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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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極易,何得自輕拈得徑作?約事驗人心不實,後生還爾,何慮不然?
第二,所對結界中。
初叙緣。
今下,斥非。
初斥不立界緣。
非但誦得,言不唯直誦羯磨而得戒也。
縱下,次斥立而乖謬。
一、須尋界相分齊分明,二、須考結人學行明昧。
指上文者,即結界篇。
約下,總責二過。
心不實者,非為度人故;後生還爾,相似果報故。
二、有秉法僧者,白四弘通,非僧不合也。
二中,通論能乖,須至四人堪持衆法。
三、僧數須滿。
中、邊二受,雖列五十,不同非數,不可妄預。
如論簡人,乃雲清淨。
清淨之言,何所不在,豈在戒也?戒淨由于智明,必于事法開遮,曉通如鏡,方得受體清淨無染。
三中,别約受具,必須數滿,兩緣相濫,通别分之。
初科,初釋數滿。
正明中受,兼示邊開。
如下,次釋母論。
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
今有人言:但不破戒,即堪足數。
此言濫也。
通不破戒,無著猶染;别不破戒,時逢非數。
如睡、定、癡、鈍、聾、狂之類,雖有若無,忍、默空據,不名僧滿。
今此邊隅,用本開五,必叵具者,雖行無罪,可通曉也。
次科。
初引非。
此下,蹑斥。
無學結惑永盡,名究竟解脫,一切無犯,故雲通不破也。
然有誤犯,故雲尚染。
若雲但不破戒,聖人誤破,即應非數。
凡夫惑業尚存,名别别解脫,有犯、不犯,故雲别不破也。
若雲但不破戒,凡僧不破,睡、定等緣,即應足數。
今下,決此土用僧。
據本僧多,須依中國。
知法難得,可用五人,理應無罪。
十誦伽論得戒得罪,乃約易得處為言。
四、明界集者。
以界收人,同遣我倒,鹹遵一法,成無礙行。
四中,局界顯和,不生執诤。
近據當教,則終遣我倒;遠取大乘,則成無礙行。
準此明界,豈止區别彼此乎? 五、明教法者。
羯磨大法,和僧之辭,得不難諧,通決寄此。
母論如法,簡非法也。
言略事廣,何可具之?宜取四緣,上下比拟,則為得也。
五中。
初叙緣。
得否難諧,人事乖故;通決寄此,功在法故。
母論如法通收四緣,人、法、事、界,單雙具足,曆開七句,統攝諸緣,故雲上下比拟也。
六、資緣者,内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若無若借,俱非自緣,并非法也。
六中,身、心總上二句,魚、水喻上身、心,無借二皆,非法得否,如後自明。
七、局法住時者,由機謝緣終,今時未及,故不廣也。
七中法滅,據釋迦一化,減劫複增,至人壽六萬歲時,法皆滅盡,七萬歲獨覺出世,八萬歲彌勒下生。
上外緣七,亦束為四:一、七約處,明本界成;二、三、四緣,俱成僧義;五、白四法;六、是事資,離合可委。
料簡中,初科。
言外緣者,對前能受是内報故;第七屬處者,以結界法未失故,離開為七,合歸唯四。
成敗為二,餘違不合,唯事須論。
次科總分中,餘違不合,六緣不具,即是敗也,事資多說,故曰須論。
若論衣缽,諸說不同。
有人解雲: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有人言:部别不同,何得例也?如無和尚,不可從彼。
有人言:若無衣缽,全是非法,可不開也。
若借得者,當時是有,但望告僧,不言非法,不得戒也。
義準和上破戒四句,如是開遮。
然得不無文,凡情難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别簡中,古今四解。
