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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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藥以治病,饑渴故病,以飲食治之,轉載見下。
偈經即雜藏,彼因王以粗細二食試外道,外道心起愛憎,及試比丘,比丘說偈答王,因知邪正,謂如塗軸油,豈論香臭,如資持具引。
五、為成道業者。
佛立觀意,食為修道。
若行凡福,非出世意。
何則?輪王十善,福化故也。
如持世雲:若不為除滅我慢諸煩惱者,不許受人一杯之水,何況餘施?文中廣列,至時引用。
五中。
初明道業,謂求出離。
凡福非道,故所不聽。
如下,次示不堪。
不除我等,即非道行。
彼經文廣,故下指之。
豈唯口說?必在擎缽前??,注精觀食,心悶沸湧者,知叵耐也。
合眼少時,待定方進,鍉鍉預看,然後内口。
何心故内?知貪嗜者,須臾吐之,眼不欲見,何況流瀉,臭穢難堪。
此不足貪,但癡不覺。
若得惡食,待瞋心歇,然後啖之。
此母論解。
若不行觀,羅刹奪去,後充飽竟,乃憶前觀,此業已成,徒悔無益。
必須預覺,何事迷耶? 結诰中,初科。
初示法。
擎缽前??,示其儀也。
注精觀食,攝心在境也。
心悶沸湧者,貪嗜盛也。
知叵耐者,治力不加也。
合眼待定,漸漸制也。
鍉即缽器。
鍉鍉看者,别别觀也。
内即入也。
何心内者,離三心四過也。
知貪嗜者,猶未調也。
上吐下流,後可惡也。
上對美味,若下對惡食也。
此下,引文證。
羅刹喻三心,食後方觀,不可追也。
言略事廣,會在臨食,方知分量是何位也。
大丈夫既不能造大過,入地獄,豈為一口食而陷沒耶?受苦是因,而所為極弱矣。
次科,初令自省。
餘時則高談莫及,對食乃抑制難平,顯是下凡,自可知也。
大下,次示激勵。
一等造惡,受苦不辭,反為口腹,長劫堕獄。
所為極弱者,悲其鄙劣也。
二、受漿中。
初緣中雲若不醉人,聽非時飲,故知醉者即時藥也。
今有用諸草木合釀為酒,具色、香、味,如酒不異。
但不醉者,佛令屏處飲之,非酒色、香、味。
若飲醉者,如法治罪。
二、非時,釋緣中,初科。
初定藥體。
今下,指時事。
色、香、味三具而不醉,開飲;非具而醉,犯吉。
境緣不具,故不至提。
不應今日受漿,至明日飲者,以越非時分故,随飲殘宿,惡觸生也。
二中,過時宿、觸,更兼不受、非飲,不犯。
文列澄如水色者,恐雜滓澱,即時漿也。
故諸果中自有清汁,初押漉時,非不雜合;澄久清淨,非時自别。
三中澱,音殿,亦查滓也。
水滴淨者,為淨味故。
文雖在漿,義通四藥。
如衣須揲、須點,為壞色故;如食須水渧之,為淨味故;如屣須人着之,為壞好故。
如是一切,無非壞我方便也。
不爾,煩惱強壯,自專服用,何得忘懷也?故十誦雲如甘蔗不以火淨,清汁不以水淨,一堕一吉也。
四中。
初示淨意。
文局義通者,四藥俱須以水滴淨。
如下,舉類。
新衣須點揲,新屣着七步。
如下,總示。
權巧忘懷,懷即我執。
故下,引證。
不火淨,即壞生堕。
二、加法中,受是聽開,文缺不出;今以義約,藥、病兩具,可如文也。
必無病者,非時飲漿,犯非時罪。
二、加法中,初示缺;今下,點文;必下,遮濫。
三、受七日藥法。
緣中具列酥、脂各五,亦準義文加受藥法。
僧祇中雲:風病服油,冷病服蜜,熱病服酥等分,石蜜作法設治。
廣亦戒疏及行事鈔。
七日中,初示緣。
酥、脂各五,謂酥、蜜等五。
脂有五者,熊、罷、豬、驢、魚也。
亦下,顯法。
僧祇四病對四藥,酥分生、熟,即為五也。
等分,謂三病俱發。
戒疏見長藥戒,事鈔見四藥篇。
四、受盡形藥中,緣雖列味,不任為食者,總盡形體也。
加法之藥,病相對者得也。
此既盡形,故開宿煮,如上淨地及鈔廣明。
故不重者,至時引用也。
