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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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可女人志弱。
因行難成。
自非半月裡??。
無由清淨。
次辨行之執則。
如常應知。
若依五分。
行時二部不同處得。
故二十九雲。
時有一尼。
媒嫁犯殘。
佛聽二卻僧白四。
與半月摩那埵。
乃至廣說。
僧與法已。
應晨起掃灑比丘尼住處。
乃至客尼來其。
亦皆應白。
又應白又應物。
一比丘為伴。
至比丘住處。
若有可作。
皆應如上作之。
若客比丘來。
及有去者。
亦皆應自日是暮。
異比丘尼住處。
如是半月已。
于二部僧。
若二十人中。
求出罪羯磨。
如比丘法。
次下釋文。
先解覆法。
覆中文四。
第一比丘犯殘。
夅以應佛。
以見初夷及六提等。
并不治覆。
今犯僧殘。
未閑法戒。
故曰不知雲何。
第二佛言下随病設藥。
文言。
随覆藏日者。
出法之言。
若憶數者。
須攝日數。
若不憶日數者。
須乞清淨已來覆藏。
故伽論第八雲。
若比丘犯僧殘罪已。
不知時日。
何處與别住。
答從初受戒日。
十律亦爾。
雖言初受日。
必須言乞清淨已來。
十日百日一年十年等覆藏。
若不言日數者。
則不知竟之分齊。
第三應如是六教從僧乞。
第四衆中下正明與法。
乞與長短。
亦同前說。
下諸羯磨。
分畜皆爾。
此中應有七五行法。
為離繁文。
并回在下覆法中明。
六夜中行亦爾。
次本日中直言重犯。
不言覆不。
文略不載。
次六夜法。
明化法時。
僧祇二十六。
應問行别住滿不。
不空僧伽藍。
行别住不。
無本罪中間罪不。
不共比丘同一房一障住不。
客比丘來。
時集非時集白不。
如是撿挍如法已。
複教立心作障罪意。
如是已為作羯磨。
次是出罪撿問。
六夜如非同前作。
出罪法竟。
應語言。
善男子聽。
汝已如法出罪。
一白三羯磨。
衆僧和合。
滿二十衆集。
僧作羯磨難。
汝當謹慎。
莫後更犯。
次不覆文。
準說應知。
上來略文已竟。
次下廣辨治殘。
文中分二。
第一治覆方執。
廣前初文覆藏。
第二時有比丘犯僧殘罪不覆藏下。
說未治不覆人。
廣前後文不覆。
前治覆中。
大文為十。
第一多罪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
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七句文。
多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
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下七句文。
一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
第四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
約時緣差治舊新法。
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
約時重犯治舊新法。
第六爾時有比丘犯僧殘罪知日數下。
異種合行重犯治法。
第七若衆僧為彼出罪不如法下。
僧治覆等設藥如非。
第八爾時有異住處下。
以人對人簡覆非處法。
第九時有比丘犯殘謂是夷下。
通約六秉釋識不識相。
第十時異住處下。
局簡覆人治有長短法。
若作如此科釋文者。
謂此犍度。
略廣分二。
若據何治覆不。
便即為四。
約文長分。
乃為十三。
于中初一及第三十文。
此十一文略廣治有覆人。
第二第十三。
此之二文。
略廣治不覆人。
今對廣中十文。
須作五位料簡。
第一簡覆不覆。
第二明壞不壞。
第三辨成不成。
第四通局。
第五釋文。
初門位二。
謂二三四及以八九。
簡覆不覆。
治救方法。
自餘五文。
不論覆不。
第一五六直是設藥總别。
第七專辨如非。
第十論治長短。
次明壞不。
位亦為兩。
四五六七四文。
寄壞以辨。
上三下三。
明不壞法。
次明成不。
位亦為兩。
二三四七八九六文。
明成不成。
自餘四文。
直辨設法。
文中不舉成不成相。
次通局者。
第七九十。
此三雖在。
七九與十義通餘七。
如第七文廣辨如非。
此則通攝一切如非。
以餘諸文。
直明設法竟。
不辨其如非之狀。
或雖簡覆局是事非。
今此如非。
具攝四現。
第九文明覆不覆相。
即釋一切覆不覆義。
以前諸文出法。
言随覆日治覆。
不定長短。
今第十文。
明覆長短。
以其治覆。
不過長短。
故知此簡亦通餘文。
餘鹹自了。
并不相須。
次下釋文。
先解初文。
文有三法。
覆中文四。
同前所明。
但此犯者。
不同前文。
為犯衆多。
覆日不等。
以斯異故。
夅事白佛。
佛今以短從長。
合與十夜覆法。
五分二十三。
若犯一殘。
乃至衆多。
覆藏一夜。
乃至衆多夜。
僧若與别住者。
但鬥覆藏最久者。
随日數與别住。
次六夜出罪。
如文可知。
對此須化。
四門分别。
第一定罪及種。
第二明覆等不。
第三等不離合。
第四設法儀則。
初門者。
文中但言衆多殘罪。
竟不定此種之同異。
理實此之十罪。
或可種二三四。
乃至其十。
随事稱之。
以文不定種同異。
故罪中亦約十罪為法。
雖可以此十罪為法。
遇緣有遇鹹者。
亦随事稱。
不得執文限心作法。
第二門者。
文據覆日不等。
從長十日治之。
又後先夅短日。
卻夅長日。
故言或有犯。
覆藏一夜。
乃至十夜。
理而言之。
覆十夜者。
以最先犯。
故經十夜。
第二九夜。
乃至第十犯者。
覆藏一夜。
是則先長後短。
說先長治。
或約犯日隔絕。
亦得如犯一殘一夜覆。
發露經多日已。
後犯一殘二夜。
覆後發露。
經多日已。
更犯一殘三夜覆。
乃至經多日已。
更犯一殘十夜覆。
此便先短後長說。
後長十夜治。
事既不定。
随事稱之。
或可十罪等覆十夜。
第三門者。
此等不等。
若有離合。
其不等者。
此文合作十夜别住。
便是治短。
或若積日累舒亦得離。
成五十五夜别住。
便是治長。
故僧祇二十五雲。
别覆者。
月一日犯一殘。
知是罪。
他覆藏心。
不問他說。
二日後犯。
知是罪犯。
覆藏心不向化說。
乃至十日後犯。
知是罪化覆藏心。
不向他說是十罪。
若别覆最後罪一夜覆。
如是二夜三夜。
乃至初罪有十夜覆。
應與化十别住等三法。
亦得化一别住等三法。
若言十别住等三法。
即是一罪一得法。
累日長治。
若言一别住等三法。
即是多罪一得法。
合日短治。
斯之後義。
正當此文。
次等覆中。
亦有離合。
彼文有四句。
或有罪合非夜合。
或有夜合非罪合。
