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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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正義
四、正義中。
問:下列三宗,何為正義?答:若對兩論,諸師談體未有指歸,則通指三問;若準後問,如正義論熏本藏等,則别指圓教。
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邊緣非。
今論此法,三宗分别。
示三宗中,初科。
初略示體貌。
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
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于業。
攬法為業,為道基本,故名戒體。
體充正報,心為總主,故雲心胸。
初受,則心為能納,法為所納;受已,則法為能依,心是所依。
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
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
是故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
如藥丸喻,藥味各别,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
丸非他物,即藥成丸。
雖異而同,雖同而别,如是知之。
依體起用,即随行也。
今下,次标宗别釋。
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實法中,薩婆多者,以計标、宗、雜心,俱舍、毗昙,并同此見。
彼宗明法,各有系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随具辨業,通判為色。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既是善法,分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随。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說為善性記業,以能起随生後行故。
示體中四。
初至為色。
叙彼所計,各有系用,即三界系。
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
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
但無四大造色,不妨彼天亦有果色。
故雜心問雲:無色界何故無戒耶?答:戒者是色,彼中無色,無四大性故。
若彼有四大者,亦應有戒。
彼宗計戒為色,故說彼天無戒。
成宗計為非色,故說有戒。
随具辨業。
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
教與無教,二法同聚,故雲通判為色。
業即下二句。
次示色義。
由無教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為色。
既下,三、明業性。
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
戒是善法,教無教體,二并善色。
既不推心造,故雲分成記用。
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随行,能生集業。
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雲集業。
論下,四、結示體相。
願訖,即作謝形,俱謂無作。
至于終身,望後随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
是則由教生無教,無教起随行,随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随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次引律中,即本律受戒犍度。
初引文。
彼明如來成道,始得三明(宿命、天眼、漏盡)。
天眼中雲:菩薩以三昧定意清淨,結使已盡,以清淨天眼見衆生生者、死者(果報),善色、惡色(業相),善趣、惡趣(因中果相),若貴、若賤(善惡各有貴賤,此因中果有差别),随衆生所造行,皆悉知之。
即自察知此衆生身行惡、口行惡、意行惡,邪見,诽謗賢聖,造邪見業報,身壞命終,堕地獄、畜生、餓鬼中(此釋上惡色、惡趣等)。
複觀衆生身行善、口行善、意行善,正見,不诽謗賢聖,造正見業報,身壞命終,生天上、人中(此釋善色、善趣)。
是謂見衆生天眼智等(舊雲指十誦者,非)。
即如律中,佛诃目連不應以天眼觀人持犯,十誦、多論亦同制之。
又十誦雲天眼觀犯罪比丘,如駛雨等,并謂徹見善惡色故。
至于鬼報五通,世俗術數尚有見者,況聖人修得天眼耶?以下,次取證。
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争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說;或約無對,此從對說。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曆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别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
三中。
牒前所立。
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
此對作戒色、聲二塵,故雲此從緣說。
緣即作戒。
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戒二種有對,故雲此從對說。
雖下,次斥其不達。
仍舉中陰,例顯業色。
無色天報,類亦同之。
中陰亦名中有,謂六趣之外,幽陰業識未至前,趣在死生之間,故名中陰。
有雲:極善惡者,乘業趣生,非善非惡,四十九日堕在中陰,形如嬰孩。
上并小論一途之說。
若準中陰經,歲數久近不定,形相大小各殊,應知中有亦是報處。
但由小教不談細色,故非趣攝耳。
