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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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乞減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猷規在故,依受不失,至時口解。
次科,初結前所引;有下,責其妄判。
初雖加乞,法依律文;餘雖入法,各有所準,不可判非猷法也。
下令口解,即如上說。
近世諸師不加乞辭,準律直誦,以律制斷,加乞是增,不敢辄用。
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砺師祖師亦嘗從學,一月而亡。
以律制者,如前所引,正當今用。
問:凡受日法,為防破夏。
夏是私緣,若不求請,何容妄與?故乞是也。
答:凡情所信,憑教為言,律既缺文,不可妄着。
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銜乞作故,翻傳漏文,非是不合。
統通諸部,杖囊皆乞,故非辄加。
受日不爾,三律無乞。
次科,初問。
律中凡是私緣,必從僧乞故。
答中,初釋通。
不下,除妨。
律本杖絡囊法,白中牒乞,而前無乞詞,後人加入,今亦存用:一以白文明牒;二則諸律皆同,受日但無,故不可類。
問:杖囊加乞,受日不準者,和僧諸法,唯出德衣,餘法皆無,不應準着。
解曰:此言理也。
謂在前和,不由此和,用入羯磨;乞則不爾,不入增故。
次難,以和僧問答,唯出功德衣及說戒二法,餘皆準着,故引為并。
答中,初句美其來問。
謂下,釋通。
凡諸羯磨,前有乞诃,羯磨必牒故。
問:德衣一法,何故偏和?答:此攝利奢,受者多故;今舍須衆,故偏問也。
三、問答:欲顯律文偏出所以。
若爾,半月說戒,不是奢法,應不須和?答:說戒攝僧,住持萬載,若不和合,不成僧義。
故須同法,表無乖競也。
有人解雲:一切衆法,俱有和也。
文或全缺,故緻不同。
餘不出者,但是漏略。
四難中,說戒亦和,當有别意,故問申之。
答中,初示教意;有下,出他解。
有人言:諸師解繁,以意分二。
若僧差難起,不專私意,但依律作,用乞何為?如沓婆被差、五德、知事等例,必為衣、藥、看病、問苦。
既是私緣,非乞不委,加乞不妨。
故前三家集意在此,不由此乞,号加羯磨。
故律中增,應作一白、衆多白,是名增也。
文句非應妄有所加,即律文雲不如白法而作白也。
今時加乞,準諸乞辭,及入法作,亦準諸法,何得專制?獨斷不成,義不可也。
三、兩通中。
初總标。
若下,别釋。
初明僧事不乞。
僧差,如營幹三寶等。
緣難起,如救寺、和僧之類。
律中差知事五德,并無乞請,故舉為例。
必下,次明私緣須乞。
初示緣相。
問苦,謂濟他急難。
故下,救前諸師。
雖各加乞,不違律制。
律明增加,有二非法:一、多增白法,二、妄增詞句。
今皆有準,故是可用。
羯磨文中,前告情者,是乞家緣也,當量機轉勢,不可冰執。
次釋法中,初科。
告情即牒法緣,白僧知委,而非加乞,故雲乞緣。
令随機者,此示通意,去留皆得,以息诤情。
文列二法者,以不及七日還,則但加半月法;不及半月者,但加一月法;不得俱誦二法,則四十五日也。
次羯磨中,初科,即點注中集、牒二法,律文大字連寫,遮謹誦故。
問:受月法時,何不言過半月者?解雲:七日别人,餘皆衆法,但雲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
同是衆故,不說分也。
初問,三法合須次第雲過,後二衆法并雲過七日,故須釋之。
解中,羯磨欲顯衆、别兩緣,半月、一月短長雖異,無非過别故。
問: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雲十五日,則不問大小數,日滿還返,如十誦中三十九夜也。
若受一月,則依大小,不可數日,如律雲住三月等,小攝其内也。
次問答中,言依律者,以羯磨中半月牒日,故數日滿;一月牒月,故随大小。
下引律文,即以安居以證受日。
次對首中,雖無正法,準白中用。
對首中,初科。
準白用者,即牒緣文,比前可見。
十誦令從四衆,可是正教,如前解之,文非可用。
次略點中,彼文不了,以理廢之,指如前解,謂各衆自對,見上義門。
有人雲:但告四衆,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猶勝也。
今解不然。
立法須定,安有比丘對尼為證?義即敗也。
若欲通消,但得心念,必欲令知口告處所,終不以此為受日法也。
斥非中。
初引他解。
今下,示今義。
初正斥。
律中,尼及下衆可得對僧,如尼白入寺,沙彌對僧自恣之類。
若論大僧,必無餘衆作證之理。
若下,釋通。
先作心念,後囑而去。
次解命梵二難出界法。
緣列本二。
淫女來誘調者,淨行難也。
凡心染愛,無始纏懷,今暫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來,知非是淨。
