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鈔講前加行方便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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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約無主作有主想是虛。
結方便蘭是輕。
有主物有主想是實。
結夷名重。
故曰起情虛實也。
六開制互立者。
立雲。
如大妄語。
制波羅夷是重。
開其戲笑說還犯吉是輕。
故知開制皆有輕重也。
亦如離三衣宿制堕是重。
若不得會開舍。
而得阙衣吉羅是輕。
七約行彰異等者。
如上行居蘭若即許離衣六夜。
下士居于聚落。
不許離衣是也。
誼者謂聚落。
靜謂蘭若也。
此約行明輕重也。
并制教之本懷者。
謂佛本制教有輕重之意者。
不過此七種義。
此七是制教之本意也。
言據斷之宗體者。
若欲斷割重輕。
理須據斯宗體。
此七是其輕重之宗體。
故曰據斷宗體。
上來七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制教輕重意門義竟。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者。
此門來意者。
為明行事及判罪之時。
須識本宗。
恐橫加穿鑿。
妄引他部。
故有此門來也。
對事者。
謂三衣一缽。
結解諸界。
安恣分亡人衣。
并名對事。
言約教判處者。
既有前事。
理有法被。
法即教也。
将教撿事。
故曰約教判處也。
判謂判割。
處謂處分也。
且如對亡物為言。
須判斷是非處分輕重可分不可分。
故雲判處意也。
言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
從西方流來此方。
故曰東流。
幾六百者。
幾音其。
久訓近也。
此明佛法東流。
自漢明夜夢。
至今貞觀年中。
猶少二三年。
不滿六百載。
故曰幾六百年。
判割是非競封同異者。
如昔有依十誦借衣缽受具。
而誦四分羯磨判為是者非也。
言競封同異者。
封由閉也。
謂封執其懷閉塞不能開通。
故曰競等。
良由尋讨者不識宗旨者。
謂各依當部受戒。
及至行事之時。
并不識其本宗指。
所以即有競封同異。
隻是不識當宗之旨也。
濟雲。
不識五部之宗旨。
辄以己宗定他持犯。
故曰不識宗旨等也。
言行事者昏于本趣者。
明行事之人于當部中斷割輕重。
猶尚昏迷。
不知本部輕重之相。
故曰昏于本趣。
昏者暗也。
須依本受之宗行事。
今若取僧祇持衣文。
來此部行。
名曰昏于本趣也。
執教必佩真文者。
佩由帶也。
謂案律藏之文。
非為邪教師。
既帶真文。
則識宗旨。
由識宗旨故。
行事不昏。
由不昏亂故。
不招他譏謗毀辱之恥也。
淪乎嗤責者。
淪謂沒也。
溺也。
沈也。
嗤若博疋雲。
輕也。
字書雲笑也。
應師雲。
嗤(死之反)謂輕侮也。
今明執案真文。
并免輕嗤重責之過也。
豈得異部明随者。
本是四分受戒。
今随行中還約四分行護。
四分文義具足者。
則但用之。
豈得用十誦僧祇等文而判割也。
猶恐不曉大綱等者。
謂如前所說宗旨本趣。
名為大綱。
欲明上雖梗概略約總相說此大綱。
猶疑今人未了。
故曰猶恐不曉。
今欲曉明示誨。
故曰更示其分齊。
自意雲。
更示分齊者。
通指此門也。
脫罹??失者。
脫是不定之辭也。
又脫者誤也。
罹(力知反)網也。
??者說文雲過也。
失也。
失者過咎罪也。
欲明偏用此一宗。
判他輕重持犯。
誤他前人。
悔罪不滅。
自身獲罪。
彼複得??。
俱堕罪網之中也。
言其唯不學愚癡者。
此明上來将已所學之法。
判他持犯。
非但他令罪不除。
自複增其不學無知之罪。
故曰愚癡。
愚癡即無知也。
今通立定格共成較準等者。
勝雲。
此明前執一隅。
但識當宗。
不識餘部。
今立三十門。
通顯諸部。
一一出十識僧祇等名。
名為定格。
格者正也。
謂引諸部。
共成此一宗各示其名。
即定正也。
共成較準者。
今将此四分教文判事。
被事若不同。
則引諸部共成此一宗行事。
使周備分明。
故雲成較準。
較者明也。
準者平均也。
度也(爾疋文也)。
一披條領等者。
指下三十門為條。
詺此一門為領。
欲明三十門中約教所被事。
引諸部文。
一往處斷持犯。
受體與随行。
輕重相違不相違。
等不等義。
恐迷引文。
壅結在懷。
将其此門照之。
若披此門下。
則疑壅悉除。
名釋然大觀。
釋者除也。
廢也。
解也。
觀者照也。
第四用諸部文意者。
為三十門中。
皆用他部。
恐人不總其意。
故有此門來也。
如前序雲苞異部誠文。
括衆經随說。
即應此門也。
本實一文者。
原佛制戒。
唯是一文。
佛既滅後。
大迦葉波結集法藏□誦。
異世五師。
相承傳授。
更無異見。
故曰本實一文也。
但為機悟不同者。
砺解。
依真谛三藏傳雲。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
二百年後。
