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批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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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此果處為詣也。
私雲方詣者。
謂觀上五條。
則知本制興之意。
有此五種差别。
約此五處為方詣也。
從此已下。
言總撮包舉教興意耳。
上五條是别教興意。
今言方詣者。
且結上别門之義也。
總撮包舉者。
謂總一化教興始終之說也。
觀施教興之意。
隻令衆生至于無上菩提之道也。
制增戒學者。
首疏雲。
始于外凡。
專加護持。
悟達生空。
理解益成。
戒品牢固。
餘勝于前。
故曰增戒學也。
雲何為求四學者。
欲解其學義。
且假問生起來由。
故曰雲何也。
為求四果者。
積生植因方證四果。
極少亦須三生持戒方證初果。
或至盡漏。
亦雲七生持戒不犯。
得證初果。
濟雲。
相續七生持戒乃入初果。
入初果已。
人天七反生死。
即入羅漢。
今我凡夫創始發心。
初生持戒。
此第一生。
但是種解脫分善。
未得名修。
第二生修其解脫。
第三生始證。
此約利根。
三生即證。
故羯磨疏雲。
第一生種解脫分善根。
第二生修。
第三生證是也。
上言七生證初果者。
此約鈍根也。
今須勤修。
則解脫可期。
故南山雲。
非聖學聖。
謂已入聖位。
更不學聖。
唯是凡夫。
應須勤求學于聖耳。
若大羅漢。
如身子目連等。
要經六十小劫修行。
方護為聲聞上首。
若佛果須三大阿僧祇劫。
初一阿僧祇。
修至初地。
次第二阿僧祇。
修至七地。
次第三僧祇。
修至十地。
更須百劫。
修其相好因。
方得成佛也。
新經論中。
四果名殊。
第一預流果。
第二一來。
第三不還。
第四無學。
舊言阿羅漢。
此翻乞士殺賊。
皆是義翻。
總名應供。
已永害諸煩惱故。
應不複受分段故。
應受人天細妙供養故。
言佛果三阿僧祗劫名者。
婆沙一百七十八雲。
于初劫中。
逢事七方五千佛。
最初名釋迦牟尼。
最後名寶髻。
第二劫中。
七萬六千佛。
初是寶髻。
最後然燈。
第三劫。
七萬七千。
初即然燈。
後即勝觀。
故俱舍十八頌曰。
三無數劫滿。
逆次逢勝觀。
燃燈寶髻佛。
初釋迦牟尼。
又俱舍雲彌勒菩薩。
釋迦菩薩。
過去俱為底沙佛弟子。
舊名弗沙。
彼佛觀此二人。
何當成佛乃見彌勒在釋迦前九劫。
又更觀二人所化衆生。
何者成就。
乃見釋迦衆生已成熟。
彌勒衆生。
全未成熟。
底沙念言。
此二菩薩。
既此差互。
念欲方便使不差互。
又念言。
甯可回一人就多人。
不可回多人就一人。
謂欲回彌勒就後。
釋迦置前。
不可回所化生。
以就化主。
即作方便入石窟中。
放大光明奇異之相。
令釋迦見生願樂心。
于時釋迦從外行來。
見佛光明。
心生歡喜。
口說一偈。
忘下一足。
經七日七夜。
翹足誦偈。
更不暫舍。
由此精進。
超彌勒九劫。
偈雲天上天下無如佛(雲雲)。
新經論雲。
天地此界多聞室(雲雲)。
解此偈詞。
如下文僧像緻敬篇中。
至彼當說。
言超九劫者。
且一相說。
總計會諸文總超三十二劫也。
止随前事者。
此明下三十門中。
雖各各有制意。
皆是對前所為之事。
而明制意。
非是大家教興之意。
如對淫戒。
且述制淫之意耳。
尋條知本者。
謂下三十篇是枝條。
此教興一門是本。
若尋下三十門之枝條。
不識其意者。
須尋此門。
則識根本制意也。
勝雲。
指三十門是條。
尋此三十門。
知佛本制。
心懷泥曰。
是本也。
謂尋條得本。
似如尋樹枝條得其柯根本也。
上來廣釋第一序教興意義竟。
第二制教輕重意。
所以此門來意者。
為下諸篇中既持犯有輕有重。
恐人不練。
故立此門。
序不同之意也。
裁斷寔難者。
明判割重輕唯佛能知末代僧尼。
辄為斷割。
不識機教之通塞。
故言難也。
若佛在日。
明了機緣。
識知輕重。
明練通塞。
則不為難也。
何者原彼能施之教者。
此明上既歎斷輕重為難。
須出離之所以。
徴其意。
故言何者。
言能施之教者。
則是佛也。
佛是能施教之人。
教是佛之所說。
衆生是所為之緣。
教主窮機之人者。
謂佛是能施之教主也。
故言教主。
此之教主能窮機緣。
窮是盡也。
機是衆生心機。
人謂佛也。
明佛窮達衆生心機。
盡識上中下品之性。
故說教有輕重也。
又推此所為之人等者。
如上根之人。
制其重教。
但三衣乞食等也。
中下機弱。
不堪此教。
即許吃僧食受長衣等。
此教則輕。
教則是藥。
教有輕重。
被三品人。
人既與教相應。
故曰應藥之器。
明其人是初教之機。
故曰應藥之器也。
又雲如須提那子。
名之曰人。
以犯淫故曰病。
佛即制戒。
是藥即能依行不複更犯。
此是應藥之器也。
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方者。
明機教相感。
故曰藥病相扣也。
謂佛知機制教。
機有上下不同。
教有重輕之異。
機病既發。
教藥亦興。
教經雲應病與藥。
令得服行。
藥病相投。
利益無方。
方比也。
豈可情斷等者。
自意雲。
明佛是窮機故識輕重。
今人異佛。
故不能裁斷于重輕。
故曰豈可情斷等也。
此句是遠結上文輕重兩意。
裁斷寔難之句也。
雖然重核下等者。
自意雲。
雖如上斷輕斷重。
出在教主窮機之人。
豈可以今凡情能斷等也。
然雖非今人情之所斷言論所測。
然亦有可斷之義。
何以知然。
謂佛說一切教。
皆通末葉。
據此容有斷割之義也。
言重核遠标實被來??者。
??由末也。
應師雲(餘制反)說文雲。
裔謂衣裙也。
以子孫為苗裔者。
取其下垂之義也。
??亦遠也。
核者實也。
标者望也教也。
此明制教意遠通遐代。
名遠标也。
在文自顯何假證成者。
文即律文也。
明佛制教。
皆被末代衆生。
故不繁引證也。
故四分佛受毗蘭若婆羅門請。
夏安居。
以時儉故。
佛與諸比丘一夏唯食馬麥。
目連欲反大地。
取其地肥。
以供時衆。
佛止不聽。
又欲以神力。
往北方。
取自然粳米。
佛亦不聽許。
又欲牽郁單越地連此閻浮。
佛不聽。
皆言止止。
汝等丈夫。
有茲神力。
可得如此。
未來弟子。
無神力者。
當如之何。
據此文證。
大聖立教。
皆通末代。
約教既通于末代。
故今約律文。
亦得處斷于輕重。
以應機故。
有雲。
在文自顯者。
如戒戒中皆有十戒。
令正法久住。
豈非教通遐代耶。
勝雲。
在文自顯何假證者。
即五篇輕重在文自顯。
次第而證也。
今據此後解。
亦有一途道理也。
明上既雲教通來??。
我既是??。
亦合裁斷。
約律文篇聚裁斷。
自知輕重。
故曰在文自顯。
文是律文。
律文自明顯。
輕重可證。
不假外求餘證。
故曰何假證成。
此解應文。
今序斯大略。
有七者。
明序其輕重兩意。
不過此七種義也。
若識此七條者。
輕重之義可解。
一興厭漸頓者。
興由起也。
猒者飽也。
謂起猒之時。
有漸有頓。
何以知然。
類下結正業科門。
報果不同門。
起情虛實等。
理令然也。
不得雲興即忻也。
此解錯也。
