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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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分科中,總即前标,别則後列結、解二法。
總中分二,即文注也。
一者,檀越淨文中。
由是他物,貪儲不生,故直開也。
義分為三:初、處所是他物,食具是自許,既是俗家,我固絕起;二、處是僧坊,食具俗有,律雲聽作檀越食,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所須随索之;三、處食俱他,如今俗設啖會者是也。
檀越淨中,初科。
初叙意;義下,顯相。
初雲食具,即通器物生熟之者,許猶有也,固即是執。
二中,不自受者,恐成己物故。
三中,一時齋供,謂之啖會。
此之三淨,必是真他,不容倚傍,濫托檀越。
若道寺是俗造,即雲他淨。
一切僧坊,俱非道有,于中盜損,望俗推繩,乃至佛法,鹹無福也。
财物無在,随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 次科,初明委實。
若下,次斥妄計。
律中盜損僧物,不望俗結;又施入三寶,俗皆獲福。
今若屬俗,事皆反之。
财下,三、結責。
有人言:不結有罪,若結難護。
又言:由有倚傍,勝不結者。
三中,初文。
彼謂結與不結,二皆不可倚傍他物,且得無罪,故勝不結。
今解不然。
佛制智明,不唯暗塞,親知是非,罔冒聖儀;非唯反增愚暗,更遭不學諸罪,于彼宿煮,終結根本,何有脫也?若言護難,可以難而不結,世中五欲,盛啟五情,橫割斷之,得行佛教,豈唯食飲口腹之累,用涉言哉? 二中。
初斥倚傍。
佛制智明,言其制法顯了也。
不唯暗塞,言其不當罔冒也。
然彼自謂倚傍為他物淨,故雲親知是非等。
反增愚暗,即癡業也。
不學更兼無知,故雲諸罪。
此二枝條,并下根本,并制罪也。
若下,次斥難護。
佛所立教,勉力奉持,豈得畏難,辄自除削?仍舉五欲,責其任情。
絕欲則能奉教,畏教即是順欲。
況飲食四塵,發欲之甚,過患灼然,不言可見。
啟,發也。
累即是患。
疏者立言,甯結減罪。
何以知耶?由結淨地,通無内煮,一有益也。
善者懼罪,雖宿有淨;惡者慢犯,雖觸無染,二有益也。
結防兩失,俱離無瑕,如何妄指,自贻伊責? 三中。
初通示。
何下,别釋。
一、無内煮。
對下内宿,約人不定,故雲通無。
二、無宿、觸。
持戒為善,雖宿有淨,謂結淨已,大界無内、宿也。
破戒為惡,雖觸無染,亦謂大界無宿、觸也。
以未結時,善者避犯,不敢與宿;惡者慢犯,與宿成觸。
今既結已,二皆成淨。
結下,雙結。
上二句示今益,下二句責古非。
贻,贈伊是也。
二、院相不周淨者,由體同空露,藏畜心微故也。
二、不周中,初科。
心随境轉,罪自心生,所以處露心微,罪無可結也。
文列三相:言半有者,二方障也;言多無者,一方有障;言都無者,事同空野。
籬、障既爾,标四例然。
約文附事,則有十八處。
據籬為言,若二合至于六合,或更互參,則多相也。
通而為論,無非是開,可以類解。
次科。
初釋三相。
注中,籬、障二物合明。
障,謂版壁、帷帳之類。
籬下,指例。
謂垣、牆等,皆具三相。
約下,結數。
籬、障為二,并下四種為六。
一中有三,則十八矣。
(舊記合籬、障為一,但有十五,取檀越淨中三為十八,謬矣。
)上約單曆。
據下,次約合論。
以籬為頭,曆下五種,二合至六合,有四十五句。
二合有五,(如雲籬、垣、籬、牆等,并以半有、多無、都無三種曆之,則一有三,為十五句。
)三合有四,(十二句。
)四合有三,(九句。
)五合有二,(六句。
)六合有一。
(三句,謂每一句,諸物相間不定故。
)或更互參者,如以障為頭,二合至五合,有三十句。
以垣為頭,二合至四合,有十八句。
以牆為頭,二合至三合,有九句。
塹唯二合,有三句。
總一百五句。
通前單曆,則一百二十三句,數之可見。
通下,總結。
三、處分淨者,以初成故,未曾經宿,壅結未多,随人處分,即以名也,在文易顯。
三、處分中,初文。
所以不經宿者,住處嚴淨,事簡省故,又複制法有限齊故。
經宿反上,則有白二法也。
僧祇雲:新作住處,佛塔在東,廚在西南,僧居二中,行來之處又西南也。
營事比丘以繩量度,作諸淨地,不得過時。
