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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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者,謂前上座神昏德缺,不堪任故。
智論說:舍利弗是第二轉法輪大将,或時替佛說法說戒。
彌勒下生經雲:大智舍利弗,能随佛轉法輪。
佛,法之大将。
身子,華言以母。
身軀好,子從母号,故雲身子。
上下,釋誦律。
上二不堪,句絕。
若下,釋不誦律。
下準選能,決上誦文,必兼解義。
位雖四别,解能必同。
通塞即是明昧。
若據餘律,上座說戒、持律、羯磨者,以上座昏朽,秉禦是難,依文誡約,有同佛世。
四分總列,并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通學悔。
三中。
初示餘律,即是五分。
持律羯磨,還簡堪能;上座說戒,則通昏杇。
如來在世,親臨說戒,今推衆首,事有同焉。
次明本宗總列,即前四位。
應預未閑,謂得滿者,非堪能故。
學悔秉法,如上已明。
九、問:集緣十答雲:結大界羯磨,以界含大小,聲教須分,不可混也。
此一既爾,餘例取通。
問答二緣,通問别答,餘皆例爾。
二、正加中,又須詳解。
由識此義,如鏡鑒形。
前曉集法,達九等之參差;次顯緣非,了衆相之成敗;後解聖教,照文義之通塞。
斯之三鏡,總羯磨之宏綱。
必曉此蹤,則後文無所複用。
不能頓略,示有所須,故诠叙耳,讀須見意也。
正加中,初文又二:初略示;前下,次廣明。
初二句蹑前集法。
羯磨九品,階降不同,故雲九等(舊雲始稱量,終第九者,非)。
次二句蹑上緣成。
緣非,即十緣七非。
後二句即叙當文。
文義通塞,如下自明。
斯下,通結。
必解此三,綱紀在手,則何用後文?但行事所須,不可頓略,故複叙之。
至論秉禦大綱,已盡此矣。
誡令見意,其意如此。
就分為二:初依文相,解羯磨本;後重列諸門,釋其疑妨。
就前又二:初、單白者,牒事告也。
既非輕約,義須詳述,故又羯磨和決方定。
初白分五。
一、大德僧聽者,恐妄緣事,無情同秉,故初總告誡耳識也。
二、此住處下,牒緣告衆,拟成本業也。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
法事契會,謂時到也;詳集同舉,謂忍聽也。
今約心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
兩聲别召,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
初解文相單白。
第三句,初通釋法事。
契會等者,謂能所相應,稱可衆心故。
今下,别點聽字。
平去兩音,前後須别。
四、僧今于此相内結下,單牒根本,勸僧同決,不可遲疑也。
第四句,初科可解。
前第二句,緣本雙陳者,住處比丘,緣也;唱大界相,本也;及至第四,緣是傍疏,本是親正,故直舉示,決通和相也。
二中,蹑前第二,對辨雙單。
緣謂先叙因由,本即正陳所為。
前是告衆,義必雙标;後決成和,文須單舉。
列二同者,結界所為,非正結事,當時為說戒故,便結此界。
因牒入法律本多,然戒相并是,不可怪也。
三中。
初示意。
結界本出布薩犍度,因集說戒,奔馳疲頓,故聽别結,即以二同牒入羯磨。
如下文雲不着亦得,明非羯磨所被正緣。
律下,舉例。
律本羯磨,多用緣起牒入法中,如冶、谏等,故曰多然。
又諸戒相,并用前緣牒入戒本,如盜、殺等,舉之可知,故雲并是。
五、白如是者,事已達僧,更無餘慮,故結上務,知作業也。
第五句如是二字,指示之辭,謂所白事如是而已,即結上也。