今舉事明之。
如起猒善心。
盡一時犯一切戒名頓。
得罪即重。
若随前後。
别别犯一二三名漸。
得罪即輕。
又如盜人錢。
若一時取二三四名為漸。
結蘭是輕。
若一時取五名為頓。
結夷。
是重。
又如行淫動身就境。
忽諸緣礙。
不能得遂。
罪住方便。
名之為漸。
即得輕罪。
若直至境所。
身手相加。
入如毛頭。
名之為頓。
即得重罪。
若起猒惡心。
亦通漸頓。
濟雲。
且如有人猒惡漸時且受三歸。
次受五戒。
後受十具等名漸。
則是受其輕教。
若于惡境。
頓起猒心。
即頓受具戒。
此具戒則是重教。
此上是正義。
相承解雲。
興猒者。
作過起無害心。
三時業重為興。
如怨逼情所不願為猒。
何故此門中。
明漸頓義。
謂事漸教則輕。
事頓教則重也。
二結正業科者。
立雲。
佛以達了業體輕重。
故使結戒還約此業而科。
故有輕重不同也。
何者是耶。
且約五篇。
相望上下重輕。
皆是約業道不同。
故結罪所以有異也。
且如殺人。
或以人多智慧既是道器。
形報勝故。
殺者得夷。
畜非道器。
愚騃無知。
殺結堕罪。
乃至下篇。
身口越散其等是輕。
則科小吉。
以其科罪與業相應故。
雲結正業科也。
又約五篇。
正果之罪與方便罪。
相望重輕如正果之罪。
業思既暢。
得罪是重。
如犯淫盜殺妄作竟結夷。
若犯下四篇。
亦是果罪。
業思還暢。
随結殘提舍者。
此皆名重。
若諸篇方便之罪。
既未成根本。
業思不暢。
聖不極科。
皆悉名輕。
如盜滿五即結正重。
得四已下即是正輕。
故雲結正也。
今斷其罪。
須問其犯。
為住方便。
為至果處。
果處則重。
方便是輕。
又解雲。
故犯則重。
誤犯則輕。
皆約情之虛實。
故業則輕重。
約此業因之異。
故制戒則随其輕重也。
濟雲。
如初篇四戒。
是性罪則重。
下篇随有遮戒則以性罪有業道故。
若遮罪無有業道。
結時望此業道則重。
故曰結正業科也。
三報果不同者。
如目連問罪經說。
犯初篇夷罪。
如他化自在天壽六十千歲。
堕泥梨中。
于人間數。
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犯殘如人間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
犯蘭人間五十億六十千歲。
犯提。
人間二十一億四十千歲。
犯提舍尼。
人間三億六十千歲。
吉羅九百千歲堕于地獄中也。
夷則科重。
乃至吉羅最輕。
若能持者。
趣果亦乃不同。
如五八十具。
感人天聲聞為異。
持菩薩戒。
乃至成佛果為重。
濟雲。
約人根器。
上下不同。
以根器是報力。
約此報力。
教有輕重。
故曰報果不同也。
四攝趣優劣者。
且約初篇四戒說。
若犯淫于三趣境。
皆得重罪。
下三戒者。
則有優劣。
如盜人物重。
非人畜生蘭吉漸輕。
殺人則重。
殺非畜蘭提漸輕。
妄語人則重。
非畜蘭吉漸輕。
并是約趣有優劣故。
結罪有輕重也。
濟雲。
如殺人夷。
非人蘭畜提。
若能變化畜殺亦蘭。
此皆約趣論也。
若約受戒。
唯人趣得受。
餘道趣劣不得。
如律中龍變為人來受具。
佛言。
畜生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因制不許。
是劣也。
人則為優。
優則長也。
劣由短也。
複約人中。
亦自有優劣。
自無遮難得受是優。
身含遮難不得受是劣。
故曰攝趣優劣也。
五起情虛實者。
且如殺。
人非人想。
非人人想是虛。
結方便則輕。
若人作人想。
是情實結重。
盜約有主作無主想。
此句無罪。
無主作有主想是虛。
結方便蘭是輕。
有主物有主想是實結夷名重也。
約大妄語。
若未得道。
向他說雲得者。
是虛犯重。
若實得向俗人道得犯提。
向同意說無犯。
此名實是輕。
皆約心明虛實。
若心境相當。
名為實。
即制重。
若境差心轉。
名為虛。
即制輕。
又想對于情則重。
想對非情則輕也。
又解。
如境想五句。
前一句由情實故重。
後四句由情虛故輕。
故曰起情虛實也。
六開制互立者。
立雲。
如大妄語制波羅夷是重。
開其戲笑說還犯吉是輕。
故知開制皆有輕重也。
亦如離三衣宿。
制堕是重。
若不得會。
開遙舍。
而得阙衣吉羅是輕。
又如安居是制。
受日是開。
長衣是開。
說淨是制。
說戒是制。
有難開七略一直去是開。
儉時八事是開。
豐時便禁是制。
此皆是制中有開。
皆約時約緣而立。
正制時不開。
正開時不制。
故言互立。
犯制則重。
犯開則輕。
或複無罪可思之。
濟雲。
開中有制。
制中有開。
故曰互立。
如淫是制。
若為怨逼開與境合。
此是制中有開。
雖開若三時有樂即犯。
此是開中有制也。
七約行彰異等者。
如上行居蘭若。
即許離衣六夜。
下士居于聚落。
不許離衣是也。
言誼者誼謂聚落。
靜謂蘭若也。
又如山中開自煮食。
自泥房。
從畜受食。
聚落不開。
故知山中則開。
此教曰輕。
聚則制之。
此教名重。
此約行明也。
亦同上約行山世不同之義。
并制教之本懷者。
謂佛本制教。
有輕重之意者。
不過此七種義。
此七是制教之本意也。
言據斷之宗體者。
若欲斷割重輕。
理須據斯宗體。
此七是其輕重之宗體。
今人欲斷輕重者。
須問為是漸。
為是頓。
為情虛。
為情實等。
為趣優。
為趣劣。
約此得知持犯輕重之意。
上來七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制教輕重意門義竟。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者。
立明。
此門來意者。
為明行事及判罪之時須識本宗。
恐橫加穿鑿。
妄引他部。
故有此門來也。
故下文雲。
辄将己之所學。
判他犯。
此乃蓋是不識宗指也。
言對事者。
對前受忏說恣等事。
約其教法。
而定是非也。
法即始乎心念。
終乎白四之法也。
謂三衣一缽。
結解諸界。
安恣。
分亡人衣。
并名對事。
言約教判處者。
既有前事。
理有法被。
法即教也。
撿事故雲約教判處也。
判謂判割。
處謂處分也。
且如對亡物為言。
須判斷是非。
處分輕重。
可分不可分。
故雲判處意也。
處有二解。
若作去聲。
即處分義也。
若作上聲。
即是處量之義也。
故說文雲處者安也。
謂安處也。
言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
從西來此。
故曰東流。
猶如水流。
流者流衍。
取其通往之義也。
幾六百者。
幾字有三用。
一音(祈其)二音紀。
三音基。
基謂漸隐也。
亦雲時也。
若音紀者。
謂是不定之數也。
若音其者。
其由近也。
此明佛法東流。
自漢明夜夢。
至今貞觀年中。
猶少二三年。
不滿六百載。
故曰幾(音其訓近)六百年。
故雲也。
判割是非競封同異者。
如昔有依十誦借衣缽受具。
而誦四分羯磨判為是者非也。
又如将祇持衣文入四分家用。
此亦非也。
言競封同異者。
封由閉也。
謂封執其懷。
閉塞情犯。
不能開通。
故曰競封同異也。
良由尋讨者不識宗指者。
謂各依當部受戒。
及至行事之時。
并不識其本宗指。
所以即有競封同異。
隻是不識當宗之指也。
又雲教起本宗之意。
