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批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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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本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犯境二者。
明□□□□□□□□□□□□犯相門中。
又分為六。
一有主物。
二者有主想。
三有盜心。
四重物。
五興方便。
六舉離本處。
就初。
有主物中。
大分為三。
一者盜三寶物。
二者盜人物。
三盜非畜物。
于第一盜三寶物中。
料簡複分為四。
一者盜用。
二者互用。
三三出貸。
四将三寶物。
瞻待道俗方法。
于四門中已釋第一盜用義竟。
從此已下。
正當第二廣明互用之義。
于此段中。
更分為四。
一三寶互者。
立謂。
佛法僧物。
互用得夷也。
二當分互者。
立雲得吉也。
僧祗寺主摩摩帝互用乃至廣文如彼律等者。
案祇文雲。
若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
衆僧有物。
便作是念。
天人所以供養衆僧者。
皆蒙佛恩。
供養佛者。
便為供養衆僧。
即持僧物。
修塔得夷。
若塔有物。
衆僧無物。
便作是念。
供養僧者。
佛亦在中。
便持塔物。
供養衆僧得夷。
賓雲。
此據佛在日。
示同人趣故同人夷。
如前已辨也。
言摩摩帝者。
此翻經營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須者。
常住是僧祇(大衆)物招提别房物。
下引阿難受别房。
及庵羅女施等。
名為招提。
唐三藏雲。
招提者訛也。
正音招鬥提奢。
此雲四方。
譯者雲。
去鬥去奢。
招柘二聲。
複相濫故。
有斯誤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風吹雨爛等者。
立謂。
引既佛受用物。
以天人瞻仰。
事同法身。
又施主重心施故。
不聽轉易。
下更明之。
若準此佛堂之内等者。
立謂。
準上所明三寶物。
不得互用之義也。
謂若三寶位别不許互用者。
今佛堂内。
安僧席。
僧房置佛像。
理令不應。
然若不妨僧用。
暫時通許。
佛堂置僧敷。
不妨佛用。
亦應得也。
故下引戒本雲。
不得安佛在下房等。
明知暫時安佛在房。
理亦得也。
以房有好惡。
名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
此問意雲。
常住與招提。
有何殊狀。
答雲阿含經文不了。
據理華果等是僧鬘常住之物也。
房舍是招提物也。
謂道俗七衆。
造立房舍。
用施衆僧。
通于三世。
于中四事供養不絕。
拟十方僧經遊來往。
名招提也。
羯磨疏雲。
招提僧房者。
或是七衆。
為招提僧。
于坊寺中。
别置房宇。
有來入住。
别有供養故。
律文幾房有福饒是也。
幾房無福饒。
即僧常住房也。
賓雲。
準五分第十捉遺寶戒雲。
毗舍佉母以所遺寶。
持施四方僧。
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
佛言聽受。
此即四方僧堂。
又唐三藏雲。
招提者。
此雲四方。
問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
何故寶梁上卷雲。
常住僧物。
不與招提僧物難。
以其常住即四方故。
答雲寶梁僞經。
何足為妨。
亮雲。
今南山雲。
準此房宇等是招提者。
此解定是也。
亦引五分毗舍佉緣來證。
故知今時寺中房舍。
非常住錢造者。
即名招提房也。
庵婆女以園施佛為首者。
榮雲。
引女是瓶沙王夫人。
耆婆之母也。
将園奉佛。
由作伽藍。
案長阿含經第二雲。
佛遊行至毗舍離。
坐一樹下。
有一淫女。
名庵婆梨。
聞佛至此。
便往禮觐。
佛為說法。
發歡喜心。
便受三歸五戒。
白佛願佛及弟子。
明日受我請。
即于今暮。
止宿我園。
佛即許之。
明日時到。
佛與千二百五十人。
至其家。
就座而坐。
女手設上膳。
供食食訖已。
時女手執金瓶。
行澡水畢。
前白佛言。
此毗舍離城所有園觀。
當最勝。
今奉世尊。
願愍我故受。
佛告女言。
汝可以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
所以然者。
如來所有園林房舍衣缽六物。
正使諸魔。
釋梵天神力。
無有能堪受此供者。
時女受教。
即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
華果等是僧鬘物者。
古來相承解雲。
為常任常住僧物。
名僧鬘物。
即涅槃經不犯僧鬘物。
則生不動國是也。
若準三藏玄獎法師雲。
僧鬘物者。
現前對面施物也。
故心疏雲如中含雲。
施招提僧房。
所謂别房施是也。
如經中是鬘物者。
此是梵音。
據唐言之對面物也。
如今謂俗以供養奉僧。
無問衣藥房具。
并施現前僧也。
佛在世亦與弟子。
同房宿故者。
謂羅雲作沙彌時。
諸比丘緣佛制戒。
不得與非具人同宿。
遂趁羅雲。
夜宿廁中。
世尊夜見喚歸夜同房宿等。
雖喚歸房宿。
世尊竟曉面坐。
以與比丘同制戒故。
佛不敢違。
四攝之中此名同事。
又迦旃延弟子億耳比丘。
亦與同宿。
如下九十中。
與未受具人同宿戒。
廣釋此義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
謂僧物雖不得通佛法互用。
今若别人依時。
堂頭分行得者。
即是己分。
将供養佛法。
任得也。
無可問白者。
立謂。
晚生不知失物。
三寶分齊。
若和僧得将作常住之用也。
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者。
立謂。
是塔家井。
造井之時。
複用僧功力。
計錢若幹如河東蒲州造井。
當二十三十千。
用功則多也。
灌索一驢馱乃升。
後時僧取此水。
計滿若幹錢則止。
過直五錢犯夷。
樹皮枝葉随比丘用者。
此約死壞。
無任僧家用者。
開别人得取葉染等也。
或可約無住僧家用者。
開别人得取葉等也。
或可約多無限故。
許取用。
猶如山寺多樹木處。
又要是淨戒。
故開用之。
亦得借僧釜镬瓶等者。
立謂。
此要是新淨。
赤染膩故得也。
若曾經僧家用者。
即有惡觸之罪。
義不得借。
或可雖得借僧器物用。
據比丘手不自觸。
使淨人用耳。
供溫室等者。
此非浴室。
謂寒時别作此室。
于中然火取暖也。
今時此方詺浴室。
為溫室。
義亦應得。
此中得取用僧物也。
若準僧祇洗浴僧時。
須作相。
以用僧物故。
今時維那晨起唱白者。
其理亦通。
不唱不合。
即犯盜罪。
言别房不得過取者。
立謂。
今時僧坊樹枝葉等。
别房既是淨戒。
理應得用。
仍不得無趣過限取也。
此出僧祇明文。
若僧須木用或有樹在妨地乃至施主不許用魚骨刺等者。
立明。
西國諸寺。
多是俗人所造。
與僧受用。
而寺猶屬施主故此咨白。
問其施主。
今時此方不準此也。
言灰汁澆樹令死者。
要先去少皮。
然後澆之。
用桂屑。
塞其孔。
大易死。
調去塵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園施佛等者。
立明。
若園屬佛則。
不通法及僧受用。
若施與僧。
僧得白和。
通于佛法也。
伏藏物為齋講等得取者。
立謂。
要是上有?倦雲若作齋若講等任取者。
方得用。
若不爾者。
即屬主。
若無主屬王。
故不得取。
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
謂藏中雖是三寶物。
後随偏所用不必要分為三分。
證上不得破為三分文也。
财法皆同者。
據不犯重。
同一利養。
即是财同。
同一說戒。
即是法同。
若犯重者。
财法不共可知。
得罪。
無量。
廣如經者。
謂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護經雲。
盜僧物者。
我所不救也。
又如傳雲等者。
立謂。
齊州靈嚴寺傳雲。
有一比丘。
死盡見地獄。
仍遇觀音菩薩相領。
看己身界業薄藉。
仍為舉一石函。
盡見衆僧罪藉。
上并注僧物等(雲雲)。
自隐而參取焉者。
立謂。
隐是審義。
參是同也。
明其自審業行。
合不合取也。
亦有作隐(于釁反)。
謂自隐當淨非淨也。
二當分互用者。
此言當分對上得名。
上門是三寶更互。
互用獲罪。
今門則佛佛自互。
法法自互。
僧僧自互。
故曰當分互也。
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
立謂。
此當分互。
得罪不定。
釋迦彌陀。
雖複少異。
通是佛義。
俱得福田。
僧房車乘。
雖殊。
通是為僧之義。
故曰理義可通。
今但違施主心。
得互用罪。
但結不應之吉也。
及現前堂直回作五衣者。
今言五衣。
據尼緣起。
僧則三衣。
可例知也。
律中事起安隐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
直與作現前僧堂。
尼自念言。
若我以此物作堂者。
多諸事故。
比丘尼衣服難得。
應作五衣。
居士後聞生嫌。
佛制犯舍堕。
此約現堂直故爾。
若四方僧堂直。
回則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僞經因果全乖等者。
立明。
本造正經。
今造僞經。