分為十二部。
四百年後。
分為十八部。
分為五部者。
憂波鞠多在世。
末後育王。
大集論師。
共論佛法。
是時諸人。
各以情見不同。
有所偏執。
鞠多不能判正。
遂分此藏為茲五典。
故曰機悟不同等是也。
言諸計嶽立者。
高山名之為嶽。
如諸五師各執己見曰計。
謂執計情欲。
各自稱言。
我所見解。
是高是長。
既各稱高。
故曰如嶽。
競采大衆之文者。
初結時。
則分為上座大衆二部。
城内為上座部。
城外為大衆部。
其上座部。
迦葉滅後。
五師傳持。
過一百年。
離分五部。
今言采者。
前上座部。
其衆大故。
名大衆部。
非前所論城外結集之大衆也。
今鈔文言濫。
輕重異勢者。
如祇四錢三角犯重。
四分但得輕也。
摩觸二戒。
四分通體蘭。
伽論雲。
意在男者蘭。
意在女者殘等也。
故曰輕重異勢也。
持犯分途者。
如結淨地。
十誦為犯。
四分為持。
故曰分途也。
有無遞出者。
立雲。
四分有庫倉。
僧祇有樓閣。
多論有道行界。
五分水界。
十誦有可分别不可分别聚落。
四分有三種受日。
十誦有三十九夜。
祇有事訖羯磨。
如是事非一。
不能具錄。
故曰有無遞出也。
廢興互顯者。
如結淨地。
四分十誦俱有文。
但廢興不同也。
一有一無。
名互顯也。
又歌聲誦戒。
五分所廢。
四分為興。
故曰互顯。
二随本者。
重制名為随本。
如林中制。
三趣同犯也。
三法師語四意用文顯也。
今引此論意。
欲取第四句意用義。
成今門中之意也。
及三藏等廣說者。
等者。
約三藏教。
非約人也。
先觀根本者。
此卻釋上一本起句文。
次及句義者。
卻釋前二随本句也。
後觀法師語者。
卻釋善見論主。
五百無著之所說也。
與文句等者。
用等者。
立雲釋前第四意用文。
然今引此論中四法來者。
此是用他部文意門。
便正取第四句意方便度用等文也。
然行藏之務實難等者。
行者則取也。
藏者則舍也。
欲明諸部。
既輕重異勢。
持犯分途。
有無遞出。
廢興互顯。
今欲取欲舍大難也。
且述其大诠以程無惑等者。
诠是能诠大教也。
上既明取舍不易。
今則欲明我取外宗之文意。
故曰述大诠程(除荊反)限也。
量也。
法也。
我述大诠之意者。
人若識之量。
應不疑惑也。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者。
此下正是釋述大诠也。
文義俱圓者。
如四分宗中四重之戒。
文義俱足。
亦結界一法。
文義俱足。
約結界事。
更無缺少。
故曰約事無缺也。
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者。
如律中用魚肉為五正食。
此是不了之文。
涅槃教興後。
一切悉斷。
律文不了之教。
是涅槃廢時之前。
故曰事在廢前也。
有義無文無文有義等者。
如四分有持衣加藥之義。
而無其文。
即用十誦文。
無文有事者。
如受缽坐具三衣七日藥亦道行水界解戒場并無其文而有其事也。
必取義勢相關等者。
如四分十誦護衣同護明相。
此名義勢相關。
故取十誦文成四分持衣也。
必緩急重輕等者。
且于受日十誦三十九夜。
祇事訖是緩。
四分約緣有三品是急。
祇護衣通夜一會是緩。
四分限明相急。
言重輕者。
如祇盜四錢三角得夷是重。
四分犯蘭是輕。
是非條别者。
十誦和上不現前受戒名是。
四分為非。
五分借衣受戒得戒為是。
四分為非。
十誦白衣受戒為是。
四分為非。
故雲是非條别也。
言準論不取者。
即善見論也。
論雲。
與文句等者取。
不等者莫取。
今正指此文也。
故文列四說者。
謂律文有四大廣說。
即增四文中明也。
一有人雲。
我從佛邊聞如是語。
二從四人已上和合僧邊聞。
三從三人已下衆多人邊聞。
四從一人邊聞者未得即信。
應勘挍三藏教法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
與教相應。
不相應等(雲雲)。
今引此四說。
顯前句與文句等者用。
不等者莫取也。
十誦墨印義者。
同四分四大廣說也。
墨印者異。
說雲雲不定。
動合規猷者。
規者圓也。
則也。
方也。
猷者法也。
謂動合方法法則也。
理何晦沒者。
晦者暗也。
謂我今作文者。
其文義明顯。
無有暗沒故雲也。
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者。
謂不見諸部明文。
直取四分一文。
鏡明也。
照義也。
覽者見也。
涉事事則不周者。
事謂如持衣加藥等事。
事則不周者。
謂無文被前事。
故曰不周也。
謂如第一師而但手持口不陳辭是不周也。
挍文文無可據者。
立雲。
如下第一師雲我挍四分律無持衣加藥之文可據。
故但即手持而已耳。
互指為迷。
誠由無教者。
謂取他部者。
指不取者為迷。
不取者指取者為迷。
如是互是非。
實由不通諸教。
故曰誠由無教也。
若四分判文有限等者。
立雲。
四分衣缽不具。
是不得戒之限不可取。
五分偕衣之文也。
或二律之内者。
當宗為一律。
餘三律通為一律。
故曰二律。
文義雙明者。
且如五分四分名為二律。
俱受十五日一月日之文。
則是雙明。
任情當宗采用也。
親自披閱者有二說。