就後羯磨,又分為三:初、從大德僧聽下,至誰諸長老忍,明作業将決,情事須和,還牒白中第二、緣本,雙牒以告情也;二、今僧于此相内下,至不忍者說,還牒白中第四、單本,重告大衆,勸僧和決,語默表情,不可久也;三、僧已忍下,衆情陳露,默顯通和,故牒本情,持之在事也。
次釋羯磨。
初解為三段:初、陳情告衆,二、審衆可否,三、顯衆已和。
言情事者,情謂能秉之心,事即所被之事。
所被自分情、非情别,今望能秉一切羯磨,并須心和,通為情事。
語默表情者,語則表别,默則表和,即文雲忍者默然,不忍者說,說即語也。
衆情下二句,釋僧已忍。
至竟字前,審說默。
衆既無說,即顯情和,故為成相。
故下一句,釋僧忍默然。
故持下一句,釋是事如是持。
持謂同心秉行,非輕爾也。
有人解雲:羯磨為二:從初至結大界竟,明前白委告,緣本具彰,今重舉陳,顯成業處,還牒前白勸僧和默;二、僧忍默然下,結前兩告,業成後語。
就前體中,又分為四:初、大德僧聽!告衆靜緣;二、此住處下,至同說戒,牒二雙告;三、誰諸長老忍僧于此四方相内下,勸僧同和,共成作業,必所不忍,亦須陳說;四、僧已忍下,既已久默,事決可知。
故單牒本,成前默相。
次師中,初粗分為二:前體,後結。
蹑前白法,對顯羯磨。
白是委告,且使衆知;羯磨勸和,正顯成業。
結前兩告,總收白羯磨也;業成後語,即結詞也。
就下,次于初段複分四别,牒二雙告,即緣本也。
有人解為三:從初至誰不忍者說,總牒緣本,勸僧通和。
語默之間,足顯同别。
故白四法,約說制三,可以例知。
二、僧已忍下,至結竟字,牒前忍默,表業成就。
作法至此,是竟處也。
豈至三說,即是作竟?召令忍默,不忍便說,尋聲即說,安有法成?故至竟字,結前默相,此義定矣。
三、僧忍默然下,不異前解。
後師中,由前二師并将僧已忍下為結成文,則知皆以說字為法竟處。
今此分三:初、至說字止,顯同别,仍舉白四、三說,例知非竟;二、指定成處,仍責前解未為盡理;三、同次師,故略指耳。
上三消判,各有指南,後釋附文,可依行也。
結斷中,上二句通示三釋,下二句别取後解。
各有指南,言其所示皆有理也。
昔黃帝與蚩尤戰,蚩尤作大霧,迷其四方。
黃帝作指南車,一指于南,則餘方可辨,遂擒蚩尤而即帝位(出崔豹古今注)。
言附文者,示可取之意。
謂約義分節,文相甚親,比前二師,則為優矣。
就此分五:一、有無,二、通塞,三、增減,四、成敗,五、釋疑初。
有無者 次列諸門:初門有無,但明白法;第二一句,有則五句,無則四句。
若白四、中白,并是五句,唯單白及白二白,或四或五句,故須明之。
白中文五。
第二句者,牒時有顯晦。
有則牒緣、牒本,無則略之,連唱第三。
若僧時到,至第四句,方牒其二,總告結白。
故律文中,并牒緣本故。
若有緣起,如前結界,須比丘唱。
若有乞辭、諸受忏等,第二句中,并牒緣本,故具五句。
若諸差人無因緣者,但有四句,如前述也。
白文中,初示文相。
顯晦即是有無。
若五句白,則第四句單牒根本;若四句白,則雙牒緣本。
故雲牒二總告等,仍指律文諸白證之。
若有下,次出所以。
如前述者,即指當科無則略之等文。
羯磨文中,無可為論。
次羯磨中,一切羯磨定具五句,故無可論。
二、辯通塞者,文義為二。
次明通塞。
通謂白與羯磨,前後綱要,文義鹹同;塞謂兩間緣本,随事各異,故文别義同。
如單白中第一、第三、第五,此之三句,文義通一百三十四白也。
依文謹誦,何有虧盈? 白中,初科虧盈,即加減也。
第二、第四,此之二句,文局一事,義通諸務,試為舉之。
次科标舉中,文局一事,謂結、說、受各不相同;義通諸務,謂緣、本、雙、單,諸白無異。
如結界雲舊住比丘,謂初緣也;牒方相者,謂事本也。
說戒白雲今僧十五日,亦是緣也;布薩說戒,亦事本也。
受戒白雲某甲從和尚乃至清淨衣缽具足等,并緣也;今從僧乞戒,即事本也。
如是例通,緣本是一,自可知也。
第二句中,略舉三法,餘自例知。
然據單白,緣本可分。
