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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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戒受法篇第三
釋受法篇
篇目中,若據本文,始于三歸,終至尼受,法有多種,如疏總括,不出四位,故雲諸戒。
受謂所受之心因,法即能授之儀式,如疏自解。
就篇分二,謂标、列也。
初又分二,即标、釋也。
戒法有幾?而言諸者,約人則七衆不同,約體則四位階級。
故二衆大受為一位,同奉具戒無願也;二衆沙彌為一位,同奉未具有願也;兩部在家為一位,同奉五支之戒也;淨行、信心為一位,同奉九支齋戒也。
由體同故,根轉戒存,報殊儀異,就緣類别,故曰諸也。
本文标題釋諸字中,初科。
初牒問。
約下,釋通,又二。
初總示。
人即受人,體謂法體。
故下,列别四位。
每一位中各兼男女,餘三則人、法齊等,第二則兼收式叉,七衆備矣。
初雲無願,已獲具足,無願求故。
問:道、定二戒,豈不忻求?答:今此且望别脫中極。
定、道心戒,不假緣受,随功自感,故非所論。
問:準善戒經,比丘具戒,為菩薩方便,豈非有願?答:心雖企求,教有分齊,且據當教,故雲無願。
二、明沙彌有願,反上可知。
三、在家五戒,不斷正淫,但名婆塞。
簡下八戒,未彰淨号。
四、九支者,若據諸教,皆名八關,克實有九,故雲九支。
由下,通結。
上二句明體同故合。
根轉戒存,通該四位,男女互轉,不複重受,可驗體同。
下二句明緣異故離。
文列受法,一一位中各有不同,至下自見。
問:式叉别位,理有異持,何不在者?答:今據體論,如上分四。
式叉增其學法,據本但唯十戒。
如何知之?以轉根驗,還同沙彌也。
初問中。
以前四位獨遺式叉,故須問決;重加六法,出過小衆,故雲異持。
答中。
初指前通答。
式下,顯同小衆。
既雲增學,明不發體。
鈔雲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還約轉根,證同小衆。
問:體同沙彌,自有常學,何須增法,有違缺戒?答:由于女報,性涉虛羸,即授具足,恐有輕犯,故增戒法,加輔靈神,必事陵踐,随法更學。
次問中。
常學即十戒也。
六法制行二年,中間有犯,還複從初,故雲有違缺戒。
答中。
初叙報劣。
故下,次明制法。
輔,助也。
靈神即心識。
下雲六法練心,恐輕犯故;二年練身,恐有胎故。
所言戒者,謂禁約止善為宗。
雖有作用,終須謹攝;有越常規,無非制約,故雲止也。
有人言:防非禁惡為戒者,非無一相。
然佛有戒,未必防非;戒通善惡,不可偏解。
餘如别顯。
次釋戒中。
初示今義。
禁約言通,止善名局。
以局簡通,即知善戒由止成善,故雲止善。
雖有等者,會通作持。
依法離過,還歸止攝,則知止善通收二持。
有下,斥古解。
初引古。
非無一相,但得止義故。
然下,正斥。
上二句斥防非。
戒必防非,人何有犯?故知須假行人随中嚴奉,始可離非,故雲未必也。
次二句斥禁惡。
屠獵所持,亦名為戒。
今雲禁惡,但局善戒,故雲偏解。
下句指廣,即事鈔中卷,戒疏初卷也。
所言法者,法謂楷模,凡所準酌,鹹有緣相故也。
三中,初示義。
凡下,指文。
下諸事法,散在教文,今師詳括,布列成儀。
緣謂成緣,相即法相。
所言篇者,謂章句分齊之名。
自古無紙,用竹編簡,韋連束之,随章為束,即号為篇,故字體猶存竹也。
後漢蔡倫方搗樹皮為紙,初也。
四中,初釋名。
自下,指事。
簡即竹片,韋即皮繩。
搗皮為紙,起自後漢,故雲初也。
所言第者,謂是居處王侯之宅,從此得名,篇次在此,故雲第也。
五中,俗中第宅、第鋪,皆取居處次第之義。
所言三者,從文其實,次二約義,乃是三前。
六中,從文次二,謂從初集法來,即當第三;約義三前,謂從正宗來,即當第二。
不覺順世間言,故得勒茲消判。
餘前後文,可從此例也。
示意中。
初點。
前言不覺者,明非意也。
