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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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聽教,即衣藥受淨也。
二、聽門。
标中。
即衣、藥等,合前題也。
衣唯對淨,更收長缽;三藥但受,七日兼二;若通金、粟,時藥亦二。
藥濟形命,無時不須,故先明之。
就前内資,四藥分二:初緣,後法。
四、藥标分中,初示先後,就下分文。
就緣中列四藥名相,廣引鈔中至此說也,此但加法,故不廣繁。
緣中,初科,指鈔。
四藥皆以時限為名,五正、不正為時,清漿為非時,酥、蜜等為七日,不任食者為盡形。
就文手受,多論五意,為防盜相而為本也。
餘如戒疏。
二、引口受,為加延故,得經時限。
故十誦雲:是三種藥,舉宿、不淨、無病,并不合受,反上得加。
次科。
手受五意:一、斷盜緣,二、求證,三、止謗,四、少欲知足,五、令他生信。
口受延時,為對病故。
十誦舉宿收二宿,不淨收二煮、惡觸等,此謂藥有過也,無病非開緣也。
藥穢則雖病不開,無病則藥淨亦閉。
文列時藥手口互塞者,以口法所加為延,手受得過時限,時藥過中,自不合啖,焉須口法?以無所延,雖行口法,為别所開,因他不喜,或為難逼,不及手受,遙加口受。
故律本雲有時因緣置地而受,即其事也,故雲手口互塞也。
三中時藥。
言互塞者,本唯手受,緣開口受以替手受,随一即成,不通兼互。
初叙不須口法。
雖下,次明口法開緣。
他不喜者,即外道緣。
為難逼者,五分火燒馬屋緣,并以食遙置地,比丘口加三受,即當手受也。
引律因緣,不出上二。
又寶器盛食,見女起淫,并開口加。
餘之三藥,若随即啖,不須口法;必欲經時,先手受已,後加口法,必兼二受。
餘三藥不先手受,不成口法,理無偏也。
就後受中,四藥即分四門。
就時藥中,緣法分二。
初就緣五正,如文所列。
若啖此五,名正食也,是請是足,能生後犯。
次列佉阇尼五非正者,體氣力微,雖啖開後,故名此五非請非正非足食也。
廣如鈔中,随戒解之。
次法時藥緣中,五正雲是請是足者,以背請足食,并據五正明犯,非正不犯,故并反之。
就二作法,又分四别:一、觀藥染淨,二、授者是非,三、明受法,四、量時設觀。
時、藥既爾,餘者例然。
初染淨中,言諸過者,前淨地中已具出竟,今略舉之,由過常起。
釋法觀染淨中,初科,過常起者,無時不須故。
一、非内宿者,謂知非是人食,同住經明相也;二、非内煮者,謂同坊寺内不煮食也;三、非自煮者,謂非自他之火淨也;四、非惡觸者,謂非未受辄自捉也;五、非殘宿者,謂非自他比丘曾經捉已至明旦也;六、明販博者,謂非自他不淨藥也,即興邪命、非法、自給之流,相可如上;七、犯竟。
殘者,謂餘三藥曾受違限,非是他施而取啖也。
次科七段,名相易解,六種并據大僧所為,唯第二内煮,通于大小道俗等人,七犯竟藥,亦制自他,離上七過,方應受法,故并雲非也。
二、授食法有三: 初、言分别者。
以食是可正足,非食不在正足;或可食是可啖者,非食者如草木不可啖者。
今見授者不言是食,不妨執時實是五正,以心别緣,不成受也。
必須心境相當,成受應法;若錯受者,非故不成。
故律雲欲受此而錯受彼,并不成受,及相觸等,例知矣。
授者,是非别釋中,初科。
初牒釋。
是食、非食,兩義通之。
初約正、不正以分。
謂是正食,則有犯足及背請;非正,不犯故。
次約可啖、不可啖以釋。
今下,指過。
初判非法。
必下,示成否。
引律可見。
及相觸者,即見下科十誦文也。
以彼輕心,比今别緣,故雲例知。
二、有施心者。
若持食寄,雖受非啖,為掌舉故,後施開食;明知無心為施,雖受不成。
二中,先寄後施,即知前心雖受不成。
三者,如法授與者,即非輕心。
