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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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衆多法:初、舉名相,二、依相解。
若具成法,如十緣中已略示訖,就文但一、二法解。
二、衆多人法标中,分文可解。
若下,指具緣。
如前對首、心念,并須具十是也。
就下,示注文。
對首作法,義通二界。
人唯别者,若對二人,反為非法。
小衆問邊,此但對一,故開别成。
縱忏堕下,例亦一人,僧中白和,因舍故也。
但對中,初牒文,若下,釋義。
初約小衆反顯開别成者,但得一人,餘不集故。
縱下,舉舍堕釋疑。
就衆法對首中,人非則有,雖事或多,止是别衆,或非數收。
若論法事,随緣各異。
如五人同住,作舍随事,一是所為,不入僧數;四初僧用,且得舍衣,一人受忏,二人非僧,破除并盡,餘相如上;四人自恣,三人說戒,下至二人,都無欲法,俱名對首。
約數則異,文須改革,不須謹誦。
衆法對首中,初明人非。
無非别衆,非數所攝。
若下,次明法事。
初舍堕中,六人同住,盡行僧法;四人同住,唯是别法。
今此五人,故通僧别。
初舍後還,并是僧法;口和問邊,即是别法。
破猶簡也。
次說恣中,約數須改者。
說恣對二人,則雲二大德;自恣對三人,則雲諸大德。
一人如常, 義張小衆對首,唯忏中品蘭,三人得作,二人非衆,餘如上述。
小衆對首,是今義開本,唯但對耳。
下文誡無亂者,世多誦語,少有義求,故事多蹇敗,重誡勸也。
誡勸中蹇敗,謂遲疑無所成也。
後明心念法中,舉位分相,如文易識。
三、一人法标中,舉位即文标,分相即注釋。
但心念者,人事可知。
下二心念。
界同人别者,以本是對人衆法,既獨在界,故開作之。
今若有人,還是本法,不合别作,前集法中具分其位。
牒釋中,初科,前明但念。
下下,次明餘二。
亦通二界故界同,而有别衆故人别。
餘指如前,聞之多矣。
又雲不容臨機差舛者,亦為誦多慧少,又重囑之。
如佛說法,何慮不知,猶言谛聽谛聽,善思念之,此則勸詳審也。
重說善哉,明順法也。
重言如是,述印定也。
大聖尚爾,況下凡乎?集法雖多,顯示明矣。
至于行用,率多輕略,義須反照,妄心何托? 囑累中。
初示意。
如下,舉況。
三種重言,遍在經律,況今重囑,意亦同之。
集下,申誠。
集法多者,通指本文。
教本範心,心須禀教,慢教任情,還增本妄,故令自照。
既不附教,則其心何所寄乎? 又列成緣,結前文也;後明非法,生後文也。
二、辨壞中,初科言又列者,又前标故,下雲又明,又合作後。
就非法相,約人分三。
初僧法中,文義為二,恐人懷疑,非相徒設,故依律本具解七非;非相衆多,随文叵盡,故又從義用收諸非。
僧法分文中,唯僧法中具有文義,餘二别法止有義非。
恐下,叙雙出所以。
就前七非,疏有大義,彼從文故,科約稍煩。
今但舉名,審其體相,行事委識,得離便止。
四門張之:一、列數釋名體,二、分總别,三、體有無,四、攝非相。
此即是上羯磨義中、末、下門也。
僧法文非叙意中,疏即首律師疏,彼解廣律,故曰從文。
名及體相,義門自顯。
此下,對指,即前總義能辨教中第四廣顯非相也。
初門分三。
言列數者,非出昏情,事通凡聖。
述緣約于衆法,語失墜于四心,随相而言,則不可盡。
且從法約,以為七種,其數如文。
義說初門列數中,初二句叙非所起。
昏情有二:一者愚教,二則迷忘。
凡夫具二,望有事述,故雲通也。
述下,次明事廣。
緣約衆法,局三羯磨故。
失墜四心,通三性故。
識、受、想并無記,行兼善惡。
随相之言,通指百三十四衆法。
且下,三、明束約,統歸七耳。
二、釋名者。
據律以相取名,今以義求。
作無軌要,号曰非法;體非教制,名非毗尼。
言羯磨者,若是入非,不名羯磨。
今得名者,以非法非律被他作業,故曰也。
或可作業通于善惡,是名非法羯磨。
餘六非名,大途略爾。
若解随名,如下文中。
若豎義者,引從此述。
釋名中,前釋初名。
非法約事乖非,毗尼據違教。
羯磨兩釋:初取被事釋,後約惡法釋。
餘下,次指後六。
羯磨通号,下六并同。
然非法别衆法相似等六種别名,無非乖事違教,故雲大途略爾。
仍指釋文,令先引說。
三、定體中為三:初、約文,二、約事,三、約業。
初約文者,即律所出,單就白二、白四以明七非。
單白非者,但具于五,以無羯磨,阙二似故,所以如大疏辨。
此非體所起,在三羯磨。
餘約相出,具如文解。
定體中,初約文者,即三羯磨以明非體。
