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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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第三,結解食界義。
文為二:初義又二,結護分之。
第三、攝食界分科中,初分義文,次于義中又分結、護。
結有六門,兼上義文;護有五門,唯是義說。
就結淨中,六意分門:一、制意辨名,二、列數定體,三、分自他,四、院有周缺,五、法有作不,六、解結差别。
結淨分門中,四、是懸義,二、六釋文。
初制意者,良由在生資報,三品殊途,故使适化,立教非一。
然則上報堅強,風骨雅正,知量投乞,便濟形苦,林谷是托,四海為寄,如斯之徒,未假儲貯。
中人已下,形報疏微,制令分衛,終喪溝壑,若不開濟,容墜道業。
如緣中因病緻死,故開結之。
初雖約緣,終備三等,欲使通濟病苦,不限康羸,道存為本,斯教興也。
初門制意中。
初通叙機教。
三品即上中下三根。
适,悅也。
然下,别叙教興,又二。
初明上根依制。
報堅強者,宿善緻故。
風骨正者,舉動有儀故。
知量投乞,内有志節故。
便濟形苦,少欲知足故。
林谷是托,慕閑靜故。
四海為寄,不為物累故。
具斯諸德,乃名上行。
次明中下,須開。
初叙報劣。
反前諸義,不堪上行。
病瘁而死,故喪溝壑也。
若下,次明開益。
若不開許,或望崖而退,或中道而廢,故雲墜道業也。
下引本緣,頗彰教益。
初下,示通被。
一、通三根,二、通健病。
問:既禀此教,豈号上行?答:或時病緣,義通兼濟。
釋名者。
飲食繁雜,能生染穢,同住看守,體乖儀節,名為不淨。
既加結已,随局處所,宿畜既除,非咎不起,故名為淨。
此從緣也,非對穢言淨。
具四儀故,方名為淨:一、由斯貯畜,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道俗流,生譏緻謗,名污淨信;三、既同宿煮,能生多罪,名污淨戒;四、現結集因,來受苦報,食啖不淨,永離香潔,名污淨果。
釋名中三。
初通釋。
前明不淨。
生染穢者,謂有宿、畜等過。
乖儀節者,謂非比丘所宜。
次明淨義。
相反可知。
此下,簡濫。
言從緣者,望離過也。
非對穢者,斥妄解也。
有謂簡餘穢處而名淨故。
具下,别顯。
以上淨名通含四義:污心是惑,污戒即業,污果是苦,三并自污,二即污他。
今既結已,翻成四淨。
今通引部别,對明開制。
次對明開制,以諸經律開制互現,故須辨示會通教意。
僧祇雲:院内?汁流巷,人诃僧住,與俗無别,因制不許。
十誦雲:初、聽白二結地已。
外道譏言:秃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無别。
因令僧坊外作。
既在露地,乞多食少,因制不作淨地,作者吉羅。
先結舍之。
初明廢中,初科。
僧祇,元開淨地,?汁流外。
?音翻,字合從水,汰米汁也。
十誦,初制界外。
由有倉廚,故遭譏毀。
審知儲畜,本非道儀。
既下,次明永斷。
乞多食少,謂求乞者多,食不足故。
有人依此文相,普不須結,并為他物淨故。
次斥異中,初文。
既依上文,祇合永廢,乃為他物,深乖教旨。
今解不然。
十誦制斷僧坊,無複食廚,為靜外譏。
若開他淨,終負外責,一不可也。
若是他淨,則無宿、煮。
今彼律中唱言兩罪,二不可也。
即四分文雲待明乞食,此中都無作食處,則相同十誦。
