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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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通結聚落也。
準此以言,良由僧德所動,作業圓成,善根所熏,界神護衛,不可輕也。
次答,有三:初準四分,攝衣羯磨,由村在界,故須牒除;次準五分,俗舍既許布薩,理必結界;後據多論,即明通攝所以。
諸惡,即魔邪變怪等事。
準此下,疏家顯示神護之意。
五百問雲:界内病比丘,不能僧中求結一屋者,僧應先解大界,與結别界,還結大界。
不持衣者,不得入中。
亦除佛地,由佛僧位殊,不相攝故。
中國佛院,列異僧表,故有佛地、塔地、僧地,限域各别。
此方未行,何得混雜?義須限約。
三、别界中。
初科論文。
前示緣開,仍教結法。
次明護衣,且據作法攝衣為言。
若據自然,則通彼此。
三、簡佛地。
由下,疏家伸意。
西土三寶地别,仍斥此方混濫,表即外也。
又如明了論:圍輪别住者,先結三、四小别住訖,周匝安相,四邊開路,即名蘭若地;此外結大别住圍之,如鐵圍山,繞四天下。
準此誠文,一大界内,随結五、三,皆得成也。
次科。
初引論。
圍輪别住,即下所引十七之一。
蘭若翻為空處,即中隔自然。
下舉喻顯,即彰名義。
鐵圍,應法師雲:梵言柘迦羅,此雲輪山,故曰圍輪。
準下,決判,可解。
二、戒場量者。
善見雲: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
此據極小為言,二十出罪,兼所為者,故局此耳。
彼論又雲:場内不得安僧住處,有慚比丘須折卻,唯置佛殿。
戒場中,初明小量。
且據一衆,行事備足,故不聽減;若兼二衆,須容四十一人。
彼下,次示廣量。
既制僧住,顯知非狹。
三種小界,其量不定,随集多少,依坐而結。
受戒極小,下至十人,說戒四人,自恣五人,餘更足數,任時而約。
不開身外,恐有诃人,又不同前,以是久固,此但别濟一時作業。
三小中,初示量;又下,對簡,比前二界,相反可知。
餘如後解。
就攝僧界,文又分三:初為自然勞倦,衆取濟機,開立大界;界限制約,事雜煩多,又開戒場;上二常途,難濟非務,故開小界。
各如文次,當自分别。
二、别釋總标中。
各據本緣,叙三次第。
界限制約,制必集故;事雜煩多,衆數起故;非務,即目難緣,非常有故。
下文既廣,故略指之。
就初大界,文又三種,即本二同,餘二随結,其義如位。
大界标中,對注可見。
就初又二,即結、解也。
就初結中,以是衆同之本,作業之基,生善滅惡之良緣,住法依僧之淨地。
其緣具也,得成遂于前言;其相乖也,必颠覆于後轍。
有人立義,薄列四門,叢雜交加,難曉成敗。
得在浮沉,失在現行,故直叙通,披文獲事。
且位十門:一、相是非,二、形體狀,三、豎标域,四、唱方隅,五、集僧法,六、不受欲,七、加法消文,八、法有無,九、顯失不,十、結不成。
初本二同結法中,初科為二。
初叙界功。
前四句:初句示攝僧,次句彰成法,第三句明辨事,第四句顯勝處。
住法、依僧,即二同也。
次四句明成壞。
前言即初結之法,後轍謂向後行事。
有人下,二、明緣相。
初叙古薄略。
其文已亡,不知所立。
列門既少,事無條緒,故雲叢雜也。
隐顯互見,故雲得在浮沉。
行事難明,故雲失在現行。
故下,顯今委備。
搜文獲事,謂撿尋諸教,得所合行之事。
十門中,初、二是處,三、四即事,五、六是人,自餘并法。
初定相者,意在依标識體,了知同别。
善見八種:一、山相者,大如須彌,小如象大。
若作标畔,豈直指山?此還不識分齊。
據理、約邊、約峰,指别處所,使有尺寸,如明了論說。
二、石相者,大如牛許,小者三十秤。
漫石不得,應别安石作。
準此據山,理有通别也。