順世間言者,随俗谛也。
勒,約也。
餘下,指例。
前後九篇,宜同此釋。
所言戒法理通下,釋成俗受也。
古來集法多削,在家便制。
疏雲:律制内衆,不被外部。
今據律文,通收清信,禁束三業,為道階梯。
理須明練是非、通塞、成敗。
何以知耶?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随立一相,攝修皆盡。
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
由斯弘義,事必書紳。
恐涉生常,故前标釋,可通鑒也。
釋注中,初略判,古下,二、委釋。
初引古,今下,叙今,又三。
初明所據。
三歸五八,并見受戒犍度,為道階梯。
十具漸次,故律被内衆,兼明導俗。
故今集法,據此為量。
何下,次推教意。
同空界者,虛空有二義:一、無邊義,喻周遍也;二、包含義,喻攝機也。
且舉五戒,顯上一相廣攝之義。
被俗法者,約相局也。
通道規者,據體通也。
善生經雲此戒甚難,能為沙彌、大比丘、菩薩戒而作根本是也。
但淫分邪正,罪無篇聚。
至于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别,故雲持犯相扶。
字或作符,注引善生具問遮難,與道不異,故雲齊則。
由下,三、明須立。
弘即訓大。
書紳出論語,彼雲子張書諸紳(謂凡聞師教,則書于紳帶,示不敢忘也)。
恐涉等者,出注意也。
就篇分二,謂道、俗也。
就初俗中,位分三别:初、受三歸,二、受五戒,三、受八戒。
初三歸中,諸師冥目,誦習授之,讨論經論,大有弘緻。
既為師匠,義須通博,使受成濟,彼我無虛。
背此師心,多符妄習,故為分途,啟疏戶牖,披文見意,是為得也。
次科俗法三歸。
叙引中,初文。
初指非。
心無所曉,冥目誦文,恐遺忘故。
讨下,次責昧教。
經論即下,引多論等。
既背聖教,每事師心,心即妄習。
符猶順也。
故下,示文意。
分途即下諸門,戶牖即門下之義。
古人有言:文疏之作,當從三易:一、章句易讀,二、文字易識,三、辭義易達,則為尚也。
今世筆者,反成三難:章句蹇澀,牽引梗舌,一難也。
多專俗習,不涉本文,蒼雅篇統,目所未矚,弁辨甄蠲,文理全别,不羞多列,令人心惑,二難也。
援引事義,翳文略指,相似餘辭,未能顯别,自非對讀,更須解出,三難也。
故摘瑕累,意存通教,豈事藏密,方稱能也。
餘如常引,經即其倫。
次科,初引古三易。
沉隐候雲:(沈約,字休文,封隐候。
)文章當從三易:易見事,一也;易識字,二也;易讀誦,三也。
(出顔氏家訓,今疏倒列之也。
)今下,斥世三難。
牽引謂句長。
梗猶礙也。
俗習謂世俗相傳,無典據也。
蒼颉篇、爾雅、玉篇、字統四,皆古賢字書,彼皆未見,并皮變反,乃古制皮冠。
辨與辨同,謂罪人相訟,古疏并作辨字用之。
甄字訓簡,蠲字訓除,彼亦一混而用。
翳文謂不顯所出。
略指謂引詞不備。
相似餘詞等,謂隐而難見。
若欲解者,須用本文對讀,不然又須注解。
故下,顯示今意。
初二句示離過,次二句明異古,後二句顯從要。
上句明不廣破,下句标今所法,謂同經論,直顯其義也。
何以然乎?故薩婆多雲:三歸、五戒,乃至别脫,由佛出故,開立此法。
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衆生,故十善、四弘,劫初便有,未能清升超越世境。
法王出世,不為世善,要斷煩惱,遠出界系,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行,集生有本。
此其意也。
故律雲: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也。
母論雲:有五種三歸:一、翻邪,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
唯具戒者,不行于今,餘四通有。
三中,初句徴上直顯之意。
故下,引文以示歸戒功勝,不可隐略。
