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批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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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明知大界上先有村也。
以其僧界前生。
衣界後起耳。
除常有橋船得結者。
此明開也。
如多論設有河水大道。
亦得合結。
但取岸相為定。
及淺水無難準理應得者。
此明深水無橋是有難。
淺水有橋是無難。
故雲應得也。
獨不能度此通界内外者。
立明。
尼律中。
不得獨度水。
不問界内外皆犯。
今據此文。
明知尼界得合水結也。
僧尼亦合同之。
私雲。
此解亦通。
隻是大疏。
上既言律雲何者除常有橋船等也。
顯界内得合水結竟。
今引尼律意者。
乃顯淺水即得合結。
取深水不合也。
又雲水者獨不能度。
此通界内外者。
謂尼獨度水戒。
由水深故。
褰衣度之。
被辱為緣。
向若淺水。
不緻此惱。
故曰獨不能度也。
知結界深水不合取也。
言通界内外者。
便言其外。
正意取于内義也。
答一肘已上者得。
艮引了論疏。
如一大山各結别住等者。
立明。
山東人。
指山為标。
山西亦指山為标。
兩家同一山為标者亦得也。
肘者。
大者尺九。
小者尺八。
又引二繩别住。
謂繩尚得為标。
繩下是界體。
繩兩邊作兩相。
餘物明知得為兩相也。
言二繩别住者。
如一大聚落。
兩寺相并。
一欲結界。
一不肯和。
由不同意故。
即用一繩圍戒場。
一繩圍大界。
引出蘭若。
唱相結之。
結竟鑿其蘭若處為坑。
恐有比丘入中。
作聚落中之别衆(如了論疏第三末。
亦如下引賓師飾宗明之)。
答若圓者取内中央等者。
立雲。
如樹要取中心為相。
恐樹長大。
欲意可見也。
景雲。
如取大樹以為界标。
應取樹中。
分相内外。
即是正與标分相應也。
言或取外畔者。
立明。
如取柱為随于内外也。
若尖斜之物随取一分為限等者。
此明标或尖斜。
則随指一分。
為相不定。
須記尺寸處所。
餘他物準此者。
今論石木。
除斯以外。
皆與他名。
或标即體等者。
相在标外。
言或标異體者。
相在标内也。
言相必體外者。
此明其界相。
必接其體外也。
臨時處分三所不同者。
即是上之标相體也。
文中若東方有山稱山者。
謂四分文。
但作此明也。
合從東方而唱在後。
諸師皆從東南角唱。
使易知分齊。
若從東方唱。
至四維則難拟當也。
破夏至護食等緣者。
即依界安居也。
言離衣者。
謂依界結攝衣界也。
言護食者。
即是委知界相。
不得将僧食出界。
賓雲。
古來行事之家。
藍大界小。
及一寺中結多界者。
從置食處。
取食将至。
界外藍内。
及至寺中。
别界之内。
皆言犯盜者。
今詳不然。
事緣一寺。
義同一家。
豈由界隔便為局礙。
且如食同法别界者。
不解舊界。
直結食同。
故知不由界體。
局食而論。
法同食别界者。
須解舊界。
更結法界。
故知結界本意。
為法而不為食。
以此推求。
故知不犯。
若言決定界局食者。
傥有兩寺。
同結一界。
即應食通。
若許通者。
反招盜罪。
又若決定界局食者。
謂莊硙所。
應不許啖。
于常住僧食。
又解依界上。
結淨地也(濟同後說)。
若将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等者。
景雲。
謂空處不得為界相。
以無可指故言。
必有其事随時準行等者。
立謂。
如結小界。
名為随時。
故言或是一席作法。
以是一時說恣等。
不通于後集。
名為一席作法。
言聊知空礙兩分者。
濟亦雲。
立明空是自然之地。
礙是今僧作法。
結三小界之所也。
聊者頃也。
率也。
景雲。
空礙兩分者。
如三方有山石。
一方則空。
亦得取一方空邊為相分齊也。
善見雲相有八種者。
彼文雲。
一山相。
二石。
三林相。
四樹相。
五路相。
六江相。
七蟻封相。
八水相。
既有八門不同。
今即是山相。
下至如象大者。
若直指山。
還是不識分齊。
要須約植尺寸峰略處一門也。
下至三十秤若漫石不得等者。
賓雲。
一秤十五斤。
合四百五十斤。
才可方圓三尺許。
言漫石不得者。
謂有衆多石通漫也。
賓雲。
平漫小石也。
三林相者草竹不得體虛不實者。
賓雲。
草林體虛。
義在不或。
然竹林迳冬不死。
何曰體虛。
不許用者。
應是竹則引根散生莖之相似。
生既不息根移謂之不定。
故不堪為相也。
五路相者。
要經三四村人行來往。
始得為相若。
泛爾向河取水路。
向井取水路。
向田之路。
并不得為相。
覓柴路等。
亦爾也。
六江相四月不雨等者。
要經百二十日不雨。
此是極旱時也。
若是潮水不得為相。
潮來是江。
潮去隻是陸地。
故不許也。
故彼見論雲。
好王治化。
五日一雨。
不以為相。
一如鈔文。
四月不雨常流。
方得作也。
八水相者。
彼論自然池水得作。
若通水入田。
或堈盛水。
悉不得作界相。
五分雲。
以衆生及煙火者。
謂指牛馬豬羊等。
以為界相。
或指聚火火煙等。
皆不成為相也。
準論徴律城塹等緣者。
即善見徴四分律也。
四分明城塹汪水。
今将見論來徴之。
城塹得成。
故言可知。
餘汪水草??等。
則不得也。
主客俱委無有濫矣者。
既題榜示。
欲令主客識知界相。
故雲無有濫疑。
上來釋标相竟。
從此已下。
次明界形。
随方屈曲住處辨形等者。
謂界形不定。
親撿善見論中。
有五種。
一方。
二圓。
三鼓形。
四半月形。
五三角形也。
明了論疏。
有十七種。
皆謂曲直量沓不同。
今略舉多少。
以為神解之路。
頌曰。
圓角水山岩。
月性圍門土。
四繩尼塞牆。
滿狂等别住。
一長圓别住。
二四角别住。
三水波别住。
四一山别住。
五山岩别住。
六半月别住。
七自性别住。
八圍輪别住。
九一門别住。
十方土别住。
十一四廂别住。
十二二繩别住。
十三比丘尼别住。
十四優婆塞别住。
十五籬牆别住。
十六滿圓别住。
十七癫狂别住。
若解其相。
如了論疏第三卷末。
又如飾宗記第八卷初釋也。
今且依賓飾宗釋曰。
别住有十七種(謂遂地形有十七異。
安标相竟。
先結布薩界。
次結攝衣界鎮之。
十七皆爾)。
一長圓别住(中間狹長。
兩頭形圓。
相去一丈。
或五尺。
地周匝安石。
以為标相)。
二四角别住(形方四角)。
三水波别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
四一山别住(以山為限)。
五山岩别住(用一山岩為齊限)。
六半月别住(形如半月)。
七自性别住(練若有山或水為限)。
八圍輪别住(先小别住。
或三或四。
外開一步。
或二步。
為自然地。
于外别結大界圍繞。
如鐵圍山[圍]四天下)。
九一門别住(一邊開門。
猶如門巷。
巷中之地即是自然。
若門穿過。
便成兩界。
但由不過。
故号為一門)。
十方土别住(随方土郭邑。
并為一界)。
十一四廂别住(居頭相接。
周匝四廂)。
十二二繩别住(郭中結界。
僧覓難知。
或複有人。
不肯與欲。
開以繩圍。
所欲結處。
結處若欲作大小界。
須安二标。
若不結小。
但須一相。
繩繞二标。
引出郭外。
至半由旬。
别作小界。
亦以以繩繞作二标。
郭中界僧。
盡集外界。
先解不離衣界。
次解颠狂界。
次解尼布薩界。
次解比丘布薩界。
恐曾先結。
故先結小界。
後結大界。
郭内外同時界起。
界起除繩。
若郭中集。
郭外界裡。
亦須與欲。
恐破法等。
故須掘壞。
郭外界地。
或種蕀刺。
不令僧入。
二繩相連。
因以為号)。
十三比丘尼别住(為尼結故。
人解尼寄僧界。
作羯磨時。
須白比丘。
僧聽方得。
尼于僧界。
若自結界。
後若作法。
不複須白)。
十四優婆塞别住(僧為作羯磨結也。
若無此結。
優婆塞來此中。
受利受八戒布薩。
須取結餘處優婆塞欲。
若有此界。
則不須)。
十五籬牆别住(以籬牆為齊限)。
十六滿圓别住(形如鏡面)。
十七颠狂别住(颠狂比丘。
不可制錄。
僧作羯磨。
若不在衆。
要在界中。
若其出界。
僧作羯磨。
僧則得罪。
故狂至處。
接界更結。
令作法時。
狂在界中。
真谛雲。
此解不可。
此人在界。
不與僧欲。
雲僧得罪。
