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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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解:此文不許接者,恐兩界相通,但得有隔,何論大小?如前二繩,繩即體也,可以情通;雲山石者,亦恐相涉耳,須得意也。
今解中,初通十誦;如下,次釋了論。
彼尚用繩為标,則知山石未必須大。
四唱方相。
律使舊住者唱,谙練方隅,有所分次。
雖是舊住,未了前緣,不妨新客深閑内外。
依标而唱,義當舊者,律制堪能,豈局客主?并識标體及相,三種通别。
第四,唱相簡人中。
初通律意。
雖下,次約義決。
當猶同也。
律文凡作羯磨,皆雲衆中堪能者作,故可取證。
并下,示堪能之相。
标即體為通,标異體即别。
五分中,使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内地,為安戒場,故須除也。
今時結者,内外兩相,前後别唱,所除之外,相是空地,事最顯也,至文更述。
次唱法中,初引文示。
除内地者,但唱外相,相中牒除内地,即不唱内相也。
今下,示今法但唱兩相,不須牒除。
至文述者,即戒場中。
五、集僧相。
五百問雲:不得夜結,結亦應成,恐非不顯。
又雲:欲結時,四角标頭,安人立望,不使人入,入則不成,當先結戒場等。
亦以人雜是非,不可通練,非數何損?是數可遮耳。
五、明集僧引誡中。
初引論有三。
前定時節。
恐非不顯者,謂别衆不足,暗處難知,必燈燭分明,理應無損。
又下,次明撿察。
恐入自然當下,三、明先後。
亦下,疏家顯上時節撿察之意。
非數等者,謂不得滿者,不集無損;得滿之人,别則成遮。
若六種自然相中結者,标狹相寬,盡自然集。
故僧祇:七樹之外,異衆不犯。
可以準收。
若标寬相狹者,盡标集之。
次明集中,初文有二:标狹則相在标外,須出标集;标寬則相在标内,須出相集。
有人言:但盡自然亦得,以相外标内,是無法地,未是法被,何勞遠集? 次科,古謂标寬相狹,未結在自然外,不妨作法;結已雖同法界,結法已成,故不須集。
今解雲:雖在自然之外,非别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标内,拟成二同。
唱時、結時,别衆在内,律無所開,何得非别?界為法本,義必深防,既無正文,亦須比用。
故僧祇避難界雲:三由旬内,彼有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然後結之。
無問相之内外,有尼界者不妨;必有僧界,内有比丘,但不出界,亦不須喚。
此則明文召集,不可人語有依也。
三中。
初以義通。
唱相所圍,結法所牒,明非異處,故判成别。
界下,次引比例。
衆法所依,故為法本。
僧祇難界三由旬集,豈非據标?尼界兩不相礙,僧界義須隔出。
此下,準判,所謂依法不依人也。
六、不得受欲者,有三義。
一、結界,衆同之本,理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末,并依後起,故不開欲也。
六、明欲法初義,明其制急。
二者,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開一結。
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二,乃是前開。
欲是末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
二中,初叙僧法不許自然。
唯一結界,事須開耳。
首冠諸務,故雲前開。
欲下,次明欲法必須法地。
僧本欲末,從本故勝。
三者,結界本興,為存限域,依正兩報,附此而知。
若開欲結,終非委練。
故十誦雲:作羯磨人死,餘不知相者,應舍更結。
非欲之緻,可見意矣。
