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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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具。
雙有三句,具足一句,即用三單相合曆之,總為七句。
因解小界,泛評律中,須解羯磨。
謂無心領有十九種,十三為情,餘六非情。
因明總标中,無心領者,僧法加彼前無領受心也。
言十三者,七治為七,罪處為八,颠狂九,學家十,覆缽十一,不禮十二,擯沙彌十三。
二義分之:一、解得有用,體是僧故;二、治無日限,理須為解,如學家、沙彌等。
初無心中十三有情為二:初别列諸相;七治,即四羯磨及三舉也。
二下,次約義總分:初義收十法;次義收三法,等取覆缽。
就事有六:大界、戒場、小界、不失衣、淨地、說戒堂,為六功德衣。
雖有日限,事寬濫用,故須舍之。
六、非情中,上列六解,下示德衣同非情故。
據有日限,限滿自失,本不須解,故以濫用通之(昔雲使衆同知,屬有心領者,非)。
又有無心領中十三難,重擯不須解,以非數故。
後二中,十三難人并犯重人,盡形滅擯,不須為解。
有心中受戒須解,緣逼故開,引後戒故,大略如此。
有心中受戒須解,即遇緣舍戒,後得重受,故雲引後也。
文中理須條貫諸緣者,譬若尋條得葉,得葉雖殊,各有依附。
物之在貫,例亦同之。
欲知非相,但尋其本。
下文曉成敗者,又誡勸也。
引佛世者,律雲:作一羯磨,俱作五非,七人共诤,言成不成也。
結勸中。
初釋條貫。
諸緣即百三十四法,如葉如物;七非統攝,如條如貫。
總必攝别,故令尋本。
下下,釋誡勸。
本律四十三雲:爾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法非别衆羯磨。
時衆多僧共诤,或言非法别衆,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别衆,或言法相似别衆,或言法相似和合(此即五非,應是五處評量再作,故雲五處作也),或言羯磨成就,或言不成就(合上為七人也)。
戒壇經雲:佛世執法,猶行五非,豈是不學無知人耶?臨機心境迷忘故也。
就對首中,初舉位明數,其相可知。
對首中,舉位是标,明數即注。
于緣有異者,以非攝之,義則通也。
莫不對人,是足是淨;據法施事,附相乃異。
于緣必如,如義通于對法,故須例解;約相持說有殊,故須委練。
但對總标中,初舉通釋别。
于緣異者,即二十八法是别,七非是通。
莫下,對較通别。
初總舉。
如義下,别釋。
初釋義通。
對法即該二十八也。
約下,次釋相異。
初明人非即受對者,既有重緣,三根非妄,斯即非數,義無同證。
人非犯重中,初文但釋犯重,注雲遮難,即本受不得人,如小年不稱名等,雖遮障戒。
問:自身犯重,合持說不?答:戒從别發,互不相乖。
若不受淨,随相結犯。
如學悔流,審知濁境,自犯重者,不合同作,乍可心念。
若同學悔,界無淨僧,共對無妨。
問中,恐謂不堪為他對證,自加受淨亦不成故。
答中,初明須說。
重雖有犯,餘自成持,本從别發,随别解說。
如下,次簡對首。
自雖犯重,亦須淨境,彼我學悔,無淨方開。
有诃者,诃謂前對證,語使文具,不問住止,俱是人非。
二中,不問住、止者,止即法如,人别不止,人、法俱非。