何容出界。
反得罪耶)。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者。
此正明。
如今山谷。
既高下如水波。
欲結此下為界。
其上嶺頭則高。
幽谷則下。
若直安四标而唱者。
則不知分齊。
故須石石相望。
則易明也。
賓雲。
非地形高下如水波也。
謂界邊畔出入凹凸。
猶如水波也。
無戒滿閻浮提者。
隻為結界不成受戒。
不得名曰戒也。
從此已下。
正明唱法。
今行事者據易為之者。
謂律文令從東方唱。
然今若從東方唱。
至東南角。
則難名目。
今須從角唱為齊限。
則易顯也。
不容纰謬者。
禮記雲。
纰由錯也。
謬者亂也。
如上者。
謂如上空野中唱相雲。
大德僧聽。
為僧唱四方相等也。
若有隔障穿牆過等者。
此謂唱法蓦[怡-台+沓]而度。
非謂破壁過也。
上來數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豎标唱相門義竟。
三明集僧與欲者。
非謂結時須欲。
故立緣簡之。
使知結界無欲也。
此是舉有以顯無也。
若标寬界狹盡标集之者。
謂依标集僧。
不依自然界也。
古師不許此義。
如下更明。
僧祇雲避難界者。
景雲。
以夏中有命梵二難。
合結百二十裡避之。
後若更有。
應展轉避之。
亦不限多少也。
今鈔引此。
證知須知盡标集。
據彼文中。
有比丘呼來之語也。
下引有師雲者。
是砺師也。
從有師雲下。
至故須集之來。
并是古師言也。
從準理不然下。
是鈔家語也。
?雲。
其标寬界狹。
願律師亦令盡标集。
砺準盡界集也。
上言若出界已作法結之者。
謂三由旬内。
有僧呼來。
如其不來。
令出界也。
然後加法。
撿祇文雲。
有一住處。
諸比丘。
前安居。
後安居。
日已過。
有事難起。
若賊難。
若王難。
若奪命。
若破戒。
若水多蟲漉不能得淨。
欲至餘精舍。
避此諸難。
去三由旬内。
若彼有比丘。
若呼來。
若出界去。
羯磨結之。
此祇文意别。
乃是避難。
至彼精舍。
喚彼精舍中人。
共結界。
其彼精舍。
去本難處。
有三由旬。
豈是齊三由旬集僧也。
直是到他精舍中。
喚他集。
若不肯集。
令出去已。
即合結取三由旬也。
無正教可準者。
謂在律不言。
名為無教可準。
斥其古師之執也。
汝言不取标集。
無教可準也。
若标内有村縱自然内不欲取村乃至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者。
濟雲。
此明于蘭若處。
結大界。
界既闊大。
中間有聚落。
故曰村也。
今不欲取此村。
故唱村除之。
其村院相既周。
即名可分别聚落。
乃與蘭若界别。
何須外集來也。
本意隻為不欲取村。
故唱内相除之。
非為比丘在内故須唱也。
向若不唱出。
無别衆之過。
由聚界與蘭若界别故。
又言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者。
景雲。
以村院相周故。
村内不集。
不犯别衆。
圍輪别住者。
立雲。
如一聚落中有衆多别住。
各各自結為界。
今有人更合盡結大聚落為界。
則各各唱内相。
除諸小界。
然後唱外相結之。
舉喻如般盛碗也。
如了論疏可尋。
上明集僧義竟。
二不得受欲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者。
有雲。
對後法為言。
餘法是衆同之末。
并依後起。
故開欲也。
二自然地弱不勝羯磨者。
立明。
欲本應羯磨。
以自然地弱。
但得秉二三人法。
必不勝羯磨。
何勞說欲。
若是别人之法。
又不勝羯磨也。
故羯磨疏雲。
以欲之所在。
必緣僧務。
自然薄弱。
力所不勝。
有人言。
結界白二。
乃前開。
欲是末緣。
必憑僧起。
界是作法強故攝之。
三令知界畔至護衣等者。
若開欲緣。
終非委練。
故羯磨疏雲。
界須制限。
若結開欲。
終不請委。
故須通集。
砺雲。
結界無欲。
三義釋之。
初一同鈔可解。
第二雲自然地弱不勝羯磨等者。
謂未有界。
故自然中。
作法弱故。
不攝欲。
餘羯磨憑界而作。
強故攝欲。
三令識界分齊。
不礙僧事。
又無破夏離衣之難也。
?雲。
然此三意。
并是人情。
但知四分不開與欲。
何勞推究。
尋其所由。
若準他部。
結界亦有欲法。
故随機不同。
不可和會。
言護夏者。
謂依界安居。
須識限域也。
言别衆者。
不問法别衆。
食别衆。
皆約界内有别。
外非犯。
言護食者。
常住僧食。
不得出界。
忽若藍大界小。
将食還房。
豈非犯盜。
此義非理。
如前賓已破訖。
蓋是約界結淨地也。
言護衣者。
依界結攝衣界也。
上來釋初緣成門義。
二正加聖法等者。
賓雲。
唱相人不得作羯磨。
羯磨人不得唱相。
由秉法時。
牒唱相人。
言此住處比丘。
為僧唱四方大界相。
豈可自牒己身。
然唱相法。
律文不制三遍。
今行事者為耳。
素律師唯一遍。
又唱時令穿牆壁者。
諸部無文。
即是非制而制須知。
濟雲。
親問南山阇梨雲。
不用三遍。
恐唱者或不分明。
故令三遍耳。
據律隻一遍即得。
又唱相比丘。
不得稱名。
又羯磨結時。
亦不得牒唱相人名者。
表無别為故也。
若稱人名。
恐人生疑。
專為此人結也。
然五分文。
則稱名作法。
四分僧祇皆不稱名。
砺雲。
加法文中雲。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
即問稱事與欲。
餘事不成。
今此雲說戒。
類似稱事。
應專得說戒。
此問意。
如說欲。
若雲其事與欲。
則不通餘事而用。
謂稱僧所秉事也。
今此結界。
既稱同一說戒。
亦是稱事結此界。
應但得說戒。
不通秉餘法耶。
答此先後不同。
故使有成不成。
謂說欲稱事。
欲法在前。
作羯磨在後。
故不成也。
今稱事結界。
先言于此四方相内結大界。
後乃稱事。
言同一說戒故也。
今雖有此料簡。
然是佛立法一時不同。
何可會也。
宣問結戒場中。
何不言同一說戒者。
答戒場本為衆大集難。
别開結也。
說戒通制。
本據住處。
場非住處。
故不雲同一說戒也。
問說恣二法。
須戒場僧集。
餘法不須集者。
答此二不攝僧法位居行淨之人。
故制界之内外普同導故。
羯磨餘法。
所被多途。
無局于時。
多緣别務。
若開通集。
還複相勞。
徒有前開。
終無後益。
故作法時。
異界有人。
不兩相集。
從此已下。
正明戒場之義也。
必須細心方應遂事等者。
夫欲結戒場大界。
要須三重豎标。
若以疏遺。
于中秉法不成。
緻使受戒不得。
故上文雲。
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
略引圖示。
然依圖唱相。
使雜學曉迷。
即其義也。
言細心者。
簡粗心也。
遂事者諸事如法也。
從此已下。
正引圖示學衆也。
圖下注雲。
乃至餘方準此者。
謂且據南北為言。
其東西四維。
亦須準此也。
注雲若結作法已随相标遠近等者。
謂結界已。
各有法事。
随作法标相集之。
不須依自然朱方也。
五相遠近者。
謂今且舉不可分别聚落明之。
餘有可分别聚落。
有難無難蘭若。
道行水界五種之相。
例此法也。
若作二法竟乃至不妨二處者。
謂若結戒場。
及大界。
二種羯磨竟。
後二處有僧。
互不相妨也。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等者。
謂既有戒場帖牆。
今唱大界外相。
要須從牆外唱。
若從内唱。
則與大界内相合。
是以不得。
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相者。
立雲。
如土牆。
或闊五尺六尺等。
謂唱牆下中央為相。
故言不見。
濟同此說。
若不依此解坐餘處亦準不得者。
謂若不解此圖。
于餘别處準行。
亦不得也。
五分雲應先結戒場等者。
首疏雲。
謂彼律中。
先于界外結場。
後因賊難故。
還僧坊結之。
即須先結于戒場。
彼結大界也。
若先有大界者。
可舍已後結場竟。
更結大界。
據此文意。
同鈔所執。
然與鈔中問答之意不同。
此五分文。
令舍大界已結場。
鈔中即雲應舍已更結。
即道是舍戒場已更結。
豈非錯耶。
砺雲。
令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