前競封同異之計。
各判成懷。
如律中為難結三小界。
古師亦有無難而結者。
乖本宗意。
亦如結戒場。
不以大界圍繞者。
亦不識宗意。
意即指也。
此上斥諸師不識當宗之意。
故曰也。
濟雲不識五部之宗指。
辄以己宗。
定他持犯。
故曰不識宗指等也。
言行事昏于本趣者。
明行事之人。
于當部中。
斷割輕重。
猶尚昏迷。
不知本部輕重之相。
故雲昏于本趣。
昏者暗也。
行事之時。
須知本是何宗受戒。
須依本受之宗而行事。
今若取僧祇持衣文來此部行。
名曰昏于本趣也。
故須學師必約經遠者。
此明學貴承師。
承必智本。
故論語雲。
勤學不如擇師。
好師必有弘益。
所求之師。
複須經久泏遠見而學問者。
器量宏博方堪依之。
外書雲。
學而不思則罔。
學不尋思其義師罔。
罔者無也。
然此之人。
都無所得也。
又解。
罔者謂聞若不思。
則心中罔罔不了也。
又言思而不學則殆。
殆謂危殆也。
謂學不承師。
師心自思。
則有濫解之失。
故曰學非經遠也。
執教必佩真文者。
佩由帶也。
謂案律藏之文。
非為邪教師心之計也。
既帶真文。
則識宗旨。
由識宗指。
故行事不昏。
由不惛亂。
故不招他譏謗毀辱之恥也。
淪乎嗤責者。
淪謂沒也。
溺也。
沉也。
嗤者博疋雲輕也。
字書雲笑也。
兩用皆通。
有人雲。
笑不露齒曰嗤。
應師雲。
嗤(充之反)謂輕侮也。
字從口作非體。
見蒼颉篇。
今明執案真文。
并免輕蚩重責之過也。
豈得異部明随者。
謂本是四分受戒。
今随行中還約四分行護。
四分文義具足者。
則但申之。
豈得用十誦僧祇等文而判割也。
若當部不足者。
方得取用外部之文。
故下文雲。
當部不足。
取外引用。
即其義也。
猶恐不曉大網等者。
自意雲。
如前不識宗指。
昏于本趣。
是不曉大網。
詺此宗指本趣為大網也。
欲明上雖梗概約略總相說此大綱。
猶疑今人未了。
故曰猶恐不曉大綱也。
今欲曉明示誨。
故曰更示其分齊。
分齊是何。
下即出相。
故從謂字已下。
是釋其相也。
謂不得将此所學之教判他外部持犯。
故此為示分齊也。
自意雲。
更示其分齊者。
通指此門也。
脫罹??失者。
脫是不定之辭也。
又雲脫者誤也。
罹(力知反)兔網曰罹。
網曰羅。
大而言之。
羅是網也。
又雲罹者憂也。
??者說文雲過也。
失也。
失者過也。
咎也。
罪也。
爾疋雲。
罹者毒也。
又雲遭憂也。
皆是遭罪之意。
欲明偏用此一宗判他輕重持犯。
誤他前人。
悔罪不滅。
自身獲罪。
彼複得??。
俱堕罪網之中。
如兔之堕羅網也。
又解。
如分亡比丘物。
亡人本是四分受具。
今将亡人衣物。
依十誦而斷重輕分之。
複不識輕知重。
自身得罪。
現前僧等。
并皆得罪。
名為脫罹??失也。
由不學故。
彼此得罪也。
言其唯不學愚癡者。
此明上來将己所學之法。
判他持犯。
非但令他罪不除。
複增其不學無知之罪。
故曰愚癡。
愚癡者即是無知。
以聖制令其學教故也。
今通立定格共成較準等者。
勝雲。
此明前執一隅。
但識當宗。
不練餘部。
今立三十門。
通顯諸部。
一一出十誦僧祇等名為定格。
格者正也。
謂引諸部共成。
各示其名。
即定正也。
又雲。
通立定格者。
前言受既四分。
不得餘部明随。
即顯諸部各各自依當宗以判持犯。
格者至也。
各至當宗之所共成較準。
共成較準者。
共成明了當宗。
而有準則。
約受顯前。
故無雜亂也。
又言。
共成較準者。
謂行事須依四分為本。
今若不了則引諸部。
故下三十門一一出十誦僧祇等名者。
明此四分文将教判事。
若被事不同。
所以故引諸部。
共成一宗行事。
使周備分明。
故雲較準。
較者明也。
應師雲。
較亦猶粗略也。
爾疋。
較者比校也。
準者平均也。
度也。
案周禮雲。
匠人之法平物以水曰準也。
欲明今時取諸部明文。
而各明較比校。
皆使與本受宗不相違。
名為平準。
若輕重等類者則取。
不等類者不取。
此是準義。
故曰共成較準也。
一披條領等者。
指下三十門為條。
詺此一門為領。
欲明三十門中。
約教所被事。
引諸部文。
一往處斷持犯。
受體與随。
輕重。
相違不相違。
等不等義。
恐迷引文。
壅結在懷。
将其此門照之。
若披此門下則疑壅悉除。
名大觀也。
釋者除也。
廢也。
解也。
觀者照也。
此明上文古人不識宗旨。
昏于本趣等。
不名大觀。
今日由有學師。
複約經遠。
執佩真文。
立茲定格較準。
既披下條頓釋然照了。
識于宗指。
不昏本趣。
處斷得所。
名為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者。
為三十門中皆用他部。
恐人不練其意。
故有此門來也。
如前序雲。
包異部誠文括衆經随說。
即應此門也。
本實一文者。
原佛制戒唯是一文。
佛既滅後。
大迦葉波結集法藏。
名八十誦。
異世五師。
相承傳授。
更無異見。
故曰本實一文也。
又解雲。
律教所興。
本為防非止過。
名為一文。
故戒疏雲。
适化雖殊防非義等。
防非雖是一文。
機悟防過。
取解不等。
緻使教門随被不同。
分為五部十八異。
今若行事有阙者。
取用有何過也。
但為機悟不同者。
砺解。
依真谛三藏傳雲。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
二百年後分為十二部。
四百年後分為十八部。
分為五部者。
憂波鞠多在世末後。
育王大集論師。
共論佛法。
是時諸人。
各以情見不同。
有所偏執。
鞠多不能刊正。
遂分此藏為茲五典。
故曰機悟不同等是也。
言諸計嶽立者。
高山名之為嶽。
如諸五師各執己見曰計。
謂執計情欲。
各自稱言我所見解是高是長。
既各高故言如嶽立。
如似五嶽各自據立互不相望不相許可。
五師亦爾。
遂為情見有限。
受悟無倫。
各擅己宗。
自題聲教。
故曰諸計嶽立也。
競采大衆之文者。
佛涅槃後。
迦葉結集時。
憂波離是高座誦出大毗尼藏。
迦葉年老。
時居衆首。
因此彰名。
名上座部。
後有諸方賢聖。
不及前聞。
遂于城外。
更請憂波離。
再誦毗尼。
以集法藏。
以衆多故名大衆部。
其上座部。
迦葉滅後。
五師傳持。
過一百年。
離分五部。
今言采者。
采前上座部。
其衆亦大。
故名大衆部。
非前所論城外結集之大衆也。
今鈔文言濫。
有智當思。
輕重異勢者。
乘如祇四錢三角犯重。
四分但得輕也。
摩觸二戒。
四分通體蘭。
伽論雲。
意在男者蘭。
意在女者殘。
又如尼律辄度賊女。
四分犯殘。
祇即犯提。
故曰輕重異勢也。
持犯分途者。
如結淨地。
十誦為犯。
四分為持。
又如僧祇不舍淨作三衣犯提。
四分不犯也。
有無遞出者。
立雲。
四分有庫倉。
僧祇有樓閣。
多論有道行界。
五分有水界。
十誦有可分别不可分别聚落。
四分有三種受日。
十誦有三十九夜。
祇有事訖羯磨。
又如五分有輕三師提。
四分則無。
四分有不受谏戒。
五分則無。
又如持衣。
十誦則有。
四分則無。
又如祇單堕中。
無此不受谏戒疑惱戒。
彼有入尼住處教誡不白提。
故曰有無遞出也。
廢興互顯者。
如結淨地。
四分十誦俱有文。
但廢興不同也。
一有一無。
名互顯也。
又歌聲誦戒。
五分所廢。
四分為興。
又如僧祇欲法中。
時集與清淨。