如何二開?楞伽經偈:若有僧伽藍,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故為人造作,是名不淨食。
如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
今破中,初文。
初破自違。
所據有二:不可即下,次引經律證非四分。
既無食處,義同制斷,那得妄雲他物開耶?楞伽偈文,初三句指過,次二句示名。
由為比丘而造,故名不淨。
下二句制斷。
準下經文,如何界中尚容他物? 今準大小兩乘了教明文,僧坊無廚,不許結淨。
如涅槃雲:聲聞僧者,無所積聚大小麥豆。
若諸弟子,時世譏馑,乞求難得,無人供須,為住正法,方開受畜,必施檀越。
四法依止,是正教也。
反此經文,義非所許。
況複楞伽、十誦,明斷不開。
佛在祇桓,尚無廚帳,阿難煮藥,在僧坊外,可以尋之。
故涅槃聖行,華嚴正願,乞食自資,全無積貯。
諸律初受,必準四依,如何終老,乃舍元行?雖開僧常,或是前廢,不可師心順情開也。
次廣斥中。
初通示。
若大小相望,小乘是不了義教,大乘即了義教。
今望淨地,大小皆斷,通為了教。
但在小則前開後廢,在大則一向不立,此為異耳。
如下,别引。
涅槃,即四依品文。
初三句,即引前段。
彼具雲:聲聞僧者,無所積聚,所謂奴婢、仆使、庫藏、谷米、鹽?、胡麻、大小諸豆。
若自手作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
若有說言:如來聽畜非法之物。
舌則卷縮。
若諸下,即引後段。
時世等四句,即是開緣。
必具此緣,方開受畜。
雖開受畜,要須淨施、笃信檀越。
四法依止,即依法、不依人等法四依也。
楞伽十誦,文見前科。
祇桓無廚,事出僧祇。
阿難為佛溫飯,在祇桓門邊,所謂煮藥也。
涅槃聖行,即聖行品。
彼明菩薩聞是經已,遠離八不淨物,出家求道,堅持佛戒,是佛菩薩所行,故名聖行。
乃至雲不畜谷米麥豆、生熟食具,常受一食,不曾再食。
若行乞食及僧中食,當知止足,常為諸天世人恭敬供養等。
華嚴正願淨行偈雲:若得食時,當願衆生:為法供養,志存佛道。
若不得食,當願衆生:遠離一切,諸不善法。
諸律受戒,并制先說四重、四依,令遵上行。
元即初也。
雖下,遮妨。
律開僧常,明有淨地。
然是廢前,後不可用。
不下,正斥。
問:如上諸教,皆不開結,今結前廢,如何會通? 次問答顯開。
問中,諸教既廢,今何複行? 答:曲逐時機,不堪本制,便随開者,不無其緻。
有人言:諸部不同,何有會也?大乘則上達可行,小乘則分河而飲。
故知部别,且用當宗,如鈔序中小持律也。
必力堪濟,通用何疑? 答中,初約機宜釋。
逐猶順也。
對上根則制益開損,對中下則制損開益,故雲不無緻也。
有下,次引據宗釋。
初示諸律異。
大下,次明大小異。
上達即大根性者,西竺大小乘人分河飲水,言其不可同也。
故下,結示。
用當宗則不取諸律,小持律則不用諸經。
指鈔序者,彼十門中第四門後,明六師持律。
第一唯執四分,不取外宗,今存淨地正宗此見。
但在彼則專守不通,在今則随時取舍,雖同而異,學者須知。
必下,複示兼通,不必一向也。
問:前引四分都無食處,即同他律,此複開結,何以相違?答:他部一向制斷,當律或去或留,立教适機,義見于此。
問:諸律永斷,與大何殊?答:小教令行淨命,為絕譏诃;大乘乞食自資,專存利物。
據制雖同,約行須别。
五分中:近寺住者,施屋與僧,作食合藥,不得言是僧屋。
準此,他物淨也。
次引文中,初文。