或有罪合夜亦合。
或有非罪合亦非夜合。
言罪合非夜合者。
比丘犯十殘。
一切十夜覆。
僧合與百夜别住。
比丘言長老我羸病。
不堪得與。
我略行波利婆沙。
不應語言。
得百夜羯磨。
合化十夜别住。
或夜合非罪合者。
比丘犯十殘罪。
一切十夜覆。
僧合與十夜别住。
比丘言長老我慚愧。
我欲廣行波利婆沙。
應語言得。
或俱合者。
比丘犯十僧殘。
十夜覆藏。
僧合與作十夜别住。
或倫非合者。
各各别作波利婆沙羯磨。
唯此等不俱有離合。
此文且據不等。
行者準知。
第四門者。
文中出法真言犯衆多殘或覆一應二夜。
乃至十夜。
若秉法者。
必須具牒種名同異。
若随覆日短長攝之。
若其守文誦者。
法定不成。
又若白時還須具牒。
随意停者。
理則不然。
次第二文多罪多得法。
文中七句。
七中分二。
初有四句。
與法成體。
所謂彰是。
第二佛言汝曹下三句。
與法不成舉非顯是。
前文複二。
初有三句。
法雖成就。
言濫不耳生。
下三飛九句。
次有一句非真法成。
後耳教說。
不生下非句。
前三之中。
先解初句。
初句文五。
一彰犯。
二殘罪二二俱覆藏。
所謂犯已。
俱不發露。
三憶一不憶一者。
複欲行法說僧乞覆。
對衆惶懼。
遂不憶一。
亦可臨乞意謂一罪。
四彼比丘随所憶下随所憶者。
乞得覆法。
五彼比丘行覆藏時下行時方憶。
第二佛言随憶與覆此言不耳下生下初飛。
所以然者。
若言乞時憶一不憶一。
即是耳教。
而說不生不飛。
以文不言乞時。
直言憶一不憶一後随憶。
第二佛言随憶與覆。
由此濫故。
客有犯意。
憶一不憶一。
亦俱乞覆。
故得生不。
初飛文雖如是。
釋義五門。
第一定種同異。
第二憶不長短。
第三憶不多少。
第四得法重數。
第五約時明憶。
初門者。
文中直言犯二殘罪。
竟不定二種之同異。
以理而言。
或一種二罪。
或二種二罪。
或可罪有衆多種亦同爾。
并随前事種名稱之。
不得執文。
局限二罪。
第二門者。
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随所憶者。
說僧乞覆。
彼行覆時續憶。
第二佛聽随覆藏日。
與覆藏羯磨。
都不定覆時節長短。
理而言之。
斯之兩罪。
或可等覆。
俱長并短。
或不等覆前短後長。
前長後短。
但須随憶與覆。
不可一準。
第三門者。
文中且夅二罪為法。
若其廣說三四五等無妨。
謂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
或憶一不憶二三四等。
或憶二三四等。
不憶二三四等。
參差友絡。
相當并得。
但化法時。
牒須周盡。
不得執文。
局二為法。
第四門者。
如憶不憶。
雖通多罪。
文中但據兩得為法。
或随多罪三四五等。
重重與法。
實如以答文。
舉兩得為法。
多理非妨。
但作法時。
亦須牒盡。
以其第二續得。
既不礙前三四等得。
何殊不許。
第五門者。
文約行覆藏時憶。
第二犯佛聽随憶。
與覆藏羯磨。
即是别得覆藏。
共行覆藏。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夜後有行覆竟憶。
亦聽随憶。
與覆羯磨。
即是别得别行覆藏叔得。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後應有六夜中憶。
語言六夜。
且置随憶與覆。
便是别得别行覆藏。
别得六夜。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六夜竟憶。
準上應知。
次出罪竟憶。
即是覆藏。
乃至出罪。
一切皆别。
文中行覆藏時者。
略舉一時以示法。
僧祇二十六。
本罪者。
比丘覆藏乞别住已。
後言長老我更有僧殘罪。
問言是本罪中間罪。
答言是本罪。
後問覆不覆。
答言覆。
語言長老先别住者。
已如法行。
今所說覆者。
當更乞别住。
已是兩罪合行波利婆沙。
共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是名别乞共行波利婆沙。
共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行至半。
後言更有半本罪。
覆藏作法。
共别如上。
次句行别住竟。
後言有本罪。
問答同前。
應語先别住者。
已如法行。
今何覆者。
應更乞行。
是名别乞别行波利婆沙。
叔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乞六夜已。
後言有罪問答同前。
是名别得别行别住。
别乞合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行六夜至半已。
故言有犯問答。
與法共别如前。
次句行六夜竟。
問答與法亦如前明。
次句乃至出罪竟。
後言有犯。
應語言先波利婆沙摩那埵。
阿浮呵那。
已如法行。
今何覆者。
應更乞行。
是名别乞别行波利婆沙摩那埵阿浮呵那。
次乞别住已言有二罪。
一覆一不覆。
應語言不覆者。
倚覆者。
更乞别住行。
或共别等。
乃至出罪同前。
次乞别住。
已言有三罪。
一覆一不覆一疑。
應語言不覆者。
倚疑者。
當決了覆者。
更乞别住行。
或共别等。
乃至出罪同别。
彼約七時。
以彰離合共别。
今文總有五時。
用彼七時無失。
上來随憶。
一門既爾。
疑識類同。
不叔繁具。
次明了教文中。
既言乞覆藏。
時說一罪。
覆藏一罪。
明知。
唯有一人。
不得事有。
第二既說一罪。
從僧乞覆。
明知。
根本二俱覆藏此文。
為有乞覆藏言。
即是耳說不生下非。
又以故心隐罪。
文言。
慚愧心生上憶等。
心迷不言慚愧。
對此亦須五門分别。
釋不異前。
不能繁述。
此中五對。
?悉具足。
并為約覆說故。
明中有四。
次解不成三句。
先明憶不憶。
文有其五。
第一彰犯二殘迷心乞法。
第二僧與彼犯下。
僧同謬見俱與覆藏。
第三彼行覆藏時下。
客三藏來因白撿問。
第四舊比丘答言下。
答行覆藏儀軌之狀。
第五彼客比丘言下。
制非結犯示僧正法。
初文二罪俱覆。
約情以說。
以即犯日。
作隐過心。
故曰二俱覆藏。
言憶一不憶一者。
約理以說。
謂亦犯竟。
即有忘不忘。
雖不發露。
同皆經宿。
然憶者成覆。
不憶者非覆。
故言憶一罪不憶一罪。
彼比丘執相。
似文憶與不憶。
俱從僧乞。
問執相雲何。
答以見前文佛聽與彼随憶第二。
犯覆藏羯磨。
前文憶一不憶一後憶第二。
佛聽随與覆藏羯磨。
我今亦是憶一不憶一。
後憶與前不殊。
何為不得俱乞。
以是謬執。
俱說僧乞。
次僧同謬見。
俱與覆法。
次問有二。
先問其犯。
故言此比丘何所犯。
此問含二。
謂犯何罪成覆不成。
次問其行。
故言何故行覆藏。
此問含三。
