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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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彰舉者。
解慧不說者。
舉者親詞。
汝若不從我舉。
忏悔清淨。
必為惡業羁纏。
故曰不說。
亦可言。
我以癡不了心舉汝。
汝可容有得脫之義。
我今以解心舉汝。
汝必無有得脫之義。
故雲不癡不說。
??無第四共??成诤句。
次犯诤釋中。
但有評犯境界。
更無解句。
次事诤中。
亦但有境界。
言诤中事作等者。
但诤一切已起羯磨成不成理。
而生诤者。
應用現前多人語滅。
即是言诤中事作。
所以爾者。
以此羯磨事同用言诤毗尼滅。
故雲言诤中事作。
如瞻波中作一非法别衆羯磨。
乃有七人共诤。
如斯等類。
鹹是言诤中事作。
覓诤中事作者。
如作羯磨被謗有根。
或瘨狂時作非法羯磨。
或作非法羯磨。
為他所舉。
前引後違而生其诤。
如斯之類。
并是覓诤中事作。
犯诤中事作者。
如似二人橫評非法别衆等羯磨。
一人言此惡心秉得蘭。
一人言懈怠心犯吉。
或因此故。
衆共相用。
此是事見俱異。
須用自言草覆滅故。
是犯诤中事作。
次明诤根。
根者生義。
四诤之興。
莫不由此。
先明言诤根。
言诤根中。
位有其四。
一貪無貪等者。
約内心為根。
二僧界人。
三約事說根。
評四種僧。
以生其诤。
诤由僧。
名僧為根。
界人亦爾。
三六诤為根者。
約因說根。
六诤者。
中阿含五一二雲。
一瞋惱。
二不語。
三憎疾。
四谄诳。
五無愧。
六惡欲耶見惡性。
故下文言。
鬥诤有六根本。
如中阿含說。
四十八破事者。
約法為根。
次覓诤根。
初貪無貪等還是内心。
次約事者。
舉僧犯故。
以僧為根。
因界生诤。
故界為根。
犯由人起。
以人為根。
三舉事者。
即是所舉之事。
此不诤理有正故無十八破事。
事次犯诤根者。
餘如前釋。
言六犯所起為根者。
約業說根。
如增六文雲。
或有犯由身起非心口等六句。
但八業中除心及不由身口心犯二句。
解六句是。
次事诤者。
事從三起。
解釋如前。
次解三性言覓事三。
皆通三性犯。
無善犯。
故但通二。
先明言诤通三。
文有其二。
先總問答。
若為顯理不求明名利。
如此诤者。
是名為善。
若為名利情存勝負。
如此诤者。
是其不善。
非前二心。
從爾論理。
如此诤者。
是名無記。
次别問答通三所以。
一一有三。
謂舉釋結。
通六諸诤。
各三亦然。
文相可解。
次覓诤總别如前。
然就别中。
先解善見。
善見釋中。
文有其三。
一明舉人善心伺覓。
二以三舉下彰覓境界。
三以如是相下出其舉語。
初文是中比丘者。
出其舉人善心共相伺覓者。
出善心相。
次釋覓境。
文有其二。
初有三句。
舉覓境界。
解釋如前。
次内有五法下明其善相。
前言善心。
不知如何是善心。
今以内具五法故是善心。
次出善相。
如何知善具二義故一今前人自行清淨。
故言令此人無犯等。
二令僧衆無外見聞之譏。
故言莫令此人有意名等。
次出舉語。
釋文如上次明不善。
文亦有三。
初明舉人不善心覓。
二以三舉等者。
釋覓境界。
科解同前。
真翻前善。
即是不善。
三以如是相下出非法舉。
言莫求非法伴黨相助。
故曰不妄求等。
内無五德粗言呵诘。
故曰不安慰其心化。
舉憶念者。
妄引證明。
安此事者。
安無根不犯事。
不安此事者。
不安有根犯事。
内無解慧。
故名為癡。
非法舉罪。
彼此獲??。
故曰不說。
次無記同前。
次明犯诤。
初總問通三以不。
次總答但二無其善犯。
次别釋二。
不善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故犯戒。
文言。
學人故犯者。
通相總舉。
理實但是前二果人。
以不還人欲界惑盡。
所有犯者。
亦是無記。
或可雖無不善。
有故違心。
即是說故違心。
名為不善。
次無記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
不故犯戒。
及無差人。
又準十誦第五十。
無學人犯者。
亦唯無記。
故長老波離問。
羅漢為善心犯不善心無記心。
佛言。
羅漢有所犯者。
皆無記心。
若阿羅漢心不憶有長衣。
數數食别衆食。
不白入聚落。
不着僧伽梨等。
又準十誦。
亦有善心犯戒。
彼文第五十。
波離問佛。
為善心犯。
為不善心犯。
為無記心犯。
佛言。
有善心犯。
不善心犯。
無記心犯。
善心犯者。
若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
手自拔塔前草。
自治經行處草。
自采華。
是名善心犯。
不善心犯者。
故犯佛結戒。
無記心犯者。
不故犯戒。
次事從三起。
亦通三性。
釋文可解。
次簡定是非。
是非者诤理之言。
是其言诤。
餘言餘诤。
則非言诤。
伺罪之覓。
是其覓诤。
餘覓餘诤。
則非覓诤。
評犯之诤。
是其犯诤。
餘犯餘诤。
則非犯诤。
诤羯磨事。
是其事诤。
餘事餘诤。
則非事诤。
總定雖然。
次須别解。
别中。
先定言诤。
餘诤類知。
就言诤中。
文分為三。
第一以言對诤總為四句。
第二或有言六是非互顯。
開為七門。
第三雲何言下。
依事解釋是非之相。
初學本文多少不定。
為末下诤字或有或無。
有者即五句。
無者但四句。
為此至見诤子注中。
或雲五句如上。
或雲四句如上。
今者且存四句分别。
一言言诤。
二言诤言。
三言诤。
四诤言。
定文雖然。
義須解釋。
有古師雲。
此四句中。
為簡餘言。
第一第三。
以言石诤。
為簡餘诤。
第二第四以诤雲言。
然此四中。
初二以為一對。
後二後為一對。
此二對中。
所以前對言即言诤。
言诤即言。
為别後故。
何故後對言即單即。
單即為别前故。
實理相似。
為别二對。
故有單複。
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
第二第四同簡解诤。
古釋衆多。
且陳此一。
餘并繁詞不能具述。
又此四句并是散文。
句别義殊。
豈得總束為對。
束為對者。
理則不爾。
為言醫宗。
故今别解。
欲得理教分明無過。
直釋。
初舉四句章本。
次開七門。
後随解釋。
如此順文于義何失。
又若要須釋章本者。
此四句中。
前之三句。
将言對诤簡言是非。
