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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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随緣長短者。
七中,謂事容長短,三法楷定。
若事法互望,事長過月,則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則進從長法。
但令事是正須一夕,并修七日,以法收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也。
釋中,初文但令事是,謂緣如法。
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餘日非夏限故。
解雲: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
餘日雖非,以法成故。
律制三法,餘日通束也。
縱引十誦,亦同此解。
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虛歲。
次正明中。
初蹑前問。
解下,約義釋,又三。
初釋通。
事雖一日,法不可減,以事從法,故加七日。
十誦受夜,二位雖殊,以法收緣,彼此無異,故雲縱引等。
今下,斥非。
不重受家,即前古師尚有徒黨,前已受日,次須受月。
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
意謂成歲,不知虛也。
問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
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開也。
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返本界。
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令限明相,乃在界外。
絕此分齊,故說破也。
問答中,初問。
亦由諸說不同,故立問轉難,以盡疑情。
答中,初直判。
夏有後開,謂迦提;月無前開,即夏限内。
以下,悉釋。
三位受法,并須最後一日身在界中,不爾破夏。
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說之。
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
次難中,自恣三日,十六為最,後退前七日,即初十也。
釋中,指急施衣。
彼次第增中,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衣,迦提後不增。
乃至雲自恣一日在,謂從初七去至十五日,受衣後須次第增,則知以十六為自恣日。
餘如資持中。
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
三難中明未出,有法明出入,迦提答:文如前相,出即明相。
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緣,至明夏滿,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齊,約明相分。
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
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翻破夏。
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
若約此解,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
如是思之。
四難中,法随事失。
法謂日法,事即是緣。
答中,初正答。
十五夜分不還,即是破夏。
若下,會異。
十誦受夜,亦約十五夜分還界。
不還、破夏,一同四分。
八、事訖不來,法有無者。
有人言:事訖不來,夏亦不破,以法在故。
如七日藥與欲類同,狂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也。
第八,他解中,初科。
初義判。
如下,引類有三:七日藥病愈法,在與欲己,事訖不來,不妨成法;癫狂羯磨,雖差不失,足可為例。
若爾,不失與僧祇事訖,有何異耶?答:彼中随事,不随法也;此随法故,緻此不同。
次科。
以事訖法在,則濫僧祇,事訖羯磨,無有日限。
答中,彼随事故,法不定日;此随法故,法唯三位。
限内事訖,不來不失耳。
今解不同,不可依也。
事訖法謝,十誦明文。
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故謝法失。
亦如藥法,病止無用。
又不同狂,解須乞故。
何因浪引,令此煩釋? 今義中,初斥前非。
事下,指所據。
十誦,文見注中。
不下,責妄引。
欲不牒緣,受日牒故。
藥法,病止無用,受日容有他營;狂須乞解,受日自失。
三皆非例,前義不成。
九、僧尼不同者。
昔人解雲:尼随僧受三法過緣,上下同處,不說為異,故無妨也。
第九,昔解中,三法過緣:過即非法破夏,緣即如法聽去,上下即僧尼。
謂律中如、非,同一處列,既不說異,驗知是同。
今解不同。
性是女弱,未假多遊;外化非廣,理不同僧。
如僧祇中:尼安居中,無羯磨受事訖法,聽受七日。
四分亦爾。
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雲多日,可準斯用也。
今解中,初叙立。
如下,引證。
僧祇文顯。
四分尼戒本雲: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除餘因緣,波逸提。
