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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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第四,約境明量,戒不可分,随人立四。
第四,數量标中,戒不可分,境量同故,随人立四、五、八、十具。
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雲:五戒相者,于一切衆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衆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
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并以形期,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三戒。
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五戒正明中。
初明情境。
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淫、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
乃至者,須雲可盜、不可盜,可淫、不可淫。
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
小教境量,齊此而已。
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
三因緣者,單曆三毒。
并下,次非情境。
咽咽三戒,兼前共發。
十五戒上,别列兩境。
縱下,總示。
境滅戒存,如前句義。
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問:先受戒時,于一切女三境下邪,後取此女,犯戒以不?答:不犯。
以于女上受非邪行,今自己妻依禮非邪。
初問疑,謂受時非妻,後娶成犯故。
三境即三道。
答中,本期離邪,無所違故。
問:殺盜随境,各唯一戒,雲何于淫,遂分三境?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
次問難上淫境,獨異餘戒,答文可解。
若爾,死有四處,亦應一身立四殺戒?答:不可也。
随殺一處,諸根并死;可以随淫一境,餘境同壞。
故四死同一戒,一淫分三品。
難中,以殺難淫,應開四境四處,即咽、腦、心、腰,皆可緻命。
答中,初句判非;随下,辨異;故下,結示。
問:七支俱命業,何以偏制四?答:略指重者,非謂不無。
故善生雲:優婆塞五戒、八戒、十戒,無無義語、兩舌、惡口,是事不然。
我今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分。
智論亦爾。
佛法貴實,故以不妄為先。
自餘通攝,不在言及。
三、問。
五中,口業但列妄語,故有是問。
答中,初略示。
故下,引證。
善生中,初斥非。
十戒上合有沙彌字,無義語言不合義,即绮語也。
我下,顯理。
若但禁妄,通餘三種,口業非淨。
故智論以重攝輕,故知通制。
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
用曆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就業非情,為八為十。
且以七毒,就文曆之,随一一境,得三十五戒。
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義推中。
初離七毒。
三單可解。
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
一合,即三毒并起。
用下,曆戒。
初列位。
約文五者,據列相文。
對境七者,五中開淫,三境就業。
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淫則為十。
(昔雲因明八戒、十戒者,謬矣。
)且下,正曆。
合數可見。