第四一句将诤對言簡诤是非。
然前三中。
初之二句。
舉言诤體簡言是非。
第三一句。
簡生诤因。
又前二中欲舉诤體。
以言通有是非。
故須初句簡言是非。
故文雲。
雲何有言即是言诤。
雲何有言非言诤。
次句言既簡已直舉其體。
故文雲。
雲何言诤石是言。
此直舉體不簡其非。
此雖識體。
未辨其因。
故第三句簡定其因。
自有因诤十八法言即是言诤。
诤餘言者不是言诤。
故文雲。
雲何言即是诤。
雲何言不诤。
問觀其初三簡無别相。
如何乃言體因有異。
答初句既雲言诤。
明知诤用言成。
成诤既以由言。
明知無是诤體。
第三單舉其诤。
诤即未定。
言成成诤。
若定由言因。
亦須簡别。
第四句将诤對言。
簡餘诤者。
以上三句但簡其言故此一句直簡其诤。
故文雲。
雲何诤即是言。
雲何诤而非言。
觀其簡文相應如是。
直以旨趣幽深意促難見。
磨古群德并竭智謀。
釋者隆多契者甚少。
餘每稱校之次。
詹此生慚。
聊申此解。
異諸學人詳文察義。
希望永決迷津。
長開法眼。
次開七門。
望第二句。
直舉诤體無舉非句。
自餘三句是非相對顯。
故成其七。
次依牽解。
一一有三。
謂舉釋結。
初牽釋中。
比丘共比丘者。
舉起诤人簡異餘衆不成言诤。
尼共尼诤亦爾。
十八法者。
舉何诤法。
以如是相等。
顯其诤相。
第二牽中舉父兒等善言不成言诤。
類比丘善言亦非言诤。
餘牽類知。
次覓诤但有四句章本。
餘二略無。
次犯事二诤。
總類用前。
次明第三藥病相對。
然中文三。
第一總明現前是非。
第二爾時阿難下藥病相對殄滅方軌。
第三爾時長老優波離六問答自言是非之相。
初文以現前是衆藥之本。
故須先簡是非。
欲令非者棄舍是者随用。
至于對诤。
不後重彰。
懸指上文。
省而義要。
然中分二。
初先明非。
第二若一比丘下明其如法。
此中泛明是非。
未有主當。
今者且拟一法。
以釋此文。
如人持欲至僧忘而不說一人雲欲既不說。
别衆不成一人雲隆後不說法事得成。
因此紛纭經人取斷。
非中。
四四成十六句。
謂一比丘為頭有其四句。
餘之三頭。
各四亦爾。
然十六中。
位分為二。
初十二句三種非。
次有四句五種非。
前十二中。
有三位四句。
先解初句。
文分為二。
初明現前三非。
次如是下勝成非法。
文若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
謂斷诤人在起诤人前。
合是人現前。
次好言教語若擯者。
妄定諧和。
辄有取舍。
然此不應真軌。
故曰非法等。
此是非法法現前。
次彼作下。
印非為如。
勸受息忍。
無是非法毗尼現前。
次結非法亦具三種。
故稱相似。
釋初一句既爾。
餘十一句類知。
次五種非四句。
準同前說。
次釋如法亦十六句。
前十二句三種如。
次有四句五種如。
前文十二亦三頭各四。
先解初四。
于初四初句中。
文分為四。
一舉三種現前。
二若作如是下。
結成如法。
三是中下。
牒名解釋。
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
初文三種現前。
一人。
二法。
三毗尼。
人者謂斷诤比丘。
在起诤比丘前。
能所合是人現前攝。
次法現前好言教語者。
定前所诤之事。
謂欲至僧表情無二。
雖妄不說法事得成。
出此道理。
諧和彼此。
故曰好言教語。
此之斷決。
契合真軌。
後有滅惡生善之能。
亦稱聖教。
故曰如法等。
此謂是前作事如法無是。
如法法現前。
次彼作下毗尼現前。
此謂印如為是。
勸受息忍。
即是如法毗尼現前。
次結成如法。
次牒名解釋。
如文可知。
次發起罪有三人。
一即座斷诤人。
二後來比丘。
三新受戒人。
然下兩人物是初诤。
初者新也。
我等先來未斷此事。
望我即同未滅之诤。
故言謂是初诤。
佛言但使滅竟。
皆是已滅之诤。
非謂望已不滅。
即名為初。
是故發起皆獲提罪。
次三句同前。
又二三為頭亦四應爾。
次明五種現前。
先明僧為。
一比丘文亦分四。
一五種現前。
二若如是下結成如法。
三牒名解釋。
四結發起罪。
初五現中。
略無其界。
亦可僧所依處。
必須有界。
餘相可解。
但發起中。
加與欲為四。
下三類知。
次明藥病相對殄滅。
殄滅四诤。
即為四文。
先明言诤。
言诤文二。
先總問答知用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
殄滅方軌。
初文問意。
藥有其七。
诤但有四。
不知欲除言诤當困幾藥。
故曰以幾滅滅。
佛前七中。
但用其二。
簡餘五藥。
故言現前多人語。
所以爾者。
言诤起由诤理解正。
解正道理聖教所明。
是以三藏法師。
依教刊定。
願正理分。
诤情消殄。
故現前多人語是相對除。
餘之五藥。
用不相應。
如似覓诤起本由人。
以人清濁未分。
是以生诤。
故以憶念等三。
定人清濁。
清濁既分。
诤情消殄。
言诤評理而生。
本不謂人清濁。
豈得辄用憶念等三。
如似犯诤本由辄治。
求後評他罪之輕重。
今欲滅者。
要得前人白言引過。
定罪重輕。
或可相朋經曆年歲。
自言不滅。
須用草覆。
言诤評理。
不用白言引過。
理須彰何用學霞。
次别問答。
文分為二。
初明臘現前滅言诤下品易除殄者。
第二爾時舍衛下用二毗尼滅言诤上品預除殄者。
凡滅之來。
從下向上。
要須先輕後重。
前文複二。
初一問答阿難聞說。
用二毗尼滅于言诤。
後更知生不用多人語。
獨用現前。
頗得滅不。
即是别問。
佛答言有。
即是别答。
問阿難何不更問獨用多人語。
不用現前得滅言诤不。
答阿難已知現前。
是衆藥本。
縱單多人語。
亦不離現前。
是故不得更興此問。
第二問一滅方。
故言何者是。
佛言下示其滅法。
滅隆能滅人異。
即可為八。
初一比丘滅。
二二比丘滅。
三三比丘滅。
四僧滅。
五若彼诤比丘在道諾下異界僧滅。
六若彼诤比丘不能中道下衆多三藏滅。
七性二比丘下二三藏滅。
八性一比丘下一三發滅。
此八能滅之中。
若以界分。
前四同界。
後四異界。
若約現前三五多少。
初三後三。
是三種現前。
中間四五僧滅。
是五種現前。
若約人之多少别者前四從一至僧。
後四從僧至一。
今分八者。
不約現前三五。
又後不約界數不同。
但約三藏能斷诤人德行勝劣。
以分次第。
既知次意。
先解初文。
一人滅中。
分之為四。
初明三種現前。
第二如是下續名成滅。
第三牒名解釋。
第四應明發起。
文無者略。
既欲刊定。
不知所定是何。
故須先出所诤之事。
如下增十二中。
