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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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餘杭郡沙門釋元照述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二(從諸界結解篇,盡沙彌十數文)
大唐沙門釋道宣于終南山豐德寺撰
就正宗,初先以義求相從次第,然後依篇随相解釋。
宗中八篇,一家生起,所以界法最居首者,由衆法所托,依界而生,故為正宗之依持,義須先顯。
既識諸界,宜敦行猷,衆行元綱,勿高于戒,故諸受法,次二而生。
受本既彰,随相須立,濟時助道,緣資是要,故諸衣藥,次三而生。
受随相依,願行已具,理揚淨教,住持衆别,故諸說戒,次四而生。
聞教攝修,托緣方詣,故諸居法,次五而生。
同居久處,恐染瑕累,故諸舉法,次六而生。
恣舉既清,夏功須賞,故諸施法,次七而生。
上篇持行,據體?修,必有慢犯,義須清蕩,故諸忏法,次八生焉。
正宗分相從次第中,初科。
今師集法,安布篇次,簡異他本,故雲一家。
文列八段。
自二已下,并有蹑前生起之意。
初叙第一。
既下,叙第二。
猷法,元大也。
受下,叙第三。
受随下,叙第四。
聞下,叙第五。
同下,叙第六。
舉法,即自恣也。
恣下,叙第七。
上下,叙第八。
上篇總蹑前七,通而相望。
初篇為本,後七皆末。
前七據持,後一約犯。
又二、三與八是自行,餘皆衆法。
又三與七是資緣,餘并正行。
第五兩兼焉。
光師所撰僧尼位分,據律前後,不無其緻。
至于同法,還入本條,徒分設位,虛費紙墨。
今但依篇,自開通塞。
準律随戒,五衆同科,舉相攝人,義無不盡。
首題随機,故可知矣。
次科。
初、示古光師羯磨。
前出僧法,後出尼法。
律中戒本、犍度,并僧位在前,尼衆在後,故雲據律。
上是縱許,至下,斥奪。
謂受、結、說、恣等,僧尼同法。
僧中出已,自可指同;彼于尼法,又複列之,故雲還入等。
二、明今中。
通謂兩衆同行,塞則彼此各局。
準随戒者,即律戒本,一一戒後,并列五衆犯之同别。
彼則舉戒相以攝人,此則随法位而列衆。
仍舉首題,以彰從要。
諸界結解篇第二 諸界結解篇 篇目中如文,三種人中含七,故雲諸界。
結謂心業要緣,解即舍本期業。
此篇明界,界别衆多,随位以攝。
文列三種:人、衣、食也。
據律前後,依緣顯相,今集法者,舉例次之。
釋标中,初科。
初示總位。
據下,次明例集。
律前後者,人、衣二界出前布薩犍度,食界出後藥犍度。
舉例次者,同是界故,例即類也。
先明攝僧者。
良由法假人弘,弘之有本,若非限約,何知和别?故前結界,用通僧體,于此别住,必奉六和。
和相顯者,勿過三業,所以因之,令無别衆。
人既同依,衆法斯辨。
資濟開通,理有成務,外衣内藥,形别有須。
故次攝僧,兩緣随立,各題教意,在文易顯。
次科,初别叙。
人界即明立界,顯彰和别。
衆法之本,理必居先。
僧體即和合也。
人下,次合叙。
衣食二界,先法後事,故二在後。
又外資常用,内藥有時,故先衣後食。
各下二句,即點注文。
就初中,約義以分總别,又二。
初總叙緻,四門料簡:一、制結意,二、列數釋名,三、位分大小,四、結解差别。
攝僧界總義四門第四結解差别,但是懸科别釋,無别有文,故後釋結解竟。
結雲:此即初義第四門,小界中亦然。
準知此科通該諸界,以一一界皆有結解,即是差别也。
言制意者,夫羯磨說戒,正法住持,由僧弘演,方能遠被,義須通遵,理無限隔。
但以事雜據緣,界約通濫,縱有同和,影赴難克,徒損正業,不被前緣。
上聖知機,開随境局,作法分域,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
故制崇和,益在斯矣。
先開後制,意可見也。
制意中,初叙僧法同遵。
但下,二、明因機制教,又二。
初明機生。
衆中事起,緣來不一,故雲事雜。
閻浮洲境,統為自然,故界通濫。
以界廣故,影赴難克;以奔馳故,損廢正業。
以身應事,如影赴形,故雲影赴。
