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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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故。
漫指淨主,故言不了。
五、明失受持相,義張四種,障礙故離。
一者、界礙,如律中說此樹非彼樹等,以随衣所在,界别不同,如别廣說。
五、失離列釋中,初界礙者,即作法、自然、十六種衣界,各不相通。
二者,染礙。
以男女同處,性相染污,譏謗由生,故制須離。
律諸戒約,多有斯例。
如同坐、同宿、同行、同乘,與衣、作衣,無論道俗,是女皆犯。
故多論中,除村界者,為護梵行也。
以義而推,無男有女,是為染礙。
二、染礙。
初顯相。
律下,舉例,且列六戒。
下定提舍,三十、九十,其例極多。
道俗,即尼衆、俗女。
故下,引證,即攝衣文。
證以下,結示。
三者,情礙。
如僧祇中兄弟分齊,五分多論外道異見、樂人部衆、王來入寺、諸所遊行門、取水處、大小便處,并非衣界,即如四分戒本下說。
三、情礙中。
僧祇:兄弟分居,同家别室,在中護衣,衆處非界。
五分多論:外道幻惑,樂人蕩逸,王臣威勢,若與同處,皆不自在。
遊行門等,皆都衆處。
既非衣界,制必随身。
下指四分,即離衣中。
四者,隔礙。
如僧祇中,天祠門外,須梯須鑰,無者失衣。
四分水陸道斷,同界難會,豈非失也?故五分雲:僧作羯磨,結不失衣界,而于中不得自在往返者,是離衣也。
四、隔礙。
僧祇:衣在祠中,梯鑰可入,方便開之。
四分可解。
五分不得自在,義通三礙,為物阻絕,即屬此收。
此之四失,廣如别疏,就文明義,羯磨解竟,須附文釋,前已廣解;作法攝衣,此明自然,皆歸戒本也。
結中,初指廣,即戒本;疏就下,示今略。
謂就今文,當廣其義而結,攝衣中已明;今此附文,不宜廣義。
須下,示前廣此略,各有宗故。
受尼師壇法,本梵音也,律翻坐具,故有明相,就文為二。
受坐具中,初科翻名。
有明相者,似此氈褥,對翻可見故。
(世雲為尼師制,又不識揲,故謂之壇者,謬矣。
) 初制緣起中。
為身者,以形骸所資,假斯故立也。
為衣者,若無坐具,以衣為敷,事不可也。
卧具者,恐損僧物,拟用藉之,自非無學,何免穢溢? 釋緣中,初科,三意:一、資己身;二、敬法衣;三、護僧物。
無學苦依未亡,尚有穢漏,入無餘已,然始免之。
長周尺量者,律雲: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
佛在人倍,人長八尺,佛則丈六,并依周尺以定律呂也。
更增半搩者,謂截竟加半搩耳,非謂相連說增也。
故佛滅度後一百年之時,毗舍離國擅行十事,不割縷淨,是其一擅。
今世盛有,即?阇風,妄情難信,但準聖言,自無答也。
二中,初明初量。
佛一搩手長二尺,人止一尺。
律呂猶準則也。
六律六呂,氣候不差故。
更下,次明增量。
初示增法。
故下,引斥妄行。
?阇十事,資持具引。
擅謂專辄不割縷。
淨謂統同增量,如法無過。
必須重者,以單薄用藉:一、損身增患,二、漏污僧物故也。
三中,初示不量二過,兼複損衣。
如僧祇可教誡者,情多樂廣,喜受僞法,故遮惡緣,預設防禁。
今不披律至廣長作,正法滅身也;除依教行,正法生身也;執此兩途,增漏障道也。
四中,初示律意;今下,斥非。
法之興廢,在于一身,可不慎乎?違教則如病須藥,依教則病差藥有,二俱障道,情不可留也。
注中諸相,并見鈔記。
言不得淨施者,以宅所履,本制須之,必受持也。
自餘聽畜,方開淨施。
今多說淨,無有受者,不可怪也。
