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
關燈
小
中
大
(從尼律初至尼律竟。
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明尼律。
戒本六文。
先定同戒最初有無。
舊解雲。
大僧與尼。
男女位别。
何得因此制彼。
又複望尼漏過未起。
如何逆制。
謂二衆犯同。
皆别有初。
所以知者如尼初戒。
與僧同犯。
下開亦言最初不犯。
故知别初。
如斯解時。
可同犯戒。
應更别出起過之人。
呵責制戒。
但大僧中。
已明起過。
若更出者。
不異于前。
為離繁文。
略而不出。
直列戒本。
餘二律中。
告尼衆言二部持者。
此謂告知同别共學不學。
非是由此制彼名共。
以是義故。
各别有初。
此釋不然。
違于理教。
故今正解。
但同犯戒。
無别最初。
以僧與尼俱是具戒。
形雖有殊。
禁持義一。
但使大僧犯訖。
因即制尼。
尼後犯者即是第二。
豈有結局比丘。
不通尼衆。
待後别犯。
更立最初。
故五分第十一雲。
佛為比丘制初戒已。
波羅問雲。
是戒我當雲何持。
為應作一部僧持。
二部僧持。
佛言應作二部僧持。
從今是戒應如是說。
即立戒本。
自下同戒。
問答皆然。
又十八雲。
諸比丘尼見優波離。
嗔罵言。
坐此比丘恒問世尊。
此戒應作二部僧持。
一部僧持。
佛便令作二部僧持。
由此使我多受困苦。
十誦四十六。
爾時佛不在比丘尼僧前結同戒。
在比丘僧前結同戒已。
語諸比丘。
汝等向比丘尼僧說。
諸比丘遣跋提比丘往語雲。
諸善女。
佛結同戒。
我及汝等應共受持。
是中有長老比丘尼。
皆言善好。
偷蘭難陀比丘尼。
暗嗑不受。
是中有比丘尼。
少欲知足。
乃至白佛。
佛種種呵責已。
乃至言。
若比丘尼暗嗑向比丘者。
波逸提。
僧祇三十六。
愛道白佛言。
世尊已為諸比丘。
制四堕重法。
我等得廣聞不。
佛言得。
瞿昙彌。
若信心善女人。
欲得五事利益者。
當盡受持此毗尼等。
次第為說。
以此義推。
明無初也。
爾者豈可一切同戒。
皆因比丘先犯。
而無一戒因尼制僧。
解但列同戒者。
悉是比丘先犯。
比丘犯已。
因即制尼。
所以知者。
以同戒雲。
世尊在某處。
以此因緣。
集比丘僧。
為尼制戒者。
還是比丘犯制之處。
若此同戒别有初者。
即應别舉緣起呵制。
如何但雲以此因緣。
爾者如何滅年受戒。
與外道食戒。
及長缽等戒。
尼中别舉緣起。
解此等犯雖是同。
以緣異故。
故尼戒中别舉緣起。
又解。
此等諸戒并尼先犯。
雖尼先犯。
不得因此制僧。
以尼行法皆依僧故。
必無因卑有制尊義。
故多論第九雲。
若二部同戒。
必于大僧中結後。
令大比丘告尼。
以女人賤。
當從大僧受故。
若獨結尼戒。
就二部中也。
故此等戒。
僧後别犯。
以緣異故。
而有最初。
爾者既因比丘先犯。
以制尼者。
然尼漏過未生。
如何逆制。
解比丘與尼戒體無别。
但僧犯竟。
即與尼同。
非要更須對尼起漏。
若以人别必未生者。
如須提起漏。
非開餘人。
何得因此遂禁餘者。
爾者若準此義。
尼則無初。
如何尼初戒雲最初不犯。
解此言初者。
非是尼犯最初。
以對比丘立制雲初不犯。
今将此制。
宣示尼衆。
還是從比丘初犯。
名為最初。
不是以尼别犯有初。
名為最初。
若以此文。
即謂尼有初者。
如何尼中不舉犯人緣起。
既無人緣。
明因僧制。
次解六文。
于中開二。
一總二别。
總中四門。
第一五犯聚。
第二七犯聚。
第三方便。
第四持犯。
先解五犯。
五門分别。
第一位列五犯。
第二立五所以。
第三解通犯名。
第四釋别夷等。
第五彰犯次第。
初門大僧四戒。
尼八戒。
為初犯。
僧十三僧殘。
尼十七為。
第二犯。
僧三十舍堕九十單提。
合百二十。
尼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單提。
合二百八。
為第三犯。
僧四提舍尼八。
為第四犯。
僧百衆學及七滅。
尼但衆學。
為第五犯。
問何故具位戒多。
廣立五犯。
沙彌戒少。
唯局吉羅。
解比丘行滿。
力分堪行。
防過使周。
廣立五犯。
沙彌不滿。
力分未堪。
且就化宜。
犯唯一品。
又解。
比丘五犯。
托緣以興。
沙彌不然。
何以來難。
爾者沙彌無犯緣。
制罪唯一品。
如何諸戒下一一并結??。
解祇為無犯緣。
制罪唯一品。
道分修義同。
諸戒齊結罪。
若不爾者。
具不何殊。
次立五者。
但佛制戒。
準俗而立。
俗有五刑。
故施五犯。
又以藥有五。
故立有五犯。
又解。
但為衆生輪回五道。
世尊哀憐。
為制戒律。
欲使斷因不受苦報。
故母經第七雲。
雲何名犯。
能使衆生輪回三有。
名為犯義。
又可世尊善知法相。
随化機宜。
立此五耳。
次解名義。
然下律文名五種犯。
違禁起非。
名之為犯。
又名五種制。
以須禁防。
稱之為制。
亦名五犯聚。
一犯含多。
名為犯聚。
然有諸師。
棄此正文。
取祇篇名釋者。
不順正理。
既取篇名。
即釋篇雲。
輕重相形。
故名篇。
或雲偏跛故名篇。
又雲。
流類均等。
相似義者。
說有五階。
故曰五篇。
謂其三齊。
故是均等。
一名齊。
二體齊。
三究竟齊。
如初篇四戒。
但名波羅夷。
輕重義等。
後都暢思。
有此相似。
錄為初篇。
餘非類者。
理不得同。
如是展轉。
乃至第五。
類亦同爾。
故名為篇。
此但略引。
不能繁破。
古師序列。
疏向一紙。
斯則枉釋異名。
費多言從。
用茲傳授。
不益學人。
但知篇者編也。
編此法義。
成其一聚。
此即章品異名。
豈勞廣釋。
次解夷等名者。
梵曰波羅夷。
此無名譯。
既無正目相當。
且從義解。
故多論第二雲。
波羅夷者。
名堕不如處。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比丘受戒。
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鬥。
若犯此戒。
則堕負處。
名堕不如。
十誦亦然。
彼文是罪極惡深重。
作是罪者。
即堕不如。
不名比丘非沙門等。
或名他勝處。
以犯戒故。
魔必得勝。
故俱舍十五雲。
破苾刍體。
害沙門性。
壞滅堕落。
立他勝名。
或從喻故。
名曰死人。
故上文言。
譬如有死屍。
大海不容受。
又雲。
譬如斷人頭不可複起。
又曰無餘。
故下文雲。
遮波羅夷者。
是名無餘故遮。
但無餘有二。
一自行無餘。
以壞根本。
無比丘用故。
二衆法無餘。
以同死屍。
二僧不攝故。
望此二行。
更無餘分。
故曰無餘。
又名為棄。
若犯此戒。
内法不收。
棄之于外。
故名為棄。
為此文言棄之于岸上。
又戒經雲。
是四棄法。