文同義異。
文異義同。
四句所诤是刊定事。
既知如此随起皆得。
今且寄一遮性以明。
如有豎義者言。
粗語戒等性惡故重。
媒嫁戒等遮惡故輕。
治義者言。
同一犯聚。
何有輕重。
執此輕重生诤。
經三藏斷決。
能滅之人。
為所滅者。
故雲若一比丘為一比丘。
合是人現前。
次好言等。
是法現前。
三藏法師。
依教決斷言。
豎義者是。
治義者非。
故曰好言教語。
如此斷時。
契合真軌等。
故曰如法等。
次彼作下即如為是勸受息忍。
即是毗尼現前。
餘之文相。
同上應知。
為一既爾。
為二三僧亦然。
次二比丘滅三比丘滅軌則别異。
并言亦如是。
次第四僧滅。
文分為二。
初對僧滅。
二佛語阿難下。
道諾不對僧滅。
前三同界無道諾滅。
此趣異界。
故有道諾。
僧為一人。
四文如上。
為二三僧。
文亦不異。
并悉略無發起之罪。
次道諾滅者。
彼诤比丘。
不忍僧滅。
欲往異處。
更求人斷。
但在道諾思量。
忍可此滅。
若能如此滅者。
是前僧之力。
文計有四。
略無發起。
次第五僧滅。
文分為二。
第一對僧前滅。
第二彼诤比丘下道諾思量滅。
前文有三。
初明起诤比丘付诤方法。
第二此僧應語下教僧受诤儀軌。
第三受已應斷決下示僧滅方。
就前付中。
文有其六。
第一說诤起由。
申其來意。
文言我此诤事如是起者。
總申诤由。
如實因是起者自彰說實僧作如是滅者申前僧滅法。
我不忍可者。
自除不受。
是故已下結其來意。
第二善哉長老下請求為滅。
第三若長老下滅若如法彰己能舍。
第四若長老不能下若其滅不如法。
诤更深重。
以此悕令如法滅诤。
第五不如法下滅若非法非直诤增亦令比丘住不安樂第六彼诤比丘六勝成舍诤。
次教僧受。
文有其四。
第一敕如實說許量為滅。
文言長老诤事若如是起者。
責起所由。
如實如所因起者。
責說如實。
如彼衆僧滅诤者。
責前滅法。
此之三事說若如實。
我等當共量宜。
不知能滅以不。
第二若長老下若說不實我不得意。
違理斷诤。
令更深重。
此則悕令說诤如實。
第三非法下說不如實。
非直诤增。
亦令比丘住不安樂。
第四彼僧應下結成受诤。
次示滅法。
先結前生後。
次若彼下正教滅法。
滅法文四。
如前說。
初滅中。
文分為七。
初教安诤比丘進不如文。
第二衆僧下念欲簡德。
第三佛告下許簡智人。
制具十法。
五分二十三。
彼诤比丘。
具說本末。
若僧作二種語。
或言應爾。
或言不應爾。
不可定者。
僧應語言。
随汝所取。
二種語中各四人作斷事僧白二差之。
下七百結集中亦爾。
第四斷争比丘中下長出三人。
三人如文。
此雖不足斷诤數中。
若在界内。
鹹須取長。
如七百中羯磨差人取。
第五若許斷事下具德之人。
僧應佐助。
第六若此語事下教量前僧滅之儀軌。
第七僧無應語下正明斷滅。
餘文可知。
道諾滅中亦四如上。
第六法衆多三藏所。
文相同前。
釋亦如上。
第七法三三藏所。
第八法一三藏所。
文并同前。
不更繁載。
又六三文。
略無道諾滅法。
次明二毗尼滅。
于中文四。
初彰鬥诤比丘不忍八滅。
此中初至滅诤争不忍。
前四能滅。
次聞彼住處六不忍後四能滅。
第二彼诤比丘下舉白世專。
第三世尊無集六呵責。
第四告諸比丘下制用多人語。
于中文二。
初立章門制用多人語。
第二依章解釋。
解釋文二。
既欲以籌表語。
先須簡德。
差行籌人。
第二有三種下行籌彌诤。
此中複二。
先明多人滅诤儀軌。
第二有十不如法下辨是非優劣。
前文有三。
第一舉數。
第二列名。
第三雲何下解釋。
解釋三相。
文則為三。
第一顯露。
第二覆藏。
第三耳語。
初顯露中。
文四。
第一正明滅诤。
第二若化如是下結名成滅。
第三是中下牒名解釋。
第四若如法下結反起罪。
初文有二。
第一當處僧滅。
第二若如法語比丘少下外求他界僧滅。
前文有四。
第一明行舍羅五種差别。
此五句中。
初二句衆中非法者多。
然師及智人如法。
次二句不知衆中如非多少。
亦師及智人如法。
次一句一切如法者多。
第二應作二種下制作法式。
為表是非二語。
故使完破不同。
五分二十三雲。
僧應作二種籌。
一名不如法。
第三作舍羅已行籌白法。
五分唱言。
若言如法捉如法籌。
若言不如法捉不如法籌。
第四行舍羅已應别處下白令诤滅。
四文之中。
前三是法現前。
第四是毗尼現前。
餘三現前。
理有可解。
次他界僧滅。
作亂起者。
任五德量宜。
随作一法。
令衆得散。
五分二十八雲。
自收籌取于屏處數。
若不如法籌多。
應更令起相去遠坐人人前竊語言。
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教。
大德當舍非律非佛所教。
如是語已。
後更行籌。
若不如法人猶多。
應後唱雲。
僧今未斷是事。
可随意散。
後當更斷。
若如法人多。
應白二羯磨滅之。
下三文可知。
次覆藏。
次耳語。
此二之中。
唯無狂露中第五句。
以人非法者多。
恐相仿習。
故覆藏耳語行。
不得發露。
釋相可解。
次辨是非優劣。
文中分二。
初明捉籌如非。
次辨德之優劣。
前如非中。
先非後如。
非中有三。
謂舉釋結。
釋中有二。
初列章本。
次牒解釋。
釋中白異羯磨異者。
軌異倫是中無一非行籌刊定。
是名非法。
此念罪此不故犯。
或發心化者。
舊解雲。
若評小罪。
此言對首。
忏此雲心念。
二于是法。
若行舍羅。
定一是一非。
名為小犯行舍羅。
此釋不然。
今解。
或念犯者。
起心未作。
如起不正思惟。
名為非護。
或不故犯者。
以無故違心。
無非威儀罪。
或發心作者。
物欲發動身語。
合得吉罪。
此等軌者俱是不應行籌定之。
是名非法亦可此雖是犯。
未動身語。
行籌定者是名非法。
異見異忍者。
心見其非忍非捉籌。
如法反前可解次明斷诤比丘德之優劣。
文有五句。
一舉。
二列三雲何下釋前四句四是中下。
校量勝劣。
五是為下結。
次殄覓诤。
文分為二初總問答困藥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殄滅之方。
初文問意。
已知言淨用二藥除。
未審覓淨。
當用幾藥。
故佛答言。
以四滅滅。
所以然者。
以淨根本淨人犯不。
故用憶念等三。
定人清濁。
人定淨消。
是相對治。
覓不評現。
不用多人語。
又不治罪诤犯。
不用自言草覆。
次别問答。
随用分三。
初現前與憶念合。
二現前與不癡合。
三現前與罪處合。
就初别中。
文分為二。
初文阿難既見用其四藥。
不知直用現前憶念。
不用不癡罪處。
頗得滅不。