十誦中:若輕心觸手,不成授食。
又如明了論中:須知比丘是受食者,若解成授。
廣如鈔顯。
三中,十誦須至誠,了論取知解。
三、自受法中。
初明授受兩緣,彼此相領,體非錯誤,片違不成。
三、正受别釋中,初文可見。
二、為自啖。
若為下衆,雖受不成。
如善見中:比丘乞食,風塵坌食,為沙彌受,至寺與之。
後反施者,更受如法。
故知前受非名受也。
二中,善見:由為塵坌,作念與他,非自受故。
言反施者,沙彌卻施比丘也。
三者,如法受之。
如律文中衣、器、手等,互為十句,廣如鈔也。
但須以時仰手,表無盜相。
若迎前抄撥,置地任食,如斯非法也。
雖開置地,緣至故也。
分開辄行,非緣獲罪。
如儉年食,自捉自煮,今非其緣,須離餓業,心不可信,但依法也。
廣如不受食戒說。
三中。
初示法。
四分,初五種,手與持物,曆為四句,二互二俱。
第五,遙擲過。
複有五種,身、衣、肘、器與。
還以四受,并有緣置地。
若下,彰非,又二。
初總示非法。
雖下,别釋置地。
分猶微也。
下舉儉開,證非常法。
今非等者,勸令依教。
非受而食,當獲餓報,故名餓業。
四、作觀者。
略為五門:比丘受用衣、食、房舍、卧具事者,必行觀察。
如母論雲:利根比丘所得利養,随口随着,随入出時,一一作念。
不作念者,為施所堕。
若鈍根者,一食作念,如是不能能施、所施,并施所堕。
若不行者,腹破食出。
由有來報,故不即也。
餘引鈔中對施興治明之。
四、明作觀通标中。
初叙四事。
如下,引文示。
初明須作。
随口對食,随着對衣,出入對房,文略卧具。
利根念強,故不暫間;鈍人易忘,但制初時。
如下,次明不行。
所施不堪,能施無濟,故二俱堕,此來報也。
服破文略,袈裟離身,并現報也。
由有來果,故少現報,故雲不即。
初、計功者。
如僧祇雲:計此一粒,百功乃成。
智論雲:初耕下種,耘治刈獲,乃至缽中,計一缽食者,作夫流汗。
食少汗多,智者如何不思緣起? 别釋初觀,即思缽食、耕種、炊?之勞。
僧祇一粒百工,多粒莫計,智論耕耘至缽,推其始末也。
汗即身血,文且舉飯,餘皆準之。
注令量來處者,思彼減割,何意施我? 二、自量者。
如善見雲:有四種受用利養:一者,盜用;二、負債用;三、子物用;四、己物用。
不觀而食,破戒受施,如初人也。
持戒第二,七學人者。
如第三人,至無學果。
受利養者,方如己物。
智論雲:出家比丘,受食無觀,嗜美心堅,死入銅镢地獄,丸漿二苦,動經無數。
二中。
初引善見明可否。
盜用喻有罪,負債喻須酬,子物喻須謝,己物喻自在。
三果、四向為七學。
初、二凡夫,三、四聖人,乃知四果,方堪信施。
學者聞此,能無慮耶?次引智論示來報。
銅镢即獄名。
三、防心過者。
成論雲:現見衆生在不淨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嗜味過故。
然食有三種,謂好、惡及中庸也。
因于三境,便生三想,次生三受,後生三行,便結集苦。
如美食樂受,後起貪行;惡食苦受,後起瞋行;中食舍受,後起癡行。
便趣三道,地獄、餓鬼及畜生也。
必要起觀,三惡不生,行業不欺,自感善惡。
故俗諺雲:禍福無門,惟人所召。
誠有由矣。
明了論中,應生四觀:一、離食醉過,二、離喜樂過,三、離好過,四、離莊嚴身過。
多發貪染,故偏舉治之。
三中。
初略引穢因。
磐石淨處,少見蟲生。
然下,正明因果,又三。
初通示心境。
因境發識,次生三陰。
結集至苦,即成三色,五陰備矣。
如下,别配因果。
必下,示觀法。
初勸修,防三心故。
欺猶虛也。
下引俗證,即左傳文。
禍福無門,非先有也。
惟人召者,由己正不正也。
證前善惡率由自心,語勢雖似,須知淺深。
明下,引示。
能離四過,即為四觀:一、貪飽,二、嗜味,三、欲光澤,四、樂肥充。
此四治貪,雖通三心,嗔癡稀故。
