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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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诃者诃,是口業;并不善色聲為體。
又如非法和中,應來者來,及應诃者不诃,此善身口業色聲也。
然作非法及似法故,入非法中;若望同和,義非惡也。
次科,初示初非。
以無别衆,故判善性。
縱即是任。
如下,明第二非。
即以别衆為不善性,準須更收,第四、第五皆别衆故。
又如下,示第三非。
準下,雙結,明兼第六。
唯第七非,文中不收。
若望如法羯磨,即善色聲;若望得诃人诃,即不善聲。
義兼善惡,不可一判。
故知七非通三性,而作非法業故。
此業為集故,能感不善果也。
反此七非,便成如法作業,終是集谛,是非俱離為要也。
三中。
初結非法。
據前但收善惡二性,然皆出昏情,無非無記,故通三也。
業是集因,故能感果。
反下,示如法。
集是世間因,通含善惡。
如雖是善,不了成滞,非出離因,故亦須離。
此言離者,非謂舍棄,兀爾不為。
執舍為離,離還成執。
若乃達名字性離,了諸行緣生,祇此有為,無非實際。
豈唯作法,奉戒亦然;豈唯奉戒,萬行亦然。
故淨名雲:能如此者,是名奉律。
故知能持無慧,但是集因;有慧不持,終歸魔業。
此勉持者,更加勝進,非謂抑善使不為也。
思之。
二、總别者。
若以名體收總、别,則律本體相,七非皆别。
何以知之?如初非中,雖明人、法、事非,不明二似;餘人、事等,含非不盡,不可言總。
二、分總别。
據名體中,初以義定。
名即文标七名,體即名下注釋。
何下,引示。
初非注中列人、法、事,與下六種列相全别,故知各立不可相收。
若以名收,初總下别,故非法相不出三緣。
初非之中攝人、事非,故律文中或法不稱事,事不應法,或事法俱互,皆号非法、非毗尼也,故知總矣。
下之六非,單舉人、法一位,交絡互非,當局可知。
非别,何也? 次約名中,初義判。
故下,引示,又二。
初明總相。
三緣即人、法、事。
初非當體是法而攝人、事,仍引律證,顯上三緣通号二非。
後之六種不出人、法,通是二非,皆歸初攝,故為總矣。
法不稱事等,即對注中有病無藥等三句也。
下下,二、明别相,對文可尋。
三、體有無者,此門就律釋文,故須今不出之,疑未達理,故略舉之。
三、體有無中,初科。
律列七非,第七一種獨不顯相,諸師異說,律疏須明。
今此所存,意如文顯。
有人言:此之七非,前六律出名體,第七有名無體,體謂列其非相也。
他釋中,初解第七,律但标名,故雲無體;注中顯相,乃取人解,非律有之。
有人言:名體具于七非,但人不能出也。
前六如文。
第七體者,六非之外,應乞不乞,文句增減;若诃不止,第七非體。
次解:初斥前解;前下,示所立。
不乞是事非,增減即法非。
此二,前六不出,義歸第七也。
有人言:前約非法明體,今此第七就如法明體。
法須人弘,評忍聽可,召說即诃;義須止唱,相诃不止,即其體也。
三中,秉唱無謬,因诃号非,故以如法為體。
有人言:前六有非,應诃、不诃,皆六收之。
或有诃者,即第七攝。
如非法别、非法和,約法非同,莫不白此事為彼事作,故但配人。
和、别即分二非,此亦爾也。
故知诃時通含是、非。
自六非外,但不應法诃止,即如不止為非。
四中,初科。
初立義。
如下,舉例。
二、三兩種,非法是同,人分兩異;例今前後,有非是同,呵不呵别。
故下,結示體相,如非不定。
問:诃不止非,與得诃人诃,有何别耶?答:約人明诃,情不同故,成别衆也;約法不止,欲同詳秉,故入法非。
又雲:别衆诃者,诃于事故;诃法不止,謂人、法、處等。
揀濫中,前非法、别等,皆有得诃人诃,故須簡别。
答中兩釋。
初約人、法分。
前成别衆,後成非法,欲同詳秉,顯人、如也。
又下,次約四緣判。
上諸解者,但分為二,疑未當也。
今解無問。
情涉違順,緣通是非,德人吐辭,義須依住。
住則是别,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
餘就文重解。
今義中,初斥諸解。
然此七非,體相各立,那得相對但分二耶?誠為未當,不足疑矣。
(舊雲取第二師者,非。
)次示今義。
情即屬人,緣收事處。
住即是止,由是得诃、人诃,故止、不止皆成别衆。
然止順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不止違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别。