人造非佛所說。
今則不名當分互用。
故結重夷。
以真僞全乖。
不名當分也。
上文雲。
若本作佛。
回作菩薩。
還結重者。
此乃菩薩。
是因身。
佛是果身。
又師弟有異。
此亦非當分互用。
故結重夷。
從此菩薩已下。
盡因果全乖。
來并判得重。
福無福别邪正雜故者。
立謂。
真經曰正造者有福。
僞經是邪造者無福。
故曰也。
又造經多福。
造論少福。
然論複有二種。
謂或菩薩聲聞造。
或人造等。
亦福無福别也。
上來将經望論。
經則是福。
論則非福。
然經分真僞。
亦分凡聖造。
故福各異。
若東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
立明。
有兩施主。
各施東西兩龛。
佛之财物。
供養具等。
不許互用。
施主若在一向不合。
若死得。
即有二義。
謂施主雖死。
若複比丘。
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
還不得互。
今直約後比丘。
不知本施主心。
故得通用。
此中名當分互得吉羅。
若無通師徒及衆供養具者。
即侍佛菩薩聖僧。
金剛師子八部等是也。
作鳥獸形得罪除佛前等者。
如彌陀。
變作白鶴孔雀。
鹦鹉舍利。
作涅槃變。
還依經文。
作雜類衆等即得也。
善見若施主本拟施園果為衣服湯藥回分食随直結重者。
立明。
有護主望護主結夷。
景雲。
此舉施常住僧。
為僧衣服。
今違施主心作食。
故結重也。
若拟作僧房重物。
回作僧食犯蘭者。
景雲。
此舉施主心未定故輕也。
若施心定應同上得重。
雲此約損福邊結蘭。
以施主本心造房。
有長時無作之福。
今回作食。
阙事在無作。
以福短故。
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者。
立明。
上善見論中施主施園。
将供衣服。
而回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糧。
人欲四散。
故開和白得用也。
言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者。
謂若欲守護住處。
以無食故。
賣房舍。
覓錢供僧食也。
若賊亂世聽持随身者。
立謂。
僧家卧具等諸物随身。
亂靜可複本處。
欲供養此像回與彼像者。
因說襄州人作佛。
各有施主。
造佛像。
安景寺中。
别作房戶安置。
至時節日。
自将香華飲食。
各各供養。
忽若施主身死。
子孫絕嗣者。
其像至竟。
常忍饑渴。
亦有奴婢造像。
在寺中供養者。
良人若知是奴佛。
無肯作禮者也。
五百問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者。
立謂。
此人欲入佛法出家。
衆僧緣事。
未及得與剃發。
白僧與食。
若泛爾俗人。
不得白僧與食。
案彼論雲。
問白衣投身。
為道未度。
得食僧食不。
答白僧僧聽得。
不白犯堕。
若為僧乞白僧聽将食在道等者。
立謂。
雖白僧同和。
要須償方得。
若雖和不償。
或雖償不和。
俱不得也。
然和者以求僧聽許耳。
非即不須償也。
若和而不償犯重。
償而不和。
得不應之吉也(意恐太急)。
案彼論雲。
問為僧乞道路。
己身得食僧食不。
答若去時先白僧。
僧聽者好。
不白還白亦好。
若不聽還償。
不償犯重。
景雲。
此通道俗使也。
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将後僧等者。
案彼論雲。
問供僧齋米。
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僧不。
後人得食不。
答打犍槌得食。
若不打一飽犯重。
立謂。
施主将米。
前若幹僧食既不盡。
其僧與共此餘米。
即屬十方僧。
盜者合得偷蘭。
以本能施人在中守護。
今望此護主結重。
非望前結也。
一飽犯重者。
且舉貴時直五錢。
必也賤不直五應輕。
更有諸釋。
不繁廣出(雲雲)。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
立謂。
要無乞食處。
方得白僧将去。
雖白複須償。
白僧求許。
但免辄用之罪。
行還須償。
策雲。
大有人不許此義。
且如雇作人。
既全與錢食豈要局界中與之。
今此比丘。
專為僧使。
于僧實有功。
夫非為倚傍者。
理合與食無過。
準善見守寺之文者。
謂準上善見論知取園果。
為僧作食。
為護住處故。
及白和四方僧房。
作食等。
以是白和僧故。
即得用者。
今亦向和僧故。
将食在道。
理宜得也。
亮雲。
此上皆約為僧故得。
今時綱維。
為當寺徒衆。
入台省。
向州縣。
乘常住人畜船車等皆犯重也。
以當寺僧是現前。
非關常住。
常住則通十方。
現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
慎哉慎哉。
言住處各鳴鐘通食者。
立謂。
是寺家莊舍中。
必須作相。
後不用填。
以莊與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羅者。
立謂。
彼此雖别。
同是常住。
故不犯重。
以彼此異。
但得吉也。
戒疏問雲。
十方常住之食。
如現熟餅飯。
聲鐘召集。
是僧皆得。
未知他寺奴畜得不。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
随處皆是。
人畜别屬。
義非通使。
使即是局。
食亦如之。
上釋當分互用義竟。
三像共寶互者。
像謂住持。
别相三寶。
即泥龛素像。
黃卷赤軸。
剃發染衣是也。
寶謂真如。
一體三寶也。
新經論中。
名勝義三寶。
世俗三寶也。
言施佛寶置爪發塔中供養法身等者。
景雲。
以色法二身别故。
此舉在世。
已有斯事也。
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者。
立雲。
以人能弘法。
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
故今受施。
即分一分與說法人。
第一義谛僧者。
謂理無違诤。
體常和合故曰也。
亦名勝義僧。
賓雲。
若盜此物。
并得吉羅。
由勝義僧。
性無攝物之義。
然此吉羅。
極重難計。
若施衆僧凡聖俱取分等者。
立謂。
正是施今常住僧也。
凡聖同集。
故曰衆僧。
以常住僧物。
體通凡聖受用也。
雲以言無當者。
立謂。
既不的言此施事。
然此施理寶也。
又解。
以施時不的定言我施凡僧。
我施聖僧。
故曰以言無當也。
受施之時善知通塞者。
立明。
須問能施之人。
汝為施理寶。
為施事寶。
彼若不解。
為說事理兩理。
泥龛卷軸等。
及至理一體三寶等。
賓雲。
受施之時。
應須撿審施主本心。
不得懸依主口語。
恐彼不解。
浪标施物。
故十誦第六十雲。
祇洹中。
四方國土不知法人。
皆來大會。
有布施者。
比丘咒願時。
贊佛法僧。
舍利目連那律金毗羅。
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
是中或有持佛名法名。
乃至持阿僧祇名。
大會既散。
還田舍聚落。
餘時諸比丘。
出諸國乞。
有持佛名字者。
言佛來與。
乃至持阿僧祇名者。
言僧祇來與。
比丘不受。
白佛。
佛言是邊國人。
不知為是比丘故與食。
而名與佛法等。
自在應受(已上律文)。
多論第六雲。
凡為施法。
應令心定口定。
施福既深。
又易分别。
若施法寶。
口必令定。
若施經書。
口亦令定。
若施說法師。
讀誦經人。
口亦使定。
若施衆僧。
亦有三種。
若僧祈臘。
若自恣臘。
若面門臘。
于此三種。
應好分别。
(述曰。
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
自恣者。
時僧得物也。
面門者。
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十誦二十七雲。
佛言。
與物時。
使一比丘在彼立。
看知分别。
是塔物。
四方僧物。
食物。
應分物也。
四随相物中自互者。
謂上明像與寶互。
此下明當像中。
亦自有互。
文中四門下。
一一自出。
深雲。
若佛受用物。
一向不得移易。
下三随緣改張。
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寶梁經說者。
如前言佛法無主。
無人作價。
故知此中不得互易。
若佛園坐具一切天人供養不得辄用等者。
立謂。
園是佛華果園林也。
坐具即佛所坐之物。
欲明此佛受用物。
人天敬仰。
戒心疏中。
亦明四種差别。
第一明佛受用物。
不得差互。
常拟供養。
生世大福。
故律雲。
若是佛園坐具等者。
約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互易者。
莫不即體法身之相。
表處是深。
不可輕故。
二施屬佛物等者。
心疏雲。
此屬佛物。
所以得轉者。
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貿易。
不同前者。
曾為勝相故唯一定。
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者。
景雲。
此舉違施主心結也。
以施主心。
局此處故。
棄謂犯重。
皆僧作羯磨。
擯棄衆外。
故曰也。
比丘客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者。
立謂。
若用此物。
與用佛物經不異也。
決定得夷。
三供養佛物等者。
心疏雲。
