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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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丘戒,緣義如前,約文從事,又分為三,謂緣、法、相也。
第二、就緣标分中,緣義如前,即上第五藉緣多少,四門分别。
前緣又二,謂法、事也。
就法辨緣,言授戒者,标其目也;就事辨緣,言正授者,顯行務也。
就初法中,注分為二:初顯戒德尊高,後依緣簡略。
釋緣分示中。
就法辨緣,言标目者,謂标列條目,楷模可準,體此五緣,則曉知成敗。
就事辨緣,言行務者,謂臨機正受,次第儀式,準此八緣,則事有倫序(事鈔則有十緣)。
又就法則總收終始,就事則唯局受前。
昔人解鈔科,前為古五緣,後為今十緣者,幾許誤哉?今猶講之,誤未省耳。
文列戒為舟航,違順約緣者,以如來出世,不欲增長諸有,要求滅欲,故立茲學。
然戒是定慧初基,衆行元本,本既不立,餘何所憑?但以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澆薄,聖制從緣。
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
無作不可見也,托緣定其有無。
大聖唱言,信非徒爾。
故前控引生起,緣非 就法顯戒德中,初至所憑,釋歎戒。
前釋生死舟航。
不欲增諸有者,人天非意也。
要求滅欲者,為令出離也。
欲即是惑,生死本故。
然下,釋正法根本。
定慧是别标二學,衆行乃統攝三乘。
但下,至徒爾。
次釋立緣。
初叙須緣所以。
利機如善來度者,契動謂不假多緣也。
緣集下,明順違得失。
集即齊具,散即乖缺。
無作非色,故不可見;衆緣有相,故可定之。
大聖唱言,謂是佛制。
故下,示注意。
控猶據也。
今解已下,托緣顯障。
文雲二種羯磨具五緣者,或中、邊分二,或僧、尼分二,并通收羯磨,用分諸受。
然諸部中叙緣不一,母論但就緣言,多釋唯列因相。
今通會之,總五為約,謂能、所、心及具、終也。
次科釋總标中,初點文。
托緣即下五緣,一一緣下,各顯乖障,用成如法。
文下,牒釋。
中邊約方,僧尼約位。
并通收等者,羯磨六受,若中邊分者,十人、二十、遣信、曾歸,并中國也;五人并義立,十人并邊方也。
若僧尼分者,五人、十人是僧,餘二十人等并屬尼也。
然下,列示母論,如所對中三、五兩緣所引。
多釋即是多論,如能受中初、三兩緣所引。
此據能所以分因緣,或約發心為因,餘并為緣。
随時不定,勿滞一端。
就初能受,類分又五:以能名濫,非别不顯;在生正務,唯戒尊高;有缺諸緣,雖受不獲;故須指掌,程露其相故也。
初能受人,标舉中。
初示通、别。
能受名通,五種相别。
濫謂通濫。
在下,明須列之意。
指掌喻其易見,程露猶顯示也。
初唯是人簡四趣者,天實報勝,但着樂多,無求修道故也。
修羅懷疑,道在會正,非人鬼神,谄诳不實。
畜生報局,愚騃所收,道在質直,慧心遐舉。
戒受為道,非道故障。
地獄常苦,亂惱沖心,故論說言如镕鐵聚。
何能懷道而受戒也?唯斯人者,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如多論引,歸戒所投,誠有緻也。
初人道中。
初總标。
天下,别釋。
初簡餘趣,列示五道。
文标四趣,則合修羅,通諸趣故。
天着樂者,多論雲:如目連勸帝釋雲:佛世難值,何不數數相近,聽受正法?乃至帝釋雲:天上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伎樂,以自娛樂。
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以染樂所縛,不得自在等。