即是别問。
佛答言有即是别答。
又憶念等三。
所定各異。
是故此三。
無并用法。
次又問下别問滅方。
佛示滅法。
于中文四。
第一正明殄诤。
第二若若如是下結名成滅。
第三是中六牒名解釋。
第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
初文有三。
第一明其诤過。
第二阿難下教與憶念毗尼白四如上。
第三有三非下辨如非法。
此中先三法非如。
次五法非如并具如文。
次現前不癡。
準憶念說。
次現前罪處。
文并同上。
準是非文。
言不作白。
言是非法者稱異。
問文中若不自言是非。
翻則自言是如。
既得自言。
何故與罪處法。
答若其此人本不自言。
無可微責。
治成非法。
今為此人。
先已引罪。
後懼僧治辄便拒諱。
故僧化法尋取前言。
所引罪處。
以加治法。
今文言不作自言者。
治本來無自言也。
又文言清淨者非法。
謂本無犯。
若與罪處。
是名非法。
若不清淨者如法。
謂犯殘等。
名為不淨。
治則如法。
若犯夷者。
應須滅擯。
若作罪處。
是名非法。
次明犯诤。
先總問知用藥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
初文問意。
雖知言覓。
不知犯诤後用幾滅。
佛言用三。
所以非餘者。
答此已執犯重輕。
以生其诤。
僧若滅時。
要須得彼白言引過。
诤方除滅。
或不能定。
紛纭難息。
即須依教化草覆地。
此不評理不用多人語。
又不诤人清濁。
不用憶念等。
次别問答。
随用分二。
初現前與白言合。
次現前與草覆合。
前文分二。
初文阿難既見用其三藥。
不知直用現前自言不用學覆為得以不。
佛答言得。
次問言下别問佛示滅法。
于中約法分寂。
應分為二。
先對三境三種現前自言。
次若長下五種現前自言。
今據然滅人以分次第以人有四故文亦四。
先對一人忏中文分為四第一正滅。
第二結名。
第三解釋。
第四發起。
此對一人忏者。
治三四犯及殘下輕蘭。
人皮石缽剃裸生等。
餘者則非對此釋忏儀軌。
四門分别。
第一明忏悔意。
第二釋忏悔名。
第三忏滅方法。
第四忏解同異初門意者。
凡論罪業。
皆無定性。
既從解生。
理從解滅。
然此先作惡業。
雖謝于往為因成就。
必招苦果。
故今于惡生厭。
立對除道。
用此精誠。
能滅先惡。
既滅苦因。
戒如本淨。
不受來報。
名為忏悔。
次釋名者忏是梵言具足應雲忏摩。
悔是唐語。
如呵梨陀姜。
故言忏悔。
義言興善伐惡。
稱之為忏。
姄往修來。
目之為悔。
次滅法者。
忏悔必須至誠殷姄。
慚謝往??。
方能滅惡。
然所造惡治。
須感報不定。
以報不定遇□□□□□可轉。
然此忏心。
能除被報。
以除不受。
名之為滅。
問所造惡業謝在于往。
謝性既無。
無何可忏。
答造業雖謝。
業性已成。
成則是有。
故得忏悔。
問罪有違理及違教。
未知知忏滅何者。
解以牒名種。
依教忏故。
但違教。
不除違理。
其違理罪。
攝在化教中明。
又解。
俱忏違教違理。
所望雖攝。
論所厭??。
體無有異。
若使違教違理體有異。
可忏違教違理在。
今此二違體是同。
如何體滅違理在。
次同異者。
凡論惑者。
從虛至細。
以其虛惑障理淺。
微惑翳理深。
其觀智者。
從微至着。
初起者劣。
後生者勝。
初起雖劣。
能除上惑。
故九品中先斷上上。
後起漸勝。
能除下惑。
故九品中下下後斷。
論其忏悔。
對除義則異。
此以所造業。
有其三品。
忏洗之心。
亦上中下。
悔是事中遞相抑伏。
要須敵對。
相當方能除連其所造惡。
若是上品中下心忏。
必無滅義。
通須起彼上品善心。
伏彼惡因。
方遮苦果。
中下相對。
其義亦然。
凡忏悔者。
既不能定。
先所造業。
上中下别。
但應總起上品心。
除以上品心。
能斷一切。
是則上品善心。
尚除上惡中下惡。
而不消亡。
若取防未起非。
即類斷結道。
如初犯過虛。
離之則易。
如是展轉。
乃至第五自非專心護持無由行立。
以此故知。
初劣後勝。
釋文等法。
并如上明。
然三說已前。
是法現前。
自責心等。
是毗尼現前。
餘文可解。
次對二比丘忏加一問通人。
此中忏者。
舍堕通三位。
??此應作。
餘非此限。
但小衆者。
須對三人。
次三比丘文。
亦不異。
此中忏罪者。
限是夷遞輕蘭。
殘邊重蘭。
及壞羯磨僧。
并破法輪伴。
餘非此限。
次對僧忏。
餘法如上。
所忏罪者。
是夷邊重蘭。
及二逆蘭。
并餘破主舍堕。
該三位不須别互。
餘者則非計。
對僧忏應攝僧殘。
化法不同。
故且除去。
次現前草覆。
文中有二。
初一問答知用分寂。
次又問下而答滅法。
文四如前。
前正滅中文亦為四。
第一彰其诤過。
第二阿難下。
兩衆量可求化草覆。
第三阿難下制作單白和其二衆。
第四阿難下正制二衆各作草覆。
忏悔文中。
已除重罪。
輕者并滅。
而何者為重罪。
答如憶念不癡中。
以夷殘偷蘭為重罪。
此準于彼。
理亦須然。
故多論第九雲。
我等所化罪。
除偷蘭遮。
除白衣相應罪。
今白為及為彼。
故當現前發露。
悔過不覆。
不同僧忏文中。
不簡被為聞戒化法故。
罪不除其遮。
不至白衣家。
法事須忏謝白衣非直謝僧能了。
故須除去。
除此已外。
并作草覆。
此中罪者。
無前白言中。
相用不滅難定者。
是謂如贊欲食。
及指校食。
各執不同不得忏悔。
故聽不說名種作草覆忏衆中。
第一堪秉法者。
應起白衆。
求滅如文。
第二衆亦爾。
次問事诤。
以位别故。
須别而答。
然以體同三诤故言一切滅。
滅若更問答。
不勝前三。
恐濫俱用。
又言堕所犯。
次明自言如非。
前文餘六。
并明是非。
唯有自言未辨為此波離舉問就中文二。
先總明自言非一切如法。
次是中下。
别出如非相。
就中文三。
初明非法自言。
次優波離下。
明如法自言。
次時有比丘下。
辨淺自言。
得失之事。
亦可對。
餘比丘。
無出自言不成之事。
先解初文。
非法位二。
初有兩位四十九句。
據不犯成非。
次有兩位四十二句。
據有犯成非。
前四十九。
實不犯罪。
不化舉不作憶念。
便自言犯。
對其七聚為頭。
互勿成四十九。
次四十九不犯是同然作舉化憶為異。
次四十二中。
并隆實犯。
各以引不相當。
故成非法。
此中前四十二。
據不作舉不作憶念。
為實犯夷。
若言犯夷無是如法為言殘等六句七頭各六。
合四十二。
次四十二俱作舉憶念為異。
次如法中。
但二七句。
皆據實犯。
前七實犯不作舉不作憶念。
反兩位非中。
各初四十九四十二。
後七實犯作舉作憶念。