廣解雲:若比丘尼,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聽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謂餘因緣也)。
文中止聽七日,不開餘二,故可為準。
口受,即對首七日也。
十、諸部同異者 十誦廣開七夜緣,下文唯為和僧鑿寺,聽三十九夜,白王乞救,不言餘事。
僧祇安居中,為通水故,因聽塔事、僧事,作求聽法。
五分僧私兩事,具開三法,如四分文。
第十,釋中,初文。
十誦别法廣開,謂開緣多也。
衆法唯二。
和僧,如前引。
鑿寺,謂安居中王出征伐,無信大臣意欲毀寺,僧往白王羯磨受日。
僧祇通水,亦為邪臣壅塞通渠,白王求救。
本因僧事,遂通三寶。
五分緣法,并同今宗。
今依當部,但有月緣,過此已往,無文所許。
執不同者,不可用于三十九夜及以事訖也。
若有不同,可用諸部。
四分有法不可通行,不意本宗緣如事正者,如鈔别行事中。
次科。
初示本部分齊。
執下,誡辄用他宗。
執不同者,即守本宗之人。
若有不同,謂依他部受者,或可如前往外和僧。
和滅難期,即緣不同,聽用事訖,行彼部事。
不下,美部主立法。
緣如,謂無非濟急。
事正,謂行事有序。
不意,謂不期而遇。
指鈔别行事者,即諸部篇。
彼文具引僧祇十誦羯磨,廣明不同之相。
就文分二:初緣,後法。
緣中,标舉名目。
下列諸緣,可解也。
佛言不及即日下,列三品受日,以法收緣也。
引十誦五衆者,以世多不行,故重及也。
若在道事盡者,釋成法失也。
明了重受者,釋除疑執也。
僧祇制尼者,濫僭罔上也。
恐未見義門,略示成不相耳。
次就文釋緣中,标名可見。
下下,釋注五段,初二本律,後三諸部,次第牒解,對文可尋。
恐下,結示注意。
二、正加法 緣中,諸集法者,四本不同,加乞不定也。
次釋法衆法緣中,初中諸集法者,即古今出羯磨之人。
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也。
次科,增加中,初文三本。
初即僧铠羯磨,先從僧乞,不入羯磨,彼謂律文本無乞故,曹魏初出,故雲古也。
第二人雖着乞辭,準乞覆藏,兩遍牒事。
時到已前,增加乞辭;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
此光師魏集,世盛行也。
第二,即昙谛本。
光師用之開拓注釋,遂為光本覆藏羯磨。
前陳三乞,後方與法,白與羯磨。
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雲兩遍牒事。
第四句,單雲與法,故雲略事。
第三人,但準六夜乞法,牒緣誦事并盡,以律文雲不如白法作故;今若增減,并不成也。
第三,即願師本。
六夜乞辭,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後法。
諸羯磨中,此最委悉,故特準之,不許簡略,故雲并盡。
白及羯磨,兩遍牒事,大同覆藏。
仍引律證,明有所準。
若論加乞,豈非增耶? 凡斯三集,文局義通,有人定判,依受夏破。
今解不然,俱順教故
七中,謂事容長短,三法楷定。
若事法互望,事長過月,則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則進從長法。
但令事是正須一夕,并修七日,以法收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也。
釋中,初文但令事是,謂緣如法。
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餘日非夏限故。
解雲: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
餘日雖非,以法成故。
律制三法,餘日通束也。
縱引十誦,亦同此解。
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虛歲。
次正明中。
初蹑前問。
解下,約義釋,又三。
初釋通。
事雖一日,法不可減,以事從法,故加七日。
十誦受夜,二位雖殊,以法收緣,彼此無異,故雲縱引等。
今下,斥非。
不重受家,即前古師尚有徒黨,前已受日,次須受月。
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
意謂成歲,不知虛也。
問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
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開也。
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返本界。
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令限明相,乃在界外。
絕此分齊,故說破也。
問答中,初問。
亦由諸說不同,故立問轉難,以盡疑情。
答中,初直判。
夏有後開,謂迦提;月無前開,即夏限内。
以下,悉釋。
三位受法,并須最後一日身在界中,不爾破夏。
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說之。
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
次難中,自恣三日,十六為最,後退前七日,即初十也。
釋中,指急施衣。
彼次第增中,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衣,迦提後不增。
乃至雲自恣一日在,謂從初七去至十五日,受衣後須次第增,則知以十六為自恣日。
餘如資持中。
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
三難中明未出,有法明出入,迦提答:文如前相,出即明相。
