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關燈
小
中
大
,特加五條以為簡别,雖無所出,今亦用之。
兩衆沙彌同居一位,依論聽畜上下二衣,各加受法,如上明也。
必有他緣,更無可服,則用僧尼三衣亦得。
唯加缦法,理須反披。
若加受法,大同上衆,轉名三衆,以為異耳。
二、沙彌中,初示正衣,二皆缦服。
多論雲:一當安陀會,一當郁多羅僧。
必下,次明從衣,文但明通。
準加法中,沙彌尼亦有覆肩,祇支則為塞也。
四、受衣方法。
就文為二:初、明五衆受衣法;二、受坐具法。
更分雜碎去,至時在口中也。
四、正加中,初文。
更分雜碎者,就五衆中,初、對首受舍,二、心念受舍。
又對首中,初僧後尼;僧中,先受後舍;受中,初大後小;大僧中,初三衣,後缦衣。
省煩不分,故令口舉。
就三衣中,初受,後舍。
就安陀會中,分為二:先顯可持三衣;大德念下,就衣加法。
前中雲應受持之,不出其文,緻有諸師行事罔濫次。
科僧受安陀會,制受标中。
律中有義無文,古人罔濫有二:一師不取外部,故但手持;一師雖用他宗,而不曉教。
有人不加言教,但奉持無離,即是受也。
若爾,何以文中雲有疑舍受?明知有法,故須舍之;不受持者,自犯罪耳。
由失法故,無宜不受。
釋中,初文,初出古所執;若下,據文難破。
有人用僧祇受者,此迷教也。
彼律開夜會,此部制明相,有緩急也,何得妄行?今用十誦持犯相類也。
次科,初指昔迷,後示今用。
僧祇,夜分暫到衣所,即不失法;四分、十誦,并護明相。
文中,若疑者,謂曾受持;後忘,謂未欲重加受,疑情不遣,故須先舍後受明白也;或可先受後難,事訖疑生,失不未了,故須舍受。
次釋有疑。
初科有二:初約迷忘明疑;或下,次約難緣明疑,謂奪、失、道、斷、染、隔等緣。
問:疑是無知,何不結罪?答:此中疑從事生,非本不學也。
以心境迷忘,至佛方除。
如夜暫出,作心防護,不謂失衣。
忽然地了,人衣兩别,此失無疑。
疑謂未明,雲霧闇塞,非問自知。
忽然日出,此之迷事,非學得知。
故須舍之,無罪可負。
問答中。
初示疑心。
若生來不學,臨境瞢然,此可結犯。
今是事迷,縱前不學,非學之功,故無有罪。
忘是無明,至佛方盡。
如下,出迷相非問。
自知自合,作能負違也。
又雲青黃等者,由異俗故,義須應法;若猶本染,諸判不成,雖強加持,重結罪也。
三、非色中,初文。
異俗,謂出俗之人,不依俗色;本染,即五正間,強加重結,犯九十新衣戒,更增無知等。
問:如今大衣,并非複作,又是正色,成受用不?答:必有外緣,聽用無罪。
無緣有财,故單者犯。
如善見中,若見着五大色衣者,有智慧人知是失衣比丘,唯暫得着,後求如法,不可妄行,非複暫受。
如上已說,可通覽也。
問:雙牒二事,且據大衣;若論非色,餘二亦同。
答中。
初約緣有無以定開制。
如下,引示。
初決非色。
有智慧人,即知教者。
非下,次指非,複前第五門受成着犯。
依文為三,謂正、從、缦也。
前正衣中,初明作法正儀。
下衣有四種下,解其所以,謂割等四,如文列也。
褶葉一種,局在下衣,餘通上二。
先明正三品者,謂割褋褶作五條也。
從有二十一,謂取十八品大衣,二品中衣。
一通缦者,同加安陀會也。
加法正衣中,初點文;下衣下,釋注。
初别示正衣;先下,次總明正從。
文中雲若将從衣受者,如文極顯,至時演示也。
何以通之?如律無安陀會,尚許借衣受之,何況自有三衣,而不聽加受法? 加從中,初科,初點文;何下,釋開意,準借況自,理必開聽。