此棄即是邊之異名。
又母經第七雲。
波羅夷者。
為他刀梢所傷。
絕滅命根。
名波羅夷。
佛法中波羅夷者。
與煩惱共诤。
為惡所害。
名波羅夷。
又複波羅夷者。
為三十七住道法所棄。
為四沙門果所棄。
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一切善法所棄者。
名波羅夷。
又波羅夷者。
如人犯罪。
施其死罰。
更無生路。
犯波羅夷。
永無忏悔之路。
于比丘法中。
更不可修。
名波羅夷。
如人欲到彼岸。
愚癡中道為他所诳。
而失彼岸。
于佛教中。
為煩惱所诳。
失涅槃彼岸。
是名為堕。
僧殘者。
犯此罪已。
垢纏行者。
非全淨用。
故名為殘。
有殘之罪。
假僧除殄。
故曰僧殘。
奈邪第三雲(秦言語衆決斷)。
又多論第三雲。
僧伽婆屍沙者(秦言僧殘)。
是罪屬僧。
僧中有殘。
因衆除滅。
又雲。
四事無殘。
此雖犯有淺因僧滅故。
故曰僧殘。
母經第七雲。
僧殘者。
殘有少在不滅。
名為僧殘。
又複殘者。
如人為他所斫。
殘有咽喉。
名之為殘。
如二人共入陣鬥。
一為他所害命絕。
二為他所害。
少在不斷。
若得好醫良藥。
可得除着。
若無者不可差也。
犯僧殘者。
亦複如是。
有少可忏悔之理。
若得清淨大衆。
為如法說忏悔除罪之法。
此罪可除。
若無清淨大衆。
不可除滅。
是名僧殘。
然殘諸義。
亦通下犯。
此以對初。
故彰總稱。
多論第三。
問曰。
四篇皆是有殘。
何以獨此戒言有殘。
答曰。
四篇雖是有殘。
不一切盡因僧滅。
十三事。
一切因僧滅。
又犯此戒行。
波利婆沙亦在僧中。
摩那埵亦在僧中。
出罪亦在僧中。
餘戒不爾。
故名僧殘。
波逸提(此名為堕)罪有此能。
即是功能為義。
十雲。
波逸提者。
燒煮?障。
若不悔過。
是障礙道。
母經第七雲。
所犯罪微。
故名波逸提。
又複非斷滅善根罪。
枝條罪。
名波逸提。
又複如被斫者。
少傷其皮。
不至損命波逸提罪。
亦複如是。
此罪傷善處。
少名波逸提。
此且約别為義。
理亦通餘。
提舍尼者。
多論第九雲。
此戒體無罪名。
一人邊一悔過。
若其從義。
名為可呵。
即是責過為義。
故文言我犯可呵法。
以若持戒順教。
即合贊歎。
今既犯戒招??。
事須呵責。
亦可謝過為義。
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
以所造惡。
謝在于往。
今追生厭。
故雲悔過。
母經第七雲。
犯即忏悔。
數犯數悔。
故名波羅提舍尼。
又複忘誤作。
非故心作。
故名也。
僧祇二十一雲。
向人發露不?藏。
突吉羅者。
見雲。
突者是惡。
吉羅者作。
謂惡作也。
又言式又迦羅尼者。
即是勸學名也。
問毗尼者。
戒行為宗。
何故乃言波羅夷耶。
答行通于五。
不能自分。
舉彼所防。
以别能治。
故言波羅夷等。
即是五犯解義。
鹹就所防。
若言式叉者。
義則有兩。
上四同前所防。
第五勸學受稱。
次明先後。
推尋大聖本制之興。
随犯即禁。
輕重事亂。
又準多論。
先結吉羅。
後制餘戒。
今此次第何所禀承。
解重者先明。
輕者後說。
次第法然。
不違道理。
又此次第。
并佛自施。
如略說中。
儀則已爾。
故優波離佛涅槃後。
一依聖教。
集為次第。
欲使僧尼觀過興厭。
先識粗??。
後知微過。
善修對治。
離過行成。
有克道益。
故所以爾。
次七犯聚。
六門分别。
第一位列七聚。
第二立七之意。
第三解通聚名。
第四釋别夷等。
第五偷蘭先後。
第六入五犯不。
初門四八為第一聚。
十三十七為第二聚。
一切偷蘭為第三聚。
舍堕及諸提為第四聚。
四八提舍為第五聚。
惡作第六。
惡說第七。
次立七者。
古舊釋雲。
若約三聚。
總明業相。
亦得名為一不善聚。
但為制戒本心。
為欲備防違失。
若其就體。
總為一聚。
此則輕重通含。
何由可識。
以斯義故。
不得立一。
若其就具往分。
不過身口。
身犯名惡作。
口犯名惡說。
此亦體含輕重。
相又未分。
故不從具立于二聚。
若其從境别制塵沙。
文則廣而頗尋。
行乃博而難立。
故聖興制。
事唯是要。
進不就廣。
恐令起退。
止不住略。
恐難解知。
是以逐義離廣。
出于五聚。
五所不攝。
還複二位。
以五配二。
故有七聚。
罪相差分。
粗以可識。
問據聖本制。
随犯即禁。
分何為五。
而言逐義離廣。
豈可先有一法。
分為五也。
故知不爾。
答逐義離廣者。
以身口所造。
有五義邊。
即置前五。
不同向五輕微相者。
當位立二。
即成七聚。
何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
今解不然。
蓋是如來善知法相。
随化機宜。
立此七聚。
既雲古昔常法無别。
所以既許身語所造。
有五義邊。
即置前五。
如何不許有七義邊。
真立七聚。
次釋名義。
所言聚者。
罪種雖多。
名類貫攝。
集在一處。
稱之為聚。
偷蘭一罪。
雖無别文。
或可聚在大教之中。
或可聚在一名之下。
次釋夷等别名。
同五犯者。
如上已明。
不同者今解。
偷蘭遮者。
昔解雲。
偷蘭名醜惡。
故下文雲。
汝莫破僧。
甚大醜惡。
以出佛身血。
或與佛竟化。
相鄙之甚。
故曰醜惡。
今解。
名大障道。
故善見雲。
偷蘭名大遮者。
言障善道。
後堕惡道。
又母經第七雲。
于粗惡罪邊生。
故名偷蘭遮。
又欲起大事不成。
名為偷蘭遮。
言惡作者。
作惡故惡。
由作得惡。
俱名惡作。
如反抄衣等。
作惡故惡。
持佛像等。
由作得惡。
言惡說者。
說惡故惡。
由說得惡。
并名惡說。
如說自??等。
說惡故惡。
如為持仗人說法等。
由說得惡。
此七并就所防罪解。
若不舉彼所防能防。
不可為七。
問彼前第五犯體。
此六七收。
如何勸學名局。
前不及後。
答為成七聚。
身語别分。
論勸學名。
彼此無别。
次偷蘭先後者。
問蘭之一罪。
或在第三。
或在第五。
其義何也。
答戒與威儀。
以分七者。
偷蘭位次。
合在第三。
以過粗重。
戒門所攝。
為此下文。
若以破戒故遮。
謂夷等上三。
為以威儀故遮。
謂提等下四。
若以均離往分。
須在第五。
以體雜故。
不在均前。
過複是粗。
須居雜首。
既是均下雜初。
位當第五。
又解。
蘭聚不定。
須就果因。
即是作因故三。
為果故五。
為辨成他成故爾。
次入不入。
二門分别。
第一約七聚明。
第二定默妄罪。
初門七聚。
位約為三。
上之四聚即為四犯。
偷蘭一聚一向不入。
六七二聚有入不入。
門所以偷蘭一向不入。
六七二聚有入不入。
解凡入五犯。
須具二義。
一并體均。
二齊究竟。
然以蘭含輕重。
非是體均。
又通果因。
非齊究竟。
以斯義故。
一向不入。
吉罪之中雖通因果。
簡取究竟。