說淨猶次,但無準的。
五中,初明制受非長,故不聽淨。
宅,居也。
今下,斥非。
不可怪者,不知教故。
說淨次者,次于受持勝不受故。
離宿不舍者,過非道标,雖離不失,是佛制故,離宿結罪。
六中,過謂情過,異三法服,故非道标。
諸部未見染色,義須袈裟為正。
七中,色準袈裟,離五正間。
注中,五分揲角助牢,不揲無過;伽論離宿不舍,不失法故。
律開減量,必以受持,但雲如法作也。
但諸部中令受,而無受文,義準衣缽,以知受舍。
釋法中,初示詞句。
律中制過開減,減非應量,故令改之。
但諸下,明所出。
知受舍者,令憶持故。
二、明受缽法,分為二。
前緣文列,義分為五:一、制意,二、論體,三、辯色,四、明量,五、行護。
初中。
以出家務道,本不謀食,然有待形,假資方就。
俗則肴膳方丈,無思厭背;道則不雜種食,一缽知足。
然古佛道法,以為标幟,非聖自制,餘無知者。
如五分引,誠為後式。
受缽制意中。
初、叙食緣。
論語雲:君子謀道不謀食。
俗下,二、明異俗。
方丈列鼎,言其奢侈,種猶多也。
然下,三、示聖制。
諸佛标幟,出十誦文,軍中旗幟有所别故。
注引五分,彼雲:佛在蘇磨國,自作缽壞,令窯師燒。
初成金缽,次成銀缽。
佛言:王若聞者,謂我能燒金銀。
并令埋之。
後成鐵缽,青如閻浮樹,佛令用之,号蘇摩缽。
二、明體中。
出世貞素須離,非緣雜寶為器濫。
在家人木缽,外道石缽,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
由離諸濫,省事易得也。
二、體中。
初、簡濫。
貞謂志堅,素謂行潔。
寶、木、石三,皆不聽用。
按本起經:佛念往佛,以缽受食。
時四天王往頗那山,取石為缽,各以奉佛。
佛累于左手,以右手按之,合為一缽,四際分明。
所以比丘不聽者,恐濫上故。
又準智論:石缽體重,慈愍諸比丘故。
又雲:細石難得,粗者受膩故。
問:比丘三衣許濫佛者?答:缽但體殊,衣唯量别。
但下,顯體。
離濫易得,具二義故。
三、明色中應熏作色者。
以諸餘色并同俗故,受膩易脫,數有經營,妨道亂業。
制用熏持,唯被道衆,佛廣說之。
唯熏缽法,非俗常也。
今依律用,随作并成。
但鐵熏一者,多剝落耳。
西來鐵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
世有掍油諸缽,體相乃同,無奈色别,不成受也。
三色中,初叙制意,有三:一、異俗,二、不受膩,三、不廢業。
佛廣說者,見本律雜犍度。
彼雲:時瓶沙王布施比丘鐵缽,比丘不受。
佛言:聽畜。
乃至雲:畜缽不熏,生垢患臭。
佛言:應熏。
彼不知雲何熏。
聽作爐,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缽場,安支,以缽置上,缽爐覆上,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
若以新牛屎壅四邊,燒之。
當作如是熏。
今下,示熏法。
依律,即黑、赤兩色。
僧祇孔雀咽鴿色,即青翠色。
善見瓦缽貫左肩,青色是也。
鐵堅不入,故色易剝。
準善見鐵缽五熏,土缽二熏,則知西竺解熏法也。
世下,斥濫。
掍油,似今磁器。
四、缽量中,如多論解,種種不定,或以稱飯斤兩為法。
四分他部多說:上缽受三鬥,下者鬥半。
四、明量,引教中,初文。
多論自雲:論師種種異說,以一義為正。
謂一缽他受十五兩飯(缽他,量名),上缽受三缽他飯(秦鬥、二鬥),一缽他羹,餘可食者半(秦鬥、一鬥),即秦三鬥。
諸部多說,如鈔廣引。
律是姚秦時翻,猶行晉法,故唐雜令雲:鬥者,三鬥為之。
故知姬周本制,圭抄為本,如是乘之。
次科古。