論文初舉歸戒所出,文略十戒,故雲乃至。
别脫,即具戒也。
但下,比校優劣。
初明世教之劣。
輪王是人主,十善化人。
梵王是天主,以四弘化人。
即慈悲喜舍四無量心,不待佛出,故劫初即有。
報在人天,故未超世教。
法王下,次明歸戒之勝。
莫非斷集脫苦,修道證滅也。
四分三毒,盡集因斷也。
母論三歸,該通五法,足彰功勝。
獨後一種,八年制斷,故不行耳。
上來叙引其緻。
今初,翻邪,義須分之:初、明業體,二、歸依本意,三、約境寬狹,四、境通真僞,五、作法不同,六、對趣分别。
準多論中,随義分六。
義門分章,結前标後,分章為六,準多論者,并是論文,時參解釋,但彼無科約,今疏以義分之耳。
初中,多論曰:言三歸者,以何為性? 初門引問中,性即是體。
有論者言:教無教性。
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重,心有無教也。
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用。
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雲無教。
今時經論,多雲無作,義例同也。
初解中三。
初、正定體教無教性。
彼論續雲:受三歸時,胡跪合掌(身也),口說三歸(口也),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
此就等者,疏家斷也。
教為能發,由教發得無教,故雲所發教之業,即以無教為性也。
無教者下,二、釋名。
一、發謂初念,續、現即第二念。
教猶使也,謂非教使之然,任運自然,酬因感報故也(世雲無由教示于人者,非也)。
今下,會異,即善生成論雜心等也。
餘如戒業章中。
又雲:三業為性,謂從初發業者為名,故雲互跪合掌,口說三歸。
是身口教因具而發,能存于有,故名為性。
次師中,初示體。
三業即是前教。
謂下,今判。
故下,引證,但雲身口意在二中。
因下,示立所以。
具即身口,有即來報。
又雲:善五陰為性者,色身恭敬,識想受中,緣法翹注,并由善本,便生善行。
無貪等三,攝禦斯法,能生後有,故因得名也。
由諸衆生,依法受歸,随其心力,有善業起,扶助形命。
若輕浮心,體是無記,不發無作。
三師中,初示體。
色身恭敬,即兼口說三心緣法。
此明初受,故為善本。
行心攝禦,随起奉持,五陰備矣,因以名焉。
斯法即三歸功德。
由下,釋所以。
依法受歸,即初受也。
随心力者,即随持也。
此師亦據能發明體,雖兼色陰,發必由心。
故下,準論證成心起。
二、解歸意者。
論雲: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
如人獲罪于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
彼王來言:汝求無畏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
衆生亦爾,系屬于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
第二、歸意中,初文。
初句示境;所歸下,顯義;如人下,舉喻;衆生下,合法。
上三句合上獲罪于王,下二句合上投向地國。
魔有四種:天、陰、惱、死,未歸三寶,皆系屬焉。
論雲:我境即四念處,他境即五欲也。
我教謂心師也,他教謂師心也。
魔者,梵本具彰,雲魔阿羅。
此方略之,但置上字,後人加鬼,不入字書。
依唐譯之,則雲殺者,能損衆生法身慧命也。
次科。
四念為我境者,是佛所教,可依住故。
即身不淨、受是苦、心無常、法無我,四皆如實而觀,故雲念處。
五欲為他境者,是魔所住故。
佛則以心師法,魔則舍法任心。
魔是略梵,據字本體,從手從石。
世謂鬼趣,相傳加鬼,篇韻有之,知非古也。
翻名釋義,在文易解。
彼論又雲:如昔有鴿,為鷹所逐,移入佛影,泰然安樂;在身子影,戰怖如初;乃至如來習氣盡故,久修慈悲,能為物護。