以幡華等得貿易者。
事同屬佛物。
可以義求。
佛幡多欲餘佛事者。
立謂。
幡多故将幡作佛衣帳。
或廉佛床。
或作敷具。
但莫折破。
以相連合。
即名不轉變本質也。
一以惡心故壞得罪者。
案智度論第六十三雲。
如??作佛像。
一人以像不好故壞。
一人以惡心故破。
以心不同故。
一人得福。
一人得罪。
亦如調達出佛身血。
祇域亦出佛身血。
雖同一名出血。
心異故。
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
一人得福生天一劫。
對此因說耆婆天樂事。
案多論雲。
如昔一時目連以弟子有病。
上忉利天。
以問耆婆。
正值諸天入歡喜園。
爾時目連在路側立。
一切諸天。
無顧看者。
耆婆後至。
顧見目連向舉一手。
乘車直過。
目連自念。
此本人間。
是我弟子。
今受天福。
以着天樂故。
都失本心。
即以神力。
制車令住。
耆婆下車。
禮目連足。
目連種種因緣呵責。
耆婆答曰。
以我人中為大德弟子。
是故舉手問訊。
頗見諸天有爾者不。
生天以着樂故。
不得自在。
是故爾耳。
目連問曰。
我弟子有病。
當雲何治。
耆婆答曰。
唯以斷食為本。
有時目連勸帝釋雲。
佛世難值。
何不數來相近。
咨受正法。
帝釋欲解目連意故。
遣一使。
來一天子令來。
反覆三喚。
猶故不來。
此一天子。
唯有一婦。
有一伎樂。
以染欲情深。
雖複天王命重。
不能自割。
後不獲。
已而來。
帝釋即問曰。
何故爾耶。
即以實答。
帝釋白目連曰。
此天子。
唯有一天女。
一伎樂。
以自娛樂。
不能自割。
況我作天王。
種種宮觀。
無數天女。
須陀食。
自然百味。
百千伎樂。
以自娛樂。
視東忘西。
雖知佛世難值。
正法難聞。
而以染樂纏縛。
不得自在。
知可如何。
四獻佛物等者。
心疏雲。
此獻佛物。
開待衛者用之。
義同佛家之所攝故。
如薩婆多。
有施法師說法誦經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别者。
若是法家受用物。
一向不得轉易。
故戒疏雲。
一法受用物。
謂紙素竹木。
上言經像。
或箱函器幞。
曾經盛貯。
克定永施。
不許改轉。
此則一定。
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
故有損益。
并望涅槃而生罪福也。
餘三種得否準上可知者。
三種即屬法物。
供養法物。
獻法物。
此三同上佛物。
随緣進否。
故曰餘三得不準上可知。
若二種常住局處已定者。
即常住常住。
十方常住。
故曰二種。
皆不得辄将出界。
故言局處。
如上盜僧物中已明也。
二種互用通和得不準上可知等者。
立雲。
此指上來二種常住中。
和白與招提通用得不。
如彼也。
深雲。
謂指上見論守寺之文。
和僧用園果作僧食。
及将僧房作食等是也。
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者。
自謂盜僧物中。
明其施現前現前。
及十方現前也。
言罪互者。
如亡比丘物。
是十方現前。
将現在僧。
更不作法。
直準現前現前物分是互也。
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
謂施主。
唯局此界現前安居之人。
今即普召十方而分。
是互用也。
就輕重二物斷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者。
立雲。
言雙結者。
是出法家意。
為欲義有該含。
故言雙結二罪。
此句從上二種現前文生。
故田就也。
賓雲。
對此因明此方施聖僧物。
崇雲。
盜聖人錢。
必得重罪。
以上座身。
現在自為物主。
若盜餘般圓寂者之财。
非親為主。
但獲業罪。
今詳西方。
本無此施。
教阙明文。
難為裁斷。
文準崇斷。
理複不然。
本施聖僧。
非專上座。
又施雖舍。
聖未必來。
以錢并是不淨物故。
若當受者。
自付檀越。
或須說淨。
豈容空攝。
事得了配。
又彼總相但施聖僧。
聖僧誰當即來專攝。
今詳此物。
猶無定主。
若當盜者。
并得吉羅。
若有主想即得蘭罪。
然此蘭吉業皆深重。
由于聖境。
起偷心故。
又此施物。
施心無當。
又未定屬一個聖僧。
可買供養聖僧。
或複起立聖僧塔廟。
于聖僧境。
福田皆通。
不同昔來唯作僧座。
又不許以錦绮等物。
為聖僧座者。
恐不然也。
又此施法傳來矣。
不得于今令其頓廢。
故受施時。
應告施主雲。
此物應為聖僧起塔。
或造形像。
種種供具。
供養聖僧。
檀越雲何。
答言任意。
一切無過。
又崇判雲。
般圓寂者。
盜得業報。
今詳雖般圓寂。
非但業報。
于律亦違。
諸所不應皆吉羅故。
然此吉羅極深極重。
波羅夷罪。
猶不可比。
雜犍度中。
舍利目連檀越起塔。
種種供養。
佛皆聽許。
供養塔食。
沙彌若優婆塞。
若經營作者應食。
然餘供具。
理應不得回易餘用。
今時或于寺中。
有諸神像。
俗人乞福。
所有之物。
即屬非人。
其事不可。
寺中縱作。
教未見開。
作随取命。
亦有人言。
于三寶處。
若有所須。
擲蔔卦是得便聽用。
今詳三寶不應在此取命。
求物不取者。
取者好。
又今寺中。
豎牌題名。
所乞得物以牌名定。
亦勿佛前為僧豎牌。
令施者誤。
亦招互罪。
又今諸寺。
多有通用錢者。
但可于三寶福處得有通用。
若設酒肉。
雖為三寶。
有所乞托。
或将買杖。
以打淨人。
此損施福。
還招盜過。
若盜此物。
由于三寶是通屬故。
理應得業。
别有護主結重。
亮雲。
說法高座。
常住之錢。
不合将造。
以非一切僧共受用故。
既是說法得将錢作也。
準施法物中。
則開一半與說法誦經人。
故知得造。
上釋第二互用義竟。
三出貸三寶物者。
立雲。
此字兩用。
若出物與人曰态。
從人借物曰貸(入聲)。
若準斯文。
開貸借三寶物。
但令僧要須分明券記耳。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者。
案善生經第三雲。
出家菩薩。
若畜出家弟子。
先當教告不放逸法。
受苦樂時。
常當共俱。
設其窮乏。
有所須者。
六物之外。
有不應惜。
病時當為求覓所須。
瞻病之時。
不應生厭。
若自無物。
應四出求。
求不能得。
貸三寶物。
差已依俗十倍償之。
如波斯匿國之正法。
若不能償。
複當教言。
汝今多負三寶之物。
不能得償。
應當勤修道。
得須陀洹果。
乃至羅漢果。
若能至心發菩提心。
若教千人。
于佛法中。
生清淨信。
若壞一人殷重邪見。
出家菩薩。
能教在家。
如是等事。
是師弟子二人俱得無量利。
(述曰)謂随一事非是俱作。
言與律不同者。
謂此經與上十誦不同。
十誦開貸計直輸還。
不言倍數也。
疑是俗中二衆者。
既令十倍還之。
于義太急。
恐是俗人。
貸三寶物。
若是比丘。
合同十誦。
十誦既得開貸。
令計直還。
引經令十倍還。
故疑俗也。
若據經文。
又似出家五衆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
此文來意。
且明用僧物。
看待道俗。
應不應義。
若接遇方法。
下卷自立一篇。
專明主客相待事也。
若知摩夷者。
立雲。
摩夷梵音。
此翻理本。
謂此比丘。
明達阿毗昙藏故。
得用于僧物。
而支待也。
亦不言四方僧物等者。
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
不知定用十方常住僧物。
為用現前僧物。
鈔意準償知事比丘衣。
但得将十方現前僧物。
以羯磨攝入現前故。
作白和與。
今供給知法人者。
亦準此也。
應是十方現前僧物。
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者。
謂三藏比丘。
能宣佛教。
代佛說法。
益利衆生。
故雲替補我處。
所以經雲。
宣揚助法化。
此應合明與尼食得不。
多論第七與尼衣戒雲。
乃至一餅一果。
皆突吉羅。
除打犍椎衆次第與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惡器與者。
案五分雲。
諸比丘食。
都不與客。
客便譏呵言。
沙門釋子。
常贊歎布施。
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客食。
既與着手中。
不與器物。
複譏言。
諸比丘。
作小兒遇我。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器下食。
又有諸白衣。
來入僧坊。
見果從諸比丘乞。
比丘不敢與。
即便譏呵。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
供給國王大臣聽用十九錢者。
案十誦雲。
有時衆多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
若來時索食薪火燈燭。
若與畏犯。
不與懼作損患。
不知雲何。
以是白佛。
佛言應立分處人。
立分處人已。
不白衆僧。
得與十九錢供給。
若更須者。
白僧竟與。
立雲。
此據古大銅錢。
一個當今十六錢也。
合成三百四文。
濟雲。
高僧傳中。
周武帝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
其道安慈孝。
常負其老母遊方聽學。
供給所須。
周武知其孝行。
勸令還俗。
言取為宰相。
安不從之。
周武曾幸房。
安以席地令帝坐。
下食設之。
帝王舉筋啖。
即語安曰。
朕聞常住僧食不合餐之。
法師今日如何。
以罪相加。
安曰。
惡王盜賊教亦開聽。
帝曰乃将朕處賊盜之流。
