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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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釋蟻子。
舉偏多者,人易識故。
曾見等者,示教制之量,肉眼見故。
大集極細,天眼可見,則非教制。
文下,釋非藥,謂毒藥也。
若下,釋厭禱。
符祝,謂書符咒祝。
憑托鬼神,謂假他興害,喻舉針缺,可比棄物也。
四、妄語中,分亦同初。
不得戲笑者,掉慢欺人也。
雖是非重,能為後習。
非真實者,不證得也。
非己有者,說他所證也。
得解脫者,八解脫也。
定謂四禅。
空者,無色也。
天神來供,有何故重?以濫聖德,感異供故。
妄語。
釋相中。
初釋總舉戲笑。
律中,小妄犯提,戲笑犯吉。
鈔雲:以非言說之軌儀。
非下,釋重相。
說他所證,假他表己,以诳于人。
八解脫者:一、内有色相外觀色(謂修不淨觀,觀白骨存身内骨人,故雲内有色。
又不壞外色,故雲外觀色。
此位在初禅);二、内無色相外觀色(謂入二禅故,壞滅内骨人,故無色。
猶觀外不淨相,故外觀色);三、淨身作證,淨謂緣淨(除外不淨相,但于定中練清淨色,故名緣淨。
以無著心受三禅樂,故名身作證);四、虛空處(或前三背舍,一心緣無邊虛空而入定,即觀此定依陰、界、入,故有虛诳不實,心生厭背而不愛着);五、識處(謂舍虛空處,一心緣識入定。
餘如上說);六、無所有處(謂舍二處,一心緣無所有入定。
餘同上);七、非有想非無想(謂舍無所有處,緣非有非無處入定。
餘同上);八、滅愛受想(背滅受想諸心心數法,以患厭散亂心入定,證涅槃故)。
此八通名背舍。
智論雲:背是淨潔五欲,舍是着心,故名背舍。
若發真無漏慧,斷三界結業盡,即名八解脫也。
四禅、四空,雖通凡法,聖道所由,故成大妄。
天供濫聖,義亦同之。
譬如大石者,實言全行,虛說難反,如箭離弦,不可追之。
石分二分,義相似也。
釋:喻中虛說難反,謂一發于口,悔不可複,箭離弦者,喻有同也。
有人說相,依文謹誦,如前羯磨;今解不爾,須識機變,不定依言,随義述盡,令前解也。
斥古中,初科。
初示執文。
如前羯磨,謂同白四,不可增損。
今下,次顯今意。
廣略随宜,開解為本。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随人說相,一一誡語。
今解羯磨加法,随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不專局也。
縱不說相,可返失戒,但乖法耳。
次科。
初叙非。
十人登壇,謂受戒者。
随人說者,謂随竟别說。
趣舉十人,餘多亦爾。
理雖無害,事成煩重。
今下,顯正。
羯磨加被,尚開三人,說相誡約,義無專局,意令受竟都集說之。
然說相誡約,非正受緣,不說無害,止是違教,故雲縱不等。
上四,止持作為犯矣。
結中,止對惡緣,制不許作,故作成犯;止、作相翻,持犯見矣。
次明作持,前義後釋。
義分五門:一、列數釋名,諸依自異;二、約衆行;三、制意;四、依次第;五、明開遮。
作持義說中,初科諸依自異,即下三種四依不同。
初門列數可知。
次科初文,列數如文,故雲可知。