非時集與欲。
當今四分正是廢教也。
今立四分為本者。
即明今鈔用四分為本。
故下文雲。
其四分律鈔者所宗。
當部文缺。
故引外文共成也。
必須用諸部者。
諸是不一之文也。
善見雲毗尼有四法者。
一本。
彼文自解謂一切律藏也。
一切者但是佛所制戒一一之戒為結集者名律藏也。
二随本者。
立雲。
如淫戒。
初制不得淫人。
後林中過興。
制三趣同犯。
将此重制名為随本也。
濟雲。
随本者。
謂是随律之經。
随律之論等也。
其中明戒律者并名随本也。
三法師語者。
即五百無著。
名為法師。
習是論主也。
佛先說本者。
即大毗尼藏也。
滅後五百羅漢。
流通作論解釋者是也。
四意用者。
謂是五百論師。
意方便度用。
非是凡夫意用也。
今引此論。
意欲取第四句意用義。
成今門中之意。
從謂宗已下。
是釋第四句意用文也。
言及三藏等廣說者。
此約三藏教文。
即是經律論也。
先觀根本者。
謂觀一切律藏中。
如來所說制戒。
皆有緣起。
非無因緣而制也。
相承解雲。
此卻釋上一本起句文也。
次及句義者。
卻釋前二随本句也。
謂若有重犯。
即便随結。
如林中等也。
後觀法師語者。
卻釋前善見論主五百無著之所說也。
與文句等者用不等莫取者。
立雲。
釋前第四意用文者是也。
然今何故引此論中四法來。
謂此是用他部文意門故。
引此論中四法者。
前三是便明。
正意取第四句意用。
即方便度用等文也。
欲明我既用他部之文。
應須效彼論文。
方便度用也(注雲)。
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者。
彼論雲。
若律師者有三法。
然後成就。
問曰何謂為三。
答一者于戒本諷誦通利。
句義辨習。
文字不忘。
二者于律本中堅持不離。
三者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
若具此三法。
是名律師。
若是律師。
衆僧共集。
判諸诤事。
律師于中先觀六事。
安詳而答。
問曰何謂為六。
答一者觀處。
二者觀本。
三觀文句。
四觀三段。
五觀中間罪。
六觀無罪也。
解雲。
若草若樹葉。
應覆身而來。
若不覆身裸形入寺者得吉羅。
如是觀罪相已。
即取律本為證。
而滅诤法。
是名觀處。
觀本者。
若故妄語得提。
如是五篇中。
可一一觀罪性。
即取本為證而滅诤法。
是名觀本。
觀文句者。
身未壞者。
得偷蘭遮。
如是七聚罪相。
可一一觀罪性。
即取本為證。
滅而此诤。
是名觀文句。
觀三段者。
僧殘有三段。
波逸提有三段。
于一一段中。
觀即取本為證。
而滅诤法是也。
觀中間罪者。
舉火搸得吉羅罪。
如是戒本中。
觀中間罪。
取本為證。
而滅诤法是也。
何謂觀無罪。
謂淫不受樂。
無盜心。
無殺心。
無妄語意。
如是一一罪相。
觀以本為證。
而滅此诤是也。
若比丘知四毗尼法。
又善三法。
觀六事已。
成滅法者。
如佛在世無異(文極繁廣故不盡抄也)。
然行藏之務實難等者。
此下裁量取舍為難也。
謂用之則行名取。
舍之則藏名舍。
行是取。
藏是舍。
欲明諸部既輕重異勢。
持犯分途。
複有無遞出。
複廢興互顯。
今欲取欲舍大為難也。
且述其大诠以程無惑等者。
謂是能诠之大教也。
上既明取舍不易。
今則欲明我取外宗之文意。
故曰述大诠。
從謂字已下。
即是釋其大诠。
然大诠之意。
隻是述其用外宗之文意所以也。
言以程無惑者。
應師雲。
程(除荊反)程猶限也。
禮記雲。
程者量也。
詩雲程由法也。
明我述大诠之意者。
人若識之量。
獲不疑惑也。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者。
此下正是釋述大诠也。
文義俱圓者。
立雲。
如四分宗中。
四重之戒。
文義俱足。
不勞外求。
又如結界一法。
文足義亦足。
約結界事。
更無缺少。
故曰約事無缺也。
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者。
如律中兼肉為五正食。
此不了之文。
涅槃教興之後。
一切悉斷。
今取終教為定。
明此兼肉之事是廢前之教。
即不了之說。
故律文不了之教。
是涅槃廢時之前也。
又如十誦銅器二鬥已下入輕。
已上入重。
四分并重。
名為不了之教。
今言事在廢前者。
謂我家之制。
是彼廢家之前。
故雲也。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等者。
如四分有持衣加藥之義。
而無其文。
今取十誦。
又以狂颠之人。
四分有不足之義。
而無不足之文。
今皆取其十誦也。
言無文有事者。
如受缽。
受尼師壇。
道行界。
水界。
受三衣。
受七日。
解戒場。
并無其文而有其事也。
必取義勢相關者。
如四分十誦護衣。
同護明相。
此名義勢相關。
故取十誦文。
成四分持衣也。
必緩急重輕乃至準論不取等者。
如十誦受日三十九夜。
僧祇事訖是緩。
四分約緩而有三品是急。
僧祇護衣。
通夜一會是緩。
四分限明相。
是其急也。
言重輕者。
如祇盜四錢三角得夷是重。
四分犯蘭是輕。
此乃僧祇用四分蘭為夷。
四分用僧祇夷為蘭。
又雲。
四分用祇重罪為方便。
祇用四分方便為重果也。
故涅槃雲。
或說四重以為偷蘭。
或說偷蘭以為四重。
即是此義也。
是非條别者。
立雲。
如十誦和上不現前受戒名是。
四分要令和上現前。
此指彼是為非。
彼指此非為是。
五分借衣受戒得戒為是。
四分為非。
又十誦白衣受戒為是。
四分為非。
故雲是非條别也。
言準論不取者。
即是善見論也。
故論雲。
與文句等者取。
不等莫取。
今正指此文也。
故文列四說者。
立謂。
律文有四大廣說。
即增四文中明也。
一有人雲。
我從佛邊聞如是語。
未得即信。
應勘校三藏。
修多羅阿毗昙毗尼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與修多羅毗昙毗尼相應。
若不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
與修多羅毗昙毗尼不相應。
此非佛說。
應須舍置。
二有人言。
我從四人已上和合僧邊聞。
亦須如上勘定。
三有人雲。
我從三人已下衆多人邊聞。
四有人雲。
我從一人邊聞。
亦須如上勘定。
今引此四說。
顯前句與文等者用不等者莫取也。
上言從佛聞者。
非唯要親面見佛。
若尋經所說。
亦名從佛聞也。
十誦墨印者。
十誦文中無墨印事。
直指在經。
但有四大廣說。
同四分義也。
立雲。
墨印者諸解不同。
初一解雲。
嘿然之義。
如佛在日。
菩薩聲聞請佛說法。
此有嘿許。
故曰墨印。
今雲不然。
此但論教是非。
論何嘿許。
既雲嘿許。
為許是許非耶。
又一解。
用墨為印。
故言墨印。
亦如此方用朱為印。
濟同此解。
今亦不然。
論教是非。
何論朱墨之印。
又解。
墨者一切三藏聖教皆是文墨。
今亦不然。
若便文墨即名聖教。
外道經書。
豈非文墨。
既是墨印。
應得依行耶。
又解雲。
墨是外國事。
此名曰度。
以六尺為度。
五度曰墨。
五墨為印。
印是定義也。
西國名為五印度。
以五天竺。
