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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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餘杭郡沙門釋元照述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三(釋諸戒受法盡篇之餘)
大唐沙門釋道宣于終南山豐德寺撰
二、就大戒,文為二段:初标舉衆名,後就緣正解。
初中,标舉列緣,又分為二。
言比丘者,中梵天音,此方無譯,可以陳相,如水、火等,彼此同體,以名目之,得其實也。
比丘不爾,元出中方,此土本無,不知何目,且用義例,得诠便止。
因此四句,以義翻名,以名翻義,餘二俱句,可以例知。
二、授具戒法,标舉正釋中。
初文。
初示無譯。
如下,即舉有譯,反顯無譯,故雲比丘不爾等。
水火未詳,梵語诠顯也。
因列四句,以義翻名,即下翻比丘是也。
又如以覺翻佛,以業翻羯磨等,此類甚多,臨文自舉。
以名翻義,如火器翻憍陳如,鹙鹭翻舍利,并以此土物名,翻彼得名之義。
餘二俱者,以名翻名,如水火等,彼此名同。
又如白楊翻尼俱,律線翻修多羅,律翻毗尼,戒翻屍羅之類。
以義翻義,如彼岸到翻波羅蜜,無上正等正覺翻阿耨多羅等是也。
中梵本音,号曰煏刍,此傳訛失,轉比丘也。
初翻怖魔,次雲乞士,後雲破煩惱。
或從功能者,令魔怖也;明本志者,為怖于魔也。
魔名如上。
世魔有四:欲魔,即下界頂住者,以欲纏生,令不出也;言陰魔者,即身所聚,念念壞也;言煩惱魔者,即心三毒起,必滅善也;言死魔者,劫略善财,終趣死也。
此人為怖此四,故出家也。
取其志緻,用以翻名。
次科。
初總示三名。
煏,皮逼反。
或雲苾刍,上雲不知何目,而世中妄傳是草名者,謬也。
比丘,因名;阿羅漢,果号。
因中三名,對果三号:怖魔對殺賊,乞士對應供,破煩惱對無生。
或下,别釋。
初名功能。
是德本志,即出家心。
魔名如上,前三歸中已具釋故。
欲魔,即天魔,住欲界天頂。
有求出離,則懷愁惱,變現異相,擾令着欲,故雲以欲等。
陰魔,即五陰遷謝,不得安住故。
死為魔者,謂死苦所逼,奪其善念故。
此下,結示名義。
雖通兩釋,本志義長,故獨結之。
如諸經律,一切出家,不問邪正,修道之士,俱稱比丘,即通名也。
此土沙門,本言道士,是正釋名。
李、張之倫,名為治頭及鬼卒也。
後漸弘廣,改名濫上,緻釋恥從,改為道人。
古晉、漢經,翻為道士,亦有德也。
今全不譯,但雲比丘,以存本音,自與李異,不妨還同五天異道。
且據一相,知所歸也。
三中,初明西土名通,以邪正雖别,皆出家故。
此下,次明此方名濫。
晉習鑿齒與謝安書雲:比見釋道安,故是遠勝非常之道士。
故知本是釋氏之名。
李即老君姓名耳,字伯陽,谥曰聃。
張即漢世三張,皆黃巾之首(張陵、張魯、張角,号為三張)。
按弘明集,國家令為首領,部轄卿民,名為治頭(舊雲梳發導氣者,非)。
驅?鬼神,故名鬼卒。
醮獻星宿,亦名祭酒。
後改為道士,故釋氏不稱。
古下,三、示古今翻譯不同。
初叙古翻。
亦有德者,出彼翻意。
今下,明今不譯。
雖簡此土,猶濫彼方,不能兩全,故雲且據一相也。
餘有翻者,寄之戒本,恐此總論,增諸見也。
指廣中,前文但釋怖魔,而乞士等名,具在戒疏,故對指之。
恐增諸見者,或謂彼此不合兩繁,或責此宗不當廣說,或誡學者随言生着,示不多之意也。
二、就緣列五位不同,略以義分五門料簡:一、列數顯相,二、通局不同,三、秉法差别,四、教被凡聖,五、藉緣多少。
次釋列緣标章中五位,即注所引善來等也。
下列五門不出機教,機既有差,教亦非一,故須立義簡辨差别。
