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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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衣上安帖。
若五若七。
乃至十五。
若過十五。
若能得。
應割截作三衣。
二橫豎葉者。
此文不知當作幾條衣。
佛言應五不應六。
乃至應十九條。
不應二十。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
體不論橫。
祇律二十八。
有比丘作衣。
橫葉相當。
佛言不聽。
五條應一長一短。
七條乃至十三條。
兩長一短。
十五條。
三長一短。
多論第四。
僧伽梨。
有上中下。
此三中複有上中下。
下中三者。
九條十一十三。
中中三者。
十五十七十九。
上中三者。
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
下者兩長一短。
中者三長一短。
上者四長一短。
五分。
佛言。
若不足應三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兩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一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帖作葉。
準此即有四長一短。
三重數者。
此文新衣。
一重下二衣。
二重僧伽梨。
若是故衣。
二重下二衣。
四重僧伽梨。
若糞掃衣。
随意多少重數。
多論第四。
若新僧伽梨。
極上三重。
一重新二重故。
若純新作衣。
伽梨二重。
尼師檀亦爾。
下二衣一重。
若故衣者。
極多四重。
僧伽梨尼師檀亦爾。
二重下二衣。
十誦大同。
不能具述。
四縫刺方法。
條數雖複應法。
仍須四周安緣。
及帖鈎紉。
如功德衣法具明。
又須帖角故。
與尼作衣戒雲。
下至舒張角頭安帖。
又三千雲。
三衣要須帖四角。
又須卻刺。
不得直縫。
故十誦十五。
制令卻刺直縫。
所以不得者。
以是世人衣法故。
卻刺異俗。
又葉邊速破。
塵垢入内者。
聽葉作鳥足縫。
若編葉邊。
若作馬齒縫。
然文編及二縫。
并葉邊作。
比見梵裳。
鳥足縫者乃大縫。
曲刺馬齒縫者。
始葉邊堅。
為準文鳥足縫。
不合大縫上作。
又此大縫。
不合像鳥足作。
若像鳥足得。
何故見論第九。
若作袈裟。
不得縫作蜈蚣腳。
不得繡作文章。
不得作鎖形縫。
可卻刺縫。
若安鈎紐。
五分第二十雲。
有諸比丘。
深缦衣作條。
又有縫葉着衣。
或褶作衣葉。
或半上向半下向作葉。
佛言不應爾。
并犯吉羅。
阿難教比丘。
左條葉左靡。
右條葉右靡。
中條葉兩向靡。
作竟着之。
極是所宜。
祇律又雲。
有比丘作衣盡作葉。
佛言不聽盡作葉。
有比丘疊作葉。
佛言不聽疊作葉。
應割截。
有比丘對頭縫。
佛言。
不聽對頭縫。
應作葉極廣齊四指。
極狹如?麥。
複有比丘。
一向作葉。
佛言不聽。
應兩向。
複有比丘。
作衣縫葉。
與衣相着。
佛言不聽。
複衣宣脫。
佛言。
應作馬齒縫。
又文雲。
患風吹割截衣随肩。
佛言。
聽肩頭安鈎紐。
僧祇三十一。
若衣無紉。
着入聚落。
越毗尼罪。
若入家家。
随入得越。
若有而不着亦越。
若入尼精舍。
外道精舍。
若檀越唱言。
随所安者無罪。
十誦三十八。
爾時佛自施?紉。
前去緣四指施鈎。
後八指施紉。
語諸比丘。
應如是作。
比作衣者。
前八後四。
為威儀齊整。
不名違教。
次量如者。
文中彼受小小衣。
當三衣。
佛言聽以長四肘廣二肘。
廣衣作安陀會。
廣三肘長五肘。
作上二衣。
多論。
正衣量三肘五肘。
若極長六肘。
廣三肘半。
若極下長四肘。
廣二肘半。
若過若減。
得成受持。
以可延促故。
不同其缽。
過減不成。
以無截續義故。
次色如者。
謂青黑木蘭。
青者銅青。
黑者雜泥。
木蘭者諸果木汁。
下有染法。
多論第八。
有五大色。
黃赤青黑白。
黃有郁金根黃藍染。
赤者羊草落沙染。
青者或言藍黛是。
或言其流非即是也。
凡此五大色。
若自染吉羅。
若作衣不成受。
若作應量不應量衣。
一切不得着。
若先得五大色衣。
後更改作如法色。
則成受持。
若先作如法色。
後以五大色壞者。
不成受持。
雖不成受。
若作三點淨者得。
五分二十。
有一比丘白佛言。
願聽我等。
着純青黃赤白黑色衣。
佛言。
純黑色衣。
産母所著。
犯者逸提。
餘四吉羅。
又着雜色衣。
佛言不應爾。
犯吉。
次受持者。
出家所為。
皆資以法。
凡所受畜。
并有軌儀。
以其服着無法。
便有??衣之??。
理須順教。
受持。
令無罪咎。
文中但有受舍之言。
而無受舍詞句。
此既無文。
須依他部作法。
十誦二十一。
不分截不截異。
總雲若割截。
若未割截是衣持。
四十五分别受雲。
我某甲是衣僧伽梨若幹條受。
若幹長短。
割截衣持。
三說。
下之二衣。
以條數定。
文中直雲兩長一短。
及一長一短。
若不截者。
應雲是僧伽梨缦衣受持三說。
下二衣亦爾。
尼受下二衣雲。
是衣覆肩衣受。
長四肘廣二肘半。
是覆肩衣持三說。
厥修羅衣雲。
是衣厥修羅衣受。
長四肘廣二肘半。
是衣厥修羅衣持(三說)。
舍時應制受雲。
是衣僧伽梨塔縧受(若幹)。
長(若幹)短割次行護者。
下文三衣缽。
如鳥二截衣持今舍(三說)。
餘衣舍法同此。
翼羽酬身俱。
十誦二十七雲。
所之處與衣缽俱。
無所領戀。
譬如鳥飛與毛羽俱。
飛在空中。
比丘亦如是。
從今日不持三衣。
不應入聚落俗人家。
若入得突吉羅罪。
又四十一雲。
從今不得着僧伽梨。
辇石泥草泥塗壁等。
掃灑僧坊塗地。
不得腳蹑。
敷坐卧上。
及儭身看。
看僧伽梨。
如着僧伽梨法。
下二衣亦爾。
又下文大同。
加當護衣如自服。
次補洗者。
若依此文。
破不失受。
故一月衣戒雲。
有僧伽梨。
故爛弊壞。
但任受持。
不堪着用。
又多論第四。
三衣若破。
不問孔大小。
但使緣不斷絕。
故戒受持。
若衣破補。
必須卻刺。
故十誦十五雲。
補衣皆應卻刺。
若直縫者。
衣主命過。
應摘此直縫與僧。
乃以此衣與看病人。
若是長财。
先雖說淨。
後若作衣受持。
則失淨法。
此衣後舍。
應更說淨。
若其失色。
及更增色。
并不失受。
多論。
若衣久故失色。
不失受持。
又雲後更上色。
亦不失受。
次下釋文。
文中有八。
第一示阿難田。
令仿成衣。
此中有四。
一示田令仿。
二時阿難下奉命教作。
三爾時下佛贊阿難。
舉同過未。