謂問乞與及行。
亦可據文。
二問亦得。
次答先酬初問。
次二俱說僧乞下。
答第二問。
次制不成。
文有其三。
初制不成。
次何以故徴。
次彼比丘下釋。
釋中複三。
第一制定是非。
以憶成覆不憶非覆。
以非覆故。
與法不成。
次結僧犯。
次示正法。
釋文雖爾。
義還為五。
第一定種同異。
第二憶不長短。
第三憶不多少。
第四得法重數。
第五約時明憶。
初門者。
聖言二罪。
假出法言。
而不定二種之同異。
然據實理。
或種一兩罪。
或種二兩罪。
可随十三事别稱之。
不得執文。
局限二罪。
第二門文中。
但言憶者。
與覆藏善。
不憶者與覆藏不善。
竟不定此憶不長短。
然據實理。
各通長短。
随與覆者。
并成非法。
第三門初約兩罪。
對前成就。
以理言之。
通三四五等。
如似憶一不憶二三四等。
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
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二三四等。
并悉成非。
不得執文局二為法。
第四門文中。
随憶不憶。
俱說僧乞。
此約一重得法。
以辨其非。
若得法已方憶第二。
後與法者。
亦成其非。
豈可一時得法。
佛制是非。
前後與者。
即不成非。
但使二三四等。
随與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重生非。
第五門者。
文中乞時随憶。
是共得法。
或可乞已别得法者。
亦成其非。
乞時生非既爾。
下六時亦然。
但使依文。
共乞共得者。
兩俱不成。
以法增減覆者亦非。
若後随憶。
别乞别得者。
後不憶者自不成。
前憶者自成。
次疑不疑門。
識不識門。
準前應知。
不能繁述。
次第三文一罪多得法。
文中七句。
七中文二。
初有四句。
根本成覆。
經于兩月。
所謂彰是。
第二佛告已下。
本覆一月。
不覆一月。
所謂顯非。
前文有二。
初三言監生下三非。
第四耳教不生下。
非對初文相。
準前應知。
文中且約兩月為法。
若其三等及年類安無别。
此中釋義。
還須五門。
法戒翻前。
不能繁述。
但是一罪多得。
離合為别。
次疑識二門。
亦同前位。
又此等三。
皆須先不憶疑不識。
一月後憶不疑識。
一月随行憶等。
方始憶前不憶等。
次耳疑準知。
次舉三非。
亦準前位。
不成以說。
亦應五門通釋。
義不異前。
次第四文約時解差。
文中有三。
初雙覆雙發覆。
第二隻覆隻發覆。
第三明其二續。
初雙覆中。
但有四句。
前後道分。
體是比丘隐不發覆成覆。
須治中富。
罷送既非比丘無發。
覆法非覆不治。
釋文可知。
問此中為唯四句。
為後更得成多。
答依文但四。
餘者不明。
又可準下隻中合有五對。
五對各四。
成二十句。
然此五對四句。
各初句同。
各下三異。
謂五個初句。
前後道分。
俱同五個。
第二前同後異五個。
第三前異後同五個。
第四前後俱異。
以有異故。
得成多句。
是則成覆一向同。
非覆一向異。
所以爾者。
如憶不憶。
說覆中來。
今忘非覆。
甯同發露。
疑不疑者。
憶中以辨。
以猶豫故。
不成其覆。
便非是忘。
甯同不憶。
識不識者。
不疑中辨。
以不識故。
不成其覆。
非是猶豫。
何得同疑。
乞不乞者。
識中以明由從僧乞。
不成其覆。
既非迷謬。
甯同不識。
此二十句是行覆前對下四時。
例皆如是。
于中前二十句二罪化得下八十句。
義須三罪一緣作法。
既有百句。
下七緣差各百亦爾。
問所以唯言二罪不言三四覆等。
答且以二罪為法。
多亦非妨。
但以約治不殊。
更不别舉。
次明隻覆隻發露。
約八解差各為百句。
第一羅道形差自有五位。
一覆藏前。
二行覆時。
三行覆竟。
四行六夜時。
五六夜竟。
各有二十成其一百。
先齊行前二十明者。
于二十中。
分為五對。
初約覆不覆。
作其四句。
随治前後釋相可知。
問先既發覆。
後所成覆。
答以緣差故。
更須發露。
為隐不發。
故成覆藏。
無問對首。
對僧後覆成覆。
如前說戒罪雖發覆。
至後說時。
更須發覆。
隐不發覆。
還得默??。
文中且約覆一不覆一為法。
或若覆一不覆二。
三等化法無殊。
更不别夅。
次下憶不憶門。
疑不疑門。
識不識門。
乞不乞門。
若四同前文不具舉。
對此釋義。
須作二門。
第一定對離合。
第二五初不同。
初門。
問何故發覆露藏。
作兩對四句。
謂是根本及以乞時憶疑識三但一四句。
唯有根本憶不憶等。
而無乞時憶不憶等。
答覆等四對并就根本以說乞覆時者。
自約行法以明若其時。
此四對總入行法。
是則四對各八。
成三十二句。
今以發露覆藏。
對于作法。
為對作法。
作法不同故。
約根本乞時。
以分二對憶等。
餘三不對作法。
既不對法。
無有異相。
真有根本。
無有乞時。
所以爾者。
如亦犯竟。
即有覆藏。
發覆者。
此是根本覆不覆。
從僧乞時。
後有覆藏發露者。
即是乞時覆不覆。
為有此義。
得分兩對憶等。
餘三無斯義。
故但有根本無有乞時。
又解從先犯來。
未曾經覆。
今從僧乞有隐不隐。
是故此名乞時覆不。
若先覆藏。
今乞還隐。
此隐仍是乞時覆者。
由心耳知得分兩對。
憶等蔔三心迷。
故不分二。
第二門初五不同者。
問第五乞覆藏時覆藏發覆。
與初四句發露霜藏。
有何異相。
分為兩對。
釋有二義。
一以時異故分二對。
如初四句本覆不覆。
第五四句乞時覆不覆。
爾者若以時異分兩對者。
乞時可爾。
行時雲何如至行中不得有乞。
既無有乞。
唯是覆一發一。
是則但應十六。
何以亦二十有。
答至行等時。
明乞不乞者。
更約新犯。
以說不齊。
舊罪而論。
若唯取舊。
不約新明。
其義即局。
攝法不周。
為寄五時。
以彰事别。
故行等時。
亦有乞不。
二以非覆法體不同。
初發露者。
謂對三境發露。
第五乞時局。
是從僧乞法。
以斯異故。
分為兩對。
又解初之四句。
曾先經覆。
假使乞時。
有覆不覆。
然與初同不得分二。
合第五四。
不曾經覆。
犯已即乞。
乞時有覆不覆。
此與初異故。
第五收既知初五相異不同。
不假僧文浪相比決。
自下諸位。
鹹須二門通釋。
釋義既同。
不繁再述。
上來行前二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
對此後作二門分别。
第一二三分别。
第二舊新分别。
初門前二十句人未被。
謂罪未得法兩罪作足。
今以十句人已被。
治罪有得法。
來得法要須三罪作之。
若兩罪作四句皆妨如覆不覆四句中初句覆一不覆一。
罷道後來二俱覆藏一罪。
前後俱治。
明非行覆藏者。
一罪治後不治前。
亦非行覆者。
明知一罪已得法行。
名為行覆藏者。
後須更有兩罪。
一覆一發露。
故須三罪。
兩罪即妨。
此句既爾。
餘句同然。
然古師雲。
若二罪作初三句。