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曆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八戒中,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為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
三、明十戒,衆生同上,非情得六,則有十也。
以毒通曆,可以準知。
此律文中,同僧七支,學是有願,皆吉羅故。
十戒中,初示數,即上九中更加捉寶曆之,共為七十;對境十二;就業非情,則十三、十五。
此下,辨犯。
此律文者,簡異多宗,即大小持犍度。
四、明大戒。
如多論雲:一一衆生身口七支,若不受戒,皆因起惡。
由受戒約,同翻為善。
三種善根,曆于七支,成二十一。
餘則例知。
大戒示量有情中,初文,初叙遍發所以;三下,曆示戒數;餘例知者,七支外諸篇聚制也。
若以互起,則列七門。
淫境士女,随分二三。
女人身九,六十三戒。
男子身八,五十六戒。
次科,初示心毒;淫下,開境對曆,男女數異。
自餘非情,地水火風,虛空草木,凡聖教理,随有一境,起過塵沙。
今反從善,成塵沙戒,則無量矣。
非情中。
初示境量。
凡聖理教,謂凡聖所說者,并非情攝。
随下,曆數。
随一一境,七毒曆之。
境尚無量,以毒曆戒數,則叵知矣。
如善生雲:衆生無量,大海無邊,虛空無際,草木無數;戒善同爾,亦無分齊。
引證中,善生五量,括盡諸境、衆生、有情,餘四無情大地,摘在後科。
故多論雲:于非衆生,亦得無量戒善功德。
如十方世界所有大地,下至金輪,傷如微塵,皆得其罪。
一一塵處,今翻戒善,複無量也。
如壞一草,萌芽葉華,一一得罪,反罪成福,又無量也。
故善生雲:大地無邊,戒亦如是。
多論有二:初舉地塵,土輪至金輪,皆屬地大故;如下,次明草木,仍引善生覆證前段。
問:約情七支,攝戒盡不? 問:攝戒中約情,謂有情也。
答:盡通收故,如打、搏等,落殺戒中。
攝盡中,且約四根本統收諸戒,罄無不盡,何況七支?文中且舉殺戒種類所歸,餘三皆然。
又解:不盡何得相攝?一、輕重不同,二、能防體别。
殺、打二戒,因果條别。
故善生雲:除十葉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
故知不盡。
攝不盡中,初科。
初立義。
輕重即所防過,能防謂對治行。
如殺犯重,打但得提,所防既殊,能防亦别。
方便、果本,彼此不同,既非相攝,故知不盡。
故下,引例。
十業前七,即是七支。
彼經十外,更有業戒,例今七支,不攝明矣。
善惡法,法即是業。
若爾,善惡何以但十?答:且列根本,重故先解,自餘支條,略不盡矣。
次科難意,謂既有餘善惡法,何但列十者,答中可解。
就十業中,互為四句:一、善而非戒,十中後三,但制意地,非所持故;二、戒而非善,謂惡律儀;三、俱是者,十中前七,随分修行名善,要期普周名戒;四、俱非者,身、口、無記也。
料簡中,初文初句。
後三意業,小教不制,故非所持。
三中,前七對治是善,要誓是戒。
就餘三戒十中,前四俱善戒也,後六善而非戒,如上四分善生經說,四人所受通七支也。
次科,初依多宗。
餘三即五、八、十,前四并通戒善,後六三戒不制,故雲非戒。
如下,次示今宗。
四人即婆塞、淨行、沙彌、大僧,所對四戒,通制七支。
若據菩薩十善俱戒,如下四分心念故犯,亦同相也。
三中。
初對菩薩戒。
由制單意,故通後三,俱是戒攝。
如下,次對本律。
言如下者,即諸犍度。
律制發心作、心念作并吉,又一切時中常爾一心,違皆結犯。
此宗制教,義同菩薩,但瞥爾重緣以分大小耳。
第三、随相,分文為三:初、四重者,止持行相;二、授四依,作持行相;三、汝已受下,總結前二,勸以學方。
就初止持前緣中,由不即說羯磨通昧,謂犯非過,須前即示,恐進無緣,故略明四重聖行根源;餘所未知,律制修學,如十誦中乃至十三殘法。
第三,戒相,止持中,初文。
初叙不說之損。
羯磨詞中,但标受具,故雲通昧。
須下,次明即說之益。
恐進無緣,謂後受成障。
本宗四重,由是行根;十誦兩篇,蓋取戒分。
四重初篇,如戒本疏,今略消文。
次分釋中,初科,上二句指廣,今下,标分。
就分為二:初标舉總相,後随四問結之。
就前善男子聽者,誡其身心也。
且舉三号說四重者,明人尊教切,不得輕陵随也。
犯非沙門釋子者,簡絕門人不在我族也。