三際俱然。
令生欽重。
四從今日下聽割截作。
第二諸比丘下明其條數。
第三時比丘下帶衣之法。
第四爾時舍利下制鈎紉法。
第五爾時世尊在王舍下制衣頭數。
此中複四。
一見持衣過失念許制限。
二爾時下受庵婆園施。
五分二十。
佛言。
但以施僧。
我在僧數。
奈女受教。
即以施僧。
三爾時下托處生念。
四夜過下告衆立制。
第六爾時異住處下明雜應不。
第七時世尊在波羅下制衣量數。
第八爾時世尊下複明應不。
此中複四。
一有三句。
明畜應不。
二爾時下上衣不得下用。
三爾時比丘下有十事白衣法不得用。
四時諸比丘下有十事外道法不得用。
次第三明非時僧得施。
文中有四。
第一僧得施法。
第二爾時世尊在舍衛下二部現前顯前僧得。
第三諸比丘作如是念下料簡有過等人應與不與。
第四爾時佛在舍衛下看病賞勞問債等法。
前文有二。
第一一部攝法。
第二爾時有異住下二部攝法。
前文複二。
初檀越物。
以明僧得。
二爾時舍衛下亡比丘物。
義同僧得。
前文有三。
第一舉其初緣。
數人擲籌分法。
第二比丘分衣時下作羯磨等法分。
第三爾時有住處下分受成不。
前文複三。
第一受施聽分。
第二複不知下示擲籌法。
第三時分物時下明有客來。
應不八句。
前四應與。
以未竟故。
此中二三兩句。
但是形前對。
複有少差别。
不是全異。
後四不應與。
以并竟故。
若有二人已上。
故有擲籌之名。
為有一人。
故作歡喜受分之稱。
非謂初緣。
作心念法。
若有餘更分竟來。
不合與分。
若不竟來。
即合與分。
次句亦爾。
次作羯磨等法文二。
初舉緣示法。
婆輸等衣錯來故也。
次明三法分攝儀軌。
就僧法中有兩白二。
一差人白二。
文中直言應持等。
舉付分法。
略無差又。
準下人白二。
五分十誦。
具有文。
差分粥人等中。
亦有分衣之言。
又沓婆知僧事。
亦有白二差法。
第二付分白二。
文中言倒。
故言應持等。
若順應言白二持與衣一比丘令分。
體是付分法。
又分亡人衣注中。
即前文是。
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者。
以付别人。
四方無分。
彼當與雲。
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此非正文。
僧者遮入别人。
還令與衆。
故十誦二十八雲。
若是比丘得僧羯磨與衣。
取不肯還。
如是言。
實布施善與善取法善斷事。
皆出僧中。
何以還索。
佛言。
是比丘應如是教。
是布施為清淨故施。
還者善。
若不還。
應強奪取教作吉忏。
既付物已。
随彼處分。
即是分法。
不勞更作羯磨。
體有立義雲。
彼所差人。
複須更作分物白二。
既是僧物。
不合辄分。
是以文言。
應持衣與一比丘。
令白二羯磨分。
今解不體。
但是舉前白二。
持衣與一比丘。
彼所差人直分。
不勞秉法。
若五人已上具此二法。
或但四人不成差付。
以所差付。
不定僧數。
衆僧直須作羯磨攝。
羯磨應雲。
大德僧聽。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
今現前僧分衣物。
白如是。
羯磨準白成就。
所以知者。
如母經第八。
有四相應法。
五人共住。
一人終亡。
四人作羯磨分之。
此文不言展轉施一人。
五相應法者。
五人羯磨分亡比丘物。
四人羯磨施一人。
一人還施僧。
體後得共分之。
既至五人。
方有轉施之言。
故知五人已上。
作其二法。
沙彌使人。
身雖不預法限。
但令作法之時。
身在界者。
即當及法。
亦得其分。
次對首三語法。
作法應雲。
二長老憶念。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此處無僧。
此是我等分(三說)。
但以别人。
秉法弱故。
故須各各自申攝意。
如說戒自恣。
申情亦體。
又以文言。
彼此共三語受。
共分不同。
舊雲。
此文既不言各各三語受故。
但一人作法時。
言此是我等分者。
即是等分。
不勞互作。
不同說恣。
各表行淨。
此釋不然。
母經皆有展轉相語言。
又十誦二十八。
有彼此作法文。
不能具錄。
次心念法者。
應言此住處。
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此處無僧。
此是我分三說。
次成不文。
有十二句。
初六對。
僧羯磨成不。
下六約三語心念成不。
亦可前六約羯磨對首。
分成不成。
以二三人。
亦須分故。
次六約心念受成不成。
以獨一人。
直受不分。
于二六中。
各前三不成。
下三成就。
又于四個三中。
各前二犯。
第三不犯。
次明亡比丘物。
義同非時僧施。
先解其義。
準文上下。
攝法有五。
一一和衆攝。
二耶正攝法。
三負債死法。
四被舉死法。
五無住處死法。
下四門義。
并随文釋。
以皆有文對解義便。
初門義二。
有具不具。
沙彌死者。
此律無文。
五分二十。
同具處分。
文言。
有一沙彌命過。
諸比丘不知雲何處分其物。
以是白佛。
佛言。
若生時已與人應與之。
若生時不已與人。
現前僧應分。
十誦大同。
僧祇三十一。
有沙彌無常。
諸比丘問佛。
此衣缽物應屬誰。
佛言屬和上。
準義令和上處分與僧。
和上不得攝将入己。
次具之中。
有淨不淨。
不淨有三。
一犯重死。
犯重有三。
一未得??。
理同常制。
二已得擯。
入親裡白衣。
三學沙彌。
十律二十八。
當死時現前僧。
應分衣缽物。
二呵責等四罪處所。
及别住等。
同清淨判。
三被舉死。
如下文說。
次清淨死。
應為四門。
一定同生共活。
二定重輕差别。
三明看病賞勞。
四辨屬授成不。
此下三門。
亦随文釋。
先同生者。
若本心要一事已上。
無問多少。
悉共同者。
作要已後。
若死休道。
應準人物。
等分入僧。
若違要者。
計直犯罪。
若非同生。
假稱同者。
随其得物。
亦計直犯。
又師無意。
給弟子物。
已與者得。
未與者屬僧。
次定重輕。
于中文義合三。
一列十三章制入僧意。
二須簡定重輕二門。
三随文别釋。
合分不合初十三章。
謂僧伽藍。
乃至多衣缽。
尼師檀等。
所以入僧者。
凡預出家。
行同水乳。
齊策三業。
等條六和。
既生所作。
僧法以收。
故使終亡物還入衆。
縱施佛法。
比丘無分。
乃至王臣親屬。
皆亦如是。
道俗差别。
分位不同。
得不相由。
死不入彼。
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
次定輕重。
位且為三。
一佛制畜物。
如三衣等類。
二不聽畜物。
如田宅園林奴婢等類。
三聽畜物。
如長衣缽寶藥等類。
此三物中。
第一入輕。
資道要故。
第二入重。