所言依者,四為他仗,故鹹言依也。
釋名中,但示依名,别相如後。
或就人分,如涅槃說:有人出世,具煩惱性等是也。
然是非難識,魔或能作,故又須立法四依也。
故經中說:依法不依人,乃至不依不了義經。
故涅槃雲:佛說波旬說,雲何分别知?故以教分畜八不淨,自手作食,如是得者,非佛所說。
廣文如彼。
今所分别,當行四依,一切出家無不崇之以為本也。
辨異中,初明人四依。
引經示者,彼具雲:有人出世,具煩惱性,少欲知足,乃至正定、正慧、無戲論等。
不妨未斷煩惱為初依(即内凡人,由未斷惑,故具煩惱),須斯二果為二依,那含為三依,羅漢為四依。
斯皆大權,示聲聞像,出世弘法,為物所依。
然下,次明法四依。
是非難辨者,謂恐滅後魔說亂真,故立四法,令驗邪正。
經中亦即涅槃,文舉後二:初雲依義不依語,二、依智不依識。
下引經文以明立意。
波旬,即惡魔通号。
以教分者,教即是法。
畜不淨手作食,佛并制斷。
反言得者,即是魔說。
今時比丘談禅講教,輕侮戒律,自尊所學,作惡無恥,壞亂正法,積畜不淨,恣淫怒癡,口腹累之,未異鄙俗。
當知此輩即是魔鬼,化作比丘,引無量人入阿鼻獄。
般若、楞嚴衆經明說,今正是時。
邪師滿世,凡為學者,得不擇欤?上是泛列。
今下,次示今文。
一切之言,通收一化,皆須崇奉。
二、約衆行兩法,用攝諸依者,如來說法,大分為二。
一行法依,即四依八正是也。
凡欲懷道,身心所履,必有所憑,故立四八生行之範。
然則身口所待,必假緣須,心神迷倒,義當将導。
故出道所因,良有以也。
第二行法中,初示相,凡下顯意。
身心所憑,身憑四依,心憑八正。
範即是法,然下别配。
初二句四依配身,次二句八正配心。
導引也下二句,結上兩法相藉之意。
二、衆法依。
謂說戒、羯磨,理必同遵,方成匡化;遠通末代,衆别齊益,是正法也。
衆法中,說戒局半月常行,羯磨通一切僧事,二種攝僧,通号衆法。
理下四句,即示四益:一、攝衆和同,二、糾正佛法,三、維持久住,四、被物無遺。
三、立四意者,依法雖四,位分為二,謂内外兩資,以明知足。
初、就外資立二依者。
有待之形,假資方立。
無衣障形,四大交損,何能修道?是以前明糞衣知足,以障形苦,修道假處,故須第二樹下安坐。
第三門,正明外資中,初總舉;有下,别釋。
初明糞衣交俱也;修下,次明樹下。
上雖外形支立,然有饑虛,無由進業,故約内資明乞食法。
若身康健,前三足充,必病在身,懷苦妨道,故次第四明服陳藥。
内資中,初叙乞食;若下,次明腐藥,陳謂陳舊。
是以涅槃具顯治本,故彼文雲:出家之人有四種病,由是不得四所門果,為有衣欲乃至為有欲,有四良藥能療是病,謂糞掃衣、乞食、樹下坐,身心寂靜,治有惡欲,故名四聖行也。
引證涅槃中引文。
前出四病。
四沙門即四聖道。
文舉衣有二欲,乃至中略食欲、住處欲。
欲即貪欲,滞着為病。
有下,次示四藥,即是四依。
第四與律不同。
有惡欲,謂執世相為實,貪利追求等,故雲惡欲。
即以身心寂靜治之,一切聖人由茲得道,故雲聖種。
雜心大同,依前四欲,轉雲愛取,謂因衣生愛,乞食卧具生愛,因有無生愛者,愛斷滅故,除上及此,餘名有愛,随次對治,立四聖種。
雜心。
初句示同。
依下,正引。
初示病。
轉即改轉,愛、取即欲,語少異耳。
乞食是藥,那列病中?必應乞好而制乞粗,或可乞合作已,論文寫誤。
第四,論雲因有無有生愛(有無愛謂執斷空,有有愛謂執世相),即斷、常兩見。
