衣。
重有二種。
一者價重。
二者能遮寒。
故名為重。
又雲畢陵伽。
為國人所重。
或施羅網。
或象馬車乘。
及作小寺等施者。
佛聽受之。
如是等物。
屬四方僧。
何故複名重物者。
前明重物。
就衣得名。
今明重物。
就物得稱。
既有七門。
今即是初。
坐褥卧褥入重者。
立明。
此不問大小。
但使兩邊是布絹。
中盛氈毛等。
入于重攝。
氍氀長五肘入輕等者。
立明。
此要是純色。
得為三衣者故輕。
若有班色。
無問大小入重。
若非班色堪為袈裟者。
雖未成袈裟卅入輕。
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卧具者。
立明。
此皆約邊方無布絹處故着之。
死後入輕分。
若如此土。
皮三衣還合入重。
故輕重儀中雲。
若至布鄉。
還不許服等(雲雲)。
绫羅入輕者。
私雲。
如砺師将羅入重。
今不然。
下文令着大價疏衣。
及得鵝文衣令着。
故知羅衣入輕。
文中不明了者。
有人雲。
天人正明此義。
言貴價衣。
還是袈裟但價貴耳。
非俗人服也。
二種腰帶者。
立謂。
一是禅帶。
如上雲善助者是也。
一是腰帶也。
毛??者。
字合并邊着毛(布莽反)。
謂毛布也。
字林雲。
罽之方文者。
曰??氍。
二形同。
字苑作氍?(強朱反)。
下(雙朱反)聲類雲。
毛廗也。
釋名作裘被。
通俗文織毛蓐曰[(夾-(人*人)+((人/人)*(人/人)))*毛]毹。
細者謂毾?。
廣疋雲。
毾?毛有文章也。
釋名雲。
施之大床。
前小榻上。
所以登上床。
因以為名。
若真绯等判入重黃白不應入輕等者。
立謂。
此是難破古人義也。
古人獨判绯紫入重。
今引黃白等來難(雲雲)。
若爾氍氀佛制入輕不雲色等者。
立明。
此是為古師作難意也。
汝既不許真绯等入重者。
然氍氀律中唯明量。
不明其色。
汝何故将班绮者入重。
純色者輕。
故知班者入重。
我今绯紫。
如何非重。
故知但是得着入輕。
不得着用者入重。
故将非紫類。
其班氍一種。
俱不得着。
何判一輕一重。
此是古師有此計也。
含稭者。
立雲。
稭(皆音)謂是麻苎帶巠也。
應師雲。
稭(公八反)或作禾邊着吉。
或草邊着木。
說文雲。
稭禾[亭-丁+木]去其皮祭以為廗。
連袋者。
私雲。
如北地驢馱上袋是也。
兩頭縫塞中央開孔者是也。
長袋者。
盛??塵用也。
一切俗服裙襖之類已壞色坼破入輕者。
謂雖是俗衣。
既先坼破。
又如法染竟故入輕。
此謂先坼竟。
非今始坼。
須知。
繡绮缽袋者。
近見大德内中多得出。
純以繡作。
直五六貫也。
皆合入重。
并謂純造物具乃至非謂所造之物等者。
立明。
此言破昔人執義雲。
一切作器。
及所作者皆入重。
今不同之。
言入重者。
謂是能作之器具。
若所造者通輕重也。
戶?者。
字合木邊作非(蒲皆反)。
謂木闇門戶者也。
筐者今時俗婦績器也。
筥者又作[竺-二+旋]同(力與反)。
又作(紀與反)字林雲。
筥箱也。
飯器受五鬥。
入楞伽為割截畜四寸刀子者。
立謂。
西國南海有楞伽山。
此經從山作名也。
佛入此楞伽山中說此經。
文中開用刀子。
頭如月刃也。
數珠入輕别屬等者。
此物随身助道有益。
念誦錄心不散。
所以開許入輕。
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常住者。
立謂。
亡人在生時。
若依衆房三時各分此房。
不合處斷。
既生時畜别房。
不通三時。
名無法也。
死後僧家摘取。
赭土者。