次科引緣,意彰唯佛是可歸故。
準論,初在舍利弗影,後入佛影,故雲移也。
今文互倒,取其意耳。
乃至者,彼雲:所以爾者,佛有大慈悲,舍利弗無
受謂所受之心因,法即能授之儀式,如疏自解。
就篇分二,謂标、列也。
初又分二,即标、釋也。
戒法有幾?而言諸者,約人則七衆不同,約體則四位階級。
故二衆大受為一位,同奉具戒無願也;二衆沙彌為一位,同奉未具有願也;兩部在家為一位,同奉五支之戒也;淨行、信心為一位,同奉九支齋戒也。
由體同故,根轉戒存,報殊儀異,就緣類别,故曰諸也。
本文标題釋諸字中,初科。
初牒問。
約下,釋通,又二。
初總示。
人即受人,體謂法體。
故下,列别四位。
每一位中各兼男女,餘三則人、法齊等,第二則兼收式叉,七衆備矣。
初雲無願,已獲具足,無願求故。
問:道、定二戒,豈不忻求?答:今此且望别脫中極。
定、道心戒,不假緣受,随功自感,故非所論。
問:準善戒經,比丘具戒,為菩薩方便,豈非有願?答:心雖企求,教有分齊,且據當教,故雲無願。
二、明沙彌有願,反上可知。
三、在家五戒,不斷正淫,但名婆塞。
簡下八戒,未彰淨号。
四、九支者,若據諸教,皆名八關,克實有九,故雲九支。
由下,通結。
上二句明體同故合。
根轉戒存,通該四位,男女互轉,不複重受,可驗體同。
下二句明緣異故離。
文列受法,一一位中各有不同,至下自見。
問:式叉别位,理有異持,何不在者?答:今據體論,如上分四。
式叉增其學法,據本但唯十戒。
如何知之?以轉根驗,還同沙彌也。
初問中。
以前四位獨遺式叉,故須問決;重加六法,出過小衆,故雲異持。
答中。
初指前通答。
式下,顯同小衆。
既雲增學,明不發體。
鈔雲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還約轉根,證同小衆。
問:體同沙彌,自有常學,何須增法,有違缺戒?答:由于女報,性涉虛羸,即授具足,恐有輕犯,故增戒法,加輔靈神,必事陵踐,随法更學。
次問中。
常學即十戒也。
六法制行二年,中間有犯,還複從初,故雲有違缺戒。
答中。
初叙報劣。
故下,次明制法。
輔,助也。
靈神即心識。
下雲六法練心,恐輕犯故;二年練身,恐有胎故。
所言戒者,謂禁約止善為宗。
雖有作用,終須謹攝;有越常規,無非制約,故雲止也。
有人言:防非禁惡為戒者,非無一相。
然佛有戒,未必防非;戒通善惡,不可偏解。
餘如别顯。
次釋戒中。
初示今義。
禁約言通,止善名局。
以局簡通,即知善戒由止成善,故雲止善。
雖有等者,會通作持。
依法離過,還歸止攝,則知止善通收二持。
有下,斥古解。
初引古。
非無一相,但得止義故。
然下,正斥。
上二句斥防非。
戒必防非,人何有犯?故知須假行人随中嚴奉,始可離非,故雲未必也。
次二句斥禁惡。
屠獵所持,亦名為戒。
今雲禁惡,但局善戒,故雲偏解。
下句指廣,即事鈔中卷,戒疏初卷也。
所言法者,法謂楷模,凡所準酌,鹹有緣相故也。
三中,初示義。
凡下,指文。
下諸事法,散在教文,今師詳括,布列成儀。
緣謂成緣,相即法相。
所言篇者,謂章句分齊之名。
自古無紙,用竹編簡,韋連束之,随章為束,即号為篇,故字體猶存竹也。
後漢蔡倫方搗樹皮為紙,初也。
四中,初釋名。
自下,指事。
簡即竹片,韋即皮繩。
搗皮為紙,起自後漢,故雲初也。
所言第者,謂是居處王侯之宅,從此得名,篇次在此,故雲第也。
五中,俗中第宅、第鋪,皆取居處次第之義。
所言三者,從文其實,次二約義,乃是三前。
六中,從文次二,謂從初集法來,即當第三;約義三前,謂從正宗來,即當第二。
不覺順世間言,故得勒茲消判。
餘前後文,可從此例也。
示意中。
初點。
前言不覺者,明非意也。
順世間言者,随俗谛也。
勒,約也。
餘下,指例。
前後九篇,宜同此釋。
所言戒法理通下,釋成俗受也。
古來集法多削,在家便制。
疏雲:律制内衆,不被外部。
今據律文,通收清信,禁束三業,為道階梯。
理須明練是非、通塞、成敗。