以大界内。
令安場故。
然此義亦合通成。
以結大界。
還留戒場及空地故。
今鈔不許者。
當部雖無文。
五分母論皆先結場。
後結大界。
今須依彼。
毗尼母善見亦同此說者。
濟雲。
母論應先結攝食界。
次結戒場。
後結大界。
最後結攝衣界。
若欲解時。
先解衣界。
次解大界。
次解戒場。
後解食界。
今猶有人先結大界者。
濟雲。
即砺律師也。
亦是相承古人之執也。
古人據律文次第。
文雲。
以大界内。
安戒場故。
以律中先時。
未開戒場。
先結大界。
複有緣開結戒場。
戒場之文。
乃在于後。
古人即謂。
場是大界之後。
不究義意也。
緣起雖令大界内安場。
蓋是據後結大界繞場。
故場居大界内也。
若據緣執事者。
如飲酒戒。
娑伽陀醉卧道上。
為俗所誡。
以為緣起。
亦可今房中自飲。
應不結提。
又如須提那故二為緣。
今時起者。
豈論新舊。
又古人執受日。
要先受七日。
次半月。
後一月者。
亦據律文次第。
今時約緣來即受。
何得論斯次第也。
賓雲。
疏意令先結大界。
後方結場。
謂作三重标已。
先唱大界外相。
次唱内相。
謂留場及空地等。
羯磨結大界已。
方集場中結場。
非謂遍結大竟。
于上結場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者。
立明。
後法。
謂有人。
于中受戒忏罪不成也。
則通僥幸者。
羯磨疏雲。
非分遇福。
故曰也。
有雲僥者遇也。
幸者慶也。
應師雲。
僥幸者。
謂非其所當。
而得之也。
小疋雲。
非分而得。
謂之幸也。
欲明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
于中受戒不得。
若不知是先結大界。
後結場者。
事同佛未制前。
開得戒也。
賴有此不知之路。
而開得戒。
故曰也。
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
立謂。
有師行法。
便于場中。
具唱三重相。
即結戒場。
并于戒場中。
即遙結大大界也。
故曰具加二重羯磨。
上言界内不集者。
即不盡自然集也。
或有界内通唱三相已随界加法者。
謂有人行法。
則時一時唱三相。
是非法也。
應須先唱戒場外一相。
即須加其法結之。
言随界加法者。
加法雖如。
唱相非也。
此是自然界内唱也。
立雲。
其大界還得成。
但戒場不成耳。
或于大界内遙結者。
謂有師于大界内。
唱三相已。
即遙結場也。
各唱各結方得成就者。
以界别故。
同結不成。
餘亦可知。
從此已下。
明其相也。
結已餘僧且坐處将四五人知法相者。
立謂。
恐繁勞大衆故。
将四五人往結也。
若盡往者彌善。
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者。
初謂先唱内相三周。
次唱外相三周。
後乃總結二。
謂别唱内外一周已。
随遍結之。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 大覺 撰 若據律文亦不加字等者。
景雲。
一口但雲。
于此四方相内等者。
是義自通也。
意雲。
四方相内。
引語通也。
外相亦是四方之内。
内相亦四方之内。
是同直言四方相内。
則兼二也。
何須加内字耶。
故魏末光律師。
明解律宗。
時當僧望。
每望講說。
常有千人。
後因結界。
共他诤此足内字之義。
诤猶未已。
時有新學少年。
便出言曰。
若以相望相。
相有内外。
以體望相。
體必相内。
其□結舌。
然久答言亦應如此。
故知不用加字。
不同大界集僧者。
謂大界是無難。
五裡集僧。
今此為難。
齊七槃陀。
故曰不同大界也。
對此四分無異至來難易見者。
立謂。
善見論中雲。
蘭若有難者。
齊七槃陀羅集僧。
與四分但明有難。
須結三小界。
既有七槃陀之文。
今依見論七槃陀也。
其文二俱是難。
故言無異。
此解非。
羯磨疏雲。
有人雲。
并由難事起。
未須依界。
随集坐處。
即以為定。
故引文雲。
坐處已滿等(此意師令齊坐處集。
不用七靈)。
又有師雲。
引非正量。
不可依承。
須依律文不同意承出界。
疾疾結之。
明知恐同自然。
故知以界為限。
既雲有難緣。
不比常途。
宜用見論七槃陀量集也。
以彼文雲不同意。
與此四分一也。
今言對四分無異者。
善見文中雲。
蘭若有難分齊。
極小方圓七槃陀羅。
一槃陀羅二十八肘。
若不同意者。
于外得作法事。
四分亦雲。
不同意未出界。
疾疾結之。
故曰無異也。
濟亦雲。
對此四分無異者。
四分雲。
不同意者。
于外得作法事。
故曰無異。
通計七槃。
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宣問如拘睒彌國亦不同和。
如何同處别說開也。
答此不同彼。
彼則事見兩乖。
便非僧義。
故開别說。
引見同事别。
于事不知。
得成呵别。
故開别結也。
言必在聚落不開等者。
立謂。
聚落中。
不開難事結小界。
謂聚落隐屏。
牆壁蔭映為難。
比丘或隐俗舍。
在七槃之内。
則成别衆。
惡比丘來。
不得見也。
蘭若迥露。
未難易見。
故開也。
上明集僧遠近義竟。
已下第二明無方相也。
言随人多少即為界體者。
謂無标相。
用坐處為體。
即相即體也。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等者。
立謂。
古師雲。
此三小界中。
若受戒小界。
須立院相。
若說戒小界。
自恣小界。
此二不須立院相。
須直齊坐處。
引解并非。
今則俱無院限也。
濟雲。
并部舊來不識教者。
至受戒時。
為他師僧。
多于俗人家。
結小界受戒。
亦不齊身結。
亦不立标。
直将腕向前鈎。
雲齊爾許地結為界。
時人呼為腕鈎界戒。
若新受戒人。
來至晉州同州蒲州。
多被人調弄雲。
汝不從彼腕鈎界中而受戒耶。
初雲僧一處集者。
即是難事受戒也。
中雲爾許比丘集者。
即難事說戒也。
後雲諸比丘坐處已滿者。
是自恣也。
若準僧祇等者。
立謂是并部願律師雲。
小界有标相。
彼師引僧祇。
齊坐處一尋外。
作羯磨。
據此明知有标相也。
今鈔不同之。
謂祇小界者。
彼律文中。
為舍忏事。
大界僧難集。
又無戒場故。
開于大界外。
别結小界。
事同攝僧大界戒場之法。
以所結小故。
名為小界。
便立标相結之。
坐外更開一尋。
是名小界。
不得同前三小。
今願師濫執。
謂是三小。
若據小名。
将為三小者。
亦可四分呼戒場為小界。
豈即是其三小耶。
今斥古師。
明不用立相也。
足開一人之分者。
濟雲。
此是鈔家。
令如此也。
謂結界已。
師僧促勝劣容受者。
半身即得。
古人立法。
亦有令小分齊坐處結。
然别開少處。
如熨鬥柄。
欲使受者。
于中為受。
今亦不可。
忽有惡人。
上柄呵之。
奈何。
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
謂難事自恣。
要令圓坐者。
此乃人語。
未必須然。
古師意言。
故名人加用也。
已下明結法。
餘有三種界别者。
立謂。
上來所明。
唯是人法二同之界。
但是當界内自同耳。
今此已下。
更有三界。
與上有異。
今重明之。
故曰餘有也。
砺雲。
大界有四。
或時稱三種者。
一是人法二同界。
謂别說戒别利養。
但是當界内自同耳。
今時常途者是。
二者法食二同界。
謂先是二界。
一有法無食。
一有食無法。
今各解共結同說同利。
或名合二法食同。
三法同食别界。
謂先有二界。
法食各别。
今各解共結同說别利。
亦名合二唯法同。
四食同法别。
亦謂二界各别。
今則别說戒同利養。
亦名二單食同。
此後一界無結解之事。
直謂守護住處。
白二作法結之。
使食通。
彼羯磨文。
似如結界法。
然不唱标相。
亦不牒标相。
準理而論。
不合名界。
但數為四者。
以同是結法故。
相從為界名。
或時數大界唯三者。
正不論此後者也。
有人雲。
合前二。
為取後足。
成三者。
非釋也。
一别說别利欲同說同利者。
此名法食二同界。
即上砺釋第二者是也。
初既二别。
後欲二同者。
以法食缺互。
今則互須。
取法濟心之方。
取食濟形之術。
心形即道之具。
機至何教不通。
故佛聽之。
各解同結。
二别說别利欲同說别利者。
此法同食别界。