有懼行事,縫諸條葉,唯留五條,一長一短,即衣加受。
今不同之,缦衣類極下也,猶尚通下及上,況正三衣不得加作?但依相題,加三法故。
次科,初叙異。
懼行事者,謂疑教也。
縫條葉者,謂以大衣加從餘條,并須縫之,隻留五條開葉,如數入法,故曰即衣加受(準此,自古衣皆開相,今并縫合)。
今下,正斥。
舉缦為況,以顯體通。
依相題者,如文安陀會二十五條等。
次缦安多會。
如五分中,開受服用,此通二衆衣也。
皆是從攝,題名異耳,據體一也。
若從人正,則沙彌服受,法如下也。
缦衣中,初引五分,上通二衆;若下,次據多論,正屬下衆。
二、明受郁多羅法。
有文為憂多,猶陀衛多會,陀、會取音之訛鄭耳。
正但有二,如文列之。
從有二十二品,将十八品大衣、三品下衣、一品通缦,則滿數矣。
文中加從者,牒相如衣體加,餘并依文則是也。
二、郁多中。
初、示異名。
憂、郁音轉。
下衣三名,安字是同。
下二字諸出各别,舉以比之,故雲猶也。
論語雲:惡鄭聲以亂雅樂。
(淫樂犯自鄭、衛,故曰鄭聲。
雅樂即古樂。
)雅即是正,鄭謂不正。
今謂邊國失正梵音,故雲訛鄭。
正下,次、示正。
從文下,三、明加從。
牒相如衣,準前不異。
三、受僧伽梨中,正、從如上,文亦具了。
雲若幹長短者,前之兩衣,條數揩定,更無延促,故受如文。
必有從者,方從改定。
若據大衣、割褋各九條堤相異,何得定言?至時觀相,方牒入法,故雲若幹。
應用諸品,可不爾也。
三、伽梨中,初示正;從雲下,釋詞。
句若幹者,數之通名。
初明前二數定;若下,正示。
大衣多品,故牒通名,臨時加改。
下衆受缦衣法中,引律證須,不得不受。
有人雲:三衆未具,何得同持?文中有罪,此剩結也,此非名語。
一戒可剩,或是失本;通戒并有,何得妄消?況複論釋與律符會,如文說也。
下衆缦衣中,初點文。
有下,斥妄。
初叙妄。
彼謂未具,未合加持,豈有離罪?離衣戒後,三衆結吉,乃是餘剩之罪,非實犯也。
此下,正斥。
非名語者,責其無稽也。
若隻此一戒結三衆罪,或失結之本意,非理而結,容可為剩。
今并不然,諸戒并有,非一戒也。
律論相符,非失本也。
指如文者,并見注中。
後明舍法中。
四分有疑,如上開也,非謂開舍而得離宿。
故僧祇雲:夜往會衣,不能得遂,佛令遙舍。
以輕易重,甯無衣故,犯吉羅也。
若舍無罪,須用白二。
以輕換重,随義亦然。
餘則不開也。
又如五分換易故舍,善見多論壞相失舍,如是不定,同皆舍故。
或對衣作,或緣隔作,并同成也。
舍法中,初科。
初釋四分,開文同上。
非下,次明諸舍。
初明作法舍。
僧祇:遙舍,以缺衣吉,易離衣堕。
(借衣如受,則免缺衣。
)白二舍者,即如戒本除僧羯磨,以輕換重,同是作法開離,故雲随義亦然。
又下,五分換易舍見。
下心念中,多見壞相,以失為舍。
或下,總結。
對衣謂白二,換易緣隔,即遙舍也。
就分四句:一、舍衣不得罪,二、得罪不舍衣。
餘二俱句,解如戒本,就文如彼。
次曆句中,初句如白二等,次句即犯離衣戒,三、兩亦句如僧祇,四、俱非句即持奉者。
下指戒,疏見三十中。
問:受、舍相類,何以三一說别者?答:相違故也。
如舍戒法,一說便成。
三、問答中,初問易解。
問:結界、舍界,同白二者?答:僧和難得,故須忍默,餘别不類也。
次難引僧比别,非類可知。
尼受二衣中,文緣并具。
尼二衣中,初科,文緣即法注。
而異本制者,覆肩肘量,薄有所承;祇支全改,義須引定;文雖約量,漸訛替變。