上下,次明立教。
望前自然,本制通集,故局結名開;望後作業,必須依界,故還複成制。
二、釋名列數 初名者,明了論疏解雲:本音四摩,此正翻雲别住是也。
諸本雲布薩界及戒場者,非正本音。
所以名别住者,謂此住作法,與餘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
釋名中,初科。
初引教翻名。
正翻别住,義如後釋。
下出二名,遍見諸律,故通指之,但雲諸本。
布薩界則局就本緣為号,戒場則通收衆行為名,并非正翻,故特标簡。
所以下,示義。
則知此名通該場小。
今從律本,但雲界者,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界也。
故文雲界者,白二羯磨唱制限者是也。
次科示名所出,義同上解;下引律證,即五現中文。
就列數為二:若論自然,約界四種不同,定量六種差異,如上緣中已說。
今宗是作法,略說為三:随位離之,則成七界,如上相攝門中已說。
列數中,初旁出自然,故指如上;今下,正明作法,三大三小,戒場為七,指上相攝,即懸義中。
三、定量大小者。
三、位分大小。
初三大界。
若小随機,大者須制。
四分雲:大界廣遠,僧坊極多,及至說戒,同集一處。
應十五日說者,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以明相故。
準此為言,應強百裡。
大界示量中,初科。
初以義定。
四下,次準文決。
隔日方到,百裡有強。
故下,取諸文三由旬量,則百二十裡也。
欲不隔明,如上已示。
五分明文雲:時有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
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音逾繕那,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一停之舍也。
猶此古亭,豈局裡數?大分為言四十裡也,相傳為定。
僧祇善見,量同五分,過者不成。
明了論中,三由旬者,隅角量取也。
次科為二。
初、示極量。
五分因濫,故制齊限。
蹑釋由旬,以定裡數。
輪王停舍,與此間古亭,即今之館驿也。
智論,由旬有三品:上品八十裡,中品六十裡,下品四十裡。
若據俱舍,止十六裡。
準教酌中,故雲大分。
僧祇、善見,同三由旬,如鈔所引。
過不成者,此示制也。
明了下,二、明量法。
隅角量者,為取四圓。
若四方量,則四隅有餘故。
十誦雲:我聽一布薩,和合故結界也。
若一??盧乃至十??盧,若山上僧坊結界,山下十??盧亦得安居;山下僧坊結界,山上安居亦爾。
多論縱廣同十??盧舍,必使此中布薩羯磨時不生疑心,設有河水大道亦得合結,但定岸相然後結也。
尼結大界極遠一??盧,以恐遠險易陵辱也。
三中,十誦、多論并雲十??盧。
彼宗一??盧有二裡,止齊二十裡(舊以雜藏五裡釋者,誤也)。
下約山寺上下互明,但在十??盧内,同一法界,故并得安居。
恐疑高下不相攝,故特此決之(舊約山嵓上下不相礙釋,甚非文意)。
問:此前太狹,何以引之?答:或彰部異,或證宜狹,或顯諸部皆立分齊,不可通漫。
或有别意,學者更裁。
多論三段:初、示量同前,必使不生疑者,此示不廣之意;二、明得合河道;三、明僧尼不同,尼界極齊二裡,已外不得。
鈔雲: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三由旬内(以界寬廣,于中安居,容可避難)。
問:界中有村河,得合結不? 問中,如上多論已明得結,欲引諸文,故重發問。
答:四分雲不得隔駛流水,此明制也;除常有橋、船、梁,此明開也。
如上多雲但定岸相,僧祇中但洲五處标結,甚明文也。
初答中。
四分,駛即急疾,梁亦是橋,小大分之。
僧祇但洲水中孤絕者,彼明五标,兩在水中,三在陸地,如戒場中具引。
言村得不者。
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攝衣有文。
明知攝僧,不簡村也。