三、林相者,草竹體空,不堅實故。
極小四樹連接,亦須依邊,不可通指。
四、樹相者,枯朽不任。
極小高八寸,形如針大,無自生者,新種亦得。
五、路相者,窮途不得通于車步,短齊三四村者,亦任作。
六、蟻封相者,極小高八寸者得。
七、江相者,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為相;四月不雨,常流不斷者,亦得作。
八、水相者,謂自然池,若入田水,不以為相。
初門。
善見:山相但是總體,義須别指峰、巒、岩、巁以為分齊。
如了論者,即下所引一丈五尺,别安石等。
二中,漫石,謂無棱角者。
準下,決前山相,不可漫指。
三、四兩相,并前簡不堪,後顯體量。
四、樹已上為林,獨株為樹。
五中,窮途不得,謂極底路。
人絕草生,失本相故,任字平呼。
六中,蝼蟻運土成聚,謂之蟻封。
七中,好王正法治世,雨不失時,莫測水之深淺,故不可用。
八、除田水,以不常故。
然此二相,于事難顯。
或約堤岸,或取涯畔,或立别标。
從總為名,但雲江等。
四分列相,則十餘種。
如空處、露地、草??、釘杙,皆非久固,不可依承;一時規域,作業便解,得準律文;若久住處,拟後追訪,可通律、論,兩有兼濟。
四分十餘,委如鈔記。
且舉四種,以明非固。
更有荊棘、汪水、糞聚等,皆非久固之物。
一下,約義通之。
如空、露等,止可暫用,故雲得準律也。
然律列樹林、山岩等,與論大同,故雲可通律、論。
即如論中,小樹、蟻封,豈是久固?草、竹、窮途等,何妨暫時?今以意定。
若論暫用,諸物皆通;若取久永,必須别選。
二界形者,随方斜角,并悉得成。
故善見五相: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
第二界形善見,鼓與半月以物象之。
明了論中,其形十七,皆謂曲、直、重、沓等。
略顯五、三,以為神解之路。
一、長圓别住,地形細長,兩頭圓也。
逐此地相一丈五尺,别立石已,周匝如此。
依石唱之,先結布薩界,後結不失衣等。
二、四角别住,三、水波,四、山,五、岩,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二繩,十、四廂等。
皆約其物體,即标列名。
豈唯十七,随相無量,知名便罷。
餘如彼論。
了論長圓,或一丈,或五尺,趣舉遠近,以彰立相。
言水波者,标相屈曲,狀如波焉。
自性即蘭若空處。
二繩謂兩處繩圍,中間連續。
四廂即四向有屋,中有空庭,且列十種,餘即一門。
方土、比丘尼、優波塞、垣牆、滿圓、颠狂,并如鈔記具解。
皆下,疏家總示,結略指廣。
三、豎标域者。
結界之本,在此一門;得在妙者,諸緣并具,漫有所指,鮮入法儀。
三、豎标中,初科。
斯乃結法,正陳本意。
乖此,則心無所緣,法無所被,故知為要。
若欲豎者,前識三量:一者界标,即唱者之所據;二者界相,即羯磨之所牒;三者界體,即作法之依地。
或标即體,相在标外;或标異體,相在标内。
若論其相,必在體外,引此附事,何有不成?欲知和别、夏限、衣藥,但曉此三,便有界也。
不識标體,虛指山林,或約城邑,不緣其事,得其語矣,奈無義何? 示量中,初科。
前分三量:初、是周回标物;二、謂四圍外表,羯磨牒雲四方相内是也;三、即所圍内地。
循外為相,則标下即體;就裡為相,則标與體異。
标體容有異同,體相必不相離,故雲相必體外也。
引下,次示成否在于明暗。
今豎其标:若在聚落,多依牆域,随約内外,并成處所;若在空野,多依林泉,随約标樹,終識尺寸,并為相也。
若有戒場,先豎三相,周圍各别,互不相接,無則一重,任時遠近。
豎法中,初文。
前明标相,聚、蘭兩别,莫不皆取分齊分明。
若下,次明戒場有無,立相多少。
有場三相,如後自明。
問:二界不接,中間一标,得兩相不? 有人雲:一肘已上,大者得成。
如明了論疏:一山一石,東西各結。
