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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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心與故,名之為淨。
又與沙彌擔食,後沙彌得已,還與比丘。
以先不共要,随施取食。
五分中:自食殘者,施淨人已。
明還施者,如法受之。
皆謂決心棄舍,無再畜心,故得。
體淨中,初科。
十誦,初明決與淨食。
不淨缽者,謂已用食者。
又下,次明互易淨。
彼随施取食下,有反此不得一句,謂若先共要,即非體淨。
五分明還施者,謂淨人不食,明早還施,比丘得受。
皆下,通決上文。
如本新淨器物、柴水、衣帛,本非飲啖,觸宿非罪,水是大開,何得有染? 次新器中,初科諸物,器分新故,餘則不論;明了論水,名大開量,不須受故。
僧祇中:比丘洗不受膩器,着水然火,既湧沸已,令人知之,着米安中,不得更然;并使淨人待重沸已,如法受,受然後重煮。
次引示中,初科。
僧祇不受膩者,即是新器,不得更然,護自煮故;受已重煮,同溫食故。
今多有人好心然火,緻觸僧器,皆是自煮。
律開然火,乃是未下米前,又是淨器故也。
今時并膩,膩是食餘,有觸、煮者,津塵通染,故不許。
二中,初叙非,具有二過:一則惡觸,二則自煮。
律下,顯過。
律即僧祇,雖開然火,而非觸、煮;今則反之,違教有罪。
如上僧祇,知水器等無膩體淨,僧器新淨,有觸無翻,以異别人,故觸獲罪。
體無膩染,翻何所翻? 三中,初準前文;僧下,決新器;以下二句,釋上有觸;體下二句,翻上無翻。
有人言:僧祇律中:船在水中,車駕牛時,比丘雖觸,無罪體淨。
今解不然。
此由牛、水緣來故開,緣去便染;不同水器當體是淨,無緣來也。
斥非中。
僧祇,彼雲:若船上載谷,覆以蘆席,比丘坐上,不得問名字。
若大車上載,諸谷上覆者,得坐。
同上。
古謂體淨,今判緣淨,如上所列。
牛、水緣來者,彼文雲:若風波漂船在岸,一切不淨;繩、篙不離水,名淨。
又雲:匆即車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名淨。
準知古判,不足取也。
二、明護掌法。
初、護内宿者。
如五分:使人于不淨地洗菜,未竟,明相便出,不犯,以無心故。
四分中:客比丘持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即出,亦不犯者。
據本無心與食同宿,忽經明相,非是罪緣,故開也。
二、掌護法内宿中,二律經明,皆開不犯,并約無心通之。
内煮、自煮,無文開護。
由煮緣時長,不可奢縱,故永閉也。
唯除荒儉,口法盡形,餘無通處。
二中,初明永制;二、煮緣長,無容忽忘;唯下,次明緣開。
儉緣如上,及加口法,盡形一藥已外不開。
惡觸一種,如前緣淨,諸律通開。
必非難緣,甯死無犯,由辄觸捉,失聖儀故。
如五百問中,昔有持戒知事比丘,性以急故,指挃僧器,令收掌之,後堕啖糞鬼中雲雲,如彼。
又智論僧護諸經,盛明業相雲雲。
三中。
初示緣開。
必下,次明制約。
初出制意。
失聖儀者,鈔雲為現大人相故,三世三聖并不自作等。
如下,引誡。
五百問雲雲者,彼又雲五百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近等。
智論雲:若沙門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啖,或以不淨物着中,死入沸屎地獄。
僧護經:彼因僧護比丘遊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佛時,比丘觸污衆食,不給客僧等罪,故受此報。
文有一卷,須者看之。
又護淨經雲由有宿提等衆僧食不淨,後堕臭屎池中等。
三、明通塞者,藥罪分二。
三、明通塞,複開兩門:初分四藥,對四罪有無;後随一罪中,用四位簡辨,但有罪為通,無罪為塞。
用此尋文,昭然可見。
前明四藥者。
據論時藥,定具四罪,即内宿、内煮、自煮、惡觸也。
由資報是強,貪貯又甚。
初時藥中,資報強者,氣味殊越故;貪貯甚者,日别常須故。
餘之三藥,不加法者,事同時藥。
餘三藥中,初科,同時藥者,具四罪故。
若加法者,惡觸一罪,開于非時及七日藥;若越其限,則非教也。
次科非時七日中,惡觸開限内,已外則不開。