尼受相中雲族姓女,大同此也。
總相中。
初科四節。
耳聽心思,故誡身心。
三号:一、如來,二、至真,三、等正覺。
簡絕門人,對非沙門。
不在我族,對非釋子,以稱釋子同佛族故。
引尼說相,預點後文,同此釋故。
沙門者,舊翻為桑門,音之互也。
涅槃雲沙門那者,是本音也。
或雲乏道、貧道以譯之,皆謙虛自收,不伐德也。
今譯為息惡者,取其意也。
元拔俗來入非家者,決誓斷惡,息本習也。
别釋初文。
初示梵言。
二皆訛略,涅槃為正。
或下,明翻譯。
謂貧乏道德,故雲謙虛等。
收謂收斂。
自稱所能,謂之伐德。
若準涅槃,釋義則别。
彼雲:沙門名乏,那名道。
斷一切乏(愚失法利,故加貧乏),斷一切道(修八正道,斷諸邪道)。
以是義故,名沙門那。
上依古翻。
今下,次引今譯。
元拔俗者,謂離父母之家;入非家者,即造空寂之道。
釋子者,如阿含中及律八喻,四河入海,無複餘名,四姓出家,同稱釋種。
如律複召雲釋迦子者是也。
上單召之,故雲釋也。
中梵如此,唐言譯之為能仁也。
以四子被斥于雪山南,人民歸之,奄成大國。
父後得聞,便曰吾子仁育,故有多能,因從姓也。
廣如僧祐釋氏譜十卷明之。
所言子者,男子之通稱,即有孳育之緣,謂紹先聖之後也。
餘者何由說盡且削也。
釋子中,初明同族。
律八喻,即海八德。
佛告阿難:海有八未曾有:一、大海漸漸深,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川來會無複異稱,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生衆寶,七、大身衆生居住,八、同一鹹味。
八中,第四、正符今意。
下四河等,即阿含文中梵香山無熱惱池,四方流出以為四河:一、恒伽,二、辛頭,三、婆叉,四、私陀。
四姓:一、刹帝利,二、婆羅門,三、毗舍,四、首陀。
複召是具舉,單召即語略。
中下,翻名。
初翻釋字。
仍引本緣,如來宗祖得姓之始。
昔懿摩王有四子:一名面光,二名象食,三名路指,四名莊嚴。
少有所犯,父擯出國,到雪山邊,住直林中(即雪山南),歸者如市,郁為強國。
父王遙歎:我子釋迦,本翻仁能,順此方言,故回倒耳。
今直示華語,故雲吾子等。
僧祐律師出梁朝,即祖師先身,撰釋迦譜凡十卷,今見藏中。
所下,次解子字。
孳育緣者,佛口生故。
紹先聖後者,嗣法王位故。
孳音茲,生息也。
紹即繼嗣。
餘下,指廣,具如譜中。
就列相中。
淫戒分三:初、列相示;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明誡約;三、答言能對僧立誓也。
前又分二: 初、汝一切不得淫作不淨行者,總舉重輕,俱不應也。
以摩觸、粗語、漏失等相,是淫事也,故通誡之也。
淫戒總舉中,既雲一切不淫,則根條種類,無不誡也;文舉僧殘,而雲等相,等取餘篇。
二、若比丘下,依重說示。
以前總舉治含收棄,棄是本防,故正列也。
就分為三,謂法、喻、合。
淫是障道之源,頭是納塵之要,去頭無所受用,喪本聖道便失故也。
如解脫道論解之。
次依重中。
初叙起。
前總舉者,蹑上科也。
治含收棄。
殘下諸篇,犯忏可收。
初篇四重,犯則永棄。
恐濫餘輕,故須别列。
就下,正釋。
初分文。
經中,初至非釋子法也。
爾時下,喻也。
比丘下,合也。
淫下,通釋。
初句釋法,次句釋喻。
納塵要者,通六塵故,四塵唯局。
觸通身分,法有冥緣。
去下二句釋合。
下指論解。
彼曰:雲何頭為戒義?答:如人無頭,一切諸根不複取塵,是時名犯。
如是比丘以戒為頭,若頭斷已,失諸善法,于此佛法謂之為死。
又标宗引婆沙雲:戒名為頭,能見苦谛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
如資持委釋。
二、盜戒,分文同前;若比丘下,重加誡。
盜戒标中雲:分文同前,大分為三:一、列相,二、誡約,三、立誓。
初中又二。
初總舉重輕。
下至草葉,上至過五,即知通含。
若比丘下,别示重戒。
此又分三:法、喻、合也(餘之二戒,并同此分)。
疏中唯點别示一科,望前總舉,故曰重加。
文列破斫燒薶壞色者,如條部中,為除疑懷,謂非盜損,故前呈示,至時引解,不勞煩文。
釋相中,破、斫等文,說相本無,出律條部,引後加前,故示列意。
下令引解,如鈔釋相及戒本疏,雖非盜取,破壞成功,計直結犯。
盜譬多羅樹者,中國有之,其皮可書,即經葉是。
雲貝多者,但妄謂耳。
有人以松以榈,皆非本物。