晉、周制未改,故雲晉法。
唐令變古,古法可見。
算法起自六粟為圭,自圭、抄、撮、勺、合、升、鬥、斛,皆以十數乘之。
乘,增也。
計今大者未有容鬥,小者減本三升者,加法應量,便乖本制,不成相應;如母論中,不滿鬥半,則減五升,不成受也。
三中,大未容鬥,謂姬周鬥,似今三升已上;小減三升,亦即周升,似今一升太小,乖法。
引論證,非周時鬥半為唐五升。
有人雲: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随得成受,未必依論。
斥古中,初科。
妄執律文,彼制量食,非缽大小。
近聞愚者亦執此言,播醜于人,孤陋置耳。
今解不然。
人食多少,自須量料,及論缽量,須準聖言。
今有不食之人,或有食一升者,二食則嫌缽大,一食則嫌缽小,俱須依量,不容臆說。
必若過減,無任受淨,審知違教,故受獲罪。
次文,初責味教。
今下,次以事徴。
謂食不食多少不同,如何可準?俱下,三、勸依教。
無任受淨,加受說淨皆不成故。
五行護法善見,下文委之,如鈔複廣也。
五行護中,注文備顯,故但指之。
二、正加受用,十誦。
四分諸受文皆缺者,以覺明論士誦本東傳,至于翻時,随出便寫,貴存一部,無暇覆疏,尋複返西。
此無行用,故多缺也。
十誦翻弘,當世随缺,譯者問之,故文繁矣。
二、釋法辨缺中。
初文。
四分,即覺明誦來,兼解婆沙,故号論士。
羅什亦從傳受,是時遂有大、小毗婆沙師。
翻譯才就,拂衣西邁,不知所終。
十誦,即姚秦什師所翻。
餘近問于阗國僧:彼既大弘四分,何以律無受日等諸受持法?答雲:此無,但脫漏也。
彼國梵本十萬偈,從唐言譯,則有百餘卷。
羯磨别本,皆備諸受,有信當寄也。
次科于阗,即高昌,近于東夏,與月支等,皆土蕃耳。
有信當寄許諾之詞。
但傳文俱略,須知其緻,不得專執,計理法正,随法備文,不須疑也。
三中,法正即部主,既立宗集法,理必須備。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漫指淨主,故言不了。
五、明失受持相,義張四種,障礙故離。
一者、界礙,如律中說此樹非彼樹等,以随衣所在,界别不同,如别廣說。
五、失離列釋中,初界礙者,即作法、自然、十六種衣界,各不相通。
二者,染礙。
以男女同處,性相染污,譏謗由生,故制須離。
律諸戒約,多有斯例。
如同坐、同宿、同行、同乘,與衣、作衣,無論道俗,是女皆犯。
故多論中,除村界者,為護梵行也。
以義而推,無男有女,是為染礙。
二、染礙。
初顯相。
律下,舉例,且列六戒。
下定提舍,三十、九十,其例極多。
道俗,即尼衆、俗女。
故下,引證,即攝衣文。
證以下,結示。
三者,情礙。
如僧祇中兄弟分齊,五分多論外道異見、樂人部衆、王來入寺、諸所遊行門、取水處、大小便處,并非衣界,即如四分戒本下說。
三、情礙中。
僧祇:兄弟分居,同家别室,在中護衣,衆處非界。
五分多論:外道幻惑,樂人蕩逸,王臣威勢,若與同處,皆不自在。
遊行門等,皆都衆處。
既非衣界,制必随身。
下指四分,即離衣中。
四者,隔礙。
如僧祇中,天祠門外,須梯須鑰,無者失衣。
四分水陸道斷,同界難會,豈非失也?故五分雲:僧作羯磨,結不失衣界,而于中不得自在往返者,是離衣也。
四、隔礙。
僧祇:衣在祠中,梯鑰可入,方便開之。
四分可解。
五分不得自在,義通三礙,為物阻絕,即屬此收。
此之四失,廣如别疏,就文明義,羯磨解竟,須附文釋,前已廣解;作法攝衣,此明自然,皆歸戒本也。
結中,初指廣,即戒本;疏就下,示今略。
謂就今文,當廣其義而結,攝衣中已明;今此附文,不宜廣義。
須下,示前廣此略,各有宗故。
受尼師壇法,本梵音也,律翻坐具,故有明相,就文為二。