古師雲七日加法,開内宿、煮,此無文也。
僧祇七日寄僧淨地,則有宿、煮明矣。
宿煮中,初引古判,欲彰自任,故責無文;下引僧祇,既安淨地,驗知古非,文明七日非時無宿,内煮同閉。
自煮一罪,義亦不開。
若變生者,則失受不淨,何得後加?若不變生,重煮非犯,猶如淨地無内煮也。
自煮中,初義判。
若下,釋所以。
自煮一罪,唯局變生,失受成觸,義無再加,熟物非犯,引類可知。
四分文中,但解盡形,開四罪故;七日不列,明不開也。
若未加法,例不許之,故僧祇自煮姜湯,不得飲也。
謂是生者,有變熟故;必是乾者,如律開之。
後盡形中有二意:一、顯四罪通開,二、證前二不許。
若下,遮疑,恐謂未加亦通開故。
僧祇姜湯不開自煮,與上相違,故加義決。
此聖言量,不可輕也。
生涯漸迫,日月逝矣,徒恣口腹,死終不随,可為心師,于此見矣。
餘常睹行德諸僧,康健之時,清舉高世,及乎疾苦,知何不啖?保命如斯,終歸後世。
無識之俦,未曾隐括,排斥教網,希貪口腹,為之陷溺,如是長劫,誠可悲矣。
結斥中二。
初指教以勸。
生涯迫者,死将近也。
日月逝者,年光速也。
死不随者,棄其所養也。
可為心師者,勸其自勵也。
餘下,指事以斥。
初叙其乖謬。
保下,歎其愚暗。
無下,責其毀教。
恥躬不逮,輕貶律乘,謂為小教。
不披聖教,故未隐括。
陷溺長劫,無出期也。
二、明過中,先緣,後法。
次明罪中分緣法者,緣即四過成犯之緣相,法即以罪對四法之通塞。
初約緣明,且據内宿,四分文不了。
初緣标示中,四分但列罪名,而不明人位差别,故雲不了。
如十誦雲:共三種人同食宿,不應食,食得吉羅。
初、共比丘,謂與同宿也。
二、比丘僧者,謂一具戒者同宿,則通一切皆被染也。
如四分殘食戒雲:今日受已,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
此通僧也,或釋疑故。
如衣不淨,犯起别人,謂食同此也。
衣有别屬,食味是通,故一切染則通餘也。
三、共與學沙彌者,由行違體順,相同故染也。
尼中有四,加式叉尼同宿同罪也。
十誦内宿中,初科。
初總示。
初下,别列。
共比丘者,即約别人自染己食也。
二、比丘僧中二。
初約通染釋。
謂宿約别人,犯通僧故。
下引殘宿,類顯通僧。
或下,次約釋疑釋。
衣别食通,恐濫須出。
三、與學沙彌,即學悔也。
尼中,三并同僧,唯加式叉。
故彼文雲言内宿者,羯磨結淨地已,僧坊内宿飲食者是。
若取後制,義通淨地;約相從文,違教無宿,可知也。
次科,初引文;若下,義決。
上文但雲僧坊,後制須通淨地,據文似淨地中達教不犯,故雲約相等。
十誦又雲:言内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内煮飲食者是。
文言自熟者,大比丘自作,如上三人,互不應食。
言惡捉者,未受而觸是也。
比丘自取果與淨人已,而從受啖,制犯吉羅,名惡捉也。
後三罪中,初明内熟,熟即煮也。
文下,次明自煮,指上三人,即比丘僧及學悔也。
言下,三、明惡觸,有二:一、直爾自捉,二、捉令人受。
多論:共宿三種:若受食已,作已有想,不共同宿,經宿吉羅,食則犯堕。
若自捉食,名惡捉,捉時吉羅;作已有想,經宿亦吉羅。
若食不受不捉,作已有想,經宿吉羅,食亦吉羅。
此内宿也。
若食作已有想,縱不共宿,經宿吉羅者,以心貯畜故犯。
四分無文,義豈通許? 多論中,初通示三種初位。
準彼合雲共宿、不共宿,今文寫脫。
共宿犯吉,即内宿罪;不共亦吉,如下自明。
犯堕即是殘宿,以先受故。
二中,經宿吉者,即内宿罪。
三中亦然: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曆句次第,在文可見。
(古記以後段别釋文為第三者,非。
)若下,别釋初位。
雖非同處,己想不殊。
後對法分别者,約位有四:處、時、人、食也。
先以内宿約處明者,不通他物及不周地,由遍坊界俱是開故。
餘二淨地,若僧坊無人,亦無宿也。
有人不開于淨地二淨,有人不免内宿。
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在三,據知故犯。
律雲:遠來持食,狗銜在界内,風吹果堕。
皆無人知,是食淨也。
就食二種,長足則犯,未足則無。
以生相相連,運運動故,自散種子,後生非罪,不可言宿。
後對法中,四罪各以處、時、人、食四位簡之。
内宿、對處,他物不周,二并無過。
餘二淨中,内宿約人,故僧坊有物,無人不犯;淨地、食處,有人不開。