初叙文。
初非略舉單白,後非通含中間五非,并二羯磨,故雲單就等。
單白具五,例準明之。
以白與羯磨互倒,名法相似;單白獨作,義無二似。
廣在律疏,故指如彼。
此下,次義決。
須該三法,但具阙耳。
餘約相者,即指文中不從義也。
二、約事出者,不離人、法及為事也,位約為三。
二、約事正明中,初科,通名為事,别分三位。
如初非中,三種俱非:僧舉僧等,人也;羯磨增減,法也;無病有藥,事也。
次五,人、法相對明非。
末下,單就如法明非。
就中,五内位又分三: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二和,法、非人是法别,衆者是人非。
次科為二:初、總分三别;第、減,可知;就下,别分中五,人、法俱互,自為三句,通上具單,則為五句。
所以約事交絡定體者,以廣張網目,用收惡緣,恐漏天網,方便為非,及論得魚,實唯一目。
三中,初徴;以下,次釋。
張網取魚,得在一目;教制被物,犯止一端。
以喻顯法,義可見也。
問:七非中,人、法列非則多,就事出非則少。
界非不現,其緻如何?答:非起約情,故在人也。
秉法在人,多生僞濫,是以約文,此二倍多。
語其事非,通攝兩界;起必依人,故随隐顯。
或可界非,略不明體。
問中,人法事處,理合齊彰,而事非唯出初句,界非諸句俱無,故問以示之。
答中,初答人法。
人情易變,秉法多差,故倍多也。
語下,次明事處。
事攝兩界,故界不現;非起依人,故事獨少。
初非略明,餘六不出,故雲随隐顯也。
或下,别示界非。
三、就業性者。
羯磨作業,起必依情,情通三性,不離身、口,建立七非。
約二論說,以方便、身、口、色、聲為體,或通當宗非色、非心、名、句、味也。
三、約業中,初文。
初叙業相。
言作業者,簡非所發也。
三、性、身、口,如下自配。
約下,引文示二。
論即指多雜,方便簡報法,色聲簡餘塵,廣如戒業章中。
或通當宗,即指成論。
彼非色心聚有十七種,法、名、句、味即其三焉。
今以羯磨、言教攝屬其中。
名、诠自性,一言已上,召體彰物;句、诠差别,二言已去,随義短長。
味即名、句所诠之義,所以律翻名、句、義也。
體乖心、色,故二非攝。
唐翻名、句、文者,文即文字,為二所依。
此歸色法,全異成宗,非今所取。
(昔約所發無作解者,非也。
) 如初非中,增減妄加,縱非惡心,而作非法,故是善色聲為體。
如非法别中,應來不來,是名身業;不與欲
若具成法,如十緣中已略示訖,就文但一、二法解。
二、衆多人法标中,分文可解。
若下,指具緣。
如前對首、心念,并須具十是也。
就下,示注文。
對首作法,義通二界。
人唯别者,若對二人,反為非法。
小衆問邊,此但對一,故開别成。
縱忏堕下,例亦一人,僧中白和,因舍故也。
但對中,初牒文,若下,釋義。
初約小衆反顯開别成者,但得一人,餘不集故。
縱下,舉舍堕釋疑。
就衆法對首中,人非則有,雖事或多,止是别衆,或非數收。
若論法事,随緣各異。
如五人同住,作舍随事,一是所為,不入僧數;四初僧用,且得舍衣,一人受忏,二人非僧,破除并盡,餘相如上;四人自恣,三人說戒,下至二人,都無欲法,俱名對首。
約數則異,文須改革,不須謹誦。
衆法對首中,初明人非。
無非别衆,非數所攝。
若下,次明法事。
初舍堕中,六人同住,盡行僧法;四人同住,唯是别法。
今此五人,故通僧别。
初舍後還,并是僧法;口和問邊,即是别法。
破猶簡也。
次說恣中,約數須改者。
說恣對二人,則雲二大德;自恣對三人,則雲諸大德。
一人如常, 義張小衆對首,唯忏中品蘭,三人得作,二人非衆,餘如上述。
小衆對首,是今義開本,唯但對耳。
下文誡無亂者,世多誦語,少有義求,故事多蹇敗,重誡勸也。
誡勸中蹇敗,謂遲疑無所成也。
後明心念法中,舉位分相,如文易識。
三、一人法标中,舉位即文标,分相即注釋。
但心念者,人事可知。
下二心念。
界同人别者,以本是對人衆法,既獨在界,故開作之。
今若有人,還是本法,不合别作,前集法中具分其位。
牒釋中,初科,前明但念。
下下,次明餘二。
亦通二界故界同,而有别衆故人别。
餘指如前,聞之多矣。
又雲不容臨機差舛者,亦為誦多慧少,又重囑之。
如佛說法,何慮不知,猶言谛聽谛聽,善思念之,此則勸詳審也。
重說善哉,明順法也。
重言如是,述印定也。
大聖尚爾,況下凡乎?集法雖多,顯示明矣。
至于行用,率多輕略,義須反照,妄心何托? 囑累中。
初示意。
如下,舉況。
三種重言,遍在經律,況今重囑,意亦同之。
集下,申誠。
集法多者,通指本文。
教本範心,心須禀教,慢教任情,還增本妄,故令自照。