善見雲:應捉柱雲:此處為僧作淨屋。
如是三說,乃至一柱,作法亦成。
若已成者,召本主語,令知淨地,随語作成。
若聚落老宿,召來遣作,若教亦得。
次科。
僧祇,初定方所。
西土僧寺,門皆東向,故塔廟在前,廚在後角,僧在兩間。
行來處,即大小便處。
彼多東風,故廚、廁皆在西南。
吹氣于後,而廁在廚後,故雲又也。
營事下,正明處分。
不過時者,限明相也。
善見,初明創造,則捉柱作法。
若下,次明已成,則召主指授。
若無本主,則召父宿,恐彼不解,故令教作。
此約新屋,準下僧祇,亦通廢寺。
四者,僧作白二結,由住來經久,不可處分,必須和通,依法結之。
四中,初科:一、是伽藍,非是他物;二、須院相,非是不周;三、如文叙,故須白二結之。
據如母論,先自然中集僧結淨;準僧祇中,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餘廣如結場界中。
二中,母論自然,如前已決;僧祇文證,必在作法。
文中疑有淨地更解結者,謂荒毀僧坊,迷謬淨處,且通解已,結依處分,故僧祇中僧俗兩住,俱廢二年,得加處分。
三中。
迷謬淨處,即是失相,非不曾結。
今人準此,無論曾結、不結,例解妨疑。
若此謂疑,則何有非疑處乎?結依處分,且據久廢為言。
下引僧祇,示其年限。
必廢未久,還須白二。
三、四兩門,比前可見。
上明列數也。
第三、自他中,初一、他物明淨,下三、約自辨淨。
四、明周缺者,第二,不周辨淨;餘者,周中辨也。
五、作法以不。
初二無法,直爾離染,名之為淨;下二由加法成,随法明淨。
第五,總分中,初二無法,并通兩界:又初、通俗住,二、局僧居。
又就二作不同為六。
一、僧别異處分别人羯磨僧法。
别釋有六,初義易解。
二、近遠異處分。
别人加故,不得經宿;羯磨衆法,随事遠近。
僧祇:支尼梵志為佛造僧坊,佛令波離先往為僧作淨廚。
若過時者,名僧住處,不名淨也。
五分:佛令先指其處為淨地,置食于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相出。
言羯磨者,即處分之通名也。
二中。
初分異。
僧下,引示。
彼明佛于鴦求多羅國遊行,爾時支尼耶螺髻梵志聞世尊來,作僧房、淨廚,遣人請佛等。
餘如疏中。
梵志,即淨行居土之通名。
并下,五分并制。
不得過時,證前局近。
五分羯磨語濫,故下,決之。
(準此,五分亦召别法為羯磨,不唯十誦、四分。
)三、四及初,并是簡人;二即是事;五處、六法,總歸四緣。
三一多異,處分随時少多,羯磨唯四人已上。
四、道俗異,處分通七衆,羯磨局于僧。
五、約處異,處分通諸界,羯磨局大界。
五中通諸界,即自然作法。
六、解法異處分口法,解羯磨唯白二。
六中,處分口法解,但雲此處不作淨屋。
正作法中,結解分二。
初中,标緣。
由命難故開結。
邊房靜處者,必具二緣,乃開結也。
以道寄清修,食緣煩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仆,誠不可也。
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
第六門,結中,初科。
初示開緣。
由命難者,即本緣起。
律因看病,入城求粥,城門未開,遂緻餓死。
言二緣者,即須邊房,又兼靜處。
以下,申教意。
道寄清修者,謂修道托處,必在清曠之所,不宜與食同處。
俗下,舉況。
語出孟子,但借彼語而意自别。
(彼雲: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
)奄蒙庸仆,混于賤類也。
制下,結顯。
欲遠僧處,故兼僻靜。
律中應唱房名,即是相也。
今時行事,直依羯磨,單白四句,自唱自結,得在依文,失于緣唱。
欲依軌儀白中加第二句,牒其緣本,理得成也。
今随文故,略而不出,恐諸局教,或緻餘言。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次顯相中,初科。
初點文。
今下,斥異。
初叙計。
彼不别立唱相,羯磨緣中牒之,故雲自唱自結。
得下,次今斥,又三。
初指過。
律本結法,白唯四句,故依文為得。
然既不立唱相,則第二句中不牒緣本,故緣唱為失。
欲下,教加改。
今立唱相,既有前緣,故須加句。
今下,示今文。
初明不加之意。
局教,謂守文之徒。
餘言,即是譏诮。
此下,決文缺所以。
初推結集過。