前師望判,例為他物,特引此文,顯知自别。
若言僧屋,即非他物。
餘如後說。
母論:佛見比丘诤昨日食,因制殘宿食及大界内食,無淨廚者,一切不得食。
準上結界中,界内别結通團,大界則不相容,既非同住,且得相順,此得從文失制意也。
次科母論。
初引制文,有二:一、制殘宿,二、制内宿。
則知界中須結淨地,同四分也。
準下,次點前文。
即結場中,先結小界;作淨地已,外結大界。
欲彰大界中不容淨地,以順十誦制斷之文,雖順而違,故雲既非等。
引此,亦彰彼論不廢淨地。
有人準律論文,但是大界,雖無院宇,與食同住,随犯宿者。
三、斥異古解。
古準律論者,律中淨地,須依大界。
又上母論,亦在大界,不約院宇,即犯内宿。
前師随處,并為他物;此師無院,同界制犯。
前則太緩,此又大急,莫非任情,故須引破。
今解:言界者,是院周界,豈局作法?縱結攝僧,無僧坊院,不成儲畜,譏過則無。
院雖周成,不結攝僧,亦是宿攝,能生過故。
所以律雲:持食露地,賊所持去,因開寺内。
若約界成,不應四淨半有籬障,非唯自然,義通作法。
今解中,初科為三。
初立義。
是院周界,謂律論雲界,乃是院相周匝之界。
至于成宿,但取院相,故雲豈局作法。
準文三句。
初院周界者,即院界俱有,成犯可知。
縱結下,即有界無院。
縱畜無過,與古不同。
院雖下,即有院無界。
攝相義強,故有宿過。
所下,引證。
既因露地,開移寺内結作淨地,可驗露處無過明矣。
若下,反質。
律有四淨,若不約院,則缺不周,但有三耳。
又複不周通于兩界,故知不爾。
問:有界無院,不集别衆;無界有院,如何犯宿?答:僧食兩異,何得例也?由方相合,儲過譏生,故有罪也。
法事取和,不從譏過,故有斯異。
釋妨中,問:舉别衆例難,無界不當犯宿?答中,初總示;由下,别釋。
兩途各異,在文可見。
二、列名定體者。
依文釋之,就分為二,謂總、别也。
初标舉名題;佛言已下,顯數相也。
次列數定
文為二:初義又二,結護分之。
第三、攝食界分科中,初分義文,次于義中又分結、護。
結有六門,兼上義文;護有五門,唯是義說。
就結淨中,六意分門:一、制意辨名,二、列數定體,三、分自他,四、院有周缺,五、法有作不,六、解結差别。
結淨分門中,四、是懸義,二、六釋文。
初制意者,良由在生資報,三品殊途,故使适化,立教非一。
然則上報堅強,風骨雅正,知量投乞,便濟形苦,林谷是托,四海為寄,如斯之徒,未假儲貯。
中人已下,形報疏微,制令分衛,終喪溝壑,若不開濟,容墜道業。
如緣中因病緻死,故開結之。
初雖約緣,終備三等,欲使通濟病苦,不限康羸,道存為本,斯教興也。
初門制意中。
初通叙機教。
三品即上中下三根。
适,悅也。
然下,别叙教興,又二。
初明上根依制。
報堅強者,宿善緻故。
風骨正者,舉動有儀故。
知量投乞,内有志節故。
便濟形苦,少欲知足故。
林谷是托,慕閑靜故。
四海為寄,不為物累故。
具斯諸德,乃名上行。
次明中下,須開。
初叙報劣。
反前諸義,不堪上行。
病瘁而死,故喪溝壑也。
若下,次明開益。
若不開許,或望崖而退,或中道而廢,故雲墜道業也。
下引本緣,頗彰教益。
初下,示通被。
一、通三根,二、通健病。
問:既禀此教,豈号上行?答:或時病緣,義通兼濟。
釋名者。
飲食繁雜,能生染穢,同住看守,體乖儀節,名為不淨。
既加結已,随局處所,宿畜既除,非咎不起,故名為淨。
此從緣也,非對穢言淨。
具四儀故,方名為淨:一、由斯貯畜,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道俗流,生譏緻謗,名污淨信;三、既同宿煮,能生多罪,名污淨戒;四、現結集因,來受苦報,食啖不淨,永離香潔,名污淨果。