并即體均。
是以六七有入不入。
爾者吉罪簡究竟。
以體均故入。
偷蘭義亦然。
同吉應有入。
解蘭設究竟。
體亦不均。
約此不同。
束成三位。
大衆忏蘭。
如破僧逆蘭。
及佛滅後東西二洲一切破主。
然此逆蘭。
是可忏罪。
故十誦第五十。
波離問。
破僧犯何罪。
佛言犯偷蘭。
又問破僧罪雲何悔。
佛言偷蘭遮悔。
其出血偷蘭。
是波羅夷下。
不成罪攝。
亦是可忏。
又此律但言四事不可治。
不言兼二逆。
爾者如何言提婆達多此應滅擯。
解此以逆故擯。
不以蘭故擯。
如外道故煞父母。
亦言滅擯。
豈亦犯蘭。
以此故知。
無不可忏偷蘭。
問蘭既可忏。
所以難謗犯殘。
解如謗黃門。
破内外道。
亦得犯殘。
豈有蘭罪。
故知但為舉事謗。
驅擯處齊。
結以殘罪。
不為偷蘭。
又以蘭故謗成殘者。
豈有所謗名輕。
能謗罪重。
二少衆忏蘭。
如破僧助伴。
及壞羯磨僧蘭。
三一人忏蘭。
如五百比丘蘭。
及人皮石缽。
食生肉血。
剃三處毛。
裸形見佛等。
非直果蘭。
有此三位。
因蘭亦爾。
十誦五十九。
波離問佛。
偷蘭遮雲何忏悔除滅。
佛言。
有四種偷蘭。
從波羅夷生重偷蘭。
一切僧前悔過除滅。
從波羅夷生輕偷蘭。
應出界外。
四比丘衆悔過除滅。
殘邊重蘭。
同此從僧。
殘生輕蘭。
一比丘悔滅。
伽論亦爾。
由此不同一向不入。
爾者究竟吉羅。
有其二種。
如沙彌四重滅擯。
大僧責心。
此亦不均同蘭。
何以有入。
解本立五犯。
對于具戒。
沙彌滅擯。
簡而不論。
然依此文。
但四人為大衆。
故文言。
不白大衆者。
四人若過。
類知二三人。
即是小衆。
對其三境忏悔儀則。
如下滅诤自言中明。
次定默者。
但僧說戒。
不問廣略。
默妄吉羅。
吉淨提罪。
若二三人。
唯提無吉。
以皆自言稱清淨故。
一人心念。
雖複口言。
以??所對。
還是吉羅。
問未知默罪。
為是究竟。
為是方便。
一解是究竟。
所以爾者。
無心作默。
不欲發言。
今遂本期。
豈非究竟。
若以默故。
即是方便。
和衆默時。
應非究竟。
和僧在衆默。
合衆得僧殘。
問淨默亦然。
如何是方便。
是則前二是因。
第三是果。
覽前二因成後一果。
猶如違谏結業之類。
又解。
案其實義。
非是究竟。
所以爾者。
凡結業門。
皆據身語。
如何約心不了。
而成究竟。
然此默妄意造語業。
為造不了。
方便所收。
故俱舍雲。
語業者或默然。
如布灑他時。
若不以此成業門。
定不息餘詞。
難為永軌丸。
又以列在小妄方便位中。
爾者默妄隐在心。
不得成究竟。
大妄身現相應。
當是方便。
答妄為現身相。
故得成究竟。
默隐無别相。
所以是方便。
默是方便不入五。
犯提是究竟。
故入五中。
次解方便義。
言方便者。
雖複之造前境。
未暢本思。
或複境緣互差。
不成究竟。
如斯等例。
是曰方便。
方便不同。
有其二種。
一者進趣方便。
二者不成方便。
然古舊師立三方便。
第一先立遠方便。
亦名遠資成。
所以合不立者。
良以遠中。
但有資義。
體事既殊。
故今不立。
又準了論。
但于進趣之中。
分為近遠。
本更不假餘别體事。
以此故今除遠立餘。
言進趣者。
心規前事。
發動身語。
造境求成。
名為進趣。
但心該于克漫。
作業通于自他。
俱能資果。
稱雲方便。
定此有無。
三位料簡。
第一叙異說。
第二顯過非。
第三立正義。
初昔義。
一解。
亦有亦無。
如違谏等。
有法隔絕。
不待心息。
故言三蘭。
如煞盜等。
本無法隔。
故要心息得罪。
進趣中無。
第二解。
進趣之中。
一向無罪。
以文言不成者蘭。
不言未成者蘭。
假使步步增其不善。
而無步步蘭吉之名。
又如向佛。
步步有順理之福。
今假作過。
步步有違理。
亦無蘭吉。
爾者如何白二羯磨舍者三蘭。
解此是第三息處。
故言三罪。
猶如門外三即。
非具有三。
次過非有五。
一立義違理無因過。
教防身語。
通及果因。
因既言無。
果應非有。
但以見佛。
果無名。
因增步步福。
違教果有稱。
甯無因業名。
汝以因類其因。
令因不立稱。
我以果類其果。
令果無犯名。
然罪果類福果。
罪有福非有。
罪因類福因。
亦罪有福非有。
第二要假心息事止過。
若言毗尼者。
因緣以求。
即心為因。
前事為緣。
心因及緣。
俱一不息。
如何不息因緣之業。
而得有罪。
爾者若以不息即無罪者。
且如違谏至四。
心若息。
息故得偷蘭。
四竟結夷??。
明心不是息。
心既不息。
如何有罪。
果既許然。
因豈假息。
又如獨行未至村蘭。
此有将至之心。
明知未至不息。
又五分第一雲。
比丘作書。
字字偷蘭。
豈可作書字字皆有止心。
第三二因差平相成過。
凡論不善。
有其二位。
一者違理。
二者違教。
違理因果俱無名種。
違教因果俱有名種。
若言但增不善。
而無蘭吉名者。
豈将違理之因成違教果。
計理不然。
名平成過。
又違理業。
略教所收。
違教果名。
廣教中攝。
如何略教中因。
乃成廣教中果。
又此違理。
性罪可然。
若犯遮戒。
如何違理。
第四濫開聖意引證過。
以八事成重。
但積勢成。
體既不覽。
明不藉因。
爾者若不覽體。
即不藉因。
如何要須前七未忏。
既言未忏。
必假相成。
又若不覽。
蘭須别忏。
如何文中隐其悔語。
第五乖諸律論正文過。
文如下引。
次立正義。
三門分别。
第一顯有因罪。
第二定罪重輕。
第三因罪覽不。
初門。
定因罪者。
進趣之中。
定有其罪。
故下文雲。
比丘厭報。
投崖不死。
白佛。
佛言。
方便欲自煞偷蘭。
又雲。
時有比丘。
去浣衣處不遠。
見有曬貴價衣。
即憶識而去。
念言還時當取。
便疑。
乃至佛言。
方便求五錢。
未離本處偷蘭。
又谏文言。
白二羯磨舍者三蘭。
明知前二進趣中結。
若望??果。
三皆不成。
又言白未竟吉羅。
豈非是罪。
又如了論。
夷有十六部。
後二方便。
并是進起。
以收。
又多論第三雲。
欲取五錢已上。
始從發足。
步步輕蘭。
乃至選擇取三已還輕蘭。
四錢重蘭。
又僧祇第七雲。
屏處一人三谏不止。
三越毗尼。
衆多人中三谏不止。
三越毗尼。
至僧中初谏時。
說未竟越毗尼罪。
說竟偷蘭遮。
第二谏亦爾。
第三谏說未竟偷蘭。
說竟僧殘。
僧殘罪起。
以屏處谏。
多人中谏。
及僧中谏。
諸越毗尼罪。
諸偷蘭遮罪。
一切盡合成一僧伽婆屍沙。
若中間止者。
随所止處治罪。
以此故知。
并有其罪。
次重輕者。
依此宗文。
一切諸犯。
無問重輕。
但使起心。
皆獲吉罪。
故文言。
或念犯罪。
或發心犯。
若發進趣已去。
初二犯蘭。
下五獲吉。
此通相說。
然别明者。
如調部雲。
有勇健人出家。
有異破戒比丘。
謗言彼某村中多有财物。
可共往取。
即答言可爾。
彼去不遠。
此作是念。
我信樂出家。
不應作如是惡事。