或波離初集,或法正分宗。
次推翻傳過。
覺明,即佛陀耶舍誦本西來,此方竺佛念對翻筆受。
諸結界法,白并五句,獨此缺之,故有虧緒,
總中分二,即文注也。
一者,檀越淨文中。
由是他物,貪儲不生,故直開也。
義分為三:初、處所是他物,食具是自許,既是俗家,我固絕起;二、處是僧坊,食具俗有,律雲聽作檀越食,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所須随索之;三、處食俱他,如今俗設啖會者是也。
檀越淨中,初科。
初叙意;義下,顯相。
初雲食具,即通器物生熟之者,許猶有也,固即是執。
二中,不自受者,恐成己物故。
三中,一時齋供,謂之啖會。
此之三淨,必是真他,不容倚傍,濫托檀越。
若道寺是俗造,即雲他淨。
一切僧坊,俱非道有,于中盜損,望俗推繩,乃至佛法,鹹無福也。
财物無在,随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 次科,初明委實。
若下,次斥妄計。
律中盜損僧物,不望俗結;又施入三寶,俗皆獲福。
今若屬俗,事皆反之。
财下,三、結責。
有人言:不結有罪,若結難護。
又言:由有倚傍,勝不結者。
三中,初文。
彼謂結與不結,二皆不可倚傍他物,且得無罪,故勝不結。
今解不然。
佛制智明,不唯暗塞,親知是非,罔冒聖儀;非唯反增愚暗,更遭不學諸罪,于彼宿煮,終結根本,何有脫也?若言護難,可以難而不結,世中五欲,盛啟五情,橫割斷之,得行佛教,豈唯食飲口腹之累,用涉言哉? 二中。
初斥倚傍。
佛制智明,言其制法顯了也。
不唯暗塞,言其不當罔冒也。
然彼自謂倚傍為他物淨,故雲親知是非等。
反增愚暗,即癡業也。
不學更兼無知,故雲諸罪。
此二枝條,并下根本,并制罪也。
若下,次斥難護。
佛所立教,勉力奉持,豈得畏難,辄自除削?仍舉五欲,責其任情。
絕欲則能奉教,畏教即是順欲。
況飲食四塵,發欲之甚,過患灼然,不言可見。
啟,發也。
累即是患。
疏者立言,甯結減罪。
何以知耶?由結淨地,通無内煮,一有益也。
善者懼罪,雖宿有淨;惡者慢犯,雖觸無染,二有益也。
結防兩失,俱離無瑕,如何妄指,自贻伊責? 三中。
初通示。
何下,别釋。
一、無内煮。
對下内宿,約人不定,故雲通無。
二、無宿、觸。
持戒為善,雖宿有淨,謂結淨已,大界無内、宿也。
破戒為惡,雖觸無染,亦謂大界無宿、觸也。
以未結時,善者避犯,不敢與宿;惡者慢犯,與宿成觸。
今既結已,二皆成淨。
結下,雙結。
上二句示今益,下二句責古非。
贻,贈伊是也。
二、院相不周淨者,由體同空露,藏畜心微故也。
二、不周中,初科。
心随境轉,罪自心生,所以處露心微,罪無可結也。
文列三相:言半有者,二方障也;言多無者,一方有障;言都無者,事同空野。
籬、障既爾,标四例然。
約文附事,則有十八處。
據籬為言,若二合至于六合,或更互參,則多相也。
通而為論,無非是開,可以類解。
次科。
初釋三相。
注中,籬、障二物合明。
障,謂版壁、帷帳之類。
籬下,指例。
謂垣、牆等,皆具三相。
約下,結數。
籬、障為二,并下四種為六。
一中有三,則十八矣。
(舊記合籬、障為一,但有十五,取檀越淨中三為十八,謬矣。
)上約單曆。
據下,次約合論。
以籬為頭,曆下五種,二合至六合,有四十五句。
二合有五,(如雲籬、垣、籬、牆等,并以半有、多無、都無三種曆之,則一有三,為十五句。
)三合有四,(十二句。
)四合有三,(九句。
)五合有二,(六句。
)六合有一。
(三句,謂每一句,諸物相間不定故。
)或更互參者,如以障為頭,二合至五合,有三十句。
以垣為頭,二合至四合,有十八句。
以牆為頭,二合至三合,有九句。
塹唯二合,有三句。
總一百五句。
通前單曆,則一百二十三句,數之可見。
通下,總結。
三、處分淨者,以初成故,未曾經宿,壅結未多,随人處分,即以名也,在文易顯。
三、處分中,初文。
所以不經宿者,住處嚴淨,事簡省故,又複制法有限齊故。
經宿反上,則有白二法也。
僧祇雲:新作住處,佛塔在東,廚在西南,僧居二中,行來之處又西南也。
營事比丘以繩量度,作諸淨地,不得過時。
善見雲:應捉柱雲:此處為僧作淨屋。
如是三說,乃至一柱,作法亦成。
若已成者,召本主語,令知淨地,随語作成。
若聚落老宿,召來遣作,若教亦得。
次科。
僧祇,初定方所。
西土僧寺,門皆東向,故塔廟在前,廚在後角,僧在兩間。
行來處,即大小便處。