此之兩相,即非體矣。
(今講律者,皆言心乖故呵,呵成别衆;心同故呵,呵成法非。
此傳古義,不見此文。
) 第四門,攝是非相。
然是非之緣,依情而起,想見紛馳,何由限約?且約緣數,以位束之,為慧解之由途,顯行事之通塞耳。
就分為五:一、人是非,二、法是非,三、事是非,四、明違順,五、明通雜,并是前義。
但為散落不聚,緻相難顯,今以義收,相比而攝。
四、攝非相。
初叙意中。
紛馳,謂雜亂也。
緣數,即下人、法、事等。
慧解行事,目足相須,一不可缺。
就下,分章。
并下,點示。
就初人中,是非為二。
約前人非,體相分二。
言體非者,如尼等四人、十三難、二滅之徒,體是非數,不合僧收。
三舉亦然,戒同治隔,不比難者,本無戒故。
二滅戒存,行缺一生;舉法少時,解竟複本。
初人是非體非中,初通列諸相;三下,别示三舉,對上難滅,簡示不同。
二者,相非。
戒體純具,緣相少乖,或别衆收,或非數攝,且約三業,辨相乖僧。
一、身心别露,在尋外覆,離見聞隔障互離等,及應來不來,應欲不欲。
相非中,初身心别,即收九種。
二、身心集口别,應诃者诃。
三、心口集身别,如同在僧中,坐立不等,背面乖相。
二三可解。
四、三業相通而名不集,并入非中。
四中,标雲三業相通,謂外相通僧也。
如狂等三人,睡定中邊,癡鈍不了,如上非數,斯類最多。
雖初身集,心無非欲,口默不诃,三業未開,俱遊舍性,是非不知,實乖相務。
以羯磨文雲:大德僧聽!誡其身也;諸長老忍,勸其心也;不忍者說,動其口也。
斯等兀爾,識無行路,言聲激對,非複情通。
法假僧弘,相乖僧體,不應六和,又乖四準。
釋中,初科。
初列相。
且舉七人,餘指如上,即愦亂、啞、聾、重病等類。
雖下,次顯意。
初叙三業,雖順而乖。
開即是明,舍性即無記。
以下,次舉羯磨,顯其非用。
兀爾,昏塞之貌。
六和則具兼德用,四僧則必簡解能,故須解行雙全,呵足俱得。
今既昏庸,故乖斯二。
僧有四位,攝法軌定,故雲四準。
或三業雖明,而見心有異,如諸部等,同界别法,并兩通成,俱非相也。
次科,即部别異見,兩不相足,如上說也。
就人如中,體、相為二。
初體是者,謂善比丘具六和相,同住現前:一、應來者,來身集也。
不妨诃制,而心不集。
故律雲:見作如法,而心不同,但應默然,是名如法。
二、應欲與欲,口、心集也。
三、得诃不诃,單口集也。
戒、見利同,豈非僧也? 次明人如體。
是中,初通示;一下,列顯。
前列三和。
初身集中,由相順心乖,得成法事,故特示之,文如向
又如非法和中,應來者來,及應诃者不诃,此善身口業色聲也。
然作非法及似法故,入非法中;若望同和,義非惡也。
次科,初示初非。
以無别衆,故判善性。
縱即是任。
如下,明第二非。
即以别衆為不善性,準須更收,第四、第五皆别衆故。
又如下,示第三非。
準下,雙結,明兼第六。
唯第七非,文中不收。
若望如法羯磨,即善色聲;若望得诃人诃,即不善聲。
義兼善惡,不可一判。
故知七非通三性,而作非法業故。
此業為集故,能感不善果也。
反此七非,便成如法作業,終是集谛,是非俱離為要也。
三中。
初結非法。
據前但收善惡二性,然皆出昏情,無非無記,故通三也。
業是集因,故能感果。
反下,示如法。
集是世間因,通含善惡。
如雖是善,不了成滞,非出離因,故亦須離。
此言離者,非謂舍棄,兀爾不為。
執舍為離,離還成執。
若乃達名字性離,了諸行緣生,祇此有為,無非實際。
豈唯作法,奉戒亦然;豈唯奉戒,萬行亦然。
故淨名雲:能如此者,是名奉律。
故知能持無慧,但是集因;有慧不持,終歸魔業。
此勉持者,更加勝進,非謂抑善使不為也。
思之。
二、總别者。
若以名體收總、别,則律本體相,七非皆别。
何以知之?如初非中,雖明人、法、事非,不明二似;餘人、事等,含非不盡,不可言總。
二、分總别。
據名體中,初以義定。
名即文标七名,體即名下注釋。
何下,引示。
初非注中列人、法、事,與下六種列相全别,故知各立不可相收。
若以名收,初總下别,故非法相不出三緣。
初非之中攝人、事非,故律文中或法不稱事,事不應法,或事法俱互,皆号非法、非毗尼也,故知總矣。
下之六非,單舉人、法一位,交絡互非,當局可知。
非别,何也? 次約名中,初義判。
故下,引示,又二。
初明總相。
三緣即人、法、事。
初非當體是法而攝人、事,仍引律證,顯上三緣通号二非。
後之六種不出人、法,通是二非,皆歸初攝,故為總矣。
法不稱事等,即對注中有病無藥等三句也。
下下,二、明别相,對文可尋。
三、體有無者,此門就律釋文,故須今不出之,疑未達理,故略舉之。
三、體有無中,初科。
律列七非,第七一種獨不顯相,諸師異說,律疏須明。
今此所存,意如文顯。