初師準多論明判得戒,但非威儀,故得小罪。
次師但破前解,不出正義,即顯須依本部例判不得。
多宗和尚不現前,或無和尚,皆許得戒。
四分不通,顯是部别,不可濫用。
第二師全無不得借者,見有約知不知,準和尚四句,前三句不知皆得,後一知故不得。
如是開遮,結彼所判。
然下,即今師判。
上二句貶初後二解,下二句取第二師聲教,即本律也。
大緣第三,明心有受。
此最因本,義須前示,如文所列。
不自稱者,無心欲受,強抑登場也。
不稱和上者,别有所重,和上見輕也。
言不乞者,不欲于此,别于餘衆。
上雖并默,縱有所言,既非本懷,乞非所乞,不名受也。
三、發心中。
初示緣相。
心為發戒正因,法所依本,故雲因本。
如下,牒釋。
三段并據不乞。
上雖下,義決。
縱乞亦非。
以無心故,和尚見輕,謂于和尚無心承禀。
故注中更列醉眠等,皆謂無心也。
四、心境會者。
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而意别緣,不念戒本,即心不當境也。
心雖殷至,界結不知,雖僧法具,終非緣合,境乖心也。
自餘例準。
非緣不一,俱不相應者,罪業相投,不能兩離也。
四、心境中,即上二、三兩緣相對,以辨俱互四句。
初标,即二俱相應句。
界下,釋第二句。
界僧法緣,緣即是事。
四境皆如意别緣者,但無渴法緣境之心,縱緣餘善,亦不相當。
心雖下,釋第三句,翻上可明。
自餘例準,謂餘非相不出心境,如前能受、遮難、資緣等,并有如非,收之可見。
俱下,釋第四句。
罪業相投,宿惡會也;不能兩離,心境俱非也。
五、事成同一者,法是緣成,随違不合,八相始終,前後無濫。
如造一食,緣必五行,阙一不可,法亦爾也。
五事成中,初正釋八相;即下,八法;如下,喻顯。
一食喻受體,五行喻八法。
就約行事,前緣列八,如文所顯,曆然自别。
初請師法,文叙師資教興所由;作是請下,立法加被。
初文又二:前明緣緻,後修虔敬。
初雲弟子無師教授者,中人已上,須假師導,随堕壞行,良無善友,法身慧命,必有所憑,故制和上也。
次就行事請師緣緻中可尚。
制意雲:中人已上者,儒教人分九等,上智不待教,下愚不可教,唯中人可教,故須師也。
中梵本音邬波陀耶,在唐譯言,名之依學,依附此人,學出道故。
自古翻譯,多雜蕃胡,胡傳天語,不得聲實,故有訛僻,轉雲和上。
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字釋,不知音本。
人又解雲翻力生,弟子道力,假教生成,得其遠意,失其近語。
真谛所譯明了論疏,則雲優波陀诃,稍近梵音,猶乖聲論。
餘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
彥琮譯雲郁波弟耶,聲相近也。
翻名中,初出正翻。
自下,辨訛僻,又三。
初明古翻。
蕃胡是雜戎邊國,故語多不正。
下出兩解:一則迷于華梵,故雲不知音本;一則不究梵名,故雲失其近語。
次真谛譯。
谛即陳朝三藏。
乖聲論者,前出正翻,蓋依聲論,譯場親問,名義得實。
三、彥琮譯。
琮即隋時法師。
文雲看如父者,世父疏通學務,道父開授慧明,喻在同也。
如俗律名,例于其師。
如世叔父母者,立差降也。
終次連枝,蓋非疏越。
言敬重瞻視者,正教明告,互相敦遇,微生慢心,不受法化也。
三、敬攝中。
初釋父想。
引俗律證者,彼有名例。
律犯本師,同叔父母,顯異親生,故雲差降也。
終次連枝,謂犯兄次之,顯師義重,故雲非疏越也。
言下,次釋敬視。
又病比丘下,立資弟也。
由病緻死,緣須待接,損喪道器也。
立弟子中,初科。
資即訓取,謂取法于師,因病緻死發起之由。
言弟子者,學後解生,故得名也。