皆用此印度也。
各言我德是定。
立亦取此解也。
景雲。
墨印者是喻也。
謂将印家之事。
是楷定不改之義。
喻前四大廣說為定義也。
十誦律中名四大墨印。
以勘挍印定三藏聖教。
一
私雲方詣者。
謂觀上五條。
則知本制興之意。
有此五種差别。
約此五處為方詣也。
從此已下。
言總撮包舉教興意耳。
上五條是别教興意。
今言方詣者。
且結上别門之義也。
總撮包舉者。
謂總一化教興始終之說也。
觀施教興之意。
隻令衆生至于無上菩提之道也。
制增戒學者。
首疏雲。
始于外凡。
專加護持。
悟達生空。
理解益成。
戒品牢固。
餘勝于前。
故曰增戒學也。
雲何為求四學者。
欲解其學義。
且假問生起來由。
故曰雲何也。
為求四果者。
積生植因方證四果。
極少亦須三生持戒方證初果。
或至盡漏。
亦雲七生持戒不犯。
得證初果。
濟雲。
相續七生持戒乃入初果。
入初果已。
人天七反生死。
即入羅漢。
今我凡夫創始發心。
初生持戒。
此第一生。
但是種解脫分善。
未得名修。
第二生修其解脫。
第三生始證。
此約利根。
三生即證。
故羯磨疏雲。
第一生種解脫分善根。
第二生修。
第三生證是也。
上言七生證初果者。
此約鈍根也。
今須勤修。
則解脫可期。
故南山雲。
非聖學聖。
謂已入聖位。
更不學聖。
唯是凡夫。
應須勤求學于聖耳。
若大羅漢。
如身子目連等。
要經六十小劫修行。
方護為聲聞上首。
若佛果須三大阿僧祇劫。
初一阿僧祇。
修至初地。
次第二阿僧祇。
修至七地。
次第三僧祇。
修至十地。
更須百劫。
修其相好因。
方得成佛也。
新經論中。
四果名殊。
第一預流果。
第二一來。
第三不還。
第四無學。
舊言阿羅漢。
此翻乞士殺賊。
皆是義翻。
總名應供。
已永害諸煩惱故。
應不複受分段故。
應受人天細妙供養故。
言佛果三阿僧祗劫名者。
婆沙一百七十八雲。
于初劫中。
逢事七方五千佛。
最初名釋迦牟尼。
最後名寶髻。
第二劫中。
七萬六千佛。
初是寶髻。
最後然燈。
第三劫。
七萬七千。
初即然燈。
後即勝觀。
故俱舍十八頌曰。
三無數劫滿。
逆次逢勝觀。
燃燈寶髻佛。
初釋迦牟尼。
又俱舍雲彌勒菩薩。
釋迦菩薩。
過去俱為底沙佛弟子。
舊名弗沙。
彼佛觀此二人。
何當成佛乃見彌勒在釋迦前九劫。
又更觀二人所化衆生。
何者成就。
乃見釋迦衆生已成熟。
彌勒衆生。
全未成熟。
底沙念言。
此二菩薩。
既此差互。
念欲方便使不差互。
又念言。
甯可回一人就多人。
不可回多人就一人。
謂欲回彌勒就後。
釋迦置前。
不可回所化生。
以就化主。
即作方便入石窟中。
放大光明奇異之相。
令釋迦見生願樂心。
于時釋迦從外行來。
見佛光明。
心生歡喜。
口說一偈。
忘下一足。
經七日七夜。
翹足誦偈。
更不暫舍。
由此精進。
超彌勒九劫。
偈雲天上天下無如佛(雲雲)。
新經論雲。
天地此界多聞室(雲雲)。
解此偈詞。
如下文僧像緻敬篇中。
至彼當說。
言超九劫者。
且一相說。
總計會諸文總超三十二劫也。
止随前事者。
此明下三十門中。
雖各各有制意。
皆是對前所為之事。
而明制意。
非是大家教興之意。
如對淫戒。
且述制淫之意耳。
尋條知本者。
謂下三十篇是枝條。
此教興一門是本。
若尋下三十門之枝條。
不識其意者。
須尋此門。
則識根本制意也。
勝雲。
指三十門是條。
尋此三十門。
知佛本制。
心懷泥曰。
是本也。
謂尋條得本。
似如尋樹枝條得其柯根本也。
上來廣釋第一序教興意義竟。
第二制教輕重意。
所以此門來意者。
為下諸篇中既持犯有輕有重。
恐人不練。
故立此門。
序不同之意也。
裁斷寔難者。
明判割重輕唯佛能知末代僧尼。
辄為斷割。
不識機教之通塞。
故言難也。
若佛在日。
明了機緣。
識知輕重。
明練通塞。
則不為難也。
何者原彼能施之教者。
此明上既歎斷輕重為難。
須出離之所以。
徴其意。
故言何者。
言能施之教者。
則是佛也。
佛是能施教之人。
教是佛之所說。
衆生是所為之緣。
教主窮機之人者。
謂佛是能施之教主也。
故言教主。
此之教主能窮機緣。
窮是盡也。
機是衆生心機。
人謂佛也。
明佛窮達衆生心機。
盡識上中下品之性。
故說教有輕重也。
又推此所為之人等者。
如上根之人。
制其重教。
但三衣乞食等也。
中下機弱。
不堪此教。
即許吃僧食受長衣等。
此教則輕。
教則是藥。
教有輕重。
被三品人。
人既與教相應。
故曰應藥之器。
明其人是初教之機。
故曰應藥之器也。
又雲如須提那子。
名之曰人。
以犯淫故曰病。
佛即制戒。
是藥即能依行不複更犯。
此是應藥之器也。
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方者。
明機教相感。
故曰藥病相扣也。
謂佛知機制教。
機有上下不同。
教有重輕之異。
機病既發。
教藥亦興。
教經雲應病與藥。
令得服行。
藥病相投。
利益無方。
方比也。
豈可情斷等者。
自意雲。
明佛是窮機故識輕重。
今人異佛。
故不能裁斷于重輕。
故曰豈可情斷等也。
此句是遠結上文輕重兩意。
裁斷寔難之句也。
雖然重核下等者。
自意雲。
雖如上斷輕斷重。
出在教主窮機之人。
豈可以今凡情能斷等也。
然雖非今人情之所斷言論所測。
然亦有可斷之義。
何以知然。
謂佛說一切教。
皆通末葉。
據此容有斷割之義也。
言重核遠标實被來??者。
??由末也。
應師雲(餘制反)說文雲。
裔謂衣裙也。
以子孫為苗裔者。
取其下垂之義也。
??亦遠也。
核者實也。
标者望也教也。
此明制教意遠通遐代。
名遠标也。
在文自顯何假證成者。
文即律文也。
明佛制教。
皆被末代衆生。
故不繁引證也。
故四分佛受毗蘭若婆羅門請。
夏安居。
以時儉故。
佛與諸比丘一夏唯食馬麥。
目連欲反大地。
取其地肥。
以供時衆。
佛止不聽。
又欲以神力。
往北方。
取自然粳米。
佛亦不聽許。
又欲牽郁單越地連此閻浮。
佛不聽。
皆言止止。
汝等丈夫。
有茲神力。
可得如此。
未來弟子。
無神力者。
當如之何。
據此文證。
大聖立教。
皆通末代。
約教既通于末代。
故今約律文。
亦得處斷于輕重。
以應機故。
有雲。
在文自顯者。
如戒戒中皆有十戒。
令正法久住。
豈非教通遐代耶。
勝雲。
在文自顯何假證者。
即五篇輕重在文自顯。
次第而證也。
今據此後解。
亦有一途道理也。
明上既雲教通來??。
我既是??。
亦合裁斷。
約律文篇聚裁斷。
自知輕重。
故曰在文自顯。
文是律文。
律文自明顯。
輕重可證。
不假外求餘證。
故曰何假證成。
此解應文。
今序斯大略。
有七者。
明序其輕重兩意。
不過此七種義也。
若識此七條者。
輕重之義可解。
一興厭漸頓者。
興由起也。
猒者飽也。
謂起猒之時。
有漸有頓。
何以知然。
類下結正業科門。
報果不同門。
起情虛實等。
理令然也。
不得雲興即忻也。
此解錯也。
今舉事明之。
如起猒善心。
盡一時犯一切戒名頓。
得罪即重。
若随前後。
别别犯一二三名漸。
得罪即輕。
又如盜人錢。
若一時取二三四名為漸。
結蘭是輕。
若一時取五名為頓。
結夷。
是重。
又如行淫動身就境。
忽諸緣礙。
不能得遂。
罪住方便。
名之為漸。
