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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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起有無者。
有人言:無也。
然以造業發生無作,與行者心俱,謂于心邊有得、可得,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非别所為,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領系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
如律本中,界現前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
謂是作法之處,簡異自然,乃至衣、缽、藥地,但曾作法,得無罪累,非有法起。
第八門。
初師解中。
初句判定。
然下,申所以,又二。
初叙有情有法。
無作是所得,心為能得,故雲有得可得。
今下,正明無情無法。
初立理。
如下,引據。
即五現文,但作制限,顯知無法。
乃下,例通。
持衣、受缽、加藥、淨地等,義并同也。
有人言:定有法起,故經論中以作因緣發生無作。
若作善事,發善無作,屬善行陰;作惡亦爾。
若無記者,不發無作;地是無記,非情所收。
然諸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随心業力?有法依地,故遍标内皆有業力。
次師中,初義判。
故下,準教立義。
善生經雲: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
又成論雲:因心生罪福等。
涅槃、婆沙、雜心,并有明文,廣如鈔引。
文中,初通明業相。
善惡有記,并能發業,由是造作,故屬行陰。
無記非業,一往且對善惡為言,不無别業,如别所明。
地下,正明有無。
有二義:一者,标結由心,心必發業,如咒加物,物必成用;二者,依正二報,皆心所成,體既相關,理須發業。
如上五分多論所陳,以界威力,善神所護,能令非人不惱道俗。
引證中,初科,指文如上,即前定量中。
又如即時中國結界,必須三反,先豎标結,令知限齊,束約惡神,不得出故。
又作法解,放之在外,然後更結,方始永固。
近僧傳此,常法不改,若無法力,誰能攝持? 次科梵僧所傳。
中梵現行,故雲即時。
初結為一反,次解為二反,後結為三反。
反猶遍也。
束約惡神者,壇經雲:惡鬼被圍,極苦惱故,佛令解之。
近下,示所聞。
唐時多有梵僧到此,彼土以為常法。
今時重結,蓋準此文。
有不從者,寡陋故也。
若下,反質前義。
又善見中,依相結已,後失界相,或掘至水輪,或水蕩成坑,或停坑内作閣起屋二三層者,并名同界,不失本也。
三、善見中。
初段結已失相。
或失榜示,或失标相,而處猶可辨。
地是土輪,土輪下是金輪,金輪下即水輪,水輪下即風輪。
今此結法,徹齊金輪,至水輪際,言其極也。
地土既壞,已無限制,坑中起閣,猶名同界,顯是法持,那雲無也?問:無作何以不徹水輪?答:水相虛浮,界須際畔,要期結地。
金屬地收,水非所期,故法不到。
若有石山,上廣下狹,于上結界,岩下比丘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依山而下,随其曲直,沒入地際,水輪方住故也。
次段嵓下,比丘。
由非同界故相,不妨界取。
标限分齊,故是色法(有節法字在下,于文非便)。
由是色法,故須附物。
既至地際,顯是業力。
又雲:若戒場上、大樹上,有比丘喚下作法。
準此,依根在界内故,是别非數也。
若枝着界外地者,不犯。