四、盡形中,初釋緣;加下,示法;此下,明開内宿、二煮、惡觸四罪。
衣說淨法,義分六門,謂制意等,廣如鈔引。
第二,衣說淨,标指中六門者:一、制意,二、施主差别,三、開說通否,四、說之法用,五、施主存亡,六、失法不同。
今就文中,言長衣者,即百一之外餘衣也,不限應量不應量,俱須說淨。
文雲長八指,廣四指,以佛指面廣二寸,用姬周尺量之,則長尺六寸,廣八寸也。
減此量者,如文亦說,但罪有差降耳。
釋緣。
初科。
正釋中。
初示名義。
上根但三衣,中根受百一,下根聽畜長。
不下,明體量。
初總标。
文下,别釋。
初明應量。
減下,二、明不應量。
應者犯提,不應但吉,此為異耳。
比人行事,但說應量,餘不應量。
舍不說之,縱使應量,以唐尺為度;減者不說,又相染犯。
得其言矣,失其實也。
尺八為肘,六尺為步,三鬥為缽。
斯誦語也,須識時變。
斥異中。
初通列三過:初、減量不說;二、用尺有乖,以唐一尺多二寸故;三、不知染犯,減量不說,過日犯長,則應量者說亦不成。
得下,别斥尺度。
但聞長廣尺寸之數,而不知尺有古今不同,是得言失實也。
仍舉肘、步、缽量,例須曉之。
文中,除波利迦羅者,唐譯助身衣也,即百一供具,令受持之,不合淨施,故雲除也。
必不受百一而畜長财,是百一數,随日犯舍,無助身名,唯除衣、缽、坐具等五。
二中,初釋文。
必下,簡濫。
畜長之人,百一亦長,衣缽制物,不在其例。
言不現前者,即合淨之衣,遇緣不至,以前人雖許,衣缽未現,如是例之。
三中,如是例者,或買未來,或為将行,或藏他處等。
乃至谷米錢寶等,分有資道,如法聽受;既無自畜,制令施他;同類過增,俗人不例,遣令知淨,生善除貪。
四中,初、明聽畜。
既下,二、示開淨。
同類過增,同不應故;俗人不例,是彼所宜。
故生善即化他,除貪即自利。
二、請施主中,初真實淨,為之既希,且削不出;展轉淨者,則屬于己。
彼此加法,故多行之。
二、請施主初科。
真實物過,主邊為之,故希展轉多行。
乃據彼時,今亦稀矣。
就請施主,有人不立,須便遙指。
如多論中應求持戒、多聞,求即請也。
又彼文雲:至俗人所語,知比丘之法,不合畜錢寶,以卿為施主。
此正文也。
行事之者,故須别指,情寄有在。
若有持犯,存亡易識,令通漫指,随衣則異,染淨不分,如何弘道? 次科須請中。
初叙非。
須便遙指,臨事漫射。
如下,引證。
論明道俗二主并須請之,雖無請文,求語二字即其義也。
行下,勸依。
令下,彰過。
臨時漫指,淨主則多,故随衣各異;存亡不識,故染淨不分。
不能明己,如何化他?若此弘道,道必不振。
有人雲:真實淨主,亡須改人;展轉非面,複何勞也?今解:兩施乃異,他屬不殊,故齊十日,通皆早請。
餘廣如鈔。
次改易中,初叙他解;今下,斥非,同是物主,不當強分。
正加法中,離合二緣,準論行事。
三、加法,對首緣中,段段各說名離,多衣總說名合。
就文為三:初、明财主懼犯長過,舍物與人,為展轉淨;若不言轉,謂真實故。
二、受淨者言下,明前受财。
言中展轉,不自專屬,更拟施人。
人非獨許,律取同意,故問本主:汝施與誰?三、既定淨主,理須遙囑。
更牒本緣,明曾為受;又牒前命,拟付淨主,且還付汝,當為淨主善護持故。
着用之言,随時加減。
法中,初科三段:初即财主面付對首;二即對首審問财主;三即對首遙施淨主,着用加減,或可去留無必,或令缽藥随改。
此展轉者,初财主付淨者,此一轉淨也;淨者又遙囑人,此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财主作淨主物,此三轉淨也。
俱淨貪着之意。
次科,初釋展轉。
此舍彼受,經涉三人,遂成三轉。
俱下,示教意。
心念淨法,既是别人,舍心難盡,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