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
立謂。
道俗相望。
名為彼此。
謂僧既明閑聖教。
俗又識知罪福。
知其事不獲已而與。
不壞俗信情。
合與食。
不名污家。
言如二篇下說者。
僧殘下。
污家戒說也。
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者。
案十誦雲。
時有居士。
辦種種藥。
所謂蘇油石蜜。
姜椒?撥等。
并至竹園精舍。
時六群比丘。
早起出門邊。
竟送此等藥來。
問言何物。
答言某藥。
六群便言。
我欲行去。
與我蘇油等。
合持餘惡者。
入僧坊中。
與諸比丘。
諸比丘白佛。
佛言從今已去應立分藥人。
和合平等分與。
若有貴價藥來者。
應别舉置。
若病比丘索者。
應與半價藥。
若索多者。
應從索直。
立雲。
亦據古大銅錢也。
濟雲。
外國多用金錢銀。
不妨是金銀錢也。
如上卷中者。
如僧網大綱篇中具說所以也。
上來多義不同。
物是釋第一盜三寶物門竟。
從此已下第二明盜人物也。
一有我所心有守護者。
立謂。
計是我物。
名為有我所心。
二有我所心無守護如田中等者。
立謂。
如張王家。
各計是我田。
但自無人守護。
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者。
立謂。
以無人知有此物。
又無人護。
今若盜者。
直望藏處地主結罪。
以藏屬地主故。
又有解。
望國王結罪也。
一有我所心别守護者。
立謂。
如現前可分物。
即夏竟賞勞衣等。
人人各計有分。
故曰有我所心。
且令一人守掌。
故曰别守護。
若比丘盜此物。
望護主結夷。
二無我所心别守護者。
立謂。
如關鎮上。
奪得違來非法之物。
前人既舍。
是無我所心。
關令既掌錄。
名為别守護。
比丘若盜此物。
望關令結罪。
又如比丘失物。
官人為比丘。
于賊處奪得。
失物比丘。
其心已絕。
賊既被捉。
心又複絕。
是物名無我所心。
官人則是别守護。
今若有比丘。
盜此物者。
亦望官人邊。
結重罪也。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者。
謂堅牢鎖。
于庫藏門戶也。
以守護既強。
雖失此物。
不償本主。
今若比丘盜者無損護主之理。
但損本主。
故望本主而結罪也。
若主掌懈慢不勤掌錄乃至不望本主等者。
此明守護既慢。
失物已後。
須償本主今雲盜者。
便是損其護主。
故望護主結罪。
砺雲。
此上或望本主結。
或望護主結。
不得望于二主。
雙結二罪。
以其财無二屬。
義無并損故也。
言若不還守護結犯者。
此謂護主既慢。
須填本主。
不者結護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者。
立謂。
若好心誤損。
不合索償。
若惡心故損。
應須索取。
一是好心。
一是惡心。
名為二說。
皆謂将物寄他處。
他損之時。
他有好惡二心。
故有索不索兩别。
緣中是六群比丘。
有人寄缽與六群。
其人于路。
實勤掌舉。
但誤打破。
後見六群。
具說本緣。
六群無愧。
苦就徴撮。
白佛。
佛言若好心誤破。
不須還。
若惡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竄誦咒而取等者。
案十誦三十九雲。
時六群誘他弟子。
此六群各咒誓言。
我若誘汝弟子者。
作佛咒法咒僧咒。
佛言從今比丘不得自咒。
不得他咒。
犯吉羅。
後文即言。
爾時六群比丘。
失衣缽。
語諸比丘言。
我失衣缽。
當共投竄。
時諸比丘。
各各思惟。
不知雲何。
白佛。
佛言從今不得自投竄。
亦不得令他投竄。
若自作令他作者吉羅。
何以故。
咒與投竄一種故(已上律文)。
賓雲。
故知但是他咒之類不勞異釋。
立雲。
竄者。
玉篇雲。
藏也匿也。
景雲。
衆主失物。
衆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竄出也。
和上雲。
投竄者。
明其衆主。
于大衆中。
放言雲。
我知有人盜。
我識此人。
我未忍道名字耳。
若盜物者。
可夜中方便。
竄着某處。
其賊恐怖。
夜中竄着某處。
令人投得其物者。
衆主結罪。
?雲。
古人解中。
既失物。
即令衆人夜暗中。
各各盡将房中所有衣物。
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
令衆人各各自認取己物。
意令賊者夜竄将出。
明旦既各認己物。
必長所失之物。
如是知誰盜者。
故曰投竄。
言誦咒而取者。
立謂。
其人盜物藏訖。
其衆主。
及失物人。
或自誦咒。
或令他誦咒。
使咒神往彼物處取來也。
今時人失物作誓深油者。
此是相诳也。
其镬底着水上安油。
微着少火。
水才暖。
其油似沸。
将手探之。
水猶不熱。
意可見也。
言義張二位者。
一是不現前。
二是對面現前也。
不現前者如盜田中五谷。
及暗中盜物者是也。
反上二緣奪得重罪者。
立謂。
上明本主不舍。
奪者未作得想。
今反此句。
一則本主已舍。
二則奪者已作得想。
故曰也。
若先舍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于後取者。
立謂。
如有賊盜比丘物将去。
比丘心絕。
賊于前路。
或被人哧。
或被人趁逐。
遂放此物而去。
此物正是無主。
後忍有人捉得。
即屬此人。
本主比丘。
後若于此人邊奪取。
正成犯重。
由物已屬他。
望他結罪故也。
上釋不現前義竟。
二對面現前奪者。
上言義張二位。
今此即是第二文也。
又闇逐賊彼藏物去即取将來乃至和喻恐赫等者。
立謂。
賊盜将物去。
比丘逐後趁賊。
賊将此物。
藏着草中。
又比丘當時逐後而趁。
心令不舍。
賊去已後。
比丘草中将還。
佛言不犯。
由彼此心。
得失俱未決故。
案祗律第三雲。
諸比丘。
失衣缽已。
入林中藏。
時賊即藏衣缽。
覆着一處。
更劫餘人。
比丘見藏。
伺賊去。
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
還取無罪。
若作失想。
便為賊複奪賊物。
又比丘被劫賊将衣缽。
順道而去。
諸比丘。
随後遙望。
追之不止。
漸至聚落。
語賊言。
出家人。
仰他活命。
汝等何用此衣缽為。
如是得者無罪(鈔取意雲若和喻取)。
若賊罵言。
已乞汝命。
何敢複來。
比丘念言。
已近聚落。
必不害我。
當恐怖之。
語賊言。
我當白王。
及諸大臣。
得者無罪。
賊複嗔言。
欲去任意。
若先捉賊。
若縛若殺。
不應告。
若語聚落主。
方便慰喻。
得者無罪。
言若和喻恐吓得者。
立明。
語賊雲。
努力還我物來。
若也不還。
當來罪重等。
此曰和喻。
或複語言。
若不還我。
我則告官等。
此曰恐吓。
便為賊複奪賊等者。
戒疏對此四句分别。
皆望二主心絕以不也。
一若财主已絕。
賊主得定。
此不可奪。
如律賊複奪賊。
二财主雖定。
賊主不定。
此則可取。
以緣不具故。
三财主遲疑。
賊主已定。
此不可奪。
以緣成故犯重。
亮雲。
此句鈔家斷錯。
以與奪衣戒中。
四句相違。
彼言與者不決。
取者決犯堕。
據此義邊。
今奪賊物。
失者未定。
得者已定。
不合犯重。
以我未作舍心。
奪有何罪。
若言彼得已定。
奪即重者。
三十文中奪衣四句。
第三句。
取者決定。
與者未定。
如何非重。
而言犯堕。
彼既得堕。
義容可爾。
此斷犯重終乖道理。
若言賊業已成。
令我不奪。
恐不應理。
彼自業成。
關我何事。
而不得奪。
如律文中。
使人取物。
而其使者犯已。
豈即今主不得還取。
僧祇藏物。
伺去取來。
賊豈當時。
不作得想。
若未得想。
甯肯舉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
賓說也。
可将此義破輕重儀(雲雲)。
何問本主。
四俱不定。
此則得心不定故。
業非通暢故也。
乃至盜金像知藏處不得取者。
立謂。
賊偷佛去。
得心決定。
屬彼義成。
比丘雖知處。
不得取。
但可取之依本處用者。
謂若知是佛物。
将作佛用。
知是僧物。
與僧家用。
不得互用。
及私入己作餘用也。
收囚縛賊主者。
謂比丘見收囚縛賊之時。
聚此賊囚之物。
或容犯重故。
望此時結罪。
此賊囚是物主。
故曰也。
其相如何。
即唐初上官儀家。
及大周初革命。
裴炎家。
近張易之家。
市家等是也。
其家既破屬官。
若宦抄錄物名已竟。
将施比丘者。
不得取。
以屬宦故。
彼人若将寄比丘。
不是布施。
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
立謂。
約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
謂知是某坊某村。
識其父母。
知非令施。
故不得取。
取得重罪。
案伽論雲。
狂人施衣。
若比丘。
不知其父母所在。
兄弟姊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
不自手與。
不得取。
主人兒落度等者。
依撿見論雲。
法師曰。
我欲現偷人無罪者。
雲何無罪。
答曰無主人故無罪。
若人兒落度(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頂遣去。
或父母死已。
比丘取如是人無罪。
若負他人債。
比丘将去無罪(文止齊此)。
若父母亡者。
立雲。
此兒縱非落度。
但父母已死。
望無我所心。
今盜此兒。
亦不犯也。
若負債等将去無罪者。
立雲。
父母負比丘錢。
比丘将其兒去無罪。
恐此解非。
論文既雲若負他人債。
比丘将去無犯。
明知非是負比丘債也。