二淨,即處分白二也。
就人在三,如上三種。
據知犯者,罪随心故。
引律三緣,證上須知。
又與沙彌擔食,後沙彌得已,還與比丘。
以先不共要,随施取食。
五分中:自食殘者,施淨人已。
明還施者,如法受之。
皆謂決心棄舍,無再畜心,故得。
體淨中,初科。
十誦,初明決與淨食。
不淨缽者,謂已用食者。
又下,次明互易淨。
彼随施取食下,有反此不得一句,謂若先共要,即非體淨。
五分明還施者,謂淨人不食,明早還施,比丘得受。
皆下,通決上文。
如本新淨器物、柴水、衣帛,本非飲啖,觸宿非罪,水是大開,何得有染? 次新器中,初科諸物,器分新故,餘則不論;明了論水,名大開量,不須受故。
僧祇中:比丘洗不受膩器,着水然火,既湧沸已,令人知之,着米安中,不得更然;并使淨人待重沸已,如法受,受然後重煮。
次引示中,初科。
僧祇不受膩者,即是新器,不得更然,護自煮故;受已重煮,同溫食故。
今多有人好心然火,緻觸僧器,皆是自煮。
律開然火,乃是未下米前,又是淨器故也。
今時并膩,膩是食餘,有觸、煮者,津塵通染,故不許。
二中,初叙非,具有二過:一則惡觸,二則自煮。
律下,顯過。
律即僧祇,雖開然火,而非觸、煮;今則反之,違教有罪。
如上僧祇,知水器等無膩體淨,僧器新淨,有觸無翻,以異别人,故觸獲罪。
體無膩染,翻何所翻? 三中,初準前文;僧下,決新器;以下二句,釋上有觸;體下二句,翻上無翻。
有人言:僧祇律中:船在水中,車駕牛時,比丘雖觸,無罪體淨。
今解不然。
此由牛、水緣來故開,緣去便染;不同水器當體是淨,無緣來也。
斥非中。
僧祇,彼雲:若船上載谷,覆以蘆席,比丘坐上,不得問名字。
若大車上載,諸谷上覆者,得坐。
同上。
古謂體淨,今判緣淨,如上所列。
牛、水緣來者,彼文雲:若風波漂船在岸,一切不淨;繩、篙不離水,名淨。
又雲:匆即車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名淨。
準知古判,不足取也。
二、明護掌法。
初、護内宿者。
如五分:使人于不淨地洗菜,未竟,明相便出,不犯,以無心故。
四分中:客比丘持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即出,亦不犯者。
據本無心與食同宿,忽經明相,非是罪緣,故開也。
二、掌護法内宿中,二律經明,皆開不犯,并約無心通之。
内煮、自煮,無文開護。
由煮緣時長,不可奢縱,故永閉也。
唯除荒儉,口法盡形,餘無通處。
二中,初明永制;二、煮緣長,無容忽忘;唯下,次明緣開。
儉緣如上,及加口法,盡形一藥已外不開。
惡觸一種,如前緣淨,諸律通開。
必非難緣,甯死無犯,由辄觸捉,失聖儀故。
如五百問中,昔有持戒知事比丘,性以急故,指挃僧器,令收掌之,後堕啖糞鬼中雲雲,如彼。
又智論僧護諸經,盛明業相雲雲。
三中。
初示緣開。
必下,次明制約。
初出制意。
失聖儀者,鈔雲為現大人相故,三世三聖并不自作等。
如下,引誡。
五百問雲雲者,彼又雲五百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近等。
智論雲:若沙門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啖,或以不淨物着中,死入沸屎地獄。
僧護經:彼因僧護比丘遊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佛時,比丘觸污衆食,不給客僧等罪,故受此報。
文有一卷,須者看之。
又護淨經雲由有宿提等衆僧食不淨,後堕臭屎池中等。
三、明通塞者,藥罪分二。
三、明通塞,複開兩門:初分四藥,對四罪有無;後随一罪中,用四位簡辨,但有罪為通,無罪為塞。
用此尋文,昭然可見。
前明四藥者。
據論時藥,定具四罪,即内宿、内煮、自煮、惡觸也。
由資報是強,貪貯又甚。
初時藥中,資報強者,氣味殊越故;貪貯甚者,日别常須故。
餘之三藥,不加法者,事同時藥。
餘三藥中,初科,同時藥者,具四罪故。
若加法者,惡觸一罪,開于非時及七日藥;若越其限,則非教也。
次科非時七日中,惡觸開限内,已外則不開。
古師雲七日加法,開内宿、煮,此無文也。
僧祇七日寄僧淨地,則有宿、煮明矣。
宿煮中,初引古判,欲彰自任,故責無文;下引僧祇,既安淨地,驗知古非,文明七日非時無宿,内煮同閉。
自煮一罪,義亦不開。
