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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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戒下,後明三體。
二、就相。
如本是難遮,或當舉滅,法報不具等。
當時三業相同,秉法無濫,事從因起,緣是疏微。
但本應務相,僧得作故。
律中,若先言有過,舉衆同知不足,作法不成;受已,方知前法并是。
故律取三根清淨,天通之所不許者,良在斯乎。
相如中。
初文為三。
初列數。
法、報不具,即尼等四人。
當下,次顯如。
因謂所被之心,緣即能秉之境。
相僧,即律所謂相似比丘。
故下,三、引證。
初指律中,即從不持戒和尚受戒四句也。
五分、十誦,并如前引。
故律下,次引滅诤自言治文。
十誦、多論,文亦同此。
天眼是六通之一,故雲天通。
問:如睡、定、狂之徒,體是好人,相入非相。
若約相如,何妨足數?答:事不可也。
今言僧者,弘法之人,通于凡聖,若欲作業,聽說安忍?睡、狂非預,即非能秉,是不足收,可不誡乎? 初問中,初三句領前,下二句正問。
謂此等人,或在衆無乖,準不自言,亦應得足。
答中,初句直判,今下,示意。
聽說、安忍、秉法三能,由此有記,故成善業;睡等無記,故雲非預。
下句令誡,遮後濫用。
問:非數别衆,輕重如何? 次總問中,輕重之言,義含業制。
答:非數有二:一、好人不足,睡、定、語等不攝念故,但犯吉羅,前事不成,故有重業;二、惡人不足,如遮難體,非三根衆,委在僧數内,自他俱重,由實非僧,濫秉法故;若在數外,自重他輕,不應納之,不妨成法也。
答:足數中。
初句總标。
一下,别釋。
初、明好人制輕業重;二、明惡人内外兩别,若論違制,同上俱輕。
文明輕重,并據業耳。
自即惡人,他即衆僧。
若論别衆,亦通凡、聖,唯是好人,損他業重,以同界故,聖或不知,非以不知不名為别;餘外凡夫,具障僧、别,并不成故,體淨應數,失法故輕。
次别衆中。
初通簡所别。
對前通惡,故唯好人。
鈔雲别衆唯據清淨一色,此約不毀四重為言。
由是淨僧無前濫預,但不與同法,故唯損他。
以下,列示别相。
初明聖境。
謂聖人在界,容有不知,不開境想,故亦成别。
餘下,次明凡夫。
但是境淨,僧、别二法皆能障之,故雲具障等。
失法輕者,且示制罪,須知業重。
分别如此,義無不解。
結顯,指上二答,可決前問。
二法是非中又二。
一者、法是; 言體是者,如前集法,約人同法,三階不同,分階就位,九品異等,識鏡通塞,無有滞礙是也。
二、法是非體。
是中,人分三位,法亦三階,故雲約人同法。
三位九品,如上已明。
二者,相是。
依持謹唱,文句分明;增減非相,一不參涉。
聽忍說默,冷然無異;緣本騰結,前後無濫。
并由聲相唱令,徒衆同和,約此業成,故雲相是。
相。
是中,初通明離過。
聽下,别顯綱緣。
上二句明綱,下二句示緣,第二句牒,第四句騰羯磨後結。
并下,結示相。
如 二、就法非非無量故,體相合明五種差别。
法非标中,當體即相,所以合明。
一者,增減,非應作一白,乃作二、三;羯磨亦爾,白二、白四,增減例通。
列釋,初中,單白但有增,二種羯磨通增減。
二、倒作非,即二似法,前明羯磨也。
二中,指二似法:前羯磨,後白。
此據全法互倒,若文句倒,即屬第四。
三、累罪作非,即應作诃責;作诃責已,後乃作擯出等七,覆藏等四,滅诤等七也。
三中,七治、四殘,對數可見。
滅诤七者,謂七滅中憶念、不癡、罪處所三羯磨也。
或可合有三解,并草覆一白,故有七矣。
四、雜倒,非如白中自增減颠倒;羯磨亦爾,不同初非全白重也。
故文雲不如白法作白等,知何不該? 四中,初示相;不下,簡濫;故下,引證。
該謂該收。
五、說不明非,如毗尼母羯磨不成者,或言語不具,前後不次,說不明了等是也。
五中,引論不具、不次、不明,秉唱之非,無出三種。
三事是非者,不過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互合。
如門又二。
就事是中。
初體是。
如情事中,受無緣障,忏非濫疑;非情事中,界相有依,不枉唱說;互合之中,人病衣重。
據實以言,并應聖教,實即體也。
三事是非體是中,曆舉三事,無非據實,實即體者,指出體狀。
二者,相是。
如受須衣、缽,形、法兩具,非是正要;儀、相必須多罪,依篇總牒一悔相中,乃應體須别指等。
餘即類知。
相。