有人解雲。
其兒既被父母逐卻。
不屬父母。
但為其兒。
先負餘人之錢。
今比丘盜此兒。
望先債主。
不關比丘事也。
但是其兒負債。
比丘不相負持。
亦不須為還債也。
下文準私度等者。
以其兒負債。
比丘盜此兒來。
比丘既不相關。
我亦為他私剃。
私剃之人。
雖負
明□□□□□□□□□□□□犯相門中。
又分為六。
一有主物。
二者有主想。
三有盜心。
四重物。
五興方便。
六舉離本處。
就初。
有主物中。
大分為三。
一者盜三寶物。
二者盜人物。
三盜非畜物。
于第一盜三寶物中。
料簡複分為四。
一者盜用。
二者互用。
三三出貸。
四将三寶物。
瞻待道俗方法。
于四門中已釋第一盜用義竟。
從此已下。
正當第二廣明互用之義。
于此段中。
更分為四。
一三寶互者。
立謂。
佛法僧物。
互用得夷也。
二當分互者。
立雲得吉也。
僧祗寺主摩摩帝互用乃至廣文如彼律等者。
案祇文雲。
若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
衆僧有物。
便作是念。
天人所以供養衆僧者。
皆蒙佛恩。
供養佛者。
便為供養衆僧。
即持僧物。
修塔得夷。
若塔有物。
衆僧無物。
便作是念。
供養僧者。
佛亦在中。
便持塔物。
供養衆僧得夷。
賓雲。
此據佛在日。
示同人趣故同人夷。
如前已辨也。
言摩摩帝者。
此翻經營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須者。
常住是僧祇(大衆)物招提别房物。
下引阿難受别房。
及庵羅女施等。
名為招提。
唐三藏雲。
招提者訛也。
正音招鬥提奢。
此雲四方。
譯者雲。
去鬥去奢。
招柘二聲。
複相濫故。
有斯誤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風吹雨爛等者。
立謂。
引既佛受用物。
以天人瞻仰。
事同法身。
又施主重心施故。
不聽轉易。
下更明之。
若準此佛堂之内等者。
立謂。
準上所明三寶物。
不得互用之義也。
謂若三寶位别不許互用者。
今佛堂内。
安僧席。
僧房置佛像。
理令不應。
然若不妨僧用。
暫時通許。
佛堂置僧敷。
不妨佛用。
亦應得也。
故下引戒本雲。
不得安佛在下房等。
明知暫時安佛在房。
理亦得也。
以房有好惡。
名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
此問意雲。
常住與招提。
有何殊狀。
答雲阿含經文不了。
據理華果等是僧鬘常住之物也。
房舍是招提物也。
謂道俗七衆。
造立房舍。
用施衆僧。
通于三世。
于中四事供養不絕。
拟十方僧經遊來往。
名招提也。
羯磨疏雲。
招提僧房者。
或是七衆。
為招提僧。
于坊寺中。
别置房宇。
有來入住。
别有供養故。
律文幾房有福饒是也。
幾房無福饒。
即僧常住房也。
賓雲。
準五分第十捉遺寶戒雲。
毗舍佉母以所遺寶。
持施四方僧。
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
佛言聽受。
此即四方僧堂。
又唐三藏雲。
招提者。
此雲四方。
問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
何故寶梁上卷雲。
常住僧物。
不與招提僧物難。
以其常住即四方故。
答雲寶梁僞經。
何足為妨。
亮雲。
今南山雲。
準此房宇等是招提者。
此解定是也。
亦引五分毗舍佉緣來證。
故知今時寺中房舍。
非常住錢造者。
即名招提房也。
庵婆女以園施佛為首者。
榮雲。
引女是瓶沙王夫人。
耆婆之母也。
将園奉佛。
由作伽藍。
案長阿含經第二雲。
佛遊行至毗舍離。
坐一樹下。
有一淫女。
名庵婆梨。
聞佛至此。
便往禮觐。
佛為說法。
發歡喜心。
便受三歸五戒。
白佛願佛及弟子。
明日受我請。
即于今暮。
止宿我園。
佛即許之。
明日時到。
佛與千二百五十人。
至其家。
就座而坐。
女手設上膳。
供食食訖已。
時女手執金瓶。
行澡水畢。
前白佛言。
此毗舍離城所有園觀。
當最勝。
今奉世尊。
願愍我故受。
佛告女言。
汝可以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
所以然者。
如來所有園林房舍衣缽六物。
正使諸魔。
釋梵天神力。
無有能堪受此供者。
時女受教。
即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
華果等是僧鬘物者。
古來相承解雲。
為常任常住僧物。
名僧鬘物。
即涅槃經不犯僧鬘物。
則生不動國是也。
若準三藏玄獎法師雲。
僧鬘物者。
現前對面施物也。
故心疏雲如中含雲。
施招提僧房。
所謂别房施是也。
如經中是鬘物者。
此是梵音。
據唐言之對面物也。
如今謂俗以供養奉僧。
無問衣藥房具。
并施現前僧也。
佛在世亦與弟子。
同房宿故者。
謂羅雲作沙彌時。
諸比丘緣佛制戒。
不得與非具人同宿。
遂趁羅雲。
夜宿廁中。
世尊夜見喚歸夜同房宿等。
雖喚歸房宿。
世尊竟曉面坐。
以與比丘同制戒故。
佛不敢違。
四攝之中此名同事。
又迦旃延弟子億耳比丘。
亦與同宿。
如下九十中。
與未受具人同宿戒。
廣釋此義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
謂僧物雖不得通佛法互用。
今若别人依時。
堂頭分行得者。
即是己分。
将供養佛法。
任得也。
無可問白者。
立謂。
晚生不知失物。
三寶分齊。
若和僧得将作常住之用也。
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者。
立謂。
是塔家井。
造井之時。
複用僧功力。
計錢若幹如河東蒲州造井。
當二十三十千。
用功則多也。
灌索一驢馱乃升。
後時僧取此水。
計滿若幹錢則止。
過直五錢犯夷。
樹皮枝葉随比丘用者。
此約死壞。
無任僧家用者。
開别人得取葉染等也。
或可約無住僧家用者。
開别人得取葉等也。
或可約多無限故。
許取用。
猶如山寺多樹木處。
又要是淨戒。
故開用之。
亦得借僧釜镬瓶等者。
立謂。
此要是新淨。
赤染膩故得也。
若曾經僧家用者。
即有惡觸之罪。
義不得借。
或可雖得借僧器物用。
據比丘手不自觸。
使淨人用耳。
供溫室等者。
此非浴室。
謂寒時别作此室。
于中然火取暖也。
今時此方詺浴室。
為溫室。
義亦應得。
此中得取用僧物也。
若準僧祇洗浴僧時。
須作相。
以用僧物故。
今時維那晨起唱白者。
其理亦通。
不唱不合。
即犯盜罪。
言别房不得過取者。
立謂。
今時僧坊樹枝葉等。
别房既是淨戒。
理應得用。
仍不得無趣過限取也。
此出僧祇明文。
若僧須木用或有樹在妨地乃至施主不許用魚骨刺等者。
立明。
西國諸寺。
多是俗人所造。
與僧受用。
而寺猶屬施主故此咨白。
問其施主。
今時此方不準此也。
言灰汁澆樹令死者。
要先去少皮。
然後澆之。
用桂屑。
塞其孔。
大易死。
調去塵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園施佛等者。
立明。
若園屬佛則。
不通法及僧受用。
若施與僧。
僧得白和。
通于佛法也。
伏藏物為齋講等得取者。
立謂。
要是上有?倦雲若作齋若講等任取者。
方得用。
若不爾者。
即屬主。
若無主屬王。
故不得取。
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
謂藏中雖是三寶物。
後随偏所用不必要分為三分。
證上不得破為三分文也。
财法皆同者。
據不犯重。
同一利養。
即是财同。
同一說戒。
即是法同。
若犯重者。
财法不共可知。
得罪。
無量。
廣如經者。
謂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護經雲。
盜僧物者。
我所不救也。
又如傳雲等者。
立謂。
齊州靈嚴寺傳雲。
有一比丘。
死盡見地獄。
仍遇觀音菩薩相領。
看己身界業薄藉。
仍為舉一石函。
盡見衆僧罪藉。
上并注僧物等(雲雲)。
自隐而參取焉者。
立謂。
隐是審義。
參是同也。
明其自審業行。
合不合取也。
亦有作隐(于釁反)。
謂自隐當淨非淨也。
二當分互用者。
此言當分對上得名。
上門是三寶更互。
互用獲罪。
今門則佛佛自互。
法法自互。
僧僧自互。
故曰當分互也。
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
立謂。
此當分互。
得罪不定。
釋迦彌陀。
雖複少異。
通是佛義。
俱得福田。
僧房車乘。
雖殊。
通是為僧之義。
故曰理義可通。
今但違施主心。
得互用罪。
但結不應之吉也。
及現前堂直回作五衣者。
今言五衣。
據尼緣起。
僧則三衣。
可例知也。
律中事起安隐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
直與作現前僧堂。
尼自念言。
若我以此物作堂者。
多諸事故。
比丘尼衣服難得。
應作五衣。
居士後聞生嫌。
佛制犯舍堕。
此約現堂直故爾。
若四方僧堂直。
回則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僞經因果全乖等者。
立明。
本造正經。
今造僞經。
人造非佛所說。
今則不名當分互用。
故結重夷。
以真僞全乖。
不名當分也。
上文雲。
若本作佛。
回作菩薩。
還結重者。
此乃菩薩。
是因身。
佛是果身。
又師弟有異。
此亦非當分互用。
故結重夷。
從此菩薩已下。
盡因果全乖。
來并判得重。
福無福别邪正雜故者。
立謂。
真經曰正造者有福。
