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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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來持食,即客比丘入界,覓淨地未得,明相忽現。
又律雲:時有狗從淨地銜食至不淨地,諸比丘白佛,佛言:淨。
諸鳥獸銜亦爾。
風吹,果堕。
如下,自引食取。
長足種子,已變未熟,非犯。
二、明内煮。
就處不通四淨,以法加簡,故開煮。
二、作法外,僧坊院中便有惡也。
就時通晝夜,就人通七衆,就食通生熟,并可類知。
内煮中,就處、他物不周,通界并無處分,白二須簡内外,故雲二作法外等。
惡即罪也。
時、人及食,三并通者,皆有犯故。
通七衆者,據能煮為言,若論所犯,局上三人。
三、明自煮。
就處通坊、淨,以乖儀式,譏過同故;就時通晝、夜;就人則局僧中三位,尼則有四;就食但局生、熟,則開重煮也。
自煮中,處、時兩通,并有犯故,人食各局;以下,衆通造受熟,食許重溫。
問:律開式叉尼為尼造食,又過受等,今雲何閉?答:如上所論,據行儀也。
有沙彌尼,理須令作,必無開造,如儉開緣。
問中,上雲尼有四人,式叉在中,違律故問。
答中,據行儀者,即本制法,有人不許,無人故開。
四、明惡觸,就處通坊淨,就時通晝夜。
惡觸中處時可解。
就人為論,具戒有三:一、不受而捉。
如上十誦多論所除。
二、膩勢相連。
如十誦中,手巾裹缽,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
三、任運失受。
何者是耶?時藥過中,受法自壞。
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義加口法,各越所期,本觸名觸。
約人成觸中,初科。
一中,指上律論,即前緣中,除即簡也。
二中,膩染後淨,即污觸也。
三中,四藥過中,三藥過期,皆有失受惡觸義,加義合作。
若本觸名觸,謂本開觸之物,今乃成觸也。
淨人有一,謂膩染觸。
由失受故,自執令授,前食污手,又觸餘淨,故唯此也。
若如法授,事同新受。
洗手加者,此淨人手,不須洗穢。
淨人一中。
初明非法。
前食污手,即前殘食污淨人手。
若下,次明如法。
謂不自執,直令淨人授之;比丘洗手,再受淨人;不須洗穢,以如法故。
又就比丘是觸非犯:一、為受而觸,如行羹飯等;二、遇緣失受,如多論中淨人來觸,更加法等;三、破戒故捉,律雲不觸者淨;四、持戒誤觸,如上緣淨。
次不成中,初科,四緣;二中,觸失,更加再受而觸也;三中,即諸比丘相嫌故觸之緣;四、指緣淨,即上僧祇忘、誤、觸、捉等。
重張四句:一、觸而非惡,如律中忘不受果,持行方憶,見淨人時,如法而受;二、惡而非觸,如文欲令他得不淨食故,于沙彌邊觸食等,止坐觸者,不觸得啖;三、亦觸亦惡,即怠堕、奉持、随造者是;四、非觸非惡,清淨食也。
次曆句中。
初句忘故不惡,才見淨人,即應置地,從彼受之。
二中,即上破戒故觸也,沙彌受食,故往觸之。
坐即坐罪,三、四可知。
上約人竟,今就食論,通其生熟,故律中自種菜生,以變動故,無宿觸也。
食中,初明通犯;故下,别示生物不犯之義,雖曾手種,變故非觸。
四、相覆堕者。
若非淨地,有諸果菜未長足者,運運變易,未可論罪。
随取及時,将入淨廚,服用無過。
縱就捉觸,但名壞相。
由色變故,不名惡捉,以本生故。
坊、淨兩處,互生互覆,依其本地有淨、不淨,不依所覆說淨、不淨。
四、相覆堕,初科。
初明大界生物。
縱捉觸者,謂未離地時。
坊下,次明二界互覆。
并依根判,故雲依本地等。
律雲:時有樹根在不淨地,枝覆淨地,果堕淨地,諸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若無人觸,自堕者淨。
又雲:樹在淨地,果堕不淨地,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淨。
問:何故律中作意堕者,說為不淨? 問中,律雲:若風吹、雨打、猕猴、諸鳥觸堕者,佛言:若不作意,欲使堕者淨。
反顯作意則是不淨。
若雲約根,何以律據作意判耶? 答:此謂非淨地果,長足既久,作意欲堕,有貯畜心,便成内宿,故說不淨,若不作意,則無心畜,長足自堕,不成同宿。