即上砺釋第三者是也。
由彼此利豐。
一住無法。
出家所為。
以法為先。
慧命将近。
法身成立。
必因此也。
故佛聽之。
三别說别利欲别說同利者。
此名食同法别界。
即砺釋第四者是也。
此無解法。
但是和僧送食。
給濟他處。
此法殆盡者。
殆由免也。
滅也。
将也。
毛詩雲殆也。
廣述雲。
殆者敗也。
鄭玄雲。
殆者幾也。
幾由近也。
從此已下明解法也。
若有戒場先解大界者。
立明。
如着衣服。
着則先内後外。
此喻結時也。
脫則先外後内。
喻解界時也。
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者。
此是光律師行事也。
所以者。
羯磨疏雲。
故光師出羯磨文子注雲。
此一羯磨。
通解二界。
随其大小。
更無偏局。
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說戒何得牒解者。
此明古師用解大界之文。
将解戒場。
今不同此解。
大界文中。
同一住處。
同一說戒。
今戒場。
本不許說戒。
何得用彼文也。
今準難事翻結為解等者。
謂三小界。
翻結為解。
今準此義欲解戒場。
但翻結為解即得也。
言理通文順者。
于理亦通。
于律文亦不違也。
見論戒場上不得立房等者。
撿彼論雲。
有勢力王。
于戒場上立房。
名為難房。
應令莫于此作妨我布薩自恣等。
若三語不止者。
有慚愧比丘。
剔壞此房。
唯置佛殿及菩提樹。
壞已勿用。
次第舉置遣送與住比丘(看彼文意。
應是同于妨難起房)。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等者。
立明。
如國家有郊壇。
在國南七裡。
于中祭祀天神。
名曰郊壇。
去城七裡曰郊。
二七裡曰垧(古螢反)。
三七裡曰林。
四七裡曰野。
爾疋雲。
邑外謂之郊。
周禮以宅田任近郊之地。
鄭玄曰。
司馬法雲。
王國百裡曰郊。
二百裡為州。
三百裡曰野。
儒生曰。
郊者交也。
謂小國諸候來躬。
則國中大臣出迎。
至此交接也。
去國百裡。
文解。
南郊祭天。
北郊祭地。
以于中祭與天交接也。
或名戒壇者。
西國有北天烏場國。
亦曰烏纏國。
立戒壇高一丈四尺。
有三級。
大如法也。
對此可明。
清官之壇。
南山積香泥水際而上為之也。
解三小界同前結法者。
與翻結為解也。
上來總是釋第二依位作法門義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三法起有無義也。
由作善法即發善無作者。
立雲。
若作惡事。
發惡無作。
今結界是作善法。
故發善無作也。
言屬善行陰攝者。
立明。
五陰之中。
前三無記。
至行心。
是有記。
能成善惡業因。
今此結界之法。
是善業也。
是善行心。
由善行心故。
發得無記之地。
有善法起也。
問地是無記。
何得發于有記之善。
答地雖無記。
不知善惡。
由心有記。
加其善法。
被無記之地。
能令此地有善法起。
非謂與無記地連非不相及等者。
羯磨疏雲。
何是無記。
非情所收。
然結界處。
非心不起。
地是依報。
濟雲。
衆生感報。
此而住。
謂地是衆生所依之處也。
如善心招淨國。
惡業感穢土。
豈非地是依報耶。
乃至衣食利養。
皆依報所攝。
何得随心業力。
有法依地。
故遍标内皆有業力。
即如五分多論。
以界威力故。
善神所護也。
言非不相及者。
有雲。
明相及也。
立謂。
舉喻如水波。
離水無波。
離破無水。
水以濕為性。
波以動為性。
其性雖别。
終要相依。
亦如報色。
與方便色。
不一不離。
鼓動之時。
名方便色。
異熟之身。
名為報色。
方便不自起。
依報色而動。
名方便色。
報無别體。
還是身口所運動者。
說為報色。
既相依而立。
不可說為二也。
然方便通三性。
報色唯無記。
故不可說為一也。
終要相依相藉。
然今善法要必依地。
地雖非記。
但由僧善作法故。
齊标内有善法起。
離此标外。
則無善法。
其由波性與水性。
二性雖不同。
乃得相合。
我亦地性雖無記。
何妨與有記之善共合。
故曰非不相及。
昔雲無有法起乃至不論法起有無者。
即羯磨疏中有人言。
是砺律師也。
立雲。
願律師也。
撿砺羯磨疏雲。
昔解準善見論。
似有法起。
今釋不然。
如行者造業。
發生無作。
與行者心俱。
謂于心邊有得可得。
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
非别所為。
能作是情。
所為非情。
何有法起。
誰領系者。
賓述此意雲。
凡言無表。
是身語業。
豈得無情成就無表。
若爾善見如何會釋。
答此是制限之内。
非謂法起。
但是約界集處。
即引律文。
滅诤犍度中。
雲何界現前。
謂在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
謂是作法之處。
簡異自然。
無别法起。
如是類知。
衣藥等界。
但是曾經作法。
得無罪累。
非是有法起。
此舉衣藥缽等者。
賓雲。
物體之上。
雖無無表。
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持戒無表。
結界亦爾。
所結之地。
雖無無表。
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結界功德無表色也。
如前五分所明者。
謂如前結大界中。
多論及五分結取村。
善神所護。
引此文證。
知有法起。
若無法起。
善神那護。
小法滅盡者。
此是經名。
劫火起時者。
深雲。
此鈔明不為劫火燒者。
此明小劫也。
若大劫時。
天地洞然。
此非言限。
今此且明小劫火也。
一大劫中。
有八十小劫。
謂二十小劫成。
二十小劫住。
二十小劫壞。
二十小劫空。
乃至金剛為土台者。
立明。
地行夜叉鬼。
行于地中。
猶鳥飛空。
若至曾結界處。
不能得進。
由結界竟。
至金剛輪際。
有善法起故也。
至此可引感通傳中。
明戒場力事(雲雲)。
上來釋三段已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四結處失不之相。
諸比丘舍僧房去作念不還者。
立明。
于寺内作念不還。
出門即失。
若出寺方作念者。
則不制舍。
以界外遙舍不成故。
前善見并言不失等者。
此問意。
前善見雲。
上起三重屋。
乃至掘至水際不失。
何故今則一宿不還便失。
此雲失者作不還意有舍界心等者。
此釋通上智論文也。
謂若作不舍心。
則同上善見不失也。
若作永舍心。
則同上智論十誦也。
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者。
此言證前所作舍心則不失也。
案藥犍度中文雲。
時諸比丘。
不知何處是淨地。
佛言應結。
若疑先有淨地。
應解然後結。
爾時治故僧伽藍。
不知為作淨地不。
佛言得作。
(述曰)既言不知何處是淨地。
明知此處曾已絕人足。
顯故藍也。
又下句故藍之中。
比丘不知。
得作淨不。
但直判雲得作淨地。
明知古伽藍界法不失。
先以憑界上結淨故。
淨既由在。
界定不無。
若作法舍衣食人界俱失者。
此明衣食二界。
依大界結。
今若解其大界。
所依既謝。
能依冥然自失。
此論其本攝僧之界。
故曰人界也。
上明失義也。
一非法惡心舍淨地不成例準者。
立明。
引此言。
證上文惡心舍界不失也。
亦如比丘惡心觸僧食。
佛言不成觸。
但觸者得罪。
羯磨疏中有六種不失。
合此第四失界相。
第五空本處兩處為一。
便有異見互結不失。
由見異故。
兩無别衆。
同界别說。
佛判得成。
又有邪正互結不失。
并此惡心僧尼中邊。
為六也。
四失界相如善見中者。
謂同善見論水蕩成坑等。
不失也。
五空本處者。
立謂。
不作舍意。
故非失限。
首疏解雲。
空本處者。
掘地令空也。
不得相叉者。
景雲。
謂無敬讓。
故不許也。
立有兩解。
初雲不得相街。
名相叉也。
如尼于僧界上結。
須稱僧界而結。
不得一半在僧界上。
一半在自然。
僧于尼界上結。
亦須稱尼界而結也。
濟雲。
南山羯磨疏雲。
不得相叉。
恐出僧外。
非成同法義故。
此意明。
尼若于僧界上結者。
要可僧界而結也。
若尼界大于僧界。
尼坐之時。
容有在僧界外之義。
為本法尼。