受坐具中,初科翻名。
有明相者,似此氈褥,對翻可見故。
(世雲為尼師制,又不識揲,故謂之壇者,謬矣。
) 初制緣起中。
為身者,以形骸所資,假斯故立也。
為衣者,若無坐具,以衣為敷,事不可也。
卧具者,恐損僧物,拟用藉之,自非無學,何免穢溢? 釋緣中,初科,三意:一、資己身;二、敬法衣;三、護僧物。
無學苦依未亡,尚有穢漏,入無餘已,然始免之。
長周尺量者,律雲: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
佛在人倍,人長八尺,佛則丈六,并依周尺以定律呂也。
更增半搩者,謂截竟加半搩耳,非謂相連說增也。
故佛滅度後一百年之時,毗舍離國擅行十事,不割縷淨,是其一擅。
今世盛有,即?阇風,妄情難信,但準聖言,自無答也。
二中,初明初量。
佛一搩手長二尺,人止一尺。
律呂猶準則也。
六律六呂,氣候不差故。
更下,次明增量。
初示增法。
故下,引斥妄行。
?阇十事,資持具引。
擅謂專辄不割縷。
淨謂統同增量,如法無過。
必須重者,以單薄用藉:一、損身增患,二、漏污僧物故也。
三中,初示不量二過,兼複損衣。
如僧祇可教誡者,情多樂廣,喜受僞法,故遮惡緣,預設防禁。
今不披律至廣長作,正法滅身也;除依教行,正法生身也;執此兩途,增漏障道也。
四中,初示律意;今下,斥非。
法之興廢,在于一身,可不慎乎?違教則如病須藥,依教則病差藥有,二俱障道,情不可留也。
注中諸相,并見鈔記。
言不得淨施者,以宅所履,本制須之,必受持也。
自餘聽畜,方開淨施。
今多說淨,無有受者,不可怪也。
說淨猶次,但無準的。
五中,初明制受非長,故不聽淨。
宅,居也。
今下,斥非。
不可怪者,不知教故。
說淨次者,次于受持勝不受故。
離宿不舍者,過非道标,雖離不失,是佛制故,離宿結罪。
六中,過謂情過,異三法服,故非道标。
諸部未見染色,義須袈裟為正。
七中,色準袈裟,離五正間。
注中,五分揲角助牢,不揲無過;伽論離宿不舍,不失法故。
律開減量,必以受持,但雲如法作也。
但諸部中令受,而無受文,義準衣缽,以知受舍。
釋法中,初示詞句。
律中制過開減,減非應量,故令改之。
但諸下,明所出。
知受舍者,令憶持故。
二、明受缽法,分為二。
前緣文列,義分為五:一、制意,二、論體,三、辯色,四、明量,五、行護。
初中。
以出家務道,本不謀食,然有待形,假資方就。
俗則肴膳方丈,無思厭背;道則不雜種食,一缽知足。
然古佛道法,以為标幟,非聖自制,餘無知者。
如五分引,誠為後式。
受缽制意中。
初、叙食緣。
論語雲:君子謀道不謀食。
俗下,二、明異俗。
方丈列鼎,言其奢侈,種猶多也。
然下,三、示聖制。
諸佛标幟,出十誦文,軍中旗幟有所别故。
注引五分,彼雲:佛在蘇磨國,自作缽壞,令窯師燒。
初成金缽,次成銀缽。
佛言:王若聞者,謂我能燒金銀。
并令埋之。
後成鐵缽,青如閻浮樹,佛令用之,号蘇摩缽。
二、明體中。
出世貞素須離,非緣雜寶為器濫。
在家人木缽,外道石缽,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
由離諸濫,省事易得也。
二、體中。
初、簡濫。
貞謂志堅,素謂行潔。
寶、木、石三,皆不聽用。
按本起經:佛念往佛,以缽受食。
時四天王往頗那山,取石為缽,各以奉佛。
佛累于左手,以右手按之,合為一缽,四際分明。
所以比丘不聽者,恐濫上故。
又準智論:石缽體重,慈愍諸比丘故。
又雲:細石難得,粗者受膩故。
問:比丘三衣許濫佛者?答:缽但體殊,衣唯量别。
但下,顯體。
離濫易得,具二義故。
三、明色中應熏作色者。