何以知耶?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随立一相,攝修皆盡。
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
由斯弘義,事必書紳。
恐涉生常,故前标釋,可通鑒也。
釋注中,初略判,古下,二、委釋。
初引古,今下,叙今,又三。
初明所據。
三歸五八,并見受戒犍度,為道階梯。
十具漸次,故律被内衆,兼明導俗。
故今集法,據此為量。
何下,次推教意。
同空界者,虛空有二義:一、無邊義,喻周遍也;二、包含義,喻攝機也。
且舉五戒,顯上一相廣攝之義。
被俗法者,約相局也。
通道規者,據體通也。
善生經雲此戒甚難,能為沙彌、大比丘、菩薩戒而作根本是也。
但淫分邪正,罪無篇聚。
至于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别,故雲持犯相扶。
字或作符,注引善生具問遮難,與道不異,故雲齊則。
由下,三、明須立。
弘即訓大。
書紳出論語,彼雲子張書諸紳(謂凡聞師教,則書于紳帶,示不敢忘也)。
恐涉等者,出注意也。
就篇分二,謂道、俗也。
就初俗中,位分三别:初、受三歸,二、受五戒,三、受八戒。
初三歸中,諸師冥目,誦習授之,讨論經論,大有弘緻。
既為師匠,義須通博,使受成濟,彼我無虛。
背此師心,多符妄習,故為分途,啟疏戶牖,披文見意,是為得也。
次科俗法三歸。
叙引中,初文。
初指非。
心無所曉,冥目誦文,恐遺忘故。
讨下,次責昧教。
經論即下,引多論等。
既背聖教,每事師心,心即妄習。
符猶順也。
故下,示文意。
分途即下諸門,戶牖即門下之義。
古人有言:文疏之作,當從三易:一、章句易讀,二、文字易識,三、辭義易達,則為尚也。
今世筆者,反成三難:章句蹇澀,牽引梗舌,一難也。
多專俗習,不涉本文,蒼雅篇統,目所未矚,弁辨甄蠲,文理全别,不羞多列,令人心惑,二難也。
援引事義,翳文略指,相似餘辭,未能顯别,自非對讀,更須解出,三難也。
故摘瑕累,意存通教,豈事藏密,方稱能也。
餘如常引,經即其倫。
次科,初引古三易。
沉隐候雲:(沈約,字休文,封隐候。
)文章當從三易:易見事,一也;易識字,二也;易讀誦,三也。
(出顔氏家訓,今疏倒列之也。
)今下,斥世三難。
牽引謂句長。
梗猶礙也。
俗習謂世俗相傳,無典據也。
蒼颉篇、爾雅、玉篇、字統四,皆古賢字書,彼皆未見,并皮變反,乃古制皮冠。
辨與辨同,謂罪人相訟,古疏并作辨字用之。
甄字訓簡,蠲字訓除,彼亦一混而用。
翳文謂不顯所出。
略指謂引詞不備。
相似餘詞等,謂隐而難見。
若欲解者,須用本文對讀,不然又須注解。
故下,顯示今意。
初二句示離過,次二句明異古,後二句顯從要。
上句明不廣破,下句标今所法,謂同經論,直顯其義也。
何以然乎?故薩婆多雲:三歸、五戒,乃至别脫,由佛出故,開立此法。
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衆生,故十善、四弘,劫初便有,未能清升超越世境。
法王出世,不為世善,要斷煩惱,遠出界系,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行,集生有本。
此其意也。
故律雲: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也。
母論雲:有五種三歸:一、翻邪,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
唯具戒者,不行于今,餘四通有。
三中,初句徴上直顯之意。
故下,引文以示歸戒功勝,不可隐略。
論文初舉歸戒所出,文略十戒,故雲乃至。
别脫,即具戒也。
但下,比校優劣。
初明世教之劣。
輪王是人主,十善化人。
梵王是天主,以四弘化人。
即慈悲喜舍四無量心,不待佛出,故劫初即有。
報在人天,故未超世教。
法王下,次明歸戒之勝。
莫非斷集脫苦,修道證滅也。