妨二四句。
得第二句覆一發一。
罷道後來一罪。
先覆後亦覆。
前後俱治。
明非行覆者。
一罪先發後亦發。
先後俱不治。
即是所行之罪。
以無覆義。
同即以行者為發。
覆一配前。
先後俱覆一。
故言兩罪。
作得第四句。
得同此說。
此釋不然。
如望覆乞二門。
客以不覆及乞。
即是所行之罪。
如不憶疑不識。
皆不成覆。
豈得時不憶疑不識即是所行之罪故知此義權而未通諸六八十畜須三罪若其二行。
既妨二竟之言。
對何辨竟故皆是妨。
第二門舊新者。
此下四時。
重更犯者。
并約新罪。
不據舊論。
為明新罪。
成覆不成覆。
須治不須治故。
行法中。
犯新成覆。
所以然者。
雖行法中奪三十五事為有隐心不殊。
覆還成覆。
此第一緣差竟。
下七類爾。
次明二續文約四時。
作其五句。
應合有六。
以本日含故。
五中初與第四續行。
餘三續作。
謂罷道已覆來。
更假作法者。
名為續作。
不假作法續前行。
次行者。
名為續行。
八緣各五。
合四十句。
次第五文約時重犯。
文約行法四時以明。
先對一罪一得法人。
行覆中辨。
然行覆比丘準六治。
不覆中。
位有三人。
一智數覆藏。
二不知日數覆藏。
三知日數不知日數覆藏。
此三根本得法行覆文言。
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
義通三人。
此三頭下。
一一各九。
于初九中有三三位。
初三位者。
一重犯知日數覆藏作四番羯磨。
一新罪與覆法。
二舊罪與本日。
三合與六夜。
四合與出罪。
二重犯不知日數覆。
三重犯知日數不知日數覆各四如上。
此初三人十二番法。
文中具列。
餘者略無。
次三位重犯不覆。
有九番羯磨。
一知數不覆。
作三番羯磨。
謂新犯不覆。
直與本日治。
次六夜及出罪。
二不知數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
不覆各三如上。
次三位重犯覆不覆。
有十二番法。
如初三說。
此三十三番羯磨。
據初九為法。
餘二九下準類應知。
此二十七人。
合九十九番羯磨。
若舊新罪。
合與法者。
但八十一。
謂除新犯十八個覆法。
上來且據一罪一得法。
若以餘三得法。
位乘便成四位二十七人。
此行覆中。
起犯既爾。
下三時中。
犯新亦然。
文中覆竟同前。
次第三時。
直取行摩那埵時。
應言亦如是。
為其摩那埵行中。
重犯故舉犯罪。
不覆藏言。
次第四時出起犯處。
非直位局。
罪各不通。
以一一位重犯二十七。
具有覆等治法。
不開餘時。
然此四時。
計舊新法。
别與于二行中。
各具九十九番羯磨。
總計八位。
合有七百九十二番法。
于二竟中。
既不壞法。
俱除二十七個。
本日治法。
各有七十二番羯磨。
總計八位。
合有五百七十六番法。
都計四百三十二人。
合有一千三百六十八番羯磨。
然此且據一重重犯。
若其第二三等。
類應倍明。
故下文雲。
行覆藏時中間第二重犯亦如是。
上來重犯。
約覆以明。
若對議等。
餘三辨亦同上。
此約根本以明。
故無有乞。
次第六文異種合行。
文中四法。
謂覆藏本日治那埵出罪。
前三廣明。
後一略舉。
初覆藏法文四如前。
言覆藏者。
作隐過心。
不覆藏者。
作發露法。
等不等覆者。
約其覆日長短論之。
一名者同名僧殘。
多種者。
十三差别。
自性非自性。
舊雲。
性十遮三者不然。
正是忏殘。
豈論遮性。
今解。
若以初方義驗。
相即是性。
若其作過緣。
具成殘罪性。
解若罪者。
不成殘性。
住别異者。
舊雲。
種類有四。
氣分不同。
故言住别異。
此亦不然。
豈有時忏。
僧殘始定。
初犯種類。
今解若以第五方驗若有覆者。
行宿住地。
無覆者。
行摩捺多。
故言住别異。
問若以性非自性曾具。
及罪住别異。
是行不同者。
如何時罪及行說僧乞法。
答此之二句。
是曾差别不合将此從僧乞法。
如言覆不覆。
不覆亦不合從僧乞覆。
如何文舉不覆。
以此故知。
文中假出法言。
故須備列。
若其作法。
必須随事而牒。
然此為彰厭惡心猛。
總列十三。
鹹得消殄。
若以理言。
未必要具。
随有多少。
皆得忏除。
次佛總示其法。
故言随覆藏日。
次從僧乞不得依文而誦。
并須具名之。
與種覆日短長。
從僧乞法。
次與亦然。
次兩重本日。
同故合一。
次六夜出罪可解。
對此重壞三門料簡。
第一重壞多少。
第二約時以明。
第三對人以辨。
初門此明重犯本日治法。
以前諸文未明此事。
今若重壞本日治救如何。
佛言若更重壞複與本日。
不同學悔重犯滅擯。
問所以不言第三重壞。
答初一重犯聽與本日。
第二更壞恐不合與。
是以今明第二重壞。
第二既與三等例然。
以其重壞不殊文不備舉。
第二約時明者。
且約覆中重壞。
覆中既爾。
下三時亦然。
已前壞法。
并約四時以明。
今第二重壞義應亦爾。
又若準文。
若于二行中第二壞者。
有二本日治法。
若于二竟中。
第二壞者。
但有新犯治救方法。
即無舊罪本日治法。
以不壞于二竟法故。
第三門約人辨者。
文中出法但據犯新知日數覆藏一人為法。
若準如非易中。
複應更有知數不覆知數覆不覆為三。
及有不知數為三。
及有不知數為頭三。
知數不知數為頭三。
合成九人。
舊釋複以根本三頭。
乘此九人成二十七。
複以得法四位。
乘成四位二十七。
此皆不然。
既是異種合行。
豈得更以三頭四位次第相乘。
但應時此九人。
約四時辨。
是則四九成三十六。
問何以此中準如非文。
乘人成九。
不得更多。
答以六如非牒此文起六既有九。
此豈成多。
又以此九本是異種合行。
橫數一九。
即書無餘。
次第七文設藥如非。
其文還舉異種合行。
于中有二。
初舉非令棄。
第二是中下。
顯是令修。
前文重犯不過有知日不知日等。
及有覆藏不覆藏等故。
今以知數等。
互曆覆等。
有其九人。
初三以知日數為頭曆其覆等。
初人有三句非。
一三法俱非。
覆中有三番。
謂根本覆。
及第一重犯。
第二重犯。
雖有其三。
合是覆非。
二覆如下二非。
三覆及六夜。
如出罪非。
問但言非法。
不知是何等非。
答非還不離四種現前。
以此四種攝法寬故。
問非中所以無覆非下二互如。
答後非不廢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
以皆牒前起後故爾。
問所以出罪須牒前者。
答為此三法共成一治。
前二是方便。
出罪是根本。
第二第三人各三非亦爾。
此是初位三人九句非竟。
次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
次知數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并悉如上。
次如之中翻非以說。
若其以句望句。
一句反一句。
乃至二十七句反二十七句。
若其以如翻非。