是中,受以衣缽形法為相,法即十戒;忏以所犯多少為相,體即犯之種類。
故須别指餘類,知者非情。
以标限分齊為相,二合即病與衣,當體有相。
就事非中,故亦有二。
言體非者,難障而受,詐癡乞法,無相大界,空指山谷,或有妄結小界,無難辄開,反前是中可以相領。
事體非中。
初明情事。
無下,次明非。
情事無相,謂不豎标相,妄結小界,潛斥古非。
下令反前,即無病、衣輕,二、合非也。
言相非者,形法不具,衣缽非教,小年諸遮,雖過非重,而是戒非,并通事攝。
必改從法,還順相是,不同前體,盡形障故。
餘者例知。
相非中。
初列非相。
必下,簡異。
形可剃除,法容求受,衣缽營辦,小年待滿,前體永定,故特簡之。
餘下,指例。
非情二合,比上以說。
四、違順中,即分為二。
四、五兩門并總論四法 初明其順,則有四種,謂人、法、處、事俱現在前。
即律文中,人現前者,言議往返是;法現前者,所持法斷滅是;處現前者,白二作制限是。
三、法既現前,事無容隐,要唯四現,方成作業。
四中,初明順者,即四緣如法作業成辦也。
引律三現,證前三種能成之緣,以被後一所辦之事。
後明違中,不過有三:一者,有藥無病,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乞治,即事不應法也;二者,有病無藥,如應與诃責,乃作五非等,即法不被事也;三者,病、藥俱有,施不相當,如應作诃責,乃作擯出等,斯則法、事俱違也。
次明違中,引律三句,事、法互違:初即事違于法,二即法違于事,三即事、法俱違,乞治即求忏,五非即上法非中增、減等五。
律文有處以七非中間五種,名五非羯磨,如後自引。
五、總通非相者。
五中,作句總括,通收非相,故曰總通。
約人、法、事、處,單重合曆為十四非:初單曆為四非,二合為六非,又三合為三非,餘總合為一非。
曆句中單列總合,此二可見。
二合六者:一、人法,二、事人,三、人處,四、法事,五、法處,六、事處。
三合為三者:一、人法事,二、人法處,三、法事處(合有人事處為四句,今但雲三,未詳所以)。
以凡起非,不定前後,知非故造,此則可慚;不識入非,不可限約,故以總含望攝為盡。
文中舉其綱紀,餘不出者,可例知之。
述意中。
初明作句。
知非故造,謂學人也。
不識入非,不學人也。
學者知慚,非猶可數;不學愚教,乖謬何窮?所以須句總而括之。
文下,次示文略。
謂律七種,且據大綱,必約句數,收非方盡。
戒下,後明三體。
二、就相。
如本是難遮,或當舉滅,法報不具等。
當時三業相同,秉法無濫,事從因起,緣是疏微。
但本應務相,僧得作故。
律中,若先言有過,舉衆同知不足,作法不成;受已,方知前法并是。
故律取三根清淨,天通之所不許者,良在斯乎。
相如中。
初文為三。
初列數。
法、報不具,即尼等四人。
當下,次顯如。
因謂所被之心,緣即能秉之境。
相僧,即律所謂相似比丘。
故下,三、引證。
初指律中,即從不持戒和尚受戒四句也。
五分、十誦,并如前引。
故律下,次引滅诤自言治文。
十誦、多論,文亦同此。
天眼是六通之一,故雲天通。
問:如睡、定、狂之徒,體是好人,相入非相。
若約相如,何妨足數?答:事不可也。
今言僧者,弘法之人,通于凡聖,若欲作業,聽說安忍?睡、狂非預,即非能秉,是不足收,可不誡乎? 初問中,初三句領前,下二句正問。
謂此等人,或在衆無乖,準不自言,亦應得足。
答中,初句直判,今下,示意。
聽說、安忍、秉法三能,由此有記,故成善業;睡等無記,故雲非預。
下句令誡,遮後濫用。
問:非數别衆,輕重如何? 次總問中,輕重之言,義含業制。
答:非數有二:一、好人不足,睡、定、語等不攝念故,但犯吉羅,前事不成,故有重業;二、惡人不足,如遮難體,非三根衆,委在僧數内,自他俱重,由實非僧,濫秉法故;若在數外,自重他輕,不應納之,不妨成法也。
答:足數中。
初句總标。
一下,别釋。
初、明好人制輕業重;二、明惡人内外兩别,若論違制,同上俱輕。
文明輕重,并據業耳。
自即惡人,他即衆僧。
若論别衆,亦通凡、聖,唯是好人,損他業重,以同界故,聖或不知,非以不知不名為别;餘外凡夫,具障僧、别,并不成故,體淨應數,失法故輕。
次别衆中。
初通簡所别。
對前通惡,故唯好人。
鈔雲别衆唯據清淨一色,此約不毀四重為言。
由是淨僧無前濫預,但不與同法,故唯損他。
以下,列示别相。
初明聖境。
謂聖人在界,容有不知,不開境想,故亦成别。
餘下,次明凡夫。
但是境淨,僧、别二法皆能障之,故雲具障等。
失法輕者,且示制罪,須知業重。
分别如此,義無不解。
結顯,指上二答,可決前問。