愛斷滅者,着邪空也。
除上即衣、食處,及此即斷滅。
此四之外,諸所有法,皆名有愛。
随下,示藥。
亦以寂靜治第四病。
問:涅槃雜心,何不立藥?答:乞食攝故,又不常須,故不别立。
初問中。
上引經論不立腐藥,與律全異,故問決之。
答有二釋,并雜心文。
初釋,彼雲依乞食攝藥故。
又下,次釋,彼雲又不一切時故,藥不别立(有病則用,不當須故)。
問:為知足立種,為少欲耶?答:雜心雲:知足現在境起,故立聖種;少欲未來處起,故知現在不取一錢難,未來舍輪王易也。
即涅槃雲:于未得财不生貪,故雲知足也。
次問:少欲、知足二法差别,今此四依為何而立?答中,初正答。
知足現境起,對有不貪故;少欲未來起,對無不求故。
論雲:知足立聖種,非少欲故。
故下,比校二行難易。
今依難立,則知行勝。
引涅槃證未得财,即現在境,但未入手,故雲未得。
所言體者,就前境論,四塵也;依毗昙,八微也;就内心論,無貪善根性;約眷屬論,善五陰性也。
出體中。
初标。
就下,釋,有二。
初約境。
色塵該四境,香味收食藥。
觸塵有通别,通并觸對,别但收衣樹。
毗昙有部雜心,俱舍并明八微。
謂四塵各起于極微,故有四微。
四塵之粗,假四微所成,故通名八微。
就下,次約心者,心即是行。
雜心雲:聖種何等性?答:無貪善根性(即三善根)。
約眷屬論,善五陰性(無貪善根是行,陰是主,餘四陰共成此行,故雲眷屬也)。
四、明次第。
衣則無時不須,資身最要,理先明之。
既得覆形,内惱須濟,故次乞食。
身雖得立,威儀須托,故第三明樹下坐。
無病三足,病起不救,則無治能,故立腐藥為第四也。
第四,正釋中,蹑前起後,次第相由,尋文易見。
此就受用行之次第,一人具四,不同頭陀,機教列相,多人方具也。
如離坐為五,不可分身,則可知也。
對簡中。
初指前。
不下,簡異。
恐謂同彼十二頭陀,故特點之。
機教列相,謂因機設教。
離坐為五。
鈔雲:于處立五:一、蘭若,二、塳間,三、樹下,四、露坐,五、随坐。
此明多人各行之行,豈可一身而分五處?(離衣為二:糞衣、三衣。
離食為四:乞食、一抟、一坐,不作餘食。
威儀有一,謂常坐也。
不通并行,例亦如上。
) 五、明開遮者。
良由大聖識達根性,稱機授藥,報力增上,制前四法,即有資身,長道獲益。
中下力劣,事假衆緣,若不開聽着施衣等,則有退道,甯堪涉苦?若唯制者,報劣絕分;若唯開者,上行慢求。
由有開遮,三人通備,皆能會正,故曰聖種。
第五門,正法中,初科。
初叙聖意。
報下,次明開遮。
遮即是制。
初叙四制,專被上根。
中下,次明四開,即攝中下二根。
且舉施衣,餘三類說。
若下,三、明二教相成,不可阙一。
備合作被,會正即證果。
是知聖說具四種義:一、慈心益物,二、稱機設藥,三、善達開遮。
非但開于中、下服諸好衣,亦開上士有病及無糞衣聽受施服。
由本通道,故有斯開。
故雜心雲:若僧和合,令超升、離生、得果、漏盡、坐禅、學問、思惟業生。
餘之三依,例此可比。
四者,佛說乞食等四,能生道緣;正語等八,能生道因。
稱法而談,無謬濫過。
次科,初總舉。
一下,别列。
初是本誓,二即鑒機,三能達教。
一開已後,通被三根。
仍引雜心,顯示開聽,必須存道。
僧和無诤,容可進道。
得果對超升,漏盡對離生。
上舉施衣,餘三有開,意不殊此。
四即彰益。
四依資道,故得名緣;八正修心,故雲道因。