即得輕罪。
若直至境所。
身手相加。
入如毛頭。
名之為頓。
即得重罪。
若起猒惡心。
亦通漸頓。
濟雲。
且如有人猒惡漸時且受三歸。
次受五戒。
後受十具等名漸。
則是受其輕教。
若于惡境。
頓起猒心。
即頓受具戒。
此具戒則是重教。
此上是正義。
相承解雲。
興猒者。
作過起無害心。
三時業重為興。
如怨逼情所不願為猒。
何故此門中。
明漸頓義。
謂事漸教則輕。
事頓教則重也。
二結正業科者。
立雲。
佛以達了業體輕重。
故使結戒還約此業而科。
故有輕重不同也。
何者是耶。
且約五篇。
相望上下重輕。
皆是約業道不同。
故結罪所以有異也。
且如殺人。
或以人多智慧既是道器。
形報勝故。
殺者得夷。
畜非道器。
愚騃無知。
殺結堕罪。
乃至下篇。
身口越散其等是輕。
則科小吉。
以其科罪與業相應故。
雲結正業科也。
又約五篇。
正果之罪與方便罪。
相望重輕如正果之罪。
業思既暢。
得罪是重。
如犯淫盜殺妄作竟結夷。
若犯下四篇。
亦是果罪。
業思還暢。
随結殘提舍者。
此皆名重。
若諸篇方便之罪。
既未成根本。
業思不暢。
聖不極科。
皆悉名輕。
如盜滿五即結正重。
得四已下即是正輕。
故雲結正也。
今斷其罪。
須問其犯。
為住方便。
為至果處。
果處則重。
方便是輕。
又解雲。
故犯則重。
誤犯則輕。
皆約情之虛實。
故業則輕重。
約此業因之異。
故制戒則随其輕重也。
濟雲。
如初篇四戒。
是性罪則重。
下篇随有遮戒則以性罪有業道故。
若遮罪無有業道。
結時望此業道則重。
故曰結正業科也。
三報果不同者。
如目連問罪經說。
犯初篇夷罪。
如他化自在天壽六十千歲。
堕泥梨中。
于人間數。
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犯殘如人間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
犯蘭人間五十億六十千歲。
犯提。
人間二十一億四十千歲。
犯提舍尼。
人間三億六十千歲。
吉羅九百千歲堕于地獄中也。
夷則科重。
乃至吉羅最輕。
若能持者。
趣果亦乃不同。
如五八十具。
感人天聲聞為異。
持菩薩戒。
乃至成佛果為重。
濟雲。
約人根器。
上下不同。
以根器是報力。
約此報力。
教有輕重。
故曰報果不同也。
四攝趣優劣者。
且約初篇四戒說。
若犯淫于三趣境。
皆得重罪。
下三戒者。
則有優劣。
如盜人物重。
非人畜生蘭吉漸輕。
殺人則重。
殺非畜蘭提漸輕。
妄語人則重。
非畜蘭吉漸輕。
并是約趣有優劣故。
結罪有輕重也。
濟雲。
如殺人夷。
非人蘭畜提。
若能變化畜殺亦蘭。
此皆約趣論也。
若約受戒。
唯人趣得受。
餘道趣劣不得。
如律中龍變為人來受具。
佛言。
畜生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因制不許。
是劣也。
人則為優。
優則長也。
劣由短也。
複約人中。
亦自有優劣。
自無遮難得受是優。
身含遮難不得受是劣。
故曰攝趣優劣也。
五起情虛實者。
且如殺。
人非人想。
非人人想是虛。
結方便則輕。
若人作人想。
是情實結重。
盜約有主作無主想。
此句無罪。
無主作有主想是虛。
結方便蘭是輕。
有主物有主想是實結夷名重也。
約大妄語。
若未得道。
向他說雲得者。
是虛犯重。
若實得向俗人道得犯提。
向同意說無犯。
此名實是輕。
皆約心明虛實。
若心境相當。
名為實。
即制重。
若境差心轉。
名為虛。
即制輕。
又想對于情則重。
想對非情則輕也。
又解。
如境想五句。
前一句由情實故重。
後四句由情虛故輕。
故曰起情虛實也。
六開制互立者。
立雲。
如大妄語制波羅夷是重。
開其戲笑說還犯吉是輕。
故知開制皆有輕重也。
亦如離三衣宿。
制堕是重。
若不得會。
開遙舍。
而得阙衣吉羅是輕。
又如安居是制。
受日是開。
長衣是開。
說淨是制。
說戒是制。
有難開七略一直去是開。
儉時八事是開。
豐時便禁是制。
此皆是制中有開。
皆約時約緣而立。
正制時不開。
正開時不制。
故言互立。
犯制則重。
犯開則輕。
或複無罪可思之。
濟雲。
開中有制。
制中有開。
故曰互立。
如淫是制。
若為怨逼開與境合。
此是制中有開。
雖開若三時有樂即犯。
此是開中有制也。
七約行彰異等者。
如上行居蘭若。
即許離衣六夜。
下士居于聚落。
不許離衣是也。
言誼者誼謂聚落。
靜謂蘭若也。
又如山中開自煮食。
自泥房。
從畜受食。
聚落不開。
故知山中則開。
此教曰輕。
聚則制之。
此教名重。
此約行明也。
亦同上約行山世不同之義。
并制教之本懷者。
謂佛本制教。
有輕重之意者。
不過此七種義。
此七是制教之本意也。
言據斷之宗體者。
若欲斷割重輕。
理須據斯宗體。
此七是其輕重之宗體。
今人欲斷輕重者。
須問為是漸。
為是頓。
為情虛。
為情實等。
為趣優。
為趣劣。
約此得知持犯輕重之意。
上來七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制教輕重意門義竟。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者。
立明。
此門來意者。
為明行事及判罪之時須識本宗。
恐橫加穿鑿。
妄引他部。
故有此門來也。
故下文雲。
辄将己之所學。
判他犯。
此乃蓋是不識宗指也。
言對事者。
對前受忏說恣等事。
約其教法。
而定是非也。
法即始乎心念。
終乎白四之法也。
謂三衣一缽。
結解諸界。
安恣。
分亡人衣。
并名對事。
言約教判處者。
既有前事。
理有法被。
法即教也。
撿事故雲約教判處也。
判謂判割。
處謂處分也。
且如對亡物為言。
須判斷是非。
處分輕重。
可分不可分。
故雲判處意也。
處有二解。
若作去聲。
即處分義也。
若作上聲。
即是處量之義也。
故說文雲處者安也。
謂安處也。
言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
從西來此。
故曰東流。
猶如水流。
流者流衍。
取其通往之義也。
幾六百者。
幾字有三用。
一音(祈其)二音紀。
三音基。
基謂漸隐也。
亦雲時也。
若音紀者。
謂是不定之數也。
若音其者。
其由近也。
此明佛法東流。
自漢明夜夢。
至今貞觀年中。
猶少二三年。
不滿六百載。
故曰幾(音其訓近)六百年。
故雲也。
判割是非競封同異者。
如昔有依十誦借衣缽受具。
而誦四分羯磨判為是者非也。
又如将祇持衣文入四分家用。
此亦非也。
言競封同異者。
封由閉也。
謂封執其懷。
閉塞情犯。
不能開通。
故曰競封同異也。
良由尋讨者不識宗指者。
謂各依當部受戒。
及至行事之時。
并不識其本宗指。
所以即有競封同異。
隻是不識當宗之指也。
又雲教起本宗之意。
前競封同異之計。
各判成懷。
如律中為難結三小界。
古師亦有無難而結者。
乖本宗意。
亦如結戒場。
不以大界圍繞者。
亦不識宗意。
意即指也。
此上斥諸師不識當宗之意。
故曰也。
濟雲不識五部之宗指。
辄以己宗。
定他持犯。
故曰不識宗指等也。
言行事昏于本趣者。