僞經是邪造者無福。
故曰也。
又造經多福。
造論少福。
然論複有二種。
謂或菩薩聲聞造。
或人造等。
亦福無福别也。
上來将經望論。
經則是福。
論則非福。
然經分真僞。
亦分凡聖造。
故福各異。
若東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
立明。
有兩施主。
各施東西兩龛。
佛之财物。
供養具等。
不許互用。
施主若在一向不合。
若死得。
即有二義。
謂施主雖死。
若複比丘。
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
還不得互。
今直約後比丘。
不知本施主心。
故得通用。
此中名當分互得吉羅。
若無通師徒及衆供養具者。
即侍佛菩薩聖僧。
金剛師子八部等是也。
作鳥獸形得罪除佛前等者。
如彌陀。
變作白鶴孔雀。
鹦鹉舍利。
作涅槃變。
還依經文。
作雜類衆等即得也。
善見若施主本拟施園果為衣服湯藥回分食随直結重者。
立明。
有護主望護主結夷。
景雲。
此舉施常住僧。
為僧衣服。
今違施主心作食。
故結重也。
若拟作僧房重物。
回作僧食犯蘭者。
景雲。
此舉施主心未定故輕也。
若施心定應同上得重。
雲此約損福邊結蘭。
以施主本心造房。
有長時無作之福。
今回作食。
阙事在無作。
以福短故。
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者。
立明。
上善見論中施主施園。
将供衣服。
而回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糧。
人欲四散。
故開和白得用也。
言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者。
謂若欲守護住處。
以無食故。
賣房舍。
覓錢供僧食也。
若賊亂世聽持随身者。
立謂。
僧家卧具等諸物随身。
亂靜可複本處。
欲供養此像回與彼像者。
因說襄州人作佛。
各有施主。
造佛像。
安景寺中。
别作房戶安置。
至時節日。
自将香華飲食。
各各供養。
忽若施主身死。
子孫絕嗣者。
其像至竟。
常忍饑渴。
亦有奴婢造像。
在寺中供養者。
良人若知是奴佛。
無肯作禮者也。
五百問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者。
立謂。
此人欲入佛法出家。
衆僧緣事。
未及得與剃發。
白僧與食。
若泛爾俗人。
不得白僧與食。
案彼論雲。
問白衣投身。
為道未度。
得食僧食不。
答白僧僧聽得。
不白犯堕。
若為僧乞白僧聽将食在道等者。
立謂。
雖白僧同和。
要須償方得。
若雖和不償。
或雖償不和。
俱不得也。
然和者以求僧聽許耳。
非即不須償也。
若和而不償犯重。
償而不和。
得不應之吉也(意恐太急)。
案彼論雲。
問為僧乞道路。
己身得食僧食不。
答若去時先白僧。
僧聽者好。
不白還白亦好。
若不聽還償。
不償犯重。
景雲。
此通道俗使也。
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将後僧等者。
案彼論雲。
問供僧齋米。
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僧不。
後人得食不。
答打犍槌得食。
若不打一飽犯重。
立謂。
施主将米。
前若幹僧食既不盡。
其僧與共此餘米。
即屬十方僧。
盜者合得偷蘭。
以本能施人在中守護。
今望此護主結重。
非望前結也。
一飽犯重者。
且舉貴時直五錢。
必也賤不直五應輕。
更有諸釋。
不繁廣出(雲雲)。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
立謂。
要無乞食處。
方得白僧将去。
雖白複須償。
白僧求許。
但免辄用之罪。
行還須償。
策雲。
大有人不許此義。
且如雇作人。
既全與錢食豈要局界中與之。
今此比丘。
專為僧使。
于僧實有功。
夫非為倚傍者。
理合與食無過。
準善見守寺之文者。
謂準上善見論知取園果。
為僧作食。
為護住處故。
及白和四方僧房。
作食等。
以是白和僧故。
即得用者。
今亦向和僧故。
将食在道。
理宜得也。
亮雲。
此上皆約為僧故得。
今時綱維。
為當寺徒衆。
入台省。
向州縣。
乘常住人畜船車等皆犯重也。
以當寺僧是現前。
非關常住。
常住則通十方。
現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
慎哉慎哉。
言住處各鳴鐘通食者。
立謂。
是寺家莊舍中。
必須作相。
後不用填。
以莊與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羅者。
立謂。
彼此雖别。
同是常住。
故不犯重。
以彼此異。
但得吉也。
戒疏問雲。
十方常住之食。
如現熟餅飯。
聲鐘召集。
是僧皆得。
未知他寺奴畜得不。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
随處皆是。
人畜别屬。
義非通使。
使即是局。
食亦如之。
上釋當分互用義竟。
三像共寶互者。
像謂住持。
别相三寶。
即泥龛素像。
黃卷赤軸。
剃發染衣是也。
寶謂真如。
一體三寶也。
新經論中。
名勝義三寶。
世俗三寶也。
言施佛寶置爪發塔中供養法身等者。
景雲。
以色法二身别故。
此舉在世。
已有斯事也。
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者。
立雲。
以人能弘法。
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
故今受施。
即分一分與說法人。
第一義谛僧者。
謂理無違诤。
體常和合故曰也。
亦名勝義僧。
賓雲。
若盜此物。
并得吉羅。
由勝義僧。
性無攝物之義。
然此吉羅。
極重難計。
若施衆僧凡聖俱取分等者。
立謂。
正是施今常住僧也。
凡聖同集。
故曰衆僧。
以常住僧物。
體通凡聖受用也。
雲以言無當者。
立謂。
既不的言此施事。
然此施理寶也。
又解。
以施時不的定言我施凡僧。
我施聖僧。
故曰以言無當也。
受施之時善知通塞者。
立明。
須問能施之人。
汝為施理寶。
為施事寶。
彼若不解。
為說事理兩理。
泥龛卷軸等。
及至理一體三寶等。
賓雲。
受施之時。
應須撿審施主本心。
不得懸依主口語。
恐彼不解。
浪标施物。
故十誦第六十雲。
祇洹中。
四方國土不知法人。
皆來大會。
有布施者。
比丘咒願時。
贊佛法僧。
舍利目連那律金毗羅。
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
是中或有持佛名法名。
乃至持阿僧祇名。
大會既散。
還田舍聚落。
餘時諸比丘。
出諸國乞。
有持佛名字者。
言佛來與。
乃至持阿僧祇名者。
言僧祇來與。
比丘不受。
白佛。
佛言是邊國人。
不知為是比丘故與食。
而名與佛法等。
自在應受(已上律文)。
多論第六雲。
凡為施法。
應令心定口定。
施福既深。
又易分别。
若施法寶。
口必令定。
若施經書。
口亦令定。
若施說法師。
讀誦經人。
口亦使定。
若施衆僧。
亦有三種。
若僧祈臘。
若自恣臘。
若面門臘。
于此三種。
應好分别。
(述曰。
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
自恣者。
時僧得物也。
面門者。
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十誦二十七雲。
佛言。
與物時。
使一比丘在彼立。
看知分别。
是塔物。
四方僧物。
食物。
應分物也。
四随相物中自互者。
謂上明像與寶互。
此下明當像中。
亦自有互。
文中四門下。
一一自出。
深雲。
若佛受用物。
一向不得移易。
下三随緣改張。
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寶梁經說者。
如前言佛法無主。
無人作價。
故知此中不得互易。
若佛園坐具一切天人供養不得辄用等者。
立謂。
園是佛華果園林也。
坐具即佛所坐之物。
欲明此佛受用物。
人天敬仰。
戒心疏中。
亦明四種差别。
第一明佛受用物。
不得差互。
常拟供養。
生世大福。
故律雲。
若是佛園坐具等者。
約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互易者。
莫不即體法身之相。
表處是深。
不可輕故。
二施屬佛物等者。
心疏雲。
此屬佛物。
所以得轉者。
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貿易。
不同前者。
曾為勝相故唯一定。
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者。
景雲。
此舉違施主心結也。
以施主心。
局此處故。
棄謂犯重。
皆僧作羯磨。
擯棄衆外。
故曰也。
比丘客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者。
立謂。
若用此物。
與用佛物經不異也。
決定得夷。
三供養佛物等者。
心疏雲。
以幡華等得貿易者。
事同屬佛物。
可以義求。
佛幡多欲餘佛事者。
立謂。
幡多故将幡作佛衣帳。
或廉佛床。
或作敷具。
但莫折破。
以相連合。
即名不轉變本質也。
一以惡心故壞得罪者。
案智度論第六十三雲。
如??作佛像。
一人以像不好故壞。
一人以惡心故破。
以心不同故。
一人得福。
