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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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比丘羞恥故隐。
此之初句二俱成覆。
下之三句一成一不成。
然憶不憶。
就覆中。
明一人記憶經宿成覆。
一人當日即忘。
雖不發露。
以無隐心故不成覆。
次就憶中。
辨疑不疑。
次就不疑中。
明知不知。
此知不知。
即是識不識。
為簡根本覆不故無乞時。
次第九文通曾識不。
理亦應對憶疑以明。
為文略故。
偏曾識不。
前言不知不成覆者。
不知如何是不知相。
故出不知。
迷想即是不識異名。
此中犯殘迷。
謂餘六正望僧殘。
但應有六。
為犯下五象類是同。
是以通舉成六。
六句夷壞。
根本不得犯夷除去。
初夷且三十六。
問犯此。
謂彼心不當境。
既不治覆。
何以獲者。
答以不當境。
無情過不治。
為有隐心。
皆獲吉羅。
前言知者。
覆則成覆。
不知如何是其知相。
故次明其知成覆相。
亦通下說。
故成六句。
設藥次第。
先除方便。
乃至惡說。
類亦同然。
次第十文明覆長短。
以覆随日。
須明長短。
文中分二。
初約同名同種罪。
明覆長短。
次約同名異種罪。
以明長短。
前文三句。
初二并皆不憶日數。
故與清淨已來。
覆藏羯磨。
後之一句。
經可不憶犯數。
為憶日數故。
須數日與覆。
次疑識門亦同。
此說次同名異種三門類前。
祇律二十五。
有無量覆作其四句。
一憶罪不憶夜。
二憶夜不憶罪。
三罪夜俱憶。
四俱不憶。
初四兩句治長。
二三兩句治短。
此文略故但有其三。
此為約心迷耳。
辨其長短。
覆乞曾體。
故此不明。
次下第二廣治不覆是中許摩那埵比丘根本有三人。
一知數不覆。
二不知數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不覆。
此之三人。
各作九句。
初人重犯有三。
一知數覆。
二不知數覆。
三知數不知數覆。
此重犯三人。
各作三種羯磨。
是則為九。
初人三者。
一摩那埵法。
若于其日犯者。
舊新合乞更行。
若于六夜中犯者别與新罪摩那埵。
問新罪覆者。
何不治覆。
答此已隐故。
名之為覆。
皆不經宿。
是以不治。
二與摩那埵本日治。
此文即是新舊不合。
三與出罪。
此是初人三法。
第二第三人。
若三類然。
此九合是根本知數不覆。
下次不知數不覆。
及知數不知數不覆。
若九同前。
故言亦如是。
又後此中文略。
但有重犯三人九法。
若以義準更應有六。
謂知數不覆。
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知數不覆。
為第二三。
後以知數覆不覆。
不知數覆不覆。
知數不知數覆不覆。
為第三三。
此之九人是根本知數不覆下。
若以不知數不覆。
及知數不知數不覆。
乘之便成三九二十七人。
以得法三位。
行中二時。
乘之更多。
廣如上辨。
上來忏殘法竟。
●次明覆藏行法。
以先犯罪隐不發覆。
今欲忏除。
須治情過。
從其所治情過立稱。
故曰覆藏。
廣明覆藏行法儀軌。
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又若從後彰名。
應雲摩那埵犍度。
今為從初受稱。
故曰覆藏。
于中文三。
初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
第二彼行覆藏者下行覆行法。
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兩個十六句。
初十六句。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秉法。
次有十六句。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足數。
前中四人。
一自行覆藏。
二自行本日。
三自行六夜。
四自行出罪。
此四互曆成十六句。
次足數亦然。
十誦。
更加别住竟人六夜竟人亦不得秉法足數。
次行覆行法。
文中有三。
初明三十五事制不聽作。
第二彼行覆藏者下俶給淨衆制令使作。
第三彼行覆藏者下白等行法。
初奪七五。
令使調柔。
其七五行。
如前已明。
第二供給文中複三。
第一制使敬上已在末坐。
次行覆藏比丘下。
衆僧衣物聽随。
次取五分二十八雲。
别住比丘有三最下。
最在大比丘下行。
與最下卧具。
最下房舍。
有三事随本。
次僧得施物時。
自恣時。
行缽時。
十誦三十三雲。
若僧次第差會滿缽水雨浴衣自恣。
應随上座次第受。
應與最下房舍。
最下卧具。
卑下座處所。
謂行三最下。
及四次第。
次彼行覆藏比丘下開受同類。
及餘衆恭敬執事。
次第三白等行法。
文中複三。
第一第作白法。
第二若大衆難集下白倚事法。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覆下失宿差别。
初文但是布薩日白。
依僧祇律。
更有二白。
謂欲行及行竟。
次白倚事法。
若欲釋義。
六門分别。
第一定其舍緣。
第二明舍調句。
第三舍境多少。
第四倚時短長。
第五重舍得不。
第六舍及行覆。
初門舍緣。
此文雲。
若大衆難集。
若不欲行。
若彼人軟弱。
多有羞愧。
聽白倚之。
五分二十八雲。
别住比丘。
欲遠行白佛。
佛言應舍竟去。
見論十八雲。
若有人請戒。
與人受戒。
得停行法事羅還續行。
十誦真雲。
若有因解不及行。
是事應停。
次舍調句。
此文雲。
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大德。
上座我今日舍教敕不作。
若欲作時。
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我今日随所教敕當作。
又五分雲。
問一如汝比丘。
言大德聽我今舍别住法。
後更行之。
如是三說。
見論但言。
我今舍波利婆沙三說。
次明舍境。
文言。
大德上座明知對一人。
五分雲。
向一如法比丘。
以此故知。
一人成舍。
若對衆多僧舍義亦不妨。
次舍長短者。
文無限期。
但随其解。
不可定局。
然十誦三十三。
波離問佛行别住人。
摩那埵人。
若有因解不及行。
是事應聽幾夜。
佛言應聽二十五夜。
餘文不論。
準此亦得。
次重舍得不者。
文中不定。
重與不重。
計其道理。
有解皆得。
如别住等法。
