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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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不應法者,非足數收;餘同法者,義須盡集。
今既不來,必有所以,故次第七欲清淨緣。
先以義分五門料簡:初、制意釋名體門,二、定緣是非門,三、作法成壞門,四、持說應緣門,五、雜相分别門。
第七、欲法中,義門有五,下文自點。
今先對文:從初律雲至清淨,是第一門;從于中至結界一法,即第二門;從有五種至清淨亦得,即第三門;從二、明受欲下,至餘詞同上,并第四門;從佛言若受欲下,盡末文,并第五門。
就文分三,如文自别。
義立如此,引義從文,又分三别:從初至衆多比丘與欲清淨來,明與欲法;二、受欲者命過已下,明持欲成不相;三、不得趣爾與欲下,明說欲相。
初又分三:初、清淨來,明制意;二、若有佛僧事下,明開緣;三、五種欲下,作法成壞。
初門分三,如門所列。
與欲制意中,标雲如門者,即前義門第一,含三科也(昔雲與、受、說三者,非)。
言制意者,凡僧事要務,和合為宗,乖此作業,必不成濟。
然則形居世累,事難通允,制其身口,容可從緣,若不開心,教則太局。
故大聖知時,随前法緣,緩急相濟,彼我齊舉,通心達僧,便成遂事,意如此矣。
制意中,初叙僧事。
然下,次明欲法,又二:初叙機緣;故下,次明立教。
緩制身口,急開心欲,彼是僧事,我即欲緣。
釋欲名者,以希須為義,如世色聲,名為欲等。
今以僧務同遵,義無乖異,思得詳集,如濟獲舟。
但以事違,無由自達,故遣緻心,名為欲也。
故伽論雲:所言欲者,所作事樂,随喜共同,如法僧事。
故十誦雲欲名發心,如法僧事,随法與欲故也。
釋名中。
初通示名義。
希須謂心有所望,舉世五欲,證名彌顯。
今下,次别叙欲法。
僧務是所欲,思集即能欲,水濟獲船,喻其情狀,事違即欲緣。
下引二文,具含能所,顯上所釋,并有明據。
釋:欲體者,有多種。
從法以言,謂想欲等,如雜心通中說也。
從相以論,色聲為體,或動其身色,或動其聲相也。
從事以論,則有兩種事:一、單僧須者,如受、忏二法等,别人不預,故僧須之;二、互須者,如說、恣等,至期必說,說必在僧,若不求覓,僧便有罪,必私逃叛,遠出亦犯。
是知俱須也。
出體中有三。
初想欲者,想是連引,正取欲心以為今體。
須知兩别,不可相混。
言從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攝。
下指雜心。
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
論:問曰:雲何心法等聚?答曰:想欲及觸慧,念思與解脫,憶定及與受,此說心等聚。
(想、欲、觸、慧、念、思、脫、憶、定、受十,并心聚攝。
)論自解雲:想者,于境界取像貌;欲者,于緣欲受也。
(謂于所緣,心欲領受。
)次色聲中,如注五種現相動色,餘四動聲,廣說具儀,即兼二種。
三從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種,即僧、私二事。
私事,則秉法之僧須我成法;僧事,則彼此同制,僧、别相須。
不求有罪,明僧須也;私逃亦犯,明别須也。
上三明體,初是能欲,後是所欲。
中即欲法。
文中不來者,說欲清淨,此即制開之本也。
三、牒釋中,制其必說,開其不來,故雲制開之本。
文雲于中有三,謂與、受、說下,即第二門緣如、非義。
就分為二:一、緣如、非,二、定開制。
二、開緣标分中,舉起義科,攝文分齊。
初中。
佛法事下,辯緣開也。
大途橫絕,有犯戒事,無如法緣而與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别。
僧事清淨,理不容濫,無心至尚,豈是欣欲?故有說者,更招妄語。
當律開緣,如文有五。
下文衣緣者,乃非佛制,比丘受行,理亦通準。
僧祇雲:說戒不來者,蘭。
若為衣、缽、王、賊、禁閉、守房等緣,是開欲也。
緣。
如非中。
初叙立所以。
大途,謂欲法大意。
絕即是斷。
不成是别者,己欲非法,僧事别衆。
無心至尚,謂于僧法無崇尚之心,而濫委他緣,辄爾送欲,豈是欣慕希須耶?說招妄語者,以不欲言欲,違心故犯。
鈔雲:令他傳此,對衆而說,一一人邊皆波逸提。
所傳之人知而為告,結犯亦然。
當下,引示緣相。