乃至答言不往。
疑白佛。
佛言無犯。
先然可彼突吉羅。
問此之然可已發語業讨是偷蘭。
如何言吉。
答此且發言然可作事。
猶未造境。
故吉非蘭。
故見論第九雲。
何謂方便突吉羅。
答如偷人覓伴。
及刀斧钁。
随其方便。
是名方便吉羅。
若發身語已去。
即獲偷蘭。
故多論第三雲。
執刀欲煞人。
發足步步輕蘭。
乃至未傷人已還輕蘭。
若刀着人。
不問深淺。
命未斷已還重蘭。
又五分第一雲。
比丘作念。
我當煞彼人。
發心時吉。
作方便時蘭。
死者夷。
爾者媒初受語。
何以非蘭。
觸女二俱有衣。
不應得吉。
設谏拒違。
作白未竟。
計亦是蘭。
何以雲吉。
解媒初受時。
未動身語。
如先許可吉羅之類。
又解。
此據本心。
直欲受語。
若作究竟意者。
即合得蘭。
故多論第八雲。
若打比丘波逸提。
舉拟欲打便止。
突吉羅。
以打不滿故。
此戒本意不規打。
直欲掌拟。
令其惱怖。
但拟波逸提。
如本竟欲女人上出精。
若遂意憶僧殘。
若不精出。
直摩提便止。
偷蘭遮。
若本心直規摩提樂意。
僧殘。
以此例餘。
成皆如是。
摩觸義同。
不勞更釋。
違谏約法。
未過分齊。
白竟始蘭。
未竟故吉。
又以法隔。
因去果懸。
白既未終。
所以吉羅。
又複名中。
是違僧谏。
白既未滿。
甯容結蘭。
亦如然可吉羅之類。
對白既爾。
餘法準知。
次覽不者。
夫論果法。
必覽因成。
如八事成重。
要假前七未忏。
後成重說。
不言别忏偷蘭。
又如白竟得偷蘭時。
不言更忏白前吉罪。
乃至谏說成夷因蘭。
不見别忏。
又五分第三雲。
第三羯磨未竟舍者。
三吉三蘭悔過。
第三羯磨竟。
舍不舍皆僧殘。
文結殘竟。
不言更忏蘭吉。
明知覽前蘭吉。
以成僧殘。
又第八利吒違谏雲。
第三唱未竟。
亦應作六突吉羅悔過。
第三羯磨竟。
若舍若不舍。
波逸提。
又僧祇三十六。
尼違谏結雲。
一切越毗尼。
一切偷蘭遮。
成二十重罪。
名波羅夷。
又此文直言作者夷。
不言作者得夷及蘭。
又不見說忏根本已。
後令别除方便罪文。
以此證知。
定覽成果。
爾者準依俱舍等文。
加行根本後起三業。
感報各殊。
如何覽加行。
以成根本。
又婆沙三十五雲。
謂染淨法。
皆加行時勢用增上。
非究竟時。
解若望違理。
業體各别。
不可覽此以成于彼。
然論違教結業異彼。
故覽加行以成根本。
又若加行不覽成者。
是則犯夷。
不入惡道。
以論根本業。
不入惡道。
來生人中。
感等流果。
但知違理違教。
一向相反。
如律男想斷女命夷。
俱舍不成根本。
以此校量。
故知全異。
次解不成方便。
文言成者夷。
不成者蘭。
又雲。
方便欲取而不取偷蘭。
然此不成方便。
有其七種。
謂??緣。
境強。
緣差。
境差。
想心。
疑心。
善心息。
釋此七種。
三門分别。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分别。
初門言??緣者。
造境成犯。
本由比丘病舍等生。
事不究竟。
然??緣非偷蘭。
蘭由??緣而生。
故曰??緣。
釋餘準此。
言境強者。
本心造境。
希望事成。
今以境強煞不諧遂。
言緣差者。
造境成犯。
本由具緣。
緣或??違。
事不究竟。
言境差者。
克欲害怨。
異境未替。
迷非謂是。
謬暢本思。
言想疑者。
念怨之造。
犯藉了心。
迷謂想疑。
不成究竟。
言善心息者。
懷毒造境。
希望事成。
今起善心。
惡息非重。
次出體者。
謂随??等。
顯事決了。
即是體性。
言??緣者。
若遇病舍。
即非比丘。
不成戒本犯戒之人。
故多論第三雲。
若二人相刺一時死。
無犯戒罪。
以受戒誓。
畢一形故。
又五分。
比丘自煞偷蘭。
設是比丘。
須除狂等。
十誦第六十雲。
比丘以煞心打人。
是人未死須。
比丘若狂若反戒。
得偷蘭遮。
次境強者。
謂本期境。
不可毀壞。
或入甚深禅定。
或能反害于我。
如出佛身血。
伏害打力子等。
次緣差者。
如欲作事。
或逢異人。
恐有發覺。
不成煞等。
或可弓刀斷折。
事不遂心。
乖本要期。
是緣差也。
次境差者。
如境想中非人人想。
非人疑是。
解此境差。
三門分别。
第一叙舊。
第二辯非。
第三顯是。
初叙舊三門。
一定境差多少。
二本期定境方便。
三定異境有無。
初門定多少者。
然含四境。
一人境。
二非人境。
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
此之四境。
俱有差義。
先約人趣。
謂以??緣境強緣差心息。
各對不疑疑說。
即成其八。
斷命不疑疑後二。
即成五對十句。
二趣各爾。
杌應有八。
謂除二強。
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
此三十八皆能差張故。
故曰境差。
定義既竟。
次解相别。
先辯人中五對十句。
上五者。
一異境不強而煞。
二異境??緣。
三異境境強。
四異境緣差。
五異境善心息。
此非人人想離為五。
下五者。
六異境疑善心息。
七異境疑緣差。
八異境疑強。
九受境疑??緣。
十異境疑不強而煞。
此非人疑離為五。
故成此十受境。
初十非。
此方便攝中。
八方便收。
本境十句。
并境差攝。
第一句欲煞張。
王來替處。
緣于王人恒作張想。
煞王命斷得夷。
由異境差故。
煞張心息。
故曰境差方便。
問但作張心。
無害王意。
何以得重。
答張王非煞緣。
人是煞緣。
當煞王時。
雖無王心。
而作人想。
緣具故夷。
問煞王得夷。
為以張方便成。
為别有方便耶。
解有二種。
一解。
以取張方便成。
類盜說者。
不然。
又解。
人趣雖同。
者有别故。
甯得覽彼成此。
兩境既别。
起心亦異。
故知害王别有方便。
謂與王境。
交對已來。
雖無王心。
而作人想。
往煞王命。
斷時尚得損王究竟重夷。
豈況王命未斷。
甯不别有方便。
以成重罪。
不類于盜同是一主。
故用過五方便成五重罪。
若别主同盜。
自餘九句。
類說可知。
次非人境五對十句。
數法同上。
但單??上五。
非人境上。
一向無罪。
以無心當非人故。
不同張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
男想煞女。
佛言夷。
雙??下五。
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
本境十句。
還在第四第三。
畜生十句。
一同非人。
第四杌木八句。
異境無罪。
非生數故。
本境方便。
亦第四收。
第二定本境方便者。
此本境上三十八蘭悉第四中攝。
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
第一犯不犯分别。