一如翻三非。
以其覆藏六夜出罪。
合成一如法故。
即是九如。
翻二十七非。
次第八文對人簡覆。
以上諸文。
未對人辨。
是中四句。
初舉二人俱成覆過。
見異比丘便覆藏者。
謂見
亦可女人志弱。
因行難成。
自非半月裡??。
無由清淨。
次辨行之執則。
如常應知。
若依五分。
行時二部不同處得。
故二十九雲。
時有一尼。
媒嫁犯殘。
佛聽二卻僧白四。
與半月摩那埵。
乃至廣說。
僧與法已。
應晨起掃灑比丘尼住處。
乃至客尼來其。
亦皆應白。
又應白又應物。
一比丘為伴。
至比丘住處。
若有可作。
皆應如上作之。
若客比丘來。
及有去者。
亦皆應自日是暮。
異比丘尼住處。
如是半月已。
于二部僧。
若二十人中。
求出罪羯磨。
如比丘法。
次下釋文。
先解覆法。
覆中文四。
第一比丘犯殘。
夅以應佛。
以見初夷及六提等。
并不治覆。
今犯僧殘。
未閑法戒。
故曰不知雲何。
第二佛言下随病設藥。
文言。
随覆藏日者。
出法之言。
若憶數者。
須攝日數。
若不憶日數者。
須乞清淨已來覆藏。
故伽論第八雲。
若比丘犯僧殘罪已。
不知時日。
何處與别住。
答從初受戒日。
十律亦爾。
雖言初受日。
必須言乞清淨已來。
十日百日一年十年等覆藏。
若不言日數者。
則不知竟之分齊。
第三應如是六教從僧乞。
第四衆中下正明與法。
乞與長短。
亦同前說。
下諸羯磨。
分畜皆爾。
此中應有七五行法。
為離繁文。
并回在下覆法中明。
六夜中行亦爾。
次本日中直言重犯。
不言覆不。
文略不載。
次六夜法。
明化法時。
僧祇二十六。
應問行别住滿不。
不空僧伽藍。
行别住不。
無本罪中間罪不。
不共比丘同一房一障住不。
客比丘來。
時集非時集白不。
如是撿挍如法已。
複教立心作障罪意。
如是已為作羯磨。
次是出罪撿問。
六夜如非同前作。
出罪法竟。
應語言。
善男子聽。
汝已如法出罪。
一白三羯磨。
衆僧和合。
滿二十衆集。
僧作羯磨難。
汝當謹慎。
莫後更犯。
次不覆文。
準說應知。
上來略文已竟。
次下廣辨治殘。
文中分二。
第一治覆方執。
廣前初文覆藏。
第二時有比丘犯僧殘罪不覆藏下。
說未治不覆人。
廣前後文不覆。
前治覆中。
大文為十。
第一多罪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
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七句文。
多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
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下七句文。
一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
第四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
約時緣差治舊新法。
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
約時重犯治舊新法。
第六爾時有比丘犯僧殘罪知日數下。
異種合行重犯治法。
第七若衆僧為彼出罪不如法下。
僧治覆等設藥如非。
第八爾時有異住處下。
以人對人簡覆非處法。
第九時有比丘犯殘謂是夷下。
通約六秉釋識不識相。
第十時異住處下。
局簡覆人治有長短法。
若作如此科釋文者。
謂此犍度。
略廣分二。
若據何治覆不。
便即為四。
約文長分。
乃為十三。
于中初一及第三十文。
此十一文略廣治有覆人。
第二第十三。
此之二文。
略廣治不覆人。
今對廣中十文。
須作五位料簡。
第一簡覆不覆。
第二明壞不壞。
第三辨成不成。
第四通局。
第五釋文。
初門位二。
謂二三四及以八九。
簡覆不覆。
治救方法。
自餘五文。
不論覆不。
第一五六直是設藥總别。
第七專辨如非。
第十論治長短。
次明壞不。
位亦為兩。
四五六七四文。
寄壞以辨。
上三下三。
明不壞法。
次明成不。
位亦為兩。
二三四七八九六文。
明成不成。
自餘四文。
直辨設法。
文中不舉成不成相。
次通局者。
第七九十。
此三雖在。
七九與十義通餘七。
如第七文廣辨如非。
此則通攝一切如非。
以餘諸文。
直明設法竟。
不辨其如非之狀。
或雖簡覆局是事非。
今此如非。
具攝四現。
第九文明覆不覆相。
即釋一切覆不覆義。
以前諸文出法。
言随覆日治覆。
不定長短。
今第十文。
明覆長短。
以其治覆。
不過長短。
故知此簡亦通餘文。
餘鹹自了。
并不相須。
次下釋文。
先解初文。
文有三法。
覆中文四。
同前所明。
但此犯者。
不同前文。
為犯衆多。
覆日不等。
以斯異故。
夅事白佛。
佛今以短從長。
合與十夜覆法。
五分二十三。
若犯一殘。
乃至衆多。
覆藏一夜。
乃至衆多夜。
僧若與别住者。
但鬥覆藏最久者。
随日數與别住。
次六夜出罪。
如文可知。
對此須化。
四門分别。
第一定罪及種。
第二明覆等不。
第三等不離合。
第四設法儀則。
初門者。
文中但言衆多殘罪。
竟不定此種之同異。
理實此之十罪。
或可種二三四。
乃至其十。
随事稱之。
以文不定種同異。
故罪中亦約十罪為法。
雖可以此十罪為法。
遇緣有遇鹹者。
亦随事稱。
不得執文限心作法。
第二門者。
文據覆日不等。
從長十日治之。
又後先夅短日。
卻夅長日。
故言或有犯。
覆藏一夜。
乃至十夜。
理而言之。
覆十夜者。
以最先犯。
故經十夜。
第二九夜。
乃至第十犯者。
覆藏一夜。
是則先長後短。
說先長治。
或約犯日隔絕。
亦得如犯一殘一夜覆。
發露經多日已。
後犯一殘二夜。
覆後發露。
經多日已。
更犯一殘三夜覆。
乃至經多日已。
更犯一殘十夜覆。
此便先短後長說。
後長十夜治。
事既不定。
随事稱之。
或可十罪等覆十夜。
第三門者。
此等不等。
若有離合。
其不等者。
此文合作十夜别住。
便是治短。
或若積日累舒亦得離。
成五十五夜别住。
便是治長。
故僧祇二十五雲。
别覆者。
月一日犯一殘。
知是罪。
他覆藏心。
不問他說。
二日後犯。
知是罪犯。
覆藏心不向化說。
乃至十日後犯。
知是罪化覆藏心。
不向他說是十罪。
若别覆最後罪一夜覆。
如是二夜三夜。
乃至初罪有十夜覆。
應與化十别住等三法。
亦得化一别住等三法。
若言十别住等三法。
即是一罪一得法。
累日長治。
若言一别住等三法。
即是多罪一得法。
合日短治。
斯之後義。
正當此文。
次等覆中。
亦有離合。
彼文有四句。
或有罪合非夜合。
或有夜合非罪合。
或有罪合夜亦合。
或有非罪合亦非夜合。
言罪合非夜合者。
比丘犯十殘。
一切十夜覆。
僧合與百夜别住。
比丘言長老我羸病。