受具之時。
則二衆不相攝。
非成與僧同法之相。
若尼結小于僧界者。
則僧坐時。
容有在尼界之外。
亦非二衆同法之相。
由斯義故。
故須相可。
又雲。
僧不為尼結。
尼不為僧結。
故雲相叉。
謂是互也。
明知大界上先有村也。
以其僧界前生。
衣界後起耳。
除常有橋船得結者。
此明開也。
如多論設有河水大道。
亦得合結。
但取岸相為定。
及淺水無難準理應得者。
此明深水無橋是有難。
淺水有橋是無難。
故雲應得也。
獨不能度此通界内外者。
立明。
尼律中。
不得獨度水。
不問界内外皆犯。
今據此文。
明知尼界得合水結也。
僧尼亦合同之。
私雲。
此解亦通。
隻是大疏。
上既言律雲何者除常有橋船等也。
顯界内得合水結竟。
今引尼律意者。
乃顯淺水即得合結。
取深水不合也。
又雲水者獨不能度。
此通界内外者。
謂尼獨度水戒。
由水深故。
褰衣度之。
被辱為緣。
向若淺水。
不緻此惱。
故曰獨不能度也。
知結界深水不合取也。
言通界内外者。
便言其外。
正意取于内義也。
答一肘已上者得。
艮引了論疏。
如一大山各結别住等者。
立明。
山東人。
指山為标。
山西亦指山為标。
兩家同一山為标者亦得也。
肘者。
大者尺九。
小者尺八。
又引二繩别住。
謂繩尚得為标。
繩下是界體。
繩兩邊作兩相。
餘物明知得為兩相也。
言二繩别住者。
如一大聚落。
兩寺相并。
一欲結界。
一不肯和。
由不同意故。
即用一繩圍戒場。
一繩圍大界。
引出蘭若。
唱相結之。
結竟鑿其蘭若處為坑。
恐有比丘入中。
作聚落中之别衆(如了論疏第三末。
亦如下引賓師飾宗明之)。
答若圓者取内中央等者。
立雲。
如樹要取中心為相。
恐樹長大。
欲意可見也。
景雲。
如取大樹以為界标。
應取樹中。
分相内外。
即是正與标分相應也。
言或取外畔者。
立明。
如取柱為随于内外也。
若尖斜之物随取一分為限等者。
此明标或尖斜。
則随指一分。
為相不定。
須記尺寸處所。
餘他物準此者。
今論石木。
除斯以外。
皆與他名。
或标即體等者。
相在标外。
言或标異體者。
相在标内也。
言相必體外者。
此明其界相。
必接其體外也。
臨時處分三所不同者。
即是上之标相體也。
文中若東方有山稱山者。
謂四分文。
但作此明也。
合從東方而唱在後。
諸師皆從東南角唱。
使易知分齊。
若從東方唱。
至四維則難拟當也。
破夏至護食等緣者。
即依界安居也。
言離衣者。
謂依界結攝衣界也。
言護食者。
即是委知界相。
不得将僧食出界。
賓雲。
古來行事之家。
藍大界小。
及一寺中結多界者。
從置食處。
取食将至。
界外藍内。
及至寺中。
别界之内。
皆言犯盜者。
今詳不然。
事緣一寺。
義同一家。
豈由界隔便為局礙。
且如食同法别界者。
不解舊界。
直結食同。
故知不由界體。
局食而論。
法同食别界者。
須解舊界。
更結法界。
故知結界本意。
為法而不為食。
以此推求。
故知不犯。
若言決定界局食者。
傥有兩寺。
同結一界。
即應食通。
若許通者。
反招盜罪。
又若決定界局食者。
謂莊硙所。
應不許啖。
于常住僧食。
又解依界上。
結淨地也(濟同後說)。
若将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等者。
景雲。
謂空處不得為界相。
以無可指故言。
必有其事随時準行等者。
立謂。
如結小界。
名為随時。
故言或是一席作法。
以是一時說恣等。
不通于後集。
名為一席作法。
言聊知空礙兩分者。
濟亦雲。
立明空是自然之地。
礙是今僧作法。
結三小界之所也。
聊者頃也。
率也。
景雲。
空礙兩分者。
如三方有山石。
一方則空。
亦得取一方空邊為相分齊也。
善見雲相有八種者。
彼文雲。
一山相。
二石。
三林相。
四樹相。
五路相。
六江相。
七蟻封相。
八水相。
既有八門不同。
今即是山相。
下至如象大者。
若直指山。
還是不識分齊。
要須約植尺寸峰略處一門也。
下至三十秤若漫石不得等者。
賓雲。
一秤十五斤。
合四百五十斤。
才可方圓三尺許。
言漫石不得者。
謂有衆多石通漫也。
賓雲。
平漫小石也。
三林相者草竹不得體虛不實者。
賓雲。
草林體虛。
義在不或。
然竹林迳冬不死。
何曰體虛。
不許用者。
應是竹則引根散生莖之相似。
生既不息根移謂之不定。
故不堪為相也。
五路相者。
要經三四村人行來往。
始得為相若。
泛爾向河取水路。
向井取水路。
向田之路。
并不得為相。
覓柴路等。
亦爾也。
六江相四月不雨等者。
要經百二十日不雨。
此是極旱時也。
若是潮水不得為相。
潮來是江。
潮去隻是陸地。
故不許也。
故彼見論雲。
好王治化。
五日一雨。
不以為相。
一如鈔文。
四月不雨常流。
方得作也。
八水相者。
彼論自然池水得作。
若通水入田。
或堈盛水。
悉不得作界相。
五分雲。
以衆生及煙火者。
謂指牛馬豬羊等。
以為界相。
或指聚火火煙等。
皆不成為相也。
準論徴律城塹等緣者。
即善見徴四分律也。
四分明城塹汪水。
今将見論來徴之。
城塹得成。
故言可知。
餘汪水草??等。
則不得也。
主客俱委無有濫矣者。
既題榜示。
欲令主客識知界相。
故雲無有濫疑。
上來釋标相竟。
從此已下。
次明界形。
随方屈曲住處辨形等者。
謂界形不定。
親撿善見論中。
有五種。
一方。
二圓。
三鼓形。
四半月形。
五三角形也。
明了論疏。
有十七種。
皆謂曲直量沓不同。
今略舉多少。
以為神解之路。
頌曰。
圓角水山岩。
月性圍門土。
四繩尼塞牆。
滿狂等别住。
一長圓别住。
二四角别住。
三水波别住。
四一山别住。
五山岩别住。
六半月别住。
七自性别住。
八圍輪别住。
九一門别住。
十方土别住。
十一四廂别住。
十二二繩别住。
十三比丘尼别住。
十四優婆塞别住。
十五籬牆别住。
十六滿圓别住。
十七癫狂别住。
若解其相。
如了論疏第三卷末。
又如飾宗記第八卷初釋也。
今且依賓飾宗釋曰。
别住有十七種(謂遂地形有十七異。
安标相竟。
先結布薩界。
次結攝衣界鎮之。
十七皆爾)。
一長圓别住(中間狹長。
兩頭形圓。
相去一丈。
或五尺。
地周匝安石。
以為标相)。
二四角别住(形方四角)。
三水波别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
四一山别住(以山為限)。
五山岩别住(用一山岩為齊限)。
六半月别住(形如半月)。
七自性别住(練若有山或水為限)。
八圍輪别住(先小别住。
或三或四。
外開一步。
或二步。
為自然地。
于外别結大界圍繞。
如鐵圍山[圍]四天下)。
九一門别住(一邊開門。
猶如門巷。
巷中之地即是自然。
若門穿過。
便成兩界。
但由不過。
故号為一門)。
十方土别住(随方土郭邑。
并為一界)。
十一四廂别住(居頭相接。
周匝四廂)。
十二二繩别住(郭中結界。
僧覓難知。
或複有人。
不肯與欲。
開以繩圍。
所欲結處。
結處若欲作大小界。
須安二标。
若不結小。
但須一相。
繩繞二标。
引出郭外。
至半由旬。
别作小界。
亦以以繩繞作二标。
郭中界僧。
盡集外界。
先解不離衣界。
次解颠狂界。
次解尼布薩界。
次解比丘布薩界。
恐曾先結。
故先結小界。
後結大界。
郭内外同時界起。
界起除繩。
若郭中集。
郭外界裡。
亦須與欲。
恐破法等。
故須掘壞。
郭外界地。
或種蕀刺。
不令僧入。
二繩相連。
因以為号)。
十三比丘尼别住(為尼結故。
人解尼寄僧界。
作羯磨時。
須白比丘。
僧聽方得。
尼于僧界。
若自結界。
後若作法。
不複須白)。
十四優婆塞别住(僧為作羯磨結也。
若無此結。
優婆塞來此中。
受利受八戒布薩。
須取結餘處優婆塞欲。
若有此界。
則不須)。
十五籬牆别住(以籬牆為齊限)。
十六滿圓别住(形如鏡面)。
十七颠狂别住(颠狂比丘。
不可制錄。
僧作羯磨。
若不在衆。
要在界中。
若其出界。
僧作羯磨。
僧則得罪。
故狂至處。
接界更結。
令作法時。
狂在界中。
真谛雲。
此解不可。
此人在界。
不與僧欲。
雲僧得罪。
何容出界。
反得罪耶)。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者。
此正明。
如今山谷。
既高下如水波。
欲結此下為界。
其上嶺頭則高。
幽谷則下。