五分:白衣新作堂舍,為得吉利故,或非人所惱故,佛聽諸比丘于中布薩、說戒。
準此,知界攝也。
多論雲: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結者,以界威力故,諸惡不得便,善神所護。
為檀越
宗中八篇,一家生起,所以界法最居首者,由衆法所托,依界而生,故為正宗之依持,義須先顯。
既識諸界,宜敦行猷,衆行元綱,勿高于戒,故諸受法,次二而生。
受本既彰,随相須立,濟時助道,緣資是要,故諸衣藥,次三而生。
受随相依,願行已具,理揚淨教,住持衆别,故諸說戒,次四而生。
聞教攝修,托緣方詣,故諸居法,次五而生。
同居久處,恐染瑕累,故諸舉法,次六而生。
恣舉既清,夏功須賞,故諸施法,次七而生。
上篇持行,據體?修,必有慢犯,義須清蕩,故諸忏法,次八生焉。
正宗分相從次第中,初科。
今師集法,安布篇次,簡異他本,故雲一家。
文列八段。
自二已下,并有蹑前生起之意。
初叙第一。
既下,叙第二。
猷法,元大也。
受下,叙第三。
受随下,叙第四。
聞下,叙第五。
同下,叙第六。
舉法,即自恣也。
恣下,叙第七。
上下,叙第八。
上篇總蹑前七,通而相望。
初篇為本,後七皆末。
前七據持,後一約犯。
又二、三與八是自行,餘皆衆法。
又三與七是資緣,餘并正行。
第五兩兼焉。
光師所撰僧尼位分,據律前後,不無其緻。
至于同法,還入本條,徒分設位,虛費紙墨。
今但依篇,自開通塞。
準律随戒,五衆同科,舉相攝人,義無不盡。
首題随機,故可知矣。
次科。
初、示古光師羯磨。
前出僧法,後出尼法。
律中戒本、犍度,并僧位在前,尼衆在後,故雲據律。
上是縱許,至下,斥奪。
謂受、結、說、恣等,僧尼同法。
僧中出已,自可指同;彼于尼法,又複列之,故雲還入等。
二、明今中。
通謂兩衆同行,塞則彼此各局。
準随戒者,即律戒本,一一戒後,并列五衆犯之同别。
彼則舉戒相以攝人,此則随法位而列衆。
仍舉首題,以彰從要。
諸界結解篇第二 諸界結解篇 篇目中如文,三種人中含七,故雲諸界。
結謂心業要緣,解即舍本期業。
此篇明界,界别衆多,随位以攝。
文列三種:人、衣、食也。
據律前後,依緣顯相,今集法者,舉例次之。
釋标中,初科。
初示總位。
據下,次明例集。
律前後者,人、衣二界出前布薩犍度,食界出後藥犍度。
舉例次者,同是界故,例即類也。
先明攝僧者。
良由法假人弘,弘之有本,若非限約,何知和别?故前結界,用通僧體,于此别住,必奉六和。
和相顯者,勿過三業,所以因之,令無别衆。
人既同依,衆法斯辨。
資濟開通,理有成務,外衣内藥,形别有須。
故次攝僧,兩緣随立,各題教意,在文易顯。
次科,初别叙。
人界即明立界,顯彰和别。
衆法之本,理必居先。
僧體即和合也。
人下,次合叙。
衣食二界,先法後事,故二在後。
又外資常用,内藥有時,故先衣後食。
各下二句,即點注文。
就初中,約義以分總别,又二。
初總叙緻,四門料簡:一、制結意,二、列數釋名,三、位分大小,四、結解差别。
攝僧界總義四門第四結解差别,但是懸科别釋,無别有文,故後釋結解竟。
結雲:此即初義第四門,小界中亦然。
準知此科通該諸界,以一一界皆有結解,即是差别也。
言制意者,夫羯磨說戒,正法住持,由僧弘演,方能遠被,義須通遵,理無限隔。
但以事雜據緣,界約通濫,縱有同和,影赴難克,徒損正業,不被前緣。
上聖知機,開随境局,作法分域,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
故制崇和,益在斯矣。
先開後制,意可見也。
制意中,初叙僧法同遵。
但下,二、明因機制教,又二。
初明機生。
衆中事起,緣來不一,故雲事雜。
閻浮洲境,統為自然,故界通濫。
以界廣故,影赴難克;以奔馳故,損廢正業。
以身應事,如影赴形,故雲影赴。
上下,次明立教。
望前自然,本制通集,故局結名開;望後作業,必須依界,故還複成制。
二、釋名列數 初名者,明了論疏解雲:本音四摩,此正翻雲别住是也。
諸本雲布薩界及戒場者,非正本音。
所以名别住者,謂此住作法,與餘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