字合赤邊着赤(即也反)。
三蒼赭赤土也。
土邊作者睹。
非此義也。
簏韋者。
生皮曰革。
熟皮曰韋。
謂熟鹿皮也。
下熟韋則是雜熟皮也。
平靴斜靴者。
立謂。
是俗人靴。
一向入重。
平靴雖頭平而??大深者。
亦入重也。
紙筆墨者。
立謂。
若本拟附道。
記錄經論則輕。
若本為俗務。
或積之博販。
一向入重。
唯是器用者。
私雲。
若輕可随身入分。
若重大與常住。
若随房用者。
更無改轉。
非人畜所須者。
器皿資具本拟供身。
人既不須。
何勞貯積也。
僧伽藍人者。
立明。
如畢陵伽别有小寺子也。
比丘若死。
此淨人等入重。
所有私物不問輕重并入私己者。
立明。
即是入其奴私己也。
若僧家奴婢死者。
此下泛明僧家奴婢亡其物所屬等也。
衣物與其親屬者。
謂入其亡奴親屬也。
若無者。
謂其亡奴。
若無親屬者。
物入常住。
私奴死者。
上是明僧家常住奴。
今下明此常住之奴。
有私即是奴奴。
若同衣食所須乃至随任分處等者。
謂其主奴先與其奴活命。
如既死。
所有衣物。
任其主奴自取也。
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者。
謂是上課奴婢也。
其奴若死物。
屬其妻子。
言直爾主攝者。
謂常住奴雖别養。
然但令上功即是輸課奴婢也。
無者同僧院内無主物者。
謂此奴奴若無妻子。
同無主物。
此物追入常住。
事同客僧遺物。
名無主物。
合入常住。
注雲若僧供給則不同之者。
謂常住僧先來供給此奴奴也。
名為僧供給。
則不得将物入親。
須入僧也。
母論若有奴婢應放去者。
此謂比丘生前養奴。
比丘身在。
可須放也。
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者。
謂先若不放。
死得入常住。
名為作僧祗淨人也。
注準此放去謂賜姓入良等者。
謂解上應放令去文也。
注雲後終依律者。
私雲。
謂若賜姓入良則放去也。
若不然者。
比丘終後依上祇律後文。
斷入常住。
作僧祗淨人。
故曰後也。
指前祇文後語也。
請食己命過同衣分法者。
此食還入重。
但是同其亡人衣物來僧中。
分别重輕耳。
三者通用律藏者。
正是第三師所行也。
文義廣括如别卷述者。
立明。
如重輕儀中也。
且依第二者。
立明。
依上三師斷中第二師也。
正取四分兼用他部。
依此一師足得行事也。
上來長科七門。
是第二師義也。
上來七段不同。
總釋第六衣物輕重門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七具德賞勞之義也。
四分六物者。
三衣盛衣器幞等者。
立雲。
此六物。
諸師解不同。
若并部願師。
合三衣為一。
盛衣幞為二。
缽是三。
袋是四。
坐具是五。
針筒是六。
今南山不然。
雲盛衣貯器自屬三衣缽也。
勿數。
但開三衣為三。
并缽坐具針筒是六也。
若準十誦。
論水囊除針筒。
故十誦律二十八雲。
六物者。
三衣。
缽。
漉水囊。
尼師壇也。
砺雲。
此上約僧明六。
尼應有八物。
亦有解雲。
合五衣為一。
離盛衣并貯器為二。
及缽坐具針筒是六。
此即同僧數也。
若離五衣為五。
盛衣貯器随衣缽合論者。
并坐具針筒。
此則僧六尼八。
任意兩取。
德物具缺。
四句者。
一德物俱具賞。
二德具物缺。
三德物俱缺。
此二句。
随意商度。
四德缺初具不合賞。
随德有無取物量行(去聲)。
謂量其看病人德行如何。
為具不具。
和僧量準與也。
事情通敏者。
敏由達也。