三中。
初正明。
為知界相,此義最長。
常途即以處為依報,人為正報。
今雲兩報,即攝三界:依報則攝食、攝衣,知其持犯;正報則攝僧、作業,知其和别。
故雲附此而知。
故下,引證,文據明矣。
七、加法消文,就分為二:初标,後釋。
初中,結。
初大界者,标也。
大界有三,人、法在前,故雲初也。
七中,釋标可解。
就釋分五,謂緣、開、制、相、結也。
僧會疲極者,緣也。
律緣說戒,初依自然,随身立界,終成混亂。
若論說聽,須總一集,緻百千衆一時奔赴,竟不定處,徒費時功,如上教興也。
文中,初緣。
初依自然,即始制統通;随身立界,即次分六相。
初不定處,聽作戒堂,後複移易,故雲竟不定也。
指上教興,即前制意。
文雲聽随住結者,以自然通漫,未是相收,随所住處,立相加結,有大利益:一則審知說處,二則分于限域,三則身心不疲,四則不廢正業。
略有弘義,理故開之。
開中,初叙教意;下列四益,并翻自然;弘即訓大,通收上四。
文中盡集不受欲者,上雖開結,欲是别緣,恐同法界,故又制也。
制中,開已複制,故雲又也。
是中舊住下,第四相也,初文後義。
相中分文,從是中至随有稱之,是文;應須下,是義。
初中,律本但令唱相,及論臨機,附事不合。
釋文中點律通漫,而無唱之法式,故雲附事不合。
自義設下,準文行事。
此一作業,最是群宗,故須鋪列,使可觀采。
解界後法,準此依用。
義設中,初科。
初示文意。
諸法之本,故曰群宗。
解下,次指餘法。
解界後者,即餘大界及戒場等,并同此也。
若欲結者,還引十緣,次第至八,方可加唱。
疏者,疏也,疏決疑壅。
必不曉者,披文見意,未勞煩隐,虛喪累世。
恐不委觀,更重張之:一、量結界,标體相也;二、量集處,唯在自然;三、量召法,鳴槌諸相;四、明僧集,約标約界,唯四人僧;五、明和合,集者非别;六、明簡練,須曉非數;七、明欲法,非是所行;八、須标相,引文告令。
次科排緣中,初叙重意。
仍解疏義,以顯須明。
前雖總示,猶慮未曉,故雲恐不委觀。
一下,次正列緣。
四、集僧中,界狹約标,标狹約界,餘并如前。
四分唱人無名,十誦五分列者,為欲舉名,牒所唱相。
此不稱者,恐濫為别。
亦有牒名,義亦通得,莫非成僧,故後雲結大界也。
名是緣耳,唱相不得,羯磨文中牒故。
如五百問雲:五僧者,以唱相者在四人外,今不稱名,即為僧故,四人亦得耳。
唱法中,初文為三:初明諸部不同,各出所計。
亦下,次顯通意。
謂羯磨詞中,前縱牒名,後正結界,所為自别,牒亦不妨。
名下,三、彰濫所以。
謂唱相若稱,羯磨必牒;若止四人行事,恐謂所牒非數,能秉非僧,故雲濫别。
五百問論、十誦同宗,制必五人,正防此濫。
今但不稱,法中不牒,永無疑濫,故雲四人亦得。
注雲屈曲随稱者,以不委分齊,通約山水,從門直過,内外起非,終乖作業,徒設處所。
廣如鈔顯,至時引之,委示後悟。
次科。
通約山水,謂漫指标物。
從門直過,謂不随屈曲。
如寺正門兩邊牆闊,門?半中。
外唱直過,則?外有界,容有不集别衆之非;内唱直過,則?内非界,容有失欲破夏離衣之過,故雲内外起非。
事鈔雖詳,大略盡此。
唱相三遍,律無定約,論知制限,一遍足明。
但僧中行事乞唱,都是先緣,僧别乃殊,三遍無爽。
三中,三一既無明據,故準乞法例之,僧别雖異,先緣是同,意令審悉,知界分齊。
五、明加結緣。
正文二。
初顯何人秉法,四位分之,二約位定人,二約法定用。
五、加結法,初緣能秉中,初科。
約位定人,謂夏次上下;約法定用,即學解優劣。
若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無人。
母論約夏,局就德顯,不可依也。
故十誦雲:上座一人,補如來也。
必有所壞,次座亦得。
如身子、法輪、大将,時亦預說。
上二不堪誦律,次三非謂誦文,必兼識義也。
若不誦者,雖不連字累紙,而曉達成敗,故文雲堪能作也。
不誦文本,尚簡有能,何況謹誦,不簡通塞? 次科。
初釋上座。
五分十誦,文通老少,是今所取。