又如十誦有問者言:得并結不?佛答周匝說為内外相者是也。
問答中,古解局量,不許減小,仍引了論山石東西,證知标廣;下引十誦周匝分相,驗須相遠。
準此以言,良由僧德所動,作業圓成,善根所熏,界神護衛,不可輕也。
次答,有三:初準四分,攝衣羯磨,由村在界,故須牒除;次準五分,俗舍既許布薩,理必結界;後據多論,即明通攝所以。
諸惡,即魔邪變怪等事。
準此下,疏家顯示神護之意。
五百問雲:界内病比丘,不能僧中求結一屋者,僧應先解大界,與結别界,還結大界。
不持衣者,不得入中。
亦除佛地,由佛僧位殊,不相攝故。
中國佛院,列異僧表,故有佛地、塔地、僧地,限域各别。
此方未行,何得混雜?義須限約。
三、别界中。
初科論文。
前示緣開,仍教結法。
次明護衣,且據作法攝衣為言。
若據自然,則通彼此。
三、簡佛地。
由下,疏家伸意。
西土三寶地别,仍斥此方混濫,表即外也。
又如明了論:圍輪别住者,先結三、四小别住訖,周匝安相,四邊開路,即名蘭若地;此外結大别住圍之,如鐵圍山,繞四天下。
準此誠文,一大界内,随結五、三,皆得成也。
次科。
初引論。
圍輪别住,即下所引十七之一。
蘭若翻為空處,即中隔自然。
下舉喻顯,即彰名義。
鐵圍,應法師雲:梵言柘迦羅,此雲輪山,故曰圍輪。
準下,決判,可解。
二、戒場量者。
善見雲: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
此據極小為言,二十出罪,兼所為者,故局此耳。
彼論又雲:場内不得安僧住處,有慚比丘須折卻,唯置佛殿。
戒場中,初明小量。
且據一衆,行事備足,故不聽減;若兼二衆,須容四十一人。
彼下,次示廣量。
既制僧住,顯知非狹。
三種小界,其量不定,随集多少,依坐而結。
受戒極小,下至十人,說戒四人,自恣五人,餘更足數,任時而約。
不開身外,恐有诃人,又不同前,以是久固,此但别濟一時作業。
三小中,初示量;又下,對簡,比前二界,相反可知。
餘如後解。
就攝僧界,文又分三:初為自然勞倦,衆取濟機,開立大界;界限制約,事雜煩多,又開戒場;上二常途,難濟非務,故開小界。
各如文次,當自分别。
二、别釋總标中。
各據本緣,叙三次第。
界限制約,制必集故;事雜煩多,衆數起故;非務,即目難緣,非常有故。
下文既廣,故略指之。
就初大界,文又三種,即本二同,餘二随結,其義如位。
大界标中,對注可見。
就初又二,即結、解也。
就初結中,以是衆同之本,作業之基,生善滅惡之良緣,住法依僧之淨地。
其緣具也,得成遂于前言;其相乖也,必颠覆于後轍。
有人立義,薄列四門,叢雜交加,難曉成敗。
得在浮沉,失在現行,故直叙通,披文獲事。
且位十門:一、相是非,二、形體狀,三、豎标域,四、唱方隅,五、集僧法,六、不受欲,七、加法消文,八、法有無,九、顯失不,十、結不成。
初本二同結法中,初科為二。
初叙界功。
前四句:初句示攝僧,次句彰成法,第三句明辨事,第四句顯勝處。
住法、依僧,即二同也。
次四句明成壞。
前言即初結之法,後轍謂向後行事。
有人下,二、明緣相。
初叙古薄略。
其文已亡,不知所立。
列門既少,事無條緒,故雲叢雜也。
隐顯互見,故雲得在浮沉。
行事難明,故雲失在現行。
故下,顯今委備。
搜文獲事,謂撿尋諸教,得所合行之事。
十門中,初、二是處,三、四即事,五、六是人,自餘并法。
初定相者,意在依标識體,了知同别。
善見八種:一、山相者,大如須彌,小如象大。
若作标畔,豈直指山?此還不識分齊。
據理、約邊、約峰,指别處所,使有尺寸,如明了論說。
二、石相者,大如牛許,小者三十秤。
漫石不得,應别安石作。
準此據山,理有通别也。
三、林相者,草竹體空,不堅實故。
極小四樹連接,亦須依邊,不可通指。
四、樹相者,枯朽不任。
極小高八寸,形如針大,無自生者,新種亦得。
五、路相者,窮途不得通于車步,短齊三四村者,亦任作。
六、蟻封相者,極小高八寸者得。