一人得罪。
亦如調達出佛身血。
祇域亦出佛身血。
雖同一名出血。
心異故。
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
一人得福生天一劫。
對此因說耆婆天樂事。
案多論雲。
如昔一時目連以弟子有病。
上忉利天。
以問耆婆。
正值諸天入歡喜園。
爾時目連在路側立。
一切諸天。
無顧看者。
耆婆後至。
顧見目連向舉一手。
乘車直過。
目連自念。
此本人間。
是我弟子。
今受天福。
以着天樂故。
都失本心。
即以神力。
制車令住。
耆婆下車。
禮目連足。
目連種種因緣呵責。
耆婆答曰。
以我人中為大德弟子。
是故舉手問訊。
頗見諸天有爾者不。
生天以着樂故。
不得自在。
是故爾耳。
目連問曰。
我弟子有病。
當雲何治。
耆婆答曰。
唯以斷食為本。
有時目連勸帝釋雲。
佛世難值。
何不數來相近。
咨受正法。
帝釋欲解目連意故。
遣一使。
來一天子令來。
反覆三喚。
猶故不來。
此一天子。
唯有一婦。
有一伎樂。
以染欲情深。
雖複天王命重。
不能自割。
後不獲。
已而來。
帝釋即問曰。
何故爾耶。
即以實答。
帝釋白目連曰。
此天子。
唯有一天女。
一伎樂。
以自娛樂。
不能自割。
況我作天王。
種種宮觀。
無數天女。
須陀食。
自然百味。
百千伎樂。
以自娛樂。
視東忘西。
雖知佛世難值。
正法難聞。
而以染樂纏縛。
不得自在。
知可如何。
四獻佛物等者。
心疏雲。
此獻佛物。
開待衛者用之。
義同佛家之所攝故。
如薩婆多。
有施法師說法誦經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别者。
若是法家受用物。
一向不得轉易。
故戒疏雲。
一法受用物。
謂紙素竹木。
上言經像。
或箱函器幞。
曾經盛貯。
克定永施。
不許改轉。
此則一定。
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
故有損益。
并望涅槃而生罪福也。
餘三種得否準上可知者。
三種即屬法物。
供養法物。
獻法物。
此三同上佛物。
随緣進否。
故曰餘三得不準上可知。
若二種常住局處已定者。
即常住常住。
十方常住。
故曰二種。
皆不得辄将出界。
故言局處。
如上盜僧物中已明也。
二種互用通和得不準上可知等者。
立雲。
此指上來二種常住中。
和白與招提通用得不。
如彼也。
深雲。
謂指上見論守寺之文。
和僧用園果作僧食。
及将僧房作食等是也。
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者。
自謂盜僧物中。
明其施現前現前。
及十方現前也。
言罪互者。
如亡比丘物。
是十方現前。
将現在僧。
更不作法。
直準現前現前物分是互也。
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
謂施主。
唯局此界現前安居之人。
今即普召十方而分。
是互用也。
就輕重二物斷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者。
立雲。
言雙結者。
是出法家意。
為欲義有該含。
故言雙結二罪。
此句從上二種現前文生。
故田就也。
賓雲。
對此因明此方施聖僧物。
崇雲。
盜聖人錢。
必得重罪。
以上座身。
現在自為物主。
若盜餘般圓寂者之财。
非親為主。
但獲業罪。
今詳西方。
本無此施。
教阙明文。
難為裁斷。
文準崇斷。
理複不然。
本施聖僧。
非專上座。
又施雖舍。
聖未必來。
以錢并是不淨物故。
若當受者。
自付檀越。
或須說淨。
豈容空攝。
事得了配。
又彼總相但施聖僧。
聖僧誰當即來專攝。
今詳此物。
猶無定主。
若當盜者。
并得吉羅。
若有主想即得蘭罪。
然此蘭吉業皆深重。
由于聖境。
起偷心故。
又此施物。
施心無當。
又未定屬一個聖僧。
可買供養聖僧。
或複起立聖僧塔廟。
于聖僧境。
福田皆通。
不同昔來唯作僧座。
又不許以錦绮等物。
為聖僧座者。
恐不然也。
又此施法傳來矣。
不得于今令其頓廢。
故受施時。
應告施主雲。
此物應為聖僧起塔。
或造形像。
種種供具。
供養聖僧。
檀越雲何。
答言任意。
一切無過。
又崇判雲。
般圓寂者。
盜得業報。
今詳雖般圓寂。
非但業報。
于律亦違。
諸所不應皆吉羅故。
然此吉羅極深極重。
波羅夷罪。
猶不可比。
雜犍度中。
舍利目連檀越起塔。
種種供養。
佛皆聽許。
供養塔食。
沙彌若優婆塞。
若經營作者應食。
然餘供具。
理應不得回易餘用。
今時或于寺中。
有諸神像。
俗人乞福。
所有之物。
即屬非人。
其事不可。
寺中縱作。
教未見開。
作随取命。
亦有人言。
于三寶處。
若有所須。
擲蔔卦是得便聽用。
今詳三寶不應在此取命。
求物不取者。
取者好。
又今寺中。
豎牌題名。
所乞得物以牌名定。
亦勿佛前為僧豎牌。
令施者誤。
亦招互罪。
又今諸寺。
多有通用錢者。
但可于三寶福處得有通用。
若設酒肉。
雖為三寶。
有所乞托。
或将買杖。
以打淨人。
此損施福。
還招盜過。
若盜此物。
由于三寶是通屬故。
理應得業。
别有護主結重。
亮雲。
說法高座。
常住之錢。
不合将造。
以非一切僧共受用故。
既是說法得将錢作也。
準施法物中。
則開一半與說法誦經人。
故知得造。
上釋第二互用義竟。
三出貸三寶物者。
立雲。
此字兩用。
若出物與人曰态。
從人借物曰貸(入聲)。
若準斯文。
開貸借三寶物。
但令僧要須分明券記耳。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者。
案善生經第三雲。
出家菩薩。
若畜出家弟子。
先當教告不放逸法。
受苦樂時。
常當共俱。
設其窮乏。
有所須者。
六物之外。
有不應惜。
病時當為求覓所須。
瞻病之時。
不應生厭。
若自無物。
應四出求。
求不能得。
貸三寶物。
差已依俗十倍償之。
如波斯匿國之正法。
若不能償。
複當教言。
汝今多負三寶之物。
不能得償。
應當勤修道。
得須陀洹果。
乃至羅漢果。
若能至心發菩提心。
若教千人。
于佛法中。
生清淨信。
若壞一人殷重邪見。
出家菩薩。
能教在家。
如是等事。
是師弟子二人俱得無量利。
(述曰)謂随一事非是俱作。
言與律不同者。
謂此經與上十誦不同。
十誦開貸計直輸還。
不言倍數也。
疑是俗中二衆者。
既令十倍還之。
于義太急。
恐是俗人。
貸三寶物。
若是比丘。
合同十誦。
十誦既得開貸。
令計直還。
引經令十倍還。
故疑俗也。
若據經文。
又似出家五衆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
此文來意。
且明用僧物。
看待道俗。
應不應義。
若接遇方法。
下卷自立一篇。
專明主客相待事也。
若知摩夷者。
立雲。
摩夷梵音。
此翻理本。
謂此比丘。
明達阿毗昙藏故。
得用于僧物。
而支待也。
亦不言四方僧物等者。
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
不知定用十方常住僧物。
為用現前僧物。
鈔意準償知事比丘衣。
但得将十方現前僧物。
以羯磨攝入現前故。
作白和與。
今供給知法人者。
亦準此也。
應是十方現前僧物。
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者。
謂三藏比丘。
能宣佛教。
代佛說法。
益利衆生。
故雲替補我處。
所以經雲。
宣揚助法化。
此應合明與尼食得不。
多論第七與尼衣戒雲。
乃至一餅一果。
皆突吉羅。
除打犍椎衆次第與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惡器與者。
案五分雲。
諸比丘食。
都不與客。
客便譏呵言。
沙門釋子。
常贊歎布施。
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客食。
既與着手中。
不與器物。
複譏言。
諸比丘。
作小兒遇我。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器下食。
又有諸白衣。
來入僧坊。
見果從諸比丘乞。
比丘不敢與。
即便譏呵。
以是白佛。
佛言應與。
供給國王大臣聽用十九錢者。
案十誦雲。
有時衆多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
若來時索食薪火燈燭。
若與畏犯。
不與懼作損患。
不知雲何。
以是白佛。
佛言應立分處人。
立分處人已。
不白衆僧。
得與十九錢供給。
若更須者。
白僧竟與。
立雲。
此據古大銅錢。
一個當今十六錢也。
合成三百四文。
濟雲。
高僧傳中。
周武帝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
其道安慈孝。
常負其老母遊方聽學。
供給所須。
周武知其孝行。
勸令還俗。
言取為宰相。
安不從之。
周武曾幸房。
安以席地令帝坐。
下食設之。
帝王舉筋啖。
即語安曰。
朕聞常住僧食不合餐之。
法師今日如何。
以罪相加。
安曰。
惡王盜賊教亦開聽。
帝曰乃将朕處賊盜之流。
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
立謂。
道俗相望。
名為彼此。
謂僧既明閑聖教。
俗又識知罪福。
知其事不獲已而與。
不壞俗信情。
合與食。
不名污家。
言如二篇下說者。
僧殘下。
污家戒說也。
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者。