二十有罪。
二趣上五。
杌境中八。
是說
合有三萬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門 懷素 撰 ●次明尼律。
戒本六文。
先定同戒最初有無。
舊解雲。
大僧與尼。
男女位别。
何得因此制彼。
又複望尼漏過未起。
如何逆制。
謂二衆犯同。
皆别有初。
所以知者如尼初戒。
與僧同犯。
下開亦言最初不犯。
故知别初。
如斯解時。
可同犯戒。
應更别出起過之人。
呵責制戒。
但大僧中。
已明起過。
若更出者。
不異于前。
為離繁文。
略而不出。
直列戒本。
餘二律中。
告尼衆言二部持者。
此謂告知同别共學不學。
非是由此制彼名共。
以是義故。
各别有初。
此釋不然。
違于理教。
故今正解。
但同犯戒。
無别最初。
以僧與尼俱是具戒。
形雖有殊。
禁持義一。
但使大僧犯訖。
因即制尼。
尼後犯者即是第二。
豈有結局比丘。
不通尼衆。
待後别犯。
更立最初。
故五分第十一雲。
佛為比丘制初戒已。
波羅問雲。
是戒我當雲何持。
為應作一部僧持。
二部僧持。
佛言應作二部僧持。
從今是戒應如是說。
即立戒本。
自下同戒。
問答皆然。
又十八雲。
諸比丘尼見優波離。
嗔罵言。
坐此比丘恒問世尊。
此戒應作二部僧持。
一部僧持。
佛便令作二部僧持。
由此使我多受困苦。
十誦四十六。
爾時佛不在比丘尼僧前結同戒。
在比丘僧前結同戒已。
語諸比丘。
汝等向比丘尼僧說。
諸比丘遣跋提比丘往語雲。
諸善女。
佛結同戒。
我及汝等應共受持。
是中有長老比丘尼。
皆言善好。
偷蘭難陀比丘尼。
暗嗑不受。
是中有比丘尼。
少欲知足。
乃至白佛。
佛種種呵責已。
乃至言。
若比丘尼暗嗑向比丘者。
波逸提。
僧祇三十六。
愛道白佛言。
世尊已為諸比丘。
制四堕重法。
我等得廣聞不。
佛言得。
瞿昙彌。
若信心善女人。
欲得五事利益者。
當盡受持此毗尼等。
次第為說。
以此義推。
明無初也。
爾者豈可一切同戒。
皆因比丘先犯。
而無一戒因尼制僧。
解但列同戒者。
悉是比丘先犯。
比丘犯已。
因即制尼。
所以知者。
以同戒雲。
世尊在某處。
以此因緣。
集比丘僧。
為尼制戒者。
還是比丘犯制之處。
若此同戒别有初者。
即應别舉緣起呵制。
如何但雲以此因緣。
爾者如何滅年受戒。
與外道食戒。
及長缽等戒。
尼中别舉緣起。
解此等犯雖是同。
以緣異故。
故尼戒中别舉緣起。
又解。
此等諸戒并尼先犯。
雖尼先犯。
不得因此制僧。
以尼行法皆依僧故。
必無因卑有制尊義。
故多論第九雲。
若二部同戒。
必于大僧中結後。
令大比丘告尼。
以女人賤。
當從大僧受故。
若獨結尼戒。
就二部中也。
故此等戒。
僧後别犯。
以緣異故。
而有最初。
爾者既因比丘先犯。
以制尼者。
然尼漏過未生。
如何逆制。
解比丘與尼戒體無别。
但僧犯竟。
即與尼同。
非要更須對尼起漏。
若以人别必未生者。
如須提起漏。
非開餘人。
何得因此遂禁餘者。
爾者若準此義。
尼則無初。
如何尼初戒雲最初不犯。
解此言初者。
非是尼犯最初。
以對比丘立制雲初不犯。
今将此制。
宣示尼衆。
還是從比丘初犯。
名為最初。
不是以尼别犯有初。
名為最初。
若以此文。
即謂尼有初者。
如何尼中不舉犯人緣起。
既無人緣。
明因僧制。
次解六文。
于中開二。
一總二别。
總中四門。
第一五犯聚。
第二七犯聚。
第三方便。
第四持犯。
先解五犯。
五門分别。
第一位列五犯。
第二立五所以。
第三解通犯名。
第四釋别夷等。
第五彰犯次第。
初門大僧四戒。
尼八戒。
為初犯。
僧十三僧殘。
尼十七為。
第二犯。
僧三十舍堕九十單提。
合百二十。
尼三十舍堕一百七十八單提。
合二百八。
為第三犯。
僧四提舍尼八。
為第四犯。
僧百衆學及七滅。
尼但衆學。
為第五犯。
問何故具位戒多。
廣立五犯。
沙彌戒少。
唯局吉羅。
解比丘行滿。
力分堪行。
防過使周。
廣立五犯。
沙彌不滿。
力分未堪。
且就化宜。
犯唯一品。
又解。
比丘五犯。
托緣以興。
沙彌不然。
何以來難。
爾者沙彌無犯緣。
制罪唯一品。
如何諸戒下一一并結??。
解祇為無犯緣。
制罪唯一品。
道分修義同。
諸戒齊結罪。
若不爾者。
具不何殊。
次立五者。
但佛制戒。
準俗而立。
俗有五刑。
故施五犯。
又以藥有五。
故立有五犯。
又解。
但為衆生輪回五道。
世尊哀憐。
為制戒律。
欲使斷因不受苦報。
故母經第七雲。
雲何名犯。
能使衆生輪回三有。
名為犯義。
又可世尊善知法相。
随化機宜。
立此五耳。
次解名義。
然下律文名五種犯。
違禁起非。
名之為犯。
又名五種制。
以須禁防。
稱之為制。
亦名五犯聚。
一犯含多。
名為犯聚。
然有諸師。
棄此正文。
取祇篇名釋者。
不順正理。
既取篇名。
即釋篇雲。
輕重相形。
故名篇。
或雲偏跛故名篇。
又雲。
流類均等。
相似義者。
說有五階。
故曰五篇。
謂其三齊。
故是均等。
一名齊。
二體齊。
三究竟齊。
如初篇四戒。
但名波羅夷。
輕重義等。
後都暢思。
有此相似。
錄為初篇。
餘非類者。
理不得同。
如是展轉。
乃至第五。
類亦同爾。
故名為篇。
此但略引。
不能繁破。
古師序列。
疏向一紙。
斯則枉釋異名。
費多言從。
用茲傳授。
不益學人。
但知篇者編也。
編此法義。
成其一聚。
此即章品異名。
豈勞廣釋。
次解夷等名者。
梵曰波羅夷。
此無名譯。
既無正目相當。
且從義解。
故多論第二雲。
波羅夷者。
名堕不如處。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比丘受戒。
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鬥。
若犯此戒。
則堕負處。
名堕不如。
十誦亦然。
彼文是罪極惡深重。
作是罪者。
即堕不如。
不名比丘非沙門等。
或名他勝處。
以犯戒故。
魔必得勝。
故俱舍十五雲。
破苾刍體。
害沙門性。
壞滅堕落。
立他勝名。
或從喻故。
名曰死人。
故上文言。
譬如有死屍。
大海不容受。
又雲。
譬如斷人頭不可複起。
又曰無餘。
故下文雲。
遮波羅夷者。
是名無餘故遮。
但無餘有二。
一自行無餘。
以壞根本。
無比丘用故。
二衆法無餘。
以同死屍。
二僧不攝故。
望此二行。
更無餘分。
故曰無餘。
又名為棄。
若犯此戒。
内法不收。
棄之于外。
故名為棄。
為此文言棄之于岸上。
又戒經雲。
是四棄法。
此棄即是邊之異名。
又母經第七雲。
波羅夷者。
為他刀梢所傷。
絕滅命根。
名波羅夷。
佛法中波羅夷者。
與煩惱共诤。
為惡所害。
名波羅夷。
又複波羅夷者。