若羯磨前白,則緣本不同。
如結界白,比丘為緣,牒相為本;及至羯磨,人相并緣,結界是本。
受白亦爾,從和尚等為緣,乞戒為本;若論
智論說:舍利弗是第二轉法輪大将,或時替佛說法說戒。
彌勒下生經雲:大智舍利弗,能随佛轉法輪。
佛,法之大将。
身子,華言以母。
身軀好,子從母号,故雲身子。
上下,釋誦律。
上二不堪,句絕。
若下,釋不誦律。
下準選能,決上誦文,必兼解義。
位雖四别,解能必同。
通塞即是明昧。
若據餘律,上座說戒、持律、羯磨者,以上座昏朽,秉禦是難,依文誡約,有同佛世。
四分總列,并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通學悔。
三中。
初示餘律,即是五分。
持律羯磨,還簡堪能;上座說戒,則通昏杇。
如來在世,親臨說戒,今推衆首,事有同焉。
次明本宗總列,即前四位。
應預未閑,謂得滿者,非堪能故。
學悔秉法,如上已明。
九、問:集緣十答雲:結大界羯磨,以界含大小,聲教須分,不可混也。
此一既爾,餘例取通。
問答二緣,通問别答,餘皆例爾。
二、正加中,又須詳解。
由識此義,如鏡鑒形。
前曉集法,達九等之參差;次顯緣非,了衆相之成敗;後解聖教,照文義之通塞。
斯之三鏡,總羯磨之宏綱。
必曉此蹤,則後文無所複用。
不能頓略,示有所須,故诠叙耳,讀須見意也。
正加中,初文又二:初略示;前下,次廣明。
初二句蹑前集法。
羯磨九品,階降不同,故雲九等(舊雲始稱量,終第九者,非)。
次二句蹑上緣成。
緣非,即十緣七非。
後二句即叙當文。
文義通塞,如下自明。
斯下,通結。
必解此三,綱紀在手,則何用後文?但行事所須,不可頓略,故複叙之。
至論秉禦大綱,已盡此矣。
誡令見意,其意如此。
就分為二:初依文相,解羯磨本;後重列諸門,釋其疑妨。
就前又二:初、單白者,牒事告也。
既非輕約,義須詳述,故又羯磨和決方定。
初白分五。
一、大德僧聽者,恐妄緣事,無情同秉,故初總告誡耳識也。
二、此住處下,牒緣告衆,拟成本業也。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
法事契會,謂時到也;詳集同舉,謂忍聽也。
今約心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
兩聲别召,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
初解文相單白。
第三句,初通釋法事。
契會等者,謂能所相應,稱可衆心故。
今下,别點聽字。
平去兩音,前後須别。
四、僧今于此相内結下,單牒根本,勸僧同決,不可遲疑也。
第四句,初科可解。
前第二句,緣本雙陳者,住處比丘,緣也;唱大界相,本也;及至第四,緣是傍疏,本是親正,故直舉示,決通和相也。
二中,蹑前第二,對辨雙單。
緣謂先叙因由,本即正陳所為。
前是告衆,義必雙标;後決成和,文須單舉。
列二同者,結界所為,非正結事,當時為說戒故,便結此界。
因牒入法律本多,然戒相并是,不可怪也。
三中。
初示意。
結界本出布薩犍度,因集說戒,奔馳疲頓,故聽别結,即以二同牒入羯磨。
如下文雲不着亦得,明非羯磨所被正緣。
律下,舉例。
律本羯磨,多用緣起牒入法中,如冶、谏等,故曰多然。
又諸戒相,并用前緣牒入戒本,如盜、殺等,舉之可知,故雲并是。
五、白如是者,事已達僧,更無餘慮,故結上務,知作業也。
第五句如是二字,指示之辭,謂所白事如是而已,即結上也。
就後羯磨,又分為三:初、從大德僧聽下,至誰諸長老忍,明作業将決,情事須和,還牒白中第二、緣本,雙牒以告情也;二、今僧于此相内下,至不忍者說,還牒白中第四、單本,重告大衆,勸僧和決,語默表情,不可久也;三、僧已忍下,衆情陳露,默顯通和,故牒本情,持之在事也。
次釋羯磨。