初說。
行事時須自披尋聖教。
勸後人。
義也。
二雲此句正是自述意也。
雲我今取他部者。
是自披閱竟。
不是傳聞。
故雲六師中。
一二文顯也。
第三師意者。
四分舍戒文中。
但謂對狂人。
不成舍戒。
足數文中則不明得不。
其義合有律文不了。
此師依十誦了文廣明足不足之相。
便用他部也。
餘無此義者。
此師亦不取第四師。
歌聲誦戒。
結淨地等文明了。
而但依他部所廢。
故不用。
餘亦參取者。
參由同也。
亦雲雜也。
得失随機知時故者。
此明諸師執見不同。
若取外部文用者。
名之為得。
不取外部文者。
名之為失。
言随機者。
得失俱名随機。
取外部者。
名為随機而得。
若不取者。
亦是随機名失也。
以此得失取舍并是随于機宜。
然以用須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者。
此文來意前門中雲有義無文。
無文有事。
今則決通元意故下。
引年代眇邈等。
夫理本絕名者。
此明真如至極理本絕名言。
言語道。
斷故曰絕名。
故立名标其宗極者。
此謂将名召于理也。
且如一切名字。
皆诠于理。
然真理雖絕名言。
要假名言。
方能識理。
如月雖非指。
至終假指以見月。
今若不标名。
莫知理之至極。
如真如。
涅槃。
實際。
彼岸。
安樂。
解脫。
并是假名。
若不立此名。
将何诠無相之理。
故曰立名等。
名随事顯者。
事即情非情事也。
對此之事約為名。
此是假名世谛之法故曰。
故對事而備斯文者。
如對衣缽結界安居等事。
即有受持文結解文也。
然考斯律藏言事并周者。
考由定也。
謂律中言教。
對事對法俱周備。
故雲言事并周。
眇邈者是深遠貌也。
聲采者。
謂佛說法。
必假言聲。
聲者教也。
采者色也。
即佛身微妙色也。
法為時移者。
佛滅度時眇邈。
随時法滅故曰。
賓雲。
近時西國有惡王。
毀滅佛法。
時有一長者。
情深慨世。
無僧可供養。
忽于道路。
遇一老僧。
即請還家。
設純乳粥。
僧食一口悲慘。
長者怪問。
粥不好耶。
其僧報言。
長者識我以不。
我是佛子。
羅睺羅也。
所以悲者。
今此粥雖是純乳。
自覺其味。
不如佛世純水煮粥。
其味勝此。
佛在之水。
勝今之乳。
我思此故以悲耳。
準知法水亦轉減。
故雲。
事多殘缺者。
法本被事。
今法既不足。
故事有缺也。
即如四分無持衣等文。
不能辨前持衣之事。
故曰殘缺也。
加以五師等者。
五部異執也。
今總會之以通大見者。
自意雲。
五部之律。
言義矛楯。
輕重相乖。
不可以情通。
不可以意解。
古來執诤。
連代不消。
今總會通。
故言為大見也。
若文義俱阙舉一以例諸者。
立雲。
如非時食戒。
則無開文。
複無開義。
此一既爾。
餘戒例然。
此說不然。
鏡中說對此門。
科文為四。
初至今總會之以通大見辨決定通取諸部之意。
謂本藏具有。
為多緣故阙。
文非本無今通之。
是括部執成前補阙之意。
第二文義俱阙下四句正辨決通之應不中。
有四句。
初文義俱阙句者。
不須取。
次有三句。
并判令取也。
第三。
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
彰決通用是難也。
第四故律雲已下引文證難決通之意。
第二文義俱阙等者。
若此五部之内文義俱阙者。
是不合取他部文。
此門大意。
本四分一部之中。
文義互阙者。
取諸部文義來。
為成此部。
文義既其俱阙。
何必取他部文。
故知此句不應取也。
舉一例諸者。
四分律内文義俱阙。
戒多有且舉非時食一戒。
例諸戒故曰(此釋大覺記說也)。
或就理有而成前事者。
如持衣說藥之例。
義理合有。
而成其持衣之事。
故取十誦文。
成此部持衣事也故曰。
或在文雖具而于義有阙等者。
亦取諸部意。
如五正食。
是文雖具。
義則有阙。
涅槃教廢故。
今取涅槃經文。
定四分阙義。
故曰義定也。
論者前善見論意度用義也。
或義雖必立當部無文者。
如結大界闊狹。
四分但言一日往反。
今義準取僧祇文三由旬為量。
故曰。
以息餘謗者。
謂不取十誦加藥持衣文。
外人即雲汝宗中教法不足。
外宗現有明文。
何以不取耶也。
蓋封懷守株之人也。
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者。
正結上文也。
開遮者聽制也。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故無益于他境者。
若不識決通之意。
秉法被于前人。
自他無益。
謂前事不成。
自又得罪是也。
故律雲文義俱同者。
四分增十二文也。
有四句。
初句雲文義俱同者。
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
第二句雲文同而義異者。
如用飲蟲水。
同護命故。
文雖是同。
所表義異者。
如數胎閏。
謂減年戒未開胎閏。
受戒犍度中。
亦開胎閏。
兩文雖同。
其義各異。
減年戒。
未為開。
和上堕罪。
犍度之中。
為開弟子得戒。
故是義異。
第四句文義俱異者。
如僧尼不同戒也。
并随經律者。
如遺教善生涅槃楞伽是也。