如來由此說業為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雲豈約塵對等。
諸下,三、結其妄判。
即上實法六門分别。
非理曰橫,量即體量,意言謂胸臆自裁。
問:假宗業依心起,故雲身口是具。
今實法中,那雲随具辨業?答:若就宗限,實如來難。
然此所辨,克實從理,以深決淺,故不局名教也。
問:四分既明善色、惡色,天眼所見,那得談體,卻雲非色?答:彼明細色,義通大乘;此談非色,正符宗意。
問:今引四分出多宗體,未審多宗約何立色?答:如上已辨,自可分之。
問:四分細色與多宗假色何異?答:彼對諸塵,此論心業,故不同也。
二、依成實當宗,分作與無作位體别者。
二、假名宗标中,言當宗者,對前非正學宗故;位體别者,對前二種體同故。
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故勝前計分心成色。
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
是則兼緣顯正,相從明體。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于前緣。
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通示中,初叙宗勝。
言分通者,四分部中蘊大乘義,如下五種全乖小宗,況明心造超過有部,故雲勝也。
分下,示體相。
初明作體。
分心成色,若論成法,則内外色報率由心造;若約成業,則身口動作皆但是心。
色是依報等者,若内外相望,則國土為依,四生為正;若因果相望,則色報為依,心識為正。
兼緣即依報之色,顯正即正因之心。
此明二法不相舍離,故曰相從。
由下,次辨無作。
反作為名,不由色心造作,故異前緣。
法體雖有,而非色心無由名狀,且用二非以目其體,故雲強也。
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本心,有能有用。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性。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強号非二。
考體中,初科。
初正示業體。
上二句,推發生之始。
言由心者,即第六識意思所造。
下二句,示生己之功。
六複熏六,故雲還熏;發體之心,故雲本心。
若論始起,則心為能生,體是所生;若約熏習,則體為能熏,心為所熏。
心與業體,互為能所。
有能有用,能謂發起後行,用即防遏緣非。
心道下,推本所立。
心無形貌,故曰冥昧;但有名字,故曰止可名通。
或号名色,即其義也。
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
欲彰業體是彼所造,故雲窮出體性。
即此乃是示體之處,恐亂宗旨,不欲指破,學者思之。
如前色心各有五義,無作并無,故号非二。
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别彰異名,故雲強目。
問:如正義論,熏本識藏,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答:種由思生,要期是願;願約盡形,形終戒謝。
行随願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随心無絕。
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
問。
答中,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為識種。
識既常存,種則無滅,即違今宗命終失義。
故探取後文為難,以彰前後無違。
初四句牒後圓教文也。
此是者,指上二非也。
下二句正難。
且舉命終,義通四舍。
答中,初二句總标。
思即緣境之心,願謂克期之誓願。
約下,别釋。
初釋下句。
願有始終,故有要期。
謝行下,次釋上句。
思無限齊,故種子不亡。
行即思心,行起願後,故曰超前。
故下,雙結。
上二句結上種存,下二句結上願謝。
問:兩雲強目,是何教意?答:若據本教,翻作為名。
今取通意,識達體貌,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雲強耳。
問:此中後習,與前實法集業何異?答:彼明業為集因,此示種能熏習,委如下說。
自昔傳律,皆以戒體為難,雖祖訓坦然,奈後賢未達。
霅溪則和會二非,還同細色,如前已破。
增輝謂非色非心,乃是聚名,畢竟其體是何法耶?答:種子義也。
會正謂祖師談種,乃慚入大乘,後又有人立為思種。
通慧僧錄謂非色非心,名下即體,仍破增輝名外别求,以為騎牛讨牛。
今詳諸說,俱違祖教。
霅溪則全迷假實,餘師則不辨大小。
且識藏種子,非小教所談,故後立圓教,始可言之。
諸師乃以四分二非即是種子,豈非大小相亂耶?若可直示四分宗師皆是四依,豈得不知心種之義,何以别立二非号耶?又若此宗便明種子,後立圓教何為?又使假宗但有空名,而無實體,通慧雖不能究出體相,而斥諸家騎牛讨牛,深有所以。
今謂若在假宗,定以二非為體,約後圓教,可雲種子耳。
後約圓教明戒體者。
三、圓教中,先開大意,略為五門。
初、叙教本。
良以衆生本有清淨真常妙性,由諸妄念,故受輪轉。
如來欲令息妄歸真,故于寂場首制心戒,令息妄緣,名為菩薩心地法門。
小機昧己,力不堪任,而又降迹鹿園,方便提誘,乃于菩薩戒中摘取少分,以為五、八、十具。
後既開顯,盡用付之。
所以梵網頓制,則具十夷;善戒漸圓,但列四重;殺、盜已制,不複重明。
是知如來唯有一乘圓極妙戒,華嚴直與,鹿苑曲示,三世十方,莫不皆爾。
故雲于一佛乘,分别說三,即其意也。
二、釋名者。
前并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也。
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
前既從權,一期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
具此諸意,故名為圓。
三、顯體者。
一切大乘,莫不皆以常住佛性妙理為體。
諸佛所證,安住其中。
衆生所遺,日用不覺。
包遍十虛,含育萬有。
随順物宜,種種異說。
法界、涅槃、中道、實相、圓覺、般若、真如、真空、法性、佛性、唯心、唯識、佛藏、佛母等。
故于一法,說種種名。
今依楞伽、起信、唯識、攝論,以明藏識。
梵雲阿梨耶,或雲阿賴耶,此雲含藏識。