妨道深故。
此即勒為輕重二門。
第三物中。
分為三别。
一性輕重。
二事輕重。
三從用輕重。
言性輕者。
謂十種衣。
及衣縷等。
以所成衣。
既是輕限。
能成之縷。
何以入重。
言性重者。
謂諸錢寶。
食藥染具。
釜镬瓶分。
凡十六枚等。
言事輕者。
一切随身裙衫等類。
言事重者。
如大氈蓐。
大帳小帳。
步障機扇等。
言從用輕者。
如衣箱缽函針剃刀等。
言從用重者。
如戶?床帷幄帳案癿車輿篦?幔幕等。
今以性事從用。
三輕之物。
攝入初類門以收。
性事從用。
三重之物。
收入第二重門所攝。
次第三随文别釋。
于前十三章中。
束成九位。
初六二二合以為三。
九與十合。
餘五還五。
故總作此九門判之。
初門入重。
更無别義。
第二門屬别房物者。
謂房中校具?障等物。
或着舍物。
為己造房。
房未及成。
而主死者。
其物有變未變。
此皆據現輕重處分。
以物及房。
皆屬比丘。
不同舍與佛法别人。
以物别屬即入彼故。
第三門瓶貧牙角器等。
十誦。
皆有量數。
此不同彼一切入重。
種種重物者。
謂幾案藥草。
染汁木石等。
第四門并重。
皮革法雲。
錦蓐雜色卧具氍毹。
若獺毛用貯蓐。
佛言不應。
第五門伊梨延陀。
傳言步障。
或應是鹿王皮。
耄羅者小帳。
耄耄羅大帳。
或是???之類。
氍??者。
謂是純色。
堪應法服。
是以聽分。
氈被亦體。
其有輕薄。
堪褶疊披者。
縱使過量。
亦得入輕。
不同五分氈總入重被鹹可分。
第六門藍人入重。
所有私物。
入彼私用。
死入親屬。
若無親屬。
僧用亦得。
母經第三雲。
若有奴婢。
應放令去。
若不放。
應使作僧祈淨人。
駝馬牛驢。
與寺中常住僧運緻。
第七門水瓶澡罐。
十誦有量數。
準此一切入重。
不簡多少大小。
第八門鐵等五作器。
應分二類。
一能成器并須入重。
二所成器。
有可分者。
謂剃刀缽針及針筒。
體既針筒應分。
刀函類爾。
其有刀子翦刀。
母經第三言。
是可分。
十誦五分伽論亦爾。
香爐有處分。
與能供養者不體。
十誦雲。
鐵銅石瓦具。
皆聽分。
母經第三亦言。
香爐可分。
又伽論。
輕物可分中。
亦有香爐香匕香器。
其文既體。
理難違越。
唯有定供養佛。
不轉易者。
此定屬佛。
不合辄分。
香爐既體。
随物亦爾。
其文又雲。
複有所不應分物。
何者孝在時。
所有經律應分處。
與能讀誦者。
若不及分處現前僧。
應與能讀誦者。
此物不可分賣。
經律既爾。
章疏函癿亦體。
經架不定。
本定屬經者随經。
若屬人者。
即合入重。
第九門并以應法。
鹹總入輕。
其漉水囊。
資道中要。
理合入輕。
十誦。
賞看病人。
祇律。
聽分革屣。
故知靴屣鞋等并然。
缽既可分。
次缽鍵??匙箸等類爾。
此文聽分。
俱夜羅器者。
即鍵??之類。
此等并舉要略。
而未具委。
次二部攝法。
以前一部攝中。
有檀越及亡人物。
今二部中。
同前亦爾。
初檀越物。
處分如上。
次亡人物。
為有信人。
方能賞錄。
恐失僧物故。
五衆先來者與。
古舊釋雲。
無問重輕。
悉入先來。
但輕不待法。
即入其人。
重者非屬人物故。
随先來者處分。
還入常住。
準依此義故。
亡人物亦同檀越所。
但以俗人不知施。
得有二部攝法。
令解不然。
此是無住處攝法。
二衆既不等分。
故非二部攝法。
内法恐失僧物。
遣付先來。
先來得已。
應須勘問。
若是比丘物。
知本寺者送之。
不知處者。
入近僧寺。
尼死亦爾。
但是恐失僧物。
令付先來。
不是先來為合得與。
若是先來即合得者。
重亦應入。
何唯獨輕。
又若取者。
要須加法。
既是僧物。
如何辄入。
若無來者。
送與近處。
但取最近。
不簡僧尼。
近處雖得。
亦未即入。
要須撿物。
如前處分。
故十誦五十七。
一比丘死。
是死比丘。
以衣缽物。
寄比丘尼精舍。
不知雲何白佛。
佛言。
若比丘死前。
寄比丘尼衣缽物。
現前比丘僧應分。
尼寄比丘物亦爾。
以其二衆知法。
不同俗處。
是以遣還本處。
同類分之。
互寄既爾。
互債亦體。
又準五分第二十。
僧尼亦有互攝法。
文雲。
若有比丘住處。
非安居時。
比丘命過。
無比丘。
比丘尼應分。
若有比丘尼住虛。
非安居時。
比丘尼命過。
無比丘尼。
比丘應分。
安居時得施。
皆亦如是。
次第二現前施。
文三。
一告靜三月。
比丘立制。
十誦第五。
欲制諸比丘。
多畜衣故。
語言我欲四月燕坐。
令諸比丘。
不得來至我所。
除送食比丘。
及布薩諸比丘立制已白佛。
非此二人。
往者提制。
制亦可之。
婆沙二十六。
佛告苾刍。
吾欲兩月宴坐。
汝等不須集問。
唯除送食布灑他時。
于時世尊。
入室宴坐。
問世尊何故久宴坐耶。
答去來諸佛過殑伽沙。
法爾皆應如是宴坐。
有說欲為諸天說密法故。
有說為斷慢緩苾刍心故。
有說欲為他界有情說妙法故(多解雲雲不能具述)。
大德說曰。
由二因緣。
如來經于兩月宴坐。
一者自受大法樂故。
二者哀愍諸有情故。
第二爾時長老下。
識佛意故。
禮觐贊歎。
第三爾時諸比丘下。
為欲行同舍衣行施為文遣與比丘尼非衣。
是以名作二部現前施。
其中雖亦通佛及塔。
僧是主故。
具約僧說。
次第三料簡應與不者。
文中有二。
初對七衆。
與應不應。
第二舍利弗下。
明取應不。
初文别住等人。
與清淨同。
次七羯磨。
以過重故。
不自手與。
次白衣計功酬直。
次沙彌。
僧若和者。
應等與分。
次與半。
次三分外與一分。
故十誦二十七雲。
諸比丘如是思惟。
佛言應與。
不知與幾許。
白佛。
佛言。
諸沙彌若立若坐若次第。
諸檀越。
手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
若諸檀越。
不分别與。
作四分第四分與沙彌。
若不肯者。
不應分。
雖是僧物。
具不位别。
學沙彌。
十誦五十三。
與大比丘等分。
次僧伽藍人。
雖可非僧。
于僧有勞故亦須與。
道俗位别。
複異沙彌。
故四分外與一分。
不與不應分。
次父母恩重故聽許。
次借他衣。
五分二十一。
目連白佛。
願佛聽我化作鐵籠。
籠彼大城。
佛告目連。
汝雖有神力。
何能改此定報因緣。
佛說琉璃王卻後七日。
當受害學人罪。
其眷屬大小亦複并命。
王聞心念。
佛無空言。
餘苦尚可。
唯畏火燒。
即與眷屬。
乘船入河。
七日期至。
水忽瀑張。
于是覆沒。
一時死盡。
次取他衣。
要具七法。
是大親及七法。
不足取助身衣。
不嗔者。
是小親友。
故言不應取。
次第四賞勞等法。
文分為七。
第一賞勞分法。
第二爾時舍衛下示應與衣。
第三佛聽與下明德具不。
第四若病人下屬授成不。
第五彼病比丘下重明賞物。
第六爾時衛下負債死法。
第七聽瞻病人下問委二日法對。
初文中。
解賞勞義。
五門分别。