有人言:此之七非,前六律出名體,第七有名無體,體謂列其非相也。
他釋中,初解第七,律但标名,故雲無體;注中顯相,乃取人解,非律有之。
有人言:名體具于七非,但人不能出也。
前六如文。
第七體者,六非之外,應乞不乞,文句增減;若诃不止,第七非體。
次解:初斥前解;前下,示所立。
不乞是事非,增減即法非。
此二,前六不出,義歸第七也。
有人言:前約非法明體,今此第七就如法明體。
法須人弘,評忍聽可,召說即诃;義須止唱,相诃不止,即其體也。
三中,秉唱無謬,因诃号非,故以如法為體。
有人言:前六有非,應诃、不诃,皆六收之。
或有诃者,即第七攝。
如非法别、非法和,約法非同,莫不白此事為彼事作,故但配人。
和、别即分二非,此亦爾也。
故知诃時通含是、非。
自六非外,但不應法诃止,即如不止為非。
四中,初科。
初立義。
如下,舉例。
二、三兩種,非法是同,人分兩異;例今前後,有非是同,呵不呵别。
故下,結示體相,如非不定。
問:诃不止非,與得诃人诃,有何别耶?答:約人明诃,情不同故,成别衆也;約法不止,欲同詳秉,故入法非。
又雲:别衆诃者,诃于事故;诃法不止,謂人、法、處等。
揀濫中,前非法、别等,皆有得诃人诃,故須簡别。
答中兩釋。
初約人、法分。
前成别衆,後成非法,欲同詳秉,顯人、如也。
又下,次約四緣判。
上諸解者,但分為二,疑未當也。
今解無問。
情涉違順,緣通是非,德人吐辭,義須依住。
住則是别,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
餘就文重解。
今義中,初斥諸解。
然此七非,體相各立,那得相對但分二耶?誠為未當,不足疑矣。
(舊雲取第二師者,非。
)次示今義。
情即屬人,緣收事處。
住即是止,由是得诃、人诃,故止、不止皆成别衆。
然止順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不止違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别。
此之兩相,即非體矣。
(今講律者,皆言心乖故呵,呵成别衆;心同故呵,呵成法非。
此傳古義,不見此文。
) 第四門,攝是非相。
然是非之緣,依情而起,想見紛馳,何由限約?且約緣數,以位束之,為慧解之由途,顯行事之通塞耳。
就分為五:一、人是非,二、法是非,三、事是非,四、明違順,五、明通雜,并是前義。
但為散落不聚,緻相難顯,今以義收,相比而攝。
四、攝非相。
初叙意中。
紛馳,謂雜亂也。
緣數,即下人、法、事等。
慧解行事,目足相須,一不可缺。
就下,分章。
并下,點示。
就初人中,是非為二。
約前人非,體相分二。
言體非者,如尼等四人、十三難、二滅之徒,體是非數,不合僧收。
三舉亦然,戒同治隔,不比難者,本無戒故。
二滅戒存,行缺一生;舉法少時,解竟複本。
初人是非體非中,初通列諸相;三下,别示三舉,對上難滅,簡示不同。
二者,相非。
戒體純具,緣相少乖,或别衆收,或非數攝,且約三業,辨相乖僧。
一、身心别露,在尋外覆,離見聞隔障互離等,及應來不來,應欲不欲。
相非中,初身心别,即收九種。
二、身心集口别,應诃者诃。
三、心口集身别,如同在僧中,坐立不等,背面乖相。
二三可解。
四、三業相通而名不集,并入非中。
四中,标雲三業相通,謂外相通僧也。
如狂等三人,睡定中邊,癡鈍不了,如上非數,斯類最多。
雖初身集,心無非欲,口默不诃,三業未開,俱遊舍性,是非不知,實乖相務。
以羯磨文雲:大德僧聽!誡其身也;諸長老忍,勸其心也;不忍者說,動其口也。
斯等兀爾,識無行路,言聲激對,非複情通。
法假僧弘,相乖僧體,不應六和,又乖四準。
釋中,初科。
初列相。
且舉七人,餘指如上,即愦亂、啞、聾、重病等類。
雖下,次顯意。
初叙三業,雖順而乖。
開即是明,舍性即無記。
以下,次舉羯磨,顯其非用。
兀爾,昏塞之貌。
六和則具兼德用,四僧則必簡解能,故須解行雙全,呵足俱得。
今既昏庸,故乖斯二。
僧有四位,攝法軌定,故雲四準。
或三業雖明,而見心有異,如諸部等,同界别法,并兩通成,俱非相也。
次科,即部别異見,兩不相足,如上說也。
就人如中,體、相為二。
初體是者,謂善比丘具六和相,同住現前:一、應來者,來身集也。
不妨诃制,而心不集。
故律雲:見作如法,而心不同,但應默然,是名如法。
二、應欲與欲,口、心集也。
三、得诃不诃,單口集也。
戒、見利同,豈非僧也? 次明人如體。
是中,初通示;一下,列顯。
前列三和。
初身集中,由相順心乖,得成法事,故特示之,文如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