謂含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
(真谛翻無沒識,亦取任持不失之義。
)此有二宗。
唯識師謂真如随緣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即真妄和合識。
攝論師謂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是大菩薩佛果證行。
此即全指真如為真識,此亦如來随宜異說。
後有宗師,第八識外,别立第九清淨真識。
今準楞伽,略明三種。
經雲: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種相。
何等為三?謂真識(即是真如)、現識(亦名藏識)、分别事識(亦名轉識)。
此約真如随緣不變,不與妄合,為真識。
不變随緣,和合現起,為現識。
譬如明鏡,衆色像現。
餘之七識,為分别事識。
用此三種,統收諸說。
彼經又雲:如來藏名阿賴耶,而與無明七識共俱。
如大海波,常爾不絕。
又雲:如來藏者,為無始虛僞惡習所熏,名為藏識。
今明此識,體本真淨,随緣妄動,積藏業種,名為第八;轉趣諸根,為第七(名為傳送,亦名染污);流于心意,為第六;遍至五根,為五識所造成業,第七攬歸,第八含藏,成熟來果。
果有善惡依正差别,今就已成差别法中,了無差别,故雲唯識。
即知十界依正因果,同一識體,未有一法而非識者。
楞伽偈雲:譬如巨海浪,無有若幹相,諸識心如是,異亦不可得。
今明戒體,造雖在六,起必因八,造已成種,還依于八。
問:八識之相,可得知乎?答:通而為言,法法皆是。
别就己身,現前陰入,無非識變,始來末去,任持報命,六識依止,憶持往事,睡眠魂夢,故習瞥起,皆可知也。
四、出立意。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别立圓教?答:兩宗出體,教限各殊。
若唯依彼,則辨體不明;若複不依,則宗途紊亂。
故準二經,别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
使夫學者,修持有托,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衆聖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一道,更無餘途。
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地,一生虛度,豈不誤哉?嗚呼! 五、示所據。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答:下引法華、涅槃二經為證。
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扶小律以談常。
舍此二經,餘無此義。
華嚴隔出,方等彈诃。
是以梵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成犯。
二部之異,于此自明。
問:前二雲宗,此标教者?答:據雲三宗,理無偏局。
然既别标,不無其緻。
由前兩計,各有宗黨。
今此直以大乘圓義以決前體,故但雲教耳。
戒是警意之緣也。
以凡夫無始随妄興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是以大聖樹戒警心,不得堕妄,還淪生死。
故
問:下列三宗,何為正義?答:若對兩論,諸師談體未有指歸,則通指三問;若準後問,如正義論熏本藏等,則别指圓教。
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邊緣非。
今論此法,三宗分别。
示三宗中,初科。
初略示體貌。
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
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于業。
攬法為業,為道基本,故名戒體。
體充正報,心為總主,故雲心胸。
初受,則心為能納,法為所納;受已,則法為能依,心是所依。
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
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
是故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
如藥丸喻,藥味各别,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
丸非他物,即藥成丸。
雖異而同,雖同而别,如是知之。
依體起用,即随行也。
今下,次标宗别釋。
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實法中,薩婆多者,以計标、宗、雜心,俱舍、毗昙,并同此見。
彼宗明法,各有系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随具辨業,通判為色。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既是善法,分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随。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說為善性記業,以能起随生後行故。
示體中四。
初至為色。
叙彼所計,各有系用,即三界系。
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
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
但無四大造色,不妨彼天亦有果色。
故雜心問雲:無色界何故無戒耶?答:戒者是色,彼中無色,無四大性故。
若彼有四大者,亦應有戒。
彼宗計戒為色,故說彼天無戒。
成宗計為非色,故說有戒。
随具辨業。
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
教與無教,二法同聚,故雲通判為色。
業即下二句。
次示色義。
由無教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為色。
既下,三、明業性。
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