阿修羅,或翻疑神,疑是信障,故不能入道。
非人下,合明鬼、畜。
上四句列二趣,下四句明違道。
質直反鬼神,慧心反畜類。
遐舉,謂高遠也。
地獄,引偈,即智論也,具雲:地獄中陰身(謂獄中報陰也),猶如镕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為譬喻。
唯下,次顯人道。
苦輕下趣,無常苦也。
樂劣上天,無勝境也。
此二句異于天獄。
強識異畜生,念力異修鬼。
下指多論,彼雲五道而言,唯人得戒,餘四道不得是也。
二、諸根具者。
以儀貌嚴正,悅動物心,凡所弘闡,睹相易受;若不簡約,污辱僧倫。
故律文中,六根俱淨,方應受法;如眼一緣,二十餘相并不堪也。
二、簡根具中,初科。
以出家弘法,利益群品,必須儀相,發彼信心。
下引律文,略舉眼根,總列諸遮,有一百四十餘種。
二十餘相者,謂青、黃、赤、白、爛紅、水精、極深、三角、大張、斜瞋、微梨等,備如資持中。
但今濁世,福慧兩虧,雖微學行,多雜不善,故受報形,鮮能圓具。
教通末俗,義有開遮,制則防世譏诃,開則為成道務,此二為本,足攝前緣。
次科,初叙時澆報劣。
學行,謂修持也。
教下,次明教通開制。
防譏則護于外化,成道則接彼下根。
至如根緣,耳、舌、意三,助道勝也。
由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
必具此三,定為戒本。
故狂、聾、啞,通及自、他,俱非數收,意可見也。
眼及鼻、身,少缺通許。
約戒受法,能乞能持,雖通在遮,得在開例。
如鈔廣引五分僧祇,斟酌量機,不可輕度。
三中,初明三根有缺不開。
下引足數,證知非用。
通自他者,即能秉所為也。
眼下,次明三根有缺通許。
如下,指廣如鈔,并見受戒篇。
文廣不錄,臨文自尋,誠令斟量,意在精擇。
三、身心清淨者。
既為道器,純淨方堪,如淨舍宅,可以為例。
又如淨衣,易染為色,故先染污,不成後受。
律中所列十三種人,皆為戒難,如後相解。
三中,初科。
初以喻顯。
舍宅則先法後喻,淨衣則先喻後法。
律下,次指所簡,下文委解。
文列多論者,以五、八、十戒是具者基,基既先頹,無所加也。
何況毀具,反道重受,不可接也。
下引諸業者,如污尼逆罪,雖無戒犯,然業在生報,戒障三途,正與相違,故成難攝。
次科。
初釋邊罪。
四分但論具戒,故引多論以通餘戒。
然據成難,須約四重,雖五、八、十,不分重輕,可準大僧篇聚為例。
頹,毀也。
下下,次釋重業。
文中且據全未受戒白衣為言。
注列沙彌、污尼、殺逆,還歸邊攝,但有賊住,如後自明。
生報三途,戒所不障,故與相違。
四相具者,即形同也。
下列覆露兩儀,俱非道相,離于二邊也。
今時三衣實相同,本自褊衫正背,方裙裿支,皆非經律也。
然且順律文,非俗非外耳。
四中。
初牒釋。
雲形同者,斷緣相也。
下列等者,釋簡非也。
俗人莊嚴,著有邊也;外道裸形,着無邊也。
亦名斷、常二邊。
智論雲:佛聖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
今下,次決時用。
初明三衣。
相同本者,不異西梵也。
自下,次示餘衣。
正背,鈔作褡膊。
方裙,似今帏裙。
倚支,搭左肩上,系右腋下,以??袈裟,名出本律,但制造乖法耳。
此等諸衣雖非經律,然其體色猶存道相,可順律文。
律雲自今已去,一切俗人、外道服,并不得着是也。
五、得少分法者,即法同也。
法海不頓,漸開方便,欲使信樂,守戒牢固也。
五中,初斷緣相;法下,次顯教意。
上列諸緣,得不為二:前四必具、不具,非緣不成;後一制具、不具,則戒、罪兩得。
結示中,戒、罪兩得,頓獲故得戒,違制故得罪。
大緣第二,所對境中有七。
一、結界須成者。
以教法所由,非界不立,深須通練,方應受緣。