不堪得與。
我略行波利婆沙。
不應語言。
得百夜羯磨。
合化十夜别住。
或夜合非罪合者。
比丘犯十殘罪。
一切十夜覆。
僧合與十夜别住。
比丘言長老我慚愧。
我欲廣行波利婆沙。
應語言得。
或俱合者。
比丘犯十僧殘。
十夜覆藏。
僧合與作十夜别住。
或倫非合者。
各各别作波利婆沙羯磨。
唯此等不俱有離合。
此文且據不等。
行者準知。
第四門者。
文中出法真言犯衆多殘或覆一應二夜。
乃至十夜。
若秉法者。
必須具牒種名同異。
若随覆日短長攝之。
若其守文誦者。
法定不成。
又若白時還須具牒。
随意停者。
理則不然。
次第二文多罪多得法。
文中七句。
七中分二。
初有四句。
與法成體。
所謂彰是。
第二佛言汝曹下三句。
與法不成舉非顯是。
前文複二。
初有三句。
法雖成就。
言濫不耳生。
下三飛九句。
次有一句非真法成。
後耳教說。
不生下非句。
前三之中。
先解初句。
初句文五。
一彰犯。
二殘罪二二俱覆藏。
所謂犯已。
俱不發露。
三憶一不憶一者。
複欲行法說僧乞覆。
對衆惶懼。
遂不憶一。
亦可臨乞意謂一罪。
四彼比丘随所憶下随所憶者。
乞得覆法。
五彼比丘行覆藏時下行時方憶。
第二佛言随憶與覆此言不耳下生下初飛。
所以然者。
若言乞時憶一不憶一。
即是耳教。
而說不生不飛。
以文不言乞時。
直言憶一不憶一後随憶。
第二佛言随憶與覆。
由此濫故。
客有犯意。
憶一不憶一。
亦俱乞覆。
故得生不。
初飛文雖如是。
釋義五門。
第一定種同異。
第二憶不長短。
第三憶不多少。
第四得法重數。
第五約時明憶。
初門者。
文中直言犯二殘罪。
竟不定二種之同異。
以理而言。
或一種二罪。
或二種二罪。
或可罪有衆多種亦同爾。
并随前事種名稱之。
不得執文。
局限二罪。
第二門者。
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随所憶者。
說僧乞覆。
彼行覆時續憶。
第二佛聽随覆藏日。
與覆藏羯磨。
都不定覆時節長短。
理而言之。
斯之兩罪。
或可等覆。
俱長并短。
或不等覆前短後長。
前長後短。
但須随憶與覆。
不可一準。
第三門者。
文中且夅二罪為法。
若其廣說三四五等無妨。
謂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
或憶一不憶二三四等。
或憶二三四等。
不憶二三四等。
參差友絡。
相當并得。
但化法時。
牒須周盡。
不得執文。
局二為法。
第四門者。
如憶不憶。
雖通多罪。
文中但據兩得為法。
或随多罪三四五等。
重重與法。
實如以答文。
舉兩得為法。
多理非妨。
但作法時。
亦須牒盡。
以其第二續得。
既不礙前三四等得。
何殊不許。
第五門者。
文約行覆藏時憶。
第二犯佛聽随憶。
與覆藏羯磨。
即是别得覆藏。
共行覆藏。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夜後有行覆竟憶。
亦聽随憶。
與覆羯磨。
即是别得别行覆藏叔得。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後應有六夜中憶。
語言六夜。
且置随憶與覆。
便是别得别行覆藏。
别得六夜。
共行六夜。
共行出罪。
次六夜竟憶。
準上應知。
次出罪竟憶。
即是覆藏。
乃至出罪。
一切皆别。
文中行覆藏時者。
略舉一時以示法。
僧祇二十六。
本罪者。
比丘覆藏乞别住已。
後言長老我更有僧殘罪。
問言是本罪中間罪。
答言是本罪。
後問覆不覆。
答言覆。
語言長老先别住者。
已如法行。
今所說覆者。
當更乞别住。
已是兩罪合行波利婆沙。
共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是名别乞共行波利婆沙。
共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行至半。
後言更有半本罪。
覆藏作法。
共别如上。
次句行别住竟。
後言有本罪。
問答同前。
應語先别住者。
已如法行。
今何覆者。
應更乞行。
是名别乞别行波利婆沙。
叔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乞六夜已。
後言有罪問答同前。
是名别得别行别住。
别乞合行摩那埵。
共阿浮呵那。
次句行六夜至半已。
故言有犯問答。
與法共别如前。
次句行六夜竟。
問答與法亦如前明。
次句乃至出罪竟。
後言有犯。
應語言先波利婆沙摩那埵。
阿浮呵那。
已如法行。
今何覆者。
應更乞行。
是名别乞别行波利婆沙摩那埵阿浮呵那。
次乞别住已言有二罪。
一覆一不覆。
應語言不覆者。
倚覆者。
更乞别住行。
或共别等。
乃至出罪同前。
次乞别住。
已言有三罪。
一覆一不覆一疑。
應語言不覆者。
倚疑者。
當決了覆者。
更乞别住行。
或共别等。
乃至出罪同别。
彼約七時。
以彰離合共别。
今文總有五時。
用彼七時無失。
上來随憶。
一門既爾。
疑識類同。
不叔繁具。
次明了教文中。
既言乞覆藏。
時說一罪。
覆藏一罪。
明知。
唯有一人。
不得事有。
第二既說一罪。
從僧乞覆。
明知。
根本二俱覆藏此文。
為有乞覆藏言。
即是耳說不生下非。
又以故心隐罪。
文言。
慚愧心生上憶等。
心迷不言慚愧。
對此亦須五門分别。
釋不異前。
不能繁述。
此中五對。
?悉具足。
并為約覆說故。
明中有四。
次解不成三句。
先明憶不憶。
文有其五。
第一彰犯二殘迷心乞法。
第二僧與彼犯下。
僧同謬見俱與覆藏。
第三彼行覆藏時下。
客三藏來因白撿問。
第四舊比丘答言下。
答行覆藏儀軌之狀。
第五彼客比丘言下。
制非結犯示僧正法。
初文二罪俱覆。
約情以說。
以即犯日。
作隐過心。
故曰二俱覆藏。
言憶一不憶一者。
約理以說。
謂亦犯竟。
即有忘不忘。
雖不發露。
同皆經宿。
然憶者成覆。
不憶者非覆。
故言憶一罪不憶一罪。
彼比丘執相。
似文憶與不憶。
俱從僧乞。
問執相雲何。
答以見前文佛聽與彼随憶第二。
犯覆藏羯磨。
前文憶一不憶一後憶第二。
佛聽随與覆藏羯磨。
我今亦是憶一不憶一。
後憶與前不殊。
何為不得俱乞。
以是謬執。
俱說僧乞。
次僧同謬見。
俱與覆法。
次問有二。
先問其犯。
故言此比丘何所犯。
此問含二。
謂犯何罪成覆不成。
次問其行。
故言何故行覆藏。
此問含三。
謂問乞與及行。
亦可據文。
二問亦得。
次答先酬初問。
次二俱說僧乞下。
答第二問。
次制不成。
文有其三。
初制不成。
次何以故徴。
次彼比丘下釋。
釋中複三。
第一制定是非。
以憶成覆不憶非覆。
以非覆故。
與法不成。
次結僧犯。
次示正法。
釋文雖爾。
義還為五。
第一定種同異。