四、如良藥者,但得支身以除饑渴,有力無事,令身安穩,轉載而已,餘何所求?故經說言:是身猶如車,好惡無所擇,香油及臭脂,等同于調滑是也。
二、聽門。
标中。
即衣、藥等,合前題也。
衣唯對淨,更收長缽;三藥但受,七日兼二;若通金、粟,時藥亦二。
藥濟形命,無時不須,故先明之。
就前内資,四藥分二:初緣,後法。
四、藥标分中,初示先後,就下分文。
就緣中列四藥名相,廣引鈔中至此說也,此但加法,故不廣繁。
緣中,初科,指鈔。
四藥皆以時限為名,五正、不正為時,清漿為非時,酥、蜜等為七日,不任食者為盡形。
就文手受,多論五意,為防盜相而為本也。
餘如戒疏。
二、引口受,為加延故,得經時限。
故十誦雲:是三種藥,舉宿、不淨、無病,并不合受,反上得加。
次科。
手受五意:一、斷盜緣,二、求證,三、止謗,四、少欲知足,五、令他生信。
口受延時,為對病故。
十誦舉宿收二宿,不淨收二煮、惡觸等,此謂藥有過也,無病非開緣也。
藥穢則雖病不開,無病則藥淨亦閉。
文列時藥手口互塞者,以口法所加為延,手受得過時限,時藥過中,自不合啖,焉須口法?以無所延,雖行口法,為别所開,因他不喜,或為難逼,不及手受,遙加口受。
故律本雲有時因緣置地而受,即其事也,故雲手口互塞也。
三中時藥。
言互塞者,本唯手受,緣開口受以替手受,随一即成,不通兼互。
初叙不須口法。
雖下,次明口法開緣。
他不喜者,即外道緣。
為難逼者,五分火燒馬屋緣,并以食遙置地,比丘口加三受,即當手受也。
引律因緣,不出上二。
又寶器盛食,見女起淫,并開口加。
餘之三藥,若随即啖,不須口法;必欲經時,先手受已,後加口法,必兼二受。
餘三藥不先手受,不成口法,理無偏也。
就後受中,四藥即分四門。
就時藥中,緣法分二。
初就緣五正,如文所列。
若啖此五,名正食也,是請是足,能生後犯。
次列佉阇尼五非正者,體氣力微,雖啖開後,故名此五非請非正非足食也。
廣如鈔中,随戒解之。
次法時藥緣中,五正雲是請是足者,以背請足食,并據五正明犯,非正不犯,故并反之。
就二作法,又分四别:一、觀藥染淨,二、授者是非,三、明受法,四、量時設觀。
時、藥既爾,餘者例然。
初染淨中,言諸過者,前淨地中已具出竟,今略舉之,由過常起。
釋法觀染淨中,初科,過常起者,無時不須故。
一、非内宿者,謂知非是人食,同住經明相也;二、非内煮者,謂同坊寺内不煮食也;三、非自煮者,謂非自他之火淨也;四、非惡觸者,謂非未受辄自捉也;五、非殘宿者,謂非自他比丘曾經捉已至明旦也;六、明販博者,謂非自他不淨藥也,即興邪命、非法、自給之流,相可如上;七、犯竟。
殘者,謂餘三藥曾受違限,非是他施而取啖也。
次科七段,名相易解,六種并據大僧所為,唯第二内煮,通于大小道俗等人,七犯竟藥,亦制自他,離上七過,方應受法,故并雲非也。
二、授食法有三: 初、言分别者。
以食是可正足,非食不在正足;或可食是可啖者,非食者如草木不可啖者。
今見授者不言是食,不妨執時實是五正,以心别緣,不成受也。
必須心境相當,成受應法;若錯受者,非故不成。
故律雲欲受此而錯受彼,并不成受,及相觸等,例知矣。
授者,是非别釋中,初科。
初牒釋。
是食、非食,兩義通之。
初約正、不正以分。
謂是正食,則有犯足及背請;非正,不犯故。
次約可啖、不可啖以釋。
今下,指過。
初判非法。
必下,示成否。
引律可見。
及相觸者,即見下科十誦文也。
以彼輕心,比今别緣,故雲例知。
二、有施心者。
若持食寄,雖受非啖,為掌舉故,後施開食;明知無心為施,雖受不成。
二中,先寄後施,即知前心雖受不成。
三者,如法授與者,即非輕心。
十誦中:若輕心觸手,不成授食。
又如明了論中:須知比丘是受食者,若解成授。
廣如鈔顯。
三中,十誦須至誠,了論取知解。
三、自受法中。
初明授受兩緣,彼此相領,體非錯誤,片違不成。
三、正受别釋中,初文可見。