今世行事,聞受便誦,都不觀緣,非但誦得,不須界也。
縱知有界,須曉結人迷濫多雜,緻虧界本。
即須窮問初結,體标離合,後人不知,即是虛指。
如上文中,舍
第二、就緣标分中,緣義如前,即上第五藉緣多少,四門分别。
前緣又二,謂法、事也。
就法辨緣,言授戒者,标其目也;就事辨緣,言正授者,顯行務也。
就初法中,注分為二:初顯戒德尊高,後依緣簡略。
釋緣分示中。
就法辨緣,言标目者,謂标列條目,楷模可準,體此五緣,則曉知成敗。
就事辨緣,言行務者,謂臨機正受,次第儀式,準此八緣,則事有倫序(事鈔則有十緣)。
又就法則總收終始,就事則唯局受前。
昔人解鈔科,前為古五緣,後為今十緣者,幾許誤哉?今猶講之,誤未省耳。
文列戒為舟航,違順約緣者,以如來出世,不欲增長諸有,要求滅欲,故立茲學。
然戒是定慧初基,衆行元本,本既不立,餘何所憑?但以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澆薄,聖制從緣。
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
無作不可見也,托緣定其有無。
大聖唱言,信非徒爾。
故前控引生起,緣非 就法顯戒德中,初至所憑,釋歎戒。
前釋生死舟航。
不欲增諸有者,人天非意也。
要求滅欲者,為令出離也。
欲即是惑,生死本故。
然下,釋正法根本。
定慧是别标二學,衆行乃統攝三乘。
但下,至徒爾。
次釋立緣。
初叙須緣所以。
利機如善來度者,契動謂不假多緣也。
緣集下,明順違得失。
集即齊具,散即乖缺。
無作非色,故不可見;衆緣有相,故可定之。
大聖唱言,謂是佛制。
故下,示注意。
控猶據也。
今解已下,托緣顯障。
文雲二種羯磨具五緣者,或中、邊分二,或僧、尼分二,并通收羯磨,用分諸受。
然諸部中叙緣不一,母論但就緣言,多釋唯列因相。
今通會之,總五為約,謂能、所、心及具、終也。
次科釋總标中,初點文。
托緣即下五緣,一一緣下,各顯乖障,用成如法。
文下,牒釋。
中邊約方,僧尼約位。
并通收等者,羯磨六受,若中邊分者,十人、二十、遣信、曾歸,并中國也;五人并義立,十人并邊方也。
若僧尼分者,五人、十人是僧,餘二十人等并屬尼也。
然下,列示母論,如所對中三、五兩緣所引。
多釋即是多論,如能受中初、三兩緣所引。
此據能所以分因緣,或約發心為因,餘并為緣。
随時不定,勿滞一端。
就初能受,類分又五:以能名濫,非别不顯;在生正務,唯戒尊高;有缺諸緣,雖受不獲;故須指掌,程露其相故也。
初能受人,标舉中。
初示通、别。
能受名通,五種相别。
濫謂通濫。
在下,明須列之意。
指掌喻其易見,程露猶顯示也。
初唯是人簡四趣者,天實報勝,但着樂多,無求修道故也。
修羅懷疑,道在會正,非人鬼神,谄诳不實。
畜生報局,愚騃所收,道在質直,慧心遐舉。
戒受為道,非道故障。
地獄常苦,亂惱沖心,故論說言如镕鐵聚。
何能懷道而受戒也?唯斯人者,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如多論引,歸戒所投,誠有緻也。
初人道中。
初總标。
天下,别釋。
初簡餘趣,列示五道。
文标四趣,則合修羅,通諸趣故。
天着樂者,多論雲:如目連勸帝釋雲:佛世難值,何不數數相近,聽受正法?乃至帝釋雲:天上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伎樂,以自娛樂。
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以染樂所縛,不得自在等。
阿修羅,或翻疑神,疑是信障,故不能入道。
非人下,合明鬼、畜。
上四句列二趣,下四句明違道。
質直反鬼神,慧心反畜類。
遐舉,謂高遠也。