界外覆内,例亦反同。
故十誦雲:若結界時,樹上比丘衆數滿者,不召亦得。
準此而言,樹着界外地也,比丘當時在下枝上故,不喚亦得。
餘如鈔說。
三中。
初引論文。
準下,次約義決。
戒場、樹上,本是界外,而令喚集,故約根判。
界外覆内,根依在外,不犯枝着,内地則别,故雲反同。
故下,會通十誦。
此彰内地有法明矣。
後指如鈔,見結界篇。
九、明失不相就。
文分二: 初明決失,謂棄舍也。
故十誦雲: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界失。
文殊問經: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
準此不守,即失界也。
智論亦言:一宿無僧,是名棄舍伽藍。
十誦中:若聚落屬賊,一切界外随意結之。
乃至舍利弗共佛遊行,遇宿空精舍,佛言:由棄故,一切界外應結界說戒。
第九門,明失中,初科。
初示失相。
故下,引示,有四。
初十誦中,作念不還,即棄舍也。
二、文殊問經,有人不失,準無即失。
三、智論,可解。
四、十誦中兩段。
初以伽藍在聚,聚為賊奪,比丘舍去,故一切處并同界外,通為自然也。
後還得之,聽随意結。
乃下,次即身子侍佛,同宿空藍,正值半月,佛知棄失,故令結之。
準上以言,皆言失者,無人守故。
善見水蕩,計僧并散,豈人水下宿守界也?今通解雲:作永舍意,所以言失。
雖非作法,僧義絕故;作還反意,義無失也。
故四分雲治故伽藍,不失淨地,明知界在。
餘如鈔解。
次科,初引相違。
今下,次以義釋。
作意去還,故失不失。
下引本律,證成不失。
淨地尚存,明知界在。
問:泛爾出去,無舍還意,或寺遺火,或僧死盡,為失界否?答:但無決舍,永下還心,義非失法。
泛明不失,略列六種。
次明不失标中,泛猶通也。
一、善惡互解不失,如律雲惡比丘解淨地,令餘得不淨觸不成等。
别釋中,初科。
初标示。
如下,引例。
惡心解淨地,觸淨食,佛并判不成解者,觸者得罪。
例今大界,解亦不成,故知不失。
二、僧尼互解不失。
見論雲:于尼界上得結僧界,尼界不失,尼結反上。
五百問雲:不得相叉。
二中,見論僧尼互結既成,反結例解,不成可見。
五百問中,彼明尼與大僧共行受忏,尼須結界,與大僧界相,不得又互,恐出僧界不成同法,引此亦明互結不妨。
三、異同見互結不失,如律中由诤見故,兩無别衆同界各說,佛判俱成兩無犯也。
三中,引律,即拘睒彌國僧诤不和,同處各說,須各結界,驗成互結。
四、邪正互結。
十誦雲:僧破如法者,得結界。
伽論雲:僧已壞法語者,成舍;非法語者,反上可通。
四中。
邪僧,即調達之黨。
十誦如法者,即正見僧。
既簡邪僧不與同法,則知邪正各結皆成。
伽論法語、非法語,即邪正二僧。
正僧舍正,邪既不成;邪僧舍邪,正亦不足。
故雲反上。
(此上二種,但明互結,反解可知。
) 五、中、邊不相領,互結、解不相妨,各自足數,兩不相通。
五中既不相足,互結互成,互解不成。
六、失界相及空,本界掘至水輪。
六中,失相掘地,即前善見;空本界,即前四分。
如上所引,具分六位,顯不失相。
結文可解,鈔中有五,無此三、四兩種,仍開失相、空本為二。
十、明不成相。
反上諸門,皆不成也。
四分:相接錯涉,隔水無濟,不舍重結,标相不顯,緣非單複,随一現者,皆不成也。
第十門,初對前反顯。
即上七門,并是作法成緣,反則不成。
次引律示相,且列四種:相接錯涉,無中隔也;隔水無濟,阙橋、船也;不舍重結,乖本制也;标相不顯,迷分齊也。
緣非單複,總括七非,如前所列。
此一羯磨,衆同之本,随相顯之,是非略盡。
餘者準例,故重累言。
終緣四攝,校練得不。
人法處事,深須體之。
如鏡屬物,無容私隐,冀諸臨禦,同響大猷。
故律文雲:如此比丘,利益多人,令法久住。
必反斯趣,妄動非蹤,彼我同陷,長輪諸有。