母論局者,彼雲:從無夏至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名中座,二十至四十九名上座。
十誦中,上座衆首,替補佛處。
末世庸鄙,安可濫當?必下,釋次座。
有所
今解中,初通十誦;如下,次釋了論。
彼尚用繩為标,則知山石未必須大。
四唱方相。
律使舊住者唱,谙練方隅,有所分次。
雖是舊住,未了前緣,不妨新客深閑内外。
依标而唱,義當舊者,律制堪能,豈局客主?并識标體及相,三種通别。
第四,唱相簡人中。
初通律意。
雖下,次約義決。
當猶同也。
律文凡作羯磨,皆雲衆中堪能者作,故可取證。
并下,示堪能之相。
标即體為通,标異體即别。
五分中,使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内地,為安戒場,故須除也。
今時結者,内外兩相,前後别唱,所除之外,相是空地,事最顯也,至文更述。
次唱法中,初引文示。
除内地者,但唱外相,相中牒除内地,即不唱内相也。
今下,示今法但唱兩相,不須牒除。
至文述者,即戒場中。
五、集僧相。
五百問雲:不得夜結,結亦應成,恐非不顯。
又雲:欲結時,四角标頭,安人立望,不使人入,入則不成,當先結戒場等。
亦以人雜是非,不可通練,非數何損?是數可遮耳。
五、明集僧引誡中。
初引論有三。
前定時節。
恐非不顯者,謂别衆不足,暗處難知,必燈燭分明,理應無損。
又下,次明撿察。
恐入自然當下,三、明先後。
亦下,疏家顯上時節撿察之意。
非數等者,謂不得滿者,不集無損;得滿之人,别則成遮。
若六種自然相中結者,标狹相寬,盡自然集。
故僧祇:七樹之外,異衆不犯。
可以準收。
若标寬相狹者,盡标集之。
次明集中,初文有二:标狹則相在标外,須出标集;标寬則相在标内,須出相集。
有人言:但盡自然亦得,以相外标内,是無法地,未是法被,何勞遠集? 次科,古謂标寬相狹,未結在自然外,不妨作法;結已雖同法界,結法已成,故不須集。
今解雲:雖在自然之外,非别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标内,拟成二同。
唱時、結時,别衆在内,律無所開,何得非别?界為法本,義必深防,既無正文,亦須比用。
故僧祇避難界雲:三由旬内,彼有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然後結之。
無問相之内外,有尼界者不妨;必有僧界,内有比丘,但不出界,亦不須喚。
此則明文召集,不可人語有依也。
三中。
初以義通。
唱相所圍,結法所牒,明非異處,故判成别。
界下,次引比例。
衆法所依,故為法本。
僧祇難界三由旬集,豈非據标?尼界兩不相礙,僧界義須隔出。
此下,準判,所謂依法不依人也。
六、不得受欲者,有三義。
一、結界,衆同之本,理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末,并依後起,故不開欲也。
六、明欲法初義,明其制急。
二者,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開一結。
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二,乃是前開。
欲是末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
二中,初叙僧法不許自然。
唯一結界,事須開耳。
首冠諸務,故雲前開。
欲下,次明欲法必須法地。
僧本欲末,從本故勝。
三者,結界本興,為存限域,依正兩報,附此而知。
若開欲結,終非委練。
故十誦雲:作羯磨人死,餘不知相者,應舍更結。
非欲之緻,可見意矣。
三中。
初正明。
為知界相,此義最長。
常途即以處為依報,人為正報。
今雲兩報,即攝三界:依報則攝食、攝衣,知其持犯;正報則攝僧、作業,知其和别。
故雲附此而知。
故下,引證,文據明矣。
七、加法消文,就分為二:初标,後釋。
初中,結。
初大界者,标也。