尚聽續行。
況數舍行。
抑而不許。
故見論十八雲。
若寺中多有比丘來去。
難白晝日得舍行法。
明相未出。
應将四五比丘。
出界白行。
若欲還者。
應留一人。
待明相出。
為舍行法。
共還入寺。
如前法滿六夜。
已得出罪。
次舍行處者。
若此處舍。
還此處行。
或餘處行。
或餘處舍。
還餘處行。
或此處行。
并皆不妨。
但須續計日滿。
故五分雲。
彼比丘舍别住。
到餘處應求。
彼僧更行别住。
彼僧應聽。
若不聽突吉羅。
次失宿差别。
文中有三。
第一夅緣。
第二有八事下。
正明失夜。
三佛聽下。
半月白法。
解文可解。
失夜有三。
謂舉釋結。
一法餘。
寺不白者。
謂不白餘寺僧。
失此一夜不得入數。
若其未白行。
前無宿可失要白行。
後有宿。
方失不可為。
先有違後都折宿。
此但一白。
不須再為。
釋下失等。
例此應知。
二有客比丘來不白者。
謂客比丘來至此界。
或當界人。
或界外。
客數來法者。
不須更白。
彼以知故。
不同布薩。
須白舊僧。
三有解出界不白者。
謂不白二界中間。
道諾上僧。
四寺内徐行者。
不白寺内曾寺外。
徐行簡度行。
謂外比丘。
經過此界。
十雲。
有客比丘去便走遂。
佛言如常行法不應走遂時出界。
佛言不應出界。
前人出界。
白畜界住。
五病不建信白僧說戒時。
須自法白。
若病不得法。
應建使白。
故十雲。
行别住人布薩時。
應入僧中三自說罪。
若病應建使到僧中。
白言某别住人。
病不得來僧。
當知。
六二三人同一屋宿者。
以違别住名故。
又制别住。
今使恩??改過。
今若同宿過情相續。
七在無比丘處住者。
本今俶給伊衆。
折伏貢高。
今若無人。
何所敬給。
又後對誰行三最下及四次第然。
既論十八雲。
若别住摩那埵。
當行法時。
比丘去都無人。
但作意言。
若比丘來家。
當白六日中。
都無比丘。
可白亦得出罪。
準此不成。
八不半月半月說戒時。
白白衆發露。
正翻覆藏。
解白亦翻。
非正衆法。
白法如下。
然此八事。
一日并犯。
但失一夜。
不并失八。
以初一事。
即失此夜。
後更違者。
無夜可失。
不可以事多故。
并奪八夜。
雖無夜失。
亦得吉羅。
若其八日犯八。
一一失夜。
又此八中。
六七二事。
悔法須然。
餘之六事。
是發露法。
故有人雲。
白等八事。
發露悔法。
又發露白亦有廣略。
三五二略。
病略如前。
道路略者。
五分雲。
諸别住比丘。
于諾上廣說别住白衣。
見言。
此比丘有何罪而悔過。
諸比丘以是白佛。
佛言諾上不應廣說。
但言大德。
我某甲比丘行别住法。
已若幹日。
餘若幹日。
大德憶持。
餘之四白。
即是廣法。
又此八事輕故不壞本法。
為乖忏儀。
得罪失夜。
七五行中。
若重于此。
若犯此罪。
若相似生。
此三不犯即已犯即壞法。
餘者雖犯。
不壞本法。
次白法如文。
白餘寺僧等。
亦準此作。
次六夜法。
文中有二。
第一夅行同前。
第二行摩那埵下。
于異于後異者有二。
一假境不同。
謂常僧中宿界内六至四人。
二者日日白。
此白據本不覆人。
六夜白調。
然非八事之限。
以非說戒衆故。
若有覆人行覆竟者。
六夜白中。
須牒前覆見餘寺僧等。
白亦準此。
然依僧祇。
更有欲行。
及行竟二白。
上來覆藏法竟。
●次明遮揵度。
以行乖違。
不肯行忏。
勿令應淨舉建悔除。
故名為遮。
廣集遮法聚其一處。
稱雲揵度。
于中文二。
第一舉遮罪緣還同恣中。
第二佛言汝曹下正制遮法。
前文有五。
一舉世尊相受語教便夅淨人佛制求聽。
二六群下使惡求聽佛制五德。
三時六群下明具德人夅者應受。
四時六群下許他聽已制立言要。
五佛言下聽遮說戒。
以佛聽遮說戒。
六群還舉清淨比丘。
以之為緣。
次辨遮法。
就中文十。
第一正辨遮法如非。
第二若比丘欲夅他者下明具五德呵慰是非。
第三遮說戒比丘至上座前下佛教撿問求聽退不。
第四爾時有異住處下明所遮罪。
第五爾時有異住處下所遮之淨。
第六佛言下約人成不。
第七遮無根下對根成不。
第八若五種說戒下辨遮時節。
第九若遮說戒下治能何遮覆實之罪。
第十爾時異住處下卻遮方法。
十中下之七文。
大同自恣。
初文有二。
第一對列如非。
各有十門。
第二依門解釋。
釋中前之八文可解。
九中若作者。
謂實犯若不作者。
謂實不犯。
若作不作者。
謂有二事。
一作一不作。
對破戒等。
若三合九。
無根故非。
有根即如。
十中十非可解。
十如先列章本。
後次牒解。
十者一。
犯夷。
二入犯夷說中。
三舍戒。
四入舍戒說中。
五如法僧要違犯。
六如法僧要呵說。
七入如法僧要呵說中。
八破戒。
九破見。
十破威儀。
各須有根。
此十體非合遮故如。
又此十中。
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
餘六三是正事。
三入說中。
所言入說中者。
謂舉至僧。
八難事起。
未及處斷者。
名入說中。
釋相可知。
次呵慰是非文中有三。
第一制具五德。
第二何以故者徴。
第三我見下釋。
初文五德者。
衆滿和合伴助無違。
故名為時。
所作犯事。
有根不虛。
稱雲真實。
令彼行淨。
善若流布。
名為利登。
和言曉喻。
不令彼惱。
故雲柔耎。
愍彼行違。
令無??犯。
名曰慈心。
反說即名不具五德。
次徴可解。
次釋文二。
初有四文釋不具損成前十非。
第二被真實。
舉下二文。
釋具利益成前十如。
前中文二。
初一彰舉無德。
次三慰呵能所。
于此慰呵。
複有兩位。
初之二文。
舉其無以慰所夅前文對剛強人勸勿嗔恨後文對善耎人勸勿愁憂。
次有一文。
舉其無德。
以呵能舉。
此中文三。
初舉無德以呵。
次何以故下。
徴釋呵意治謗。
次以真實舉他。
亦有其二。
初彰具德。
以呵所舉。
以具德故。
治其實罪。
次以具德。
贊美能舉。
後釋贊美之意。
次撿問求聽。
撿問者。
撿其五德有無。
求聽者。
前解求聽。
唯是所舉。
此中求聽通求僧聽。
以若不得上中下座和合聽許。
遂成破鬥。
無伴援。
如拘睒彌。
次三文可知。
次約根文二。
初有一六。
約法總明。
謂初三五不成以無根故。
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
次有二六。
對事别明。
謂餘無餘可知。
次時節可解。
次治能遮所遮覆實之罪。
于中文二。
先治能遮謗罪。
其文有四。
初撿能遮三業淨穢。
第二遮說戒比丘下。
撿事覆實。
第三應問下。
撿根有無。
第四遮說戒比丘六。
正治謗罪。
次若遮說戒六。
治所遮實罪。
次卻遮方法文有其二。
第一為病故卻文有三句。
第二時有異處下。
鹹卻說戒。
此中文二。
初為避惡比丘。
恐有破事。
故作鹹日說戒如文。