第一須賞之意。
第二所賞之人。
第三約德應不。
第四所賞之物。
第五賞分儀軌。
初門賞意者。
彼看病人。
懷慈愍物。
晝夜恭勤。
不辭勞倦。
又奉聖教。
瞻視病人。
既是有功。
甯容不賞。
故僧祇三十一。
看病比丘恨言。
我不避寒暑。
執衆苦事。
求索湯藥。
乃至除大小便器。
其實如是。
是雜得言衆僧得耶。
比丘白佛。
佛言看病甚苦。
應與三衣缽。
及所受殘藥。
十誦二十八雲。
衣缽僧分竟。
問誰者是病比丘。
有比丘言我。
僧言。
擔是死人去。
比丘言。
大德。
我非旃陀羅。
非白癞病。
衣缽僧分。
我何以擔死人去。
是人活時。
恭敬愛念我。
我已報竟。
是死人誰欲得者。
便擔去。
是諸比丘。
以事白佛。
佛言。
應先與者病比丘六物。
餘輕物僧應分。
第二門看病之人。
通于七衆。
若比丘死二衆得。
尼死三衆得。
以餘互看勞不滿故。
五分第二十雲。
佛言。
若比丘命過。
應與二人衣。
比丘沙彌。
雖父母兄弟。
亦不應與。
若尼命過。
應與三人衣。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
有諸比丘分看病物。
與沙彌三分之一。
佛言應等與分。
十誦五十四。
白衣比丘尼看病。
不應與看病人物。
餘處安居人及前後安居者應與。
若沙彌看病。
大比丘等與。
第三門約德者。
德有其五。
如文。
僧祗三十一。
不應得者。
暫作差作樂福德作耶命作。
應得者。
佛言欲饒益故。
下至體一燈炷。
欲令病人除差應得。
若為病人求醫藥。
若為塔事僧事雲應與。
十誦五十四。
看病人出界去。
病人命終。
言佛實為病故出應與。
為餘事故出不應與。
五分第二十雲。
有諸看病人。
或為病人。
或為和行去。
後病人命過。
餘人得其衣缽。
佛言。
不應趣與一人。
應與究竟看病者。
第四門。
約物五重。
一定物體。
十誦。
應與六物。
六物謂三衣缽漉水囊尼師檀。
此文但言衣缽座具針筒盛衣貯器。
亦有其六。
此六通尼。
五分。
但雲三衣缽。
僧祇。
更加所受殘藥。
二明有無随有賞之。
若其無者無不可賞。
三就有中現與不現。
現者須賞。
或在餘寺。
即屬彼僧。
多論第四。
若比丘。
重縫三衣。
設有因緣。
擿分持行。
到于異處。
名不離衣宿。
比丘若死。
又雲本界内羯磨此衣。
又雲應與看病人。
以本是一衣同受持故。
律師雲。
後是定義。
又雲得羯磨法。
離衣宿。
此衣應與看病人。
以衣屬死比丘故。
四就現中持不持。
持者應與。
第五不知持不持者。
量三品看病。
賞三品衣。
第五門儀軌有四。
一分賞時物。
将欲作法。
衆僧先須處分重輕。
及應賞物。
分處之法。
如常應知。
二分賞處。
謂非屍前。
十誦二十八。
憍薩羅僧。
在死比丘前。
分衣缽物。
是比丘動起。
語諸比丘。
諸大德上座。
莫分我衣缽物。
比丘白佛。
佛言。
莫即于死屍前分。
若死屍已去。
若僧在異處應分。
母經第三雲。
先将亡者去藏已。
僧還來到寺。
現前僧應集已。
取亡比丘物。
着僧前分處分。
體雖異處。
謂是大界内戒場。
是别行法處。
不應分物。
故五分二十一雲。
有一住處。
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
獨取受持。
佛言不應爾。
犯吉。
現前僧應分。
若對三人已下。
處通自體。
三約人者。
謂僧衆多一人。
僧有二别。
謂四人五人。
四約法者。
若五人已上。
具行三法。
謂賞勞差人。
付分三個白二。
若四人者。
直行一法。
如前已明。
對首心念。
義準應知。
若四人已下。
随作攝物法意。
口和賞之。
義不違理。
次下釋文。
文中有二。
第一制看病法。
第二爾時有比丘下。
順教看病。
前文有二。
第一佛自看病立法。
第二爾時世尊下。
制看病法。
前文看病。
僧祇二十八。
世尊案行僧房。
見一病比丘。
卧糞穢中。
斷食七日。
世尊問有和上等不。
答無。
唯言孤苦。
欲為說衣。
阿難請置。
阿難為院。
世尊灌水。
乃至安置已說法。
得法眼淨。
此比丘為無師。
及同師同房。
世尊集衆。
語比丘言。
汝等各各異姓異家。
信家非家。
舍家出家。
皆同一姓。
沙門釋子。
不相看視。
誰當看者。
若比丘病。
和上等乃至同房應看。
不看者。
越毗尼。
若無僧應差看。
若不差者。
一切僧越。
佛語汝還看本比房病比丘去。
去佛不遠。
佛化作一病沙彌。
佛言汝通看是病沙彌。
此即是福罰汝。
看病進不。
如文中具問。
不能廣陳。
略引如此。
十誦。
聞法得羅漢。
制法文三。
第一制看病法。
悲心看病與立教心等。
故言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
第二聽彼和上下辨七衆别。
第三病人有五事下明看難易。
次順教看病文三。
第一順教看病。
第二爾時比丘下為聖嘉贊。
第三彼持亡比丘下賞勞分法。
其文有三。
第一總舉屬僧。
故言僧應分。
第二爾時世尊下别示賞法。
第三子注下明分攝法。
初文可知。
賞勞文三。
初舉應與。
第二舍物付僧。
文據現有。
故言衣缽等。
理而言之。
牒須稱事。
又以亡人物多。
不可一一題說。
準前僧得雲。
若衣非衣無妨。
體有立義。
不随有無簡别。
依文誦者。
法定不成。
第三僧中下作賞勞法。
法中牒物。
亦随有無。
次分攝可知。
十誦。
正羯磨中。
有若衣非衣言。
理有對首心念。
無者略也。
次示應與之衣。
謂是常持者。
次約德。
如文及義。
次明屬據。
三門分别。
第一屬據差别。
第二善不善。
第三成不成。
初差别者。
分為四句。
且如人現物不現。
物現人不現。
人物俱不現。
此三不得即授。
故唯是屬。
若人物俱現。
如衣缽等物堪移轉者。
即是授而不須屬。
又如奴婢田宅等。
不可移轉者。
須屬亦授。
即是亦屬亦授。
若非屬非授可知。
次善不善者。
屬與不屬俱。
道善不善。
且屬授中善不善者。
如有比丘自知貯積。
臨終慚愧。
破悭布施。
施三寶等。
名之為善。
如有比丘恐後僧得。
即便決心。
屬與親裡。
此雖屬授。
名為不善。
不屬之中善不善者。
如念資生佛有威利。
入甚二僧利益最大。
我今但當奉順聖教。
自修行業。
名之為善。
若其生來。
多積衆物。
為病所苦。
欲修功德。
暫起舍心。
後還追吝。
恐後患除。
無物可用。
如是舍命。
是名不善。
次成不成者。
夫屬授者。
作決定心。
無變悔者。
皆得成就。
故僧祇三十一雲。
若決定屬。
言我若死若活。
其心決定與者應與。
如是決意者成。
如有處分言。
我以爾許物造像營齊等用。
可速令造。
令我及見。
如此決心者皆成。
若言我此諸物死後造經像等。
如此屬授。
并不成就。
故言若我終後與。
若不死還我。