答中,初科:一、是大界;二、又長足畜心,故犯無畜無過。
律中:風吹鳥堕,聽食無罪。
五分雲:非比丘所為,見果落非淨地,使淨人拾聚經宿,白佛,因制:不知地非淨,聽食;若知,不得食。
又不得樹上得果,試看生熟,便獲罪也。
次科四分,如前五分。
非淨地即大界,約知不知,判淨非淨。
又下,亦五分文,試看。
獲罪者,準鈔即是惡觸,此據已熟為言;必未長足,準前但名壞相,則非惡捉。
五、淨果菜法,分三:制意、處人、作法也。
初制意中。
明了論疏雲:諸外道等,謂草木中有命根想,律中亦爾。
若不制者,則為輕诃,令彼獲罪。
又與白衣無别,不生恭敬故,便結斯戒。
又外道法中,有火、刀兩淨自傷,鳥啄爪壞則無。
佛制淨法,高勝于彼,皆生深敬,故有斯益。
五淨生種制意中,了論:初為遮謗;又下,次異白衣,彼無淨法故;又下,三、異外道,彼有兩淨。
佛制五法,故有斯益,通結三意。
二、明處人不同,義張四句:初、人果俱淨地,大善如法;二、人果俱非淨地,成淨不得食,以内煮故,不妨及餘衆;三、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若以刀、火、爪作淨,成淨不可食,爪、刀雖非内煮,以非處故;四、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成淨得食。
後之二句,依十誦文也。
次處人中,初二句可解。
三中,三淨俱不得食,刀、爪非煮,故下通之。
四中,人雖非處,果非内煮,故得食之。
後下,指所出。
前之二句,諸律皆然。
三、淨法不同 四分藥法中,十種、五種淨、種淨根,廣如鈔。
三、淨法。
四分中,十種是總标,五種、淨種、淨根是别示。
根、種各五,即為十矣。
淨種五者:一、火,二、刀,三、瘡,四、鳥啄,五、不中種(謂不堪為種也)。
淨根五者:一、皮剝,二、?皮,三、腐,四、破,五、瘀燥(或黮瘀,或幹燥)。
僧祇中:果核者,火淨已,聽食。
若但皮淨、不火淨,食核者,堕。
若火淨、不皮淨,皮、核俱食,俱不皮、火,一提一越。
要須俱作法始成,無犯。
餘如鈔說。
僧祇,初通示。
若下,簡辨,有四句:初句,食核堕者,即壞生故;若下,即第二句,以火淨通壞相種,故不論罪;俱下,即第三句,二俱不淨,雙結可知;要下,即第四句,二俱淨也。
下指事鈔,四藥廣之。
五分有十種淨法,大同四分加水洗法。
律中水洗連根菜,即是淨者,如初生蓼蘿等,未有節故,且從根種;如洗有節,方從火淨。
五分,初指同;加下,示異。
本律十法之外,亦有此法,即水洗為淨。
下簡蓼。
蘿即蘿勒蓼,似今蘭香。
猶有節者,即是節種,故加火淨。
母論中說:水所漂者,塵所坌者,此并相滅,不可壞種也。
母論水塵壞相,終須火淨。
僧祇雲:多果同器,随一被淨,餘者通成,别則不成,必須相及。
故甘蔗着葉,莖莖淨之;無葉者,合束成淨。
準此,一盤生菜,相種和雜,相已洗淨,種未火觸;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
離合中,初科。
初引文。
别不成者,謂不同器,不相及也。
甘蔗有葉,以相隔故,須逐莖淨;無葉相及,故得合淨。
準下,義決。
相即莖葉,種即結實,由為葉隔,種須别淨。
明了論中有四句:一、自加行淨者,非言自作成法,然自作有益。
如果子一聚,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食核,一一提。
若以火觸聚中一子,止得一吉羅,餘皆成淨也。
以成淨故,無一一吉、一一提,豈非利益?乃至爪淨,例同此也。
二、他加行淨;三、自他淨,共淨人作故;四、非自他者,物若自傷等是。
此四種淨,不但約一物成,于彼聚中,若一被淨,所餘皆淨。
了論四句中,初總示。
一下,别列初句。
比丘自作,故雲自加行淨。
止得一吉,即自煮罪。
若但刀、爪,但是壞相;若據自煮,本不合食。
鈔引十誦除火、觸者,準是開法,義非常途。
二、他加行,即淨人為淨,易故不明。
三、四可解。
此下,通結。
非但一物成者,謂不獨觸者成淨,随物多少,一切皆淨。
疏解雲:如一聚桃李,火觸一已,餘皆成淨;或以刀破爪傷,一子一相,一聚亦成,餘皆列爾。
作淨之體,本以為法,非永不生,故曰淨也;但成儀式,名沙門淨。
疏解中,初釋通淨。
一子一相,子即是種。
餘皆例者,上文且舉桃李為言,自餘諸物皆可例說。
作下,次出淨法本意。