釋名中三。
初通釋。
前明不淨。
生染穢者,謂有宿、畜等過。
乖儀節者,謂非比丘所宜。
次明淨義。
相反可知。
此下,簡濫。
言從緣者,望離過也。
非對穢者,斥妄解也。
有謂簡餘穢處而名淨故。
具下,别顯。
以上淨名通含四義:污心是惑,污戒即業,污果是苦,三并自污,二即污他。
今既結已,翻成四淨。
今通引部别,對明開制。
次對明開制,以諸經律開制互現,故須辨示會通教意。
僧祇雲:院内?汁流巷,人诃僧住,與俗無别,因制不許。
十誦雲:初、聽白二結地已。
外道譏言:秃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無别。
因令僧坊外作。
既在露地,乞多食少,因制不作淨地,作者吉羅。
先結舍之。
初明廢中,初科。
僧祇,元開淨地,?汁流外。
?音翻,字合從水,汰米汁也。
十誦,初制界外。
由有倉廚,故遭譏毀。
審知儲畜,本非道儀。
既下,次明永斷。
乞多食少,謂求乞者多,食不足故。
有人依此文相,普不須結,并為他物淨故。
次斥異中,初文。
既依上文,祇合永廢,乃為他物,深乖教旨。
今解不然。
十誦制斷僧坊,無複食廚,為靜外譏。
若開他淨,終負外責,一不可也。
若是他淨,則無宿、煮。
今彼律中唱言兩罪,二不可也。
即四分文雲待明乞食,此中都無作食處,則相同十誦。
如何二開?楞伽經偈:若有僧伽藍,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故為人造作,是名不淨食。
如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
今破中,初文。
初破自違。
所據有二:不可即下,次引經律證非四分。
既無食處,義同制斷,那得妄雲他物開耶?楞伽偈文,初三句指過,次二句示名。
由為比丘而造,故名不淨。
下二句制斷。
準下經文,如何界中尚容他物? 今準大小兩乘了教明文,僧坊無廚,不許結淨。
如涅槃雲:聲聞僧者,無所積聚大小麥豆。
若諸弟子,時世譏馑,乞求難得,無人供須,為住正法,方開受畜,必施檀越。
四法依止,是正教也。
反此經文,義非所許。
況複楞伽、十誦,明斷不開。
佛在祇桓,尚無廚帳,阿難煮藥,在僧坊外,可以尋之。
故涅槃聖行,華嚴正願,乞食自資,全無積貯。
諸律初受,必準四依,如何終老,乃舍元行?雖開僧常,或是前廢,不可師心順情開也。
次廣斥中。
初通示。
若大小相望,小乘是不了義教,大乘即了義教。
今望淨地,大小皆斷,通為了教。
但在小則前開後廢,在大則一向不立,此為異耳。
如下,别引。
涅槃,即四依品文。
初三句,即引前段。
彼具雲:聲聞僧者,無所積聚,所謂奴婢、仆使、庫藏、谷米、鹽?、胡麻、大小諸豆。
若自手作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
若有說言:如來聽畜非法之物。
舌則卷縮。
若諸下,即引後段。
時世等四句,即是開緣。
必具此緣,方開受畜。
雖開受畜,要須淨施、笃信檀越。
四法依止,即依法、不依人等法四依也。
楞伽十誦,文見前科。
祇桓無廚,事出僧祇。
阿難為佛溫飯,在祇桓門邊,所謂煮藥也。
涅槃聖行,即聖行品。
彼明菩薩聞是經已,遠離八不淨物,出家求道,堅持佛戒,是佛菩薩所行,故名聖行。
乃至雲不畜谷米麥豆、生熟食具,常受一食,不曾再食。