次科總标中,以祇支、覆肩并約肘量,顯是方服。
覆肩猶存方相,故薄有承;祇支已作褊衫,故漸訛替。
文即僧祇。
然今衣相,都乖本服,昌言非重,通世共行。
況此法衣,相殊俗制,依法加受,無宜不合。
如律文雲得下廣衣,聽作祇支,則與今量頗同類也。
然依文加,不可從古交與相違,但雲如法,知非法故。
釋祇支中,初責其違教。
昌言即佛語,尚書雲禹聞昌言而必拜,謂善言也。
況下,次勸其加受。
如下,三、引類通。
許律正作上狹下廣,似今褊袖,故雲同類。
下令依文,即指詞句。
古依僧祇,牒量加受,事不稱法,今不可從。
心念受舍衣中,如文,五分但雲獨住此處,界内無人,準得。
心念中,初科,初準文;此下,義判。
有人雲:此對首法,無人開心念,必須自且至夕坊道覓人,必無可證,乃可加法。
豈聞聽獨曾不待對,太自輕也。
但延伫候,不過明相,恐犯缺衣。
如僧祇中清且不得心念說戒待客比丘,意可見也。
斥異中,初文,初明伫待;但下,示分齊;如下,引據。
今解雲:法有通塞,約緣故開,不可一例。
但界無人,即得自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如結小界及以戒場,為勞動人,故開别作。
對首舍堕,未勞待僧,不同說、恣。
彼此通奉,任情安也。
此之獨受,一往即成。
後人重至,更不勞作,不同說、淨。
言中不了,值人更說,文如後也。
次科。
初立義。
說戒、說淨,則須待人;加衣不須,故雲通寒。
如下,二、舉例,有二:一、引小界戒場例。
行法取成,但恐煩衆,豈須待耶?二、引别人忏舍例。
由本對僧,若須相待,不應開别。
不同下,三、釋妨。
初釋說恣須待,衆别異故。
此下,二、釋心念。
說淨須待,受淨
兩衆沙彌同居一位,依論聽畜上下二衣,各加受法,如上明也。
必有他緣,更無可服,則用僧尼三衣亦得。
唯加缦法,理須反披。
若加受法,大同上衆,轉名三衆,以為異耳。
二、沙彌中,初示正衣,二皆缦服。
多論雲:一當安陀會,一當郁多羅僧。
必下,次明從衣,文但明通。
準加法中,沙彌尼亦有覆肩,祇支則為塞也。
四、受衣方法。
就文為二:初、明五衆受衣法;二、受坐具法。
更分雜碎去,至時在口中也。
四、正加中,初文。
更分雜碎者,就五衆中,初、對首受舍,二、心念受舍。
又對首中,初僧後尼;僧中,先受後舍;受中,初大後小;大僧中,初三衣,後缦衣。
省煩不分,故令口舉。
就三衣中,初受,後舍。
就安陀會中,分為二:先顯可持三衣;大德念下,就衣加法。
前中雲應受持之,不出其文,緻有諸師行事罔濫次。
科僧受安陀會,制受标中。
律中有義無文,古人罔濫有二:一師不取外部,故但手持;一師雖用他宗,而不曉教。
有人不加言教,但奉持無離,即是受也。
若爾,何以文中雲有疑舍受?明知有法,故須舍之;不受持者,自犯罪耳。
由失法故,無宜不受。
釋中,初文,初出古所執;若下,據文難破。
有人用僧祇受者,此迷教也。
彼律開夜會,此部制明相,有緩急也,何得妄行?今用十誦持犯相類也。
次科,初指昔迷,後示今用。
僧祇,夜分暫到衣所,即不失法;四分、十誦,并護明相。
文中,若疑者,謂曾受持;後忘,謂未欲重加受,疑情不遣,故須先舍後受明白也;或可先受後難,事訖疑生,失不未了,故須舍受。
次釋有疑。
初科有二:初約迷忘明疑;或下,次約難緣明疑,謂奪、失、道、斷、染、隔等緣。
問:疑是無知,何不結罪?答:此中疑從事生,非本不學也。