既但名淨,但是作法表心而已。
欲彰沙門動有儀法,如上制意,杜絕譏诃,簡異外俗故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又律雲:時有狗從淨地銜食至不淨地,諸比丘白佛,佛言:淨。
諸鳥獸銜亦爾。
風吹,果堕。
如下,自引食取。
長足種子,已變未熟,非犯。
二、明内煮。
就處不通四淨,以法加簡,故開煮。
二、作法外,僧坊院中便有惡也。
就時通晝夜,就人通七衆,就食通生熟,并可類知。
内煮中,就處、他物不周,通界并無處分,白二須簡内外,故雲二作法外等。
惡即罪也。
時、人及食,三并通者,皆有犯故。
通七衆者,據能煮為言,若論所犯,局上三人。
三、明自煮。
就處通坊、淨,以乖儀式,譏過同故;就時通晝、夜;就人則局僧中三位,尼則有四;就食但局生、熟,則開重煮也。
自煮中,處、時兩通,并有犯故,人食各局;以下,衆通造受熟,食許重溫。
問:律開式叉尼為尼造食,又過受等,今雲何閉?答:如上所論,據行儀也。
有沙彌尼,理須令作,必無開造,如儉開緣。
問中,上雲尼有四人,式叉在中,違律故問。
答中,據行儀者,即本制法,有人不許,無人故開。
四、明惡觸,就處通坊淨,就時通晝夜。
惡觸中處時可解。
就人為論,具戒有三:一、不受而捉。
如上十誦多論所除。
二、膩勢相連。
如十誦中,手巾裹缽,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
三、任運失受。
何者是耶?時藥過中,受法自壞。
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義加口法,各越所期,本觸名觸。
約人成觸中,初科。
一中,指上律論,即前緣中,除即簡也。
二中,膩染後淨,即污觸也。
三中,四藥過中,三藥過期,皆有失受惡觸義,加義合作。
若本觸名觸,謂本開觸之物,今乃成觸也。
淨人有一,謂膩染觸。
由失受故,自執令授,前食污手,又觸餘淨,故唯此也。
若如法授,事同新受。
洗手加者,此淨人手,不須洗穢。
淨人一中。
初明非法。
前食污手,即前殘食污淨人手。
若下,次明如法。
謂不自執,直令淨人授之;比丘洗手,再受淨人;不須洗穢,以如法故。
又就比丘是觸非犯:一、為受而觸,如行羹飯等;二、遇緣失受,如多論中淨人來觸,更加法等;三、破戒故捉,律雲不觸者淨;四、持戒誤觸,如上緣淨。
次不成中,初科,四緣;二中,觸失,更加再受而觸也;三中,即諸比丘相嫌故觸之緣;四、指緣淨,即上僧祇忘、誤、觸、捉等。
重張四句:一、觸而非惡,如律中忘不受果,持行方憶,見淨人時,如法而受;二、惡而非觸,如文欲令他得不淨食故,于沙彌邊觸食等,止坐觸者,不觸得啖;三、亦觸亦惡,即怠堕、奉持、随造者是;四、非觸非惡,清淨食也。
次曆句中。
初句忘故不惡,才見淨人,即應置地,從彼受之。
二中,即上破戒故觸也,沙彌受食,故往觸之。
坐即坐罪,三、四可知。
上約人竟,今就食論,通其生熟,故律中自種菜生,以變動故,無宿觸也。
食中,初明通犯;故下,别示生物不犯之義,雖曾手種,變故非觸。
四、相覆堕者。
若非淨地,有諸果菜未長足者,運運變易,未可論罪。
随取及時,将入淨廚,服用無過。
縱就捉觸,但名壞相。
由色變故,不名惡捉,以本生故。
坊、淨兩處,互生互覆,依其本地有淨、不淨,不依所覆說淨、不淨。
四、相覆堕,初科。
初明大界生物。
縱捉觸者,謂未離地時。
坊下,次明二界互覆。
并依根判,故雲依本地等。
律雲:時有樹根在不淨地,枝覆淨地,果堕淨地,諸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若無人觸,自堕者淨。
又雲:樹在淨地,果堕不淨地,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淨。
問:何故律中作意堕者,說為不淨? 問中,律雲:若風吹、雨打、猕猴、諸鳥觸堕者,佛言:若不作意,欲使堕者淨。
反顯作意則是不淨。
若雲約根,何以律據作意判耶? 答:此謂非淨地果,長足既久,作意欲堕,有貯畜心,便成内宿,故說不淨,若不作意,則無心畜,長足自堕,不成同宿。
答中,初科:一、是大界;二、又長足畜心,故犯無畜無過。
律中:風吹鳥堕,聽食無罪。
五分雲:非比丘所為,見果落非淨地,使淨人拾聚經宿,白佛,因制:不知地非淨,聽食;若知,不得食。