為三十七住道法所棄。
為四沙門果所棄。
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一切善法所棄者。
名波羅夷。
又波羅夷者。
如人犯罪。
施其死罰。
更無生路。
犯波羅夷。
永無忏悔之路。
于比丘法中。
更不可修。
名波羅夷。
如人欲到彼岸。
愚癡中道為他所诳。
而失彼岸。
于佛教中。
為煩惱所诳。
失涅槃彼岸。
是名為堕。
僧殘者。
犯此罪已。
垢纏行者。
非全淨用。
故名為殘。
有殘之罪。
假僧除殄。
故曰僧殘。
奈邪第三雲(秦言語衆決斷)。
又多論第三雲。
僧伽婆屍沙者(秦言僧殘)。
是罪屬僧。
僧中有殘。
因衆除滅。
又雲。
四事無殘。
此雖犯有淺因僧滅故。
故曰僧殘。
母經第七雲。
僧殘者。
殘有少在不滅。
名為僧殘。
又複殘者。
如人為他所斫。
殘有咽喉。
名之為殘。
如二人共入陣鬥。
一為他所害命絕。
二為他所害。
少在不斷。
若得好醫良藥。
可得除着。
若無者不可差也。
犯僧殘者。
亦複如是。
有少可忏悔之理。
若得清淨大衆。
為如法說忏悔除罪之法。
此罪可除。
若無清淨大衆。
不可除滅。
是名僧殘。
然殘諸義。
亦通下犯。
此以對初。
故彰總稱。
多論第三。
問曰。
四篇皆是有殘。
何以獨此戒言有殘。
答曰。
四篇雖是有殘。
不一切盡因僧滅。
十三事。
一切因僧滅。
又犯此戒行。
波利婆沙亦在僧中。
摩那埵亦在僧中。
出罪亦在僧中。
餘戒不爾。
故名僧殘。
波逸提(此名為堕)罪有此能。
即是功能為義。
十雲。
波逸提者。
燒煮?障。
若不悔過。
是障礙道。
母經第七雲。
所犯罪微。
故名波逸提。
又複非斷滅善根罪。
枝條罪。
名波逸提。
又複如被斫者。
少傷其皮。
不至損命波逸提罪。
亦複如是。
此罪傷善處。
少名波逸提。
此且約别為義。
理亦通餘。
提舍尼者。
多論第九雲。
此戒體無罪名。
一人邊一悔過。
若其從義。
名為可呵。
即是責過為義。
故文言我犯可呵法。
以若持戒順教。
即合贊歎。
今既犯戒招??。
事須呵責。
亦可謝過為義。
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
以所造惡。
謝在于往。
今追生厭。
故雲悔過。
母經第七雲。
犯即忏悔。
數犯數悔。
故名波羅提舍尼。
又複忘誤作。
非故心作。
故名也。
僧祇二十一雲。
向人發露不?藏。
突吉羅者。
見雲。
突者是惡。
吉羅者作。
謂惡作也。
又言式又迦羅尼者。
即是勸學名也。
問毗尼者。
戒行為宗。
何故乃言波羅夷耶。
答行通于五。
不能自分。
舉彼所防。
以别能治。
故言波羅夷等。
即是五犯解義。
鹹就所防。
若言式叉者。
義則有兩。
上四同前所防。
第五勸學受稱。
次明先後。
推尋大聖本制之興。
随犯即禁。
輕重事亂。
又準多論。
先結吉羅。
後制餘戒。
今此次第何所禀承。
解重者先明。
輕者後說。
次第法然。
不違道理。
又此次第。
并佛自施。
如略說中。
儀則已爾。
故優波離佛涅槃後。
一依聖教。
集為次第。
欲使僧尼觀過興厭。
先識粗??。
後知微過。
善修對治。
離過行成。
有克道益。
故所以爾。
次七犯聚。
六門分别。
第一位列七聚。
第二立七之意。
第三解通聚名。
第四釋别夷等。
第五偷蘭先後。
第六入五犯不。
初門四八為第一聚。
十三十七為第二聚。
一切偷蘭為第三聚。
舍堕及諸提為第四聚。
四八提舍為第五聚。
惡作第六。
惡說第七。
次立七者。
古舊釋雲。
若約三聚。
總明業相。
亦得名為一不善聚。
但為制戒本心。
為欲備防違失。
若其就體。
總為一聚。
此則輕重通含。
何由可識。
以斯義故。
不得立一。
若其就具往分。
不過身口。
身犯名惡作。
口犯名惡說。
此亦體含輕重。
相又未分。
故不從具立于二聚。
若其從境别制塵沙。
文則廣而頗尋。
行乃博而難立。
故聖興制。
事唯是要。
進不就廣。
恐令起退。
止不住略。
恐難解知。
是以逐義離廣。
出于五聚。
五所不攝。
還複二位。
以五配二。
故有七聚。
罪相差分。
粗以可識。
問據聖本制。
随犯即禁。
分何為五。
而言逐義離廣。
豈可先有一法。
分為五也。
故知不爾。
答逐義離廣者。
以身口所造。
有五義邊。
即置前五。
不同向五輕微相者。
當位立二。
即成七聚。
何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
今解不然。
蓋是如來善知法相。
随化機宜。
立此七聚。
既雲古昔常法無别。
所以既許身語所造。
有五義邊。
即置前五。
如何不許有七義邊。
真立七聚。
次釋名義。
所言聚者。
罪種雖多。
名類貫攝。
集在一處。
稱之為聚。
偷蘭一罪。
雖無别文。
或可聚在大教之中。
或可聚在一名之下。
次釋夷等别名。
同五犯者。
如上已明。
不同者今解。
偷蘭遮者。
昔解雲。
偷蘭名醜惡。
故下文雲。
汝莫破僧。
甚大醜惡。
以出佛身血。
或與佛竟化。
相鄙之甚。
故曰醜惡。
今解。
名大障道。
故善見雲。
偷蘭名大遮者。
言障善道。
後堕惡道。
又母經第七雲。
于粗惡罪邊生。
故名偷蘭遮。
又欲起大事不成。
名為偷蘭遮。
言惡作者。
作惡故惡。
由作得惡。
俱名惡作。
如反抄衣等。
作惡故惡。
持佛像等。
由作得惡。
言惡說者。
說惡故惡。
由說得惡。
并名惡說。
如說自??等。
說惡故惡。
如為持仗人說法等。
由說得惡。
此七并就所防罪解。
若不舉彼所防能防。
不可為七。
問彼前第五犯體。
此六七收。
如何勸學名局。
前不及後。
答為成七聚。
身語别分。
論勸學名。
彼此無别。
次偷蘭先後者。
問蘭之一罪。
或在第三。
或在第五。
其義何也。
答戒與威儀。
以分七者。
偷蘭位次。
合在第三。
以過粗重。
戒門所攝。
為此下文。
若以破戒故遮。
謂夷等上三。
為以威儀故遮。
謂提等下四。
若以均離往分。
須在第五。
以體雜故。
不在均前。
過複是粗。
須居雜首。
既是均下雜初。
位當第五。
又解。
蘭聚不定。
須就果因。
即是作因故三。
為果故五。
為辨成他成故爾。
次入不入。
二門分别。
第一約七聚明。
第二定默妄罪。
初門七聚。
位約為三。
上之四聚即為四犯。
偷蘭一聚一向不入。
六七二聚有入不入。
門所以偷蘭一向不入。
六七二聚有入不入。
解凡入五犯。
須具二義。
一并體均。
二齊究竟。
然以蘭含輕重。
非是體均。
又通果因。
非齊究竟。
以斯義故。
一向不入。
吉罪之中雖通因果。
簡取究竟。
并即體均。
是以六七有入不入。
爾者吉罪簡究竟。
以體均故入。
偷蘭義亦然。
同吉應有入。
解蘭設究竟。
體亦不均。
約此不同。
束成三位。
大衆忏蘭。