若行乞食及僧中食,當知止足,常為諸天世人恭敬供養等。
華嚴正願淨行偈雲:若得食時,當願衆生:為法供養,志存佛道。
若不得食,當願衆生:遠離一切,諸不善法。
諸律受戒,并制先說四重、四依,令遵上行。
元即初也。
雖下,遮妨。
律開僧常,明有淨地。
然是廢前,後不可用。
不下,正斥。
問:如上諸教,皆不開結,今結前廢,如何會通? 次問答顯開。
問中,諸教既廢,今何複行? 答:曲逐時機,不堪本制,便随開者,不無其緻。
有人言:諸部不同,何有會也?大乘則上達可行,小乘則分河而飲。
故知部别,且用當宗,如鈔序中小持律也。
必力堪濟,通用何疑? 答中,初約機宜釋。
逐猶順也。
對上根則制益開損,對中下則制損開益,故雲不無緻也。
有下,次引據宗釋。
初示諸律異。
大下,次明大小異。
上達即大根性者,西竺大小乘人分河飲水,言其不可同也。
故下,結示。
用當宗則不取諸律,小持律則不用諸經。
指鈔序者,彼十門中第四門後,明六師持律。
第一唯執四分,不取外宗,今存淨地正宗此見。
但在彼則專守不通,在今則随時取舍,雖同而異,學者須知。
必下,複示兼通,不必一向也。
問:前引四分都無食處,即同他律,此複開結,何以相違?答:他部一向制斷,當律或去或留,立教适機,義見于此。
問:諸律永斷,與大何殊?答:小教令行淨命,為絕譏诃;大乘乞食自資,專存利物。
據制雖同,約行須别。
五分中:近寺住者,施屋與僧,作食合藥,不得言是僧屋。
準此,他物淨也。
次引文中,初文。
前師望判,例為他物,特引此文,顯知自别。
若言僧屋,即非他物。
餘如後說。
母論:佛見比丘诤昨日食,因制殘宿食及大界内食,無淨廚者,一切不得食。
準上結界中,界内别結通團,大界則不相容,既非同住,且得相順,此得從文失制意也。
次科母論。
初引制文,有二:一、制殘宿,二、制内宿。
則知界中須結淨地,同四分也。
準下,次點前文。
即結場中,先結小界;作淨地已,外結大界。
欲彰大界中不容淨地,以順十誦制斷之文,雖順而違,故雲既非等。
引此,亦彰彼論不廢淨地。
有人準律論文,但是大界,雖無院宇,與食同住,随犯宿者。
三、斥異古解。
古準律論者,律中淨地,須依大界。
又上母論,亦在大界,不約院宇,即犯内宿。
前師随處,并為他物;此師無院,同界制犯。
前則太緩,此又大急,莫非任情,故須引破。
今解:言界者,是院周界,豈局作法?縱結攝僧,無僧坊院,不成儲畜,譏過則無。
院雖周成,不結攝僧,亦是宿攝,能生過故。
所以律雲:持食露地,賊所持去,因開寺内。
若約界成,不應四淨半有籬障,非唯自然,義通作法。
今解中,初科為三。
初立義。
是院周界,謂律論雲界,乃是院相周匝之界。
至于成宿,但取院相,故雲豈局作法。
準文三句。
初院周界者,即院界俱有,成犯可知。
縱結下,即有界無院。
縱畜無過,與古不同。
院雖下,即有院無界。
攝相義強,故有宿過。
所下,引證。
既因露地,開移寺内結作淨地,可驗露處無過明矣。
若下,反質。
律有四淨,若不約院,則缺不周,但有三耳。
又複不周通于兩界,故知不爾。
問:有界無院,不集别衆;無界有院,如何犯宿?答:僧食兩異,何得例也?由方相合,儲過譏生,故有罪也。
法事取和,不從譏過,故有斯異。
釋妨中,問:舉别衆例難,無界不當犯宿?答中,初總示;由下,别釋。
兩途各異,在文可見。
二、列名定體者。
依文釋之,就分為二,謂總、别也。
初标舉名題;佛言已下,顯數相也。
次列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