次若不能下。
作其二卻。
為同自恣。
無有三卻。
上來遮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 ●次明破僧揵度。
行六和敬。
秉法無違。
蠲事共同。
是其僧義。
今以耶法改真。
分衆異軌。
别行法事。
不成和合。
故曰破僧。
廣彰破相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大文分三。
第一明破分僧異部。
第二爾時舍利弗下二土和僧。
第三爾時彼離下彼離因此問破儀軌。
前文有三。
初明調達破僧。
二爾時衆多下舉事白佛。
三佛言下呵責彰過。
前文有二。
一破行法。
二破衆法。
前破行法亦二。
初無智捉籌。
此文一唱更有五百十練第三十七經衆三唱。
初一唱時唯四伴捉籌。
後第二唱有二百五十捉籌。
後第三唱更有二百五十捉籌。
前後三唱。
合有五百。
次爾時阿難等。
智人不受有化。
阿難睹事不忍。
故稅袈裟。
六十見同。
鹹作斯法。
次破衆法。
于此伽有秉行衆法。
如是信耶具足。
破正義備。
對此釋破僧義。
三門分别。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
初釋名如前。
次出體者。
破有能所。
若能破體以覆诳語為性。
謂彼俱生表及無表。
故五蘊中色蘊。
以攝處界之内聲法二故。
問破僧亦有身業法來。
加行思惟。
及餘語業。
何故但說覆诳語性。
答此覆诳語。
加行究竟一切時。
有能令僧壞。
餘業不然。
是故不說。
若所破體。
俱舍十八雲。
僧破體是不和合性。
無覆無記。
心不相應。
于五蘊中行蘊。
何攝處界之内法處界。
問此不和合性。
以何為體。
答非得為體。
爾者僧破有二。
謂法輪羯磨。
未知此二為同。
以不解此之二破。
俱以非得為體。
然此非得。
所望不同。
若法輪僧。
取理和上非得。
若羯磨僧。
取事和上非得。
雖僧非得。
所望如此。
次諸門有八。
第一定破境界。
第二釋破具解。
第三明破同異。
第四定破之處。
第五解其初二。
第六究竟方便。
第七對出血明先後。
第八舍戒入獄時處。
初門破境。
境有其二。
一者破僧。
二者破輪。
言破僧者。
要一界中。
分僧二部。
一時秉法相望不成。
言破輪者。
辄以五法。
誘诳新學愚夫。
妄受新佛四依。
故上文雲。
我今以此五法。
教諸比丘。
足令信樂。
文雲。
告諸比丘提婆達。
今日欲新四聖種。
又伽論第六雲。
雲何僧壞非輪壞。
于一界内。
各作布薩。
雲何輪壞非僧壞。
八聖道名輪舍。
八聖道說餘道。
是名輪壞。
非僧壞論中。
分别此之二句。
餘二句。
準應知之。
以此故有僧輪二别。
次明具解。
約壞行輪以解。
通解有三。
一是大比丘非解異衆。
故俱舍雲。
能破僧者。
要大苾刍。
必非在家苾刍尼等。
唯見行者。
非愛行人。
住淨戒人。
非犯戒者。
所以要大苾刍。
以與佛對。
自稱為佛。
非在家等者。
以彼依身無威德故。
準見行者。
以惡意樂極堅深故。
非愛行者。
于深淨品。
俱操動故。
住淨戒者。
以淨戒人。
言能肅物。
非犯戒者。
以犯戒人。
言無威故。
二者違僧三谏。
當他餘戒。
制廣教後望事。
是最初得。
罪同第二。
故見論十二雲。
以其僧三谏不舍故。
犯三無重病壞心。
謂颠狂等。
次别緣有十四。
第一須起破念。
故上文中。
因制不聽别衆食遂起心雲。
未曾别沙門瞿昙乃新人口食。
我今甯可破彼僧輪因。
後更起求名之心。
故言我身滅後。
可得名稱。
第二非[皮*(刀/巴)]未故起舍雲。
于正戒見[皮*(刀/巴)]未起時要二[皮*(刀/巴)]生。
方可破故。
言二[皮*(刀/巴)]者。
謂有戒耶見。
有戒者說五法是。
道有見者。
撥八正非道。
第三非初及後。
故論雲。
初謂世尊轉法輪。
未久後。
謂善逝将般涅槃時。
此二時中僧一味故。
第四非佛滅後。
故論雲。
無真大師。
為敵對故。
第五要此洲中。
故論雲。
唯瞻部洲人少至九。
或後過此。
能破法輪。
非于餘洲。
以無佛故。
有世尊處。
方有異師。
第六此洲異處。
故論雲。
要異處破。
非對大攝。
以諸如來不可輕逼。
言調威肅對必無能。
然異處者。
謂伽相成破。
第七已立第一雙賢弟子。
故論雲。
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
由彼速還合故。
第八非未結界。
故論雲。
未結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
第九伴數須滿。
故論雲。
要八苾刍分為二衆。
以為何破能破。
第九故衆極少利須九人。
此下文言。
此彼衆各四人。
若過行破僧。
舍羅作羯磨。
優波離畜。
是名為破僧者。
此謂廢主論。
伴故各四人。
若并主論。
還須有九。
第十破是異生故。
謂雲準破。
異生非破聖者。
以諸聖者證法性故。
有說得忍亦不可破。
上文上座比丘。
恐不信受。
十一異見異忍。
故論雲。
要所破僧忍師異佛。
忍異佛。
說有餘聖道。
能障聖道輪。
壞僧和合故。
十二已制衆行二法。
衆法者。
謂羯磨說戒。
行法者。
謂四依八正。
十三行非法籌。
愚夫忍可。
十四秉行衆法别作說戒。
此下二緣是壞。
行衆二法。
始終通别。
具此成破。
論雲。
非破法論。
諸佛皆有必依。
宿業有此事故。
于諸解中。
随有罪者。
并不成破。
??相可知。
對此因明。
破羯磨僧。
具解之相。
通解還三。
大同随戒。
别緣有五。
一須有心要作破心。
壞僧和合。
若懈怠心及無記心不犯。
二在界内非羯磨地。
不得秉法。
三衆數滿彼此二衆。
各須四人。
于一界中。
别部秉法。
四在佛法時中。
若法住時。
即有壞義。
法沒之後。
破則不成。
五彼此二衆。
一時秉羯磨。
俱不成者。
名為破僧。
若唯一處化法。
直是别衆。
故雜心第三雲。
若于一住處界内二部僧。
各别作布薩羯磨。
當知是僧壞。
爾者既俱秉法。
方名破者。
何故上文言。
見相聞疑求。
方喚不得。
便作是言。
失去滅去欲使他破壞作羯磨者。
不成犯偷蘭。
遮解此是惡心罪。
非破僧??。
次同異者。
釋此差别不同有十。
一者約時破法輪僧。
局佛在時。
以涅槃後。
無此事故。
破羯磨僧。
現未俱有。
以不假佛通一切時。
二者約處破輪。
唯局瞻部。
不通餘方。
以佛不法餘方化故。
佛既不法。
共誰競化。
為須忍師異佛。
忍異佛說。
又欲破僧。
自稱為佛。
彼無大師。
無人信處。
破羯磨僧。
通三天下。
除去北方。
是難地故。
三者約人破輪。
局是比丘。
及見行等。
非比丘尼。
及愛行等。
破羯磨僧。
通比丘尼。
及愛行等。
仍非餘類。