以心境迷忘,至佛方除。
如夜暫出,作心防護,不謂失衣。
忽然地了,人衣兩别,此失無疑。
疑謂未明,雲霧闇塞,非問自知。
忽然日出,此之迷事,非學得知。
故須舍之,無罪可負。
問答中。
初示疑心。
若生來不學,臨境瞢然,此可結犯。
今是事迷,縱前不學,非學之功,故無有罪。
忘是無明,至佛方盡。
如下,出迷相非問。
自知自合,作能負違也。
又雲青黃等者,由異俗故,義須應法;若猶本染,諸判不成,雖強加持,重結罪也。
三、非色中,初文。
異俗,謂出俗之人,不依俗色;本染,即五正間,強加重結,犯九十新衣戒,更增無知等。
問:如今大衣,并非複作,又是正色,成受用不?答:必有外緣,聽用無罪。
無緣有财,故單者犯。
如善見中,若見着五大色衣者,有智慧人知是失衣比丘,唯暫得着,後求如法,不可妄行,非複暫受。
如上已說,可通覽也。
問:雙牒二事,且據大衣;若論非色,餘二亦同。
答中。
初約緣有無以定開制。
如下,引示。
初決非色。
有智慧人,即知教者。
非下,次指非,複前第五門受成着犯。
依文為三,謂正、從、缦也。
前正衣中,初明作法正儀。
下衣有四種下,解其所以,謂割等四,如文列也。
褶葉一種,局在下衣,餘通上二。
先明正三品者,謂割褋褶作五條也。
從有二十一,謂取十八品大衣,二品中衣。
一通缦者,同加安陀會也。
加法正衣中,初點文;下衣下,釋注。
初别示正衣;先下,次總明正從。
文中雲若将從衣受者,如文極顯,至時演示也。
何以通之?如律無安陀會,尚許借衣受之,何況自有三衣,而不聽加受法? 加從中,初科,初點文;何下,釋開意,準借況自,理必開聽。
有懼行事,縫諸條葉,唯留五條,一長一短,即衣加受。
今不同之,缦衣類極下也,猶尚通下及上,況正三衣不得加作?但依相題,加三法故。
次科,初叙異。
懼行事者,謂疑教也。
縫條葉者,謂以大衣加從餘條,并須縫之,隻留五條開葉,如數入法,故曰即衣加受(準此,自古衣皆開相,今并縫合)。
今下,正斥。
舉缦為況,以顯體通。
依相題者,如文安陀會二十五條等。
次缦安多會。
如五分中,開受服用,此通二衆衣也。
皆是從攝,題名異耳,據體一也。
若從人正,則沙彌服受,法如下也。
缦衣中,初引五分,上通二衆;若下,次據多論,正屬下衆。
二、明受郁多羅法。
有文為憂多,猶陀衛多會,陀、會取音之訛鄭耳。
正但有二,如文列之。
從有二十二品,将十八品大衣、三品下衣、一品通缦,則滿數矣。
文中加從者,牒相如衣體加,餘并依文則是也。
二、郁多中。
初、示異名。
憂、郁音轉。
下衣三名,安字是同。
下二字諸出各别,舉以比之,故雲猶也。
論語雲:惡鄭聲以亂雅樂。
(淫樂犯自鄭、衛,故曰鄭聲。
雅樂即古樂。
)雅即是正,鄭謂不正。
今謂邊國失正梵音,故雲訛鄭。
正下,次、示正。
從文下,三、明加從。
牒相如衣,準前不異。
三、受僧伽梨中,正、從如上,文亦具了。
雲若幹長短者,前之兩衣,條數揩定,更無延促,故受如文。
必有從者,方從改定。
若據大衣、割褋各九條堤相異,何得定言?至時觀相,方牒入法,故雲若幹。
應用諸品,可不爾也。
三、伽梨中,初示正;從雲下,釋詞。
句若幹者,數之通名。
初明前二數定;若下,正示。
大衣多品,故牒通名,臨時加改。
下衆受缦衣法中,引律證須,不得不受。
有人雲:三衆未具,何得同持?文中有罪,此剩結也,此非名語。
一戒可剩,或是失本;通戒并有,何得妄消?況複論釋與律符會,如文說也。
下衆缦衣中,初點文。