佛言不應如是與。
現應前僧分。
又五分二十一雲。
有諸比丘未命過。
處分衣物言。
我死後。
以此衣物施某甲。
以此衣物。
作如是如是用。
佛言不應爾
若五若七。
乃至十五。
若過十五。
若能得。
應割截作三衣。
二橫豎葉者。
此文不知當作幾條衣。
佛言應五不應六。
乃至應十九條。
不應二十。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
體不論橫。
祇律二十八。
有比丘作衣。
橫葉相當。
佛言不聽。
五條應一長一短。
七條乃至十三條。
兩長一短。
十五條。
三長一短。
多論第四。
僧伽梨。
有上中下。
此三中複有上中下。
下中三者。
九條十一十三。
中中三者。
十五十七十九。
上中三者。
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
下者兩長一短。
中者三長一短。
上者四長一短。
五分。
佛言。
若不足應三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兩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一長一短。
若複不足。
聽帖作葉。
準此即有四長一短。
三重數者。
此文新衣。
一重下二衣。
二重僧伽梨。
若是故衣。
二重下二衣。
四重僧伽梨。
若糞掃衣。
随意多少重數。
多論第四。
若新僧伽梨。
極上三重。
一重新二重故。
若純新作衣。
伽梨二重。
尼師檀亦爾。
下二衣一重。
若故衣者。
極多四重。
僧伽梨尼師檀亦爾。
二重下二衣。
十誦大同。
不能具述。
四縫刺方法。
條數雖複應法。
仍須四周安緣。
及帖鈎紉。
如功德衣法具明。
又須帖角故。
與尼作衣戒雲。
下至舒張角頭安帖。
又三千雲。
三衣要須帖四角。
又須卻刺。
不得直縫。
故十誦十五。
制令卻刺直縫。
所以不得者。
以是世人衣法故。
卻刺異俗。
又葉邊速破。
塵垢入内者。
聽葉作鳥足縫。
若編葉邊。
若作馬齒縫。
然文編及二縫。
并葉邊作。
比見梵裳。
鳥足縫者乃大縫。
曲刺馬齒縫者。
始葉邊堅。
為準文鳥足縫。
不合大縫上作。
又此大縫。
不合像鳥足作。
若像鳥足得。
何故見論第九。
若作袈裟。
不得縫作蜈蚣腳。
不得繡作文章。
不得作鎖形縫。
可卻刺縫。
若安鈎紐。
五分第二十雲。
有諸比丘。
深缦衣作條。
又有縫葉着衣。
或褶作衣葉。
或半上向半下向作葉。
佛言不應爾。
并犯吉羅。
阿難教比丘。
左條葉左靡。
右條葉右靡。
中條葉兩向靡。
作竟着之。
極是所宜。
祇律又雲。
有比丘作衣盡作葉。
佛言不聽盡作葉。
有比丘疊作葉。
佛言不聽疊作葉。
應割截。
有比丘對頭縫。
佛言。
不聽對頭縫。
應作葉極廣齊四指。
極狹如?麥。
複有比丘。
一向作葉。
佛言不聽。
應兩向。
複有比丘。
作衣縫葉。
與衣相着。
佛言不聽。
複衣宣脫。
佛言。
應作馬齒縫。
又文雲。
患風吹割截衣随肩。
佛言。
聽肩頭安鈎紐。
僧祇三十一。
若衣無紉。
着入聚落。
越毗尼罪。
若入家家。
随入得越。
若有而不着亦越。
若入尼精舍。
外道精舍。
若檀越唱言。
随所安者無罪。
十誦三十八。
爾時佛自施?紉。
前去緣四指施鈎。
後八指施紉。
語諸比丘。
應如是作。
比作衣者。
前八後四。
為威儀齊整。
不名違教。
次量如者。
文中彼受小小衣。
當三衣。
佛言聽以長四肘廣二肘。
廣衣作安陀會。
廣三肘長五肘。
作上二衣。
多論。
正衣量三肘五肘。
若極長六肘。
廣三肘半。
若極下長四肘。
廣二肘半。
若過若減。
得成受持。
以可延促故。
不同其缽。
過減不成。
以無截續義故。
次色如者。
謂青黑木蘭。
青者銅青。
黑者雜泥。
木蘭者諸果木汁。
下有染法。
多論第八。
有五大色。
黃赤青黑白。
黃有郁金根黃藍染。
赤者羊草落沙染。
青者或言藍黛是。
或言其流非即是也。
凡此五大色。
若自染吉羅。
若作衣不成受。
若作應量不應量衣。
一切不得着。
若先得五大色衣。
後更改作如法色。
則成受持。
若先作如法色。
後以五大色壞者。
不成受持。
雖不成受。
若作三點淨者得。
五分二十。
有一比丘白佛言。
願聽我等。
着純青黃赤白黑色衣。
佛言。
純黑色衣。
産母所著。
犯者逸提。
餘四吉羅。
又着雜色衣。
佛言不應爾。
犯吉。
次受持者。
出家所為。
皆資以法。
凡所受畜。
并有軌儀。
以其服着無法。
便有??衣之??。
理須順教。
受持。
令無罪咎。
文中但有受舍之言。
而無受舍詞句。
此既無文。
須依他部作法。
十誦二十一。
不分截不截異。
總雲若割截。
若未割截是衣持。
四十五分别受雲。
我某甲是衣僧伽梨若幹條受。
若幹長短。
割截衣持。
三說。
下之二衣。
以條數定。
文中直雲兩長一短。
及一長一短。
若不截者。
應雲是僧伽梨缦衣受持三說。
下二衣亦爾。
尼受下二衣雲。
是衣覆肩衣受。
長四肘廣二肘半。
是覆肩衣持三說。
厥修羅衣雲。
是衣厥修羅衣受。
長四肘廣二肘半。
是衣厥修羅衣持(三說)。
舍時應制受雲。
是衣僧伽梨塔縧受(若幹)。
長(若幹)短割次行護者。
下文三衣缽。
如鳥二截衣持今舍(三說)。
餘衣舍法同此。
翼羽酬身俱。
十誦二十七雲。
所之處與衣缽俱。
無所領戀。
譬如鳥飛與毛羽俱。
飛在空中。
比丘亦如是。
從今日不持三衣。
不應入聚落俗人家。
若入得突吉羅罪。
又四十一雲。
從今不得着僧伽梨。
辇石泥草泥塗壁等。
掃灑僧坊塗地。
不得腳蹑。
敷坐卧上。
及儭身看。
看僧伽梨。
如着僧伽梨法。
下二衣亦爾。
又下文大同。
加當護衣如自服。
次補洗者。
若依此文。
破不失受。
故一月衣戒雲。
有僧伽梨。
故爛弊壞。
但任受持。
不堪着用。
又多論第四。
三衣若破。
不問孔大小。
但使緣不斷絕。
故戒受持。
若衣破補。
必須卻刺。
故十誦十五雲。
補衣皆應卻刺。
若直縫者。
衣主命過。
應摘此直縫與僧。
乃以此衣與看病人。
若是長财。
先雖說淨。
後若作衣受持。
則失淨法。
此衣後舍。
應更說淨。
若其失色。
及更增色。
并不失受。
多論。
若衣久故失色。
不失受持。
又雲後更上色。
亦不失受。
次下釋文。
文中有八。
第一示阿難田。
令仿成衣。
此中有四。
一示田令仿。
二時阿難下奉命教作。
三爾時下佛贊阿難。
舉同過未。
三際俱然。
令生欽重。
四從今日下聽割截作。
第二諸比丘下明其條數。
第三時比丘下帶衣之法。
第四爾時舍利下制鈎紉法。
第五爾時世尊在王舍下制衣頭數。
此中複四。
一見持衣過失念許制限。
二爾時下受庵婆園施。
五分二十。
佛言。
但以施僧。
我在僧數。
奈女受教。