四約凡聖破法輪。
僧唯凡非聖。
以證法人。
無破事故。
破羯磨僧。
通凡及聖。
以事中迷聖容破故。
五約衆數破輪。
六至九人成破。
以是破正亦相三寶。
一人為佛。
四人成僧。
下至五人方成能破。
所破之中。
亦須五人。
一人是佛。
四人成僧。
既言破僧。
故須解佛。
破羯磨僧。
但八成就。
謂彼此四别行法事。
六者約主破輪。
要須一人作佛。
以徴如來。
是法輪主。
破羯磨僧。
同類相破。
不須假佛。
為法輪主。
七者約行破輪。
要須五種行法。
先唱五法。
是道後始秉。
行羯磨破羯磨者。
不假行法真爾。
二衆秉法成破。
八者約界破輪。
能破須在界内。
以秉羯磨界外。
不成所破之人。
通界内外。
遍大千法輪不持。
破羯磨僧。
要須兩衆。
同界一時。
秉羯磨法。
九者約罪破輪。
違理以種破正損義寬多。
犯蘭得逆。
破羯磨僧。
事中相違。
以正破正輕蘭非逆。
十者約報破輪。
業重無間一劫。
羯磨釋輕。
餘獄非劫。
次約處者。
依此文中。
王城雖後化得五百。
但是方便。
後持所化至伽種山。
自秉羯磨。
方成究竟。
僧祇亦爾。
上文複言。
一切未谏前欲壞等。
乃至堅持不舍一切吉罪。
又伽種名文中。
錯舉應言。
揭阇屍利沙山(此雲象頭以山頂如象頭故)。
此山在鹫峰山北。
可三四裡。
同一界内。
天授不對。
大師住彼。
而破文言伽種者。
梵音相近也。
但以譯人謬錯故耳。
然彼實有伽有山。
此山其鹫峰山。
東北。
可一百五十餘裡。
非同一界。
豈得破僧。
又僧祇雲。
調達正欲破時。
佛建阿難。
于一日中。
三度法喚。
計三四裡。
一返七裡。
三回合有二十一裡。
若一百五十餘裡。
一返即三百三回合有九百餘裡。
阿難不得神通。
理須步法。
不經半日。
豈得三回。
準此即是。
揭阇非伽種也。
次初二者。
若論逆罪。
并無最初。
以逆違理。
罪違教故。
如上文中。
有一外道。
故煞父母。
來求出家。
佛言煞父母者。
于我法中。
無何長益。
乃至應滅擯。
若論違教偷蘭。
合有最初。
已從前來。
未有犯故。
雖後事。
是最初得罪。
同于第二。
所以爾者。
已先谏故。
今既違谏故破。
故是第二。
非謂此前已有破事。
問調達破僧。
既是第二違谏。
僧殘亦應第二答破僧是谏所為之事。
今以違谏作破故。
破第二谏時。
谏破僧。
不谏于違谏。
是以違谏。
僧殘合有最初。
次方便究竟者。
今此破僧偷蘭。
是究竟非方便。
以提婆達多。
本希名利。
規奪佛位。
壞僧斷法。
今既破得僧徒。
歸說己見。
即是所規事成。
思心得暢。
更無進趣。
故是究竟。
問破僧既是究竟。
何以不與夷名。
古師解雲。
若體無餘義通。
理亦應然。
但以破僧事一。
為欲詠結。
三人若置夷名者。
即名甄。
彼此謂非一事故。
不與夷名。
今制蘭者。
名含輕重。
通結三人義便故。
如以正主故。
犯逆餘非主故。
但得偷蘭。
四伴大衆蘭。
五百對首蘭。
今解不然。
但為所作事成。
故獲究竟。
而非違教極。
是以不結夷。
又以違教極者。
立四重法。
破僧非四所取。
故獲蘭罪。
爾者所以破僧違教非極。
若以事輕。
不應犯逆。
既已犯逆。
即是事重。
事既是重。
應與夷名。
如餘三煞。
理教俱極。
解破僧獲逆??。
自為違理極。
對事損非重。
是以無夷名。
問五百既為他破。
何以得蘭。
答望為他破。
不應犯蘭。
以忍異佛信受耶教。
故正理四十三雲。
要所破僧。
忍師異佛。
忍異佛說。
有餘聖道。
次對出血先後。
若依此律。
及五分。
十誦。
并悉先起破僧方便。
次出身血。
次後更起方便。
乃至究竟。
爾者既先出血。
後破僧者。
如何十雲。
九清淨人能破又雜心第三雲。
餘無間業後不能壞僧。
解餘部雖有淨言此文不障。
不可以餘部文妨此解義。
又解。
十誦。
以不犯夷。
名為清淨。
所以知者。
文自言九清淨。
後先出血。
後破僧。
明知據不犯夷。
名為清淨。
又解。
十誦。
問答破儀軌中。
始雲九清淨。
同見比丘。
本不定其先後。
故無有失。
若不爾者。
便即自文相違。
又婆沙一百一十九雲。
若先造餘無間業。
彼後不能破僧。
若先破僧。
後便能造餘無間業。
彼後所造。
皆由破僧增上力故。
同招無間地獄中果。
雜心。
據此為論。
故言餘無間等。
又此亦不定其先後。
直簡壞僧人。
要族姓端政或聞才辯。
以彼自立為大師犯戒者。
非增上。
若依知論。
及鼻奈種。
先破僧後出血。
是則于義無違。
故知論第十七雲。
舍利目連說法教化。
僧還和合。
爾時提婆達。
便生要心。
推山壓佛。
金剛力士。
以金剛杵血遙擲之。
破石迸來。
傷佛足指。
蓮華色比丘尼呵之。
以拳打尼。
尼即眼出血死。
作三逆罪。
鼻奈種亦爾。
不能繁錄。
次舍戒入獄時。
此文但言。
彼即驚怖而起。
極血從面孔出。
竟亦不論舍戒入獄事。
五分二十五雲。
時三聞達多。
以足指蹴調達。
罵言釋如起。
舍利目連。
以餘方便請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
是惡欲比丘。
始有善意。
如何忽生惡心。
以方便将我比丘去。
便大怖懼。
極血從鼻孔出。
即以生身堕大地獄。
此明入獄。
不論舍戒。
十誦三十七。
明舍戒時。
不論入獄。
故彼文言。
時舍利目連。
化五百比丘。
将詣佛所。
時調達講堂空無大衆。
唯有四伴。
爾時迦留羅提舍。
以各腳蹴調達令覺。
語言樂衆調達舍利目連奪汝衆去。
調達覺已。
見講堂空。
迷悶堕床。
時四伴以冷水灑。
還得醒悟。
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昙。
大人不可屈下。
從他語諸比丘。
先有調達外道法。
隐沒不了。
我今當發起。
明耳住是法中。
汝等當知。
我從今不後屬沙門瞿昙。
作是語時。
即名舍戒。
智度具明。
乃至打蓮花色尼死。
與惡有富蘭那外道等。
為親厚。
斷諸善根心。
無慚悔(此是舍戒時)。
後以惡毒着指爪中。
欲因禮佛。
以中傷佛。
欲去未達于王舍城中。
地自然破裂。
火車來迎。
生入地獄。
次下釋文白佛具舉前事。
次呵文二。
初對前事呵其所作。
故言癡人破僧。
第二有八非下彰其業重難救。
就中有二。
第一明緣支業擇重難救。
第二我若見下釋其不救所以。
前文有三。
謂舉列及結。
先明總舉。
此八非是出離真軌。
故非正法。
情[身*既]八法。
名為纏縛。
為八惛溉。
攝雲覆翳。
又能除殄起修之因。
故曰消滅善心。
調達今造惡業滿足。
故雲趣于非道。
彰受報處。
故在泥犁。
以一劫言。
明知處重。
顯受擇時。
稱雲一劫。
彰無滀方。
名為不救。
次列八者。
十誦反餘文。
名利衰毀譽攝譏苦樂。