故文雲:遮法毗尼,多人不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
可不誡哉! 三、結示中。
初結前十門。
門門之下,各有是非,如前已示。
餘準例者,下諸結法,例皆仿此,不複更出,故于此處不免重累。
此示前文須繁之意。
終下,次申誡約。
初明如法之益。
人、法、處、事,對前十門,攝别歸總,故雲四攝。
冀即是望。
響猶曉也。
猷,法也。
下引律證。
利他住法,為益大矣。
必下,次明非法之害。
反斯趣者,乖四攝也。
彼我陷者,示所損也。
複引文證。
遮即是障,損人滅法,為害大矣。
上明結成,此顯解壞,文分為二。
初标緣起者,由廣狹後起,欲張舊界,故随機立教,解法生焉。
第二,解法緣起中,先結廣者後欲狹,先結狹者後欲廣,故雲廣狹後起張改也。
文解中牒二同解者,本結為在二同,今解非二同也。
何為不立相解耶?結界須識分齊,故須标域。
舍界背相,一切界外用立何為? 解法中,釋文兩科易解,一切界外,即前十誦中語。
文中,此二羯磨通解有場者,以二界不通,各行結解。
無場大界,外相一周;有場大界,内外兩圍。
及作結時,俱是外故,更不改張,故一羯磨通結二界。
今解例同,可以知也。
釋注中,初釋一法兩通二界,即有場無場也。
故一下,次舉結法例解。
此即初義第四門也。
上明人、法二同,結解文竟。
三、結指中,義門第四,即結解差别。
下諸結解,并以釋中正結解法,歸前義攝。
二、明法食兩同界。
初标舉,可知。
二、解緣中。
初既二别,後欲二同者,以法、食互缺,今即互須,取法濟心之法,取食濟形之術,心、形即道之具,機至何教不通,故佛聽各解同結也。
次法、食二同。
注解中,初文。
謂兩寺相鄰,一寺有食,不行說戒;一寺說戒,而阙飲食。
今欲各解合結,彼此相濟。
法以濟心,食以濟形。
形即是色,心、色二法,道所由成,故為道具也。
計結之始,還用人、法。
前結文中列同說、同利者,約緣故入法耳,如上同住、同說也。
不列同住字,豈得别衆乎?必常途前法,理是正本;後若法、食俱豐,律聽解為二别。
次用法中,初文。
初明結法還用人法。
前結謂同
有人言:無也。
然以造業發生無作,與行者心俱,謂于心邊有得、可得,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非别所為,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領系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
如律本中,界現前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
謂是作法之處,簡異自然,乃至衣、缽、藥地,但曾作法,得無罪累,非有法起。
第八門。
初師解中。
初句判定。
然下,申所以,又二。
初叙有情有法。
無作是所得,心為能得,故雲有得可得。
今下,正明無情無法。
初立理。
如下,引據。
即五現文,但作制限,顯知無法。
乃下,例通。
持衣、受缽、加藥、淨地等,義并同也。
有人言:定有法起,故經論中以作因緣發生無作。
若作善事,發善無作,屬善行陰;作惡亦爾。
若無記者,不發無作;地是無記,非情所收。
然諸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随心業力?有法依地,故遍标内皆有業力。
次師中,初義判。
故下,準教立義。
善生經雲: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
又成論雲:因心生罪福等。
涅槃、婆沙、雜心,并有明文,廣如鈔引。
文中,初通明業相。
善惡有記,并能發業,由是造作,故屬行陰。
無記非業,一往且對善惡為言,不無别業,如别所明。
地下,正明有無。