釋名中,初科。
初引教翻名。
正翻别住,義如後釋。
下出二名,遍見諸律,故通指之,但雲諸本。
布薩界則局就本緣為号,戒場則通收衆行為名,并非正翻,故特标簡。
所以下,示義。
則知此名通該場小。
今從律本,但雲界者,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界也。
故文雲界者,白二羯磨唱制限者是也。
次科示名所出,義同上解;下引律證,即五現中文。
就列數為二:若論自然,約界四種不同,定量六種差異,如上緣中已說。
今宗是作法,略說為三:随位離之,則成七界,如上相攝門中已說。
列數中,初旁出自然,故指如上;今下,正明作法,三大三小,戒場為七,指上相攝,即懸義中。
三、定量大小者。
三、位分大小。
初三大界。
若小随機,大者須制。
四分雲:大界廣遠,僧坊極多,及至說戒,同集一處。
應十五日說者,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以明相故。
準此為言,應強百裡。
大界示量中,初科。
初以義定。
四下,次準文決。
隔日方到,百裡有強。
故下,取諸文三由旬量,則百二十裡也。
欲不隔明,如上已示。
五分明文雲:時有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
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音逾繕那,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一停之舍也。
猶此古亭,豈局裡數?大分為言四十裡也,相傳為定。
僧祇善見,量同五分,過者不成。
明了論中,三由旬者,隅角量取也。
次科為二。
初、示極量。
五分因濫,故制齊限。
蹑釋由旬,以定裡數。
輪王停舍,與此間古亭,即今之館驿也。
智論,由旬有三品:上品八十裡,中品六十裡,下品四十裡。
若據俱舍,止十六裡。
準教酌中,故雲大分。
僧祇、善見,同三由旬,如鈔所引。
過不成者,此示制也。
明了下,二、明量法。
隅角量者,為取四圓。
若四方量,則四隅有餘故。
十誦雲:我聽一布薩,和合故結界也。
若一??盧乃至十??盧,若山上僧坊結界,山下十??盧亦得安居;山下僧坊結界,山上安居亦爾。
多論縱廣同十??盧舍,必使此中布薩羯磨時不生疑心,設有河水大道亦得合結,但定岸相然後結也。
尼結大界極遠一??盧,以恐遠險易陵辱也。
三中,十誦、多論并雲十??盧。
彼宗一??盧有二裡,止齊二十裡(舊以雜藏五裡釋者,誤也)。
下約山寺上下互明,但在十??盧内,同一法界,故并得安居。
恐疑高下不相攝,故特此決之(舊約山嵓上下不相礙釋,甚非文意)。
問:此前太狹,何以引之?答:或彰部異,或證宜狹,或顯諸部皆立分齊,不可通漫。
或有别意,學者更裁。
多論三段:初、示量同前,必使不生疑者,此示不廣之意;二、明得合河道;三、明僧尼不同,尼界極齊二裡,已外不得。
鈔雲: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三由旬内(以界寬廣,于中安居,容可避難)。
問:界中有村河,得合結不? 問中,如上多論已明得結,欲引諸文,故重發問。
答:四分雲不得隔駛流水,此明制也;除常有橋、船、梁,此明開也。
如上多雲但定岸相,僧祇中但洲五處标結,甚明文也。
初答中。
四分,駛即急疾,梁亦是橋,小大分之。
僧祇但洲水中孤絕者,彼明五标,兩在水中,三在陸地,如戒場中具引。
言村得不者。
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攝衣有文。
明知攝僧,不簡村也。
五分:白衣新作堂舍,為得吉利故,或非人所惱故,佛聽諸比丘于中布薩、說戒。
準此,知界攝也。
多論雲: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結者,以界威力故,諸惡不得便,善神所護。
為檀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