調達效佛,乃說五法,唯制不開,謂納衣、乞食、樹下、不食酥鹽等也。
一則不具四義,如上反說。
二則颠倒說法,令堕邪見,謂語業八為道緣,乞食等五說為道因,逾于八正。
廣說相似,惑亂正依,緻令愚叢猶學此道,即調達部也。
邪法中,初叙立法。
調達,具雲提婆達多,此雲天熱。
生時諸天心熱惱故,立邪三寶,破佛正法。
五法,即法寶也。
酥鹽,以酥脂煮鹽,彼為珍味故。
而言等者,等取魚肉。
一下,次顯過。
不具四義:一、無慈心;二、不識機;三、不曉教;四、無利益。
二、颠倒說法,以因為緣。
以緣為因,即用五法以貶八正也。
逾,過也。
相似者,五中,前三名相似語,後二為妄語。
愚叢猶學,至今西竺尚有遺風。
故雜心中,若言五法是,八正非者,則地神唱生,乃至三千世界盡佛化境,禅誦不行。
餘如戒本疏說。
次科,初明破正已成,人所信故。
則下,次明法輪不轉。
禅誦即觀法。
鼻柰耶雲:諸佛常法,食時僧破,至暮還複,中間人天無悟道者。
故雲不行。
餘下,指略,即破僧戒,宜自尋之。
就文為二:初緣,後相。
緣中,初先與依,由厭本習,故開後授。
據此依理,本存道業,庸疏未委,故前誨約;恐後退沒,知初戒故,不徒然也。
二、就文釋緣中,注文兩段:初先與依,釋初制緣;由下二句,釋後授緣。
由厭本習,欲令外道不反道故。
據下,示制意。
依理,謂立四依之理道。
庸疏,即鈍機。
退後知初,追本不舍故。
二、就體相中,初标舉宗本;比丘依糞掃衣下,方列四相。
所以止作二持,并前标如來三号者,略示非邪,大聖親誡,故同舉之,令重教依行,必無怠縱故也。
次體相标舉中。
初文微意,兼通前後。
略下,總釋。
示非邪者,外道、調達皆立依法故;無怠縱者,不輕犯故。
文雲:依此得出家者,離有為也;受具戒者,登無願也;成比丘法,同聖儀也。
次科,三有
舉偏多者,人易識故。
曾見等者,示教制之量,肉眼見故。
大集極細,天眼可見,則非教制。
文下,釋非藥,謂毒藥也。
若下,釋厭禱。
符祝,謂書符咒祝。
憑托鬼神,謂假他興害,喻舉針缺,可比棄物也。
四、妄語中,分亦同初。
不得戲笑者,掉慢欺人也。
雖是非重,能為後習。
非真實者,不證得也。
非己有者,說他所證也。
得解脫者,八解脫也。
定謂四禅。
空者,無色也。
天神來供,有何故重?以濫聖德,感異供故。
妄語。
釋相中。
初釋總舉戲笑。
律中,小妄犯提,戲笑犯吉。
鈔雲:以非言說之軌儀。
非下,釋重相。
說他所證,假他表己,以诳于人。
八解脫者:一、内有色相外觀色(謂修不淨觀,觀白骨存身内骨人,故雲内有色。
又不壞外色,故雲外觀色。
此位在初禅);二、内無色相外觀色(謂入二禅故,壞滅内骨人,故無色。
猶觀外不淨相,故外觀色);三、淨身作證,淨謂緣淨(除外不淨相,但于定中練清淨色,故名緣淨。
以無著心受三禅樂,故名身作證);四、虛空處(或前三背舍,一心緣無邊虛空而入定,即觀此定依陰、界、入,故有虛诳不實,心生厭背而不愛着);五、識處(謂舍虛空處,一心緣識入定。
餘如上說);六、無所有處(謂舍二處,一心緣無所有入定。
餘同上);七、非有想非無想(謂舍無所有處,緣非有非無處入定。
餘同上);八、滅愛受想(背滅受想諸心心數法,以患厭散亂心入定,證涅槃故)。
此八通名背舍。
智論雲:背是淨潔五欲,舍是着心,故名背舍。
若發真無漏慧,斷三界結業盡,即名八解脫也。