若直安四标而唱者。
則不知分齊。
故須石石相望。
則易明也。
賓雲。
非地形高下如水波也。
謂界邊畔出入凹凸。
猶如水波也。
無戒滿閻浮提者。
隻為結界不成受戒。
不得名曰戒也。
從此已下。
正明唱法。
今行事者據易為之者。
謂律文令從東方唱。
然今若從東方唱。
至東南角。
則難名目。
今須從角唱為齊限。
則易顯也。
不容纰謬者。
禮記雲。
纰由錯也。
謬者亂也。
如上者。
謂如上空野中唱相雲。
大德僧聽。
為僧唱四方相等也。
若有隔障穿牆過等者。
此謂唱法蓦[怡-台+沓]而度。
非謂破壁過也。
上來數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豎标唱相門義竟。
三明集僧與欲者。
非謂結時須欲。
故立緣簡之。
使知結界無欲也。
此是舉有以顯無也。
若标寬界狹盡标集之者。
謂依标集僧。
不依自然界也。
古師不許此義。
如下更明。
僧祇雲避難界者。
景雲。
以夏中有命梵二難。
合結百二十裡避之。
後若更有。
應展轉避之。
亦不限多少也。
今鈔引此。
證知須知盡标集。
據彼文中。
有比丘呼來之語也。
下引有師雲者。
是砺師也。
從有師雲下。
至故須集之來。
并是古師言也。
從準理不然下。
是鈔家語也。
?雲。
其标寬界狹。
願律師亦令盡标集。
砺準盡界集也。
上言若出界已作法結之者。
謂三由旬内。
有僧呼來。
如其不來。
令出界也。
然後加法。
撿祇文雲。
有一住處。
諸比丘。
前安居。
後安居。
日已過。
有事難起。
若賊難。
若王難。
若奪命。
若破戒。
若水多蟲漉不能得淨。
欲至餘精舍。
避此諸難。
去三由旬内。
若彼有比丘。
若呼來。
若出界去。
羯磨結之。
此祇文意别。
乃是避難。
至彼精舍。
喚彼精舍中人。
共結界。
其彼精舍。
去本難處。
有三由旬。
豈是齊三由旬集僧也。
直是到他精舍中。
喚他集。
若不肯集。
令出去已。
即合結取三由旬也。
無正教可準者。
謂在律不言。
名為無教可準。
斥其古師之執也。
汝言不取标集。
無教可準也。
若标内有村縱自然内不欲取村乃至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者。
濟雲。
此明于蘭若處。
結大界。
界既闊大。
中間有聚落。
故曰村也。
今不欲取此村。
故唱村除之。
其村院相既周。
即名可分别聚落。
乃與蘭若界别。
何須外集來也。
本意隻為不欲取村。
故唱内相除之。
非為比丘在内故須唱也。
向若不唱出。
無别衆之過。
由聚界與蘭若界别故。
又言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者。
景雲。
以村院相周故。
村内不集。
不犯别衆。
圍輪别住者。
立雲。
如一聚落中有衆多别住。
各各自結為界。
今有人更合盡結大聚落為界。
則各各唱内相。
除諸小界。
然後唱外相結之。
舉喻如般盛碗也。
如了論疏可尋。
上明集僧義竟。
二不得受欲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者。
有雲。
對後法為言。
餘法是衆同之末。
并依後起。
故開欲也。
二自然地弱不勝羯磨者。
立明。
欲本應羯磨。
以自然地弱。
但得秉二三人法。
必不勝羯磨。
何勞說欲。
若是别人之法。
又不勝羯磨也。
故羯磨疏雲。
以欲之所在。
必緣僧務。
自然薄弱。
力所不勝。
有人言。
結界白二。
乃前開。
欲是末緣。
必憑僧起。
界是作法強故攝之。
三令知界畔至護衣等者。
若開欲緣。
終非委練。
故羯磨疏雲。
界須制限。
若結開欲。
終不請委。
故須通集。
砺雲。
結界無欲。
三義釋之。
初一同鈔可解。
第二雲自然地弱不勝羯磨等者。
謂未有界。
故自然中。
作法弱故。
不攝欲。
餘羯磨憑界而作。
強故攝欲。
三令識界分齊。
不礙僧事。
又無破夏離衣之難也。
?雲。
然此三意。
并是人情。
但知四分不開與欲。
何勞推究。
尋其所由。
若準他部。
結界亦有欲法。
故随機不同。
不可和會。
言護夏者。
謂依界安居。
須識限域也。
言别衆者。
不問法别衆。
食别衆。
皆約界内有别。
外非犯。
言護食者。
常住僧食。
不得出界。
忽若藍大界小。
将食還房。
豈非犯盜。
此義非理。
如前賓已破訖。
蓋是約界結淨地也。
言護衣者。
依界結攝衣界也。
上來釋初緣成門義。
二正加聖法等者。
賓雲。
唱相人不得作羯磨。
羯磨人不得唱相。
由秉法時。
牒唱相人。
言此住處比丘。
為僧唱四方大界相。
豈可自牒己身。
然唱相法。
律文不制三遍。
今行事者為耳。
素律師唯一遍。
又唱時令穿牆壁者。
諸部無文。
即是非制而制須知。
濟雲。
親問南山阇梨雲。
不用三遍。
恐唱者或不分明。
故令三遍耳。
據律隻一遍即得。
又唱相比丘。
不得稱名。
又羯磨結時。
亦不得牒唱相人名者。
表無别為故也。
若稱人名。
恐人生疑。
專為此人結也。
然五分文。
則稱名作法。
四分僧祇皆不稱名。
砺雲。
加法文中雲。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
即問稱事與欲。
餘事不成。
今此雲說戒。
類似稱事。
應專得說戒。
此問意。
如說欲。
若雲其事與欲。
則不通餘事而用。
謂稱僧所秉事也。
今此結界。
既稱同一說戒。
亦是稱事結此界。
應但得說戒。
不通秉餘法耶。
答此先後不同。
故使有成不成。
謂說欲稱事。
欲法在前。
作羯磨在後。
故不成也。
今稱事結界。
先言于此四方相内結大界。
後乃稱事。
言同一說戒故也。
今雖有此料簡。
然是佛立法一時不同。
何可會也。
宣問結戒場中。
何不言同一說戒者。
答戒場本為衆大集難。
别開結也。
說戒通制。
本據住處。
場非住處。
故不雲同一說戒也。
問說恣二法。
須戒場僧集。
餘法不須集者。
答此二不攝僧法位居行淨之人。
故制界之内外普同導故。
羯磨餘法。
所被多途。
無局于時。
多緣别務。
若開通集。
還複相勞。
徒有前開。
終無後益。
故作法時。
異界有人。
不兩相集。
從此已下。
正明戒場之義也。
必須細心方應遂事等者。
夫欲結戒場大界。
要須三重豎标。
若以疏遺。
于中秉法不成。
緻使受戒不得。
故上文雲。
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
略引圖示。
然依圖唱相。
使雜學曉迷。
即其義也。
言細心者。
簡粗心也。
遂事者諸事如法也。
從此已下。
正引圖示學衆也。
圖下注雲。
乃至餘方準此者。
謂且據南北為言。
其東西四維。
亦須準此也。
注雲若結作法已随相标遠近等者。
謂結界已。
各有法事。
随作法标相集之。
不須依自然朱方也。
五相遠近者。
謂今且舉不可分别聚落明之。
餘有可分别聚落。
有難無難蘭若。
道行水界五種之相。
例此法也。
若作二法竟乃至不妨二處者。
謂若結戒場。
及大界。
二種羯磨竟。
後二處有僧。
互不相妨也。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等者。
謂既有戒場帖牆。
今唱大界外相。
要須從牆外唱。
若從内唱。
則與大界内相合。
是以不得。
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相者。
立雲。
如土牆。
或闊五尺六尺等。
謂唱牆下中央為相。
故言不見。
濟同此說。
若不依此解坐餘處亦準不得者。
謂若不解此圖。
于餘别處準行。
亦不得也。
五分雲應先結戒場等者。
首疏雲。
謂彼律中。
先于界外結場。
後因賊難故。
還僧坊結之。
即須先結于戒場。
彼結大界也。
若先有大界者。
可舍已後結場竟。
更結大界。
據此文意。
同鈔所執。
然與鈔中問答之意不同。
此五分文。
令舍大界已結場。
鈔中即雲應舍已更結。
即道是舍戒場已更結。
豈非錯耶。
砺雲。
令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
以大界内。
令安場故。
然此義亦合通成。
以結大界。
還留戒場及空地故。
今鈔不許者。
當部雖無文。
五分母論皆先結場。
後結大界。
今須依彼。
毗尼母善見亦同此說者。
濟雲。
母論應先結攝食界。