所以師名随本音者,此土本無,故不可譯。
俗中博士,微有相扶,然備束修,乖則非禮。
佛法不爾,導以義方,開示出道,過恒俗訓。
若行贈遺,則是邪緣,故從本也。
弟子受學,義
初叙緣。
今下,斥非。
初斥不立界緣。
非但誦得,言不唯直誦羯磨而得戒也。
縱下,次斥立而乖謬。
一、須尋界相分齊分明,二、須考結人學行明昧。
指上文者,即結界篇。
約下,總責二過。
心不實者,非為度人故;後生還爾,相似果報故。
二、有秉法僧者,白四弘通,非僧不合也。
二中,通論能乖,須至四人堪持衆法。
三、僧數須滿。
中、邊二受,雖列五十,不同非數,不可妄預。
如論簡人,乃雲清淨。
清淨之言,何所不在,豈在戒也?戒淨由于智明,必于事法開遮,曉通如鏡,方得受體清淨無染。
三中,别約受具,必須數滿,兩緣相濫,通别分之。
初科,初釋數滿。
正明中受,兼示邊開。
如下,次釋母論。
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
今有人言:但不破戒,即堪足數。
此言濫也。
通不破戒,無著猶染;别不破戒,時逢非數。
如睡、定、癡、鈍、聾、狂之類,雖有若無,忍、默空據,不名僧滿。
今此邊隅,用本開五,必叵具者,雖行無罪,可通曉也。
次科。
初引非。
此下,蹑斥。
無學結惑永盡,名究竟解脫,一切無犯,故雲通不破也。
然有誤犯,故雲尚染。
若雲但不破戒,聖人誤破,即應非數。
凡夫惑業尚存,名别别解脫,有犯、不犯,故雲别不破也。
若雲但不破戒,凡僧不破,睡、定等緣,即應足數。
今下,決此土用僧。
據本僧多,須依中國。
知法難得,可用五人,理應無罪。
十誦伽論得戒得罪,乃約易得處為言。
四、明界集者。
以界收人,同遣我倒,鹹遵一法,成無礙行。
四中,局界顯和,不生執诤。
近據當教,則終遣我倒;遠取大乘,則成無礙行。
準此明界,豈止區别彼此乎? 五、明教法者。
羯磨大法,和僧之辭,得不難諧,通決寄此。
母論如法,簡非法也。
言略事廣,何可具之?宜取四緣,上下比拟,則為得也。
五中。
初叙緣。
得否難諧,人事乖故;通決寄此,功在法故。
母論如法通收四緣,人、法、事、界,單雙具足,曆開七句,統攝諸緣,故雲上下比拟也。
六、資緣者,内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若無若借,俱非自緣,并非法也。
六中,身、心總上二句,魚、水喻上身、心,無借二皆,非法得否,如後自明。
七、局法住時者,由機謝緣終,今時未及,故不廣也。
七中法滅,據釋迦一化,減劫複增,至人壽六萬歲時,法皆滅盡,七萬歲獨覺出世,八萬歲彌勒下生。
上外緣七,亦束為四:一、七約處,明本界成;二、三、四緣,俱成僧義;五、白四法;六、是事資,離合可委。
料簡中,初科。
言外緣者,對前能受是内報故;第七屬處者,以結界法未失故,離開為七,合歸唯四。
成敗為二,餘違不合,唯事須論。
次科總分中,餘違不合,六緣不具,即是敗也,事資多說,故曰須論。
若論衣缽,諸說不同。
有人解雲: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有人言:部别不同,何得例也?如無和尚,不可從彼。
有人言:若無衣缽,全是非法,可不開也。
若借得者,當時是有,但望告僧,不言非法,不得戒也。
義準和上破戒四句,如是開遮。
然得不無文,凡情難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别簡中,古今四解。
初師準多論明判得戒,但非威儀,故得小罪。
次師但破前解,不出正義,即顯須依本部例判不得。
多宗和尚不現前,或無和尚,皆許得戒。
四分不通,顯是部别,不可濫用。
第二師全無不得借者,見有約知不知,準和尚四句,前三句不知皆得,後一知故不得。