大界有三,人、法在前,故雲初也。
七中,釋标可解。
就釋分五,謂緣、開、制、相、結也。
僧會疲極者,緣也。
律緣說戒,初依自然,随身立界,終成混亂。
若論說聽,須總一集,緻百千衆一時奔赴,竟不定處,徒費時功,如上教興也。
文中,初緣。
初依自然,即始制統通;随身立界,即次分六相。
初不定處,聽作戒堂,後複移易,故雲竟不定也。
指上教興,即前制意。
文雲聽随住結者,以自然通漫,未是相收,随所住處,立相加結,有大利益:一則審知說處,二則分于限域,三則身心不疲,四則不廢正業。
略有弘義,理故開之。
開中,初叙教意;下列四益,并翻自然;弘即訓大,通收上四。
文中盡集不受欲者,上雖開結,欲是别緣,恐同法界,故又制也。
制中,開已複制,故雲又也。
是中舊住下,第四相也,初文後義。
相中分文,從是中至随有稱之,是文;應須下,是義。
初中,律本但令唱相,及論臨機,附事不合。
釋文中點律通漫,而無唱之法式,故雲附事不合。
自義設下,準文行事。
此一作業,最是群宗,故須鋪列,使可觀采。
解界後法,準此依用。
義設中,初科。
初示文意。
諸法之本,故曰群宗。
解下,次指餘法。
解界後者,即餘大界及戒場等,并同此也。
若欲結者,還引十緣,次第至八,方可加唱。
疏者,疏也,疏決疑壅。
必不曉者,披文見意,未勞煩隐,虛喪累世。
恐不委觀,更重張之:一、量結界,标體相也;二、量集處,唯在自然;三、量召法,鳴槌諸相;四、明僧集,約标約界,唯四人僧;五、明和合,集者非别;六、明簡練,須曉非數;七、明欲法,非是所行;八、須标相,引文告令。
次科排緣中,初叙重意。
仍解疏義,以顯須明。
前雖總示,猶慮未曉,故雲恐不委觀。
一下,次正列緣。
四、集僧中,界狹約标,标狹約界,餘并如前。
四分唱人無名,十誦五分列者,為欲舉名,牒所唱相。
此不稱者,恐濫為别。
亦有牒名,義亦通得,莫非成僧,故後雲結大界也。
名是緣耳,唱相不得,羯磨文中牒故。
如五百問雲:五僧者,以唱相者在四人外,今不稱名,即為僧故,四人亦得耳。
唱法中,初文為三:初明諸部不同,各出所計。
亦下,次顯通意。
謂羯磨詞中,前縱牒名,後正結界,所為自别,牒亦不妨。
名下,三、彰濫所以。
謂唱相若稱,羯磨必牒;若止四人行事,恐謂所牒非數,能秉非僧,故雲濫别。
五百問論、十誦同宗,制必五人,正防此濫。
今但不稱,法中不牒,永無疑濫,故雲四人亦得。
注雲屈曲随稱者,以不委分齊,通約山水,從門直過,内外起非,終乖作業,徒設處所。
廣如鈔顯,至時引之,委示後悟。
次科。
通約山水,謂漫指标物。
從門直過,謂不随屈曲。
如寺正門兩邊牆闊,門?半中。
外唱直過,則?外有界,容有不集别衆之非;内唱直過,則?内非界,容有失欲破夏離衣之過,故雲内外起非。
事鈔雖詳,大略盡此。
唱相三遍,律無定約,論知制限,一遍足明。
但僧中行事乞唱,都是先緣,僧别乃殊,三遍無爽。
三中,三一既無明據,故準乞法例之,僧别雖異,先緣是同,意令審悉,知界分齊。
五、明加結緣。
正文二。
初顯何人秉法,四位分之,二約位定人,二約法定用。
五、加結法,初緣能秉中,初科。
約位定人,謂夏次上下;約法定用,即學解優劣。
若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無人。
母論約夏,局就德顯,不可依也。
故十誦雲:上座一人,補如來也。
必有所壞,次座亦得。
如身子、法輪、大将,時亦預說。
上二不堪誦律,次三非謂誦文,必兼識義也。
若不誦者,雖不連字累紙,而曉達成敗,故文雲堪能作也。
不誦文本,尚簡有能,何況謹誦,不簡通塞? 次科。
初釋上座。
五分十誦,文通老少,是今所取。
母論局者,彼雲:從無夏至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名中座,二十至四十九名上座。
十誦中,上座衆首,替補佛處。
末世庸鄙,安可濫當?必下,釋次座。
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