欲明看病有勞雖不具德。
若都不優及。
量賞少許。
後則無人看病。
情事擁塞。
無人行也。
今既優恤而賞之。
事情兩通。
故曰通敏也。
又解。
亦可德雖不具。
和與者。
事情得通。
無德不和而與者。
情事則不通也。
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者。
謂尼病有七衆看。
但尼及式叉沙彌尼三人得。
僧及沙彌俗中二衆。
此四不合。
此謂勞不滿故。
僧及沙彌無按摩等勞。
俗無有說法勞也。
應與一人而屏處分者。
謂有衆多人看病。
齊有功夫。
不知賞誰。
今科與一人。
令自于屏處分之。
按祇文。
亦将衣缽賞勞。
并與所受殘藥。
外界看者亦須賞之者。
雖是外界安居。
來此看病。
勞不賞。
事絕優矜。
其人德具。
理合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
已下第八正明分之時節也。
十誦諸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衣者。
按十誦雲。
憍薩羅國有一住處。
一比丘死。
僧在死比丘屍前分衣缽。
是比丘動起。
語諸比丘言。
諸大德上座。
莫分我衣物。
諸比丘不知雲何。
因白佛。
佛言莫即于死屍前分。
若死屍已去。
若僧在異處應分。
如上依法集僧分之者。
如上卷集僧法中也。
濟雲。
此分亡人物羯磨文中稍繁。
謂第四句中還牒緣。
複牒本。
望餘羯磨。
第四句準單牒本。
不重牒緣。
唯亡人物羯磨中則雲。
誰諸老忍比丘某甲命過等。
計理。
應言誰諸長老忍。
僧今持是衣物。
與比丘某甲等。
思之可解。
此蓋應是譯家阙前削也。
若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者。
砺雲。
若五人已上。
具用三法。
謂賞勞白二。
差分衣人白二。
付衣攝物白二。
律文但有兩個白二。
無有差分衣人白二。
今準義合有。
如分粥等。
亦有差人羯磨。
若四人者。
直行一法。
三人已下對首心念可知。
又若四人已下。
随作對首心念三法竟。
然以衣賞勞。
無别有法。
直将衣付也。
又此分亡人物。
約人多少者。
謂僧衆多人一人也。
僧中複有二别。
謂四人五人法即随也。
若四人者正得用直分一法者。
私雲。
不得差分衣人法羯磨中。
則除持是衣物與某甲等。
但得作直分三人口和賞勞等耳。
若作僧法。
雖作法已。
衣未離處。
更有人來。
仍須更改作法。
若一人心念已後。
人來則不得也。
前集财已後鳴鐘召等者。
此分亡物。
及非時僧得施羯磨。
與餘法有異。
若結界說恣不作相者。
止得失法之??。
但使界無别衆法得成就。
若食僧食。
要必作相。
縱界不集。
亦無過。
今此一法。
義須兩其。
要須鳴鐘。
又須盡集。
不同常住。
注雲律明六物準論不必須集者。
立謂。
此多論文也。
下文自出。
勝雲。
準律中舍文。
列三衣六物名舍。
若準多論。
三衣六物餘處者。
索來此賞。
若此德不具。
即随彼分處。
故曰準論不必須集。
有集不集。
故言不必。
如上處分者。
有則相當還。
無則交落還也。
此乃自伐其功者。
案尚書注雲。
自功曰伐。
自賢曰矜。
有雲。
自尊自高名為伐德。
若結不結随意者。
謂僧得自在故也。
與衣則是語。
不與衣是不結也。
此言出于四分說戒犍度中。
初制結說戒堂。
說戒時。
有住處。
布薩日大僧集。
而說戒堂。
小不相容。
諸比丘念言。