又不得樹上得果,試看生熟,便獲罪也。
次科四分,如前五分。
非淨地即大界,約知不知,判淨非淨。
又下,亦五分文,試看。
獲罪者,準鈔即是惡觸,此據已熟為言;必未長足,準前但名壞相,則非惡捉。
五、淨果菜法,分三:制意、處人、作法也。
初制意中。
明了論疏雲:諸外道等,謂草木中有命根想,律中亦爾。
若不制者,則為輕诃,令彼獲罪。
又與白衣無别,不生恭敬故,便結斯戒。
又外道法中,有火、刀兩淨自傷,鳥啄爪壞則無。
佛制淨法,高勝于彼,皆生深敬,故有斯益。
五淨生種制意中,了論:初為遮謗;又下,次異白衣,彼無淨法故;又下,三、異外道,彼有兩淨。
佛制五法,故有斯益,通結三意。
二、明處人不同,義張四句:初、人果俱淨地,大善如法;二、人果俱非淨地,成淨不得食,以内煮故,不妨及餘衆;三、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若以刀、火、爪作淨,成淨不可食,爪、刀雖非内煮,以非處故;四、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成淨得食。
後之二句,依十誦文也。
次處人中,初二句可解。
三中,三淨俱不得食,刀、爪非煮,故下通之。
四中,人雖非處,果非内煮,故得食之。
後下,指所出。
前之二句,諸律皆然。
三、淨法不同 四分藥法中,十種、五種淨、種淨根,廣如鈔。
三、淨法。
四分中,十種是總标,五種、淨種、淨根是别示。
根、種各五,即為十矣。
淨種五者:一、火,二、刀,三、瘡,四、鳥啄,五、不中種(謂不堪為種也)。
淨根五者:一、皮剝,二、?皮,三、腐,四、破,五、瘀燥(或黮瘀,或幹燥)。
僧祇中:果核者,火淨已,聽食。
若但皮淨、不火淨,食核者,堕。
若火淨、不皮淨,皮、核俱食,俱不皮、火,一提一越。
要須俱作法始成,無犯。
餘如鈔說。
僧祇,初通示。
若下,簡辨,有四句:初句,食核堕者,即壞生故;若下,即第二句,以火淨通壞相種,故不論罪;俱下,即第三句,二俱不淨,雙結可知;要下,即第四句,二俱淨也。
下指事鈔,四藥廣之。
五分有十種淨法,大同四分加水洗法。
律中水洗連根菜,即是淨者,如初生蓼蘿等,未有節故,且從根種;如洗有節,方從火淨。
五分,初指同;加下,示異。
本律十法之外,亦有此法,即水洗為淨。
下簡蓼。
蘿即蘿勒蓼,似今蘭香。
猶有節者,即是節種,故加火淨。
母論中說:水所漂者,塵所坌者,此并相滅,不可壞種也。
母論水塵壞相,終須火淨。
僧祇雲:多果同器,随一被淨,餘者通成,别則不成,必須相及。
故甘蔗着葉,莖莖淨之;無葉者,合束成淨。
準此,一盤生菜,相種和雜,相已洗淨,種未火觸;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
離合中,初科。
初引文。
别不成者,謂不同器,不相及也。
甘蔗有葉,以相隔故,須逐莖淨;無葉相及,故得合淨。
準下,義決。
相即莖葉,種即結實,由為葉隔,種須别淨。
明了論中有四句:一、自加行淨者,非言自作成法,然自作有益。
如果子一聚,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食核,一一提。
若以火觸聚中一子,止得一吉羅,餘皆成淨也。
以成淨故,無一一吉、一一提,豈非利益?乃至爪淨,例同此也。
二、他加行淨;三、自他淨,共淨人作故;四、非自他者,物若自傷等是。
此四種淨,不但約一物成,于彼聚中,若一被淨,所餘皆淨。
了論四句中,初總示。
一下,别列初句。
比丘自作,故雲自加行淨。
止得一吉,即自煮罪。
若但刀、爪,但是壞相;若據自煮,本不合食。
鈔引十誦除火、觸者,準是開法,義非常途。
二、他加行,即淨人為淨,易故不明。
三、四可解。
此下,通結。
非但一物成者,謂不獨觸者成淨,随物多少,一切皆淨。
疏解雲:如一聚桃李,火觸一已,餘皆成淨;或以刀破爪傷,一子一相,一聚亦成,餘皆列爾。
作淨之體,本以為法,非永不生,故曰淨也;但成儀式,名沙門淨。
疏解中,初釋通淨。
一子一相,子即是種。
餘皆例者,上文且舉桃李為言,自餘諸物皆可例說。
作下,次出淨法本意。
既但名淨,但是作法表心而已。
欲彰沙門動有儀法,如上制意,杜絕譏诃,簡異外俗故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