或對僧、俗者,僧是别位,俗是下流,必對二人,并人非攝。
三中,僧即四人,故雲别位;或對二、三,亦名非法。
就法非中,持脫錯者,脫謂不牒二名,錯謂不順受體,今誦僧祗乖依随相是也。
法非中,不牒二名,即己名、衣名。
能所不辨,或俱或互,皆名非法。
訛錯義多,特舉乖宗,暗斥時用。
就事非中,既是法衣,不容濫染;五色上染,是俗非道,雖持不成,事不應法也。
事非中,且舉色相,求财不如,體量乖法,并是事收。
餘四交絡,非相互現,可知有無。
就衆法對首,言人非者,謂法界内無僧,故開有人,别衆不成舍也。
自然五裡亦須明練,餘界準知。
衆法對首人非中,初科,前明法界,後示自然,且舉蘭若,餘令準知。
人非應法者,所對行穢,體非拔濟。
二中行穢,語通輕重,但使有過,不合受忏。
诃人設诃者,能敗法人,是别衆也。
置止即非,聞诃即止,雖止亦非,即人非也。
若不止者,自是法非。
但以法假人弘,有诃須住,自言我是,聞止故去,去是非法。
随住是如下忍而說,義非獨建,故是法敗也。
三中。
初釋設诃。
能敗法人,即得诃者。
次釋置止,又二。
初明即止。
法是人非,當句所收。
若下,次明不止。
人法兩非,即兼下句。
但以等者,叙非所以。
不忍而說,舉文以示。
法非中舍等三人法,和合僧私,諸法不一,理須分别也。
法非中舍等三者,牒注舍财、忏罪、還衣,人、法和合,謂诃人、不诃僧私,私即是别,忏通三位,如上累明,必應自憶、不憶,更檢看之。
就事非中,犯過如律者,不問大小,過限并犯。
今時悔者,但忏應量;餘不應者,謂是不犯。
論有誠文,小大同染,雖忏不脫;通須淨悔,方免瑕累也。
事非中,且舉長衣以顯非相。
初文不問大小,大即應量犯提,小即不應得吉,過限即十日已外。
今下,斥非。
論即多論,如鈔具引。
非制而忏,如毛、綿等,未是衣相重物,不合舍堕。
小缽本非受淨,正色非受,非離邪求,理非正教,濫貯服用,皆堕。
如斯般事,總是穢染,不合受淨,何得舍忏? 次科。
初别列,為三。
初至舍堕,簡非犯長。
毛、綿不成量,被褥、重物并不開畜。
小缽一句,兼收長、乞,皆非所犯。
正色下三句,簡非離衣。
正色邪求,濫用已犯,故非離宿。
如下,總結。
準知如法可入受淨,方犯長、離。
非疑過分者,謂衣财散落,染淨未分,通将入舍,即過分也。
故律文中,識者忏悔,疑者發露,雖有覆藏,不治日月。
既有明例,無容深約。
三中。
初牒釋。
制教犯忏,并須明識。
懷疑通舍,是為過分。
故下,引證。
疑不許忏。
雖下,舉例。
謂疑罪未決,不算日月。
治覆藏罪,可例有疑,不可謾舍,故雲無容深約。
鈔引律雲:不憶、有疑、不識,并不成覆。
(舊雲犯長覆藏,不同僧殘治日月者,非。
)注中判犯并無知罪,必約學與不學、迷心愚教,斷犯有無。
餘文可知。
就心念中,位列易知。
心念中,位即三法,列即七非。
忏吉羅中,輕重二忏,對與非對,理須知之。
人非相中,對首忏者,如今舍堕牒覆對人,人實當儀,異篇非律。
此但心念,不合向人開别衆作。
但念中。
初釋總标。
故心重吉,如前對首;誤心輕吉,即此心念。
次釋人非。
此是但念,對首成非。
如下,舉類。
忏堕牒覆。
人同對首,罪是異篇,即是事非;輕吉對首,罪雖同聚,人濫上位,故是人非。
餘二心念,别衆并同,莫非開獨;有人依本,并托界分之餘文誡勸,恐入非路也。
次餘二中。
初通釋二法,但示人、非,自餘易解。
有人依本者,對首心念即還對首,衆法心念随有增人。
若至二、三,歸前對首;若至四、五,依本僧法。