反兩位非中。
各後四十九四十二。
以各引過相當。
故是如法。
次不成如文。
上來滅诤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
彰舉者。
解慧不說者。
舉者親詞。
汝若不從我舉。
忏悔清淨。
必為惡業羁纏。
故曰不說。
亦可言。
我以癡不了心舉汝。
汝可容有得脫之義。
我今以解心舉汝。
汝必無有得脫之義。
故雲不癡不說。
??無第四共??成诤句。
次犯诤釋中。
但有評犯境界。
更無解句。
次事诤中。
亦但有境界。
言诤中事作等者。
但诤一切已起羯磨成不成理。
而生诤者。
應用現前多人語滅。
即是言诤中事作。
所以爾者。
以此羯磨事同用言诤毗尼滅。
故雲言诤中事作。
如瞻波中作一非法别衆羯磨。
乃有七人共诤。
如斯等類。
鹹是言诤中事作。
覓诤中事作者。
如作羯磨被謗有根。
或瘨狂時作非法羯磨。
或作非法羯磨。
為他所舉。
前引後違而生其诤。
如斯之類。
并是覓诤中事作。
犯诤中事作者。
如似二人橫評非法别衆等羯磨。
一人言此惡心秉得蘭。
一人言懈怠心犯吉。
或因此故。
衆共相用。
此是事見俱異。
須用自言草覆滅故。
是犯诤中事作。
次明诤根。
根者生義。
四诤之興。
莫不由此。
先明言诤根。
言诤根中。
位有其四。
一貪無貪等者。
約内心為根。
二僧界人。
三約事說根。
評四種僧。
以生其诤。
诤由僧。
名僧為根。
界人亦爾。
三六诤為根者。
約因說根。
六诤者。
中阿含五一二雲。
一瞋惱。
二不語。
三憎疾。
四谄诳。
五無愧。
六惡欲耶見惡性。
故下文言。
鬥诤有六根本。
如中阿含說。
四十八破事者。
約法為根。
次覓诤根。
初貪無貪等還是内心。
次約事者。
舉僧犯故。
以僧為根。
因界生诤。
故界為根。
犯由人起。
以人為根。
三舉事者。
即是所舉之事。
此不诤理有正故無十八破事。
事次犯诤根者。
餘如前釋。
言六犯所起為根者。
約業說根。
如增六文雲。
或有犯由身起非心口等六句。
但八業中除心及不由身口心犯二句。
解六句是。
次事诤者。
事從三起。
解釋如前。
次解三性言覓事三。
皆通三性犯。
無善犯。
故但通二。
先明言诤通三。
文有其二。
先總問答。
若為顯理不求明名利。
如此诤者。
是名為善。
若為名利情存勝負。
如此诤者。
是其不善。
非前二心。
從爾論理。
如此诤者。
是名無記。
次别問答通三所以。
一一有三。
謂舉釋結。
通六諸诤。
各三亦然。
文相可解。
次覓诤總别如前。
然就别中。
先解善見。
善見釋中。
文有其三。
一明舉人善心伺覓。
二以三舉下彰覓境界。
三以如是相下出其舉語。
初文是中比丘者。
出其舉人善心共相伺覓者。
出善心相。
次釋覓境。
文有其二。
初有三句。
舉覓境界。
解釋如前。
次内有五法下明其善相。
前言善心。
不知如何是善心。
今以内具五法故是善心。
次出善相。
如何知善具二義故一今前人自行清淨。
故言令此人無犯等。
二令僧衆無外見聞之譏。
故言莫令此人有意名等。
次出舉語。
釋文如上次明不善。
文亦有三。
初明舉人不善心覓。
二以三舉等者。
釋覓境界。
科解同前。
真翻前善。
即是不善。
三以如是相下出非法舉。
言莫求非法伴黨相助。
故曰不妄求等。
内無五德粗言呵诘。
故曰不安慰其心化。
舉憶念者。
妄引證明。
安此事者。
安無根不犯事。
不安此事者。
不安有根犯事。
内無解慧。
故名為癡。
非法舉罪。
彼此獲??。
故曰不說。
次無記同前。
次明犯诤。
初總問通三以不。
次總答但二無其善犯。
次别釋二。
不善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故犯戒。
文言。
學人故犯者。
通相總舉。
理實但是前二果人。
以不還人欲界惑盡。
所有犯者。
亦是無記。
或可雖無不善。
有故違心。
即是說故違心。
名為不善。
次無記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
不故犯戒。
及無差人。
又準十誦第五十。
無學人犯者。
亦唯無記。
故長老波離問。
羅漢為善心犯不善心無記心。
佛言。
羅漢有所犯者。
皆無記心。
若阿羅漢心不憶有長衣。
數數食别衆食。
不白入聚落。
不着僧伽梨等。
又準十誦。
亦有善心犯戒。
彼文第五十。
波離問佛。
為善心犯。
為不善心犯。
為無記心犯。
佛言。
有善心犯。
不善心犯。
無記心犯。
善心犯者。
若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
手自拔塔前草。
自治經行處草。
自采華。
是名善心犯。
不善心犯者。
故犯佛結戒。
無記心犯者。
不故犯戒。
次事從三起。
亦通三性。
釋文可解。
次簡定是非。
是非者诤理之言。
是其言诤。
餘言餘诤。
則非言诤。
伺罪之覓。
是其覓诤。
餘覓餘诤。
則非覓诤。
評犯之诤。
是其犯诤。
餘犯餘诤。
則非犯诤。
诤羯磨事。
是其事诤。
餘事餘诤。
則非事诤。
總定雖然。
次須别解。
别中。
先定言诤。
餘诤類知。
就言诤中。
文分為三。
第一以言對诤總為四句。
第二或有言六是非互顯。
開為七門。
第三雲何言下。
依事解釋是非之相。
初學本文多少不定。
為末下诤字或有或無。
有者即五句。
無者但四句。
為此至見诤子注中。
或雲五句如上。
或雲四句如上。
今者且存四句分别。
一言言诤。
二言诤言。
三言诤。
四诤言。
定文雖然。
義須解釋。
有古師雲。
此四句中。
為簡餘言。
第一第三。
以言石诤。
為簡餘诤。
第二第四以诤雲言。
然此四中。
初二以為一對。
後二後為一對。
此二對中。
所以前對言即言诤。
言诤即言。
為别後故。
何故後對言即單即。
單即為别前故。
實理相似。
為别二對。
故有單複。
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
第二第四同簡解诤。
古釋衆多。
且陳此一。
餘并繁詞不能具述。
又此四句并是散文。
句别義殊。
豈得總束為對。
束為對者。
理則不爾。
為言醫宗。
故今别解。
欲得理教分明無過。
直釋。
初舉四句章本。
次開七門。
後随解釋。
如此順文于義何失。
又若要須釋章本者。
此四句中。
前之三句。
将言對诤簡言是非。
第四一句将诤對言簡诤是非。
然前三中。
初之二句。
舉言诤體簡言是非。
第三一句。
簡生诤因。
又前二中欲舉诤體。