即以施僧。
三爾時下托處生念。
四夜過下告衆立制。
第六爾時異住處下明雜應不。
第七時世尊在波羅下制衣量數。
第八爾時世尊下複明應不。
此中複四。
一有三句。
明畜應不。
二爾時下上衣不得下用。
三爾時比丘下有十事白衣法不得用。
四時諸比丘下有十事外道法不得用。
次第三明非時僧得施。
文中有四。
第一僧得施法。
第二爾時世尊在舍衛下二部現前顯前僧得。
第三諸比丘作如是念下料簡有過等人應與不與。
第四爾時佛在舍衛下看病賞勞問債等法。
前文有二。
第一一部攝法。
第二爾時有異住下二部攝法。
前文複二。
初檀越物。
以明僧得。
二爾時舍衛下亡比丘物。
義同僧得。
前文有三。
第一舉其初緣。
數人擲籌分法。
第二比丘分衣時下作羯磨等法分。
第三爾時有住處下分受成不。
前文複三。
第一受施聽分。
第二複不知下示擲籌法。
第三時分物時下明有客來。
應不八句。
前四應與。
以未竟故。
此中二三兩句。
但是形前對。
複有少差别。
不是全異。
後四不應與。
以并竟故。
若有二人已上。
故有擲籌之名。
為有一人。
故作歡喜受分之稱。
非謂初緣。
作心念法。
若有餘更分竟來。
不合與分。
若不竟來。
即合與分。
次句亦爾。
次作羯磨等法文二。
初舉緣示法。
婆輸等衣錯來故也。
次明三法分攝儀軌。
就僧法中有兩白二。
一差人白二。
文中直言應持等。
舉付分法。
略無差又。
準下人白二。
五分十誦。
具有文。
差分粥人等中。
亦有分衣之言。
又沓婆知僧事。
亦有白二差法。
第二付分白二。
文中言倒。
故言應持等。
若順應言白二持與衣一比丘令分。
體是付分法。
又分亡人衣注中。
即前文是。
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者。
以付别人。
四方無分。
彼當與雲。
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此非正文。
僧者遮入别人。
還令與衆。
故十誦二十八雲。
若是比丘得僧羯磨與衣。
取不肯還。
如是言。
實布施善與善取法善斷事。
皆出僧中。
何以還索。
佛言。
是比丘應如是教。
是布施為清淨故施。
還者善。
若不還。
應強奪取教作吉忏。
既付物已。
随彼處分。
即是分法。
不勞更作羯磨。
體有立義雲。
彼所差人。
複須更作分物白二。
既是僧物。
不合辄分。
是以文言。
應持衣與一比丘。
令白二羯磨分。
今解不體。
但是舉前白二。
持衣與一比丘。
彼所差人直分。
不勞秉法。
若五人已上具此二法。
或但四人不成差付。
以所差付。
不定僧數。
衆僧直須作羯磨攝。
羯磨應雲。
大德僧聽。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
今現前僧分衣物。
白如是。
羯磨準白成就。
所以知者。
如母經第八。
有四相應法。
五人共住。
一人終亡。
四人作羯磨分之。
此文不言展轉施一人。
五相應法者。
五人羯磨分亡比丘物。
四人羯磨施一人。
一人還施僧。
體後得共分之。
既至五人。
方有轉施之言。
故知五人已上。
作其二法。
沙彌使人。
身雖不預法限。
但令作法之時。
身在界者。
即當及法。
亦得其分。
次對首三語法。
作法應雲。
二長老憶念。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此處無僧。
此是我等分(三說)。
但以别人。
秉法弱故。
故須各各自申攝意。
如說戒自恣。
申情亦體。
又以文言。
彼此共三語受。
共分不同。
舊雲。
此文既不言各各三語受故。
但一人作法時。
言此是我等分者。
即是等分。
不勞互作。
不同說恣。
各表行淨。
此釋不然。
母經皆有展轉相語言。
又十誦二十八。
有彼此作法文。
不能具錄。
次心念法者。
應言此住處。
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此處無僧。
此是我分三說。
次成不文。
有十二句。
初六對。
僧羯磨成不。
下六約三語心念成不。
亦可前六約羯磨對首。
分成不成。
以二三人。
亦須分故。
次六約心念受成不成。
以獨一人。
直受不分。
于二六中。
各前三不成。
下三成就。
又于四個三中。
各前二犯。
第三不犯。
次明亡比丘物。
義同非時僧施。
先解其義。
準文上下。
攝法有五。
一一和衆攝。
二耶正攝法。
三負債死法。
四被舉死法。
五無住處死法。
下四門義。
并随文釋。
以皆有文對解義便。
初門義二。
有具不具。
沙彌死者。
此律無文。
五分二十。
同具處分。
文言。
有一沙彌命過。
諸比丘不知雲何處分其物。
以是白佛。
佛言。
若生時已與人應與之。
若生時不已與人。
現前僧應分。
十誦大同。
僧祇三十一。
有沙彌無常。
諸比丘問佛。
此衣缽物應屬誰。
佛言屬和上。
準義令和上處分與僧。
和上不得攝将入己。
次具之中。
有淨不淨。
不淨有三。
一犯重死。
犯重有三。
一未得??。
理同常制。
二已得擯。
入親裡白衣。
三學沙彌。
十律二十八。
當死時現前僧。
應分衣缽物。
二呵責等四罪處所。
及别住等。
同清淨判。
三被舉死。
如下文說。
次清淨死。
應為四門。
一定同生共活。
二定重輕差别。
三明看病賞勞。
四辨屬授成不。
此下三門。
亦随文釋。
先同生者。
若本心要一事已上。
無問多少。
悉共同者。
作要已後。
若死休道。
應準人物。
等分入僧。
若違要者。
計直犯罪。
若非同生。
假稱同者。
随其得物。
亦計直犯。
又師無意。
給弟子物。
已與者得。
未與者屬僧。
次定重輕。
于中文義合三。
一列十三章制入僧意。
二須簡定重輕二門。
三随文别釋。
合分不合初十三章。
謂僧伽藍。
乃至多衣缽。
尼師檀等。
所以入僧者。
凡預出家。
行同水乳。
齊策三業。
等條六和。
既生所作。
僧法以收。
故使終亡物還入衆。
縱施佛法。
比丘無分。
乃至王臣親屬。
皆亦如是。
道俗差别。
分位不同。
得不相由。
死不入彼。
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
次定輕重。
位且為三。
一佛制畜物。
如三衣等類。
二不聽畜物。
如田宅園林奴婢等類。
三聽畜物。
如長衣缽寶藥等類。
此三物中。
第一入輕。
資道要故。
第二入重。
妨道深故。
此即勒為輕重二門。
第三物中。
分為三别。
一性輕重。
二事輕重。
三從用輕重。
言性輕者。
謂十種衣。
及衣縷等。
以所成衣。
既是輕限。
能成之縷。
何以入重。
言性重者。
謂諸錢寶。
食藥染具。
釜镬瓶分。
凡十六枚等。
言事輕者。
一切随身裙衫等類。