初中列數,如文可知,通尼五受,則有十也。
初門總示中,通尼五者,即八敬二十衆,遣信、小年、邊方十衆也。
據尼有七,善來、破、結,此二同僧,故不在數。
初、善來顯出其相者。
此人宿樹勝因,早蒙開悟,斷惑一輪,道成初果。
佛親命召,因教感戒。
故母論雲:善來比丘,威儀庠序,手執應器,如二十年學法者。
善見又雲:唱善來已,八事衆具,并皆随身。
初僧五受。
正明中。
初科為二。
初正明。
樹字,上呼種也。
見思兩惑,如車之二輪。
初果破見,故曰一輪。
因教感戒,教即善來。
故下,引證。
初明具足威儀。
如二十年者,毗奈耶雲:如百歲苾刍,年數雖差,皆取相同宿德也。
次明獲得衆具六物。
外加針、線、刀子,共為八事。
第二,破結者。
此人修慧惑盡,道證無學,會正理,窮自然,感戒從所破為名,故曰破結也。
律雲:若能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也。
二中。
修慧惑盡,即是思惑。
能破是智,所破是結,故雲從所破為名。
下引律證。
戒随果發,即名具足,不須更受。
問:一切無學皆破結得戒耶?答:此有多别。
若因中已受,則随定道,展轉增勝,更不重發。
若先不曾受,期心至果,則果戒俱獲,即是破結受也。
若本無期,得果無戒,故有白衣羅漢。
問:因戒得定,因定發慧,豈得入聖,後方感戒?答:必有五八,為入道基,未禀具足,至果方感。
問:證聖無惡,何須戒耶?答:功德未滿,威儀不具,若不禀受,入衆無由,終是白衣,未堪道用。
第三,三語者。
此人積行非遠,未登聖位,于彼羅漢,先有别緣,托仗出家,得由三語,故曰也。
母論雲:諸羅漢等,教欲受者,偏袒橫服,剃發染衣,憑歸三寶,依仗心成。
于此教下,即發具足。
三中。
初正示。
望前位劣,故雲積行非遠等;對後緣勝,故雲于彼羅漢等。
母下,引證。
偏袒等即具儀歸,三寶等即作法依。
仗心是能發因,具足即所發體。
第四,邊方持律五人者。
以邊隅荒險,僧少遊行,緻令三年方獲受具。
因事曲開,就數彰目也。
十誦伽論:邊僧若多,用本開法,得戒得罪。
此方赤縣,曹魏已前,并不受具。
至嘉平年法時,沙門依法正部,行羯磨法,十人受戒。
如僧傳中之所廣也。
四中,邊方,即齊白木條已外。
初引緣示相。
律因億耳沙彌欲受具戒三年,待僧方滿十人,請佛開之。
十下,次辨僧多成否。
少故權開,多則還制。
籍開故得戒,違制故得罪。
此下,三、究此方元始。
赤縣,即震旦之别名。
河圖雲:昆侖東南方五千裡,号曰神州,亦稱赤縣。
曹魏前者,後漢明帝時,法流此方,僧唯剃染,不禀歸戒。
至曹魏嘉平年,即齊帝時,有天竺僧昙摩迦羅(或雲柯羅),此翻法時,始行受戒。
事鈔雲中夏戒律之始,即今宗之次祖焉。
第五,中國十衆者。
僧多信少,機欲漸虧,增至十人,方為勝境。
因衆标目,故曰也。
五中,言中國者,局五天已内,僧多信少,敬奉薄也;機欲漸虧,受心輕也。
有人不立破、結是戒,破名是通,初果亦是,不同餘受。
文列人、法,破、結不爾,但列空名。
若以為受,乞求割截,亦應是戒。
斥異引解。
初科。
立理中,初果亦是,謂名濫也。
不同餘受列人法者,即如注中善來、三語等。
是法一一皆言比丘,是人破結,但标所破之惑,而非受法,故是空名。
律戒本中列八種比丘:一、名字;二、相似;三、自稱;四、乞求;五、着割截衣;六、破結使;七、善來;八、白;四、彼謂唯下二種從受彰名,餘皆非受,故用難破。
若爾,何故律文道成羅漢,即名具足?答:此道成者,在羯磨前,年若未滿,羅漢替得。
次科律中,有人年不滿,受具成阿羅漢而得戒者,彼謂先已證聖,後白四受,開年未滿,非破結得戒。
今解不然。
若小年者,自開胎、閏。
如戒本中,全無羅漢,用開未滿,故知後成,不是開小用羯磨受也。