彼多東風,故廚、廁皆在西南。
吹氣于後,而廁在廚後,故雲又也。
營事下,正明處分。
不過時者,限明相也。
善見,初明創造,則捉柱作法。
若下,次明已成,則召主指授。
若無本主,則召父宿,恐彼不解,故令教作。
此約新屋,準下僧祇,亦通廢寺。
四者,僧作白二結,由住來經久,不可處分,必須和通,依法結之。
四中,初科:一、是伽藍,非是他物;二、須院相,非是不周;三、如文叙,故須白二結之。
據如母論,先自然中集僧結淨;準僧祇中,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餘廣如結場界中。
二中,母論自然,如前已決;僧祇文證,必在作法。
文中疑有淨地更解結者,謂荒毀僧坊,迷謬淨處,且通解已,結依處分,故僧祇中僧俗兩住,俱廢二年,得加處分。
三中。
迷謬淨處,即是失相,非不曾結。
今人準此,無論曾結、不結,例解妨疑。
若此謂疑,則何有非疑處乎?結依處分,且據久廢為言。
下引僧祇,示其年限。
必廢未久,還須白二。
三、四兩門,比前可見。
上明列數也。
第三、自他中,初一、他物明淨,下三、約自辨淨。
四、明周缺者,第二,不周辨淨;餘者,周中辨也。
五、作法以不。
初二無法,直爾離染,名之為淨;下二由加法成,随法明淨。
第五,總分中,初二無法,并通兩界:又初、通俗住,二、局僧居。
又就二作不同為六。
一、僧别異處分别人羯磨僧法。
别釋有六,初義易解。
二、近遠異處分。
别人加故,不得經宿;羯磨衆法,随事遠近。
僧祇:支尼梵志為佛造僧坊,佛令波離先往為僧作淨廚。
若過時者,名僧住處,不名淨也。
五分:佛令先指其處為淨地,置食于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相出。
言羯磨者,即處分之通名也。
二中。
初分異。
僧下,引示。
彼明佛于鴦求多羅國遊行,爾時支尼耶螺髻梵志聞世尊來,作僧房、淨廚,遣人請佛等。
餘如疏中。
梵志,即淨行居土之通名。
并下,五分并制。
不得過時,證前局近。
五分羯磨語濫,故下,決之。
(準此,五分亦召别法為羯磨,不唯十誦、四分。
)三、四及初,并是簡人;二即是事;五處、六法,總歸四緣。
三一多異,處分随時少多,羯磨唯四人已上。
四、道俗異,處分通七衆,羯磨局于僧。
五、約處異,處分通諸界,羯磨局大界。
五中通諸界,即自然作法。
六、解法異處分口法,解羯磨唯白二。
六中,處分口法解,但雲此處不作淨屋。
正作法中,結解分二。
初中,标緣。
由命難故開結。
邊房靜處者,必具二緣,乃開結也。
以道寄清修,食緣煩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仆,誠不可也。
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
第六門,結中,初科。
初示開緣。
由命難者,即本緣起。
律因看病,入城求粥,城門未開,遂緻餓死。
言二緣者,即須邊房,又兼靜處。
以下,申教意。
道寄清修者,謂修道托處,必在清曠之所,不宜與食同處。
俗下,舉況。
語出孟子,但借彼語而意自别。
(彼雲: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
)奄蒙庸仆,混于賤類也。
制下,結顯。
欲遠僧處,故兼僻靜。
律中應唱房名,即是相也。
今時行事,直依羯磨,單白四句,自唱自結,得在依文,失于緣唱。
欲依軌儀白中加第二句,牒其緣本,理得成也。
今随文故,略而不出,恐諸局教,或緻餘言。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次顯相中,初科。
初點文。
今下,斥異。
初叙計。
彼不别立唱相,羯磨緣中牒之,故雲自唱自結。
得下,次今斥,又三。
初指過。
律本結法,白唯四句,故依文為得。
然既不立唱相,則第二句中不牒緣本,故緣唱為失。
欲下,教加改。
今立唱相,既有前緣,故須加句。
今下,示今文。
初明不加之意。
局教,謂守文之徒。
餘言,即是譏诮。
此下,決文缺所以。
初推結集過。
或波離初集,或法正分宗。
次推翻傳過。
覺明,即佛陀耶舍誦本西來,此方竺佛念對翻筆受。
諸結界法,白并五句,獨此缺之,故有虧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