四分三毒,盡集因斷也。
母論三歸,該通五法,足彰功勝。
獨後一種,八年制斷,故不行耳。
上來叙引其緻。
今初,翻邪,義須分之:初、明業體,二、歸依本意,三、約境寬狹,四、境通真僞,五、作法不同,六、對趣分别。
準多論中,随義分六。
義門分章,結前标後,分章為六,準多論者,并是論文,時參解釋,但彼無科約,今疏以義分之耳。
初中,多論曰:言三歸者,以何為性? 初門引問中,性即是體。
有論者言:教無教性。
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重,心有無教也。
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用。
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雲無教。
今時經論,多雲無作,義例同也。
初解中三。
初、正定體教無教性。
彼論續雲:受三歸時,胡跪合掌(身也),口說三歸(口也),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
此就等者,疏家斷也。
教為能發,由教發得無教,故雲所發教之業,即以無教為性也。
無教者下,二、釋名。
一、發謂初念,續、現即第二念。
教猶使也,謂非教使之然,任運自然,酬因感報故也(世雲無由教示于人者,非也)。
今下,會異,即善生成論雜心等也。
餘如戒業章中。
又雲:三業為性,謂從初發業者為名,故雲互跪合掌,口說三歸。
是身口教因具而發,能存于有,故名為性。
次師中,初示體。
三業即是前教。
謂下,今判。
故下,引證,但雲身口意在二中。
因下,示立所以。
具即身口,有即來報。
又雲:善五陰為性者,色身恭敬,識想受中,緣法翹注,并由善本,便生善行。
無貪等三,攝禦斯法,能生後有,故因得名也。
由諸衆生,依法受歸,随其心力,有善業起,扶助形命。
若輕浮心,體是無記,不發無作。
三師中,初示體。
色身恭敬,即兼口說三心緣法。
此明初受,故為善本。
行心攝禦,随起奉持,五陰備矣,因以名焉。
斯法即三歸功德。
由下,釋所以。
依法受歸,即初受也。
随心力者,即随持也。
此師亦據能發明體,雖兼色陰,發必由心。
故下,準論證成心起。
二、解歸意者。
論雲: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
如人獲罪于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
彼王來言:汝求無畏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
衆生亦爾,系屬于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
第二、歸意中,初文。
初句示境;所歸下,顯義;如人下,舉喻;衆生下,合法。
上三句合上獲罪于王,下二句合上投向地國。
魔有四種:天、陰、惱、死,未歸三寶,皆系屬焉。
論雲:我境即四念處,他境即五欲也。
我教謂心師也,他教謂師心也。
魔者,梵本具彰,雲魔阿羅。
此方略之,但置上字,後人加鬼,不入字書。
依唐譯之,則雲殺者,能損衆生法身慧命也。
次科。
四念為我境者,是佛所教,可依住故。
即身不淨、受是苦、心無常、法無我,四皆如實而觀,故雲念處。
五欲為他境者,是魔所住故。
佛則以心師法,魔則舍法任心。
魔是略梵,據字本體,從手從石。
世謂鬼趣,相傳加鬼,篇韻有之,知非古也。
翻名釋義,在文易解。
彼論又雲:如昔有鴿,為鷹所逐,移入佛影,泰然安樂;在身子影,戰怖如初;乃至如來習氣盡故,久修慈悲,能為物護。
次科引緣,意彰唯佛是可歸故。
準論,初在舍利弗影,後入佛影,故雲移也。
今文互倒,取其意耳。
乃至者,彼雲:所以爾者,佛有大慈悲,舍利弗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