四分六緣下文,即六群作衣,僧喚與欲。
僧作法已,六群後悔,佛制犯提。
僧既受行,故知如法。
欲法出布薩犍度,作衣出戒本。
計非下文,未詳何意。
僧祇三緣,今通準用。
二、定開制中。
以欲之所在,必緣僧務,自然薄弱,力所不勝。
唯除結界者,自然開衆務。
其唯結界,一解如上。
又雲:界須制限,自結開欲,終不識委,故須通集也。
次定開制。
注雲:并聽與欲是開,唯除結界是制。
文但叙制,餘開可知。
(舊雲自然開結界者,非。
)初叙制意。
由不勝僧事,故不許傳欲。
唯除下,次牒文釋,即顯律中不開所以。
此有二釋:一解如上,即前所叙自然薄弱等;次解可會,準結界中有三解:初雲結界衆同之本,理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末,并依後起;下二同此。
三、五種與欲下,即第三門作法成壞。
就分為三:初、顯法,二、是非,三、正作。
三、成壞中,标分文義兩門,科語不别。
初五種者,四略一廣,略則唯重,廣通輕重也。
就五又二,四口說也。
若現身者,是一後開故。
五分:病重不能口說,聽身與欲;若舉手、舉眼、搖頭,得成。
顯法中二:初約廣略分,而雲輕重,據病為言;就下,次約身口分,下引五分别證身相。
搖頭謂點頭,示與相也。
二、是非法中,若不現相,反身一也;若不口說,反口四也。
文中更與餘者,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法方詣故也。
欲與清淨俱者,以礙僧事,律本前緣,二途别說,後令合也。
是非中三:初釋非相,次釋再與。
前非法者,蹑上二反也。
能與違法,所傳暗教,二并背儀,故須别與也。
三、釋合傳。
律中,初令說戒傳清淨,羯磨傳欲。
因說戒時,羯磨事起,不傳欲來,妨僧法事,佛令合傳。
就正加法中,律雲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故裁出也。
正作中,初科,如前引律,但雲廣說,而無詞句比轉欲者,文如後引,此中但取前後四句,故雲裁出。
文中分四:初、告前憶持,二、自言名号,三、牒所為事,四、正陳心本。
所以不稱病等緣者,律無文也。
稱者,人言不足承用,送心達僧,未勞陳說,如忘名類,但述衆多可知也。
次科不稱緣中,初徴。
律下,答。
初句正示。
稱下,斥非。
铠師羯磨,牒緣入法。
鈔中轉欲,猶循古本,準今例削。
送下,顯理。
如下,舉例,文見下注。
言如法事,簡非法事,律中本為事說欲及僧中事起,非是所欲之事,以礙僧務,但言如法随時事起,皆應羯磨故也。
二中,初釋文相。
簡非法者,如律媒嫁淨人等。
律下,示本緣。
為事說者,如雲為受忏事與欲等。
既礙僧事,故佛制斷,俱雲如法随事皆應。
言欲清淨者,有人言: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
如僧祗中,時集與清淨,非時集與欲,四分合之,為妨當時作法也。
今解雲: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
三中。
初引古解,執律廢教。
僧祇正文,說戒有限,故雲時集;餘法不定,名非時集。
四分下,次明今釋。
初示所據。
鈔雲:今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廢教。
今下,釋義。
即約心行以分兩别:欲而非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别衆。
故須兩具,方成僧法。
僧體假用,名實互舉。
一說便止者,律無結數。
三一之言,準上下文,加三法處,文中自明。
一說直成,更無結約。
今以一說為定,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隐,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有人依五分僧祇,不三說者不成說,欲以為詳審必準,亦任以四分無文制之。
釋注一說中,初示今判。
律中,三歸白四,後并結雲第二、第三亦如是等,故雲文中自明。
即顯無結約者,止一說耳。
衆下,舉例。
不憶名姓,但雲衆多,亦成說欲。
又準下文,若忘不說,故隐不說,并名欲到。
故知但取通意,不必徒煩。
有下,點異執。
彼據他律以決四分,必下是縱,無大害故;以下是奪,乖本宗故。
鈔雲不須雲雲,取他外部是也。