初解為三段:初、陳情告衆,二、審衆可否,三、顯衆已和。
言情事者,情謂能秉之心,事即所被之事。
所被自分情、非情别,今望能秉一切羯磨,并須心和,通為情事。
語默表情者,語則表别,默則表和,即文雲忍者默然,不忍者說,說即語也。
衆情下二句,釋僧已忍。
至竟字前,審說默。
衆既無說,即顯情和,故為成相。
故下一句,釋僧忍默然。
故持下一句,釋是事如是持。
持謂同心秉行,非輕爾也。
有人解雲:羯磨為二:從初至結大界竟,明前白委告,緣本具彰,今重舉陳,顯成業處,還牒前白勸僧和默;二、僧忍默然下,結前兩告,業成後語。
就前體中,又分為四:初、大德僧聽!告衆靜緣;二、此住處下,至同說戒,牒二雙告;三、誰諸長老忍僧于此四方相内下,勸僧同和,共成作業,必所不忍,亦須陳說;四、僧已忍下,既已久默,事決可知。
故單牒本,成前默相。
次師中,初粗分為二:前體,後結。
蹑前白法,對顯羯磨。
白是委告,且使衆知;羯磨勸和,正顯成業。
結前兩告,總收白羯磨也;業成後語,即結詞也。
就下,次于初段複分四别,牒二雙告,即緣本也。
有人解為三:從初至誰不忍者說,總牒緣本,勸僧通和。
語默之間,足顯同别。
故白四法,約說制三,可以例知。
二、僧已忍下,至結竟字,牒前忍默,表業成就。
作法至此,是竟處也。
豈至三說,即是作竟?召令忍默,不忍便說,尋聲即說,安有法成?故至竟字,結前默相,此義定矣。
三、僧忍默然下,不異前解。
後師中,由前二師并将僧已忍下為結成文,則知皆以說字為法竟處。
今此分三:初、至說字止,顯同别,仍舉白四、三說,例知非竟;二、指定成處,仍責前解未為盡理;三、同次師,故略指耳。
上三消判,各有指南,後釋附文,可依行也。
結斷中,上二句通示三釋,下二句别取後解。
各有指南,言其所示皆有理也。
昔黃帝與蚩尤戰,蚩尤作大霧,迷其四方。
黃帝作指南車,一指于南,則餘方可辨,遂擒蚩尤而即帝位(出崔豹古今注)。
言附文者,示可取之意。
謂約義分節,文相甚親,比前二師,則為優矣。
就此分五:一、有無,二、通塞,三、增減,四、成敗,五、釋疑初。
有無者 次列諸門:初門有無,但明白法;第二一句,有則五句,無則四句。
若白四、中白,并是五句,唯單白及白二白,或四或五句,故須明之。
白中文五。
第二句者,牒時有顯晦。
有則牒緣、牒本,無則略之,連唱第三。
若僧時到,至第四句,方牒其二,總告結白。
故律文中,并牒緣本故。
若有緣起,如前結界,須比丘唱。
若有乞辭、諸受忏等,第二句中,并牒緣本,故具五句。
若諸差人無因緣者,但有四句,如前述也。
白文中,初示文相。
顯晦即是有無。
若五句白,則第四句單牒根本;若四句白,則雙牒緣本。
故雲牒二總告等,仍指律文諸白證之。
若有下,次出所以。
如前述者,即指當科無則略之等文。
羯磨文中,無可為論。
次羯磨中,一切羯磨定具五句,故無可論。
二、辯通塞者,文義為二。
次明通塞。
通謂白與羯磨,前後綱要,文義鹹同;塞謂兩間緣本,随事各異,故文别義同。
如單白中第一、第三、第五,此之三句,文義通一百三十四白也。
依文謹誦,何有虧盈? 白中,初科虧盈,即加減也。
第二、第四,此之二句,文局一事,義通諸務,試為舉之。
次科标舉中,文局一事,謂結、說、受各不相同;義通諸務,謂緣、本、雙、單,諸白無異。
如結界雲舊住比丘,謂初緣也;牒方相者,謂事本也。
說戒白雲今僧十五日,亦是緣也;布薩說戒,亦事本也。
受戒白雲某甲從和尚乃至清淨衣缽具足等,并緣也;今從僧乞戒,即事本也。
如是例通,緣本是一,自可知也。
第二句中,略舉三法,餘自例知。
然據單白,緣本可分。
若羯磨前白,則緣本不同。
如結界白,比丘為緣,牒相為本;及至羯磨,人相并緣,結界是本。
受白亦爾,從和尚等為緣,乞戒為本;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