此中名字。
雖有少殊。
義終不異。
利無利約施。
以明過分贊德。
名之曰譽。
非分毀呰。
名曰無譽。
刑心祇奉。
名為恭敬。
懈怠慊呵。
名不恭敬。
此是稱譏。
此之初句二俱成覆。
下之三句一成一不成。
然憶不憶。
就覆中。
明一人記憶經宿成覆。
一人當日即忘。
雖不發露。
以無隐心故不成覆。
次就憶中。
辨疑不疑。
次就不疑中。
明知不知。
此知不知。
即是識不識。
為簡根本覆不故無乞時。
次第九文通曾識不。
理亦應對憶疑以明。
為文略故。
偏曾識不。
前言不知不成覆者。
不知如何是不知相。
故出不知。
迷想即是不識異名。
此中犯殘迷。
謂餘六正望僧殘。
但應有六。
為犯下五象類是同。
是以通舉成六。
六句夷壞。
根本不得犯夷除去。
初夷且三十六。
問犯此。
謂彼心不當境。
既不治覆。
何以獲者。
答以不當境。
無情過不治。
為有隐心。
皆獲吉羅。
前言知者。
覆則成覆。
不知如何是其知相。
故次明其知成覆相。
亦通下說。
故成六句。
設藥次第。
先除方便。
乃至惡說。
類亦同然。
次第十文明覆長短。
以覆随日。
須明長短。
文中分二。
初約同名同種罪。
明覆長短。
次約同名異種罪。
以明長短。
前文三句。
初二并皆不憶日數。
故與清淨已來。
覆藏羯磨。
後之一句。
經可不憶犯數。
為憶日數故。
須數日與覆。
次疑識門亦同。
此說次同名異種三門類前。
祇律二十五。
有無量覆作其四句。
一憶罪不憶夜。
二憶夜不憶罪。
三罪夜俱憶。
四俱不憶。
初四兩句治長。
二三兩句治短。
此文略故但有其三。
此為約心迷耳。
辨其長短。
覆乞曾體。
故此不明。
次下第二廣治不覆是中許摩那埵比丘根本有三人。
一知數不覆。
二不知數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不覆。
此之三人。
各作九句。
初人重犯有三。
一知數覆。
二不知數覆。
三知數不知數覆。
此重犯三人。
各作三種羯磨。
是則為九。
初人三者。
一摩那埵法。
若于其日犯者。
舊新合乞更行。
若于六夜中犯者别與新罪摩那埵。
問新罪覆者。
何不治覆。
答此已隐故。
名之為覆。
皆不經宿。
是以不治。
二與摩那埵本日治。
此文即是新舊不合。
三與出罪。
此是初人三法。
第二第三人。
若三類然。
此九合是根本知數不覆。
下次不知數不覆。
及知數不知數不覆。
若九同前。
故言亦如是。
又後此中文略。
但有重犯三人九法。
若以義準更應有六。
謂知數不覆。
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知數不覆。
為第二三。
後以知數覆不覆。
不知數覆不覆。
知數不知數覆不覆。
為第三三。
此之九人是根本知數不覆下。
若以不知數不覆。
及知數不知數不覆。
乘之便成三九二十七人。
以得法三位。
行中二時。
乘之更多。
廣如上辨。
上來忏殘法竟。
●次明覆藏行法。
以先犯罪隐不發覆。
今欲忏除。
須治情過。
從其所治情過立稱。
故曰覆藏。
廣明覆藏行法儀軌。
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又若從後彰名。
應雲摩那埵犍度。
今為從初受稱。
故曰覆藏。
于中文三。
初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
第二彼行覆藏者下行覆行法。
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兩個十六句。
初十六句。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秉法。
次有十六句。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足數。
前中四人。
一自行覆藏。
二自行本日。
三自行六夜。
四自行出罪。
此四互曆成十六句。
次足數亦然。
十誦。
更加别住竟人六夜竟人亦不得秉法足數。
次行覆行法。
文中有三。
初明三十五事制不聽作。
第二彼行覆藏者下俶給淨衆制令使作。
第三彼行覆藏者下白等行法。
初奪七五。
令使調柔。
其七五行。
如前已明。
第二供給文中複三。
第一制使敬上已在末坐。
次行覆藏比丘下。
衆僧衣物聽随。
次取五分二十八雲。
别住比丘有三最下。
最在大比丘下行。
與最下卧具。
最下房舍。
有三事随本。
次僧得施物時。
自恣時。
行缽時。
十誦三十三雲。
若僧次第差會滿缽水雨浴衣自恣。
應随上座次第受。
應與最下房舍。
最下卧具。
卑下座處所。
謂行三最下。
及四次第。
次彼行覆藏比丘下開受同類。
及餘衆恭敬執事。
次第三白等行法。
文中複三。
第一第作白法。
第二若大衆難集下白倚事法。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覆下失宿差别。
初文但是布薩日白。
依僧祇律。
更有二白。
謂欲行及行竟。
次白倚事法。
若欲釋義。
六門分别。
第一定其舍緣。
第二明舍調句。
第三舍境多少。
第四倚時短長。
第五重舍得不。
第六舍及行覆。
初門舍緣。
此文雲。
若大衆難集。
若不欲行。
若彼人軟弱。
多有羞愧。
聽白倚之。
五分二十八雲。
别住比丘。
欲遠行白佛。
佛言應舍竟去。
見論十八雲。
若有人請戒。
與人受戒。
得停行法事羅還續行。
十誦真雲。
若有因解不及行。
是事應停。
次舍調句。
此文雲。
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大德。
上座我今日舍教敕不作。
若欲作時。
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我今日随所教敕當作。
又五分雲。
問一如汝比丘。
言大德聽我今舍别住法。
後更行之。
如是三說。
見論但言。
我今舍波利婆沙三說。
次明舍境。
文言。
大德上座明知對一人。
五分雲。
向一如法比丘。
以此故知。
一人成舍。
若對衆多僧舍義亦不妨。
次舍長短者。
文無限期。
但随其解。
不可定局。
然十誦三十三。
波離問佛行别住人。
摩那埵人。
若有因解不及行。
是事應聽幾夜。
佛言應聽二十五夜。
餘文不論。
準此亦得。
次重舍得不者。
文中不定。
重與不重。
計其道理。
有解皆得。
如别住等法。
尚聽續行。
況數舍行。
抑而不許。
故見論十八雲。
若寺中多有比丘來去。
難白晝日得舍行法。
明相未出。
應将四五比丘。
出界白行。
若欲還者。
應留一人。
待明相出。
為舍行法。