第二憶不長短。
第三憶不多少。
第四得法重數。
第五約時明憶。
初門者。
聖言二罪。
假出法言。
而不定二種之同異。
然據實理。
或種一兩罪。
或種二兩罪。
可随十三事别稱之。
不得執文。
局限二罪。
第二門文中。
但言憶者。
與覆藏善。
不憶者與覆藏不善。
竟不定此憶不長短。
然據實理。
各通長短。
随與覆者。
并成非法。
第三門初約兩罪。
對前成就。
以理言之。
通三四五等。
如似憶一不憶二三四等。
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
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二三四等。
并悉成非。
不得執文局二為法。
第四門文中。
随憶不憶。
俱說僧乞。
此約一重得法。
以辨其非。
若得法已方憶第二。
後與法者。
亦成其非。
豈可一時得法。
佛制是非。
前後與者。
即不成非。
但使二三四等。
随與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重生非。
第五門者。
文中乞時随憶。
是共得法。
或可乞已别得法者。
亦成其非。
乞時生非既爾。
下六時亦然。
但使依文。
共乞共得者。
兩俱不成。
以法增減覆者亦非。
若後随憶。
别乞别得者。
後不憶者自不成。
前憶者自成。
次疑不疑門。
識不識門。
準前應知。
不能繁述。
次第三文一罪多得法。
文中七句。
七中文二。
初有四句。
根本成覆。
經于兩月。
所謂彰是。
第二佛告已下。
本覆一月。
不覆一月。
所謂顯非。
前文有二。
初三言監生下三非。
第四耳教不生下。
非對初文相。
準前應知。
文中且約兩月為法。
若其三等及年類安無别。
此中釋義。
還須五門。
法戒翻前。
不能繁述。
但是一罪多得。
離合為别。
次疑識二門。
亦同前位。
又此等三。
皆須先不憶疑不識。
一月後憶不疑識。
一月随行憶等。
方始憶前不憶等。
次耳疑準知。
次舉三非。
亦準前位。
不成以說。
亦應五門通釋。
義不異前。
次第四文約時解差。
文中有三。
初雙覆雙發覆。
第二隻覆隻發覆。
第三明其二續。
初雙覆中。
但有四句。
前後道分。
體是比丘隐不發覆成覆。
須治中富。
罷送既非比丘無發。
覆法非覆不治。
釋文可知。
問此中為唯四句。
為後更得成多。
答依文但四。
餘者不明。
又可準下隻中合有五對。
五對各四。
成二十句。
然此五對四句。
各初句同。
各下三異。
謂五個初句。
前後道分。
俱同五個。
第二前同後異五個。
第三前異後同五個。
第四前後俱異。
以有異故。
得成多句。
是則成覆一向同。
非覆一向異。
所以爾者。
如憶不憶。
說覆中來。
今忘非覆。
甯同發露。
疑不疑者。
憶中以辨。
以猶豫故。
不成其覆。
便非是忘。
甯同不憶。
識不識者。
不疑中辨。
以不識故。
不成其覆。
非是猶豫。
何得同疑。
乞不乞者。
識中以明由從僧乞。
不成其覆。
既非迷謬。
甯同不識。
此二十句是行覆前對下四時。
例皆如是。
于中前二十句二罪化得下八十句。
義須三罪一緣作法。
既有百句。
下七緣差各百亦爾。
問所以唯言二罪不言三四覆等。
答且以二罪為法。
多亦非妨。
但以約治不殊。
更不别舉。
次明隻覆隻發露。
約八解差各為百句。
第一羅道形差自有五位。
一覆藏前。
二行覆時。
三行覆竟。
四行六夜時。
五六夜竟。
各有二十成其一百。
先齊行前二十明者。
于二十中。
分為五對。
初約覆不覆。
作其四句。
随治前後釋相可知。
問先既發覆。
後所成覆。
答以緣差故。
更須發露。
為隐不發。
故成覆藏。
無問對首。
對僧後覆成覆。
如前說戒罪雖發覆。
至後說時。
更須發覆。
隐不發覆。
還得默??。
文中且約覆一不覆一為法。
或若覆一不覆二。
三等化法無殊。
更不别夅。
次下憶不憶門。
疑不疑門。
識不識門。
乞不乞門。
若四同前文不具舉。
對此釋義。
須作二門。
第一定對離合。
第二五初不同。
初門。
問何故發覆露藏。
作兩對四句。
謂是根本及以乞時憶疑識三但一四句。
唯有根本憶不憶等。
而無乞時憶不憶等。
答覆等四對并就根本以說乞覆時者。
自約行法以明若其時。
此四對總入行法。
是則四對各八。
成三十二句。
今以發露覆藏。
對于作法。
為對作法。
作法不同故。
約根本乞時。
以分二對憶等。
餘三不對作法。
既不對法。
無有異相。
真有根本。
無有乞時。
所以爾者。
如亦犯竟。
即有覆藏。
發覆者。
此是根本覆不覆。
從僧乞時。
後有覆藏發露者。
即是乞時覆不覆。
為有此義。
得分兩對憶等。
餘三無斯義。
故但有根本無有乞時。
又解從先犯來。
未曾經覆。
今從僧乞有隐不隐。
是故此名乞時覆不。
若先覆藏。
今乞還隐。
此隐仍是乞時覆者。
由心耳知得分兩對。
憶等蔔三心迷。
故不分二。
第二門初五不同者。
問第五乞覆藏時覆藏發覆。
與初四句發露霜藏。
有何異相。
分為兩對。
釋有二義。
一以時異故分二對。
如初四句本覆不覆。
第五四句乞時覆不覆。
爾者若以時異分兩對者。
乞時可爾。
行時雲何如至行中不得有乞。
既無有乞。
唯是覆一發一。
是則但應十六。
何以亦二十有。
答至行等時。
明乞不乞者。
更約新犯。
以說不齊。
舊罪而論。
若唯取舊。
不約新明。
其義即局。
攝法不周。
為寄五時。
以彰事别。
故行等時。
亦有乞不。
二以非覆法體不同。
初發露者。
謂對三境發露。
第五乞時局。
是從僧乞法。
以斯異故。
分為兩對。
又解初之四句。
曾先經覆。
假使乞時。
有覆不覆。
然與初同不得分二。
合第五四。
不曾經覆。
犯已即乞。
乞時有覆不覆。
此與初異故。
第五收既知初五相異不同。
不假僧文浪相比決。
自下諸位。
鹹須二門通釋。
釋義既同。
不繁再述。
上來行前二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
對此後作二門分别。
第一二三分别。
第二舊新分别。
初門前二十句人未被。
謂罪未得法兩罪作足。
今以十句人已被。
治罪有得法。
來得法要須三罪作之。
若兩罪作四句皆妨如覆不覆四句中初句覆一不覆一。
罷道後來二俱覆藏一罪。
前後俱治。
明非行覆藏者。
一罪治後不治前。
亦非行覆者。
明知一罪已得法行。
名為行覆藏者。
後須更有兩罪。
一覆一發露。
故須三罪。
兩罪即妨。
此句既爾。
餘句同然。
然古師雲。
若二罪作初三句。
妨二四句。
得第二句覆一發一。
罷道後來一罪。
先覆後亦覆。
前後俱治。
明非行覆者。
一罪先發後亦發。
先後俱不治。
即是所行之罪。
以無覆義。
同即以行者為發。
覆一配前。
先後俱覆一。
故言兩罪。
作得第四句。
得同此說。
此釋不然。
如望覆乞二門。
客以不覆及乞。