文中能憶姓相名類随多少者,今此四分與十誦同,座上人少,說欲者多,開之。
如斷诤中取諸人欲,智者屏量等也。
十誦中,一界四處,展轉與欲不同,五分欲少現多也。
不能記名雲衆多者,取心而已,開從本欲;必能持記,義依聲教。
次憶忘中二。
初釋能憶。
四分斷诤,簡集智人屏處評量,餘不
今既不來,必有所以,故次第七欲清淨緣。
先以義分五門料簡:初、制意釋名體門,二、定緣是非門,三、作法成壞門,四、持說應緣門,五、雜相分别門。
第七、欲法中,義門有五,下文自點。
今先對文:從初律雲至清淨,是第一門;從于中至結界一法,即第二門;從有五種至清淨亦得,即第三門;從二、明受欲下,至餘詞同上,并第四門;從佛言若受欲下,盡末文,并第五門。
就文分三,如文自别。
義立如此,引義從文,又分三别:從初至衆多比丘與欲清淨來,明與欲法;二、受欲者命過已下,明持欲成不相;三、不得趣爾與欲下,明說欲相。
初又分三:初、清淨來,明制意;二、若有佛僧事下,明開緣;三、五種欲下,作法成壞。
初門分三,如門所列。
與欲制意中,标雲如門者,即前義門第一,含三科也(昔雲與、受、說三者,非)。
言制意者,凡僧事要務,和合為宗,乖此作業,必不成濟。
然則形居世累,事難通允,制其身口,容可從緣,若不開心,教則太局。
故大聖知時,随前法緣,緩急相濟,彼我齊舉,通心達僧,便成遂事,意如此矣。
制意中,初叙僧事。
然下,次明欲法,又二:初叙機緣;故下,次明立教。
緩制身口,急開心欲,彼是僧事,我即欲緣。
釋欲名者,以希須為義,如世色聲,名為欲等。
今以僧務同遵,義無乖異,思得詳集,如濟獲舟。
但以事違,無由自達,故遣緻心,名為欲也。
故伽論雲:所言欲者,所作事樂,随喜共同,如法僧事。
故十誦雲欲名發心,如法僧事,随法與欲故也。
釋名中。
初通示名義。
希須謂心有所望,舉世五欲,證名彌顯。
今下,次别叙欲法。
僧務是所欲,思集即能欲,水濟獲船,喻其情狀,事違即欲緣。
下引二文,具含能所,顯上所釋,并有明據。
釋:欲體者,有多種。
從法以言,謂想欲等,如雜心通中說也。
從相以論,色聲為體,或動其身色,或動其聲相也。
從事以論,則有兩種事:一、單僧須者,如受、忏二法等,别人不預,故僧須之;二、互須者,如說、恣等,至期必說,說必在僧,若不求覓,僧便有罪,必私逃叛,遠出亦犯。
是知俱須也。
出體中有三。
初想欲者,想是連引,正取欲心以為今體。
須知兩别,不可相混。
言從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攝。
下指雜心。
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
論:問曰:雲何心法等聚?答曰:想欲及觸慧,念思與解脫,憶定及與受,此說心等聚。
(想、欲、觸、慧、念、思、脫、憶、定、受十,并心聚攝。
)論自解雲:想者,于境界取像貌;欲者,于緣欲受也。
(謂于所緣,心欲領受。
)次色聲中,如注五種現相動色,餘四動聲,廣說具儀,即兼二種。
三從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種,即僧、私二事。
私事,則秉法之僧須我成法;僧事,則彼此同制,僧、别相須。
不求有罪,明僧須也;私逃亦犯,明别須也。
上三明體,初是能欲,後是所欲。
中即欲法。
文中不來者,說欲清淨,此即制開之本也。
三、牒釋中,制其必說,開其不來,故雲制開之本。
文雲于中有三,謂與、受、說下,即第二門緣如、非義。
就分為二:一、緣如、非,二、定開制。
二、開緣标分中,舉起義科,攝文分齊。
初中。
佛法事下,辯緣開也。
大途橫絕,有犯戒事,無如法緣而與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别。
僧事清淨,理不容濫,無心至尚,豈是欣欲?故有說者,更招妄語。
當律開緣,如文有五。
下文衣緣者,乃非佛制,比丘受行,理亦通準。
僧祇雲:說戒不來者,蘭。
若為衣、缽、王、賊、禁閉、守房等緣,是開欲也。
緣。
如非中。
初叙立所以。
大途,謂欲法大意。
絕即是斷。
不成是别者,己欲非法,僧事别衆。
無心至尚,謂于僧法無崇尚之心,而濫委他緣,辄爾送欲,豈是欣慕希須耶?說招妄語者,以不欲言欲,違心故犯。
鈔雲:令他傳此,對衆而說,一一人邊皆波逸提。
所傳之人知而為告,結犯亦然。
當下,引示緣相。
四分六緣下文,即六群作衣,僧喚與欲。
僧作法已,六群後悔,佛制犯提。
僧既受行,故知如法。