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緣,至明夏滿,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齊,約明相分。
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
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翻破夏。
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
若約此解,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
如是思之。
四難中,法随事失。
法謂日法,事即是緣。
答中,初正答。
十五夜分不還,即是破夏。
若下,會異。
十誦受夜,亦約十五夜分還界。
不還、破夏,一同四分。
八、事訖不來,法有無者。
有人言:事訖不來,夏亦不破,以法在故。
如七日藥與欲類同,狂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也。
第八,他解中,初科。
初義判。
如下,引類有三:七日藥病愈法,在與欲己,事訖不來,不妨成法;癫狂羯磨,雖差不失,足可為例。
若爾,不失與僧祇事訖,有何異耶?答:彼中随事,不随法也;此随法故,緻此不同。
次科。
以事訖法在,則濫僧祇,事訖羯磨,無有日限。
答中,彼随事故,法不定日;此随法故,法唯三位。
限内事訖,不來不失耳。
今解不同,不可依也。
事訖法謝,十誦明文。
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故謝法失。
亦如藥法,病止無用。
又不同狂,解須乞故。
何因浪引,令此煩釋? 今義中,初斥前非。
事下,指所據。
十誦,文見注中。
不下,責妄引。
欲不牒緣,受日牒故。
藥法,病止無用,受日容有他營;狂須乞解,受日自失。
三皆非例,前義不成。
九、僧尼不同者。
昔人解雲:尼随僧受三法過緣,上下同處,不說為異,故無妨也。
第九,昔解中,三法過緣:過即非法破夏,緣即如法聽去,上下即僧尼。
謂律中如、非,同一處列,既不說異,驗知是同。
今解不同。
性是女弱,未假多遊;外化非廣,理不同僧。
如僧祇中:尼安居中,無羯磨受事訖法,聽受七日。
四分亦爾。
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雲多日,可準斯用也。
今解中,初叙立。
如下,引證。
僧祇文顯。
四分尼戒本雲: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除餘因緣,波逸提。
廣解雲:若比丘尼,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聽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謂餘因緣也)。
文中止聽七日,不開餘二,故可為準。
口受,即對首七日也。
十、諸部同異者 十誦廣開七夜緣,下文唯為和僧鑿寺,聽三十九夜,白王乞救,不言餘事。
僧祇安居中,為通水故,因聽塔事、僧事,作求聽法。
五分僧私兩事,具開三法,如四分文。
第十,釋中,初文。
十誦别法廣開,謂開緣多也。
衆法唯二。
和僧,如前引。
鑿寺,謂安居中王出征伐,無信大臣意欲毀寺,僧往白王羯磨受日。
僧祇通水,亦為邪臣壅塞通渠,白王求救。
本因僧事,遂通三寶。
五分緣法,并同今宗。
今依當部,但有月緣,過此已往,無文所許。
執不同者,不可用于三十九夜及以事訖也。
若有不同,可用諸部。
四分有法不可通行,不意本宗緣如事正者,如鈔别行事中。
次科。
初示本部分齊。
執下,誡辄用他宗。
執不同者,即守本宗之人。
若有不同,謂依他部受者,或可如前往外和僧。
和滅難期,即緣不同,聽用事訖,行彼部事。
不下,美部主立法。
緣如,謂無非濟急。
事正,謂行事有序。
不意,謂不期而遇。
指鈔别行事者,即諸部篇。
彼文具引僧祇十誦羯磨,廣明不同之相。
就文分二:初緣,後法。
緣中,标舉名目。
下列諸緣,可解也。
佛言不及即日下,列三品受日,以法收緣也。
引十誦五衆者,以世多不行,故重及也。
若在道事盡者,釋成法失也。
明了重受者,釋除疑執也。
僧祇制尼者,濫僭罔上也。
恐未見義門,略示成不相耳。
次就文釋緣中,标名可見。
下下,釋注五段,初二本律,後三諸部,次第牒解,對文可尋。
恐下,結示注意。
二、正加法 緣中,諸集法者,四本不同,加乞不定也。
次釋法衆法緣中,初中諸集法者,即古今出羯磨之人。
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也。
次科,增加中,初文三本。
初即僧铠羯磨,先從僧乞,不入羯磨,彼謂律文本無乞故,曹魏初出,故雲古也。
第二人雖着乞辭,準乞覆藏,兩遍牒事。
時到已前,增加乞辭;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
此光師魏集,世盛行也。
第二,即昙谛本。
光師用之開拓注釋,遂為光本覆藏羯磨。
前陳三乞,後方與法,白與羯磨。
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雲兩遍牒事。
第四句,單雲與法,故雲略事。
第三人,但準六夜乞法,牒緣誦事并盡,以律文雲不如白法作故;今若增減,并不成也。
第三,即願師本。
六夜乞辭,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後法。
諸羯磨中,此最委悉,故特準之,不許簡略,故雲并盡。
白及羯磨,兩遍牒事,大同覆藏。
仍引律證,明有所準。
若論加乞,豈非增耶? 凡斯三集,文局義通,有人定判,依受夏破。
今解不然,俱順教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