所以譬者,盜奪他财,則法身無嗣,如樹拔心,則根幹枯朽也。
釋喻中。
初正名體。
皮如絹素,彼用為經。
貝多是名訛,松榈即體别。
所下,次釋喻意,合法可知。
三殺戒中,例分同前。
下至蟻子,取極細也。
蟲難具識,而蟻偏多,曾見黃細,狀如微砂,據目見者為量耳。
如大集中,大如微塵十六分之一,不在教也。
文雲非藥者,非是可活之藥也。
若厭禱者,厭謂符祝抑伏,禱謂憑托鬼神。
殺戒釋中三。
第四,數量标中,戒不可分,境量同故,随人立四、五、八、十具。
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獲多少。
如多論雲:五戒相者,于一切衆生,可殺不可殺,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衆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來有命之類,皆得四戒。
以三因緣,得十二戒。
并以形期,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三戒。
以初受時,一切是酒,皆不飲故。
縱使入般酒盡,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五戒正明中。
初明情境。
不可殺、不可欺者,或約境強,如佛、聖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動微物,不可淫、妄等;或不可親,如諸天、餘洲、餘趣等。
乃至者,須雲可盜、不可盜,可淫、不可淫。
阿鼻、非想,約豎論;傍及大千,據橫說。
小教境量,齊此而已。
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發。
三因緣者,單曆三毒。
并下,次非情境。
咽咽三戒,兼前共發。
十五戒上,别列兩境。
縱下,總示。
境滅戒存,如前句義。
入般對情,酒盡即非情。
問:先受戒時,于一切女三境下邪,後取此女,犯戒以不?答:不犯。
以于女上受非邪行,今自己妻依禮非邪。
初問疑,謂受時非妻,後娶成犯故。
三境即三道。
答中,本期離邪,無所違故。
問:殺盜随境,各唯一戒,雲何于淫,遂分三境?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
次問難上淫境,獨異餘戒,答文可解。
若爾,死有四處,亦應一身立四殺戒?答:不可也。
随殺一處,諸根并死;可以随淫一境,餘境同壞。
故四死同一戒,一淫分三品。
難中,以殺難淫,應開四境四處,即咽、腦、心、腰,皆可緻命。
答中,初句判非;随下,辨異;故下,結示。
問:七支俱命業,何以偏制四?答:略指重者,非謂不無。
故善生雲:優婆塞五戒、八戒、十戒,無無義語、兩舌、惡口,是事不然。
我今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分。
智論亦爾。
佛法貴實,故以不妄為先。
自餘通攝,不在言及。
三、問。
五中,口業但列妄語,故有是問。
答中,初略示。
故下,引證。
善生中,初斥非。
十戒上合有沙彌字,無義語言不合義,即绮語也。
我下,顯理。
若但禁妄,通餘三種,口業非淨。
故智論以重攝輕,故知通制。
今以義推,貪等諸毒,間雜不定,三單三雙,一合為七。
用曆過境,約文為五,對境為七,就業非情,為八為十。
且以七毒,就文曆之,随一一境,得三十五戒。
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類推。
義推中。
初離七毒。
三單可解。
三雙者:一、貪瞋,二、貪癡,三、瞋癡。
一合,即三毒并起。
用下,曆戒。
初列位。
約文五者,據列相文。
對境七者,五中開淫,三境就業。
非情七支外,加酒為八,開淫則為十。
(昔雲因明八戒、十戒者,謬矣。
)且下,正曆。
合數可見。
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曆緣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八戒中,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實九,合數如文,準前對境為十一,就業非情則十二、十四。
三、明十戒,衆生同上,非情得六,則有十也。