明行事之人。
于當部中。
斷割輕重。
猶尚昏迷。
不知本部輕重之相。
故雲昏于本趣。
昏者暗也。
行事之時。
須知本是何宗受戒。
須依本受之宗而行事。
今若取僧祇持衣文來此部行。
名曰昏于本趣也。
故須學師必約經遠者。
此明學貴承師。
承必智本。
故論語雲。
勤學不如擇師。
好師必有弘益。
所求之師。
複須經久泏遠見而學問者。
器量宏博方堪依之。
外書雲。
學而不思則罔。
學不尋思其義師罔。
罔者無也。
然此之人。
都無所得也。
又解。
罔者謂聞若不思。
則心中罔罔不了也。
又言思而不學則殆。
殆謂危殆也。
謂學不承師。
師心自思。
則有濫解之失。
故曰學非經遠也。
執教必佩真文者。
佩由帶也。
謂案律藏之文。
非為邪教師心之計也。
既帶真文。
則識宗旨。
由識宗指。
故行事不昏。
由不惛亂。
故不招他譏謗毀辱之恥也。
淪乎嗤責者。
淪謂沒也。
溺也。
沉也。
嗤者博疋雲輕也。
字書雲笑也。
兩用皆通。
有人雲。
笑不露齒曰嗤。
應師雲。
嗤(充之反)謂輕侮也。
字從口作非體。
見蒼颉篇。
今明執案真文。
并免輕蚩重責之過也。
豈得異部明随者。
謂本是四分受戒。
今随行中還約四分行護。
四分文義具足者。
則但申之。
豈得用十誦僧祇等文而判割也。
若當部不足者。
方得取用外部之文。
故下文雲。
當部不足。
取外引用。
即其義也。
猶恐不曉大網等者。
自意雲。
如前不識宗指。
昏于本趣。
是不曉大網。
詺此宗指本趣為大網也。
欲明上雖梗概約略總相說此大綱。
猶疑今人未了。
故曰猶恐不曉大綱也。
今欲曉明示誨。
故曰更示其分齊。
分齊是何。
下即出相。
故從謂字已下。
是釋其相也。
謂不得将此所學之教判他外部持犯。
故此為示分齊也。
自意雲。
更示其分齊者。
通指此門也。
脫罹??失者。
脫是不定之辭也。
又雲脫者誤也。
罹(力知反)兔網曰罹。
網曰羅。
大而言之。
羅是網也。
又雲罹者憂也。
??者說文雲過也。
失也。
失者過也。
咎也。
罪也。
爾疋雲。
罹者毒也。
又雲遭憂也。
皆是遭罪之意。
欲明偏用此一宗判他輕重持犯。
誤他前人。
悔罪不滅。
自身獲罪。
彼複得??。
俱堕罪網之中。
如兔之堕羅網也。
又解。
如分亡比丘物。
亡人本是四分受具。
今将亡人衣物。
依十誦而斷重輕分之。
複不識輕知重。
自身得罪。
現前僧等。
并皆得罪。
名為脫罹??失也。
由不學故。
彼此得罪也。
言其唯不學愚癡者。
此明上來将己所學之法。
判他持犯。
非但令他罪不除。
複增其不學無知之罪。
故曰愚癡。
愚癡者即是無知。
以聖制令其學教故也。
今通立定格共成較準等者。
勝雲。
此明前執一隅。
但識當宗。
不練餘部。
今立三十門。
通顯諸部。
一一出十誦僧祇等名為定格。
格者正也。
謂引諸部共成。
各示其名。
即定正也。
又雲。
通立定格者。
前言受既四分。
不得餘部明随。
即顯諸部各各自依當宗以判持犯。
格者至也。
各至當宗之所共成較準。
共成較準者。
共成明了當宗。
而有準則。
約受顯前。
故無雜亂也。
又言。
共成較準者。
謂行事須依四分為本。
今若不了則引諸部。
故下三十門一一出十誦僧祇等名者。
明此四分文将教判事。
若被事不同。
所以故引諸部。
共成一宗行事。
使周備分明。
故雲較準。
較者明也。
應師雲。
較亦猶粗略也。
爾疋。
較者比校也。
準者平均也。
度也。
案周禮雲。
匠人之法平物以水曰準也。
欲明今時取諸部明文。
而各明較比校。
皆使與本受宗不相違。
名為平準。
若輕重等類者則取。
不等類者不取。
此是準義。
故曰共成較準也。
一披條領等者。
指下三十門為條。
詺此一門為領。
欲明三十門中。
約教所被事。
引諸部文。
一往處斷持犯。
受體與随。
輕重。
相違不相違。
等不等義。
恐迷引文。
壅結在懷。
将其此門照之。
若披此門下則疑壅悉除。
名大觀也。
釋者除也。
廢也。
解也。
觀者照也。
此明上文古人不識宗旨。
昏于本趣等。
不名大觀。
今日由有學師。
複約經遠。
執佩真文。
立茲定格較準。
既披下條頓釋然照了。
識于宗指。
不昏本趣。
處斷得所。
名為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者。
為三十門中皆用他部。
恐人不練其意。
故有此門來也。
如前序雲。
包異部誠文括衆經随說。
即應此門也。
本實一文者。
原佛制戒唯是一文。
佛既滅後。
大迦葉波結集法藏。
名八十誦。
異世五師。
相承傳授。
更無異見。
故曰本實一文也。
又解雲。
律教所興。
本為防非止過。
名為一文。
故戒疏雲。
适化雖殊防非義等。
防非雖是一文。
機悟防過。
取解不等。
緻使教門随被不同。
分為五部十八異。
今若行事有阙者。
取用有何過也。
但為機悟不同者。
砺解。
依真谛三藏傳雲。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
二百年後分為十二部。
四百年後分為十八部。
分為五部者。
憂波鞠多在世末後。
育王大集論師。
共論佛法。
是時諸人。
各以情見不同。
有所偏執。
鞠多不能刊正。
遂分此藏為茲五典。
故曰機悟不同等是也。
言諸計嶽立者。
高山名之為嶽。
如諸五師各執己見曰計。
謂執計情欲。
各自稱言我所見解是高是長。
既各高故言如嶽立。
如似五嶽各自據立互不相望不相許可。
五師亦爾。
遂為情見有限。
受悟無倫。
各擅己宗。
自題聲教。
故曰諸計嶽立也。
競采大衆之文者。
佛涅槃後。
迦葉結集時。
憂波離是高座誦出大毗尼藏。
迦葉年老。
時居衆首。
因此彰名。
名上座部。
後有諸方賢聖。
不及前聞。
遂于城外。
更請憂波離。
再誦毗尼。
以集法藏。
以衆多故名大衆部。
其上座部。
迦葉滅後。
五師傳持。
過一百年。
離分五部。
今言采者。
采前上座部。
其衆亦大。
故名大衆部。
非前所論城外結集之大衆也。
今鈔文言濫。
有智當思。
輕重異勢者。
乘如祇四錢三角犯重。
四分但得輕也。
摩觸二戒。
四分通體蘭。
伽論雲。
意在男者蘭。
意在女者殘。
又如尼律辄度賊女。
四分犯殘。
祇即犯提。
故曰輕重異勢也。
持犯分途者。
如結淨地。
十誦為犯。
四分為持。
又如僧祇不舍淨作三衣犯提。
四分不犯也。
有無遞出者。
立雲。
四分有庫倉。
僧祇有樓閣。
多論有道行界。
五分有水界。
十誦有可分别不可分别聚落。
四分有三種受日。
十誦有三十九夜。
祇有事訖羯磨。
又如五分有輕三師提。
四分則無。
四分有不受谏戒。
五分則無。
又如持衣。
十誦則有。
四分則無。
又如祇單堕中。
無此不受谏戒疑惱戒。
彼有入尼住處教誡不白提。
故曰有無遞出也。
廢興互顯者。
如結淨地。
四分十誦俱有文。
但廢興不同也。
一有一無。
名互顯也。
又歌聲誦戒。
五分所廢。
四分為興。
又如僧祇欲法中。
時集與清淨。
非時集與欲。
當今四分正是廢教也。
今立四分為本者。
即明今鈔用四分為本。
故下文雲。
其四分律鈔者所宗。
當部文缺。
故引外文共成也。
必須用諸部者。
諸是不一之文也。
善見雲毗尼有四法者。
一本。
彼文自解謂一切律藏也。
一切者但是佛所制戒一一之戒為結集者名律藏也。