案十誦雲。
時有居士。
辦種種藥。
所謂蘇油石蜜。
姜椒?撥等。
并至竹園精舍。
時六群比丘。
早起出門邊。
竟送此等藥來。
問言何物。
答言某藥。
六群便言。
我欲行去。
與我蘇油等。
合持餘惡者。
入僧坊中。
與諸比丘。
諸比丘白佛。
佛言從今已去應立分藥人。
和合平等分與。
若有貴價藥來者。
應别舉置。
若病比丘索者。
應與半價藥。
若索多者。
應從索直。
立雲。
亦據古大銅錢也。
濟雲。
外國多用金錢銀。
不妨是金銀錢也。
如上卷中者。
如僧網大綱篇中具說所以也。
上來多義不同。
物是釋第一盜三寶物門竟。
從此已下第二明盜人物也。
一有我所心有守護者。
立謂。
計是我物。
名為有我所心。
二有我所心無守護如田中等者。
立謂。
如張王家。
各計是我田。
但自無人守護。
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者。
立謂。
以無人知有此物。
又無人護。
今若盜者。
直望藏處地主結罪。
以藏屬地主故。
又有解。
望國王結罪也。
一有我所心别守護者。
立謂。
如現前可分物。
即夏竟賞勞衣等。
人人各計有分。
故曰有我所心。
且令一人守掌。
故曰别守護。
若比丘盜此物。
望護主結夷。
二無我所心别守護者。
立謂。
如關鎮上。
奪得違來非法之物。
前人既舍。
是無我所心。
關令既掌錄。
名為别守護。
比丘若盜此物。
望關令結罪。
又如比丘失物。
官人為比丘。
于賊處奪得。
失物比丘。
其心已絕。
賊既被捉。
心又複絕。
是物名無我所心。
官人則是别守護。
今若有比丘。
盜此物者。
亦望官人邊。
結重罪也。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者。
謂堅牢鎖。
于庫藏門戶也。
以守護既強。
雖失此物。
不償本主。
今若比丘盜者無損護主之理。
但損本主。
故望本主而結罪也。
若主掌懈慢不勤掌錄乃至不望本主等者。
此明守護既慢。
失物已後。
須償本主今雲盜者。
便是損其護主。
故望護主結罪。
砺雲。
此上或望本主結。
或望護主結。
不得望于二主。
雙結二罪。
以其财無二屬。
義無并損故也。
言若不還守護結犯者。
此謂護主既慢。
須填本主。
不者結護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者。
立謂。
若好心誤損。
不合索償。
若惡心故損。
應須索取。
一是好心。
一是惡心。
名為二說。
皆謂将物寄他處。
他損之時。
他有好惡二心。
故有索不索兩别。
緣中是六群比丘。
有人寄缽與六群。
其人于路。
實勤掌舉。
但誤打破。
後見六群。
具說本緣。
六群無愧。
苦就徴撮。
白佛。
佛言若好心誤破。
不須還。
若惡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竄誦咒而取等者。
案十誦三十九雲。
時六群誘他弟子。
此六群各咒誓言。
我若誘汝弟子者。
作佛咒法咒僧咒。
佛言從今比丘不得自咒。
不得他咒。
犯吉羅。
後文即言。
爾時六群比丘。
失衣缽。
語諸比丘言。
我失衣缽。
當共投竄。
時諸比丘。
各各思惟。
不知雲何。
白佛。
佛言從今不得自投竄。
亦不得令他投竄。
若自作令他作者吉羅。
何以故。
咒與投竄一種故(已上律文)。
賓雲。
故知但是他咒之類不勞異釋。
立雲。
竄者。
玉篇雲。
藏也匿也。
景雲。
衆主失物。
衆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竄出也。
和上雲。
投竄者。
明其衆主。
于大衆中。
放言雲。
我知有人盜。
我識此人。
我未忍道名字耳。
若盜物者。
可夜中方便。
竄着某處。
其賊恐怖。
夜中竄着某處。
令人投得其物者。
衆主結罪。
?雲。
古人解中。
既失物。
即令衆人夜暗中。
各各盡将房中所有衣物。
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
令衆人各各自認取己物。
意令賊者夜竄将出。
明旦既各認己物。
必長所失之物。
如是知誰盜者。
故曰投竄。
言誦咒而取者。
立謂。
其人盜物藏訖。
其衆主。
及失物人。
或自誦咒。
或令他誦咒。
使咒神往彼物處取來也。
今時人失物作誓深油者。
此是相诳也。
其镬底着水上安油。
微着少火。
水才暖。
其油似沸。
将手探之。
水猶不熱。
意可見也。
言義張二位者。
一是不現前。
二是對面現前也。
不現前者如盜田中五谷。
及暗中盜物者是也。
反上二緣奪得重罪者。
立謂。
上明本主不舍。
奪者未作得想。
今反此句。
一則本主已舍。
二則奪者已作得想。
故曰也。
若先舍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于後取者。
立謂。
如有賊盜比丘物将去。
比丘心絕。
賊于前路。
或被人哧。
或被人趁逐。
遂放此物而去。
此物正是無主。
後忍有人捉得。
即屬此人。
本主比丘。
後若于此人邊奪取。
正成犯重。
由物已屬他。
望他結罪故也。
上釋不現前義竟。
二對面現前奪者。
上言義張二位。
今此即是第二文也。
又闇逐賊彼藏物去即取将來乃至和喻恐赫等者。
立謂。
賊盜将物去。
比丘逐後趁賊。
賊将此物。
藏着草中。
又比丘當時逐後而趁。
心令不舍。
賊去已後。
比丘草中将還。
佛言不犯。
由彼此心。
得失俱未決故。
案祗律第三雲。
諸比丘。
失衣缽已。
入林中藏。
時賊即藏衣缽。
覆着一處。
更劫餘人。
比丘見藏。
伺賊去。
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
還取無罪。
若作失想。
便為賊複奪賊物。
又比丘被劫賊将衣缽。
順道而去。
諸比丘。
随後遙望。
追之不止。
漸至聚落。
語賊言。
出家人。
仰他活命。
汝等何用此衣缽為。
如是得者無罪(鈔取意雲若和喻取)。
若賊罵言。
已乞汝命。
何敢複來。
比丘念言。
已近聚落。
必不害我。
當恐怖之。
語賊言。
我當白王。
及諸大臣。
得者無罪。
賊複嗔言。
欲去任意。
若先捉賊。
若縛若殺。
不應告。
若語聚落主。
方便慰喻。
得者無罪。
言若和喻恐吓得者。
立明。
語賊雲。
努力還我物來。
若也不還。
當來罪重等。
此曰和喻。
或複語言。
若不還我。
我則告官等。
此曰恐吓。
便為賊複奪賊等者。
戒疏對此四句分别。
皆望二主心絕以不也。
一若财主已絕。
賊主得定。
此不可奪。
如律賊複奪賊。
二财主雖定。
賊主不定。
此則可取。
以緣不具故。
三财主遲疑。
賊主已定。
此不可奪。
以緣成故犯重。
亮雲。
此句鈔家斷錯。
以與奪衣戒中。
四句相違。
彼言與者不決。
取者決犯堕。
據此義邊。
今奪賊物。
失者未定。
得者已定。
不合犯重。
以我未作舍心。
奪有何罪。
若言彼得已定。
奪即重者。
三十文中奪衣四句。
第三句。
取者決定。
與者未定。
如何非重。
而言犯堕。
彼既得堕。
義容可爾。
此斷犯重終乖道理。
若言賊業已成。
令我不奪。
恐不應理。
彼自業成。
關我何事。
而不得奪。
如律文中。
使人取物。
而其使者犯已。
豈即今主不得還取。
僧祇藏物。
伺去取來。
賊豈當時。
不作得想。
若未得想。
甯肯舉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
賓說也。
可将此義破輕重儀(雲雲)。
何問本主。
四俱不定。
此則得心不定故。
業非通暢故也。
乃至盜金像知藏處不得取者。
立謂。
賊偷佛去。
得心決定。
屬彼義成。
比丘雖知處。
不得取。
但可取之依本處用者。
謂若知是佛物。
将作佛用。
知是僧物。
與僧家用。
不得互用。
及私入己作餘用也。
收囚縛賊主者。
謂比丘見收囚縛賊之時。
聚此賊囚之物。
或容犯重故。
望此時結罪。
此賊囚是物主。
故曰也。
其相如何。
即唐初上官儀家。
及大周初革命。
裴炎家。
近張易之家。
市家等是也。
其家既破屬官。
若宦抄錄物名已竟。
将施比丘者。
不得取。
以屬宦故。
彼人若将寄比丘。
不是布施。
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
立謂。
約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
謂知是某坊某村。
識其父母。
知非令施。
故不得取。
取得重罪。
案伽論雲。
狂人施衣。
若比丘。
不知其父母所在。
兄弟姊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
不自手與。
不得取。
主人兒落度等者。
依撿見論雲。
法師曰。
我欲現偷人無罪者。
雲何無罪。
答曰無主人故無罪。
若人兒落度(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頂遣去。
或父母死已。
比丘取如是人無罪。
若負他人債。
比丘将去無罪(文止齊此)。
若父母亡者。
立雲。
此兒縱非落度。
但父母已死。
望無我所心。
今盜此兒。
亦不犯也。
若負債等将去無罪者。
立雲。
父母負比丘錢。
比丘将其兒去無罪。
恐此解非。
論文既雲若負他人債。
比丘将去無犯。
明知非是負比丘債也。
有人解雲。
其兒既被父母逐卻。
不屬父母。
但為其兒。
先負餘人之錢。
今比丘盜此兒。
望先債主。
不關比丘事也。
但是其兒負債。
比丘不相負持。
亦不須為還債也。
下文準私度等者。
以其兒負債。
比丘盜此兒來。
比丘既不相關。
我亦為他私剃。
私剃之人。
雖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