共還入寺。
如前法滿六夜。
已得出罪。
次舍行處者。
若此處舍。
還此處行。
或餘處行。
或餘處舍。
還餘處行。
或此處行。
并皆不妨。
但須續計日滿。
故五分雲。
彼比丘舍别住。
到餘處應求。
彼僧更行别住。
彼僧應聽。
若不聽突吉羅。
次失宿差别。
文中有三。
第一夅緣。
第二有八事下。
正明失夜。
三佛聽下。
半月白法。
解文可解。
失夜有三。
謂舉釋結。
一法餘。
寺不白者。
謂不白餘寺僧。
失此一夜不得入數。
若其未白行。
前無宿可失要白行。
後有宿。
方失不可為。
先有違後都折宿。
此但一白。
不須再為。
釋下失等。
例此應知。
二有客比丘來不白者。
謂客比丘來至此界。
或當界人。
或界外。
客數來法者。
不須更白。
彼以知故。
不同布薩。
須白舊僧。
三有解出界不白者。
謂不白二界中間。
道諾上僧。
四寺内徐行者。
不白寺内曾寺外。
徐行簡度行。
謂外比丘。
經過此界。
十雲。
有客比丘去便走遂。
佛言如常行法不應走遂時出界。
佛言不應出界。
前人出界。
白畜界住。
五病不建信白僧說戒時。
須自法白。
若病不得法。
應建使白。
故十雲。
行别住人布薩時。
應入僧中三自說罪。
若病應建使到僧中。
白言某别住人。
病不得來僧。
當知。
六二三人同一屋宿者。
以違别住名故。
又制别住。
今使恩??改過。
今若同宿過情相續。
七在無比丘處住者。
本今俶給伊衆。
折伏貢高。
今若無人。
何所敬給。
又後對誰行三最下及四次第然。
既論十八雲。
若别住摩那埵。
當行法時。
比丘去都無人。
但作意言。
若比丘來家。
當白六日中。
都無比丘。
可白亦得出罪。
準此不成。
八不半月半月說戒時。
白白衆發露。
正翻覆藏。
解白亦翻。
非正衆法。
白法如下。
然此八事。
一日并犯。
但失一夜。
不并失八。
以初一事。
即失此夜。
後更違者。
無夜可失。
不可以事多故。
并奪八夜。
雖無夜失。
亦得吉羅。
若其八日犯八。
一一失夜。
又此八中。
六七二事。
悔法須然。
餘之六事。
是發露法。
故有人雲。
白等八事。
發露悔法。
又發露白亦有廣略。
三五二略。
病略如前。
道路略者。
五分雲。
諸别住比丘。
于諾上廣說别住白衣。
見言。
此比丘有何罪而悔過。
諸比丘以是白佛。
佛言諾上不應廣說。
但言大德。
我某甲比丘行别住法。
已若幹日。
餘若幹日。
大德憶持。
餘之四白。
即是廣法。
又此八事輕故不壞本法。
為乖忏儀。
得罪失夜。
七五行中。
若重于此。
若犯此罪。
若相似生。
此三不犯即已犯即壞法。
餘者雖犯。
不壞本法。
次白法如文。
白餘寺僧等。
亦準此作。
次六夜法。
文中有二。
第一夅行同前。
第二行摩那埵下。
于異于後異者有二。
一假境不同。
謂常僧中宿界内六至四人。
二者日日白。
此白據本不覆人。
六夜白調。
然非八事之限。
以非說戒衆故。
若有覆人行覆竟者。
六夜白中。
須牒前覆見餘寺僧等。
白亦準此。
然依僧祇。
更有欲行。
及行竟二白。
上來覆藏法竟。
●次明遮揵度。
以行乖違。
不肯行忏。
勿令應淨舉建悔除。
故名為遮。
廣集遮法聚其一處。
稱雲揵度。
于中文二。
第一舉遮罪緣還同恣中。
第二佛言汝曹下正制遮法。
前文有五。
一舉世尊相受語教便夅淨人佛制求聽。
二六群下使惡求聽佛制五德。
三時六群下明具德人夅者應受。
四時六群下許他聽已制立言要。
五佛言下聽遮說戒。
以佛聽遮說戒。
六群還舉清淨比丘。
以之為緣。
次辨遮法。
就中文十。
第一正辨遮法如非。
第二若比丘欲夅他者下明具五德呵慰是非。
第三遮說戒比丘至上座前下佛教撿問求聽退不。
第四爾時有異住處下明所遮罪。
第五爾時有異住處下所遮之淨。
第六佛言下約人成不。
第七遮無根下對根成不。
第八若五種說戒下辨遮時節。
第九若遮說戒下治能何遮覆實之罪。
第十爾時異住處下卻遮方法。
十中下之七文。
大同自恣。
初文有二。
第一對列如非。
各有十門。
第二依門解釋。
釋中前之八文可解。
九中若作者。
謂實犯若不作者。
謂實不犯。
若作不作者。
謂有二事。
一作一不作。
對破戒等。
若三合九。
無根故非。
有根即如。
十中十非可解。
十如先列章本。
後次牒解。
十者一。
犯夷。
二入犯夷說中。
三舍戒。
四入舍戒說中。
五如法僧要違犯。
六如法僧要呵說。
七入如法僧要呵說中。
八破戒。
九破見。
十破威儀。
各須有根。
此十體非合遮故如。
又此十中。
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
餘六三是正事。
三入說中。
所言入說中者。
謂舉至僧。
八難事起。
未及處斷者。
名入說中。
釋相可知。
次呵慰是非文中有三。
第一制具五德。
第二何以故者徴。
第三我見下釋。
初文五德者。
衆滿和合伴助無違。
故名為時。
所作犯事。
有根不虛。
稱雲真實。
令彼行淨。
善若流布。
名為利登。
和言曉喻。
不令彼惱。
故雲柔耎。
愍彼行違。
令無??犯。
名曰慈心。
反說即名不具五德。
次徴可解。
次釋文二。
初有四文釋不具損成前十非。
第二被真實。
舉下二文。
釋具利益成前十如。
前中文二。
初一彰舉無德。
次三慰呵能所。
于此慰呵。
複有兩位。
初之二文。
舉其無以慰所夅前文對剛強人勸勿嗔恨後文對善耎人勸勿愁憂。
次有一文。
舉其無德。
以呵能舉。
此中文三。
初舉無德以呵。
次何以故下。
徴釋呵意治謗。
次以真實舉他。
亦有其二。
初彰具德。
以呵所舉。
以具德故。
治其實罪。
次以具德。
贊美能舉。
後釋贊美之意。
次撿問求聽。
撿問者。
撿其五德有無。
求聽者。
前解求聽。
唯是所舉。
此中求聽通求僧聽。
以若不得上中下座和合聽許。
遂成破鬥。
無伴援。
如拘睒彌。
次三文可知。
次約根文二。
初有一六。
約法總明。
謂初三五不成以無根故。
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
次有二六。
對事别明。
謂餘無餘可知。
次時節可解。
次治能遮所遮覆實之罪。
于中文二。
先治能遮謗罪。
其文有四。
初撿能遮三業淨穢。
第二遮說戒比丘下。
撿事覆實。
第三應問下。
撿根有無。
第四遮說戒比丘六。
正治謗罪。
次若遮說戒六。
治所遮實罪。
次卻遮方法文有其二。
第一為病故卻文有三句。
第二時有異處下。
鹹卻說戒。
此中文二。
初為避惡比丘。
恐有破事。
故作鹹日說戒如文。
次若不能下。
作其二卻。
為同自恣。
無有三卻。
上來遮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 ●次明破僧揵度。