四禅、四空,雖通凡法,聖道所由,故成大妄。
天供濫聖,義亦同之。
譬如大石者,實言全行,虛說難反,如箭離弦,不可追之。
石分二分,義相似也。
釋:喻中虛說難反,謂一發于口,悔不可複,箭離弦者,喻有同也。
有人說相,依文謹誦,如前羯磨;今解不爾,須識機變,不定依言,随義述盡,令前解也。
斥古中,初科。
初示執文。
如前羯磨,謂同白四,不可增損。
今下,次顯今意。
廣略随宜,開解為本。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随人說相,一一誡語。
今解羯磨加法,随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不專局也。
縱不說相,可返失戒,但乖法耳。
次科。
初叙非。
十人登壇,謂受戒者。
随人說者,謂随竟别說。
趣舉十人,餘多亦爾。
理雖無害,事成煩重。
今下,顯正。
羯磨加被,尚開三人,說相誡約,義無專局,意令受竟都集說之。
然說相誡約,非正受緣,不說無害,止是違教,故雲縱不等。
上四,止持作為犯矣。
結中,止對惡緣,制不許作,故作成犯;止、作相翻,持犯見矣。
次明作持,前義後釋。
義分五門:一、列數釋名,諸依自異;二、約衆行;三、制意;四、依次第;五、明開遮。
作持義說中,初科諸依自異,即下三種四依不同。
初門列數可知。
次科初文,列數如文,故雲可知。
所言依者,四為他仗,故鹹言依也。
釋名中,但示依名,别相如後。
或就人分,如涅槃說:有人出世,具煩惱性等是也。
然是非難識,魔或能作,故又須立法四依也。
故經中說:依法不依人,乃至不依不了義經。
故涅槃雲:佛說波旬說,雲何分别知?故以教分畜八不淨,自手作食,如是得者,非佛所說。
廣文如彼。
今所分别,當行四依,一切出家無不崇之以為本也。
辨異中,初明人四依。
引經示者,彼具雲:有人出世,具煩惱性,少欲知足,乃至正定、正慧、無戲論等。
不妨未斷煩惱為初依(即内凡人,由未斷惑,故具煩惱),須斯二果為二依,那含為三依,羅漢為四依。
斯皆大權,示聲聞像,出世弘法,為物所依。
然下,次明法四依。
是非難辨者,謂恐滅後魔說亂真,故立四法,令驗邪正。
經中亦即涅槃,文舉後二:初雲依義不依語,二、依智不依識。
下引經文以明立意。
波旬,即惡魔通号。
以教分者,教即是法。
畜不淨手作食,佛并制斷。
反言得者,即是魔說。
今時比丘談禅講教,輕侮戒律,自尊所學,作惡無恥,壞亂正法,積畜不淨,恣淫怒癡,口腹累之,未異鄙俗。
當知此輩即是魔鬼,化作比丘,引無量人入阿鼻獄。
般若、楞嚴衆經明說,今正是時。
邪師滿世,凡為學者,得不擇欤?上是泛列。
今下,次示今文。
一切之言,通收一化,皆須崇奉。
二、約衆行兩法,用攝諸依者,如來說法,大分為二。
一行法依,即四依八正是也。
凡欲懷道,身心所履,必有所憑,故立四八生行之範。
然則身口所待,必假緣須,心神迷倒,義當将導。
故出道所因,良有以也。
第二行法中,初示相,凡下顯意。
身心所憑,身憑四依,心憑八正。
範即是法,然下别配。
初二句四依配身,次二句八正配心。
導引也下二句,結上兩法相藉之意。
二、衆法依。
謂說戒、羯磨,理必同遵,方成匡化;遠通末代,衆别齊益,是正法也。
衆法中,說戒局半月常行,羯磨通一切僧事,二種攝僧,通号衆法。
理下四句,即示四益:一、攝衆和同,二、糾正佛法,三、維持久住,四、被物無遺。