如破僧逆蘭。
及佛滅後東西二洲一切破主。
然此逆蘭。
是可忏罪。
故十誦第五十。
波離問。
破僧犯何罪。
佛言犯偷蘭。
又問破僧罪雲何悔。
佛言偷蘭遮悔。
其出血偷蘭。
是波羅夷下。
不成罪攝。
亦是可忏。
又此律但言四事不可治。
不言兼二逆。
爾者如何言提婆達多此應滅擯。
解此以逆故擯。
不以蘭故擯。
如外道故煞父母。
亦言滅擯。
豈亦犯蘭。
以此故知。
無不可忏偷蘭。
問蘭既可忏。
所以難謗犯殘。
解如謗黃門。
破内外道。
亦得犯殘。
豈有蘭罪。
故知但為舉事謗。
驅擯處齊。
結以殘罪。
不為偷蘭。
又以蘭故謗成殘者。
豈有所謗名輕。
能謗罪重。
二少衆忏蘭。
如破僧助伴。
及壞羯磨僧蘭。
三一人忏蘭。
如五百比丘蘭。
及人皮石缽。
食生肉血。
剃三處毛。
裸形見佛等。
非直果蘭。
有此三位。
因蘭亦爾。
十誦五十九。
波離問佛。
偷蘭遮雲何忏悔除滅。
佛言。
有四種偷蘭。
從波羅夷生重偷蘭。
一切僧前悔過除滅。
從波羅夷生輕偷蘭。
應出界外。
四比丘衆悔過除滅。
殘邊重蘭。
同此從僧。
殘生輕蘭。
一比丘悔滅。
伽論亦爾。
由此不同一向不入。
爾者究竟吉羅。
有其二種。
如沙彌四重滅擯。
大僧責心。
此亦不均同蘭。
何以有入。
解本立五犯。
對于具戒。
沙彌滅擯。
簡而不論。
然依此文。
但四人為大衆。
故文言。
不白大衆者。
四人若過。
類知二三人。
即是小衆。
對其三境忏悔儀則。
如下滅诤自言中明。
次定默者。
但僧說戒。
不問廣略。
默妄吉羅。
吉淨提罪。
若二三人。
唯提無吉。
以皆自言稱清淨故。
一人心念。
雖複口言。
以??所對。
還是吉羅。
問未知默罪。
為是究竟。
為是方便。
一解是究竟。
所以爾者。
無心作默。
不欲發言。
今遂本期。
豈非究竟。
若以默故。
即是方便。
和衆默時。
應非究竟。
和僧在衆默。
合衆得僧殘。
問淨默亦然。
如何是方便。
是則前二是因。
第三是果。
覽前二因成後一果。
猶如違谏結業之類。
又解。
案其實義。
非是究竟。
所以爾者。
凡結業門。
皆據身語。
如何約心不了。
而成究竟。
然此默妄意造語業。
為造不了。
方便所收。
故俱舍雲。
語業者或默然。
如布灑他時。
若不以此成業門。
定不息餘詞。
難為永軌丸。
又以列在小妄方便位中。
爾者默妄隐在心。
不得成究竟。
大妄身現相應。
當是方便。
答妄為現身相。
故得成究竟。
默隐無别相。
所以是方便。
默是方便不入五。
犯提是究竟。
故入五中。
次解方便義。
言方便者。
雖複之造前境。
未暢本思。
或複境緣互差。
不成究竟。
如斯等例。
是曰方便。
方便不同。
有其二種。
一者進趣方便。
二者不成方便。
然古舊師立三方便。
第一先立遠方便。
亦名遠資成。
所以合不立者。
良以遠中。
但有資義。
體事既殊。
故今不立。
又準了論。
但于進趣之中。
分為近遠。
本更不假餘别體事。
以此故今除遠立餘。
言進趣者。
心規前事。
發動身語。
造境求成。
名為進趣。
但心該于克漫。
作業通于自他。
俱能資果。
稱雲方便。
定此有無。
三位料簡。
第一叙異說。
第二顯過非。
第三立正義。
初昔義。
一解。
亦有亦無。
如違谏等。
有法隔絕。
不待心息。
故言三蘭。
如煞盜等。
本無法隔。
故要心息得罪。
進趣中無。
第二解。
進趣之中。
一向無罪。
以文言不成者蘭。
不言未成者蘭。
假使步步增其不善。
而無步步蘭吉之名。
又如向佛。
步步有順理之福。
今假作過。
步步有違理。
亦無蘭吉。
爾者如何白二羯磨舍者三蘭。
解此是第三息處。
故言三罪。
猶如門外三即。
非具有三。
次過非有五。
一立義違理無因過。
教防身語。
通及果因。
因既言無。
果應非有。
但以見佛。
果無名。
因增步步福。
違教果有稱。
甯無因業名。
汝以因類其因。
令因不立稱。
我以果類其果。
令果無犯名。
然罪果類福果。
罪有福非有。
罪因類福因。
亦罪有福非有。
第二要假心息事止過。
若言毗尼者。
因緣以求。
即心為因。
前事為緣。
心因及緣。
俱一不息。
如何不息因緣之業。
而得有罪。
爾者若以不息即無罪者。
且如違谏至四。
心若息。
息故得偷蘭。
四竟結夷??。
明心不是息。
心既不息。
如何有罪。
果既許然。
因豈假息。
又如獨行未至村蘭。
此有将至之心。
明知未至不息。
又五分第一雲。
比丘作書。
字字偷蘭。
豈可作書字字皆有止心。
第三二因差平相成過。
凡論不善。
有其二位。
一者違理。
二者違教。
違理因果俱無名種。
違教因果俱有名種。
若言但增不善。
而無蘭吉名者。
豈将違理之因成違教果。
計理不然。
名平成過。
又違理業。
略教所收。
違教果名。
廣教中攝。
如何略教中因。
乃成廣教中果。
又此違理。
性罪可然。
若犯遮戒。
如何違理。
第四濫開聖意引證過。
以八事成重。
但積勢成。
體既不覽。
明不藉因。
爾者若不覽體。
即不藉因。
如何要須前七未忏。
既言未忏。
必假相成。
又若不覽。
蘭須别忏。
如何文中隐其悔語。
第五乖諸律論正文過。
文如下引。
次立正義。
三門分别。
第一顯有因罪。
第二定罪重輕。
第三因罪覽不。
初門。
定因罪者。
進趣之中。
定有其罪。
故下文雲。
比丘厭報。
投崖不死。
白佛。
佛言。
方便欲自煞偷蘭。
又雲。
時有比丘。
去浣衣處不遠。
見有曬貴價衣。
即憶識而去。
念言還時當取。
便疑。
乃至佛言。
方便求五錢。
未離本處偷蘭。
又谏文言。
白二羯磨舍者三蘭。
明知前二進趣中結。
若望??果。
三皆不成。
又言白未竟吉羅。
豈非是罪。
又如了論。
夷有十六部。
後二方便。
并是進起。
以收。
又多論第三雲。
欲取五錢已上。
始從發足。
步步輕蘭。
乃至選擇取三已還輕蘭。
四錢重蘭。
又僧祇第七雲。
屏處一人三谏不止。
三越毗尼。
衆多人中三谏不止。
三越毗尼。
至僧中初谏時。
說未竟越毗尼罪。
說竟偷蘭遮。
第二谏亦爾。
第三谏說未竟偷蘭。
說竟僧殘。
僧殘罪起。
以屏處谏。
多人中谏。
及僧中谏。
諸越毗尼罪。
諸偷蘭遮罪。
一切盡合成一僧伽婆屍沙。
若中間止者。
随所止處治罪。
以此故知。
并有其罪。
次重輕者。
依此宗文。
一切諸犯。
無問重輕。
但使起心。
皆獲吉罪。
故文言。
或念犯罪。
或發心犯。
若發進趣已去。
初二犯蘭。
下五獲吉。
此通相說。
然别明者。
如調部雲。
有勇健人出家。
有異破戒比丘。
謗言彼某村中多有财物。
可共往取。
即答言可爾。
彼去不遠。
此作是念。
我信樂出家。
不應作如是惡事。
乃至答言不往。
疑白佛。
佛言無犯。
先然可彼突吉羅。
問此之然可已發語業讨是偷蘭。
如何言吉。
答此且發言然可作事。
猶未造境。
故吉非蘭。
故見論第九雲。