十誦有三事一本起者。
即是須提那也。
二結戒者。
因茲本起。
佛即集僧制戒禁之是也。
三随結者。
即林中制也。
二部戒律者。
十誦律文初列僧尼二衆戒本是也。
并及義解毗尼者。
謂十誦律一部大藏通名毗尼也。
謂彼律中初列戒本。
已下即一一牒解。
所解者通是毗尼故曰也。
增一者十誦增一文也。
謂從一至十。
一上加一。
故名增一。
開遮輕重者。
如五大色。
名不淨。
不許服。
名為遮。
非五大色。
是淨。
許服即是開。
開即是輕。
遮即是重。
故雲輕重也。
是不淨遮等者。
即彼律文也。
如是等籌量本末等者。
即彼律前後文也。
比丘能知五相者。
一緣起。
二結戒。
三随結。
四辨相。
五開通。
辨相者。
入毛頭許等也。
開通者。
心亂癡狂等。
皆名開通。
不看他面者。
即自有明解。
心無疑畏。
豈複看他顔色故曰。
文略同上廣如彼說者。
謂了論文中。
有五相。
前三略同上十誦三事。
後二相如了論廣說。
故曰也。
第六教所诠意者。
前門決通令取諸部。
合文具足未知其文所诠何等。
因有此門也。
教者是能诠也。
所诠者謂二持兩犯也。
诠教之文者。
謂即是律文也。
其大趣者。
謂持犯也。
故曰止明持犯。
境通内外者。
謂持犯二行。
或用内心。
為持犯之境。
或用外事。
為持犯之境故曰。
内謂行心結業者。
謂于識想受行四心。
行前三心。
此屬無記。
不能成業。
流至行心。
随作善惡。
方成結業。
言結業者。
結何等業。
謂結持犯之業。
内起三毒是犯。
将毒為境。
内起三善。
翻此三毒名持。
即将善心為持境也。
此之二境。
俱結在行心。
非前三無記也。
故曰。
外謂情事順違者。
情是有情境。
事即非情境也。
此之二境上。
俱有持犯。
故曰順違。
但令教行相循始終無犯者。
教謂律教也。
行者是心行也。
循者。
深雲。
循是環。
謂是不間斷義也。
勝雲。
循者巡曆也。
但将教約行。
将相巡曆不與犯緣相應者。
皆名持也。
慈雲。
循是相應義也。
與教相應也。
言始終無犯者。
初受具已曰始。
一期報盡曰終。
護之光潔名之無犯。
若生來不學于法無聞者。
謂從初受具已來。
名曰生來。
非出父母胎也。
不識持犯輕重。
開遮如非之相。
故曰于法無聞。
何以得知受具已來名為生來。
律序偈雲。
佛戒所生者。
爾乃是真生。
猶如鴦崛魔。
如來所記别。
是兼福罰者。
如新受戒人不知教相。
見塔上草淨塔拔草望心得福。
望違佛教得提。
故曰兼福罰也。
事情虛實者。
謂可學九句中。
識事識犯。
則結根本此情實也。
不識事不識犯及疑等。
亦結根本。
名之為情虛。
事虛實者。
境想五句中。
一二句境實。
第三句有虛實可知。
非人畜來替也。
初句結夷。
後句結蘭罪。
夷蘭雖殊。
莫非是犯。
故曰不問等。
此通名持犯者。
謂泛于情事上。
明其持犯。
未辨其輕重等。
相故曰通等。
若結篇正罪者。
謂結五篇之正罪也。
窮諸治罰者。
謂斷割罪時。
先須窮核其輕重也。
束其方便等者。
謂攬方便為果罪也。
先須問其情所犯觀其所犯與教何處相應。
為與方便相應為與果處相應也。
此則量據核其實情義也。
輕重得于理教者。
理者。
謂業道違理罪。
教謂違制教罪。
即違理重。
違教輕。
今斷割人。
好識其輕重。
乃得分其理教二種分齊。
則斷割皎然。
蕪者草穢地曰蕪。
謂既核得實情。
與教相應。
斷其持犯者。
無有濫科之過也。
此别名持犯者。
此約對治為言。
故曰别明持犯。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者。
七部出家五衆。
在家二衆名為七部。
言教者。
化制二教也。
顯理之教乃有多途者。
謂佛随機設教。
皆為顯真如之理。
衆生機有各别。
教則随機差别。
故有多途。
雖然不出化制二門。
故曰大分為二。
但泛明因果者。
謂但泛明善惡二因。
感苦樂兩果。
修善行福。
作惡得罪。
忍辱端正。
不殺生長壽等。
故曰泛明等也。
識達邪正者。
即涅槃經雲。
此是佛說。
此是魔說。
八不淨物畜者是邪。
不畜者是正。
畜者是魔眷屬。
非佛弟子。
又不信因果是邪。
歸依三寶是正。
廣如涅槃邪正品說。
科其行業沉密而難知者。
且如化教。
但論不應殺生。
而不分殺生有輕重之門。
今欲科其輕重之業不知。
故曰難知。
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者。
如持五八十善戒人。
得生人天等也。
現觀因則知來報。
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行教等者。
南山律師雲。
言行教者。
依教興解。
非行不成故曰行教。
亦曰制教。
教由制興。
故曰制教也。
定其取舍者。
若依教如法者。
乃可行之名取。
若是違教非法者。
不可行之。
名舍。
立其綱緻者。
五篇七聚名綱緻也。
決于疑滞者。
謂疑犯疑持。
疑于輕重。
雍滞積年。
于事不了。
一見律文。
解便通達。
故曰決于疑滞也。
指事曲宣等者。
謂行教。
一一戒。
皆指一一事。
曲宣說。
不同前化教泛說。
淫盜不顯于境犯處等。
今律教。
即顯其境三趣優劣得罪差别分齊。