三、立四意者,依法雖四,位分為二,謂内外兩資,以明知足。
初、就外資立二依者。
有待之形,假資方立。
無衣障形,四大交損,何能修道?是以前明糞衣知足,以障形苦,修道假處,故須第二樹下安坐。
第三門,正明外資中,初總舉;有下,别釋。
初明糞衣交俱也;修下,次明樹下。
上雖外形支立,然有饑虛,無由進業,故約内資明乞食法。
若身康健,前三足充,必病在身,懷苦妨道,故次第四明服陳藥。
内資中,初叙乞食;若下,次明腐藥,陳謂陳舊。
是以涅槃具顯治本,故彼文雲:出家之人有四種病,由是不得四所門果,為有衣欲乃至為有欲,有四良藥能療是病,謂糞掃衣、乞食、樹下坐,身心寂靜,治有惡欲,故名四聖行也。
引證涅槃中引文。
前出四病。
四沙門即四聖道。
文舉衣有二欲,乃至中略食欲、住處欲。
欲即貪欲,滞着為病。
有下,次示四藥,即是四依。
第四與律不同。
有惡欲,謂執世相為實,貪利追求等,故雲惡欲。
即以身心寂靜治之,一切聖人由茲得道,故雲聖種。
雜心大同,依前四欲,轉雲愛取,謂因衣生愛,乞食卧具生愛,因有無生愛者,愛斷滅故,除上及此,餘名有愛,随次對治,立四聖種。
雜心。
初句示同。
依下,正引。
初示病。
轉即改轉,愛、取即欲,語少異耳。
乞食是藥,那列病中?必應乞好而制乞粗,或可乞合作已,論文寫誤。
第四,論雲因有無有生愛(有無愛謂執斷空,有有愛謂執世相),即斷、常兩見。
愛斷滅者,着邪空也。
除上即衣、食處,及此即斷滅。
此四之外,諸所有法,皆名有愛。
随下,示藥。
亦以寂靜治第四病。
問:涅槃雜心,何不立藥?答:乞食攝故,又不常須,故不别立。
初問中。
上引經論不立腐藥,與律全異,故問決之。
答有二釋,并雜心文。
初釋,彼雲依乞食攝藥故。
又下,次釋,彼雲又不一切時故,藥不别立(有病則用,不當須故)。
問:為知足立種,為少欲耶?答:雜心雲:知足現在境起,故立聖種;少欲未來處起,故知現在不取一錢難,未來舍輪王易也。
即涅槃雲:于未得财不生貪,故雲知足也。
次問:少欲、知足二法差别,今此四依為何而立?答中,初正答。
知足現境起,對有不貪故;少欲未來起,對無不求故。
論雲:知足立聖種,非少欲故。
故下,比校二行難易。
今依難立,則知行勝。
引涅槃證未得财,即現在境,但未入手,故雲未得。
所言體者,就前境論,四塵也;依毗昙,八微也;就内心論,無貪善根性;約眷屬論,善五陰性也。
出體中。
初标。
就下,釋,有二。
初約境。
色塵該四境,香味收食藥。
觸塵有通别,通并觸對,别但收衣樹。
毗昙有部雜心,俱舍并明八微。
謂四塵各起于極微,故有四微。
四塵之粗,假四微所成,故通名八微。
就下,次約心者,心即是行。
雜心雲:聖種何等性?答:無貪善根性(即三善根)。
約眷屬論,善五陰性(無貪善根是行,陰是主,餘四陰共成此行,故雲眷屬也)。
四、明次第。
衣則無時不須,資身最要,理先明之。
既得覆形,内惱須濟,故次乞食。
身雖得立,威儀須托,故第三明樹下坐。
無病三足,病起不救,則無治能,故立腐藥為第四也。
第四,正釋中,蹑前起後,次第相由,尋文易見。
此就受用行之次第,一人具四,不同頭陀,機教列相,多人方具也。
如離坐為五,不可分身,則可知也。
對簡中。
初指前。
不下,簡異。
恐謂同彼十二頭陀,故特點之。
機教列相,謂因機設教。
離坐為五。