約界有無,如非自顯。
下釋誡勸,遮後濫行。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雙有三句,具足一句,即用三單相合曆之,總為七句。
因解小界,泛評律中,須解羯磨。
謂無心領有十九種,十三為情,餘六非情。
因明總标中,無心領者,僧法加彼前無領受心也。
言十三者,七治為七,罪處為八,颠狂九,學家十,覆缽十一,不禮十二,擯沙彌十三。
二義分之:一、解得有用,體是僧故;二、治無日限,理須為解,如學家、沙彌等。
初無心中十三有情為二:初别列諸相;七治,即四羯磨及三舉也。
二下,次約義總分:初義收十法;次義收三法,等取覆缽。
就事有六:大界、戒場、小界、不失衣、淨地、說戒堂,為六功德衣。
雖有日限,事寬濫用,故須舍之。
六、非情中,上列六解,下示德衣同非情故。
據有日限,限滿自失,本不須解,故以濫用通之(昔雲使衆同知,屬有心領者,非)。
又有無心領中十三難,重擯不須解,以非數故。
後二中,十三難人并犯重人,盡形滅擯,不須為解。
有心中受戒須解,緣逼故開,引後戒故,大略如此。
有心中受戒須解,即遇緣舍戒,後得重受,故雲引後也。
文中理須條貫諸緣者,譬若尋條得葉,得葉雖殊,各有依附。
物之在貫,例亦同之。
欲知非相,但尋其本。
下文曉成敗者,又誡勸也。
引佛世者,律雲:作一羯磨,俱作五非,七人共诤,言成不成也。
結勸中。
初釋條貫。
諸緣即百三十四法,如葉如物;七非統攝,如條如貫。
總必攝别,故令尋本。
下下,釋誡勸。
本律四十三雲:爾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法非别衆羯磨。
時衆多僧共诤,或言非法别衆,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别衆,或言法相似别衆,或言法相似和合(此即五非,應是五處評量再作,故雲五處作也),或言羯磨成就,或言不成就(合上為七人也)。
戒壇經雲:佛世執法,猶行五非,豈是不學無知人耶?臨機心境迷忘故也。
就對首中,初舉位明數,其相可知。
對首中,舉位是标,明數即注。
于緣有異者,以非攝之,義則通也。
莫不對人,是足是淨;據法施事,附相乃異。
于緣必如,如義通于對法,故須例解;約相持說有殊,故須委練。
但對總标中,初舉通釋别。
于緣異者,即二十八法是别,七非是通。
莫下,對較通别。
初總舉。
如義下,别釋。
初釋義通。
對法即該二十八也。
約下,次釋相異。
初明人非即受對者,既有重緣,三根非妄,斯即非數,義無同證。
人非犯重中,初文但釋犯重,注雲遮難,即本受不得人,如小年不稱名等,雖遮障戒。
問:自身犯重,合持說不?答:戒從别發,互不相乖。
若不受淨,随相結犯。
如學悔流,審知濁境,自犯重者,不合同作,乍可心念。
若同學悔,界無淨僧,共對無妨。
問中,恐謂不堪為他對證,自加受淨亦不成故。
答中,初明須說。
重雖有犯,餘自成持,本從别發,随别解說。
如下,次簡對首。
自雖犯重,亦須淨境,彼我學悔,無淨方開。
有诃者,诃謂前對證,語使文具,不問住止,俱是人非。
二中,不問住、止者,止即法如,人别不止,人、法俱非。
或對僧、俗者,僧是别位,俗是下流,必對二人,并人非攝。
三中,僧即四人,故雲别位;或對二、三,亦名非法。
就法非中,持脫錯者,脫謂不牒二名,錯謂不順受體,今誦僧祗乖依随相是也。