以毒通曆,可以準知。
此律文中,同僧七支,學是有願,皆吉羅故。
十戒中,初示數,即上九中更加捉寶曆之,共為七十;對境十二;就業非情,則十三、十五。
此下,辨犯。
此律文者,簡異多宗,即大小持犍度。
四、明大戒。
如多論雲:一一衆生身口七支,若不受戒,皆因起惡。
由受戒約,同翻為善。
三種善根,曆于七支,成二十一。
餘則例知。
大戒示量有情中,初文,初叙遍發所以;三下,曆示戒數;餘例知者,七支外諸篇聚制也。
若以互起,則列七門。
淫境士女,随分二三。
女人身九,六十三戒。
男子身八,五十六戒。
次科,初示心毒;淫下,開境對曆,男女數異。
自餘非情,地水火風,虛空草木,凡聖教理,随有一境,起過塵沙。
今反從善,成塵沙戒,則無量矣。
非情中。
初示境量。
凡聖理教,謂凡聖所說者,并非情攝。
随下,曆數。
随一一境,七毒曆之。
境尚無量,以毒曆戒數,則叵知矣。
如善生雲:衆生無量,大海無邊,虛空無際,草木無數;戒善同爾,亦無分齊。
引證中,善生五量,括盡諸境、衆生、有情,餘四無情大地,摘在後科。
故多論雲:于非衆生,亦得無量戒善功德。
如十方世界所有大地,下至金輪,傷如微塵,皆得其罪。
一一塵處,今翻戒善,複無量也。
如壞一草,萌芽葉華,一一得罪,反罪成福,又無量也。
故善生雲:大地無邊,戒亦如是。
多論有二:初舉地塵,土輪至金輪,皆屬地大故;如下,次明草木,仍引善生覆證前段。
問:約情七支,攝戒盡不? 問:攝戒中約情,謂有情也。
答:盡通收故,如打、搏等,落殺戒中。
攝盡中,且約四根本統收諸戒,罄無不盡,何況七支?文中且舉殺戒種類所歸,餘三皆然。
又解:不盡何得相攝?一、輕重不同,二、能防體别。
殺、打二戒,因果條别。
故善生雲:除十葉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
故知不盡。
攝不盡中,初科。
初立義。
輕重即所防過,能防謂對治行。
如殺犯重,打但得提,所防既殊,能防亦别。
方便、果本,彼此不同,既非相攝,故知不盡。
故下,引例。
十業前七,即是七支。
彼經十外,更有業戒,例今七支,不攝明矣。
善惡法,法即是業。
若爾,善惡何以但十?答:且列根本,重故先解,自餘支條,略不盡矣。
次科難意,謂既有餘善惡法,何但列十者,答中可解。
就十業中,互為四句:一、善而非戒,十中後三,但制意地,非所持故;二、戒而非善,謂惡律儀;三、俱是者,十中前七,随分修行名善,要期普周名戒;四、俱非者,身、口、無記也。
料簡中,初文初句。
後三意業,小教不制,故非所持。
三中,前七對治是善,要誓是戒。
就餘三戒十中,前四俱善戒也,後六善而非戒,如上四分善生經說,四人所受通七支也。
次科,初依多宗。
餘三即五、八、十,前四并通戒善,後六三戒不制,故雲非戒。
如下,次示今宗。
四人即婆塞、淨行、沙彌、大僧,所對四戒,通制七支。
若據菩薩十善俱戒,如下四分心念故犯,亦同相也。
三中。
初對菩薩戒。
由制單意,故通後三,俱是戒攝。
如下,次對本律。
言如下者,即諸犍度。
律制發心作、心念作并吉,又一切時中常爾一心,違皆結犯。
此宗制教,義同菩薩,但瞥爾重緣以分大小耳。
第三、随相,分文為三:初、四重者,止持行相;二、授四依,作持行相;三、汝已受下,總結前二,勸以學方。
就初止持前緣中,由不即說羯磨通昧,謂犯非過,須前即示,恐進無緣,故略明四重聖行根源;餘所未知,律制修學,如十誦中乃至十三殘法。
第三,戒相,止持中,初文。
初叙不說之損。
羯磨詞中,但标受具,故雲通昧。
須下,次明即說之益。
恐進無緣,謂後受成障。
本宗四重,由是行根;十誦兩篇,蓋取戒分。
四重初篇,如戒本疏,今略消文。
次分釋中,初科,上二句指廣,今下,标分。
就分為二:初标舉總相,後随四問結之。
就前善男子聽者,誡其身心也。
且舉三号說四重者,明人尊教切,不得輕陵随也。
犯非沙門釋子者,簡絕門人不在我族也。
尼受相中雲族姓女,大同此也。
總相中。
初科四節。
耳聽心思,故誡身心。
三号:一、如來,二、至真,三、等正覺。
簡絕門人,對非沙門。
不在我族,對非釋子,以稱釋子同佛族故。
引尼說相,預點後文,同此釋故。
沙門者,舊翻為桑門,音之互也。
涅槃雲沙門那者,是本音也。
或雲乏道、貧道以譯之,皆謙虛自收,不伐德也。
今譯為息惡者,取其意也。
元拔俗來入非家者,決誓斷惡,息本習也。
别釋初文。
初示梵言。
二皆訛略,涅槃為正。
或下,明翻譯。
謂貧乏道德,故雲謙虛等。