二、為自啖。
若為下衆,雖受不成。
如善見中:比丘乞食,風塵坌食,為沙彌受,至寺與之。
後反施者,更受如法。
故知前受非名受也。
二中,善見:由為塵坌,作念與他,非自受故。
言反施者,沙彌卻施比丘也。
三者,如法受之。
如律文中衣、器、手等,互為十句,廣如鈔也。
但須以時仰手,表無盜相。
若迎前抄撥,置地任食,如斯非法也。
雖開置地,緣至故也。
分開辄行,非緣獲罪。
如儉年食,自捉自煮,今非其緣,須離餓業,心不可信,但依法也。
廣如不受食戒說。
三中。
初示法。
四分,初五種,手與持物,曆為四句,二互二俱。
第五,遙擲過。
複有五種,身、衣、肘、器與。
還以四受,并有緣置地。
若下,彰非,又二。
初總示非法。
雖下,别釋置地。
分猶微也。
下舉儉開,證非常法。
今非等者,勸令依教。
非受而食,當獲餓報,故名餓業。
四、作觀者。
略為五門:比丘受用衣、食、房舍、卧具事者,必行觀察。
如母論雲:利根比丘所得利養,随口随着,随入出時,一一作念。
不作念者,為施所堕。
若鈍根者,一食作念,如是不能能施、所施,并施所堕。
若不行者,腹破食出。
由有來報,故不即也。
餘引鈔中對施興治明之。
四、明作觀通标中。
初叙四事。
如下,引文示。
初明須作。
随口對食,随着對衣,出入對房,文略卧具。
利根念強,故不暫間;鈍人易忘,但制初時。
如下,次明不行。
所施不堪,能施無濟,故二俱堕,此來報也。
服破文略,袈裟離身,并現報也。
由有來果,故少現報,故雲不即。
初、計功者。
如僧祇雲:計此一粒,百功乃成。
智論雲:初耕下種,耘治刈獲,乃至缽中,計一缽食者,作夫流汗。
食少汗多,智者如何不思緣起? 别釋初觀,即思缽食、耕種、炊?之勞。
僧祇一粒百工,多粒莫計,智論耕耘至缽,推其始末也。
汗即身血,文且舉飯,餘皆準之。
注令量來處者,思彼減割,何意施我? 二、自量者。
如善見雲:有四種受用利養:一者,盜用;二、負債用;三、子物用;四、己物用。
不觀而食,破戒受施,如初人也。
持戒第二,七學人者。
如第三人,至無學果。
受利養者,方如己物。
智論雲:出家比丘,受食無觀,嗜美心堅,死入銅镢地獄,丸漿二苦,動經無數。
二中。
初引善見明可否。
盜用喻有罪,負債喻須酬,子物喻須謝,己物喻自在。
三果、四向為七學。
初、二凡夫,三、四聖人,乃知四果,方堪信施。
學者聞此,能無慮耶?次引智論示來報。
銅镢即獄名。
三、防心過者。
成論雲:現見衆生在不淨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嗜味過故。
然食有三種,謂好、惡及中庸也。
因于三境,便生三想,次生三受,後生三行,便結集苦。
如美食樂受,後起貪行;惡食苦受,後起瞋行;中食舍受,後起癡行。
便趣三道,地獄、餓鬼及畜生也。
必要起觀,三惡不生,行業不欺,自感善惡。
故俗諺雲:禍福無門,惟人所召。
誠有由矣。
明了論中,應生四觀:一、離食醉過,二、離喜樂過,三、離好過,四、離莊嚴身過。
多發貪染,故偏舉治之。
三中。
初略引穢因。
磐石淨處,少見蟲生。
然下,正明因果,又三。
初通示心境。
因境發識,次生三陰。
結集至苦,即成三色,五陰備矣。
如下,别配因果。
必下,示觀法。
初勸修,防三心故。
欺猶虛也。
下引俗證,即左傳文。
禍福無門,非先有也。
惟人召者,由己正不正也。
證前善惡率由自心,語勢雖似,須知淺深。
明下,引示。
能離四過,即為四觀:一、貪飽,二、嗜味,三、欲光澤,四、樂肥充。
此四治貪,雖通三心,嗔癡稀故。
四、如良藥者,但得支身以除饑渴,有力無事,令身安穩,轉載而已,餘何所求?故經說言:是身猶如車,好惡無所擇,香油及臭脂,等同于調滑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