行六和敬。
秉法無違。
蠲事共同。
是其僧義。
今以耶法改真。
分衆異軌。
别行法事。
不成和合。
故曰破僧。
廣彰破相集在一處。
稱雲揵度。
大文分三。
第一明破分僧異部。
第二爾時舍利弗下二土和僧。
第三爾時彼離下彼離因此問破儀軌。
前文有三。
初明調達破僧。
二爾時衆多下舉事白佛。
三佛言下呵責彰過。
前文有二。
一破行法。
二破衆法。
前破行法亦二。
初無智捉籌。
此文一唱更有五百十練第三十七經衆三唱。
初一唱時唯四伴捉籌。
後第二唱有二百五十捉籌。
後第三唱更有二百五十捉籌。
前後三唱。
合有五百。
次爾時阿難等。
智人不受有化。
阿難睹事不忍。
故稅袈裟。
六十見同。
鹹作斯法。
次破衆法。
于此伽有秉行衆法。
如是信耶具足。
破正義備。
對此釋破僧義。
三門分别。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
初釋名如前。
次出體者。
破有能所。
若能破體以覆诳語為性。
謂彼俱生表及無表。
故五蘊中色蘊。
以攝處界之内聲法二故。
問破僧亦有身業法來。
加行思惟。
及餘語業。
何故但說覆诳語性。
答此覆诳語。
加行究竟一切時。
有能令僧壞。
餘業不然。
是故不說。
若所破體。
俱舍十八雲。
僧破體是不和合性。
無覆無記。
心不相應。
于五蘊中行蘊。
何攝處界之内法處界。
問此不和合性。
以何為體。
答非得為體。
爾者僧破有二。
謂法輪羯磨。
未知此二為同。
以不解此之二破。
俱以非得為體。
然此非得。
所望不同。
若法輪僧。
取理和上非得。
若羯磨僧。
取事和上非得。
雖僧非得。
所望如此。
次諸門有八。
第一定破境界。
第二釋破具解。
第三明破同異。
第四定破之處。
第五解其初二。
第六究竟方便。
第七對出血明先後。
第八舍戒入獄時處。
初門破境。
境有其二。
一者破僧。
二者破輪。
言破僧者。
要一界中。
分僧二部。
一時秉法相望不成。
言破輪者。
辄以五法。
誘诳新學愚夫。
妄受新佛四依。
故上文雲。
我今以此五法。
教諸比丘。
足令信樂。
文雲。
告諸比丘提婆達。
今日欲新四聖種。
又伽論第六雲。
雲何僧壞非輪壞。
于一界内。
各作布薩。
雲何輪壞非僧壞。
八聖道名輪舍。
八聖道說餘道。
是名輪壞。
非僧壞論中。
分别此之二句。
餘二句。
準應知之。
以此故有僧輪二别。
次明具解。
約壞行輪以解。
通解有三。
一是大比丘非解異衆。
故俱舍雲。
能破僧者。
要大苾刍。
必非在家苾刍尼等。
唯見行者。
非愛行人。
住淨戒人。
非犯戒者。
所以要大苾刍。
以與佛對。
自稱為佛。
非在家等者。
以彼依身無威德故。
準見行者。
以惡意樂極堅深故。
非愛行者。
于深淨品。
俱操動故。
住淨戒者。
以淨戒人。
言能肅物。
非犯戒者。
以犯戒人。
言無威故。
二者違僧三谏。
當他餘戒。
制廣教後望事。
是最初得。
罪同第二。
故見論十二雲。
以其僧三谏不舍故。
犯三無重病壞心。
謂颠狂等。
次别緣有十四。
第一須起破念。
故上文中。
因制不聽别衆食遂起心雲。
未曾别沙門瞿昙乃新人口食。
我今甯可破彼僧輪因。
後更起求名之心。
故言我身滅後。
可得名稱。
第二非[皮*(刀/巴)]未故起舍雲。
于正戒見[皮*(刀/巴)]未起時要二[皮*(刀/巴)]生。
方可破故。
言二[皮*(刀/巴)]者。
謂有戒耶見。
有戒者說五法是。
道有見者。
撥八正非道。
第三非初及後。
故論雲。
初謂世尊轉法輪。
未久後。
謂善逝将般涅槃時。
此二時中僧一味故。
第四非佛滅後。
故論雲。
無真大師。
為敵對故。
第五要此洲中。
故論雲。
唯瞻部洲人少至九。
或後過此。
能破法輪。
非于餘洲。
以無佛故。
有世尊處。
方有異師。
第六此洲異處。
故論雲。
要異處破。
非對大攝。
以諸如來不可輕逼。
言調威肅對必無能。
然異處者。
謂伽相成破。
第七已立第一雙賢弟子。
故論雲。
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
由彼速還合故。
第八非未結界。
故論雲。
未結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
第九伴數須滿。
故論雲。
要八苾刍分為二衆。
以為何破能破。
第九故衆極少利須九人。
此下文言。
此彼衆各四人。
若過行破僧。
舍羅作羯磨。
優波離畜。
是名為破僧者。
此謂廢主論。
伴故各四人。
若并主論。
還須有九。
第十破是異生故。
謂雲準破。
異生非破聖者。
以諸聖者證法性故。
有說得忍亦不可破。
上文上座比丘。
恐不信受。
十一異見異忍。
故論雲。
要所破僧忍師異佛。
忍異佛。
說有餘聖道。
能障聖道輪。
壞僧和合故。
十二已制衆行二法。
衆法者。
謂羯磨說戒。
行法者。
謂四依八正。
十三行非法籌。
愚夫忍可。
十四秉行衆法别作說戒。
此下二緣是壞。
行衆二法。
始終通别。
具此成破。
論雲。
非破法論。
諸佛皆有必依。
宿業有此事故。
于諸解中。
随有罪者。
并不成破。
??相可知。
對此因明。
破羯磨僧。
具解之相。
通解還三。
大同随戒。
别緣有五。
一須有心要作破心。
壞僧和合。
若懈怠心及無記心不犯。
二在界内非羯磨地。
不得秉法。
三衆數滿彼此二衆。
各須四人。
于一界中。
别部秉法。
四在佛法時中。
若法住時。
即有壞義。
法沒之後。
破則不成。
五彼此二衆。
一時秉羯磨。
俱不成者。
名為破僧。
若唯一處化法。
直是别衆。
故雜心第三雲。
若于一住處界内二部僧。
各别作布薩羯磨。
當知是僧壞。
爾者既俱秉法。
方名破者。
何故上文言。
見相聞疑求。
方喚不得。
便作是言。
失去滅去欲使他破壞作羯磨者。
不成犯偷蘭。
遮解此是惡心罪。
非破僧??。
次同異者。
釋此差别不同有十。
一者約時破法輪僧。
局佛在時。
以涅槃後。
無此事故。
破羯磨僧。
現未俱有。
以不假佛通一切時。
二者約處破輪。
唯局瞻部。
不通餘方。
以佛不法餘方化故。
佛既不法。
共誰競化。
為須忍師異佛。
忍異佛說。
又欲破僧。
自稱為佛。
彼無大師。
無人信處。
破羯磨僧。
通三天下。
除去北方。
是難地故。
三者約人破輪。
局是比丘。
及見行等。
非比丘尼。
及愛行等。
破羯磨僧。
通比丘尼。
及愛行等。
仍非餘類。
四約凡聖破法輪。
僧唯凡非聖。
以證法人。
無破事故。
破羯磨僧。
通凡及聖。
以事中迷聖容破故。
五約衆數破輪。
六至九人成破。
以是破正亦相三寶。
一人為佛。
四人成僧。
下至五人方成能破。
所破之中。
亦須五人。
一人是佛。
四人成僧。
既言破僧。