即是所行之罪。
如不憶疑不識。
皆不成覆。
豈得時不憶疑不識即是所行之罪故知此義權而未通諸六八十畜須三罪若其二行。
既妨二竟之言。
對何辨竟故皆是妨。
第二門舊新者。
此下四時。
重更犯者。
并約新罪。
不據舊論。
為明新罪。
成覆不成覆。
須治不須治故。
行法中。
犯新成覆。
所以然者。
雖行法中奪三十五事為有隐心不殊。
覆還成覆。
此第一緣差竟。
下七類爾。
次明二續文約四時。
作其五句。
應合有六。
以本日含故。
五中初與第四續行。
餘三續作。
謂罷道已覆來。
更假作法者。
名為續作。
不假作法續前行。
次行者。
名為續行。
八緣各五。
合四十句。
次第五文約時重犯。
文約行法四時以明。
先對一罪一得法人。
行覆中辨。
然行覆比丘準六治。
不覆中。
位有三人。
一智數覆藏。
二不知日數覆藏。
三知日數不知日數覆藏。
此三根本得法行覆文言。
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
義通三人。
此三頭下。
一一各九。
于初九中有三三位。
初三位者。
一重犯知日數覆藏作四番羯磨。
一新罪與覆法。
二舊罪與本日。
三合與六夜。
四合與出罪。
二重犯不知日數覆。
三重犯知日數不知日數覆各四如上。
此初三人十二番法。
文中具列。
餘者略無。
次三位重犯不覆。
有九番羯磨。
一知數不覆。
作三番羯磨。
謂新犯不覆。
直與本日治。
次六夜及出罪。
二不知數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
不覆各三如上。
次三位重犯覆不覆。
有十二番法。
如初三說。
此三十三番羯磨。
據初九為法。
餘二九下準類應知。
此二十七人。
合九十九番羯磨。
若舊新罪。
合與法者。
但八十一。
謂除新犯十八個覆法。
上來且據一罪一得法。
若以餘三得法。
位乘便成四位二十七人。
此行覆中。
起犯既爾。
下三時中。
犯新亦然。
文中覆竟同前。
次第三時。
直取行摩那埵時。
應言亦如是。
為其摩那埵行中。
重犯故舉犯罪。
不覆藏言。
次第四時出起犯處。
非直位局。
罪各不通。
以一一位重犯二十七。
具有覆等治法。
不開餘時。
然此四時。
計舊新法。
别與于二行中。
各具九十九番羯磨。
總計八位。
合有七百九十二番法。
于二竟中。
既不壞法。
俱除二十七個。
本日治法。
各有七十二番羯磨。
總計八位。
合有五百七十六番法。
都計四百三十二人。
合有一千三百六十八番羯磨。
然此且據一重重犯。
若其第二三等。
類應倍明。
故下文雲。
行覆藏時中間第二重犯亦如是。
上來重犯。
約覆以明。
若對議等。
餘三辨亦同上。
此約根本以明。
故無有乞。
次第六文異種合行。
文中四法。
謂覆藏本日治那埵出罪。
前三廣明。
後一略舉。
初覆藏法文四如前。
言覆藏者。
作隐過心。
不覆藏者。
作發露法。
等不等覆者。
約其覆日長短論之。
一名者同名僧殘。
多種者。
十三差别。
自性非自性。
舊雲。
性十遮三者不然。
正是忏殘。
豈論遮性。
今解。
若以初方義驗。
相即是性。
若其作過緣。
具成殘罪性。
解若罪者。
不成殘性。
住别異者。
舊雲。
種類有四。
氣分不同。
故言住别異。
此亦不然。
豈有時忏。
僧殘始定。
初犯種類。
今解若以第五方驗若有覆者。
行宿住地。
無覆者。
行摩捺多。
故言住别異。
問若以性非自性曾具。
及罪住别異。
是行不同者。
如何時罪及行說僧乞法。
答此之二句。
是曾差别不合将此從僧乞法。
如言覆不覆。
不覆亦不合從僧乞覆。
如何文舉不覆。
以此故知。
文中假出法言。
故須備列。
若其作法。
必須随事而牒。
然此為彰厭惡心猛。
總列十三。
鹹得消殄。
若以理言。
未必要具。
随有多少。
皆得忏除。
次佛總示其法。
故言随覆藏日。
次從僧乞不得依文而誦。
并須具名之。
與種覆日短長。
從僧乞法。
次與亦然。
次兩重本日。
同故合一。
次六夜出罪可解。
對此重壞三門料簡。
第一重壞多少。
第二約時以明。
第三對人以辨。
初門此明重犯本日治法。
以前諸文未明此事。
今若重壞本日治救如何。
佛言若更重壞複與本日。
不同學悔重犯滅擯。
問所以不言第三重壞。
答初一重犯聽與本日。
第二更壞恐不合與。
是以今明第二重壞。
第二既與三等例然。
以其重壞不殊文不備舉。
第二約時明者。
且約覆中重壞。
覆中既爾。
下三時亦然。
已前壞法。
并約四時以明。
今第二重壞義應亦爾。
又若準文。
若于二行中第二壞者。
有二本日治法。
若于二竟中。
第二壞者。
但有新犯治救方法。
即無舊罪本日治法。
以不壞于二竟法故。
第三門約人辨者。
文中出法但據犯新知日數覆藏一人為法。
若準如非易中。
複應更有知數不覆知數覆不覆為三。
及有不知數為三。
及有不知數為頭三。
知數不知數為頭三。
合成九人。
舊釋複以根本三頭。
乘此九人成二十七。
複以得法四位。
乘成四位二十七。
此皆不然。
既是異種合行。
豈得更以三頭四位次第相乘。
但應時此九人。
約四時辨。
是則四九成三十六。
問何以此中準如非文。
乘人成九。
不得更多。
答以六如非牒此文起六既有九。
此豈成多。
又以此九本是異種合行。
橫數一九。
即書無餘。
次第七文設藥如非。
其文還舉異種合行。
于中有二。
初舉非令棄。
第二是中下。
顯是令修。
前文重犯不過有知日不知日等。
及有覆藏不覆藏等故。
今以知數等。
互曆覆等。
有其九人。
初三以知日數為頭曆其覆等。
初人有三句非。
一三法俱非。
覆中有三番。
謂根本覆。
及第一重犯。
第二重犯。
雖有其三。
合是覆非。
二覆如下二非。
三覆及六夜。
如出罪非。
問但言非法。
不知是何等非。
答非還不離四種現前。
以此四種攝法寬故。
問非中所以無覆非下二互如。
答後非不廢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
以皆牒前起後故爾。
問所以出罪須牒前者。
答為此三法共成一治。
前二是方便。
出罪是根本。
第二第三人各三非亦爾。
此是初位三人九句非竟。
次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
次知數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并悉如上。
次如之中翻非以說。
若其以句望句。
一句反一句。
乃至二十七句反二十七句。
若其以如翻非。
一如翻三非。
以其覆藏六夜出罪。
合成一如法故。
即是九如。
翻二十七非。
次第八文對人簡覆。
以上諸文。
未對人辨。
是中四句。
初舉二人俱成覆過。
見異比丘便覆藏者。
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