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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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義說,今次文中。
初舉非數,即僧法羯磨具七非也;佛言已下,各牒随解,不分自别。
一者,非法非毗尼下,正牒初名,注依律文,解其體相也。
一人舉下,至僧。
舉僧者,明人非也。
夫舉法者,能秉是僧,所秉是别,可有相順,得成作業。
别人力弱,不行羯磨;四人乃強,不可治僧。
故能舉之人為非,此人非也。
無僧舉一、二、三人者,以是如故,非中不明也。
次就文解。
第一,人非中,初科。
初點文。
夫下,次釋義。
初叙如法。
别下,次示非法。
注雲乃至者,律列十三句,文舉初後二句,略中間諸句耳。
謂一人具舉四位,二人、三人為頭,具四亦爾(三四成十二句,皆别人辄行羯磨),四人舉四人(此後一句即僧舉僧)。
别人力弱,釋前諸句;四人乃強,釋後一句。
無下,三、點示所無。
十誦雲:若一人擯一人,犯吉羅;若四人擯四人,犯蘭,以作破僧因緣故。
若有多聞、多眷屬者,雖是一人,若治擯者,亦蘭,亦近破僧故。
除同犯同忏,雖複是僧,以一羯磨牒一切僧者得也。
其意可知。
次科。
十誦,初明别擯别;若下,僧擯僧;若有下,僧擯别。
雖是如法,然恐徒衆随師破别,故亦制罪。
上三明制。
除下,示開。
如說戒、白忏,即僧被僧也。
文中一白衆多白下,此約三羯磨,增減互非,即法非也。
法非中,增減可知。
交絡互非者,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說恣;又如白牒結界,羯磨牒出罪之類。
若有病下,明其事非,如上義解,下可知也。
事非指上,即前違中。
二者,非法别衆者,人法俱非也。
白此為彼者,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也。
若牒白四中事,則初非攝。
若就單白作者,僧時到前牒說戒,忍聽後牒自恣也。
未必常有,立法例知。
如今行世,刈草掘地,集衆同作,亦名僧事,望非是同。
第二,釋非法中。
初牒釋。
此約三法當位自互,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
未下,示非相。
不定下,舉世事,即今禅衆用為僧法。
此顯非相,随情訛變,不可收盡。
應來者不來下,三、别衆相也。
别衆中,初文,三業不和,故分三别。
昔解雲:所言诃者,诃前兩别,此非正解,不應增三。
故五分中,上二并同。
此第三雲:羯磨時得诃人,不同而強作者,是名别衆。
十誦上二亦同。
第三雲:現前比丘遮,成遮。
此文義俱同,不煩妄解。
次科。
古謂诃法在衆非别,但诃前二,故列别中。
此下,正斥。
本律增三雲佛言有三種和合,謂應來者來等,反此别衆具三明矣。
故下,引證。
五分十誦但雲遮诃,明判别衆,可證妄解。
第三,非法和合衆;第四,如法别衆。
更互相翻,文相可知。
三四相翻,易故不釋。
第五法相似者,誦文無差,但倒作故;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所收。
第六法相似和合,反上亦同。
五六二、似亦據當法自倒,又不通單白。
第七,诃不止者。
律出其人,不明非體,如法為相,如上明之。
注中人解,取律意耳。
第七标中,律出其人者,但雲得诃人诃故。
前之六種,并依律注,後既阙文,故引人解,即相傳也。
今解此非,位分三别:初、就人辨诃,能诃之人唯是非非;二、就法辨诃,所诃之法通是通非。
後人、法合明者,若非人來诃,去即是是,住即是非;如人來诃,住即是是,去即是非。
其相并如上有人得滿诃中所說。
釋中,初科三位:初、人唯是,即善比丘;二、法通是、非;三、合明中,非人者,即前所簡不得诃人;去、住,即約秉法止、不止也;如人诃者,準前四句,二人得诃,然今且據後善比丘,故下但指第四句耳。
母論雲:應止羯磨者,比丘皆集,但所作非法,衆中持律行淨者說言:此非法非律,是不應作。
即止不作,是名止羯磨。
不應止者,所作如法,無說嫌者,不應止也。
次引文中,母論有二:前明應止,持律行淨,即得诃人說言等者,即诃止之诃;後明不應止,即如法也。
五分雲:若羯磨時得诃人,不同者不成,強作犯吉,隔障诃者不成诃。
五分不同:即心不和,強作犯吉;即诃不止,隔障不成,以非數故。
四分中,約身坐處結小界,為遮诃人界外不成故。
四分,即準小界,反顯同界成诃。
僧祇:若僧作非法羯磨,若有力者遮言:非法,前人兇惡,能為二難,聽作見、不欲。
不得趣爾。
于同意者說言:此非法羯磨,我不忍與見、不欲。