言事重者。
如大氈蓐。
大帳小帳。
步障機扇等。
言從用輕者。
如衣箱缽函針剃刀等。
言從用重者。
如戶?床帷幄帳案癿車輿篦?幔幕等。
今以性事從用。
三輕之物。
攝入初類門以收。
性事從用。
三重之物。
收入第二重門所攝。
次第三随文别釋。
于前十三章中。
束成九位。
初六二二合以為三。
九與十合。
餘五還五。
故總作此九門判之。
初門入重。
更無别義。
第二門屬别房物者。
謂房中校具?障等物。
或着舍物。
為己造房。
房未及成。
而主死者。
其物有變未變。
此皆據現輕重處分。
以物及房。
皆屬比丘。
不同舍與佛法别人。
以物别屬即入彼故。
第三門瓶貧牙角器等。
十誦。
皆有量數。
此不同彼一切入重。
種種重物者。
謂幾案藥草。
染汁木石等。
第四門并重。
皮革法雲。
錦蓐雜色卧具氍毹。
若獺毛用貯蓐。
佛言不應。
第五門伊梨延陀。
傳言步障。
或應是鹿王皮。
耄羅者小帳。
耄耄羅大帳。
或是???之類。
氍??者。
謂是純色。
堪應法服。
是以聽分。
氈被亦體。
其有輕薄。
堪褶疊披者。
縱使過量。
亦得入輕。
不同五分氈總入重被鹹可分。
第六門藍人入重。
所有私物。
入彼私用。
死入親屬。
若無親屬。
僧用亦得。
母經第三雲。
若有奴婢。
應放令去。
若不放。
應使作僧祈淨人。
駝馬牛驢。
與寺中常住僧運緻。
第七門水瓶澡罐。
十誦有量數。
準此一切入重。
不簡多少大小。
第八門鐵等五作器。
應分二類。
一能成器并須入重。
二所成器。
有可分者。
謂剃刀缽針及針筒。
體既針筒應分。
刀函類爾。
其有刀子翦刀。
母經第三言。
是可分。
十誦五分伽論亦爾。
香爐有處分。
與能供養者不體。
十誦雲。
鐵銅石瓦具。
皆聽分。
母經第三亦言。
香爐可分。
又伽論。
輕物可分中。
亦有香爐香匕香器。
其文既體。
理難違越。
唯有定供養佛。
不轉易者。
此定屬佛。
不合辄分。
香爐既體。
随物亦爾。
其文又雲。
複有所不應分物。
何者孝在時。
所有經律應分處。
與能讀誦者。
若不及分處現前僧。
應與能讀誦者。
此物不可分賣。
經律既爾。
章疏函癿亦體。
經架不定。
本定屬經者随經。
若屬人者。
即合入重。
第九門并以應法。
鹹總入輕。
其漉水囊。
資道中要。
理合入輕。
十誦。
賞看病人。
祇律。
聽分革屣。
故知靴屣鞋等并然。
缽既可分。
次缽鍵??匙箸等類爾。
此文聽分。
俱夜羅器者。
即鍵??之類。
此等并舉要略。
而未具委。
次二部攝法。
以前一部攝中。
有檀越及亡人物。
今二部中。
同前亦爾。
初檀越物。
處分如上。
次亡人物。
為有信人。
方能賞錄。
恐失僧物故。
五衆先來者與。
古舊釋雲。
無問重輕。
悉入先來。
但輕不待法。
即入其人。
重者非屬人物故。
随先來者處分。
還入常住。
準依此義故。
亡人物亦同檀越所。
但以俗人不知施。
得有二部攝法。
令解不然。
此是無住處攝法。
二衆既不等分。
故非二部攝法。
内法恐失僧物。
遣付先來。
先來得已。
應須勘問。
若是比丘物。
知本寺者送之。
不知處者。
入近僧寺。
尼死亦爾。
但是恐失僧物。
令付先來。
不是先來為合得與。
若是先來即合得者。
重亦應入。
何唯獨輕。
又若取者。
要須加法。
既是僧物。
如何辄入。
若無來者。
送與近處。
但取最近。
不簡僧尼。
近處雖得。
亦未即入。
要須撿物。
如前處分。
故十誦五十七。
一比丘死。
是死比丘。
以衣缽物。
寄比丘尼精舍。
不知雲何白佛。
佛言。
若比丘死前。
寄比丘尼衣缽物。
現前比丘僧應分。
尼寄比丘物亦爾。
以其二衆知法。
不同俗處。
是以遣還本處。
同類分之。
互寄既爾。
互債亦體。
又準五分第二十。
僧尼亦有互攝法。
文雲。
若有比丘住處。
非安居時。
比丘命過。
無比丘。
比丘尼應分。
若有比丘尼住虛。
非安居時。
比丘尼命過。
無比丘尼。
比丘應分。
安居時得施。
皆亦如是。
次第二現前施。
文三。
一告靜三月。
比丘立制。
十誦第五。
欲制諸比丘。
多畜衣故。
語言我欲四月燕坐。
令諸比丘。
不得來至我所。
除送食比丘。
及布薩諸比丘立制已白佛。
非此二人。
往者提制。
制亦可之。
婆沙二十六。
佛告苾刍。
吾欲兩月宴坐。
汝等不須集問。
唯除送食布灑他時。
于時世尊。
入室宴坐。
問世尊何故久宴坐耶。
答去來諸佛過殑伽沙。
法爾皆應如是宴坐。
有說欲為諸天說密法故。
有說為斷慢緩苾刍心故。
有說欲為他界有情說妙法故(多解雲雲不能具述)。
大德說曰。
由二因緣。
如來經于兩月宴坐。
一者自受大法樂故。
二者哀愍諸有情故。
第二爾時長老下。
識佛意故。
禮觐贊歎。
第三爾時諸比丘下。
為欲行同舍衣行施為文遣與比丘尼非衣。
是以名作二部現前施。
其中雖亦通佛及塔。
僧是主故。
具約僧說。
次第三料簡應與不者。
文中有二。
初對七衆。
與應不應。
第二舍利弗下。
明取應不。
初文别住等人。
與清淨同。
次七羯磨。
以過重故。
不自手與。
次白衣計功酬直。
次沙彌。
僧若和者。
應等與分。
次與半。
次三分外與一分。
故十誦二十七雲。
諸比丘如是思惟。
佛言應與。
不知與幾許。
白佛。
佛言。
諸沙彌若立若坐若次第。
諸檀越。
手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
若諸檀越。
不分别與。
作四分第四分與沙彌。
若不肯者。
不應分。
雖是僧物。
具不位别。
學沙彌。
十誦五十三。
與大比丘等分。
次僧伽藍人。
雖可非僧。
于僧有勞故亦須與。
道俗位别。
複異沙彌。
故四分外與一分。
不與不應分。
次父母恩重故聽許。
次借他衣。
五分二十一。
目連白佛。
願佛聽我化作鐵籠。
籠彼大城。
佛告目連。
汝雖有神力。
何能改此定報因緣。
佛說琉璃王卻後七日。
當受害學人罪。
其眷屬大小亦複并命。
王聞心念。
佛無空言。
餘苦尚可。
唯畏火燒。
即與眷屬。
乘船入河。
七日期至。
水忽瀑張。
于是覆沒。
一時死盡。
次取他衣。
要具七法。
是大親及七法。
不足取助身衣。
不嗔者。
是小親友。
故言不應取。
次第四賞勞等法。
文分為七。
第一賞勞分法。
第二爾時舍衛下示應與衣。
第三佛聽與下明德具不。
第四若病人下屬授成不。
第五彼病比丘下重明賞物。
第六爾時衛下負債死法。
第七聽瞻病人下問委二日法對。
初文中。
解賞勞義。
五門分别。
第一須賞之意。
第二所賞之人。
第三約德應不。
第四所賞之物。
第五賞分儀軌。
初門賞意者。
彼看病人。
懷慈愍物。
晝夜恭勤。
不辭勞倦。
又奉聖教。
瞻視病人。
既是有功。
甯容不賞。
故僧祇三十一。
看病比丘恨言。
我不避寒暑。
執衆苦事。
求索湯藥。