戒是善法,教無教體,二并善色。
既不推心造,故雲分成記用。
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随行,能生集業。
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雲集業。
論下,四、結示體相。
願訖,即作謝形,俱謂無作。
至于終身,望後随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
是則由教生無教,無教起随行,随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随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次引律中,即本律受戒犍度。
初引文。
彼明如來成道,始得三明(宿命、天眼、漏盡)。
天眼中雲:菩薩以三昧定意清淨,結使已盡,以清淨天眼見衆生生者、死者(果報),善色、惡色(業相),善趣、惡趣(因中果相),若貴、若賤(善惡各有貴賤,此因中果有差别),随衆生所造行,皆悉知之。
即自察知此衆生身行惡、口行惡、意行惡,邪見,诽謗賢聖,造邪見業報,身壞命終,堕地獄、畜生、餓鬼中(此釋上惡色、惡趣等)。
複觀衆生身行善、口行善、意行善,正見,不诽謗賢聖,造正見業報,身壞命終,生天上、人中(此釋善色、善趣)。
是謂見衆生天眼智等(舊雲指十誦者,非)。
即如律中,佛诃目連不應以天眼觀人持犯,十誦、多論亦同制之。
又十誦雲天眼觀犯罪比丘,如駛雨等,并謂徹見善惡色故。
至于鬼報五通,世俗術數尚有見者,況聖人修得天眼耶?以下,次取證。
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争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說;或約無對,此從對說。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曆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别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
三中。
牒前所立。
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
此對作戒色、聲二塵,故雲此從緣說。
緣即作戒。
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戒二種有對,故雲此從對說。
雖下,次斥其不達。
仍舉中陰,例顯業色。
無色天報,類亦同之。
中陰亦名中有,謂六趣之外,幽陰業識未至前,趣在死生之間,故名中陰。
有雲:極善惡者,乘業趣生,非善非惡,四十九日堕在中陰,形如嬰孩。
上并小論一途之說。
若準中陰經,歲數久近不定,形相大小各殊,應知中有亦是報處。
但由小教不談細色,故非趣攝耳。
如來由此說業為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雲豈約塵對等。
諸下,三、結其妄判。
即上實法六門分别。
非理曰橫,量即體量,意言謂胸臆自裁。
問:假宗業依心起,故雲身口是具。
今實法中,那雲随具辨業?答:若就宗限,實如來難。
然此所辨,克實從理,以深決淺,故不局名教也。
問:四分既明善色、惡色,天眼所見,那得談體,卻雲非色?答:彼明細色,義通大乘;此談非色,正符宗意。
問:今引四分出多宗體,未審多宗約何立色?答:如上已辨,自可分之。
問:四分細色與多宗假色何異?答:彼對諸塵,此論心業,故不同也。
二、依成實當宗,分作與無作位體别者。
二、假名宗标中,言當宗者,對前非正學宗故;位體别者,對前二種體同故。
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故勝前計分心成色。
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
是則兼緣顯正,相從明體。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于前緣。
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通示中,初叙宗勝。
言分通者,四分部中蘊大乘義,如下五種全乖小宗,況明心造超過有部,故雲勝也。
分下,示體相。
初明作體。
分心成色,若論成法,則内外色報率由心造;若約成業,則身口動作皆但是心。
色是依報等者,若内外相望,則國土為依,四生為正;若因果相望,則色報為依,心識為正。
兼緣即依報之色,顯正即正因之心。
此明二法不相舍離,故曰相從。
由下,次辨無作。
反作為名,不由色心造作,故異前緣。
法體雖有,而非色心無由名狀,且用二非以目其體,故雲強也。
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本心,有能有用。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性。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強号非二。
考體中,初科。
初正示業體。
上二句,推發生之始。
言由心者,即第六識意思所造。
下二句,示生己之功。
六複熏六,故雲還熏;發體之心,故雲本心。
若論始起,則心為能生,體是所生;若約熏習,則體為能熏,心為所熏。
心與業體,互為能所。
有能有用,能謂發起後行,用即防遏緣非。
心道下,推本所立。
心無形貌,故曰冥昧;但有名字,故曰止可名通。
或号名色,即其義也。
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
欲彰業體是彼所造,故雲窮出體性。
即此乃是示體之處,恐亂宗旨,不欲指破,學者思之。
如前色心各有五義,無作并無,故号非二。
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别彰異名,故雲強目。
問:如正義論,熏本識藏,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答:種由思生,要期是願;願約盡形,形終戒謝。
行随願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随心無絕。