欲法出布薩犍度,作衣出戒本。
計非下文,未詳何意。
僧祇三緣,今通準用。
二、定開制中。
以欲之所在,必緣僧務,自然薄弱,力所不勝。
唯除結界者,自然開衆務。
其唯結界,一解如上。
又雲:界須制限,自結開欲,終不識委,故須通集也。
次定開制。
注雲:并聽與欲是開,唯除結界是制。
文但叙制,餘開可知。
(舊雲自然開結界者,非。
)初叙制意。
由不勝僧事,故不許傳欲。
唯除下,次牒文釋,即顯律中不開所以。
此有二釋:一解如上,即前所叙自然薄弱等;次解可會,準結界中有三解:初雲結界衆同之本,理須通和;餘法衆同之末,并依後起;下二同此。
三、五種與欲下,即第三門作法成壞。
就分為三:初、顯法,二、是非,三、正作。
三、成壞中,标分文義兩門,科語不别。
初五種者,四略一廣,略則唯重,廣通輕重也。
就五又二,四口說也。
若現身者,是一後開故。
五分:病重不能口說,聽身與欲;若舉手、舉眼、搖頭,得成。
顯法中二:初約廣略分,而雲輕重,據病為言;就下,次約身口分,下引五分别證身相。
搖頭謂點頭,示與相也。
二、是非法中,若不現相,反身一也;若不口說,反口四也。
文中更與餘者,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法方詣故也。
欲與清淨俱者,以礙僧事,律本前緣,二途别說,後令合也。
是非中三:初釋非相,次釋再與。
前非法者,蹑上二反也。
能與違法,所傳暗教,二并背儀,故須别與也。
三、釋合傳。
律中,初令說戒傳清淨,羯磨傳欲。
因說戒時,羯磨事起,不傳欲來,妨僧法事,佛令合傳。
就正加法中,律雲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故裁出也。
正作中,初科,如前引律,但雲廣說,而無詞句比轉欲者,文如後引,此中但取前後四句,故雲裁出。
文中分四:初、告前憶持,二、自言名号,三、牒所為事,四、正陳心本。
所以不稱病等緣者,律無文也。
稱者,人言不足承用,送心達僧,未勞陳說,如忘名類,但述衆多可知也。
次科不稱緣中,初徴。
律下,答。
初句正示。
稱下,斥非。
铠師羯磨,牒緣入法。
鈔中轉欲,猶循古本,準今例削。
送下,顯理。
如下,舉例,文見下注。
言如法事,簡非法事,律中本為事說欲及僧中事起,非是所欲之事,以礙僧務,但言如法随時事起,皆應羯磨故也。
二中,初釋文相。
簡非法者,如律媒嫁淨人等。
律下,示本緣。
為事說者,如雲為受忏事與欲等。
既礙僧事,故佛制斷,俱雲如法随事皆應。
言欲清淨者,有人言: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
如僧祗中,時集與清淨,非時集與欲,四分合之,為妨當時作法也。
今解雲: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
三中。
初引古解,執律廢教。
僧祇正文,說戒有限,故雲時集;餘法不定,名非時集。
四分下,次明今釋。
初示所據。
鈔雲:今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廢教。
今下,釋義。
即約心行以分兩别:欲而非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别衆。
故須兩具,方成僧法。
僧體假用,名實互舉。
一說便止者,律無結數。
三一之言,準上下文,加三法處,文中自明。
一說直成,更無結約。
今以一說為定,莫非呈心至僧,衆多忘隐,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有人依五分僧祇,不三說者不成說,欲以為詳審必準,亦任以四分無文制之。
釋注一說中,初示今判。
律中,三歸白四,後并結雲第二、第三亦如是等,故雲文中自明。
即顯無結約者,止一說耳。
衆下,舉例。
不憶名姓,但雲衆多,亦成說欲。
又準下文,若忘不說,故隐不說,并名欲到。
故知但取通意,不必徒煩。
有下,點異執。
彼據他律以決四分,必下是縱,無大害故;以下是奪,乖本宗故。
鈔雲不須雲雲,取他外部是也。
文中能憶姓相名類随多少者,今此四分與十誦同,座上人少,說欲者多,開之。
如斷诤中取諸人欲,智者屏量等也。
十誦中,一界四處,展轉與欲不同,五分欲少現多也。
不能記名雲衆多者,取心而已,開從本欲;必能持記,義依聲教。
次憶忘中二。
初釋能憶。
四分斷诤,簡集智人屏處評量,餘不