如是開遮,結彼所判。
然下,即今師判。
上二句貶初後二解,下二句取第二師聲教,即本律也。
大緣第三,明心有受。
此最因本,義須前示,如文所列。
不自稱者,無心欲受,強抑登場也。
不稱和上者,别有所重,和上見輕也。
言不乞者,不欲于此,别于餘衆。
上雖并默,縱有所言,既非本懷,乞非所乞,不名受也。
三、發心中。
初示緣相。
心為發戒正因,法所依本,故雲因本。
如下,牒釋。
三段并據不乞。
上雖下,義決。
縱乞亦非。
以無心故,和尚見輕,謂于和尚無心承禀。
故注中更列醉眠等,皆謂無心也。
四、心境會者。
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而意别緣,不念戒本,即心不當境也。
心雖殷至,界結不知,雖僧法具,終非緣合,境乖心也。
自餘例準。
非緣不一,俱不相應者,罪業相投,不能兩離也。
四、心境中,即上二、三兩緣相對,以辨俱互四句。
初标,即二俱相應句。
界下,釋第二句。
界僧法緣,緣即是事。
四境皆如意别緣者,但無渴法緣境之心,縱緣餘善,亦不相當。
心雖下,釋第三句,翻上可明。
自餘例準,謂餘非相不出心境,如前能受、遮難、資緣等,并有如非,收之可見。
俱下,釋第四句。
罪業相投,宿惡會也;不能兩離,心境俱非也。
五、事成同一者,法是緣成,随違不合,八相始終,前後無濫。
如造一食,緣必五行,阙一不可,法亦爾也。
五事成中,初正釋八相;即下,八法;如下,喻顯。
一食喻受體,五行喻八法。
就約行事,前緣列八,如文所顯,曆然自别。
初請師法,文叙師資教興所由;作是請下,立法加被。
初文又二:前明緣緻,後修虔敬。
初雲弟子無師教授者,中人已上,須假師導,随堕壞行,良無善友,法身慧命,必有所憑,故制和上也。
次就行事請師緣緻中可尚。
制意雲:中人已上者,儒教人分九等,上智不待教,下愚不可教,唯中人可教,故須師也。
中梵本音邬波陀耶,在唐譯言,名之依學,依附此人,學出道故。
自古翻譯,多雜蕃胡,胡傳天語,不得聲實,故有訛僻,轉雲和上。
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字釋,不知音本。
人又解雲翻力生,弟子道力,假教生成,得其遠意,失其近語。
真谛所譯明了論疏,則雲優波陀诃,稍近梵音,猶乖聲論。
餘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
彥琮譯雲郁波弟耶,聲相近也。
翻名中,初出正翻。
自下,辨訛僻,又三。
初明古翻。
蕃胡是雜戎邊國,故語多不正。
下出兩解:一則迷于華梵,故雲不知音本;一則不究梵名,故雲失其近語。
次真谛譯。
谛即陳朝三藏。
乖聲論者,前出正翻,蓋依聲論,譯場親問,名義得實。
三、彥琮譯。
琮即隋時法師。
文雲看如父者,世父疏通學務,道父開授慧明,喻在同也。
如俗律名,例于其師。
如世叔父母者,立差降也。
終次連枝,蓋非疏越。
言敬重瞻視者,正教明告,互相敦遇,微生慢心,不受法化也。
三、敬攝中。
初釋父想。
引俗律證者,彼有名例。
律犯本師,同叔父母,顯異親生,故雲差降也。
終次連枝,謂犯兄次之,顯師義重,故雲非疏越也。
言下,次釋敬視。
又病比丘下,立資弟也。
由病緻死,緣須待接,損喪道器也。
立弟子中,初科。
資即訓取,謂取法于師,因病緻死發起之由。
言弟子者,學後解生,故得名也。
所以師名随本音者,此土本無,故不可譯。
俗中博士,微有相扶,然備束修,乖則非禮。
佛法不爾,導以義方,開示出道,過恒俗訓。
若行贈遺,則是邪緣,故從本也。
弟子受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