一披盡解故曰不假重攬。
事有再科之??者。
如犯殺盜等罪者。
科違戒罪。
複加業道一罪。
故雲再科。
科謂科罰也。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者。
濟雲。
化教中。
亦有制教。
制教中。
亦有化教。
故曰相濫。
何者是邪。
如涅槃楞迦遺教。
豈非化教。
其中即明戒律之義。
又如四分受戒犍度。
初明
盜約無主作有主想是虛。
結方便蘭是輕。
有主物有主想是實。
結夷名重。
故曰起情虛實也。
六開制互立者。
立雲。
如大妄語。
制波羅夷是重。
開其戲笑說還犯吉是輕。
故知開制皆有輕重也。
亦如離三衣宿制堕是重。
若不得會開舍。
而得阙衣吉羅是輕。
七約行彰異等者。
如上行居蘭若即許離衣六夜。
下士居于聚落。
不許離衣是也。
誼者謂聚落。
靜謂蘭若也。
此約行明輕重也。
并制教之本懷者。
謂佛本制教有輕重之意者。
不過此七種義。
此七是制教之本意也。
言據斷之宗體者。
若欲斷割重輕。
理須據斯宗體。
此七是其輕重之宗體。
故曰據斷宗體。
上來七段不同。
總是釋第二制教輕重意門義竟。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者。
此門來意者。
為明行事及判罪之時。
須識本宗。
恐橫加穿鑿。
妄引他部。
故有此門來也。
對事者。
謂三衣一缽。
結解諸界。
安恣分亡人衣。
并名對事。
言約教判處者。
既有前事。
理有法被。
法即教也。
将教撿事。
故曰約教判處也。
判謂判割。
處謂處分也。
且如對亡物為言。
須判斷是非處分輕重可分不可分。
故雲判處意也。
言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
從西方流來此方。
故曰東流。
幾六百者。
幾音其。
久訓近也。
此明佛法東流。
自漢明夜夢。
至今貞觀年中。
猶少二三年。
不滿六百載。
故曰幾六百年。
判割是非競封同異者。
如昔有依十誦借衣缽受具。
而誦四分羯磨判為是者非也。
言競封同異者。
封由閉也。
謂封執其懷閉塞不能開通。
故曰競等。
良由尋讨者不識宗旨者。
謂各依當部受戒。
及至行事之時。
并不識其本宗指。
所以即有競封同異。
隻是不識當宗之旨也。
濟雲。
不識五部之宗旨。
辄以己宗定他持犯。
故曰不識宗旨等也。
言行事者昏于本趣者。
明行事之人于當部中斷割輕重。
猶尚昏迷。
不知本部輕重之相。
故曰昏于本趣。
昏者暗也。
須依本受之宗行事。
今若取僧祇持衣文。
來此部行。
名曰昏于本趣也。
執教必佩真文者。
佩由帶也。
謂案律藏之文。
非為邪教師。
既帶真文。
則識宗旨。
由識宗旨故。
行事不昏。
由不昏亂故。
不招他譏謗毀辱之恥也。
淪乎嗤責者。
淪謂沒也。
溺也。
沈也。
嗤若博疋雲。
輕也。
字書雲笑也。
應師雲。
嗤(死之反)謂輕侮也。
今明執案真文。
并免輕嗤重責之過也。
豈得異部明随者。
本是四分受戒。
今随行中還約四分行護。
四分文義具足者。
則但用之。
豈得用十誦僧祇等文而判割也。
猶恐不曉大綱等者。
謂如前所說宗旨本趣。
名為大綱。
欲明上雖梗概略約總相說此大綱。
猶疑今人未了。
故曰猶恐不曉。
今欲曉明示誨。
故曰更示其分齊。
自意雲。
更示分齊者。
通指此門也。
脫罹??失者。
脫是不定之辭也。
又脫者誤也。
罹(力知反)網也。
??者說文雲過也。
失也。
失者過咎罪也。
欲明偏用此一宗。
判他輕重持犯。
誤他前人。
悔罪不滅。
自身獲罪。
彼複得??。
俱堕罪網之中也。
言其唯不學愚癡者。
此明上來将已所學之法。
判他持犯。
非但他令罪不除。
自複增其不學無知之罪。
故曰愚癡。
愚癡即無知也。
今通立定格共成較準等者。
勝雲。
此明前執一隅。
但識當宗。
不識餘部。
今立三十門。
通顯諸部。
一一出十識僧祇等名。
名為定格。
格者正也。
謂引諸部。
共成此一宗各示其名。
即定正也。
共成較準者。
今将此四分教文判事。
被事若不同。
則引諸部共成此一宗行事。
使周備分明。
故雲成較準。
較者明也。
準者平均也。
度也(爾疋文也)。
一披條領等者。
指下三十門為條。
詺此一門為領。
欲明三十門中約教所被事。
引諸部文。
一往處斷持犯。
受體與随行。
輕重相違不相違。
等不等義。
恐迷引文。
壅結在懷。
将其此門照之。
若披此門下。
則疑壅悉除。
名釋然大觀。
釋者除也。
廢也。
解也。
觀者照也。
第四用諸部文意者。
為三十門中。
皆用他部。
恐人不總其意。
故有此門來也。
如前序雲苞異部誠文。
括衆經随說。
即應此門也。
本實一文者。
原佛制戒。
唯是一文。
佛既滅後。
大迦葉波結集法藏□誦。
異世五師。
相承傳授。
更無異見。
故曰本實一文也。
但為機悟不同者。
砺解。
依真谛三藏傳雲。
一百年後分為五部。
二百年後。
分為十二部。
四百年後。
分為十八部。
分為五部者。
憂波鞠多在世。
末後育王。
大集論師。
共論佛法。
是時諸人。
各以情見不同。
有所偏執。
鞠多不能判正。
遂分此藏為茲五典。
故曰機悟不同等是也。
言諸計嶽立者。