鈔雲:于處立五:一、蘭若,二、塳間,三、樹下,四、露坐,五、随坐。
此明多人各行之行,豈可一身而分五處?(離衣為二:糞衣、三衣。
離食為四:乞食、一抟、一坐,不作餘食。
威儀有一,謂常坐也。
不通并行,例亦如上。
) 五、明開遮者。
良由大聖識達根性,稱機授藥,報力增上,制前四法,即有資身,長道獲益。
中下力劣,事假衆緣,若不開聽着施衣等,則有退道,甯堪涉苦?若唯制者,報劣絕分;若唯開者,上行慢求。
由有開遮,三人通備,皆能會正,故曰聖種。
第五門,正法中,初科。
初叙聖意。
報下,次明開遮。
遮即是制。
初叙四制,專被上根。
中下,次明四開,即攝中下二根。
且舉施衣,餘三類說。
若下,三、明二教相成,不可阙一。
備合作被,會正即證果。
是知聖說具四種義:一、慈心益物,二、稱機設藥,三、善達開遮。
非但開于中、下服諸好衣,亦開上士有病及無糞衣聽受施服。
由本通道,故有斯開。
故雜心雲:若僧和合,令超升、離生、得果、漏盡、坐禅、學問、思惟業生。
餘之三依,例此可比。
四者,佛說乞食等四,能生道緣;正語等八,能生道因。
稱法而談,無謬濫過。
次科,初總舉。
一下,别列。
初是本誓,二即鑒機,三能達教。
一開已後,通被三根。
仍引雜心,顯示開聽,必須存道。
僧和無诤,容可進道。
得果對超升,漏盡對離生。
上舉施衣,餘三有開,意不殊此。
四即彰益。
四依資道,故得名緣;八正修心,故雲道因。
調達效佛,乃說五法,唯制不開,謂納衣、乞食、樹下、不食酥鹽等也。
一則不具四義,如上反說。
二則颠倒說法,令堕邪見,謂語業八為道緣,乞食等五說為道因,逾于八正。
廣說相似,惑亂正依,緻令愚叢猶學此道,即調達部也。
邪法中,初叙立法。
調達,具雲提婆達多,此雲天熱。
生時諸天心熱惱故,立邪三寶,破佛正法。
五法,即法寶也。
酥鹽,以酥脂煮鹽,彼為珍味故。
而言等者,等取魚肉。
一下,次顯過。
不具四義:一、無慈心;二、不識機;三、不曉教;四、無利益。
二、颠倒說法,以因為緣。
以緣為因,即用五法以貶八正也。
逾,過也。
相似者,五中,前三名相似語,後二為妄語。
愚叢猶學,至今西竺尚有遺風。
故雜心中,若言五法是,八正非者,則地神唱生,乃至三千世界盡佛化境,禅誦不行。
餘如戒本疏說。
次科,初明破正已成,人所信故。
則下,次明法輪不轉。
禅誦即觀法。
鼻柰耶雲:諸佛常法,食時僧破,至暮還複,中間人天無悟道者。
故雲不行。
餘下,指略,即破僧戒,宜自尋之。
就文為二:初緣,後相。
緣中,初先與依,由厭本習,故開後授。
據此依理,本存道業,庸疏未委,故前誨約;恐後退沒,知初戒故,不徒然也。
二、就文釋緣中,注文兩段:初先與依,釋初制緣;由下二句,釋後授緣。
由厭本習,欲令外道不反道故。
據下,示制意。
依理,謂立四依之理道。
庸疏,即鈍機。
退後知初,追本不舍故。
二、就體相中,初标舉宗本;比丘依糞掃衣下,方列四相。
所以止作二持,并前标如來三号者,略示非邪,大聖親誡,故同舉之,令重教依行,必無怠縱故也。
次體相标舉中。
初文微意,兼通前後。
略下,總釋。
示非邪者,外道、調達皆立依法故;無怠縱者,不輕犯故。
文雲:依此得出家者,離有為也;受具戒者,登無願也;成比丘法,同聖儀也。
次科,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