不如受衣,非為轉着,但加聖法,随身服用,故心念受,與對首同。
次心念中,初科。
初叙淨法權開。
不下,次簡受衣永定。
淨為轉着,受是系心,一
偈經即雜藏,彼因王以粗細二食試外道,外道心起愛憎,及試比丘,比丘說偈答王,因知邪正,謂如塗軸油,豈論香臭,如資持具引。
五、為成道業者。
佛立觀意,食為修道。
若行凡福,非出世意。
何則?輪王十善,福化故也。
如持世雲:若不為除滅我慢諸煩惱者,不許受人一杯之水,何況餘施?文中廣列,至時引用。
五中。
初明道業,謂求出離。
凡福非道,故所不聽。
如下,次示不堪。
不除我等,即非道行。
彼經文廣,故下指之。
豈唯口說?必在擎缽前??,注精觀食,心悶沸湧者,知叵耐也。
合眼少時,待定方進,鍉鍉預看,然後内口。
何心故内?知貪嗜者,須臾吐之,眼不欲見,何況流瀉,臭穢難堪。
此不足貪,但癡不覺。
若得惡食,待瞋心歇,然後啖之。
此母論解。
若不行觀,羅刹奪去,後充飽竟,乃憶前觀,此業已成,徒悔無益。
必須預覺,何事迷耶? 結诰中,初科。
初示法。
擎缽前??,示其儀也。
注精觀食,攝心在境也。
心悶沸湧者,貪嗜盛也。
知叵耐者,治力不加也。
合眼待定,漸漸制也。
鍉即缽器。
鍉鍉看者,别别觀也。
内即入也。
何心内者,離三心四過也。
知貪嗜者,猶未調也。
上吐下流,後可惡也。
上對美味,若下對惡食也。
此下,引文證。
羅刹喻三心,食後方觀,不可追也。
言略事廣,會在臨食,方知分量是何位也。
大丈夫既不能造大過,入地獄,豈為一口食而陷沒耶?受苦是因,而所為極弱矣。
次科,初令自省。
餘時則高談莫及,對食乃抑制難平,顯是下凡,自可知也。
大下,次示激勵。
一等造惡,受苦不辭,反為口腹,長劫堕獄。
所為極弱者,悲其鄙劣也。
二、受漿中。
初緣中雲若不醉人,聽非時飲,故知醉者即時藥也。
今有用諸草木合釀為酒,具色、香、味,如酒不異。
但不醉者,佛令屏處飲之,非酒色、香、味。
若飲醉者,如法治罪。
二、非時,釋緣中,初科。
初定藥體。
今下,指時事。
色、香、味三具而不醉,開飲;非具而醉,犯吉。
境緣不具,故不至提。
不應今日受漿,至明日飲者,以越非時分故,随飲殘宿,惡觸生也。
二中,過時宿、觸,更兼不受、非飲,不犯。
文列澄如水色者,恐雜滓澱,即時漿也。
故諸果中自有清汁,初押漉時,非不雜合;澄久清淨,非時自别。
三中澱,音殿,亦查滓也。
水滴淨者,為淨味故。
文雖在漿,義通四藥。
如衣須揲、須點,為壞色故;如食須水渧之,為淨味故;如屣須人着之,為壞好故。
如是一切,無非壞我方便也。
不爾,煩惱強壯,自專服用,何得忘懷也?故十誦雲如甘蔗不以火淨,清汁不以水淨,一堕一吉也。
四中。
初示淨意。
文局義通者,四藥俱須以水滴淨。
如下,舉類。
新衣須點揲,新屣着七步。
如下,總示。
權巧忘懷,懷即我執。
故下,引證。
不火淨,即壞生堕。
二、加法中,受是聽開,文缺不出;今以義約,藥、病兩具,可如文也。
必無病者,非時飲漿,犯非時罪。
二、加法中,初示缺;今下,點文;必下,遮濫。
三、受七日藥法。
緣中具列酥、脂各五,亦準義文加受藥法。
僧祇中雲:風病服油,冷病服蜜,熱病服酥等分,石蜜作法設治。
廣亦戒疏及行事鈔。
七日中,初示緣。
酥、脂各五,謂酥、蜜等五。
脂有五者,熊、罷、豬、驢、魚也。
亦下,顯法。
僧祇四病對四藥,酥分生、熟,即為五也。
等分,謂三病俱發。
戒疏見長藥戒,事鈔見四藥篇。
四、受盡形藥中,緣雖列味,不任為食者,總盡形體也。
加法之藥,病相對者得也。
此既盡形,故開宿煮,如上淨地及鈔廣明。
故不重者,至時引用也。
四、盡形中,初釋緣;加下,示法;此下,明開内宿、二煮、惡觸四罪。
衣說淨法,義分六門,謂制意等,廣如鈔引。
第二,衣說淨,标指中六門者:一、制意,二、施主差别,三、開說通否,四、說之法用,五、施主存亡,六、失法不同。