世尊制戒不結說戒堂。
不得說戒。
今當雲何。
佛言僧得自在。
若結不結随得說戒。
今取彼文證。
若與不與在僧中也。
注雲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者。
立謂。
是亡人平常服。
三衣及缽袋者。
與賞也。
注雲若三衣盛三幞得與者。
立謂。
一衣有一幞子。
今盡将三幞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
已下明分于輕物也。
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者。
私雲。
諸師不許此義。
要須差分衣人等。
故律房舍法中。
差分房舍人。
後雲差分衣等亦爾。
故知須差。
砺疏。
亦令作法(雲雲)。
今言違法通得者。
求律文意。
須作羯磨。
差分衣人。
今若臨時口差者。
不作羯磨。
但是違法。
理通得成。
故曰也。
賓雲。
南山言。
不須差分衣人羯磨。
計理亦成。
今章雖不許。
自是一意。
計理并通。
差亦無失。
不差亦成。
古來羯磨中。
唯出一個分衣白二也。
大疏中不許。
雲要先白二差分衣人也。
沙彌法等者。
立明。
謂此人無德。
不合用羯磨差之。
但得依沙彌口法差之。
令分衣也。
謂如差沙彌時。
不得秉羯磨也。
注雲故須通博用和現前者。
立謂。
博換也。
亡人三衣六物。
既在餘處。
今看病者不具德。
不須追彼物來。
但和取現在物賞之。
謂将此現在物賞之。
謂将此現在之物。
以博換彼六物處也。
濟又解雲。
通博者。
謂看時機進否。
量功勞。
合賞不合賞等。
須追情地。
須善閑通塞。
博達時務也(前解非)。
十誦沙彌死所有内外衣者。
立謂。
上下二衣。
一當郁多羅僧。
一當安陀會。
故雲上下二衣也。
注雲律中文少不具者。
私雲。
律中不出此分亡物羯磨。
但于分房舍羯磨下。
注雲分亡人輕物。
加雲僧今持是衣物。
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等。
今故準用非時僧得施文也。
依此鈔文。
但令知事人互跪僧前。
作分衣人等。
凡智不過聖心者。
謂凡夫智慮豈勝聖人之心也。
若私營佛法不合者。
出外乞藥。
多為病人。
供僧使役。
此緣衆事。
雖身在内。
理合與他。
私自經營。
灼然不合。
次明與沙彌淨人四分若僧和合等乃至四中與一者。
砺雲。
若僧和合。
應等與可知。
或應與半者。
謂比丘得全。
沙彌得全中一半也。
言三分與一者。
比丘得三。
沙彌得三中之一也。
賓雲。
沙彌得全中一半者。
大僧得二十。
沙彌得十也。
乃至四中與一者。
約四十文。
沙彌得十。
大僧得三十也。
有人迷此語。
乃言但約三十文作之。
大僧得二十。
沙彌得十。
與前得半何殊也。
故五分雲。
一比丘與三沙彌。
亦同此也。
又前與非時施中雲。
分作四分。
三分與比丘。
第四分與下三衆。
即是一比丘。
與三沙彌也。
淨人五中與一者。
砺雲。
僧伽藍民。
雖可非僧。
于僧勞故亦須與。
道俗差故。
複異沙彌故。
四分與一。
或都不與。
即不應分。
此四分文明斷。
雲若不與淨人不應分。
其女淨人。
若與不與。
解亦不同。
或言僧寺不合畜女淨人。
故不應與。
或言既一種供僧有勞。
何為不與。
任時和僧。
古師皆言。
僧得施物。
淨人合得分者。
約分時在界内者得。
出界不合與分。
賓雲不然。
處其本意。
為供僧有勞故。
佛令與。
今為僧使。
出界有勞。