乃至除大小便器。
其實如是。
是雜得言衆僧得耶。
比丘白佛。
佛言看病甚苦。
應與三衣缽。
及所受殘藥。
十誦二十八雲。
衣缽僧分竟。
問誰者是病比丘。
有比丘言我。
僧言。
擔是死人去。
比丘言。
大德。
我非旃陀羅。
非白癞病。
衣缽僧分。
我何以擔死人去。
是人活時。
恭敬愛念我。
我已報竟。
是死人誰欲得者。
便擔去。
是諸比丘。
以事白佛。
佛言。
應先與者病比丘六物。
餘輕物僧應分。
第二門看病之人。
通于七衆。
若比丘死二衆得。
尼死三衆得。
以餘互看勞不滿故。
五分第二十雲。
佛言。
若比丘命過。
應與二人衣。
比丘沙彌。
雖父母兄弟。
亦不應與。
若尼命過。
應與三人衣。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
有諸比丘分看病物。
與沙彌三分之一。
佛言應等與分。
十誦五十四。
白衣比丘尼看病。
不應與看病人物。
餘處安居人及前後安居者應與。
若沙彌看病。
大比丘等與。
第三門約德者。
德有其五。
如文。
僧祗三十一。
不應得者。
暫作差作樂福德作耶命作。
應得者。
佛言欲饒益故。
下至體一燈炷。
欲令病人除差應得。
若為病人求醫藥。
若為塔事僧事雲應與。
十誦五十四。
看病人出界去。
病人命終。
言佛實為病故出應與。
為餘事故出不應與。
五分第二十雲。
有諸看病人。
或為病人。
或為和行去。
後病人命過。
餘人得其衣缽。
佛言。
不應趣與一人。
應與究竟看病者。
第四門。
約物五重。
一定物體。
十誦。
應與六物。
六物謂三衣缽漉水囊尼師檀。
此文但言衣缽座具針筒盛衣貯器。
亦有其六。
此六通尼。
五分。
但雲三衣缽。
僧祇。
更加所受殘藥。
二明有無随有賞之。
若其無者無不可賞。
三就有中現與不現。
現者須賞。
或在餘寺。
即屬彼僧。
多論第四。
若比丘。
重縫三衣。
設有因緣。
擿分持行。
到于異處。
名不離衣宿。
比丘若死。
又雲本界内羯磨此衣。
又雲應與看病人。
以本是一衣同受持故。
律師雲。
後是定義。
又雲得羯磨法。
離衣宿。
此衣應與看病人。
以衣屬死比丘故。
四就現中持不持。
持者應與。
第五不知持不持者。
量三品看病。
賞三品衣。
第五門儀軌有四。
一分賞時物。
将欲作法。
衆僧先須處分重輕。
及應賞物。
分處之法。
如常應知。
二分賞處。
謂非屍前。
十誦二十八。
憍薩羅僧。
在死比丘前。
分衣缽物。
是比丘動起。
語諸比丘。
諸大德上座。
莫分我衣缽物。
比丘白佛。
佛言。
莫即于死屍前分。
若死屍已去。
若僧在異處應分。
母經第三雲。
先将亡者去藏已。
僧還來到寺。
現前僧應集已。
取亡比丘物。
着僧前分處分。
體雖異處。
謂是大界内戒場。
是别行法處。
不應分物。
故五分二十一雲。
有一住處。
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
獨取受持。
佛言不應爾。
犯吉。
現前僧應分。
若對三人已下。
處通自體。
三約人者。
謂僧衆多一人。
僧有二别。
謂四人五人。
四約法者。
若五人已上。
具行三法。
謂賞勞差人。
付分三個白二。
若四人者。
直行一法。
如前已明。
對首心念。
義準應知。
若四人已下。
随作攝物法意。
口和賞之。
義不違理。
次下釋文。
文中有二。
第一制看病法。
第二爾時有比丘下。
順教看病。
前文有二。
第一佛自看病立法。
第二爾時世尊下。
制看病法。
前文看病。
僧祇二十八。
世尊案行僧房。
見一病比丘。
卧糞穢中。
斷食七日。
世尊問有和上等不。
答無。
唯言孤苦。
欲為說衣。
阿難請置。
阿難為院。
世尊灌水。
乃至安置已說法。
得法眼淨。
此比丘為無師。
及同師同房。
世尊集衆。
語比丘言。
汝等各各異姓異家。
信家非家。
舍家出家。
皆同一姓。
沙門釋子。
不相看視。
誰當看者。
若比丘病。
和上等乃至同房應看。
不看者。
越毗尼。
若無僧應差看。
若不差者。
一切僧越。
佛語汝還看本比房病比丘去。
去佛不遠。
佛化作一病沙彌。
佛言汝通看是病沙彌。
此即是福罰汝。
看病進不。
如文中具問。
不能廣陳。
略引如此。
十誦。
聞法得羅漢。
制法文三。
第一制看病法。
悲心看病與立教心等。
故言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
第二聽彼和上下辨七衆别。
第三病人有五事下明看難易。
次順教看病文三。
第一順教看病。
第二爾時比丘下為聖嘉贊。
第三彼持亡比丘下賞勞分法。
其文有三。
第一總舉屬僧。
故言僧應分。
第二爾時世尊下别示賞法。
第三子注下明分攝法。
初文可知。
賞勞文三。
初舉應與。
第二舍物付僧。
文據現有。
故言衣缽等。
理而言之。
牒須稱事。
又以亡人物多。
不可一一題說。
準前僧得雲。
若衣非衣無妨。
體有立義。
不随有無簡别。
依文誦者。
法定不成。
第三僧中下作賞勞法。
法中牒物。
亦随有無。
次分攝可知。
十誦。
正羯磨中。
有若衣非衣言。
理有對首心念。
無者略也。
次示應與之衣。
謂是常持者。
次約德。
如文及義。
次明屬據。
三門分别。
第一屬據差别。
第二善不善。
第三成不成。
初差别者。
分為四句。
且如人現物不現。
物現人不現。
人物俱不現。
此三不得即授。
故唯是屬。
若人物俱現。
如衣缽等物堪移轉者。
即是授而不須屬。
又如奴婢田宅等。
不可移轉者。
須屬亦授。
即是亦屬亦授。
若非屬非授可知。
次善不善者。
屬與不屬俱。
道善不善。
且屬授中善不善者。
如有比丘自知貯積。
臨終慚愧。
破悭布施。
施三寶等。
名之為善。
如有比丘恐後僧得。
即便決心。
屬與親裡。
此雖屬授。
名為不善。
不屬之中善不善者。
如念資生佛有威利。
入甚二僧利益最大。
我今但當奉順聖教。
自修行業。
名之為善。
若其生來。
多積衆物。
為病所苦。
欲修功德。
暫起舍心。
後還追吝。
恐後患除。
無物可用。
如是舍命。
是名不善。
次成不成者。
夫屬授者。
作決定心。
無變悔者。
皆得成就。
故僧祇三十一雲。
若決定屬。
言我若死若活。
其心決定與者應與。
如是決意者成。
如有處分言。
我以爾許物造像營齊等用。
可速令造。
令我及見。
如此決心者皆成。
若言我此諸物死後造經像等。
如此屬授。
并不成就。
故言若我終後與。
若不死還我。
佛言不應如是與。
現應前僧分。
又五分二十一雲。
有諸比丘未命過。
處分衣物言。
我死後。
以此衣物施某甲。
以此衣物。
作如是如是用。
佛言不應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