以言通有是非。
故須初句簡言是非。
故文雲。
雲何有言即是言诤。
雲何有言非言诤。
次句言既簡已直舉其體。
故文雲。
雲何言诤石是言。
此直舉體不簡其非。
此雖識體。
未辨其因。
故第三句簡定其因。
自有因诤十八法言即是言诤。
诤餘言者不是言诤。
故文雲。
雲何言即是诤。
雲何言不诤。
問觀其初三簡無别相。
如何乃言體因有異。
答初句既雲言诤。
明知诤用言成。
成诤既以由言。
明知無是诤體。
第三單舉其诤。
诤即未定。
言成成诤。
若定由言因。
亦須簡别。
第四句将诤對言。
簡餘诤者。
以上三句但簡其言故此一句直簡其诤。
故文雲。
雲何诤即是言。
雲何诤而非言。
觀其簡文相應如是。
直以旨趣幽深意促難見。
磨古群德并竭智謀。
釋者隆多契者甚少。
餘每稱校之次。
詹此生慚。
聊申此解。
異諸學人詳文察義。
希望永決迷津。
長開法眼。
次開七門。
望第二句。
直舉诤體無舉非句。
自餘三句是非相對顯。
故成其七。
次依牽解。
一一有三。
謂舉釋結。
初牽釋中。
比丘共比丘者。
舉起诤人簡異餘衆不成言诤。
尼共尼诤亦爾。
十八法者。
舉何诤法。
以如是相等。
顯其诤相。
第二牽中舉父兒等善言不成言诤。
類比丘善言亦非言诤。
餘牽類知。
次覓诤但有四句章本。
餘二略無。
次犯事二诤。
總類用前。
次明第三藥病相對。
然中文三。
第一總明現前是非。
第二爾時阿難下藥病相對殄滅方軌。
第三爾時長老優波離六問答自言是非之相。
初文以現前是衆藥之本。
故須先簡是非。
欲令非者棄舍是者随用。
至于對诤。
不後重彰。
懸指上文。
省而義要。
然中分二。
初先明非。
第二若一比丘下明其如法。
此中泛明是非。
未有主當。
今者且拟一法。
以釋此文。
如人持欲至僧忘而不說一人雲欲既不說。
别衆不成一人雲隆後不說法事得成。
因此紛纭經人取斷。
非中。
四四成十六句。
謂一比丘為頭有其四句。
餘之三頭。
各四亦爾。
然十六中。
位分為二。
初十二句三種非。
次有四句五種非。
前十二中。
有三位四句。
先解初句。
文分為二。
初明現前三非。
次如是下勝成非法。
文若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
謂斷诤人在起诤人前。
合是人現前。
次好言教語若擯者。
妄定諧和。
辄有取舍。
然此不應真軌。
故曰非法等。
此是非法法現前。
次彼作下。
印非為如。
勸受息忍。
無是非法毗尼現前。
次結非法亦具三種。
故稱相似。
釋初一句既爾。
餘十一句類知。
次五種非四句。
準同前說。
次釋如法亦十六句。
前十二句三種如。
次有四句五種如。
前文十二亦三頭各四。
先解初四。
于初四初句中。
文分為四。
一舉三種現前。
二若作如是下。
結成如法。
三是中下。
牒名解釋。
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
初文三種現前。
一人。
二法。
三毗尼。
人者謂斷诤比丘。
在起诤比丘前。
能所合是人現前攝。
次法現前好言教語者。
定前所诤之事。
謂欲至僧表情無二。
雖妄不說法事得成。
出此道理。
諧和彼此。
故曰好言教語。
此之斷決。
契合真軌。
後有滅惡生善之能。
亦稱聖教。
故曰如法等。
此謂是前作事如法無是。
如法法現前。
次彼作下毗尼現前。
此謂印如為是。
勸受息忍。
即是如法毗尼現前。
次結成如法。
次牒名解釋。
如文可知。
次發起罪有三人。
一即座斷诤人。
二後來比丘。
三新受戒人。
然下兩人物是初诤。
初者新也。
我等先來未斷此事。
望我即同未滅之诤。
故言謂是初诤。
佛言但使滅竟。
皆是已滅之诤。
非謂望已不滅。
即名為初。
是故發起皆獲提罪。
次三句同前。
又二三為頭亦四應爾。
次明五種現前。
先明僧為。
一比丘文亦分四。
一五種現前。
二若如是下結成如法。
三牒名解釋。
四結發起罪。
初五現中。
略無其界。
亦可僧所依處。
必須有界。
餘相可解。
但發起中。
加與欲為四。
下三類知。
次明藥病相對殄滅。
殄滅四诤。
即為四文。
先明言诤。
言诤文二。
先總問答知用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
殄滅方軌。
初文問意。
藥有其七。
诤但有四。
不知欲除言诤當困幾藥。
故曰以幾滅滅。
佛前七中。
但用其二。
簡餘五藥。
故言現前多人語。
所以爾者。
言诤起由诤理解正。
解正道理聖教所明。
是以三藏法師。
依教刊定。
願正理分。
诤情消殄。
故現前多人語是相對除。
餘之五藥。
用不相應。
如似覓诤起本由人。
以人清濁未分。
是以生诤。
故以憶念等三。
定人清濁。
清濁既分。
诤情消殄。
言诤評理而生。
本不謂人清濁。
豈得辄用憶念等三。
如似犯诤本由辄治。
求後評他罪之輕重。
今欲滅者。
要得前人白言引過。
定罪重輕。
或可相朋經曆年歲。
自言不滅。
須用草覆。
言诤評理。
不用白言引過。
理須彰何用學霞。
次别問答。
文分為二。
初明臘現前滅言诤下品易除殄者。
第二爾時舍衛下用二毗尼滅言诤上品預除殄者。
凡滅之來。
從下向上。
要須先輕後重。
前文複二。
初一問答阿難聞說。
用二毗尼滅于言诤。
後更知生不用多人語。
獨用現前。
頗得滅不。
即是别問。
佛答言有。
即是别答。
問阿難何不更問獨用多人語。
不用現前得滅言诤不。
答阿難已知現前。
是衆藥本。
縱單多人語。
亦不離現前。
是故不得更興此問。
第二問一滅方。
故言何者是。
佛言下示其滅法。
滅隆能滅人異。
即可為八。
初一比丘滅。
二二比丘滅。
三三比丘滅。
四僧滅。
五若彼诤比丘在道諾下異界僧滅。
六若彼诤比丘不能中道下衆多三藏滅。
七性二比丘下二三藏滅。
八性一比丘下一三發滅。
此八能滅之中。
若以界分。
前四同界。
後四異界。
若約現前三五多少。
初三後三。
是三種現前。
中間四五僧滅。
是五種現前。
若約人之多少别者前四從一至僧。
後四從僧至一。
今分八者。
不約現前三五。
又後不約界數不同。
但約三藏能斷诤人德行勝劣。
以分次第。
既知次意。
先解初文。
一人滅中。
分之為四。
初明三種現前。
第二如是下續名成滅。
第三牒名解釋。
第四應明發起。
文無者略。
既欲刊定。
不知所定是何。
故須先出所诤之事。
如下增十二中。
文同義異。
文異義同。
四句所诤是刊定事。
既知如此随起皆得。
今且寄一遮性以明。
如有豎義者言。
粗語戒等性惡故重。