有二義:一者,标結由心,心必發業,如咒加物,物必成用;二者,依正二報,皆心所成,體既相關,理須發業。
如上五分多論所陳,以界威力,善神所護,能令非人不惱道俗。
引證中,初科,指文如上,即前定量中。
又如即時中國結界,必須三反,先豎标結,令知限齊,束約惡神,不得出故。
又作法解,放之在外,然後更結,方始永固。
近僧傳此,常法不改,若無法力,誰能攝持? 次科梵僧所傳。
中梵現行,故雲即時。
初結為一反,次解為二反,後結為三反。
反猶遍也。
束約惡神者,壇經雲:惡鬼被圍,極苦惱故,佛令解之。
近下,示所聞。
唐時多有梵僧到此,彼土以為常法。
今時重結,蓋準此文。
有不從者,寡陋故也。
若下,反質前義。
又善見中,依相結已,後失界相,或掘至水輪,或水蕩成坑,或停坑内作閣起屋二三層者,并名同界,不失本也。
三、善見中。
初段結已失相。
或失榜示,或失标相,而處猶可辨。
地是土輪,土輪下是金輪,金輪下即水輪,水輪下即風輪。
今此結法,徹齊金輪,至水輪際,言其極也。
地土既壞,已無限制,坑中起閣,猶名同界,顯是法持,那雲無也?問:無作何以不徹水輪?答:水相虛浮,界須際畔,要期結地。
金屬地收,水非所期,故法不到。
若有石山,上廣下狹,于上結界,岩下比丘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依山而下,随其曲直,沒入地際,水輪方住故也。
次段嵓下,比丘。
由非同界故相,不妨界取。
标限分齊,故是色法(有節法字在下,于文非便)。
由是色法,故須附物。
既至地際,顯是業力。
又雲:若戒場上、大樹上,有比丘喚下作法。
準此,依根在界内故,是别非數也。
若枝着界外地者,不犯。
界外覆内,例亦反同。
故十誦雲:若結界時,樹上比丘衆數滿者,不召亦得。
準此而言,樹着界外地也,比丘當時在下枝上故,不喚亦得。
餘如鈔說。
三中。
初引論文。
準下,次約義決。
戒場、樹上,本是界外,而令喚集,故約根判。
界外覆内,根依在外,不犯枝着,内地則别,故雲反同。
故下,會通十誦。
此彰内地有法明矣。
後指如鈔,見結界篇。
九、明失不相就。
文分二: 初明決失,謂棄舍也。
故十誦雲: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界失。
文殊問經: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
準此不守,即失界也。
智論亦言:一宿無僧,是名棄舍伽藍。
十誦中:若聚落屬賊,一切界外随意結之。
乃至舍利弗共佛遊行,遇宿空精舍,佛言:由棄故,一切界外應結界說戒。
第九門,明失中,初科。
初示失相。
故下,引示,有四。
初十誦中,作念不還,即棄舍也。
二、文殊問經,有人不失,準無即失。
三、智論,可解。
四、十誦中兩段。
初以伽藍在聚,聚為賊奪,比丘舍去,故一切處并同界外,通為自然也。
後還得之,聽随意結。
乃下,次即身子侍佛,同宿空藍,正值半月,佛知棄失,故令結之。
準上以言,皆言失者,無人守故。
善見水蕩,計僧并散,豈人水下宿守界也?今通解雲:作永舍意,所以言失。
雖非作法,僧義絕故;作還反意,義無失也。
故四分雲治故伽藍,不失淨地,明知界在。
餘如鈔解。
次科,初引相違。
今下,次以義釋。
作意去還,故失不失。
下引本律,證成不失。
淨地尚存,明知界在。
問:泛爾出去,無舍還意,或寺遺火,或僧死盡,為失界否?答:但無決舍,永下還心,義非失法。
泛明不失,略列六種。
次明不失标中,泛猶通也。
一、善惡互解不失,如律雲惡比丘解淨地,令餘得不淨觸不成等。
别釋中,初科。
初标示。
如下,引例。
惡心解淨地,觸淨食,佛并判不成解者,觸者得罪。
例今大界,解亦不成,故知不失。
二、僧尼互解不失。
見論雲:于尼界上得結僧界,尼界不失,尼結反上。
五百問雲:不得相叉。
二中,見論僧尼互結既成,反結例解,不成可見。