高山名之為嶽。
如諸五師各執己見曰計。
謂執計情欲。
各自稱言。
我所見解。
是高是長。
既各稱高。
故曰如嶽。
競采大衆之文者。
初結時。
則分為上座大衆二部。
城内為上座部。
城外為大衆部。
其上座部。
迦葉滅後。
五師傳持。
過一百年。
離分五部。
今言采者。
前上座部。
其衆大故。
名大衆部。
非前所論城外結集之大衆也。
今鈔文言濫。
輕重異勢者。
如祇四錢三角犯重。
四分但得輕也。
摩觸二戒。
四分通體蘭。
伽論雲。
意在男者蘭。
意在女者殘等也。
故曰輕重異勢也。
持犯分途者。
如結淨地。
十誦為犯。
四分為持。
故曰分途也。
有無遞出者。
立雲。
四分有庫倉。
僧祇有樓閣。
多論有道行界。
五分水界。
十誦有可分别不可分别聚落。
四分有三種受日。
十誦有三十九夜。
祇有事訖羯磨。
如是事非一。
不能具錄。
故曰有無遞出也。
廢興互顯者。
如結淨地。
四分十誦俱有文。
但廢興不同也。
一有一無。
名互顯也。
又歌聲誦戒。
五分所廢。
四分為興。
故曰互顯。
二随本者。
重制名為随本。
如林中制。
三趣同犯也。
三法師語四意用文顯也。
今引此論意。
欲取第四句意用義。
成今門中之意也。
及三藏等廣說者。
等者。
約三藏教。
非約人也。
先觀根本者。
此卻釋上一本起句文。
次及句義者。
卻釋前二随本句也。
後觀法師語者。
卻釋善見論主。
五百無著之所說也。
與文句等者。
用等者。
立雲釋前第四意用文。
然今引此論中四法來者。
此是用他部文意門。
便正取第四句意方便度用等文也。
然行藏之務實難等者。
行者則取也。
藏者則舍也。
欲明諸部。
既輕重異勢。
持犯分途。
有無遞出。
廢興互顯。
今欲取欲舍大難也。
且述其大诠以程無惑等者。
诠是能诠大教也。
上既明取舍不易。
今則欲明我取外宗之文意。
故曰述大诠程(除荊反)限也。
量也。
法也。
我述大诠之意者。
人若識之量。
應不疑惑也。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者。
此下正是釋述大诠也。
文義俱圓者。
如四分宗中四重之戒。
文義俱足。
亦結界一法。
文義俱足。
約結界事。
更無缺少。
故曰約事無缺也。
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者。
如律中用魚肉為五正食。
此是不了之文。
涅槃教興後。
一切悉斷。
律文不了之教。
是涅槃廢時之前。
故曰事在廢前也。
有義無文無文有義等者。
如四分有持衣加藥之義。
而無其文。
即用十誦文。
無文有事者。
如受缽坐具三衣七日藥亦道行水界解戒場并無其文而有其事也。
必取義勢相關等者。
如四分十誦護衣同護明相。
此名義勢相關。
故取十誦文成四分持衣也。
必緩急重輕等者。
且于受日十誦三十九夜。
祇事訖是緩。
四分約緣有三品是急。
祇護衣通夜一會是緩。
四分限明相急。
言重輕者。
如祇盜四錢三角得夷是重。
四分犯蘭是輕。
是非條别者。
十誦和上不現前受戒名是。
四分為非。
五分借衣受戒得戒為是。
四分為非。
十誦白衣受戒為是。
四分為非。
故雲是非條别也。
言準論不取者。
即善見論也。
論雲。
與文句等者取。
不等者莫取。
今正指此文也。
故文列四說者。
謂律文有四大廣說。
即增四文中明也。
一有人雲。
我從佛邊聞如是語。
二從四人已上和合僧邊聞。
三從三人已下衆多人邊聞。
四從一人邊聞者未得即信。
應勘挍三藏教法同者。
應語雲。
大德所說。
與教相應。
不相應等(雲雲)。
今引此四說。
顯前句與文句等者用。
不等者莫取也。
十誦墨印義者。
同四分四大廣說也。
墨印者異。
說雲雲不定。
動合規猷者。
規者圓也。
則也。
方也。
猷者法也。
謂動合方法法則也。
理何晦沒者。
晦者暗也。
謂我今作文者。
其文義明顯。
無有暗沒故雲也。
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者。
謂不見諸部明文。
直取四分一文。
鏡明也。
照義也。
覽者見也。
涉事事則不周者。
事謂如持衣加藥等事。
事則不周者。
謂無文被前事。
故曰不周也。
謂如第一師而但手持口不陳辭是不周也。
挍文文無可據者。
立雲。
如下第一師雲我挍四分律無持衣加藥之文可據。
故但即手持而已耳。
互指為迷。
誠由無教者。
謂取他部者。
指不取者為迷。
不取者指取者為迷。
如是互是非。
實由不通諸教。
故曰誠由無教也。
若四分判文有限等者。
立雲。
四分衣缽不具。
是不得戒之限不可取。
五分偕衣之文也。
或二律之内者。
當宗為一律。
餘三律通為一律。
故曰二律。
文義雙明者。
且如五分四分名為二律。
俱受十五日一月日之文。
則是雙明。
任情當宗采用也。
親自披閱者有二說。
初說。
行事時須自披尋聖教。
勸後人。
義也。
二雲此句正是自述意也。
雲我今取他部者。
是自披閱竟。
不是傳聞。
故雲六師中。
一二文顯也。
第三師意者。
四分舍戒文中。
但謂對狂人。
不成舍戒。
足數文中則不明得不。
其義合有律文不了。
此師依十誦了文廣明足不足之相。
便用他部也。
餘無此義者。