故五分中,有人不滿受具足戒,佛因制曰:得須陀洹者,乃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
乃至小年受中,亦無開得果者,與此懸同,故立破結是受戒也。
今破中。
初标戒本,通前律意。
律開小年,止有胎、閏、布薩三位而已。
義立頻大,通為四位。
故知後成者,謂年未滿。
羯磨受者,作法已後,證聖感戒,非白四得也。
故下,次引證。
彼律初果破見得戒,不同本宗,且取證前非羯磨得耳。
由見真理,故名第一受具。
小年三位,亦同本律。
故下,三、結斷。
就尼衆中,列數有五。
初、明八敬者。
女人機發,深厭生死,求佛出家,以無弘道遠化益故,抑而不許。
後還舍衛,便自剃發披衣,倚僧坊立,祈聽受戒。
時為三請,便授敬法。
必具依行,即感具戒,故因名也。
尼受明五受中,初科。
初叙機發。
即大愛道,同五百女也。
以下,次明佛不許度。
女性鄙弱,人少敬信,故無弘化之益,反更毀辱,正法減半。
後下,三、明尼自剃染。
由佛不許,卻還城中,辄自變形,複至祇桓,倚門而住。
祈,求也。
時下,四、明阿難代請。
佛令傳教,能行八敬,即與出家。
愛道等聞,即發具戒。
第二,二十衆受者。
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因二衆為名也。
二中,惑深故多滞,智淺故少信,喜慢故不敬,僧尼各十心,随境勝也。
第三,遣信者。
姿貌瑰逸,素染俗心。
出寺詣僧,恐成陵染,故開差使詣僧乞受,如常作法,返告便獲。
因使感戒,即以為名。
三中,環,公回反,美也。
逸,謂輕逸染俗心者,有諸賊等伺其出故。
差使,即遣信也。
第四,小年曾歸者。
既已事人,深閑儀禮,便耐惱辱,有持戒能,故減八年,得行具戒,因其時緣而得名也。
四中,婦人謂嫁為歸,十二得受,望前二十,故減八年。
因時緣者,小年是時,曾嫁是緣。
第五,邊方義立十衆者。
大僧、邊邑,僧少便開;尼脫有緣,依僧亦五。
彼此具十,義應得受。
五中,初科。
今立中,據律無文,取僧為例,由是開教,接物生善,故雲義立。
有人不立,以尼戒中不許邊荒,有恐處行,故雖在彼,不合減受。
若爾,戒
初中,标舉列緣,又分為二。
言比丘者,中梵天音,此方無譯,可以陳相,如水、火等,彼此同體,以名目之,得其實也。
比丘不爾,元出中方,此土本無,不知何目,且用義例,得诠便止。
因此四句,以義翻名,以名翻義,餘二俱句,可以例知。
二、授具戒法,标舉正釋中。
初文。
初示無譯。
如下,即舉有譯,反顯無譯,故雲比丘不爾等。
水火未詳,梵語诠顯也。
因列四句,以義翻名,即下翻比丘是也。
又如以覺翻佛,以業翻羯磨等,此類甚多,臨文自舉。
以名翻義,如火器翻憍陳如,鹙鹭翻舍利,并以此土物名,翻彼得名之義。
餘二俱者,以名翻名,如水火等,彼此名同。
又如白楊翻尼俱,律線翻修多羅,律翻毗尼,戒翻屍羅之類。
以義翻義,如彼岸到翻波羅蜜,無上正等正覺翻阿耨多羅等是也。
中梵本音,号曰煏刍,此傳訛失,轉比丘也。
初翻怖魔,次雲乞士,後雲破煩惱。
或從功能者,令魔怖也;明本志者,為怖于魔也。
魔名如上。
世魔有四:欲魔,即下界頂住者,以欲纏生,令不出也;言陰魔者,即身所聚,念念壞也;言煩惱魔者,即心三毒起,必滅善也;言死魔者,劫略善财,終趣死也。
此人為怖此四,故出家也。
取其志緻,用以翻名。
次科。
初總示三名。
煏,皮逼反。
或雲苾刍,上雲不知何目,而世中妄傳是草名者,謬也。
比丘,因名;阿羅漢,果号。
因中三名,對果三号:怖魔對殺賊,乞士對應供,破煩惱對無生。
或下,别釋。
初名功能。
是德本志,即出家心。
魔名如上,前三歸中已具釋故。
欲魔,即天魔,住欲界天頂。
有求出離,則懷愁惱,變現異相,擾令着欲,故雲以欲等。
陰魔,即五陰遷謝,不得安住故。