媒嫁戒等遮惡故輕。
治義者言。
同一犯聚。
何有輕重。
執此輕重生诤。
經三藏斷決。
能滅之人。
為所滅者。
故雲若一比丘為一比丘。
合是人現前。
次好言等。
是法現前。
三藏法師。
依教決斷言。
豎義者是。
治義者非。
故曰好言教語。
如此斷時。
契合真軌等。
故曰如法等。
次彼作下即如為是勸受息忍。
即是毗尼現前。
餘之文相。
同上應知。
為一既爾。
為二三僧亦然。
次二比丘滅三比丘滅軌則别異。
并言亦如是。
次第四僧滅。
文分為二。
初對僧滅。
二佛語阿難下。
道諾不對僧滅。
前三同界無道諾滅。
此趣異界。
故有道諾。
僧為一人。
四文如上。
為二三僧。
文亦不異。
并悉略無發起之罪。
次道諾滅者。
彼诤比丘。
不忍僧滅。
欲往異處。
更求人斷。
但在道諾思量。
忍可此滅。
若能如此滅者。
是前僧之力。
文計有四。
略無發起。
次第五僧滅。
文分為二。
第一對僧前滅。
第二彼诤比丘下道諾思量滅。
前文有三。
初明起诤比丘付诤方法。
第二此僧應語下教僧受诤儀軌。
第三受已應斷決下示僧滅方。
就前付中。
文有其六。
第一說诤起由。
申其來意。
文言我此诤事如是起者。
總申诤由。
如實因是起者自彰說實僧作如是滅者申前僧滅法。
我不忍可者。
自除不受。
是故已下結其來意。
第二善哉長老下請求為滅。
第三若長老下滅若如法彰己能舍。
第四若長老不能下若其滅不如法。
诤更深重。
以此悕令如法滅诤。
第五不如法下滅若非法非直诤增亦令比丘住不安樂第六彼诤比丘六勝成舍诤。
次教僧受。
文有其四。
第一敕如實說許量為滅。
文言長老诤事若如是起者。
責起所由。
如實如所因起者。
責說如實。
如彼衆僧滅诤者。
責前滅法。
此之三事說若如實。
我等當共量宜。
不知能滅以不。
第二若長老下若說不實我不得意。
違理斷诤。
令更深重。
此則悕令說诤如實。
第三非法下說不如實。
非直诤增。
亦令比丘住不安樂。
第四彼僧應下結成受诤。
次示滅法。
先結前生後。
次若彼下正教滅法。
滅法文四。
如前說。
初滅中。
文分為七。
初教安诤比丘進不如文。
第二衆僧下念欲簡德。
第三佛告下許簡智人。
制具十法。
五分二十三。
彼诤比丘。
具說本末。
若僧作二種語。
或言應爾。
或言不應爾。
不可定者。
僧應語言。
随汝所取。
二種語中各四人作斷事僧白二差之。
下七百結集中亦爾。
第四斷争比丘中下長出三人。
三人如文。
此雖不足斷诤數中。
若在界内。
鹹須取長。
如七百中羯磨差人取。
第五若許斷事下具德之人。
僧應佐助。
第六若此語事下教量前僧滅之儀軌。
第七僧無應語下正明斷滅。
餘文可知。
道諾滅中亦四如上。
第六法衆多三藏所。
文相同前。
釋亦如上。
第七法三三藏所。
第八法一三藏所。
文并同前。
不更繁載。
又六三文。
略無道諾滅法。
次明二毗尼滅。
于中文四。
初彰鬥诤比丘不忍八滅。
此中初至滅诤争不忍。
前四能滅。
次聞彼住處六不忍後四能滅。
第二彼诤比丘下舉白世專。
第三世尊無集六呵責。
第四告諸比丘下制用多人語。
于中文二。
初立章門制用多人語。
第二依章解釋。
解釋文二。
既欲以籌表語。
先須簡德。
差行籌人。
第二有三種下行籌彌诤。
此中複二。
先明多人滅诤儀軌。
第二有十不如法下辨是非優劣。
前文有三。
第一舉數。
第二列名。
第三雲何下解釋。
解釋三相。
文則為三。
第一顯露。
第二覆藏。
第三耳語。
初顯露中。
文四。
第一正明滅诤。
第二若化如是下結名成滅。
第三是中下牒名解釋。
第四若如法下結反起罪。
初文有二。
第一當處僧滅。
第二若如法語比丘少下外求他界僧滅。
前文有四。
第一明行舍羅五種差别。
此五句中。
初二句衆中非法者多。
然師及智人如法。
次二句不知衆中如非多少。
亦師及智人如法。
次一句一切如法者多。
第二應作二種下制作法式。
為表是非二語。
故使完破不同。
五分二十三雲。
僧應作二種籌。
一名不如法。
第三作舍羅已行籌白法。
五分唱言。
若言如法捉如法籌。
若言不如法捉不如法籌。
第四行舍羅已應别處下白令诤滅。
四文之中。
前三是法現前。
第四是毗尼現前。
餘三現前。
理有可解。
次他界僧滅。
作亂起者。
任五德量宜。
随作一法。
令衆得散。
五分二十八雲。
自收籌取于屏處數。
若不如法籌多。
應更令起相去遠坐人人前竊語言。
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教。
大德當舍非律非佛所教。
如是語已。
後更行籌。
若不如法人猶多。
應後唱雲。
僧今未斷是事。
可随意散。
後當更斷。
若如法人多。
應白二羯磨滅之。
下三文可知。
次覆藏。
次耳語。
此二之中。
唯無狂露中第五句。
以人非法者多。
恐相仿習。
故覆藏耳語行。
不得發露。
釋相可解。
次辨是非優劣。
文中分二。
初明捉籌如非。
次辨德之優劣。
前如非中。
先非後如。
非中有三。
謂舉釋結。
釋中有二。
初列章本。
次牒解釋。
釋中白異羯磨異者。
軌異倫是中無一非行籌刊定。
是名非法。
此念罪此不故犯。
或發心化者。
舊解雲。
若評小罪。
此言對首。
忏此雲心念。
二于是法。
若行舍羅。
定一是一非。
名為小犯行舍羅。
此釋不然。
今解。
或念犯者。
起心未作。
如起不正思惟。
名為非護。
或不故犯者。
以無故違心。
無非威儀罪。
或發心作者。
物欲發動身語。
合得吉罪。
此等軌者俱是不應行籌定之。
是名非法亦可此雖是犯。
未動身語。
行籌定者是名非法。
異見異忍者。
心見其非忍非捉籌。
如法反前可解次明斷诤比丘德之優劣。
文有五句。
一舉。
二列三雲何下釋前四句四是中下。
校量勝劣。
五是為下結。
次殄覓诤。
文分為二初總問答困藥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殄滅之方。
初文問意。
已知言淨用二藥除。
未審覓淨。
當用幾藥。
故佛答言。
以四滅滅。
所以然者。
以淨根本淨人犯不。
故用憶念等三。
定人清濁。
人定淨消。
是相對治。
覓不評現。
不用多人語。
又不治罪诤犯。
不用自言草覆。
次别問答。
随用分三。
初現前與憶念合。
二現前與不癡合。
三現前與罪處合。
就初别中。
文分為二。
初文阿難既見用其四藥。
不知直用現前憶念。
不用不癡罪處。
頗得滅不。
即是别問。
佛答言有即是别答。
又憶念等三。
所定各異。
是故此三。
無并用法。
次又問下别問滅方。
佛示滅法。