或因斯次,有犯重障,說為難者,因中彰果。
若已犯者,不名難故。
惡鬼、毒蟲不得如意醫藥,斯命難也。
第二,命梵移夏,釋中。
初科為二。
初釋梵難。
注列三女即淫境,伏藏是盜境,本二即在俗時,妻二謂匹偶也。
凡心等者,即示難相。
恐因此境污我戒行,懼犯未犯,則名為難;已犯成罪,故不名難。
惡下,次釋命難。
注列五種,皆可緻命。
律中但雲即應以此事去,不言得歲。
次科牒示中,據雲應去,理是得歲。
有師解雲:既開無罪,用夏何為?如明了論中,有難随意行,俱不得歲也。
次引諸解,初解中,初科。
彼據了論,有難、随意二種,并雲經宿破安居,有因緣故不得罪,如前具引。
若依律中,二處安居,二處受衣,準此,無夏不得受衣;今得受衣,明知有夏。
次準律中,二處安居,即移夏者,夏竟受衣,破夏不預;今既許受,有夏可知。
又五分雲:食粗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緣,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命梵和僧,聽破安居去,無有罪也。
十誦雲:命梵者,此無罪。
不言得夏和僧,複雲破夏去也。
僧祇中,有二難者,接界通收。
此應得夏直去,不得以無界隔。
毗尼母中,如文所開者,大如四分前所解也。
明了論中,安居有難者,住處多有博易來往,見此生貧,緻犯大重,即以為難。
餘可例知。
三、引證中,大有五段。
五分中,食粗,謂有病不如意;不足,謂供須有缺;親戚苦樂,謂俗舍兇喜事。
此三約義,亦命、梵所收。
十誦和僧破夏,亦如前引。
僧祇,夏中有難,結三由旬界,于中往來。
母論如文,即指注中。
大如四分,即上二處受衣文。
了論博易,亦犯盜緣。
前引三律,并非明斷;後引了論,但出難相;中間母論,乃為明決,顯知得夏。
又雲:但破安居不失夏,夏計行功不虧法,故安居在處出,故名破也。
次解:既移其處,故破安居;随處修道,故不失夏。
古師解雲:二難移夏,多文不開。
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覓安穩,未得已還,雖經宿者,不名懈怠。
不破安居,反前成破。
若得住處,夏法随身,不須加法,即成前後。
不得辄出,出須受日。
縱使去後,本住夷靜,亦不得還。
若後難起,更覓安身,亦得随返。
如是廣知。
三中四節:初叙勤怠以分成破,制限即是夏月;若得下,次明後處不須複結;縱下,三、明本住難靜不還;若後下,四、明後處有難,開還本處。
三、明和僧護法者。
律中,僧尼兩衆各鬥亂起,若不為和,便更增長。
就中為二:初以當界
增乞減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猷規在故,依受不失,至時口解。
次科,初結前所引;有下,責其妄判。
初雖加乞,法依律文;餘雖入法,各有所準,不可判非猷法也。
下令口解,即如上說。
近世諸師不加乞辭,準律直誦,以律制斷,加乞是增,不敢辄用。
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砺師祖師亦嘗從學,一月而亡。
以律制者,如前所引,正當今用。
問:凡受日法,為防破夏。
夏是私緣,若不求請,何容妄與?故乞是也。
答:凡情所信,憑教為言,律既缺文,不可妄着。
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銜乞作故,翻傳漏文,非是不合。
統通諸部,杖囊皆乞,故非辄加。
受日不爾,三律無乞。
次科,初問。
律中凡是私緣,必從僧乞故。
答中,初釋通。
不下,除妨。
律本杖絡囊法,白中牒乞,而前無乞詞,後人加入,今亦存用:一以白文明牒;二則諸律皆同,受日但無,故不可類。
問:杖囊加乞,受日不準者,和僧諸法,唯出德衣,餘法皆無,不應準着。
解曰:此言理也。
謂在前和,不由此和,用入羯磨;乞則不爾,不入增故。
次難,以和僧問答,唯出功德衣及說戒二法,餘皆準着,故引為并。
答中,初句美其來問。
謂下,釋通。
凡諸羯磨,前有乞诃,羯磨必牒故。
問:德衣一法,何故偏和?答:此攝利奢,受者多故;今舍須衆,故偏問也。
三、問答:欲顯律文偏出所以。
若爾,半月說戒,不是奢法,應不須和?答:說戒攝僧,住持萬載,若不和合,不成僧義。
故須同法,表無乖競也。
有人解雲:一切衆法,俱有和也。
文或全缺,故緻不同。
餘不出者,但是漏略。
四難中,說戒亦和,當有别意,故問申之。
答中,初示教意;有下,出他解。
有人言:諸師解繁,以意分二。
若僧差難起,不專私意,但依律作,用乞何為?如沓婆被差、五德、知事等例,必為衣、藥、看病、問苦。
既是私緣,非乞不委,加乞不妨。
故前三家集意在此,不由此乞,号加羯磨。
故律中增,應作一白、衆多白,是名增也。
文句非應妄有所加,即律文雲不如白法而作白也。
今時加乞,準諸乞辭,及入法作,亦準諸法,何得專制?獨斷不成,義不可也。
三、兩通中。
初總标。
若下,别釋。
初明僧事不乞。
僧差,如營幹三寶等。