次結戒場。
後結大界。
最後結攝衣界。
若欲解時。
先解衣界。
次解大界。
次解戒場。
後解食界。
今猶有人先結大界者。
濟雲。
即砺律師也。
亦是相承古人之執也。
古人據律文次第。
文雲。
以大界内。
安戒場故。
以律中先時。
未開戒場。
先結大界。
複有緣開結戒場。
戒場之文。
乃在于後。
古人即謂。
場是大界之後。
不究義意也。
緣起雖令大界内安場。
蓋是據後結大界繞場。
故場居大界内也。
若據緣執事者。
如飲酒戒。
娑伽陀醉卧道上。
為俗所誡。
以為緣起。
亦可今房中自飲。
應不結提。
又如須提那故二為緣。
今時起者。
豈論新舊。
又古人執受日。
要先受七日。
次半月。
後一月者。
亦據律文次第。
今時約緣來即受。
何得論斯次第也。
賓雲。
疏意令先結大界。
後方結場。
謂作三重标已。
先唱大界外相。
次唱内相。
謂留場及空地等。
羯磨結大界已。
方集場中結場。
非謂遍結大竟。
于上結場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者。
立明。
後法。
謂有人。
于中受戒忏罪不成也。
則通僥幸者。
羯磨疏雲。
非分遇福。
故曰也。
有雲僥者遇也。
幸者慶也。
應師雲。
僥幸者。
謂非其所當。
而得之也。
小疋雲。
非分而得。
謂之幸也。
欲明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
于中受戒不得。
若不知是先結大界。
後結場者。
事同佛未制前。
開得戒也。
賴有此不知之路。
而開得戒。
故曰也。
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
立謂。
有師行法。
便于場中。
具唱三重相。
即結戒場。
并于戒場中。
即遙結大大界也。
故曰具加二重羯磨。
上言界内不集者。
即不盡自然集也。
或有界内通唱三相已随界加法者。
謂有人行法。
則時一時唱三相。
是非法也。
應須先唱戒場外一相。
即須加其法結之。
言随界加法者。
加法雖如。
唱相非也。
此是自然界内唱也。
立雲。
其大界還得成。
但戒場不成耳。
或于大界内遙結者。
謂有師于大界内。
唱三相已。
即遙結場也。
各唱各結方得成就者。
以界别故。
同結不成。
餘亦可知。
從此已下。
明其相也。
結已餘僧且坐處将四五人知法相者。
立謂。
恐繁勞大衆故。
将四五人往結也。
若盡往者彌善。
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者。
初謂先唱内相三周。
次唱外相三周。
後乃總結二。
謂别唱内外一周已。
随遍結之。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 大覺 撰 若據律文亦不加字等者。
景雲。
一口但雲。
于此四方相内等者。
是義自通也。
意雲。
四方相内。
引語通也。
外相亦是四方之内。
内相亦四方之内。
是同直言四方相内。
則兼二也。
何須加内字耶。
故魏末光律師。
明解律宗。
時當僧望。
每望講說。
常有千人。
後因結界。
共他诤此足内字之義。
诤猶未已。
時有新學少年。
便出言曰。
若以相望相。
相有内外。
以體望相。
體必相内。
其□結舌。
然久答言亦應如此。
故知不用加字。
不同大界集僧者。
謂大界是無難。
五裡集僧。
今此為難。
齊七槃陀。
故曰不同大界也。
對此四分無異至來難易見者。
立謂。
善見論中雲。
蘭若有難者。
齊七槃陀羅集僧。
與四分但明有難。
須結三小界。
既有七槃陀之文。
今依見論七槃陀也。
其文二俱是難。
故言無異。
此解非。
羯磨疏雲。
有人雲。
并由難事起。
未須依界。
随集坐處。
即以為定。
故引文雲。
坐處已滿等(此意師令齊坐處集。
不用七靈)。
又有師雲。
引非正量。
不可依承。
須依律文不同意承出界。
疾疾結之。
明知恐同自然。
故知以界為限。
既雲有難緣。
不比常途。
宜用見論七槃陀量集也。
以彼文雲不同意。
與此四分一也。
今言對四分無異者。
善見文中雲。
蘭若有難分齊。
極小方圓七槃陀羅。
一槃陀羅二十八肘。
若不同意者。
于外得作法事。
四分亦雲。
不同意未出界。
疾疾結之。
故曰無異也。
濟亦雲。
對此四分無異者。
四分雲。
不同意者。
于外得作法事。
故曰無異。
通計七槃。
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宣問如拘睒彌國亦不同和。
如何同處别說開也。
答此不同彼。
彼則事見兩乖。
便非僧義。
故開别說。
引見同事别。
于事不知。
得成呵别。
故開别結也。
言必在聚落不開等者。
立謂。
聚落中。
不開難事結小界。
謂聚落隐屏。
牆壁蔭映為難。
比丘或隐俗舍。
在七槃之内。
則成别衆。
惡比丘來。
不得見也。
蘭若迥露。
未難易見。
故開也。
上明集僧遠近義竟。
已下第二明無方相也。
言随人多少即為界體者。
謂無标相。
用坐處為體。
即相即體也。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等者。
立謂。
古師雲。
此三小界中。
若受戒小界。
須立院相。
若說戒小界。
自恣小界。
此二不須立院相。
須直齊坐處。
引解并非。
今則俱無院限也。
濟雲。
并部舊來不識教者。
至受戒時。
為他師僧。
多于俗人家。
結小界受戒。
亦不齊身結。
亦不立标。
直将腕向前鈎。
雲齊爾許地結為界。
時人呼為腕鈎界戒。
若新受戒人。
來至晉州同州蒲州。
多被人調弄雲。
汝不從彼腕鈎界中而受戒耶。
初雲僧一處集者。
即是難事受戒也。
中雲爾許比丘集者。
即難事說戒也。
後雲諸比丘坐處已滿者。
是自恣也。
若準僧祇等者。
立謂是并部願律師雲。
小界有标相。
彼師引僧祇。
齊坐處一尋外。
作羯磨。
據此明知有标相也。
今鈔不同之。
謂祇小界者。
彼律文中。
為舍忏事。
大界僧難集。
又無戒場故。
開于大界外。
别結小界。
事同攝僧大界戒場之法。
以所結小故。
名為小界。
便立标相結之。
坐外更開一尋。
是名小界。
不得同前三小。
今願師濫執。
謂是三小。
若據小名。
将為三小者。
亦可四分呼戒場為小界。
豈即是其三小耶。
今斥古師。
明不用立相也。
足開一人之分者。
濟雲。
此是鈔家。
令如此也。
謂結界已。
師僧促勝劣容受者。
半身即得。
古人立法。
亦有令小分齊坐處結。
然别開少處。
如熨鬥柄。
欲使受者。
于中為受。
今亦不可。
忽有惡人。
上柄呵之。
奈何。
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
謂難事自恣。
要令圓坐者。
此乃人語。
未必須然。
古師意言。
故名人加用也。
已下明結法。
餘有三種界别者。
立謂。
上來所明。
唯是人法二同之界。
但是當界内自同耳。
今此已下。
更有三界。
與上有異。
今重明之。
故曰餘有也。
砺雲。
大界有四。
或時稱三種者。
一是人法二同界。
謂别說戒别利養。
但是當界内自同耳。
今時常途者是。
二者法食二同界。
謂先是二界。
一有法無食。
一有食無法。
今各解共結同說同利。
或名合二法食同。
三法同食别界。
謂先有二界。
法食各别。
今各解共結同說别利。
亦名合二唯法同。
四食同法别。
亦謂二界各别。
今則别說戒同利養。
亦名二單食同。
此後一界無結解之事。
直謂守護住處。
白二作法結之。
使食通。
彼羯磨文。
似如結界法。
然不唱标相。
亦不牒标相。
準理而論。
不合名界。
但數為四者。
以同是結法故。
相從為界名。
或時數大界唯三者。
正不論此後者也。
有人雲。
合前二。
為取後足。
成三者。
非釋也。
一别說别利欲同說同利者。
此名法食二同界。
即上砺釋第二者是也。
初既二别。
後欲二同者。
以法食缺互。
今則互須。
取法濟心之方。
取食濟形之術。
心形即道之具。
機至何教不通。
故佛聽之。
各解同結。
二别說别利欲同說别利者。
此法同食别界。
即上砺釋第三者是也。
由彼此利豐。
一住無法。
出家所為。
以法為先。
慧命将近。
法身成立。
必因此也。
故佛聽之。
三别說别利欲别說同利者。
此名食同法别界。
即砺釋第四者是也。
此無解法。
但是和僧送食。