有下,斥妄。
初叙妄。
彼謂未具,未合加持,豈有離罪?離衣戒後,三衆結吉,乃是餘剩之罪,非實犯也。
此下,正斥。
非名語者,責其無稽也。
若隻此一戒結三衆罪,或失結之本意,非理而結,容可為剩。
今并不然,諸戒并有,非一戒也。
律論相符,非失本也。
指如文者,并見注中。
後明舍法中。
四分有疑,如上開也,非謂開舍而得離宿。
故僧祇雲:夜往會衣,不能得遂,佛令遙舍。
以輕易重,甯無衣故,犯吉羅也。
若舍無罪,須用白二。
以輕換重,随義亦然。
餘則不開也。
又如五分換易故舍,善見多論壞相失舍,如是不定,同皆舍故。
或對衣作,或緣隔作,并同成也。
舍法中,初科。
初釋四分,開文同上。
非下,次明諸舍。
初明作法舍。
僧祇:遙舍,以缺衣吉,易離衣堕。
(借衣如受,則免缺衣。
)白二舍者,即如戒本除僧羯磨,以輕換重,同是作法開離,故雲随義亦然。
又下,五分換易舍見。
下心念中,多見壞相,以失為舍。
或下,總結。
對衣謂白二,換易緣隔,即遙舍也。
就分四句:一、舍衣不得罪,二、得罪不舍衣。
餘二俱句,解如戒本,就文如彼。
次曆句中,初句如白二等,次句即犯離衣戒,三、兩亦句如僧祇,四、俱非句即持奉者。
下指戒,疏見三十中。
問:受、舍相類,何以三一說别者?答:相違故也。
如舍戒法,一說便成。
三、問答中,初問易解。
問:結界、舍界,同白二者?答:僧和難得,故須忍默,餘别不類也。
次難引僧比别,非類可知。
尼受二衣中,文緣并具。
尼二衣中,初科,文緣即法注。
而異本制者,覆肩肘量,薄有所承;祇支全改,義須引定;文雖約量,漸訛替變。
次科總标中,以祇支、覆肩并約肘量,顯是方服。
覆肩猶存方相,故薄有承;祇支已作褊衫,故漸訛替。
文即僧祇。
然今衣相,都乖本服,昌言非重,通世共行。
況此法衣,相殊俗制,依法加受,無宜不合。
如律文雲得下廣衣,聽作祇支,則與今量頗同類也。
然依文加,不可從古交與相違,但雲如法,知非法故。
釋祇支中,初責其違教。
昌言即佛語,尚書雲禹聞昌言而必拜,謂善言也。
況下,次勸其加受。
如下,三、引類通。
許律正作上狹下廣,似今褊袖,故雲同類。
下令依文,即指詞句。
古依僧祇,牒量加受,事不稱法,今不可從。
心念受舍衣中,如文,五分但雲獨住此處,界内無人,準得。
心念中,初科,初準文;此下,義判。
有人雲:此對首法,無人開心念,必須自且至夕坊道覓人,必無可證,乃可加法。
豈聞聽獨曾不待對,太自輕也。
但延伫候,不過明相,恐犯缺衣。
如僧祇中清且不得心念說戒待客比丘,意可見也。
斥異中,初文,初明伫待;但下,示分齊;如下,引據。
今解雲:法有通塞,約緣故開,不可一例。
但界無人,即得自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如結小界及以戒場,為勞動人,故開别作。
對首舍堕,未勞待僧,不同說、恣。
彼此通奉,任情安也。
此之獨受,一往即成。
後人重至,更不勞作,不同說、淨。
言中不了,值人更說,文如後也。
次科。
初立義。
說戒、說淨,則須待人;加衣不須,故雲通寒。
如下,二、舉例,有二:一、引小界戒場例。
行法取成,但恐煩衆,豈須待耶?二、引别人忏舍例。
由本對僧,若須相待,不應開别。
不同下,三、釋妨。
初釋說恣須待,衆别異故。
此下,二、釋心念。
說淨須待,受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