以諸餘色并同俗故,受膩易脫,數有經營,妨道亂業。
制用熏持,唯被道衆,佛廣說之。
唯熏缽法,非俗常也。
今依律用,随作并成。
但鐵熏一者,多剝落耳。
西來鐵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
世有掍油諸缽,體相乃同,無奈色别,不成受也。
三色中,初叙制意,有三:一、異俗,二、不受膩,三、不廢業。
佛廣說者,見本律雜犍度。
彼雲:時瓶沙王布施比丘鐵缽,比丘不受。
佛言:聽畜。
乃至雲:畜缽不熏,生垢患臭。
佛言:應熏。
彼不知雲何熏。
聽作爐,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缽場,安支,以缽置上,缽爐覆上,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
若以新牛屎壅四邊,燒之。
當作如是熏。
今下,示熏法。
依律,即黑、赤兩色。
僧祇孔雀咽鴿色,即青翠色。
善見瓦缽貫左肩,青色是也。
鐵堅不入,故色易剝。
準善見鐵缽五熏,土缽二熏,則知西竺解熏法也。
世下,斥濫。
掍油,似今磁器。
四、缽量中,如多論解,種種不定,或以稱飯斤兩為法。
四分他部多說:上缽受三鬥,下者鬥半。
四、明量,引教中,初文。
多論自雲:論師種種異說,以一義為正。
謂一缽他受十五兩飯(缽他,量名),上缽受三缽他飯(秦鬥、二鬥),一缽他羹,餘可食者半(秦鬥、一鬥),即秦三鬥。
諸部多說,如鈔廣引。
律是姚秦時翻,猶行晉法,故唐雜令雲:鬥者,三鬥為之。
故知姬周本制,圭抄為本,如是乘之。
次科古。
晉、周制未改,故雲晉法。
唐令變古,古法可見。
算法起自六粟為圭,自圭、抄、撮、勺、合、升、鬥、斛,皆以十數乘之。
乘,增也。
計今大者未有容鬥,小者減本三升者,加法應量,便乖本制,不成相應;如母論中,不滿鬥半,則減五升,不成受也。
三中,大未容鬥,謂姬周鬥,似今三升已上;小減三升,亦即周升,似今一升太小,乖法。
引論證,非周時鬥半為唐五升。
有人雲: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随得成受,未必依論。
斥古中,初科。
妄執律文,彼制量食,非缽大小。
近聞愚者亦執此言,播醜于人,孤陋置耳。
今解不然。
人食多少,自須量料,及論缽量,須準聖言。
今有不食之人,或有食一升者,二食則嫌缽大,一食則嫌缽小,俱須依量,不容臆說。
必若過減,無任受淨,審知違教,故受獲罪。
次文,初責味教。
今下,次以事徴。
謂食不食多少不同,如何可準?俱下,三、勸依教。
無任受淨,加受說淨皆不成故。
五行護法善見,下文委之,如鈔複廣也。
五行護中,注文備顯,故但指之。
二、正加受用,十誦。
四分諸受文皆缺者,以覺明論士誦本東傳,至于翻時,随出便寫,貴存一部,無暇覆疏,尋複返西。
此無行用,故多缺也。
十誦翻弘,當世随缺,譯者問之,故文繁矣。
二、釋法辨缺中。
初文。
四分,即覺明誦來,兼解婆沙,故号論士。
羅什亦從傳受,是時遂有大、小毗婆沙師。
翻譯才就,拂衣西邁,不知所終。
十誦,即姚秦什師所翻。
餘近問于阗國僧:彼既大弘四分,何以律無受日等諸受持法?答雲:此無,但脫漏也。
彼國梵本十萬偈,從唐言譯,則有百餘卷。
羯磨别本,皆備諸受,有信當寄也。
次科于阗,即高昌,近于東夏,與月支等,皆土蕃耳。
有信當寄許諾之詞。
但傳文俱略,須知其緻,不得專執,計理法正,随法備文,不須疑也。
三中,法正即部主,既立宗集法,理必須備。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