法非中,不牒二名,即己名、衣名。
能所不辨,或俱或互,皆名非法。
訛錯義多,特舉乖宗,暗斥時用。
就事非中,既是法衣,不容濫染;五色上染,是俗非道,雖持不成,事不應法也。
事非中,且舉色相,求财不如,體量乖法,并是事收。
餘四交絡,非相互現,可知有無。
就衆法對首,言人非者,謂法界内無僧,故開有人,别衆不成舍也。
自然五裡亦須明練,餘界準知。
衆法對首人非中,初科,前明法界,後示自然,且舉蘭若,餘令準知。
人非應法者,所對行穢,體非拔濟。
二中行穢,語通輕重,但使有過,不合受忏。
诃人設诃者,能敗法人,是别衆也。
置止即非,聞诃即止,雖止亦非,即人非也。
若不止者,自是法非。
但以法假人弘,有诃須住,自言我是,聞止故去,去是非法。
随住是如下忍而說,義非獨建,故是法敗也。
三中。
初釋設诃。
能敗法人,即得诃者。
次釋置止,又二。
初明即止。
法是人非,當句所收。
若下,次明不止。
人法兩非,即兼下句。
但以等者,叙非所以。
不忍而說,舉文以示。
法非中舍等三人法,和合僧私,諸法不一,理須分别也。
法非中舍等三者,牒注舍财、忏罪、還衣,人、法和合,謂诃人、不诃僧私,私即是别,忏通三位,如上累明,必應自憶、不憶,更檢看之。
就事非中,犯過如律者,不問大小,過限并犯。
今時悔者,但忏應量;餘不應者,謂是不犯。
論有誠文,小大同染,雖忏不脫;通須淨悔,方免瑕累也。
事非中,且舉長衣以顯非相。
初文不問大小,大即應量犯提,小即不應得吉,過限即十日已外。
今下,斥非。
論即多論,如鈔具引。
非制而忏,如毛、綿等,未是衣相重物,不合舍堕。
小缽本非受淨,正色非受,非離邪求,理非正教,濫貯服用,皆堕。
如斯般事,總是穢染,不合受淨,何得舍忏? 次科。
初别列,為三。
初至舍堕,簡非犯長。
毛、綿不成量,被褥、重物并不開畜。
小缽一句,兼收長、乞,皆非所犯。
正色下三句,簡非離衣。
正色邪求,濫用已犯,故非離宿。
如下,總結。
準知如法可入受淨,方犯長、離。
非疑過分者,謂衣财散落,染淨未分,通将入舍,即過分也。
故律文中,識者忏悔,疑者發露,雖有覆藏,不治日月。
既有明例,無容深約。
三中。
初牒釋。
制教犯忏,并須明識。
懷疑通舍,是為過分。
故下,引證。
疑不許忏。
雖下,舉例。
謂疑罪未決,不算日月。
治覆藏罪,可例有疑,不可謾舍,故雲無容深約。
鈔引律雲:不憶、有疑、不識,并不成覆。
(舊雲犯長覆藏,不同僧殘治日月者,非。
)注中判犯并無知罪,必約學與不學、迷心愚教,斷犯有無。
餘文可知。
就心念中,位列易知。
心念中,位即三法,列即七非。
忏吉羅中,輕重二忏,對與非對,理須知之。
人非相中,對首忏者,如今舍堕牒覆對人,人實當儀,異篇非律。
此但心念,不合向人開别衆作。
但念中。
初釋總标。
故心重吉,如前對首;誤心輕吉,即此心念。
次釋人非。
此是但念,對首成非。
如下,舉類。
忏堕牒覆。
人同對首,罪是異篇,即是事非;輕吉對首,罪雖同聚,人濫上位,故是人非。
餘二心念,别衆并同,莫非開獨;有人依本,并托界分之餘文誡勸,恐入非路也。
次餘二中。
初通釋二法,但示人、非,自餘易解。
有人依本者,對首心念即還對首,衆法心念随有增人。
若至二、三,歸前對首;若至四、五,依本僧法。
約界有無,如非自顯。
下釋誡勸,遮後濫行。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