此師亦不取第四師。
歌聲誦戒。
結淨地等文明了。
而但依他部所廢。
故不用。
餘亦參取者。
參由同也。
亦雲雜也。
得失随機知時故者。
此明諸師執見不同。
若取外部文用者。
名之為得。
不取外部文者。
名之為失。
言随機者。
得失俱名随機。
取外部者。
名為随機而得。
若不取者。
亦是随機名失也。
以此得失取舍并是随于機宜。
然以用須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者。
此文來意前門中雲有義無文。
無文有事。
今則決通元意故下。
引年代眇邈等。
夫理本絕名者。
此明真如至極理本絕名言。
言語道。
斷故曰絕名。
故立名标其宗極者。
此謂将名召于理也。
且如一切名字。
皆诠于理。
然真理雖絕名言。
要假名言。
方能識理。
如月雖非指。
至終假指以見月。
今若不标名。
莫知理之至極。
如真如。
涅槃。
實際。
彼岸。
安樂。
解脫。
并是假名。
若不立此名。
将何诠無相之理。
故曰立名等。
名随事顯者。
事即情非情事也。
對此之事約為名。
此是假名世谛之法故曰。
故對事而備斯文者。
如對衣缽結界安居等事。
即有受持文結解文也。
然考斯律藏言事并周者。
考由定也。
謂律中言教。
對事對法俱周備。
故雲言事并周。
眇邈者是深遠貌也。
聲采者。
謂佛說法。
必假言聲。
聲者教也。
采者色也。
即佛身微妙色也。
法為時移者。
佛滅度時眇邈。
随時法滅故曰。
賓雲。
近時西國有惡王。
毀滅佛法。
時有一長者。
情深慨世。
無僧可供養。
忽于道路。
遇一老僧。
即請還家。
設純乳粥。
僧食一口悲慘。
長者怪問。
粥不好耶。
其僧報言。
長者識我以不。
我是佛子。
羅睺羅也。
所以悲者。
今此粥雖是純乳。
自覺其味。
不如佛世純水煮粥。
其味勝此。
佛在之水。
勝今之乳。
我思此故以悲耳。
準知法水亦轉減。
故雲。
事多殘缺者。
法本被事。
今法既不足。
故事有缺也。
即如四分無持衣等文。
不能辨前持衣之事。
故曰殘缺也。
加以五師等者。
五部異執也。
今總會之以通大見者。
自意雲。
五部之律。
言義矛楯。
輕重相乖。
不可以情通。
不可以意解。
古來執诤。
連代不消。
今總會通。
故言為大見也。
若文義俱阙舉一以例諸者。
立雲。
如非時食戒。
則無開文。
複無開義。
此一既爾。
餘戒例然。
此說不然。
鏡中說對此門。
科文為四。
初至今總會之以通大見辨決定通取諸部之意。
謂本藏具有。
為多緣故阙。
文非本無今通之。
是括部執成前補阙之意。
第二文義俱阙下四句正辨決通之應不中。
有四句。
初文義俱阙句者。
不須取。
次有三句。
并判令取也。
第三。
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
彰決通用是難也。
第四故律雲已下引文證難決通之意。
第二文義俱阙等者。
若此五部之内文義俱阙者。
是不合取他部文。
此門大意。
本四分一部之中。
文義互阙者。
取諸部文義來。
為成此部。
文義既其俱阙。
何必取他部文。
故知此句不應取也。
舉一例諸者。
四分律内文義俱阙。
戒多有且舉非時食一戒。
例諸戒故曰(此釋大覺記說也)。
或就理有而成前事者。
如持衣說藥之例。
義理合有。
而成其持衣之事。
故取十誦文。
成此部持衣事也故曰。
或在文雖具而于義有阙等者。
亦取諸部意。
如五正食。
是文雖具。
義則有阙。
涅槃教廢故。
今取涅槃經文。
定四分阙義。
故曰義定也。
論者前善見論意度用義也。
或義雖必立當部無文者。
如結大界闊狹。
四分但言一日往反。
今義準取僧祇文三由旬為量。
故曰。
以息餘謗者。
謂不取十誦加藥持衣文。
外人即雲汝宗中教法不足。
外宗現有明文。
何以不取耶也。
蓋封懷守株之人也。
然文義決通誠難廢立者。
正結上文也。
開遮者聽制也。
不然便有累于自心故無益于他境者。
若不識決通之意。
秉法被于前人。
自他無益。
謂前事不成。
自又得罪是也。
故律雲文義俱同者。
四分增十二文也。
有四句。
初句雲文義俱同者。
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
第二句雲文同而義異者。
如用飲蟲水。
同護命故。
文雖是同。
所表義異者。
如數胎閏。
謂減年戒未開胎閏。
受戒犍度中。
亦開胎閏。
兩文雖同。
其義各異。
減年戒。
未為開。
和上堕罪。
犍度之中。
為開弟子得戒。
故是義異。
第四句文義俱異者。
如僧尼不同戒也。
并随經律者。
如遺教善生涅槃楞伽是也。
十誦有三事一本起者。
即是須提那也。
二結戒者。
因茲本起。
佛即集僧制戒禁之是也。
三随結者。
即林中制也。
二部戒律者。
十誦律文初列僧尼二衆戒本是也。
并及義解毗尼者。
謂十誦律一部大藏通名毗尼也。
謂彼律中初列戒本。
已下即一一牒解。
所解者通是毗尼故曰也。
增一者十誦增一文也。
謂從一至十。
一上加一。
故名增一。
開遮輕重者。
如五大色。
名不淨。
不許服。
名為遮。
非五大色。
是淨。
許服即是開。
開即是輕。
遮即是重。
故雲輕重也。
是不淨遮等者。
即彼律文也。