收謂收斂。
自稱所能,謂之伐德。
若準涅槃,釋義則别。
彼雲:沙門名乏,那名道。
斷一切乏(愚失法利,故加貧乏),斷一切道(修八正道,斷諸邪道)。
以是義故,名沙門那。
上依古翻。
今下,次引今譯。
元拔俗者,謂離父母之家;入非家者,即造空寂之道。
釋子者,如阿含中及律八喻,四河入海,無複餘名,四姓出家,同稱釋種。
如律複召雲釋迦子者是也。
上單召之,故雲釋也。
中梵如此,唐言譯之為能仁也。
以四子被斥于雪山南,人民歸之,奄成大國。
父後得聞,便曰吾子仁育,故有多能,因從姓也。
廣如僧祐釋氏譜十卷明之。
所言子者,男子之通稱,即有孳育之緣,謂紹先聖之後也。
餘者何由說盡且削也。
釋子中,初明同族。
律八喻,即海八德。
佛告阿難:海有八未曾有:一、大海漸漸深,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川來會無複異稱,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生衆寶,七、大身衆生居住,八、同一鹹味。
八中,第四、正符今意。
下四河等,即阿含文中梵香山無熱惱池,四方流出以為四河:一、恒伽,二、辛頭,三、婆叉,四、私陀。
四姓:一、刹帝利,二、婆羅門,三、毗舍,四、首陀。
複召是具舉,單召即語略。
中下,翻名。
初翻釋字。
仍引本緣,如來宗祖得姓之始。
昔懿摩王有四子:一名面光,二名象食,三名路指,四名莊嚴。
少有所犯,父擯出國,到雪山邊,住直林中(即雪山南),歸者如市,郁為強國。
父王遙歎:我子釋迦,本翻仁能,順此方言,故回倒耳。
今直示華語,故雲吾子等。
僧祐律師出梁朝,即祖師先身,撰釋迦譜凡十卷,今見藏中。
所下,次解子字。
孳育緣者,佛口生故。
紹先聖後者,嗣法王位故。
孳音茲,生息也。
紹即繼嗣。
餘下,指廣,具如譜中。
就列相中。
淫戒分三:初、列相示;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明誡約;三、答言能對僧立誓也。
前又分二: 初、汝一切不得淫作不淨行者,總舉重輕,俱不應也。
以摩觸、粗語、漏失等相,是淫事也,故通誡之也。
淫戒總舉中,既雲一切不淫,則根條種類,無不誡也;文舉僧殘,而雲等相,等取餘篇。
二、若比丘下,依重說示。
以前總舉治含收棄,棄是本防,故正列也。
就分為三,謂法、喻、合。
淫是障道之源,頭是納塵之要,去頭無所受用,喪本聖道便失故也。
如解脫道論解之。
次依重中。
初叙起。
前總舉者,蹑上科也。
治含收棄。
殘下諸篇,犯忏可收。
初篇四重,犯則永棄。
恐濫餘輕,故須别列。
就下,正釋。
初分文。
經中,初至非釋子法也。
爾時下,喻也。
比丘下,合也。
淫下,通釋。
初句釋法,次句釋喻。
納塵要者,通六塵故,四塵唯局。
觸通身分,法有冥緣。
去下二句釋合。
下指論解。
彼曰:雲何頭為戒義?答:如人無頭,一切諸根不複取塵,是時名犯。
如是比丘以戒為頭,若頭斷已,失諸善法,于此佛法謂之為死。
又标宗引婆沙雲:戒名為頭,能見苦谛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
如資持委釋。
二、盜戒,分文同前;若比丘下,重加誡。
盜戒标中雲:分文同前,大分為三:一、列相,二、誡約,三、立誓。
初中又二。
初總舉重輕。
下至草葉,上至過五,即知通含。
若比丘下,别示重戒。
此又分三:法、喻、合也(餘之二戒,并同此分)。
疏中唯點别示一科,望前總舉,故曰重加。
文列破斫燒薶壞色者,如條部中,為除疑懷,謂非盜損,故前呈示,至時引解,不勞煩文。
釋相中,破、斫等文,說相本無,出律條部,引後加前,故示列意。
下令引解,如鈔釋相及戒本疏,雖非盜取,破壞成功,計直結犯。
盜譬多羅樹者,中國有之,其皮可書,即經葉是。
雲貝多者,但妄謂耳。
有人以松以榈,皆非本物。
所以譬者,盜奪他财,則法身無嗣,如樹拔心,則根幹枯朽也。
釋喻中。
初正名體。
皮如絹素,彼用為經。
貝多是名訛,松榈即體别。
所下,次釋喻意,合法可知。
三殺戒中,例分同前。
下至蟻子,取極細也。
蟲難具識,而蟻偏多,曾見黃細,狀如微砂,據目見者為量耳。
如大集中,大如微塵十六分之一,不在教也。
文雲非藥者,非是可活之藥也。
若厭禱者,厭謂符祝抑伏,禱謂憑托鬼神。
殺戒釋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