給濟他處。
此法殆盡者。
殆由免也。
滅也。
将也。
毛詩雲殆也。
廣述雲。
殆者敗也。
鄭玄雲。
殆者幾也。
幾由近也。
從此已下明解法也。
若有戒場先解大界者。
立明。
如着衣服。
着則先内後外。
此喻結時也。
脫則先外後内。
喻解界時也。
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者。
此是光律師行事也。
所以者。
羯磨疏雲。
故光師出羯磨文子注雲。
此一羯磨。
通解二界。
随其大小。
更無偏局。
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說戒何得牒解者。
此明古師用解大界之文。
将解戒場。
今不同此解。
大界文中。
同一住處。
同一說戒。
今戒場。
本不許說戒。
何得用彼文也。
今準難事翻結為解等者。
謂三小界。
翻結為解。
今準此義欲解戒場。
但翻結為解即得也。
言理通文順者。
于理亦通。
于律文亦不違也。
見論戒場上不得立房等者。
撿彼論雲。
有勢力王。
于戒場上立房。
名為難房。
應令莫于此作妨我布薩自恣等。
若三語不止者。
有慚愧比丘。
剔壞此房。
唯置佛殿及菩提樹。
壞已勿用。
次第舉置遣送與住比丘(看彼文意。
應是同于妨難起房)。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等者。
立明。
如國家有郊壇。
在國南七裡。
于中祭祀天神。
名曰郊壇。
去城七裡曰郊。
二七裡曰垧(古螢反)。
三七裡曰林。
四七裡曰野。
爾疋雲。
邑外謂之郊。
周禮以宅田任近郊之地。
鄭玄曰。
司馬法雲。
王國百裡曰郊。
二百裡為州。
三百裡曰野。
儒生曰。
郊者交也。
謂小國諸候來躬。
則國中大臣出迎。
至此交接也。
去國百裡。
文解。
南郊祭天。
北郊祭地。
以于中祭與天交接也。
或名戒壇者。
西國有北天烏場國。
亦曰烏纏國。
立戒壇高一丈四尺。
有三級。
大如法也。
對此可明。
清官之壇。
南山積香泥水際而上為之也。
解三小界同前結法者。
與翻結為解也。
上來總是釋第二依位作法門義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三法起有無義也。
由作善法即發善無作者。
立雲。
若作惡事。
發惡無作。
今結界是作善法。
故發善無作也。
言屬善行陰攝者。
立明。
五陰之中。
前三無記。
至行心。
是有記。
能成善惡業因。
今此結界之法。
是善業也。
是善行心。
由善行心故。
發得無記之地。
有善法起也。
問地是無記。
何得發于有記之善。
答地雖無記。
不知善惡。
由心有記。
加其善法。
被無記之地。
能令此地有善法起。
非謂與無記地連非不相及等者。
羯磨疏雲。
何是無記。
非情所收。
然結界處。
非心不起。
地是依報。
濟雲。
衆生感報。
此而住。
謂地是衆生所依之處也。
如善心招淨國。
惡業感穢土。
豈非地是依報耶。
乃至衣食利養。
皆依報所攝。
何得随心業力。
有法依地。
故遍标内皆有業力。
即如五分多論。
以界威力故。
善神所護也。
言非不相及者。
有雲。
明相及也。
立謂。
舉喻如水波。
離水無波。
離破無水。
水以濕為性。
波以動為性。
其性雖别。
終要相依。
亦如報色。
與方便色。
不一不離。
鼓動之時。
名方便色。
異熟之身。
名為報色。
方便不自起。
依報色而動。
名方便色。
報無别體。
還是身口所運動者。
說為報色。
既相依而立。
不可說為二也。
然方便通三性。
報色唯無記。
故不可說為一也。
終要相依相藉。
然今善法要必依地。
地雖非記。
但由僧善作法故。
齊标内有善法起。
離此标外。
則無善法。
其由波性與水性。
二性雖不同。
乃得相合。
我亦地性雖無記。
何妨與有記之善共合。
故曰非不相及。
昔雲無有法起乃至不論法起有無者。
即羯磨疏中有人言。
是砺律師也。
立雲。
願律師也。
撿砺羯磨疏雲。
昔解準善見論。
似有法起。
今釋不然。
如行者造業。
發生無作。
與行者心俱。
謂于心邊有得可得。
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
非别所為。
能作是情。
所為非情。
何有法起。
誰領系者。
賓述此意雲。
凡言無表。
是身語業。
豈得無情成就無表。
若爾善見如何會釋。
答此是制限之内。
非謂法起。
但是約界集處。
即引律文。
滅诤犍度中。
雲何界現前。
謂在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
謂是作法之處。
簡異自然。
無别法起。
如是類知。
衣藥等界。
但是曾經作法。
得無罪累。
非是有法起。
此舉衣藥缽等者。
賓雲。
物體之上。
雖無無表。
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持戒無表。
結界亦爾。
所結之地。
雖無無表。
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結界功德無表色也。
如前五分所明者。
謂如前結大界中。
多論及五分結取村。
善神所護。
引此文證。
知有法起。
若無法起。
善神那護。
小法滅盡者。
此是經名。
劫火起時者。
深雲。
此鈔明不為劫火燒者。
此明小劫也。
若大劫時。
天地洞然。
此非言限。
今此且明小劫火也。
一大劫中。
有八十小劫。
謂二十小劫成。
二十小劫住。
二十小劫壞。
二十小劫空。
乃至金剛為土台者。
立明。
地行夜叉鬼。
行于地中。
猶鳥飛空。
若至曾結界處。
不能得進。
由結界竟。
至金剛輪際。
有善法起故也。
至此可引感通傳中。
明戒場力事(雲雲)。
上來釋三段已竟。
從此已下正明第四結處失不之相。
諸比丘舍僧房去作念不還者。
立明。
于寺内作念不還。
出門即失。
若出寺方作念者。
則不制舍。
以界外遙舍不成故。
前善見并言不失等者。
此問意。
前善見雲。
上起三重屋。
乃至掘至水際不失。
何故今則一宿不還便失。
此雲失者作不還意有舍界心等者。
此釋通上智論文也。
謂若作不舍心。
則同上善見不失也。
若作永舍心。
則同上智論十誦也。
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者。
此言證前所作舍心則不失也。
案藥犍度中文雲。
時諸比丘。
不知何處是淨地。
佛言應結。
若疑先有淨地。
應解然後結。
爾時治故僧伽藍。
不知為作淨地不。
佛言得作。
(述曰)既言不知何處是淨地。
明知此處曾已絕人足。
顯故藍也。
又下句故藍之中。
比丘不知。
得作淨不。
但直判雲得作淨地。
明知古伽藍界法不失。
先以憑界上結淨故。
淨既由在。
界定不無。
若作法舍衣食人界俱失者。
此明衣食二界。
依大界結。
今若解其大界。
所依既謝。
能依冥然自失。
此論其本攝僧之界。
故曰人界也。
上明失義也。
一非法惡心舍淨地不成例準者。
立明。
引此言。
證上文惡心舍界不失也。
亦如比丘惡心觸僧食。
佛言不成觸。
但觸者得罪。
羯磨疏中有六種不失。
合此第四失界相。
第五空本處兩處為一。
便有異見互結不失。
由見異故。
兩無别衆。
同界别說。
佛判得成。
又有邪正互結不失。
并此惡心僧尼中邊。
為六也。
四失界相如善見中者。
謂同善見論水蕩成坑等。
不失也。
五空本處者。
立謂。
不作舍意。
故非失限。
首疏解雲。
空本處者。
掘地令空也。
不得相叉者。
景雲。
謂無敬讓。
故不許也。
立有兩解。
初雲不得相街。
名相叉也。
如尼于僧界上結。
須稱僧界而結。
不得一半在僧界上。
一半在自然。
僧于尼界上結。
亦須稱尼界而結也。
濟雲。
南山羯磨疏雲。
不得相叉。
恐出僧外。
非成同法義故。
此意明。
尼若于僧界上結者。
要可僧界而結也。
若尼界大于僧界。
尼坐之時。
容有在僧界外之義。
為本法尼。
受具之時。
則二衆不相攝。
非成與僧同法之相。
若尼結小于僧界者。
則僧坐時。
容有在尼界之外。
亦非二衆同法之相。
由斯義故。
故須相可。
又雲。
僧不為尼結。
尼不為僧結。
故雲相叉。
謂是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