如是等籌量本末等者。
即彼律前後文也。
比丘能知五相者。
一緣起。
二結戒。
三随結。
四辨相。
五開通。
辨相者。
入毛頭許等也。
開通者。
心亂癡狂等。
皆名開通。
不看他面者。
即自有明解。
心無疑畏。
豈複看他顔色故曰。
文略同上廣如彼說者。
謂了論文中。
有五相。
前三略同上十誦三事。
後二相如了論廣說。
故曰也。
第六教所诠意者。
前門決通令取諸部。
合文具足未知其文所诠何等。
因有此門也。
教者是能诠也。
所诠者謂二持兩犯也。
诠教之文者。
謂即是律文也。
其大趣者。
謂持犯也。
故曰止明持犯。
境通内外者。
謂持犯二行。
或用内心。
為持犯之境。
或用外事。
為持犯之境故曰。
内謂行心結業者。
謂于識想受行四心。
行前三心。
此屬無記。
不能成業。
流至行心。
随作善惡。
方成結業。
言結業者。
結何等業。
謂結持犯之業。
内起三毒是犯。
将毒為境。
内起三善。
翻此三毒名持。
即将善心為持境也。
此之二境。
俱結在行心。
非前三無記也。
故曰。
外謂情事順違者。
情是有情境。
事即非情境也。
此之二境上。
俱有持犯。
故曰順違。
但令教行相循始終無犯者。
教謂律教也。
行者是心行也。
循者。
深雲。
循是環。
謂是不間斷義也。
勝雲。
循者巡曆也。
但将教約行。
将相巡曆不與犯緣相應者。
皆名持也。
慈雲。
循是相應義也。
與教相應也。
言始終無犯者。
初受具已曰始。
一期報盡曰終。
護之光潔名之無犯。
若生來不學于法無聞者。
謂從初受具已來。
名曰生來。
非出父母胎也。
不識持犯輕重。
開遮如非之相。
故曰于法無聞。
何以得知受具已來名為生來。
律序偈雲。
佛戒所生者。
爾乃是真生。
猶如鴦崛魔。
如來所記别。
是兼福罰者。
如新受戒人不知教相。
見塔上草淨塔拔草望心得福。
望違佛教得提。
故曰兼福罰也。
事情虛實者。
謂可學九句中。
識事識犯。
則結根本此情實也。
不識事不識犯及疑等。
亦結根本。
名之為情虛。
事虛實者。
境想五句中。
一二句境實。
第三句有虛實可知。
非人畜來替也。
初句結夷。
後句結蘭罪。
夷蘭雖殊。
莫非是犯。
故曰不問等。
此通名持犯者。
謂泛于情事上。
明其持犯。
未辨其輕重等。
相故曰通等。
若結篇正罪者。
謂結五篇之正罪也。
窮諸治罰者。
謂斷割罪時。
先須窮核其輕重也。
束其方便等者。
謂攬方便為果罪也。
先須問其情所犯觀其所犯與教何處相應。
為與方便相應為與果處相應也。
此則量據核其實情義也。
輕重得于理教者。
理者。
謂業道違理罪。
教謂違制教罪。
即違理重。
違教輕。
今斷割人。
好識其輕重。
乃得分其理教二種分齊。
則斷割皎然。
蕪者草穢地曰蕪。
謂既核得實情。
與教相應。
斷其持犯者。
無有濫科之過也。
此别名持犯者。
此約對治為言。
故曰别明持犯。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者。
七部出家五衆。
在家二衆名為七部。
言教者。
化制二教也。
顯理之教乃有多途者。
謂佛随機設教。
皆為顯真如之理。
衆生機有各别。
教則随機差别。
故有多途。
雖然不出化制二門。
故曰大分為二。
但泛明因果者。
謂但泛明善惡二因。
感苦樂兩果。
修善行福。
作惡得罪。
忍辱端正。
不殺生長壽等。
故曰泛明等也。
識達邪正者。
即涅槃經雲。
此是佛說。
此是魔說。
八不淨物畜者是邪。
不畜者是正。
畜者是魔眷屬。
非佛弟子。
又不信因果是邪。
歸依三寶是正。
廣如涅槃邪正品說。
科其行業沉密而難知者。
且如化教。
但論不應殺生。
而不分殺生有輕重之門。
今欲科其輕重之業不知。
故曰難知。
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者。
如持五八十善戒人。
得生人天等也。
現觀因則知來報。
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行教等者。
南山律師雲。
言行教者。
依教興解。
非行不成故曰行教。
亦曰制教。
教由制興。
故曰制教也。
定其取舍者。
若依教如法者。
乃可行之名取。
若是違教非法者。
不可行之。
名舍。
立其綱緻者。
五篇七聚名綱緻也。
決于疑滞者。
謂疑犯疑持。
疑于輕重。
雍滞積年。
于事不了。
一見律文。
解便通達。
故曰決于疑滞也。
指事曲宣等者。
謂行教。
一一戒。
皆指一一事。
曲宣說。
不同前化教泛說。
淫盜不顯于境犯處等。
今律教。
即顯其境三趣優劣得罪差别分齊。
一披盡解故曰不假重攬。
事有再科之??者。
如犯殺盜等罪者。
科違戒罪。
複加業道一罪。
故雲再科。
科謂科罰也。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者。
濟雲。
化教中。
亦有制教。
制教中。
亦有化教。
故曰相濫。
何者是邪。
如涅槃楞迦遺教。
豈非化教。
其中即明戒律之義。
又如四分受戒犍度。
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