死為魔者,謂死苦所逼,奪其善念故。
此下,結示名義。
雖通兩釋,本志義長,故獨結之。
如諸經律,一切出家,不問邪正,修道之士,俱稱比丘,即通名也。
此土沙門,本言道士,是正釋名。
李、張之倫,名為治頭及鬼卒也。
後漸弘廣,改名濫上,緻釋恥從,改為道人。
古晉、漢經,翻為道士,亦有德也。
今全不譯,但雲比丘,以存本音,自與李異,不妨還同五天異道。
且據一相,知所歸也。
三中,初明西土名通,以邪正雖别,皆出家故。
此下,次明此方名濫。
晉習鑿齒與謝安書雲:比見釋道安,故是遠勝非常之道士。
故知本是釋氏之名。
李即老君姓名耳,字伯陽,谥曰聃。
張即漢世三張,皆黃巾之首(張陵、張魯、張角,号為三張)。
按弘明集,國家令為首領,部轄卿民,名為治頭(舊雲梳發導氣者,非)。
驅?鬼神,故名鬼卒。
醮獻星宿,亦名祭酒。
後改為道士,故釋氏不稱。
古下,三、示古今翻譯不同。
初叙古翻。
亦有德者,出彼翻意。
今下,明今不譯。
雖簡此土,猶濫彼方,不能兩全,故雲且據一相也。
餘有翻者,寄之戒本,恐此總論,增諸見也。
指廣中,前文但釋怖魔,而乞士等名,具在戒疏,故對指之。
恐增諸見者,或謂彼此不合兩繁,或責此宗不當廣說,或誡學者随言生着,示不多之意也。
二、就緣列五位不同,略以義分五門料簡:一、列數顯相,二、通局不同,三、秉法差别,四、教被凡聖,五、藉緣多少。
次釋列緣标章中五位,即注所引善來等也。
下列五門不出機教,機既有差,教亦非一,故須立義簡辨差别。
初中列數,如文可知,通尼五受,則有十也。
初門總示中,通尼五者,即八敬二十衆,遣信、小年、邊方十衆也。
據尼有七,善來、破、結,此二同僧,故不在數。
初、善來顯出其相者。
此人宿樹勝因,早蒙開悟,斷惑一輪,道成初果。
佛親命召,因教感戒。
故母論雲:善來比丘,威儀庠序,手執應器,如二十年學法者。
善見又雲:唱善來已,八事衆具,并皆随身。
初僧五受。
正明中。
初科為二。
初正明。
樹字,上呼種也。
見思兩惑,如車之二輪。
初果破見,故曰一輪。
因教感戒,教即善來。
故下,引證。
初明具足威儀。
如二十年者,毗奈耶雲:如百歲苾刍,年數雖差,皆取相同宿德也。
次明獲得衆具六物。
外加針、線、刀子,共為八事。
第二,破結者。
此人修慧惑盡,道證無學,會正理,窮自然,感戒從所破為名,故曰破結也。
律雲:若能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也。
二中。
修慧惑盡,即是思惑。
能破是智,所破是結,故雲從所破為名。
下引律證。
戒随果發,即名具足,不須更受。
問:一切無學皆破結得戒耶?答:此有多别。
若因中已受,則随定道,展轉增勝,更不重發。
若先不曾受,期心至果,則果戒俱獲,即是破結受也。
若本無期,得果無戒,故有白衣羅漢。
問:因戒得定,因定發慧,豈得入聖,後方感戒?答:必有五八,為入道基,未禀具足,至果方感。
問:證聖無惡,何須戒耶?答:功德未滿,威儀不具,若不禀受,入衆無由,終是白衣,未堪道用。
第三,三語者。
此人積行非遠,未登聖位,于彼羅漢,先有别緣,托仗出家,得由三語,故曰也。
母論雲:諸羅漢等,教欲受者,偏袒橫服,剃發染衣,憑歸三寶,依仗心成。
于此教下,即發具足。
三中。
初正示。
望前位劣,故雲積行非遠等;對後緣勝,故雲于彼羅漢等。
母下,引證。
偏袒等即具儀歸,三寶等即作法依。
仗心是能發因,具足即所發體。
第四,邊方持律五人者。
以邊隅荒險,僧少遊行,緻令三年方獲受具。
因事曲開,就數彰目也。
十誦伽論:邊僧若多,用本開法,得戒得罪。
此方赤縣,曹魏已前,并不受具。
至嘉平年法時,沙門依法正部,行羯磨法,十人受戒。
如僧傳中之所廣也。
四中,邊方,即齊白木條已外。
初引緣示相。