今就文中,言長衣者,即百一之外餘衣也,不限應量不應量,俱須說淨。
文雲長八指,廣四指,以佛指面廣二寸,用姬周尺量之,則長尺六寸,廣八寸也。
減此量者,如文亦說,但罪有差降耳。
釋緣。
初科。
正釋中。
初示名義。
上根但三衣,中根受百一,下根聽畜長。
不下,明體量。
初總标。
文下,别釋。
初明應量。
減下,二、明不應量。
應者犯提,不應但吉,此為異耳。
比人行事,但說應量,餘不應量。
舍不說之,縱使應量,以唐尺為度;減者不說,又相染犯。
得其言矣,失其實也。
尺八為肘,六尺為步,三鬥為缽。
斯誦語也,須識時變。
斥異中。
初通列三過:初、減量不說;二、用尺有乖,以唐一尺多二寸故;三、不知染犯,減量不說,過日犯長,則應量者說亦不成。
得下,别斥尺度。
但聞長廣尺寸之數,而不知尺有古今不同,是得言失實也。
仍舉肘、步、缽量,例須曉之。
文中,除波利迦羅者,唐譯助身衣也,即百一供具,令受持之,不合淨施,故雲除也。
必不受百一而畜長财,是百一數,随日犯舍,無助身名,唯除衣、缽、坐具等五。
二中,初釋文。
必下,簡濫。
畜長之人,百一亦長,衣缽制物,不在其例。
言不現前者,即合淨之衣,遇緣不至,以前人雖許,衣缽未現,如是例之。
三中,如是例者,或買未來,或為将行,或藏他處等。
乃至谷米錢寶等,分有資道,如法聽受;既無自畜,制令施他;同類過增,俗人不例,遣令知淨,生善除貪。
四中,初、明聽畜。
既下,二、示開淨。
同類過增,同不應故;俗人不例,是彼所宜。
故生善即化他,除貪即自利。
二、請施主中,初真實淨,為之既希,且削不出;展轉淨者,則屬于己。
彼此加法,故多行之。
二、請施主初科。
真實物過,主邊為之,故希展轉多行。
乃據彼時,今亦稀矣。
就請施主,有人不立,須便遙指。
如多論中應求持戒、多聞,求即請也。
又彼文雲:至俗人所語,知比丘之法,不合畜錢寶,以卿為施主。
此正文也。
行事之者,故須别指,情寄有在。
若有持犯,存亡易識,令通漫指,随衣則異,染淨不分,如何弘道? 次科須請中。
初叙非。
須便遙指,臨事漫射。
如下,引證。
論明道俗二主并須請之,雖無請文,求語二字即其義也。
行下,勸依。
令下,彰過。
臨時漫指,淨主則多,故随衣各異;存亡不識,故染淨不分。
不能明己,如何化他?若此弘道,道必不振。
有人雲:真實淨主,亡須改人;展轉非面,複何勞也?今解:兩施乃異,他屬不殊,故齊十日,通皆早請。
餘廣如鈔。
次改易中,初叙他解;今下,斥非,同是物主,不當強分。
正加法中,離合二緣,準論行事。
三、加法,對首緣中,段段各說名離,多衣總說名合。
就文為三:初、明财主懼犯長過,舍物與人,為展轉淨;若不言轉,謂真實故。
二、受淨者言下,明前受财。
言中展轉,不自專屬,更拟施人。
人非獨許,律取同意,故問本主:汝施與誰?三、既定淨主,理須遙囑。
更牒本緣,明曾為受;又牒前命,拟付淨主,且還付汝,當為淨主善護持故。
着用之言,随時加減。
法中,初科三段:初即财主面付對首;二即對首審問财主;三即對首遙施淨主,着用加減,或可去留無必,或令缽藥随改。
此展轉者,初财主付淨者,此一轉淨也;淨者又遙囑人,此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财主作淨主物,此三轉淨也。
俱淨貪着之意。
次科,初釋展轉。
此舍彼受,經涉三人,遂成三轉。
俱下,示教意。
心念淨法,既是别人,舍心難盡,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
不如受衣,非為轉着,但加聖法,随身服用,故心念受,與對首同。
次心念中,初科。
初叙淨法權開。
不下,次簡受衣永定。
淨為轉着,受是系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