地獄,引偈,即智論也,具雲:地獄中陰身(謂獄中報陰也),猶如镕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為譬喻。
唯下,次顯人道。
苦輕下趣,無常苦也。
樂劣上天,無勝境也。
此二句異于天獄。
強識異畜生,念力異修鬼。
下指多論,彼雲五道而言,唯人得戒,餘四道不得是也。
二、諸根具者。
以儀貌嚴正,悅動物心,凡所弘闡,睹相易受;若不簡約,污辱僧倫。
故律文中,六根俱淨,方應受法;如眼一緣,二十餘相并不堪也。
二、簡根具中,初科。
以出家弘法,利益群品,必須儀相,發彼信心。
下引律文,略舉眼根,總列諸遮,有一百四十餘種。
二十餘相者,謂青、黃、赤、白、爛紅、水精、極深、三角、大張、斜瞋、微梨等,備如資持中。
但今濁世,福慧兩虧,雖微學行,多雜不善,故受報形,鮮能圓具。
教通末俗,義有開遮,制則防世譏诃,開則為成道務,此二為本,足攝前緣。
次科,初叙時澆報劣。
學行,謂修持也。
教下,次明教通開制。
防譏則護于外化,成道則接彼下根。
至如根緣,耳、舌、意三,助道勝也。
由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
必具此三,定為戒本。
故狂、聾、啞,通及自、他,俱非數收,意可見也。
眼及鼻、身,少缺通許。
約戒受法,能乞能持,雖通在遮,得在開例。
如鈔廣引五分僧祇,斟酌量機,不可輕度。
三中,初明三根有缺不開。
下引足數,證知非用。
通自他者,即能秉所為也。
眼下,次明三根有缺通許。
如下,指廣如鈔,并見受戒篇。
文廣不錄,臨文自尋,誠令斟量,意在精擇。
三、身心清淨者。
既為道器,純淨方堪,如淨舍宅,可以為例。
又如淨衣,易染為色,故先染污,不成後受。
律中所列十三種人,皆為戒難,如後相解。
三中,初科。
初以喻顯。
舍宅則先法後喻,淨衣則先喻後法。
律下,次指所簡,下文委解。
文列多論者,以五、八、十戒是具者基,基既先頹,無所加也。
何況毀具,反道重受,不可接也。
下引諸業者,如污尼逆罪,雖無戒犯,然業在生報,戒障三途,正與相違,故成難攝。
次科。
初釋邊罪。
四分但論具戒,故引多論以通餘戒。
然據成難,須約四重,雖五、八、十,不分重輕,可準大僧篇聚為例。
頹,毀也。
下下,次釋重業。
文中且據全未受戒白衣為言。
注列沙彌、污尼、殺逆,還歸邊攝,但有賊住,如後自明。
生報三途,戒所不障,故與相違。
四相具者,即形同也。
下列覆露兩儀,俱非道相,離于二邊也。
今時三衣實相同,本自褊衫正背,方裙裿支,皆非經律也。
然且順律文,非俗非外耳。
四中。
初牒釋。
雲形同者,斷緣相也。
下列等者,釋簡非也。
俗人莊嚴,著有邊也;外道裸形,着無邊也。
亦名斷、常二邊。
智論雲:佛聖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
今下,次決時用。
初明三衣。
相同本者,不異西梵也。
自下,次示餘衣。
正背,鈔作褡膊。
方裙,似今帏裙。
倚支,搭左肩上,系右腋下,以??袈裟,名出本律,但制造乖法耳。
此等諸衣雖非經律,然其體色猶存道相,可順律文。
律雲自今已去,一切俗人、外道服,并不得着是也。
五、得少分法者,即法同也。
法海不頓,漸開方便,欲使信樂,守戒牢固也。
五中,初斷緣相;法下,次顯教意。
上列諸緣,得不為二:前四必具、不具,非緣不成;後一制具、不具,則戒、罪兩得。
結示中,戒、罪兩得,頓獲故得戒,違制故得罪。
大緣第二,所對境中有七。
一、結界須成者。
以教法所由,非界不立,深須通練,方應受緣。
今世行事,聞受便誦,都不觀緣,非但誦得,不須界也。
縱知有界,須曉結人迷濫多雜,緻虧界本。
即須窮問初結,體标離合,後人不知,即是虛指。
如上文中,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