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
問。
答中,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為識種。
識既常存,種則無滅,即違今宗命終失義。
故探取後文為難,以彰前後無違。
初四句牒後圓教文也。
此是者,指上二非也。
下二句正難。
且舉命終,義通四舍。
答中,初二句總标。
思即緣境之心,願謂克期之誓願。
約下,别釋。
初釋下句。
願有始終,故有要期。
謝行下,次釋上句。
思無限齊,故種子不亡。
行即思心,行起願後,故曰超前。
故下,雙結。
上二句結上種存,下二句結上願謝。
問:兩雲強目,是何教意?答:若據本教,翻作為名。
今取通意,識達體貌,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雲強耳。
問:此中後習,與前實法集業何異?答:彼明業為集因,此示種能熏習,委如下說。
自昔傳律,皆以戒體為難,雖祖訓坦然,奈後賢未達。
霅溪則和會二非,還同細色,如前已破。
增輝謂非色非心,乃是聚名,畢竟其體是何法耶?答:種子義也。
會正謂祖師談種,乃慚入大乘,後又有人立為思種。
通慧僧錄謂非色非心,名下即體,仍破增輝名外别求,以為騎牛讨牛。
今詳諸說,俱違祖教。
霅溪則全迷假實,餘師則不辨大小。
且識藏種子,非小教所談,故後立圓教,始可言之。
諸師乃以四分二非即是種子,豈非大小相亂耶?若可直示四分宗師皆是四依,豈得不知心種之義,何以别立二非号耶?又若此宗便明種子,後立圓教何為?又使假宗但有空名,而無實體,通慧雖不能究出體相,而斥諸家騎牛讨牛,深有所以。
今謂若在假宗,定以二非為體,約後圓教,可雲種子耳。
後約圓教明戒體者。
三、圓教中,先開大意,略為五門。
初、叙教本。
良以衆生本有清淨真常妙性,由諸妄念,故受輪轉。
如來欲令息妄歸真,故于寂場首制心戒,令息妄緣,名為菩薩心地法門。
小機昧己,力不堪任,而又降迹鹿園,方便提誘,乃于菩薩戒中摘取少分,以為五、八、十具。
後既開顯,盡用付之。
所以梵網頓制,則具十夷;善戒漸圓,但列四重;殺、盜已制,不複重明。
是知如來唯有一乘圓極妙戒,華嚴直與,鹿苑曲示,三世十方,莫不皆爾。
故雲于一佛乘,分别說三,即其意也。
二、釋名者。
前并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也。
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
前既從權,一期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
具此諸意,故名為圓。
三、顯體者。
一切大乘,莫不皆以常住佛性妙理為體。
諸佛所證,安住其中。
衆生所遺,日用不覺。
包遍十虛,含育萬有。
随順物宜,種種異說。
法界、涅槃、中道、實相、圓覺、般若、真如、真空、法性、佛性、唯心、唯識、佛藏、佛母等。
故于一法,說種種名。
今依楞伽、起信、唯識、攝論,以明藏識。
梵雲阿梨耶,或雲阿賴耶,此雲含藏識。
謂含藏一切善惡、因果、染淨種子。
(真谛翻無沒識,亦取任持不失之義。
)此有二宗。
唯識師謂真如随緣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即真妄和合識。
攝論師謂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是大菩薩佛果證行。
此即全指真如為真識,此亦如來随宜異說。
後有宗師,第八識外,别立第九清淨真識。
今準楞伽,略明三種。
經雲: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種相。
何等為三?謂真識(即是真如)、現識(亦名藏識)、分别事識(亦名轉識)。
此約真如随緣不變,不與妄合,為真識。
不變随緣,和合現起,為現識。
譬如明鏡,衆色像現。
餘之七識,為分别事識。
用此三種,統收諸說。
彼經又雲:如來藏名阿賴耶,而與無明七識共俱。
如大海波,常爾不絕。
又雲:如來藏者,為無始虛僞惡習所熏,名為藏識。
今明此識,體本真淨,随緣妄動,積藏業種,名為第八;轉趣諸根,為第七(名為傳送,亦名染污);流于心意,為第六;遍至五根,為五識所造成業,第七攬歸,第八含藏,成熟來果。
果有善惡依正差别,今就已成差别法中,了無差别,故雲唯識。
即知十界依正因果,同一識體,未有一法而非識者。
楞伽偈雲:譬如巨海浪,無有若幹相,諸識心如是,異亦不可得。
今明戒體,造雖在六,起必因八,造已成種,還依于八。
問:八識之相,可得知乎?答:通而為言,法法皆是。
别就己身,現前陰入,無非識變,始來末去,任持報命,六識依止,憶持往事,睡眠魂夢,故習瞥起,皆可知也。
四、出立意。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别立圓教?答:兩宗出體,教限各殊。
若唯依彼,則辨體不明;若複不依,則宗途紊亂。
故準二經,别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
使夫學者,修持有托,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衆聖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一道,更無餘途。
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地,一生虛度,豈不誤哉?嗚呼! 五、示所據。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答:下引法華、涅槃二經為證。
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扶小律以談常。
舍此二經,餘無此義。
華嚴隔出,方等彈诃。
是以梵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成犯。
二部之異,于此自明。
問:前二雲宗,此标教者?答:據雲三宗,理無偏局。
然既别标,不無其緻。
由前兩計,各有宗黨。
今此直以大乘圓義以決前體,故但雲教耳。
戒是警意之緣也。
以凡夫無始随妄興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是以大聖樹戒警心,不得堕妄,還淪生死。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