二随本者。
立雲。
如淫戒。
初制不得淫人。
後林中過興。
制三趣同犯。
将此重制名為随本也。
濟雲。
随本者。
謂是随律之經。
随律之論等也。
其中明戒律者并名随本也。
三法師語者。
即五百無著。
名為法師。
習是論主也。
佛先說本者。
即大毗尼藏也。
滅後五百羅漢。
流通作論解釋者是也。
四意用者。
謂是五百論師。
意方便度用。
非是凡夫意用也。
今引此論。
意欲取第四句意用義。
成今門中之意。
從謂宗已下。
是釋第四句意用文也。
言及三藏等廣說者。
此約三藏教文。
即是經律論也。
先觀根本者。
謂觀一切律藏中。
如來所說制戒。
皆有緣起。
非無因緣而制也。
相承解雲。
此卻釋上一本起句文也。
次及句義者。
卻釋前二随本句也。
謂若有重犯。
即便随結。
如林中等也。
後觀法師語者。
卻釋前善見論主五百無著之所說也。
與文句等者用不等莫取者。
立雲。
釋前第四意用文者是也。
然今何故引此論中四法來。
謂此是用他部文意門故。
引此論中四法者。
前三是便明。
正意取第四句意用。
即方便度用等文也。
欲明我既用他部之文。
應須效彼論文。
方便度用也(注雲)。
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者。
彼論雲。
若律師者有三法。
然後成就。
問曰何謂為三。
答一者于戒本諷誦通利。
句義辨習。
文字不忘。
二者于律本中堅持不離。
三者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
若具此三法。
是名律師。
若是律師。
衆僧共集。
判諸诤事。
律師于中先觀六事。
安詳而答。
問曰何謂為六。
答一者觀處。
二者觀本。
三觀文句。
四觀三段。
五觀中間罪。
六觀無罪也。
解雲。
若草若樹葉。
應覆身而來。
若不覆身裸形入寺者得吉羅。
如是觀罪相已。
即取律本為證。
而滅诤法。
是名觀處。
觀本者。
若故妄語得提。
如是五篇中。
可一一觀罪性。
即取本為證而滅诤法。
是名觀本。
觀文句者。
身未壞者。
得偷蘭遮。
如是七聚罪相。
可一一觀罪性。
即取本為證。
滅而此诤。
是名觀文句。
觀三段者。
僧殘有三段。
波逸提有三段。
于一一段中。
觀即取本為證。
而滅诤法是也。
觀中間罪者。
舉火搸得吉羅罪。
如是戒本中。
觀中間罪。
取本為證。
而滅诤法是也。
何謂觀無罪。
謂淫不受樂。
無盜心。
無殺心。
無妄語意。
如是一一罪相。
觀以本為證。
而滅此诤是也。
若比丘知四毗尼法。
又善三法。
觀六事已。
成滅法者。
如佛在世無異(文極繁廣故不盡抄也)。
然行藏之務實難等者。
此下裁量取舍為難也。
謂用之則行名取。
舍之則藏名舍。
行是取。
藏是舍。
欲明諸部既輕重異勢。
持犯分途。
複有無遞出。
複廢興互顯。
今欲取欲舍大為難也。
且述其大诠以程無惑等者。
謂是能诠之大教也。
上既明取舍不易。
今則欲明我取外宗之文意。
故曰述大诠。
從謂字已下。
即是釋其大诠。
然大诠之意。
隻是述其用外宗之文意所以也。
言以程無惑者。
應師雲。
程(除荊反)程猶限也。
禮記雲。
程者量也。
詩雲程由法也。
明我述大诠之意者。
人若識之量。
獲不疑惑也。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者。
此下正是釋述大诠也。
文義俱圓者。
立雲。
如四分宗中。
四重之戒。
文義俱足。
不勞外求。
又如結界一法。
文足義亦足。
約結界事。
更無缺少。
故曰約事無缺也。
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者。
如律中兼肉為五正食。
此不了之文。
涅槃教興之後。
一切悉斷。
今取終教為定。
明此兼肉之事是廢前之教。
即不了之說。
故律文不了之教。
是涅槃廢時之前也。
又如十誦銅器二鬥已下入輕。
已上入重。
四分并重。
名為不了之教。
今言事在廢前者。
謂我家之制。
是彼廢家之前。
故雲也。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等者。
如四分有持衣加藥之義。
而無其文。
今取十誦。
又以狂颠之人。
四分有不足之義。
而無不足之文。
今皆取其十誦也。
言無文有事者。
如受缽。
受尼師壇。
道行界。
水界。
受三衣。
受七日。
解戒場。
并無其文而有其事也。
必取義勢相關者。
如四分十誦護衣。
同護明相。
此名義勢相關。
故取十誦文。
成四分持衣也。
必緩急重輕乃至準論不取等者。
如十誦受日三十九夜。
僧祇事訖是緩。
四分約緩而有三品是急。
僧祇護衣。
通夜一會是緩。
四分限明相。
是其急也。
言重輕者。
如祇盜四錢三角得夷是重。
四分犯蘭是輕。
此乃僧祇用四分蘭為夷。
四分用僧祇夷為蘭。
又雲。
四分用祇重罪為方便。
祇用四分方便為重果也。
故涅槃雲。
或說四重以為偷蘭。
或說偷蘭以為四重。
即是此義也。
是非條别者。
立雲。
如十誦和上不現前受戒名是。
四分要令和上現前。
此指彼是為非。
彼指此非為是。
五分借衣受戒得戒為是。
四分為非。
又十誦白衣受戒為是。
四分為非。
故雲是非條别也。
言準論不取者。
即是善見論也。
故論雲。
與文句等者取。
不等莫取。
今正指此文也。
故文列四說者。
立謂。
律文有四大廣說。
即增四文中明也。
一有人雲。
我從佛邊聞如是語。
未得即信。
應勘校三藏。
修多羅阿毗昙毗尼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與修多羅毗昙毗尼相應。
若不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
與修多羅毗昙毗尼不相應。
此非佛說。
應須舍置。
二有人言。
我從四人已上和合僧邊聞。
亦須如上勘定。
三有人雲。
我從三人已下衆多人邊聞。
四有人雲。
我從一人邊聞。
亦須如上勘定。
今引此四說。
顯前句與文等者用不等者莫取也。
上言從佛聞者。
非唯要親面見佛。
若尋經所說。
亦名從佛聞也。
十誦墨印者。
十誦文中無墨印事。
直指在經。
但有四大廣說。
同四分義也。
立雲。
墨印者諸解不同。
初一解雲。
嘿然之義。
如佛在日。
菩薩聲聞請佛說法。
此有嘿許。
故曰墨印。
今雲不然。
此但論教是非。
論何嘿許。
既雲嘿許。
為許是許非耶。
又一解。
用墨為印。
故言墨印。
亦如此方用朱為印。
濟同此解。
今亦不然。
論教是非。
何論朱墨之印。
又解。
墨者一切三藏聖教皆是文墨。
今亦不然。
若便文墨即名聖教。
外道經書。
豈非文墨。
既是墨印。
應得依行耶。
又解雲。
墨是外國事。
此名曰度。
以六尺為度。
五度曰墨。
五墨為印。
印是定義也。
西國名為五印度。
以五天竺。
皆用此印度也。
各言我德是定。
立亦取此解也。
景雲。
墨印者是喻也。
謂将印家之事。
是楷定不改之義。
喻前四大廣說為定義也。
十誦律中名四大墨印。
以勘挍印定三藏聖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