二法是非中又二。
一者、法是; 言體是者,如前集法,約人同法,三階不同,分階就位,九品異等,識鏡通塞,無有滞礙是也。
二、法是非體。
是中,人分三位,法亦三階,故雲約人同法。
三位九品,如上已明。
二者,相是。
依持謹唱,文句分明;增減非相,一不參涉。
聽忍說默,冷然無異;緣本騰結,前後無濫。
并由聲相唱令,徒衆同和,約此業成,故雲相是。
相。
是中,初通明離過。
聽下,别顯綱緣。
上二句明綱,下二句示緣,第二句牒,第四句騰羯磨後結。
并下,結示相。
如 二、就法非非無量故,體相合明五種差别。
法非标中,當體即相,所以合明。
一者,增減,非應作一白,乃作二、三;羯磨亦爾,白二、白四,增減例通。
列釋,初中,單白但有增,二種羯磨通增減。
二、倒作非,即二似法,前明羯磨也。
二中,指二似法:前羯磨,後白。
此據全法互倒,若文句倒,即屬第四。
三、累罪作非,即應作诃責;作诃責已,後乃作擯出等七,覆藏等四,滅诤等七也。
三中,七治、四殘,對數可見。
滅诤七者,謂七滅中憶念、不癡、罪處所三羯磨也。
或可合有三解,并草覆一白,故有七矣。
四、雜倒,非如白中自增減颠倒;羯磨亦爾,不同初非全白重也。
故文雲不如白法作白等,知何不該? 四中,初示相;不下,簡濫;故下,引證。
該謂該收。
五、說不明非,如毗尼母羯磨不成者,或言語不具,前後不次,說不明了等是也。
五中,引論不具、不次、不明,秉唱之非,無出三種。
三事是非者,不過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互合。
如門又二。
就事是中。
初體是。
如情事中,受無緣障,忏非濫疑;非情事中,界相有依,不枉唱說;互合之中,人病衣重。
據實以言,并應聖教,實即體也。
三事是非體是中,曆舉三事,無非據實,實即體者,指出體狀。
二者,相是。
如受須衣、缽,形、法兩具,非是正要;儀、相必須多罪,依篇總牒一悔相中,乃應體須别指等。
餘即類知。
相。
是中,受以衣缽形法為相,法即十戒;忏以所犯多少為相,體即犯之種類。
故須别指餘類,知者非情。
以标限分齊為相,二合即病與衣,當體有相。
就事非中,故亦有二。
言體非者,難障而受,詐癡乞法,無相大界,空指山谷,或有妄結小界,無難辄開,反前是中可以相領。
事體非中。
初明情事。
無下,次明非。
情事無相,謂不豎标相,妄結小界,潛斥古非。
下令反前,即無病、衣輕,二、合非也。
言相非者,形法不具,衣缽非教,小年諸遮,雖過非重,而是戒非,并通事攝。
必改從法,還順相是,不同前體,盡形障故。
餘者例知。
相非中。
初列非相。
必下,簡異。
形可剃除,法容求受,衣缽營辦,小年待滿,前體永定,故特簡之。
餘下,指例。
非情二合,比上以說。
四、違順中,即分為二。
四、五兩門并總論四法 初明其順,則有四種,謂人、法、處、事俱現在前。
即律文中,人現前者,言議往返是;法現前者,所持法斷滅是;處現前者,白二作制限是。
三、法既現前,事無容隐,要唯四現,方成作業。
四中,初明順者,即四緣如法作業成辦也。
引律三現,證前三種能成之緣,以被後一所辦之事。
後明違中,不過有三:一者,有藥無病,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乞治,即事不應法也;二者,有病無藥,如應與诃責,乃作五非等,即法不被事也;三者,病、藥俱有,施不相當,如應作诃責,乃作擯出等,斯則法、事俱違也。
次明違中,引律三句,事、法互違:初即事違于法,二即法違于事,三即事、法俱違,乞治即求忏,五非即上法非中增、減等五。
律文有處以七非中間五種,名五非羯磨,如後自引。
五、總通非相者。
五中,作句總括,通收非相,故曰總通。
約人、法、事、處,單重合曆為十四非:初單曆為四非,二合為六非,又三合為三非,餘總合為一非。
曆句中單列總合,此二可見。
二合六者:一、人法,二、事人,三、人處,四、法事,五、法處,六、事處。
三合為三者:一、人法事,二、人法處,三、法事處(合有人事處為四句,今但雲三,未詳所以)。
以凡起非,不定前後,知非故造,此則可慚;不識入非,不可限約,故以總含望攝為盡。
文中舉其綱紀,餘不出者,可例知之。
述意中。
初明作句。
知非故造,謂學人也。
不識入非,不學人也。
學者知慚,非猶可數;不學愚教,乖謬何窮?所以須句總而括之。
文下,次示文略。
謂律七種,且據大綱,必約句數,收非方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