七、江相者,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為相;四月不雨,常流不斷者,亦得作。
八、水相者,謂自然池,若入田水,不以為相。
初門。
善見:山相但是總體,義須别指峰、巒、岩、巁以為分齊。
如了論者,即下所引一丈五尺,别安石等。
二中,漫石,謂無棱角者。
準下,決前山相,不可漫指。
三、四兩相,并前簡不堪,後顯體量。
四、樹已上為林,獨株為樹。
五中,窮途不得,謂極底路。
人絕草生,失本相故,任字平呼。
六中,蝼蟻運土成聚,謂之蟻封。
七中,好王正法治世,雨不失時,莫測水之深淺,故不可用。
八、除田水,以不常故。
然此二相,于事難顯。
或約堤岸,或取涯畔,或立别标。
從總為名,但雲江等。
四分列相,則十餘種。
如空處、露地、草??、釘杙,皆非久固,不可依承;一時規域,作業便解,得準律文;若久住處,拟後追訪,可通律、論,兩有兼濟。
四分十餘,委如鈔記。
且舉四種,以明非固。
更有荊棘、汪水、糞聚等,皆非久固之物。
一下,約義通之。
如空、露等,止可暫用,故雲得準律也。
然律列樹林、山岩等,與論大同,故雲可通律、論。
即如論中,小樹、蟻封,豈是久固?草、竹、窮途等,何妨暫時?今以意定。
若論暫用,諸物皆通;若取久永,必須别選。
二界形者,随方斜角,并悉得成。
故善見五相: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
第二界形善見,鼓與半月以物象之。
明了論中,其形十七,皆謂曲、直、重、沓等。
略顯五、三,以為神解之路。
一、長圓别住,地形細長,兩頭圓也。
逐此地相一丈五尺,别立石已,周匝如此。
依石唱之,先結布薩界,後結不失衣等。
二、四角别住,三、水波,四、山,五、岩,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二繩,十、四廂等。
皆約其物體,即标列名。
豈唯十七,随相無量,知名便罷。
餘如彼論。
了論長圓,或一丈,或五尺,趣舉遠近,以彰立相。
言水波者,标相屈曲,狀如波焉。
自性即蘭若空處。
二繩謂兩處繩圍,中間連續。
四廂即四向有屋,中有空庭,且列十種,餘即一門。
方土、比丘尼、優波塞、垣牆、滿圓、颠狂,并如鈔記具解。
皆下,疏家總示,結略指廣。
三、豎标域者。
結界之本,在此一門;得在妙者,諸緣并具,漫有所指,鮮入法儀。
三、豎标中,初科。
斯乃結法,正陳本意。
乖此,則心無所緣,法無所被,故知為要。
若欲豎者,前識三量:一者界标,即唱者之所據;二者界相,即羯磨之所牒;三者界體,即作法之依地。
或标即體,相在标外;或标異體,相在标内。
若論其相,必在體外,引此附事,何有不成?欲知和别、夏限、衣藥,但曉此三,便有界也。
不識标體,虛指山林,或約城邑,不緣其事,得其語矣,奈無義何? 示量中,初科。
前分三量:初、是周回标物;二、謂四圍外表,羯磨牒雲四方相内是也;三、即所圍内地。
循外為相,則标下即體;就裡為相,則标與體異。
标體容有異同,體相必不相離,故雲相必體外也。
引下,次示成否在于明暗。
今豎其标:若在聚落,多依牆域,随約内外,并成處所;若在空野,多依林泉,随約标樹,終識尺寸,并為相也。
若有戒場,先豎三相,周圍各别,互不相接,無則一重,任時遠近。
豎法中,初文。
前明标相,聚、蘭兩别,莫不皆取分齊分明。
若下,次明戒場有無,立相多少。
有場三相,如後自明。
問:二界不接,中間一标,得兩相不? 有人雲:一肘已上,大者得成。
如明了論疏:一山一石,東西各結。
又如十誦有問者言:得并結不?佛答周匝說為内外相者是也。
問答中,古解局量,不許減小,仍引了論山石東西,證知标廣;下引十誦周匝分相,驗須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