三、說已,不得至四。
此即六和中見不同也。
餘者與如法欲已,舍去。
若非法斷事,不遮,不與欲及不欲者,越毗尼。
若自念言随其業行,如火燒舍,但自救身,得護心相應者,無犯。
僧祗中,初明诃欲;若非下,二、示開制。
初中又三。
初明可遮。
有力,謂具道德者。
前下,二、在衆不欲。
目對心乖,名見不欲。
制不趣爾,須擇同意。
詞須三說,即對三人。
不至四者,恐各成衆,令僧破别。
如鈔引雲當語傍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是也。
此下,疏家點示。
餘下,三、說欲起去。
彼律具雲:若作非法制,應诃令止。
不者,當說如法欲已舍去。
此但意乖,望前為難,故雲餘者。
開制中,初明違制。
不依上三,通得吉羅。
若自下,次明開法。
護他之心,稱實言喻,故曰相應。
次就義張。
文雲攝非盡者,以事則随相,不可窮本;義則依理,從歸有途。
故又述之,各其緻也。
雲單白非相,義同過别。
别謂三十九相,各不相有;同謂四緣成業,不可相無也。
下文可解。
義張總意中。
初科又二。
初釋叙意。
事局義通,蹑前生後,以彰立意。
雲下,釋同别。
不可相有,随法過别也;不可相無,四緣義同也。
指下文者,即餘單白、白二、白四,并類此釋,故雲可解。
今此七名交絡互現,界非不無,攝在事也;離合适時,不可交定也。
次科,前離為四,成十四非;此合為三,止有七非。
前是義門總攝,此欲從文曆句,故雲離合适時等。
交即訓俱。
一、人非中,識、疑兩罪須忏露者,以律正約犯者不得聞故,此人亦望能、所俱非,律雲不得為犯者說故。
界中有别者,即诃不成也。
人非應法者,謂威儀乖越,不順教相故。
次釋非相人。
非中,初釋不忏露,約行明非。
能、所俱非,謂能說、所聞,二俱違律。
界下,次釋别衆非法,約緣明非。
别衆且據口别,餘二準知;非法略舉乖儀,通含足、别。
二、法非中,三人單白者,非法和也;倒錯不了,此法非也;有诃不止,亦是法非,由不止故。
法非三節,對文可解。
三、事非中。
時非正教者,非布薩日,制唯在三,餘為非日也。
有緣須略,略有少多,随前緣緩急而合作法,并乖緣也。
衆具阙者,籌華、燈火不濟時也。
界非聖制,無難别緣,結小界也。
既結說已,又不即解,皆非法也。
事非中。
四時緣具界,并事所收,制唯在三,黑、白兩半,各有三日。
有緣略者,謂八難餘緣,緩則略少,急則略多。
今無緣辄略,或雖有緣,不随緩急,故雲并乖也。
餘有四法,錯互上三,不可頓現,故張網目,收羅盡也。
次示
初舉非數,即僧法羯磨具七非也;佛言已下,各牒随解,不分自别。
一者,非法非毗尼下,正牒初名,注依律文,解其體相也。
一人舉下,至僧。
舉僧者,明人非也。
夫舉法者,能秉是僧,所秉是别,可有相順,得成作業。
别人力弱,不行羯磨;四人乃強,不可治僧。
故能舉之人為非,此人非也。
無僧舉一、二、三人者,以是如故,非中不明也。
次就文解。
第一,人非中,初科。
初點文。
夫下,次釋義。
初叙如法。
别下,次示非法。
注雲乃至者,律列十三句,文舉初後二句,略中間諸句耳。
謂一人具舉四位,二人、三人為頭,具四亦爾(三四成十二句,皆别人辄行羯磨),四人舉四人(此後一句即僧舉僧)。
别人力弱,釋前諸句;四人乃強,釋後一句。
無下,三、點示所無。
十誦雲:若一人擯一人,犯吉羅;若四人擯四人,犯蘭,以作破僧因緣故。
若有多聞、多眷屬者,雖是一人,若治擯者,亦蘭,亦近破僧故。
除同犯同忏,雖複是僧,以一羯磨牒一切僧者得也。
其意可知。
次科。
十誦,初明别擯别;若下,僧擯僧;若有下,僧擯别。
雖是如法,然恐徒衆随師破别,故亦制罪。
上三明制。
除下,示開。
如說戒、白忏,即僧被僧也。
文中一白衆多白下,此約三羯磨,增減互非,即法非也。
法非中,增減可知。
交絡互非者,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說恣;又如白牒結界,羯磨牒出罪之類。
若有病下,明其事非,如上義解,下可知也。
事非指上,即前違中。
二者,非法别衆者,人法俱非也。
白此為彼者,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也。
若牒白四中事,則初非攝。
若就單白作者,僧時到前牒說戒,忍聽後牒自恣也。
未必常有,立法例知。
如今行世,刈草掘地,集衆同作,亦名僧事,望非是同。
第二,釋非法中。
初牒釋。
此約三法當位自互,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
未下,示非相。
不定下,舉世事,即今禅衆用為僧法。
此顯非相,随情訛變,不可收盡。
應來者不來下,三、别衆相也。
别衆中,初文,三業不和,故分三别。