五百問中,彼明尼與大僧共行受忏,尼須結界,與大僧界相,不得又互,恐出僧界不成同法,引此亦明互結不妨。
三、異同見互結不失,如律中由诤見故,兩無别衆同界各說,佛判俱成兩無犯也。
三中,引律,即拘睒彌國僧诤不和,同處各說,須各結界,驗成互結。
四、邪正互結。
十誦雲:僧破如法者,得結界。
伽論雲:僧已壞法語者,成舍;非法語者,反上可通。
四中。
邪僧,即調達之黨。
十誦如法者,即正見僧。
既簡邪僧不與同法,則知邪正各結皆成。
伽論法語、非法語,即邪正二僧。
正僧舍正,邪既不成;邪僧舍邪,正亦不足。
故雲反上。
(此上二種,但明互結,反解可知。
) 五、中、邊不相領,互結、解不相妨,各自足數,兩不相通。
五中既不相足,互結互成,互解不成。
六、失界相及空,本界掘至水輪。
六中,失相掘地,即前善見;空本界,即前四分。
如上所引,具分六位,顯不失相。
結文可解,鈔中有五,無此三、四兩種,仍開失相、空本為二。
十、明不成相。
反上諸門,皆不成也。
四分:相接錯涉,隔水無濟,不舍重結,标相不顯,緣非單複,随一現者,皆不成也。
第十門,初對前反顯。
即上七門,并是作法成緣,反則不成。
次引律示相,且列四種:相接錯涉,無中隔也;隔水無濟,阙橋、船也;不舍重結,乖本制也;标相不顯,迷分齊也。
緣非單複,總括七非,如前所列。
此一羯磨,衆同之本,随相顯之,是非略盡。
餘者準例,故重累言。
終緣四攝,校練得不。
人法處事,深須體之。
如鏡屬物,無容私隐,冀諸臨禦,同響大猷。
故律文雲:如此比丘,利益多人,令法久住。
必反斯趣,妄動非蹤,彼我同陷,長輪諸有。
故文雲:遮法毗尼,多人不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
可不誡哉! 三、結示中。
初結前十門。
門門之下,各有是非,如前已示。
餘準例者,下諸結法,例皆仿此,不複更出,故于此處不免重累。
此示前文須繁之意。
終下,次申誡約。
初明如法之益。
人、法、處、事,對前十門,攝别歸總,故雲四攝。
冀即是望。
響猶曉也。
猷,法也。
下引律證。
利他住法,為益大矣。
必下,次明非法之害。
反斯趣者,乖四攝也。
彼我陷者,示所損也。
複引文證。
遮即是障,損人滅法,為害大矣。
上明結成,此顯解壞,文分為二。
初标緣起者,由廣狹後起,欲張舊界,故随機立教,解法生焉。
第二,解法緣起中,先結廣者後欲狹,先結狹者後欲廣,故雲廣狹後起張改也。
文解中牒二同解者,本結為在二同,今解非二同也。
何為不立相解耶?結界須識分齊,故須标域。
舍界背相,一切界外用立何為? 解法中,釋文兩科易解,一切界外,即前十誦中語。
文中,此二羯磨通解有場者,以二界不通,各行結解。
無場大界,外相一周;有場大界,内外兩圍。
及作結時,俱是外故,更不改張,故一羯磨通結二界。
今解例同,可以知也。
釋注中,初釋一法兩通二界,即有場無場也。
故一下,次舉結法例解。
此即初義第四門也。
上明人、法二同,結解文竟。
三、結指中,義門第四,即結解差别。
下諸結解,并以釋中正結解法,歸前義攝。
二、明法食兩同界。
初标舉,可知。
二、解緣中。
初既二别,後欲二同者,以法、食互缺,今即互須,取法濟心之法,取食濟形之術,心、形即道之具,機至何教不通,故佛聽各解同結也。
次法、食二同。
注解中,初文。
謂兩寺相鄰,一寺有食,不行說戒;一寺說戒,而阙飲食。
今欲各解合結,彼此相濟。
法以濟心,食以濟形。
形即是色,心、色二法,道所由成,故為道具也。
計結之始,還用人、法。
前結文中列同說、同利者,約緣故入法耳,如上同住、同說也。
不列同住字,豈得别衆乎?必常途前法,理是正本;後若法、食俱豐,律聽解為二别。
次用法中,初文。
初明結法還用人法。
前結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