緣難起,如救寺、和僧之類。
律中差知事五德,并無乞請,故舉為例。
必下,次明私緣須乞。
初示緣相。
問苦,謂濟他急難。
故下,救前諸師。
雖各加乞,不違律制。
律明增加,有二非法:一、多增白法,二、妄增詞句。
今皆有準,故是可用。
羯磨文中,前告情者,是乞家緣也,當量機轉勢,不可冰執。
次釋法中,初科。
告情即牒法緣,白僧知委,而非加乞,故雲乞緣。
令随機者,此示通意,去留皆得,以息诤情。
文列二法者,以不及七日還,則但加半月法;不及半月者,但加一月法;不得俱誦二法,則四十五日也。
次羯磨中,初科,即點注中集、牒二法,律文大字連寫,遮謹誦故。
問:受月法時,何不言過半月者?解雲:七日别人,餘皆衆法,但雲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
同是衆故,不說分也。
初問,三法合須次第雲過,後二衆法并雲過七日,故須釋之。
解中,羯磨欲顯衆、别兩緣,半月、一月短長雖異,無非過别故。
問: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雲十五日,則不問大小數,日滿還返,如十誦中三十九夜也。
若受一月,則依大小,不可數日,如律雲住三月等,小攝其内也。
次問答中,言依律者,以羯磨中半月牒日,故數日滿;一月牒月,故随大小。
下引律文,即以安居以證受日。
次對首中,雖無正法,準白中用。
對首中,初科。
準白用者,即牒緣文,比前可見。
十誦令從四衆,可是正教,如前解之,文非可用。
次略點中,彼文不了,以理廢之,指如前解,謂各衆自對,見上義門。
有人雲:但告四衆,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猶勝也。
今解不然。
立法須定,安有比丘對尼為證?義即敗也。
若欲通消,但得心念,必欲令知口告處所,終不以此為受日法也。
斥非中。
初引他解。
今下,示今義。
初正斥。
律中,尼及下衆可得對僧,如尼白入寺,沙彌對僧自恣之類。
若論大僧,必無餘衆作證之理。
若下,釋通。
先作心念,後囑而去。
次解命梵二難出界法。
緣列本二。
淫女來誘調者,淨行難也。
凡心染愛,無始纏懷,今暫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來,知非是淨。
或因斯次,有犯重障,說為難者,因中彰果。
若已犯者,不名難故。
惡鬼、毒蟲不得如意醫藥,斯命難也。
第二,命梵移夏,釋中。
初科為二。
初釋梵難。
注列三女即淫境,伏藏是盜境,本二即在俗時,妻二謂匹偶也。
凡心等者,即示難相。
恐因此境污我戒行,懼犯未犯,則名為難;已犯成罪,故不名難。
惡下,次釋命難。
注列五種,皆可緻命。
律中但雲即應以此事去,不言得歲。
次科牒示中,據雲應去,理是得歲。
有師解雲:既開無罪,用夏何為?如明了論中,有難随意行,俱不得歲也。
次引諸解,初解中,初科。
彼據了論,有難、随意二種,并雲經宿破安居,有因緣故不得罪,如前具引。
若依律中,二處安居,二處受衣,準此,無夏不得受衣;今得受衣,明知有夏。
次準律中,二處安居,即移夏者,夏竟受衣,破夏不預;今既許受,有夏可知。
又五分雲:食粗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緣,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命梵和僧,聽破安居去,無有罪也。
十誦雲:命梵者,此無罪。
不言得夏和僧,複雲破夏去也。
僧祇中,有二難者,接界通收。
此應得夏直去,不得以無界隔。
毗尼母中,如文所開者,大如四分前所解也。
明了論中,安居有難者,住處多有博易來往,見此生貧,緻犯大重,即以為難。
餘可例知。
三、引證中,大有五段。
五分中,食粗,謂有病不如意;不足,謂供須有缺;親戚苦樂,謂俗舍兇喜事。
此三約義,亦命、梵所收。
十誦和僧破夏,亦如前引。
僧祇,夏中有難,結三由旬界,于中往來。
母論如文,即指注中。
大如四分,即上二處受衣文。
了論博易,亦犯盜緣。
前引三律,并非明斷;後引了論,但出難相;中間母論,乃為明決,顯知得夏。
又雲:但破安居不失夏,夏計行功不虧法,故安居在處出,故名破也。
次解:既移其處,故破安居;随處修道,故不失夏。
古師解雲:二難移夏,多文不開。
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覓安穩,未得已還,雖經宿者,不名懈怠。
不破安居,反前成破。
若得住處,夏法随身,不須加法,即成前後。
不得辄出,出須受日。
縱使去後,本住夷靜,亦不得還。
若後難起,更覓安身,亦得随返。
如是廣知。
三中四節:初叙勤怠以分成破,制限即是夏月;若得下,次明後處不須複結;縱下,三、明本住難靜不還;若後下,四、明後處有難,開還本處。
三、明和僧護法者。
律中,僧尼兩衆各鬥亂起,若不為和,便更增長。
就中為二:初以當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