何謂方便突吉羅。
答如偷人覓伴。
及刀斧钁。
随其方便。
是名方便吉羅。
若發身語已去。
即獲偷蘭。
故多論第三雲。
執刀欲煞人。
發足步步輕蘭。
乃至未傷人已還輕蘭。
若刀着人。
不問深淺。
命未斷已還重蘭。
又五分第一雲。
比丘作念。
我當煞彼人。
發心時吉。
作方便時蘭。
死者夷。
爾者媒初受語。
何以非蘭。
觸女二俱有衣。
不應得吉。
設谏拒違。
作白未竟。
計亦是蘭。
何以雲吉。
解媒初受時。
未動身語。
如先許可吉羅之類。
又解。
此據本心。
直欲受語。
若作究竟意者。
即合得蘭。
故多論第八雲。
若打比丘波逸提。
舉拟欲打便止。
突吉羅。
以打不滿故。
此戒本意不規打。
直欲掌拟。
令其惱怖。
但拟波逸提。
如本竟欲女人上出精。
若遂意憶僧殘。
若不精出。
直摩提便止。
偷蘭遮。
若本心直規摩提樂意。
僧殘。
以此例餘。
成皆如是。
摩觸義同。
不勞更釋。
違谏約法。
未過分齊。
白竟始蘭。
未竟故吉。
又以法隔。
因去果懸。
白既未終。
所以吉羅。
又複名中。
是違僧谏。
白既未滿。
甯容結蘭。
亦如然可吉羅之類。
對白既爾。
餘法準知。
次覽不者。
夫論果法。
必覽因成。
如八事成重。
要假前七未忏。
後成重說。
不言别忏偷蘭。
又如白竟得偷蘭時。
不言更忏白前吉罪。
乃至谏說成夷因蘭。
不見别忏。
又五分第三雲。
第三羯磨未竟舍者。
三吉三蘭悔過。
第三羯磨竟。
舍不舍皆僧殘。
文結殘竟。
不言更忏蘭吉。
明知覽前蘭吉。
以成僧殘。
又第八利吒違谏雲。
第三唱未竟。
亦應作六突吉羅悔過。
第三羯磨竟。
若舍若不舍。
波逸提。
又僧祇三十六。
尼違谏結雲。
一切越毗尼。
一切偷蘭遮。
成二十重罪。
名波羅夷。
又此文直言作者夷。
不言作者得夷及蘭。
又不見說忏根本已。
後令别除方便罪文。
以此證知。
定覽成果。
爾者準依俱舍等文。
加行根本後起三業。
感報各殊。
如何覽加行。
以成根本。
又婆沙三十五雲。
謂染淨法。
皆加行時勢用增上。
非究竟時。
解若望違理。
業體各别。
不可覽此以成于彼。
然論違教結業異彼。
故覽加行以成根本。
又若加行不覽成者。
是則犯夷。
不入惡道。
以論根本業。
不入惡道。
來生人中。
感等流果。
但知違理違教。
一向相反。
如律男想斷女命夷。
俱舍不成根本。
以此校量。
故知全異。
次解不成方便。
文言成者夷。
不成者蘭。
又雲。
方便欲取而不取偷蘭。
然此不成方便。
有其七種。
謂??緣。
境強。
緣差。
境差。
想心。
疑心。
善心息。
釋此七種。
三門分别。
第一釋名。
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分别。
初門言??緣者。
造境成犯。
本由比丘病舍等生。
事不究竟。
然??緣非偷蘭。
蘭由??緣而生。
故曰??緣。
釋餘準此。
言境強者。
本心造境。
希望事成。
今以境強煞不諧遂。
言緣差者。
造境成犯。
本由具緣。
緣或??違。
事不究竟。
言境差者。
克欲害怨。
異境未替。
迷非謂是。
謬暢本思。
言想疑者。
念怨之造。
犯藉了心。
迷謂想疑。
不成究竟。
言善心息者。
懷毒造境。
希望事成。
今起善心。
惡息非重。
次出體者。
謂随??等。
顯事決了。
即是體性。
言??緣者。
若遇病舍。
即非比丘。
不成戒本犯戒之人。
故多論第三雲。
若二人相刺一時死。
無犯戒罪。
以受戒誓。
畢一形故。
又五分。
比丘自煞偷蘭。
設是比丘。
須除狂等。
十誦第六十雲。
比丘以煞心打人。
是人未死須。
比丘若狂若反戒。
得偷蘭遮。
次境強者。
謂本期境。
不可毀壞。
或入甚深禅定。
或能反害于我。
如出佛身血。
伏害打力子等。
次緣差者。
如欲作事。
或逢異人。
恐有發覺。
不成煞等。
或可弓刀斷折。
事不遂心。
乖本要期。
是緣差也。
次境差者。
如境想中非人人想。
非人疑是。
解此境差。
三門分别。
第一叙舊。
第二辯非。
第三顯是。
初叙舊三門。
一定境差多少。
二本期定境方便。
三定異境有無。
初門定多少者。
然含四境。
一人境。
二非人境。
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
此之四境。
俱有差義。
先約人趣。
謂以??緣境強緣差心息。
各對不疑疑說。
即成其八。
斷命不疑疑後二。
即成五對十句。
二趣各爾。
杌應有八。
謂除二強。
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
此三十八皆能差張故。
故曰境差。
定義既竟。
次解相别。
先辯人中五對十句。
上五者。
一異境不強而煞。
二異境??緣。
三異境境強。
四異境緣差。
五異境善心息。
此非人人想離為五。
下五者。
六異境疑善心息。
七異境疑緣差。
八異境疑強。
九受境疑??緣。
十異境疑不強而煞。
此非人疑離為五。
故成此十受境。
初十非。
此方便攝中。
八方便收。
本境十句。
并境差攝。
第一句欲煞張。
王來替處。
緣于王人恒作張想。
煞王命斷得夷。
由異境差故。
煞張心息。
故曰境差方便。
問但作張心。
無害王意。
何以得重。
答張王非煞緣。
人是煞緣。
當煞王時。
雖無王心。
而作人想。
緣具故夷。
問煞王得夷。
為以張方便成。
為别有方便耶。
解有二種。
一解。
以取張方便成。
類盜說者。
不然。
又解。
人趣雖同。
者有别故。
甯得覽彼成此。
兩境既别。
起心亦異。
故知害王别有方便。
謂與王境。
交對已來。
雖無王心。
而作人想。
往煞王命。
斷時尚得損王究竟重夷。
豈況王命未斷。
甯不别有方便。
以成重罪。
不類于盜同是一主。
故用過五方便成五重罪。
若别主同盜。
自餘九句。
類說可知。
次非人境五對十句。
數法同上。
但單??上五。
非人境上。
一向無罪。
以無心當非人故。
不同張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
男想煞女。
佛言夷。
雙??下五。
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
本境十句。
還在第四第三。
畜生十句。
一同非人。
第四杌木八句。
異境無罪。
非生數故。
本境方便。
亦第四收。
第二定本境方便者。
此本境上三十八蘭悉第四中攝。
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
第一犯不犯分别。
二十有罪。
二趣上五。
杌境中八。
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