律因億耳沙彌欲受具戒三年,待僧方滿十人,請佛開之。
十下,次辨僧多成否。
少故權開,多則還制。
籍開故得戒,違制故得罪。
此下,三、究此方元始。
赤縣,即震旦之别名。
河圖雲:昆侖東南方五千裡,号曰神州,亦稱赤縣。
曹魏前者,後漢明帝時,法流此方,僧唯剃染,不禀歸戒。
至曹魏嘉平年,即齊帝時,有天竺僧昙摩迦羅(或雲柯羅),此翻法時,始行受戒。
事鈔雲中夏戒律之始,即今宗之次祖焉。
第五,中國十衆者。
僧多信少,機欲漸虧,增至十人,方為勝境。
因衆标目,故曰也。
五中,言中國者,局五天已内,僧多信少,敬奉薄也;機欲漸虧,受心輕也。
有人不立破、結是戒,破名是通,初果亦是,不同餘受。
文列人、法,破、結不爾,但列空名。
若以為受,乞求割截,亦應是戒。
斥異引解。
初科。
立理中,初果亦是,謂名濫也。
不同餘受列人法者,即如注中善來、三語等。
是法一一皆言比丘,是人破結,但标所破之惑,而非受法,故是空名。
律戒本中列八種比丘:一、名字;二、相似;三、自稱;四、乞求;五、着割截衣;六、破結使;七、善來;八、白;四、彼謂唯下二種從受彰名,餘皆非受,故用難破。
若爾,何故律文道成羅漢,即名具足?答:此道成者,在羯磨前,年若未滿,羅漢替得。
次科律中,有人年不滿,受具成阿羅漢而得戒者,彼謂先已證聖,後白四受,開年未滿,非破結得戒。
今解不然。
若小年者,自開胎、閏。
如戒本中,全無羅漢,用開未滿,故知後成,不是開小用羯磨受也。
故五分中,有人不滿受具足戒,佛因制曰:得須陀洹者,乃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
乃至小年受中,亦無開得果者,與此懸同,故立破結是受戒也。
今破中。
初标戒本,通前律意。
律開小年,止有胎、閏、布薩三位而已。
義立頻大,通為四位。
故知後成者,謂年未滿。
羯磨受者,作法已後,證聖感戒,非白四得也。
故下,次引證。
彼律初果破見得戒,不同本宗,且取證前非羯磨得耳。
由見真理,故名第一受具。
小年三位,亦同本律。
故下,三、結斷。
就尼衆中,列數有五。
初、明八敬者。
女人機發,深厭生死,求佛出家,以無弘道遠化益故,抑而不許。
後還舍衛,便自剃發披衣,倚僧坊立,祈聽受戒。
時為三請,便授敬法。
必具依行,即感具戒,故因名也。
尼受明五受中,初科。
初叙機發。
即大愛道,同五百女也。
以下,次明佛不許度。
女性鄙弱,人少敬信,故無弘化之益,反更毀辱,正法減半。
後下,三、明尼自剃染。
由佛不許,卻還城中,辄自變形,複至祇桓,倚門而住。
祈,求也。
時下,四、明阿難代請。
佛令傳教,能行八敬,即與出家。
愛道等聞,即發具戒。
第二,二十衆受者。
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因二衆為名也。
二中,惑深故多滞,智淺故少信,喜慢故不敬,僧尼各十心,随境勝也。
第三,遣信者。
姿貌瑰逸,素染俗心。
出寺詣僧,恐成陵染,故開差使詣僧乞受,如常作法,返告便獲。
因使感戒,即以為名。
三中,環,公回反,美也。
逸,謂輕逸染俗心者,有諸賊等伺其出故。
差使,即遣信也。
第四,小年曾歸者。
既已事人,深閑儀禮,便耐惱辱,有持戒能,故減八年,得行具戒,因其時緣而得名也。
四中,婦人謂嫁為歸,十二得受,望前二十,故減八年。
因時緣者,小年是時,曾嫁是緣。
第五,邊方義立十衆者。
大僧、邊邑,僧少便開;尼脫有緣,依僧亦五。
彼此具十,義應得受。
五中,初科。
今立中,據律無文,取僧為例,由是開教,接物生善,故雲義立。
有人不立,以尼戒中不許邊荒,有恐處行,故雖在彼,不合減受。
若爾,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