昔解雲:所言诃者,诃前兩别,此非正解,不應增三。
故五分中,上二并同。
此第三雲:羯磨時得诃人,不同而強作者,是名别衆。
十誦上二亦同。
第三雲:現前比丘遮,成遮。
此文義俱同,不煩妄解。
次科。
古謂诃法在衆非别,但诃前二,故列别中。
此下,正斥。
本律增三雲佛言有三種和合,謂應來者來等,反此别衆具三明矣。
故下,引證。
五分十誦但雲遮诃,明判别衆,可證妄解。
第三,非法和合衆;第四,如法别衆。
更互相翻,文相可知。
三四相翻,易故不釋。
第五法相似者,誦文無差,但倒作故;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所收。
第六法相似和合,反上亦同。
五六二、似亦據當法自倒,又不通單白。
第七,诃不止者。
律出其人,不明非體,如法為相,如上明之。
注中人解,取律意耳。
第七标中,律出其人者,但雲得诃人诃故。
前之六種,并依律注,後既阙文,故引人解,即相傳也。
今解此非,位分三别:初、就人辨诃,能诃之人唯是非非;二、就法辨诃,所诃之法通是通非。
後人、法合明者,若非人來诃,去即是是,住即是非;如人來诃,住即是是,去即是非。
其相并如上有人得滿诃中所說。
釋中,初科三位:初、人唯是,即善比丘;二、法通是、非;三、合明中,非人者,即前所簡不得诃人;去、住,即約秉法止、不止也;如人诃者,準前四句,二人得诃,然今且據後善比丘,故下但指第四句耳。
母論雲:應止羯磨者,比丘皆集,但所作非法,衆中持律行淨者說言:此非法非律,是不應作。
即止不作,是名止羯磨。
不應止者,所作如法,無說嫌者,不應止也。
次引文中,母論有二:前明應止,持律行淨,即得诃人說言等者,即诃止之诃;後明不應止,即如法也。
五分雲:若羯磨時得诃人,不同者不成,強作犯吉,隔障诃者不成诃。
五分不同:即心不和,強作犯吉;即诃不止,隔障不成,以非數故。
四分中,約身坐處結小界,為遮诃人界外不成故。
四分,即準小界,反顯同界成诃。
僧祇:若僧作非法羯磨,若有力者遮言:非法,前人兇惡,能為二難,聽作見、不欲。
不得趣爾。
于同意者說言:此非法羯磨,我不忍與見、不欲。
三、說已,不得至四。
此即六和中見不同也。
餘者與如法欲已,舍去。
若非法斷事,不遮,不與欲及不欲者,越毗尼。
若自念言随其業行,如火燒舍,但自救身,得護心相應者,無犯。
僧祗中,初明诃欲;若非下,二、示開制。
初中又三。
初明可遮。
有力,謂具道德者。
前下,二、在衆不欲。
目對心乖,名見不欲。
制不趣爾,須擇同意。
詞須三說,即對三人。
不至四者,恐各成衆,令僧破别。
如鈔引雲當語傍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是也。
此下,疏家點示。
餘下,三、說欲起去。
彼律具雲:若作非法制,應诃令止。
不者,當說如法欲已舍去。
此但意乖,望前為難,故雲餘者。
開制中,初明違制。
不依上三,通得吉羅。
若自下,次明開法。
護他之心,稱實言喻,故曰相應。
次就義張。
文雲攝非盡者,以事則随相,不可窮本;義則依理,從歸有途。
故又述之,各其緻也。
雲單白非相,義同過别。
别謂三十九相,各不相有;同謂四緣成業,不可相無也。
下文可解。
義張總意中。
初科又二。
初釋叙意。
事局義通,蹑前生後,以彰立意。
雲下,釋同别。
不可相有,随法過别也;不可相無,四緣義同也。
指下文者,即餘單白、白二、白四,并類此釋,故雲可解。
今此七名交絡互現,界非不無,攝在事也;離合适時,不可交定也。
次科,前離為四,成十四非;此合為三,止有七非。
前是義門總攝,此欲從文曆句,故雲離合适時等。
交即訓俱。
一、人非中,識、疑兩罪須忏露者,以律正約犯者不得聞故,此人亦望能、所俱非,律雲不得為犯者說故。
界中有别者,即诃不成也。
人非應法者,謂威儀乖越,不順教相故。
次釋非相人。
非中,初釋不忏露,約行明非。
能、所俱非,謂能說、所聞,二俱違律。
界下,次釋别衆非法,約緣明非。
别衆且據口别,餘二準知;非法略舉乖儀,通含足、别。
二、法非中,三人單白者,非法和也;倒錯不了,此法非也;有诃不止,亦是法非,由不止故。
法非三節,對文可解。
三、事非中。
時非正教者,非布薩日,制唯在三,餘為非日也。
有緣須略,略有少多,随前緣緩急而合作法,并乖緣也。
衆具阙者,籌華、燈火不濟時也。
界非聖制,無難别緣,結小界也。
既結說已,又不即解,皆非法也。
事非中。
四時緣具界,并事所收,制唯在三,黑、白兩半,各有三日。
有緣略者,謂八難餘緣,緩則略少,急則略多。
今無緣辄略,或雖有緣,不随緩急,故雲并乖也。
餘有四法,錯互上三,不可頓現,故張網目,收羅盡也。
次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