既不附教,則其心何所寄乎? 又列成緣,結前文也;後明非法,生後文也。
二、辨壞中,初科言又列者,又前标故,下雲又明,又合作後。
就非法相,約人分三。
初僧法中,文義為二,恐人懷疑,非相徒設,故依律本具解七非;非相衆多,随文叵盡,故又從義用收諸非。
僧法分文中,唯僧法中具有文義,餘二别法止有義非。
恐下,叙雙出所以。
就前七非,疏有大義,彼從文故,科約稍煩。
今但舉名,審其體相,行事委識,得離便止。
四門張之:一、列數釋名體,二、分總别,三、體有無,四、攝非相。
此即是上羯磨義中、末、下門也。
僧法文非叙意中,疏即首律師疏,彼解廣律,故曰從文。
名及體相,義門自顯。
此下,對指,即前總義能辨教中第四廣顯非相也。
初門分三。
言列數者,非出昏情,事通凡聖。
述緣約于衆法,語失墜于四心,随相而言,則不可盡。
且從法約,以為七種,其數如文。
義說初門列數中,初二句叙非所起。
昏情有二:一者愚教,二則迷忘。
凡夫具二,望有事述,故雲通也。
述下,次明事廣。
緣約衆法,局三羯磨故。
失墜四心,通三性故。
識、受、想并無記,行兼善惡。
随相之言,通指百三十四衆法。
且下,三、明束約,統歸七耳。
二、釋名者。
據律以相取名,今以義求。
作無軌要,号曰非法;體非教制,名非毗尼。
言羯磨者,若是入非,不名羯磨。
今得名者,以非法非律被他作業,故曰也。
或可作業通于善惡,是名非法羯磨。
餘六非名,大途略爾。
若解随名,如下文中。
若豎義者,引從此述。
釋名中,前釋初名。
非法約事乖非,毗尼據違教。
羯磨兩釋:初取被事釋,後約惡法釋。
餘下,次指後六。
羯磨通号,下六并同。
然非法别衆法相似等六種别名,無非乖事違教,故雲大途略爾。
仍指釋文,令先引說。
三、定體中為三:初、約文,二、約事,三、約業。
初約文者,即律所出,單就白二、白四以明七非。
單白非者,但具于五,以無羯磨,阙二似故,所以如大疏辨。
此非體所起,在三羯磨。
餘約相出,具如文解。
定體中,初約文者,即三羯磨以明非體。
初叙文。
初非略舉單白,後非通含中間五非,并二羯磨,故雲單就等。
單白具五,例準明之。
以白與羯磨互倒,名法相似;單白獨作,義無二似。
廣在律疏,故指如彼。
此下,次義決。
須該三法,但具阙耳。
餘約相者,即指文中不從義也。
二、約事出者,不離人、法及為事也,位約為三。
二、約事正明中,初科,通名為事,别分三位。
如初非中,三種俱非:僧舉僧等,人也;羯磨增減,法也;無病有藥,事也。
次五,人、法相對明非。
末下,單就如法明非。
就中,五内位又分三: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二和,法、非人是法别,衆者是人非。
次科為二:初、總分三别;第、減,可知;就下,别分中五,人、法俱互,自為三句,通上具單,則為五句。
所以約事交絡定體者,以廣張網目,用收惡緣,恐漏天網,方便為非,及論得魚,實唯一目。
三中,初徴;以下,次釋。
張網取魚,得在一目;教制被物,犯止一端。
以喻顯法,義可見也。
問:七非中,人、法列非則多,就事出非則少。
界非不現,其緻如何?答:非起約情,故在人也。
秉法在人,多生僞濫,是以約文,此二倍多。
語其事非,通攝兩界;起必依人,故随隐顯。
或可界非,略不明體。
問中,人法事處,理合齊彰,而事非唯出初句,界非諸句俱無,故問以示之。
答中,初答人法。
人情易變,秉法多差,故倍多也。
語下,次明事處。
事攝兩界,故界不現;非起依人,故事獨少。
初非略明,餘六不出,故雲随隐顯也。
或下,别示界非。
三、就業性者。
羯磨作業,起必依情,情通三性,不離身、口,建立七非。
約二論說,以方便、身、口、色、聲為體,或通當宗非色、非心、名、句、味也。
三、約業中,初文。
初叙業相。
言作業者,簡非所發也。
三、性、身、口,如下自配。
約下,引文示二。
論即指多雜,方便簡報法,色聲簡餘塵,廣如戒業章中。
或通當宗,即指成論。
彼非色心聚有十七種,法、名、句、味即其三焉。
今以羯磨、言教攝屬其中。
名、诠自性,一言已上,召體彰物;句、诠差别,二言已去,随義短長。
味即名、句所诠之義,所以律翻名、句、義也。
體乖心、色,故二非攝。
唐翻名、句、文者,文即文字,為二所依。
此歸色法,全異成宗,非今所取。
(昔約所發無作解者,非也。
) 如初非中,增減妄加,縱非惡心,而作非法,故是善色聲為體。
如非法别中,應來不來,是名身業;不與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