故須解佛。
破羯磨僧。
但八成就。
謂彼此四别行法事。
六者約主破輪。
要須一人作佛。
以徴如來。
是法輪主。
破羯磨僧。
同類相破。
不須假佛。
為法輪主。
七者約行破輪。
要須五種行法。
先唱五法。
是道後始秉。
行羯磨破羯磨者。
不假行法真爾。
二衆秉法成破。
八者約界破輪。
能破須在界内。
以秉羯磨界外。
不成所破之人。
通界内外。
遍大千法輪不持。
破羯磨僧。
要須兩衆。
同界一時。
秉羯磨法。
九者約罪破輪。
違理以種破正損義寬多。
犯蘭得逆。
破羯磨僧。
事中相違。
以正破正輕蘭非逆。
十者約報破輪。
業重無間一劫。
羯磨釋輕。
餘獄非劫。
次約處者。
依此文中。
王城雖後化得五百。
但是方便。
後持所化至伽種山。
自秉羯磨。
方成究竟。
僧祇亦爾。
上文複言。
一切未谏前欲壞等。
乃至堅持不舍一切吉罪。
又伽種名文中。
錯舉應言。
揭阇屍利沙山(此雲象頭以山頂如象頭故)。
此山在鹫峰山北。
可三四裡。
同一界内。
天授不對。
大師住彼。
而破文言伽種者。
梵音相近也。
但以譯人謬錯故耳。
然彼實有伽有山。
此山其鹫峰山。
東北。
可一百五十餘裡。
非同一界。
豈得破僧。
又僧祇雲。
調達正欲破時。
佛建阿難。
于一日中。
三度法喚。
計三四裡。
一返七裡。
三回合有二十一裡。
若一百五十餘裡。
一返即三百三回合有九百餘裡。
阿難不得神通。
理須步法。
不經半日。
豈得三回。
準此即是。
揭阇非伽種也。
次初二者。
若論逆罪。
并無最初。
以逆違理。
罪違教故。
如上文中。
有一外道。
故煞父母。
來求出家。
佛言煞父母者。
于我法中。
無何長益。
乃至應滅擯。
若論違教偷蘭。
合有最初。
已從前來。
未有犯故。
雖後事。
是最初得罪。
同于第二。
所以爾者。
已先谏故。
今既違谏故破。
故是第二。
非謂此前已有破事。
問調達破僧。
既是第二違谏。
僧殘亦應第二答破僧是谏所為之事。
今以違谏作破故。
破第二谏時。
谏破僧。
不谏于違谏。
是以違谏。
僧殘合有最初。
次方便究竟者。
今此破僧偷蘭。
是究竟非方便。
以提婆達多。
本希名利。
規奪佛位。
壞僧斷法。
今既破得僧徒。
歸說己見。
即是所規事成。
思心得暢。
更無進趣。
故是究竟。
問破僧既是究竟。
何以不與夷名。
古師解雲。
若體無餘義通。
理亦應然。
但以破僧事一。
為欲詠結。
三人若置夷名者。
即名甄。
彼此謂非一事故。
不與夷名。
今制蘭者。
名含輕重。
通結三人義便故。
如以正主故。
犯逆餘非主故。
但得偷蘭。
四伴大衆蘭。
五百對首蘭。
今解不然。
但為所作事成。
故獲究竟。
而非違教極。
是以不結夷。
又以違教極者。
立四重法。
破僧非四所取。
故獲蘭罪。
爾者所以破僧違教非極。
若以事輕。
不應犯逆。
既已犯逆。
即是事重。
事既是重。
應與夷名。
如餘三煞。
理教俱極。
解破僧獲逆??。
自為違理極。
對事損非重。
是以無夷名。
問五百既為他破。
何以得蘭。
答望為他破。
不應犯蘭。
以忍異佛信受耶教。
故正理四十三雲。
要所破僧。
忍師異佛。
忍異佛說。
有餘聖道。
次對出血先後。
若依此律。
及五分。
十誦。
并悉先起破僧方便。
次出身血。
次後更起方便。
乃至究竟。
爾者既先出血。
後破僧者。
如何十雲。
九清淨人能破又雜心第三雲。
餘無間業後不能壞僧。
解餘部雖有淨言此文不障。
不可以餘部文妨此解義。
又解。
十誦。
以不犯夷。
名為清淨。
所以知者。
文自言九清淨。
後先出血。
後破僧。
明知據不犯夷。
名為清淨。
又解。
十誦。
問答破儀軌中。
始雲九清淨。
同見比丘。
本不定其先後。
故無有失。
若不爾者。
便即自文相違。
又婆沙一百一十九雲。
若先造餘無間業。
彼後不能破僧。
若先破僧。
後便能造餘無間業。
彼後所造。
皆由破僧增上力故。
同招無間地獄中果。
雜心。
據此為論。
故言餘無間等。
又此亦不定其先後。
直簡壞僧人。
要族姓端政或聞才辯。
以彼自立為大師犯戒者。
非增上。
若依知論。
及鼻奈種。
先破僧後出血。
是則于義無違。
故知論第十七雲。
舍利目連說法教化。
僧還和合。
爾時提婆達。
便生要心。
推山壓佛。
金剛力士。
以金剛杵血遙擲之。
破石迸來。
傷佛足指。
蓮華色比丘尼呵之。
以拳打尼。
尼即眼出血死。
作三逆罪。
鼻奈種亦爾。
不能繁錄。
次舍戒入獄時。
此文但言。
彼即驚怖而起。
極血從面孔出。
竟亦不論舍戒入獄事。
五分二十五雲。
時三聞達多。
以足指蹴調達。
罵言釋如起。
舍利目連。
以餘方便請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
是惡欲比丘。
始有善意。
如何忽生惡心。
以方便将我比丘去。
便大怖懼。
極血從鼻孔出。
即以生身堕大地獄。
此明入獄。
不論舍戒。
十誦三十七。
明舍戒時。
不論入獄。
故彼文言。
時舍利目連。
化五百比丘。
将詣佛所。
時調達講堂空無大衆。
唯有四伴。
爾時迦留羅提舍。
以各腳蹴調達令覺。
語言樂衆調達舍利目連奪汝衆去。
調達覺已。
見講堂空。
迷悶堕床。
時四伴以冷水灑。
還得醒悟。
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昙。
大人不可屈下。
從他語諸比丘。
先有調達外道法。
隐沒不了。
我今當發起。
明耳住是法中。
汝等當知。
我從今不後屬沙門瞿昙。
作是語時。
即名舍戒。
智度具明。
乃至打蓮花色尼死。
與惡有富蘭那外道等。
為親厚。
斷諸善根心。
無慚悔(此是舍戒時)。
後以惡毒着指爪中。
欲因禮佛。
以中傷佛。
欲去未達于王舍城中。
地自然破裂。
火車來迎。
生入地獄。
次下釋文白佛具舉前事。
次呵文二。
初對前事呵其所作。
故言癡人破僧。
第二有八非下彰其業重難救。
就中有二。
第一明緣支業擇重難救。
第二我若見下釋其不救所以。
前文有三。
謂舉列及結。
先明總舉。
此八非是出離真軌。
故非正法。
情[身*既]八法。
名為纏縛。
為八惛溉。
攝雲覆翳。
又能除殄起修之因。
故曰消滅善心。
調達今造惡業滿足。
故雲趣于非道。
彰受報處。
故在泥犁。
以一劫言。
明知處重。
顯受擇時。
稱雲一劫。
彰無滀方。
名為不救。
次列八者。
十誦反餘文。
名利衰毀譽攝譏苦樂。
此中名字。
雖有少殊。
義終不異。
利無利約施。
以明過分贊德。
名之曰譽。
非分毀呰。
名曰無譽。
刑心祇奉。
名為恭敬。
懈怠慊呵。
名不恭敬。
此是稱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