于中文四。
第一正明殄诤。
第二若若如是下結名成滅。
第三是中六牒名解釋。
第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
初文有三。
第一明其诤過。
第二阿難下教與憶念毗尼白四如上。
第三有三非下辨如非法。
此中先三法非如。
次五法非如并具如文。
次現前不癡。
準憶念說。
次現前罪處。
文并同上。
準是非文。
言不作白。
言是非法者稱異。
問文中若不自言是非。
翻則自言是如。
既得自言。
何故與罪處法。
答若其此人本不自言。
無可微責。
治成非法。
今為此人。
先已引罪。
後懼僧治辄便拒諱。
故僧化法尋取前言。
所引罪處。
以加治法。
今文言不作自言者。
治本來無自言也。
又文言清淨者非法。
謂本無犯。
若與罪處。
是名非法。
若不清淨者如法。
謂犯殘等。
名為不淨。
治則如法。
若犯夷者。
應須滅擯。
若作罪處。
是名非法。
次明犯诤。
先總問知用藥多少。
次阿難下别問相對。
初文問意。
雖知言覓。
不知犯诤後用幾滅。
佛言用三。
所以非餘者。
答此已執犯重輕。
以生其诤。
僧若滅時。
要須得彼白言引過。
诤方除滅。
或不能定。
紛纭難息。
即須依教化草覆地。
此不評理不用多人語。
又不诤人清濁。
不用憶念等。
次别問答。
随用分二。
初現前與白言合。
次現前與草覆合。
前文分二。
初文阿難既見用其三藥。
不知直用現前自言不用學覆為得以不。
佛答言得。
次問言下别問佛示滅法。
于中約法分寂。
應分為二。
先對三境三種現前自言。
次若長下五種現前自言。
今據然滅人以分次第以人有四故文亦四。
先對一人忏中文分為四第一正滅。
第二結名。
第三解釋。
第四發起。
此對一人忏者。
治三四犯及殘下輕蘭。
人皮石缽剃裸生等。
餘者則非對此釋忏儀軌。
四門分别。
第一明忏悔意。
第二釋忏悔名。
第三忏滅方法。
第四忏解同異初門意者。
凡論罪業。
皆無定性。
既從解生。
理從解滅。
然此先作惡業。
雖謝于往為因成就。
必招苦果。
故今于惡生厭。
立對除道。
用此精誠。
能滅先惡。
既滅苦因。
戒如本淨。
不受來報。
名為忏悔。
次釋名者忏是梵言具足應雲忏摩。
悔是唐語。
如呵梨陀姜。
故言忏悔。
義言興善伐惡。
稱之為忏。
姄往修來。
目之為悔。
次滅法者。
忏悔必須至誠殷姄。
慚謝往??。
方能滅惡。
然所造惡治。
須感報不定。
以報不定遇□□□□□可轉。
然此忏心。
能除被報。
以除不受。
名之為滅。
問所造惡業謝在于往。
謝性既無。
無何可忏。
答造業雖謝。
業性已成。
成則是有。
故得忏悔。
問罪有違理及違教。
未知知忏滅何者。
解以牒名種。
依教忏故。
但違教。
不除違理。
其違理罪。
攝在化教中明。
又解。
俱忏違教違理。
所望雖攝。
論所厭??。
體無有異。
若使違教違理體有異。
可忏違教違理在。
今此二違體是同。
如何體滅違理在。
次同異者。
凡論惑者。
從虛至細。
以其虛惑障理淺。
微惑翳理深。
其觀智者。
從微至着。
初起者劣。
後生者勝。
初起雖劣。
能除上惑。
故九品中先斷上上。
後起漸勝。
能除下惑。
故九品中下下後斷。
論其忏悔。
對除義則異。
此以所造業。
有其三品。
忏洗之心。
亦上中下。
悔是事中遞相抑伏。
要須敵對。
相當方能除連其所造惡。
若是上品中下心忏。
必無滅義。
通須起彼上品善心。
伏彼惡因。
方遮苦果。
中下相對。
其義亦然。
凡忏悔者。
既不能定。
先所造業。
上中下别。
但應總起上品心。
除以上品心。
能斷一切。
是則上品善心。
尚除上惡中下惡。
而不消亡。
若取防未起非。
即類斷結道。
如初犯過虛。
離之則易。
如是展轉。
乃至第五自非專心護持無由行立。
以此故知。
初劣後勝。
釋文等法。
并如上明。
然三說已前。
是法現前。
自責心等。
是毗尼現前。
餘文可解。
次對二比丘忏加一問通人。
此中忏者。
舍堕通三位。
??此應作。
餘非此限。
但小衆者。
須對三人。
次三比丘文。
亦不異。
此中忏罪者。
限是夷遞輕蘭。
殘邊重蘭。
及壞羯磨僧。
并破法輪伴。
餘非此限。
次對僧忏。
餘法如上。
所忏罪者。
是夷邊重蘭。
及二逆蘭。
并餘破主舍堕。
該三位不須别互。
餘者則非計。
對僧忏應攝僧殘。
化法不同。
故且除去。
次現前草覆。
文中有二。
初一問答知用分寂。
次又問下而答滅法。
文四如前。
前正滅中文亦為四。
第一彰其诤過。
第二阿難下。
兩衆量可求化草覆。
第三阿難下制作單白和其二衆。
第四阿難下正制二衆各作草覆。
忏悔文中。
已除重罪。
輕者并滅。
而何者為重罪。
答如憶念不癡中。
以夷殘偷蘭為重罪。
此準于彼。
理亦須然。
故多論第九雲。
我等所化罪。
除偷蘭遮。
除白衣相應罪。
今白為及為彼。
故當現前發露。
悔過不覆。
不同僧忏文中。
不簡被為聞戒化法故。
罪不除其遮。
不至白衣家。
法事須忏謝白衣非直謝僧能了。
故須除去。
除此已外。
并作草覆。
此中罪者。
無前白言中。
相用不滅難定者。
是謂如贊欲食。
及指校食。
各執不同不得忏悔。
故聽不說名種作草覆忏衆中。
第一堪秉法者。
應起白衆。
求滅如文。
第二衆亦爾。
次問事诤。
以位别故。
須别而答。
然以體同三诤故言一切滅。
滅若更問答。
不勝前三。
恐濫俱用。
又言堕所犯。
次明自言如非。
前文餘六。
并明是非。
唯有自言未辨為此波離舉問就中文二。
先總明自言非一切如法。
次是中下。
别出如非相。
就中文三。
初明非法自言。
次優波離下。
明如法自言。
次時有比丘下。
辨淺自言。
得失之事。
亦可對。
餘比丘。
無出自言不成之事。
先解初文。
非法位二。
初有兩位四十九句。
據不犯成非。
次有兩位四十二句。
據有犯成非。
前四十九。
實不犯罪。
不化舉不作憶念。
便自言犯。
對其七聚為頭。
互勿成四十九。
次四十九不犯是同然作舉化憶為異。
次四十二中。
并隆實犯。
各以引不相當。
故成非法。
此中前四十二。
據不作舉不作憶念。
為實犯夷。
若言犯夷無是如法為言殘等六句七頭各六。
合四十二。
次四十二俱作舉憶念為異。
次如法中。
但二七句。
皆據實犯。
前七實犯不作舉不作憶念。
反兩位非中。
各初四十九四十二。
後七實犯作舉作憶念。
反兩位非中。
各後四十九四十二。
以各引過相當。
故是如法。
次不成如文。
上來滅诤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