判言不得。
在界安座。
倒令與分。
故理不當。
故今正斷。
無問界之内外。
有勞皆得也。
至時誼笑一何顔厚者。
是耐羞之貌也。
不惟終始等者。
立雲。
不思惟佛元制意。
名不惟始。
不悟自身。
卻後當無常。
名不惟終也。
注雲有人無想不成者。
有人在界合召。
齊來衆集。
衆集在房。
豈成法事。
上釋僧法分衣義竟。
已下正明對首之法也。
毗尼母雲。
一相應法者。
私雲。
隻是心念法也。
無妨彼此俱攝者。
立明。
律中不顯非衣之名。
今古諸師各執。
有言是幡蓋。
或雲革屣囊缽囊等。
或雲是衣财段。
今則通會。
亦應無在。
既非衣俱攝得上物也。
謂非衣之名。
俱攝二邊之物。
故言彼此也。
故律中比丘取尼衣犯提。
開取尼非衣。
謂袈裟之外曰非衣也。
又律下文雲。
比丘多得衣。
不知與尼何等衣。
佛言聽與尼非衣者缽囊也。
又白色三衣戒下雲。
非衣不作淨者吉羅。
革屣囊缽囊帽襪等。
亦不得尼衆分也者。
謂既是寺莊物。
屬本寺僧分。
不同在無住處。
五衆中先來者得。
以是俗處。
恐俗損僧物。
随五衆先具者得。
注雲寺無僧法者。
謂無衆食布薩三時分房等(雲雲)。
五衆先來得者。
恐俗人外道。
浪用損費僧物。
失本施主之福。
以五衆俱是福田。
佛開先見者取。
以不損本主福故。
若比丘與尼同主随所同衆各分之者。
上雖五衆先來者得。
今若僧尼同至。
不得依前。
若亡者是僧。
物屬僧。
亡者是尼屬尼。
情遠近者。
謂随情送遠近常住處也。
便将衣别受不與同界比丘者。
立明。
有比丘為他持衣在道行。
衣主命過。
彼蘭若界内有僧。
不共分。
而将入己犯越。
祇文如此。
準四分合犯盜。
下注雲不成有比丘無想者。
謂同界有比丘。
須作法分。
今自入己不成法也。
言不與同界者。
随作法自然界内有僧。
不共分也。
又解。
有比丘無法者。
謂界内既有比丘。
不喚來共作法。
但自攝入也。
不與他共作法。
故曰無法也。
若作羯磨已量影。
乃至客來。
知在羯磨前後者。
砺疏。
于此分亡物。
或俱死。
或值羯磨。
有四句料簡。
是中值羯磨。
或俱值應得。
餘二句不得物分。
若遣人來應與分者。
深雲。
此四分許得。
諸部不得。
故知須自往取方成。
故下注引祇雲。
為往取者。
應是同活耳。
諸部結犯不雲得成者。
首所引十雲。
若持僧得施物。
出界犯吉。
應與異比丘共分。
五分雲。
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羯磨受。
佛言不應。
犯吉羅。
現前僧應分。
若準僧祗第三卷盜戒雲。
比丘持亡人衣出界心念。
或三語取。
佛言越毗尼。
注雲祇受衣如法或是同意者。
立謂。
引祇文。
決上四分文。
若遣人來應與者。
謂是同活等人。
不忍自來。
令人來取自己衣分也。
非謂将輕物依次分也。
或可先在界内。
合得衣分。
今為移向餘處。
遣取應得也。
上言諸部結犯。
不雲得成者。
謂但遣使取不得成。
不廢僧法自成也。
問将亡人物入界内比丘不知還将出界等者。
謂如有俗人。
持無住處亡比丘物來。
送與僧界内。
有一比丘。
見問言。
是何物。
答亡比丘物。
比丘知已。
名為先見者。
即引之出界。
不使界内人知。
至内蘭若處。
或道中。
如法集僧分之得成也。
由當界内不知。
又往蘭若處。
如法同集。
故成也。
分時同法者。
立謂。
向彼處當界。
依法集僧分之。
故得成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