若變生者,則失受不淨,何得後加?若不變生,重煮非犯,猶如淨地無内煮也。
自煮中,初義判。
若下,釋所以。
自煮一罪,唯局變生,失受成觸,義無再加,熟物非犯,引類可知。
四分文中,但解盡形,開四罪故;七日不列,明不開也。
若未加法,例不許之,故僧祇自煮姜湯,不得飲也。
謂是生者,有變熟故;必是乾者,如律開之。
後盡形中有二意:一、顯四罪通開,二、證前二不許。
若下,遮疑,恐謂未加亦通開故。
僧祇姜湯不開自煮,與上相違,故加義決。
此聖言量,不可輕也。
生涯漸迫,日月逝矣,徒恣口腹,死終不随,可為心師,于此見矣。
餘常睹行德諸僧,康健之時,清舉高世,及乎疾苦,知何不啖?保命如斯,終歸後世。
無識之俦,未曾隐括,排斥教網,希貪口腹,為之陷溺,如是長劫,誠可悲矣。
結斥中二。
初指教以勸。
生涯迫者,死将近也。
日月逝者,年光速也。
死不随者,棄其所養也。
可為心師者,勸其自勵也。
餘下,指事以斥。
初叙其乖謬。
保下,歎其愚暗。
無下,責其毀教。
恥躬不逮,輕貶律乘,謂為小教。
不披聖教,故未隐括。
陷溺長劫,無出期也。
二、明過中,先緣,後法。
次明罪中分緣法者,緣即四過成犯之緣相,法即以罪對四法之通塞。
初約緣明,且據内宿,四分文不了。
初緣标示中,四分但列罪名,而不明人位差别,故雲不了。
如十誦雲:共三種人同食宿,不應食,食得吉羅。
初、共比丘,謂與同宿也。
二、比丘僧者,謂一具戒者同宿,則通一切皆被染也。
如四分殘食戒雲:今日受已,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
此通僧也,或釋疑故。
如衣不淨,犯起别人,謂食同此也。
衣有别屬,食味是通,故一切染則通餘也。
三、共與學沙彌者,由行違體順,相同故染也。
尼中有四,加式叉尼同宿同罪也。
十誦内宿中,初科。
初總示。
初下,别列。
共比丘者,即約别人自染己食也。
二、比丘僧中二。
初約通染釋。
謂宿約别人,犯通僧故。
下引殘宿,類顯通僧。
或下,次約釋疑釋。
衣别食通,恐濫須出。
三、與學沙彌,即學悔也。
尼中,三并同僧,唯加式叉。
故彼文雲言内宿者,羯磨結淨地已,僧坊内宿飲食者是。
若取後制,義通淨地;約相從文,違教無宿,可知也。
次科,初引文;若下,義決。
上文但雲僧坊,後制須通淨地,據文似淨地中達教不犯,故雲約相等。
十誦又雲:言内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内煮飲食者是。
文言自熟者,大比丘自作,如上三人,互不應食。
言惡捉者,未受而觸是也。
比丘自取果與淨人已,而從受啖,制犯吉羅,名惡捉也。
後三罪中,初明内熟,熟即煮也。
文下,次明自煮,指上三人,即比丘僧及學悔也。
言下,三、明惡觸,有二:一、直爾自捉,二、捉令人受。
多論:共宿三種:若受食已,作已有想,不共同宿,經宿吉羅,食則犯堕。
若自捉食,名惡捉,捉時吉羅;作已有想,經宿亦吉羅。
若食不受不捉,作已有想,經宿吉羅,食亦吉羅。
此内宿也。
若食作已有想,縱不共宿,經宿吉羅者,以心貯畜故犯。
四分無文,義豈通許? 多論中,初通示三種初位。
準彼合雲共宿、不共宿,今文寫脫。
共宿犯吉,即内宿罪;不共亦吉,如下自明。
犯堕即是殘宿,以先受故。
二中,經宿吉者,即内宿罪。
三中亦然: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曆句次第,在文可見。
(古記以後段别釋文為第三者,非。
)若下,别釋初位。
雖非同處,己想不殊。
後對法分别者,約位有四:處、時、人、食也。
先以内宿約處明者,不通他物及不周地,由遍坊界俱是開故。
餘二淨地,若僧坊無人,亦無宿也。
有人不開于淨地二淨,有人不免内宿。
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在三,據知故犯。
律雲:遠來持食,狗銜在界内,風吹果堕。
皆無人知,是食淨也。
就食二種,長足則犯,未足則無。
以生相相連,運運動故,自散種子,後生非罪,不可言宿。
後對法中,四罪各以處、時、人、食四位簡之。
内宿、對處,他物不周,二并無過。
餘二淨中,内宿約人,故僧坊有物,無人不犯;淨地、食處,有人不開。
二淨,即處分白二也。
就人在三,如上三種。
據知犯者,罪随心故。
引律三緣,證上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